出入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范文

時間:2023-10-08 17:22:5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出入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出入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篇1

(一)缺失境內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實施細則

當前境內個人各類境外直接投資需求高漲,如境外購房、投資移民、直接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或期貨市場等。以廊坊為例,2013年個人對外直接投資咨詢為127次,同比增長了1.3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也提出擴大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然而目前多數的個人對外直接投資僅有概括性政策性的規定,如《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并應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逐步放開對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這些文件雖然總體規定了境內個人可以從事對外直接投資項目,但在之后的外匯文件法規中,并沒有就上述條款制定相應專項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這限制了個人對外直接投資資金的正常流出。政策限制迫使個人通過異常渠道實現直接投資,例如近期廊坊市中心支局連續收到有關個人對外投資資金匯回的咨詢,如某個人咨詢將對外炒股的130萬港幣如何匯回,以上案例表明部分個人對外直接投資資金已通過異常渠道實現流出。

(二)個人貨物貿易外匯政策難以落實。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個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管理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但在實際業務中,這些規定幾乎未被個人執行,其原因主要為:一是為避免取得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資格和辦理結算賬戶備案時復雜手續;二是個人出于躲避工商、商務、稅收等部門監管的考慮;三是個人一般以零星貨物貿易為主,一般采取郵寄和網購等形式,其結匯時提供出口報關單的要求不易實現;四是對比個人貨物貿易項下的外匯管理,個人“非經營性”限額以下收付匯及結售匯更為便利。

(三)個人結售匯“關注名單”政策存在多項不足。

個人結售匯“關注名單”為當前對個人外匯業務的最主要監管手段,但個人“關注名單”管理存在諸多問題。一是“關注名單”分拆標準范圍過于局限。目前,根據《個人分拆結售匯“關注名單”管理規定(試行)》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其分拆結售匯交易標準主要為四類,實際上除此以外,還有許多個人分拆外匯業務行為。如同一個人通過多個銀行網點實現當日累計提鈔超過等值1萬美元,同一個人連續多日辦理接近1萬美元的購匯提鈔,同一個人連續多日辦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現鈔的結匯等。二是對“關注名單”個人限制范圍過于狹窄。僅對“關注名單”個人在辦理結售匯業務中,現行政策規定對其進行真實性審核,而個人外匯業務還包括個人跨境收付匯、個人現鈔提取、存入、攜入攜出、個人境內劃轉,以及個人B股交易、個人資產轉移等資本項目業務等,對這些個人外匯業務并沒有一并限制。三是“關注名單”未實現跨區域、跨銀行系統的全國共享。“關注名單”納入、變更、取消等管理仍以各省為主。而且“關注名單”的下發基本以電子表為主,銀行辦理每筆業務前,均需與表中的“關注名單”個人信息核對,降低了業務辦理的效率。

(四)個人攜帶外幣現鈔政策管理不平衡,外幣攜帶政策作用弱化。

一是目前仍實行的2004年制定的《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操作規程》,體現的是“寬進嚴出”的外匯管理原則,如出境人員攜帶外幣金額在等值5000至10000美元和10000美元以上的,應分別向銀行和外匯局申領《攜帶證》,而對于攜帶超過等值5000美元現鈔入境則只需進行申報,沒有最高限額的規定,這與現階段均衡管理的指導思想不相適應。二是由于海關的抽檢方式,削弱了《攜帶證》的管理功能。現實中,眾多個人攜帶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外幣出入境,并不申領《攜帶證》和申報,并已漸成習慣。如2013年廊坊市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為5359萬美元,而銀行和外匯局出具的《攜帶證》數量僅為44筆,約36萬美元,這表明了外匯管理部門與海關在出入境攜帶外幣現鈔管理相互脫節,缺乏溝通與協作。

二、建議

(一)明確規定個人跨境外匯收入真實性審核要求。

制定個人跨境收入真實性審核限額,以等值50000美元為限,限額(含)以下的,可免于審核有關資料,之上的需進行真實性審核。按外匯性質進行分類管理,對于資本項下的個人跨境外匯收入,按照資本項目下有關規定管理,并入相應的資本項目賬戶;對于限額以上的貨物貿易項下業務提供合同或發票或出口報關單,然后入個人結算賬戶;對于限額以上的非貿易項下的收入需提供資料,可參考個人超過年度結匯總額的要求進行真實性審核。

