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納稅期限總結范文
時間:2023-09-07 17: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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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重新解讀
(一)稅收要素的傳統學說的不足
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學界亦稱為稅收要素或課稅要素,是在實體的稅收規范中,所規定產生稅捐債務的各種抽象前提要件的整體而屬于一項總括的概念。[3]它所解決的是稅收之債的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的具體形成問題。學界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研究是較為深入的。如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課稅要素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課稅對象的歸屬、課稅標準以及稅率五種。[4]臺灣學者陳清秀認為,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應包括稅捐主體、稅捐客體、稅捐客體的歸屬、稅基、稅率。[5]此外,我國學者則提出了稅法主體、征稅客體、稅目與計稅依據、稅率、稅收特別措施、納稅環節、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稅務爭議和稅收法律責任等稅收要素。[6]
從稅收之債的成立的角度來說,學者們對稅收要素的概括仍有所不足。具體說來,納稅人僅僅代表了稅收之債的一方當事人,即承擔稅款給付義務的稅收之債的債務人,作為享有稅款受領權利的稅收之債的債權人則并未予以反應。盡管以稅捐主體取代納稅人,足以彌補上述缺失,但由于征稅客體僅僅表明稅收之債所依存的對象,作為一種客觀的存在,它或者可以作為各個稅種相互區別的標志,卻很難表征稅收之債成立與否。以增值稅為例,增值稅以商品和勞務為其征稅對象,但單純的商品或勞務的存在本身并不會產生增值稅的稅收債務,而僅僅在商品經銷售或勞務經提供之后,稅收債務才會現實的發生。稅法上所規定的征稅客體,僅僅限定了稅收之債所指向的對象,而該對象只有與稅收債務人的經濟行為相聯系,才能現實的導致稅收之債的發生。我國學者對稅收要素的總結幾乎囊括了對稅收之債產生影響的所有要素。但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納稅環節所涉及的僅是征納的程序問題,即如何以及何時履行債務的問題,并不影響實體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另外亦有學者認為,稅收優惠措施也是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7].但稅收優惠措施僅在個別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中存在,并非一般的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而是特殊的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稅務爭議本身即是針對稅收債權債務發生的爭議,并不最終決定稅收之債的成立與消滅。而稅收法律責任是在稅收之債未被完全履行時由相關義務人所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是在稅收之債成立之后發生的,也不會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
(二)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與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
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是否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進而成為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之一,在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與稅收權力關系理論存在較大的分歧。基于稅收權力關系說,認為稅法所規定的稅收要素的滿足并不成立稅收債務,只有在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稅收之債的數額時,稅收債務才現實的發生。這以奧托﹒梅耶為代表。基于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認為,稅收之債于課稅要件滿足時成立。征稅機關核定稅額的行政處分,只是在于確定已成立的稅收債務的具體金額,使得稅收債務人能夠現實的履行其義務。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只影響稅收債權的行使而不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德國租稅通則》第81條即認為稅收債務在法律規定的租稅要件充分時成立。為確保租稅債務而必須確定稅額的情形,不得阻隔該稅收債務的成立。稅收債務不以行政權的介入為前提。即為此說的代表。