(二)循序漸進開放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政策。

順應對外發展經濟形勢,實際調研個人對外直接投資需求,然后根據對外直接投資開放后對我國經濟的影響程度和風險可控程度,排定各類對外直接投資的開放次序,逐步放開對外直接投資。

(三)進一步放松對個人對外貨物貿易管理的限制。

各部門加強協調溝通,完善現行外匯政策,進一步放松對個人對外貿易的條件限制,如僅憑個人身份證和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既可開立個人外匯結算賬戶等,為個人對外貿易提供便利。

(四)完善個人“關注名單”管理政策。

一是擴大個人“關注名單”分拆行為標準及其限制業務范圍。歸納涉及個人分拆外匯業務的行為,訂立分拆標準,將其完整納入個人“關注名單”政策;對被納入“關注名單”的個人在辦理外匯業務實施全面限制。二是建立個人“關注名單”管理系統,實現全國共享,提高效率。三是建立個人外匯業務征信體系。收集、記錄個人辦理外匯業務信息,建立信息庫,利于金融服務部門或個人的交易對方確定個人資信,促進商業銀行為個人提供外匯服務和外匯支持的安全性。

(五)開發系統,替代原有《攜帶證》管理政策,加強對個人攜帶現鈔入境的管理力度。

篇2

為了切實保障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基本生活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國家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省救助管理工作進社區現場會精神,現就推進我市救助管理進社區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救助管理工作進社區的重要意義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將實施了50多年的強制性收容遣送制度改為關愛性救助管理,建立自愿受助、無償救助為原則的新型的社會救助管理制度,是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對特殊困難群眾生活問題的高度重視。實施救助管理制度,保障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基本生活權益,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和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完善社會救助保障體系、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對于進一步優化我市經濟發展環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開展救助管理工作進社區的總體要求

一是服務機構網絡化。以市救助管理站為依托,各鄉(鎮、街)要成立救助分站,指定專人負責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村(社區)要建立救助服務點,形成市、鄉(鎮、街)、村(社區)三級社會救助服務網絡。

二是救助工作社會化。各鄉(鎮、街)、村(社區)要組建救助管理服務隊伍。建立民政、財政、公安、衛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工作機制。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建立政府、社會和家庭責任相結合的現代救助體系。三是救助方式多樣化。各鄉(鎮、街)、村(社區)要結合實際,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救助工作。

三、推進救助管理工作進社區的具體措施

(一)健全組織,加強領導,為社區救助提供組織保證

社會救助工作是一項新型的社會救助制度,是一項需要政府、非政府組織及社會各方面廣泛參與的系統工程,必須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齊抓共管,協調運作,為開展救助管理進社區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為此,市政府成立了由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長為組長,民政局局長為副組長,財政、公安、衛生、交通、鐵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為成員的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明確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做到領導到位,責任到位。要求各鄉(鎮、街)、各村(社區)都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要確定一名領導具體負責救助管理工作,并配備相關人員,確保救助管理進社區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二)健全制度,完善網絡,為社區救助搭建基礎平臺

社會救助是以市場機制為依托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補充,開展社區救助工作,必須使救助成為一種制度。依據民政部頒發的《城市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我市制定了《救助管理制度》、《救助接送制度》、《救助安置制度》、《救助責任追究制度》,繪制了《救助操作流程圖》,各鄉(鎮、街)、村(社區)要將這些制度裝訂成冊,并張貼上墻,使社區干部和居民在實施救助過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要加強網絡建設,在鄉(鎮、街)建立救助管理分站,在村(社區)建立救助服務點,在重點路段設立愛心救助崗。通過抓街頭、堵源頭,實現三級網絡蓋到頭。村(社區)要精心編織社區監護網,社區救助網,社區安置網三道救助網絡,達到網絡救助無盲點,家庭監護無流失,社會安置無反復。

(三)深入宣傳,廣泛動員,為社區救助營造良好氛圍

社會救助是一種關愛性救助和無償性救助,它體現了濃厚的人道主義思想,社會救助不僅僅是政府的職責,也是社會的義務,公民的義務。要通過召開動員會、報告會、座談會、發放傳單、辦板報、畫廊,在電視臺、電臺舉辦專題節目等形式,對救助進社區進行大張旗鼓的宣傳。要利用公開欄開展“五個公開”,即救助政策公開、救助對象公開、救助流程公開、救助標準公開、救助責任公開。通過宣傳動員,使社區干部和居民提高對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調動方方面面的積極性,共同做好社區救助工作。