兩種學說爭議的焦點在于行政權力的介入是否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基于稅收法律主義,稅收債務的成立與否,只與法律的明文規定有關,而排除行政權力的干預。以稽征機關的核課作為債務成立的前提,則稽征機關是否核課,何時核課都不可避免的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法律保留”即只是具文。更何況稽征機關的有限理性,更不可能于任何滿足課稅要件的事件發生時及時予以評價。稅法要求“對相同的經濟事實應以相同的評價”[8],在評價時點的差異上亦必會影響各個債務人期限利益的取得。在課稅處分被變更或暫時被撤消時,其債務的成立時間亦難以確定。[9]此外,納稅申報作為債務的履行方式被越來越多的采用時,稅額通過申報即可予以確定,過分強調稅務機關的核定處分是沒有意義的。核定處分和納稅申報只在于宣示已存在的債務數額,而非創立新的債務。因此,為確保成立稅捐債權債務的法律效果對于一切稅捐義務人均適用相同的基準時,而不受不同的稅捐核定的時點的影響,應以法定的課稅要素滿足時為準[10].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不應成為稅收要素的構成要件之一。
(三)稅收之債構成要件新解
就筆者看來,借鑒私法之債中相關學者對法定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歸納與總結,稅收之債應包括以下要件:
1.稅收主體
稅收主體亦即稅收債務關系之當事人,應包括稅收債權人和債務人。稅收是國家以取得滿足公共需求的資金目的,基于法律的規定,無償的向私人課征的金錢給付,稅收債權人是為國家,國家是所有稅收利益的最終享有者,稅務機關不過是國家的人,僅僅是基于國家的授權,作為國家的人而向稅收債務人行使債權,是代行稅收債權的主體,債權的行使后果必須歸屬于國家。當前在我國行使稽征權的包括稅務機關、海關、農業部以及財政部。
關于稅收主體,更為重要是無疑是稅收債務人。從抽象的層面來看,所有的公民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均可能成為納稅人。具體而言,本國公民享受本國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應當為此而支付對價,并無疑議。而外國公民亦可能基于偶然的稅收聯結而受一國管轄而承擔稅收債務。我國憲法即明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已將所屬的公民納入潛在的稅收債務人之中。這是從政治意義的角度來判明主體資格。但亦有學者認為,一般系以可以體現經濟上給付能力或在技術上可以被把握經濟上給付能力者,作為稅捐權利主體。[11]即在稅收債務的承擔中,僅有政治意義上的聯結是不夠的,還必須把握經濟給付能力,始能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
這僅是從抽象的闡明何為可能的稅收債務人。在具體的稅收債務關系中,稅收債務人還需由各個稅種法明確予以規定。例如,個人所得稅的債務人是取得收入的個人,在營業稅和消費稅則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收債務的承擔,即意味著須無償轉移一定的財產與國家。這必然會造成對稅收債務人財產的侵奪。因此,關于稅收債務人的規定應有議會嚴格保留,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以使公民在從事相關的經濟活動中,可以預測自己是否會因此而承擔稅收債務。
2.應稅事實的發生或存續產生某項經濟后果
(1)發生某項經濟事實,產生某項經濟后果。
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征納稅能力之實質的經濟事實。[12]稅收應保證其侵奪公民財產的合理性與公平性。因此,即需考量潛在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以實現量能課稅,實現稅負公平。而其衡量的基礎,僅在于某項經濟事實的發生。靜態的財產存續是難以表彰納稅能力的。只有在動態的財產變動中實現經濟的流轉始有可能基于由此發生的增值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也只有基于此種經濟增值才有必要重新配置所增值的部分(收益)在各主體間的分布,達到國家重分配的目的。需要強調的是該經濟事實并不僅限于經濟行為。從事經濟行為取得收入固可以征稅,由于自然事件而使財產自然增值亦可就其增值部分征稅。如1969年臺上字第1415號判決即認為,土地增值稅,系以都市土地之自然漲價為標的。[13]
(2)該項經濟事實具有可稅性。
所謂經濟事實具有可稅性亦即該經濟事實所產生之經濟利益與經濟后果經由稅法評價,屬于應納稅的范圍。由于課稅必須和表彰經濟給付能力的標的、狀態、或事實經過相聯結,[14]因此,必須切實把握何種經濟利益屬于“可稅”的范圍。有學者認為,一項經濟利益必須具備收益性并排除公益性才是“可稅”的。[15]首先,由于國家收入是由私人財產的收益中分享,性質上即為對人民自由權及財產權的限制。租稅之對象限于所得及消費,不得及于私有財產本身。[16]為避免對私有財產的侵犯,租稅應盡量不及于財產本身,而僅對財產上的增值部分為征收。其次,由于稅收中性的要求,為避免由于征稅給市場競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亦要求僅于某項經濟收益發生時,對該收益進行征稅。最后,稅收是對社會財富的分配與再分配,只有存在收益時才有再分配的可能。就主體的收益而言,包括諸如商品(包括勞務)的銷售收入,各類主體的所得,源于財產的收入或利益三大方面。以上述收益作為征稅對象,便形成了商品稅、所得稅、財產稅這三大稅收的劃分。[17]
(3)經濟事實可歸屬于稅收債務人