(四)明確原則,依法施救,為社區救助統一操作規范

1.救助條件及救助原則。

根據國務院和民政部的有關規定,受助人員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即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

對因災、打工無著、失竊、逃學、投親不遇等原因造成暫時無法解決食宿的救助人員,由市救助管理站核實后,為其提供救助。

2.特殊對象的救助。

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在市區執行公務過程中發現的特殊對象,按下列程序進行救助: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直接護送至市中醫院;精神病人直接護送至舒榆精神病院,給予必要的基本醫療救治;棄嬰(0—1歲)和幼兒(1—6歲)需經市中醫院檢查,排除傳染性疾病后由市救助管理站護送至市社會福利院。

危重病人、傳染病人及精神病人護送至定點醫院待病情基本穩定后,由市衛生部門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前往醫院審查辨別身份,符合救助條件的,由市救助管理站出具救助證明,救治費用由市救助管理站報請市財政部門核撥,市救助管理站負責救助對象的返鄉事宜。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由發現地公安機關查找、聯系其家屬或單位,并通知其家屬接回或護送回原籍,醫療費用由其家屬承擔,承擔有困難的經市救助管理站核實由市財政予以適當補貼。

3.一般救助對象的救助。

符合救助條件的,在核實其原籍、地址后,由市救助管理站提供返鄉的車票;16歲以下的少年兒童、行動不方便的老年人、查實籍貫的精神病和癡、呆、傻以及行動不便的殘疾人,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家屬或流出地民政部門領回,或由市救助管理站護送至居住地或當地救助管理站。

對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癡、呆、傻人員,由市救助管理站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送當地福利機構安置。

救助對象在受助過程中因病救治無效死亡的,市救助管理站應及時函告其家屬或所在地鄉(鎮、街)、村(居)委會派人前來料理后事。發出通知兩周后,沒有前來料理后事的,市救助管理站會同公安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救助中發現的吸毒人員,由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救助中如發現外籍人和港、澳、臺人員,救助管理站應及時告知其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求助。

(五)明確職責,協同作戰,為社區救助健全工作機制

推進救助管理進社區工作涉及社會多個方面。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導、民政負責、部門配合、社區參與、救助管理站落實”的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一定要明確分工,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加強協調,確保救助工作順利進行。

民政部門:全面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對市救助管理站、鄉(鎮、街)救助管理分站、社區救助服務點進行指導、監督。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協調會議,解決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經費。要根據本地開展救助管理工作的情況,將救助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為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提供在定點醫療機構的救治費用。對精神病院、福利院接收受助人員中的“三無”人員、棄嬰追加收養人員生活經費,并根據救助工作臨時突發性的特點,及時調整經費撥付預算。

衛生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的救治,開通危重病人救治綠色通道。負責協調定點醫院無條件接收救治流浪乞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定點醫院接診后,應及時通知救助管理站。對在指定醫院進行救治的流浪乞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所發生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同級財政負責,不符合條件的由其親屬或單位負責。確實無法收取的,由救治醫院向衛生部門申請醫療費,經衛生、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向財政部門申請撥款。

公安部門:負責協助維護救助管理治安秩序,嚴厲打擊指使、教唆、幕后操縱乞討活動的人員。告知、引導流浪乞討人員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將從事賣唱、強討強要及14歲以下的流浪兒童護送到救助管理站。對被遺棄的嬰幼兒應立案偵察,查找其生身父母。確系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可確立棄嬰棄兒,由公安部門提供相應材料后移交救助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可直接護送到指定醫院治療,同時通知救助管理站,對殘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智殘人員,引導或護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交通、鐵路部門:在公路客運、鐵路客運站所管轄區域內,工作人員負責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詢問,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同時,配合民政部門為受助人員返回流出地或所在單位提供乘車便利。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配合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如需要在繁華路段、車站、路口等區域設立救助引導標識的,應無償提供便利條件。負責勸誡在繁華路段、交通要道強討強要人員;對街頭殘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流浪乞討人員,一經發現,立即引導、護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對發現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可直接護送其到指定醫院治療,并通知救助管理站。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日常協調、監督、檢查各相關部門對其所承擔職責落實情況,并及時通報有關領導。

各鄉(鎮、街):負責指導、監督救助分站和村(社區)救助服務點有效開展救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