為成立稅收債務,必須在發生的經濟事實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可歸屬性”即關注該經濟事實與特定的稅收債務人有某種結合的因素。此種歸屬一般而言系基于私法上的法律行為,所有關系等而實現結合的。但這僅僅是由于借由私法中的法律形式來考察納稅人與某財產的關系以實現稅法評價具有某種便宜性,亦有利于保持法律秩序的整體性。在民法對某種經濟事實的形式歸屬不能完全反映經濟生活的實質時,稅法即有可能越過相關的民法的形式歸屬而直接考察其實質的經濟歸屬,即稅法的可歸屬性更重視經濟事實與稅收債務人的實質性聯系。因此,有學者主張,應在歸屬性中導入實質課稅原則,認為實質上相同的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相同經濟利益,應課以相同的租稅。對有關課征租稅構成要件之判斷及認定,自應以其實質上的經濟事實關系及所產生之經濟利益為之,而非以形式外觀為準。[18]在當前諸多的稅收規避案件中,即有不少是利用私法的法律形式了掩蓋某項經濟事實的實質歸屬以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因此,更應注重對實質的經濟歸屬的考察。
3.稅基和稅率
稅基即課稅計算基礎或課稅標準[17],即是應稅客體的數量,反映的是在某征納關系中具體“可稅”的量化的收益的額度,是從量上來限定征稅對象,屬于量的規定性[19].如所得稅中的所得金額。以此為基礎,適用稅率,即可計算稅額。
稅率是指對于稅基應納稅捐金額的比例,反映的是征稅的深度,可分為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累退稅率。
稅基和稅率相結合即可確定稅額的具體數量,明確稅收債務所實際及于的財產范圍以及稅收債務人實際承擔的稅收債務的范圍,是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核心,同樣必須在法律中予以確定。
二、稅收之債構成要件理論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稅收是對公民財產的侵奪,是對公民財產權利和經濟自由權利的限制,要求稅收的征收應當嚴格的依稅法的規定進行。具體到實體的層面,要求當且僅當稅收構成要件滿足時,稅務機關才現實的嚴格依照稅收構成要件所確定的范圍行使債權。
(一)稅收之債構成要件理論與稅收之債的成立時間
稅收之債的發生時點關系到已存在的債權何時得以現實的行使其請求權。如果說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關注的是是否發生債的關系及其具體的狀態,那么稅收之債的發生則關注何時成立債的關系,兩者關系密切。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直接決定了稅收之債的成立時間。
對于稅收債務的成立時間,我國稅法并無統一規定。而由各個稅種法分別予以規定“納稅期限”。《稅收征管法》亦只是籠統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并無對納稅期限的起始點予以確定的標準。一般認為“納稅期限”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向征稅機關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間。在納稅期限之前征稅機關不能征稅。[20]就筆者看來,納稅期限應自課稅要件滿足時起至其后的合理期限為止。而新《稅收征管法》第38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而在納稅期之前納稅義務是否已經成立尚不得而知,稅務機關以何為據認定其有逃避納稅行為,以何為據行使債權,又以何為據確定債務數額。就此看來稅收保全制度的規定違反了課稅要件滿足時稅收債務始成立的要求,應有完善的必要。
正因為稅收債務的成立時間關乎稅收債權于何時得以行使,納稅人何時承擔債務,因此,為避免不當的期前債權行使與期后延期行使,應有必要按稅收構成要件實現說于法律中明文規定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時成立稅收債權債務關系,以使征納雙方可據以按時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稅務機關僅在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后才能向稅收債務人行使稅收債權,而稅收債務人也僅在稅收構成要件滿足后始承擔稅款的繳納義務。
(二)稅收之債的成立與行政權力無涉
1.稅務機關對稅收之債的成立無裁量權
稅收之債的成立僅與法律明文規定的稅收構成要件的滿足有關,法無明文規定則無稅。稅收之債僅于具體的經濟生活事件及行為可以被涵攝于法律的抽象構成要件前提下,國家的稅捐債權始可成立[21],而不以行政權力的介入為前提。對稅收之債的成立,應排除法律效果層面的行政裁量權。稅收機關的核課行為僅僅是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情況的認定,進而確認稅收之債的實際存在及其實際數額。稅務機關作為國家的人而向稅收債務人行使債權,只能于稅收構成要件滿足時于授權的范圍內依稅收構成要件所決定的稅收債權的范圍確定并行使債權。它無權隨意創設稅收之債,也無權隨意減少稅收債權的數額,僅有如何實現稅收債權的自由而無變更稅收債權的權利。因此,稅收之債的發生及范圍并不取決于行政裁量,稅務機關在租稅法內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行為,原則上并不能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
2.稅收之債不容和解
稅收之債是為法定之債,因此,無論是稅收債權人還是稅收債務人,其意思表示都不足以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即稅務機關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就稅收債務的內容及征收日期、方法進行的和解或達成的協議,都不足以改變稅收之債的成立及所確定的債務的范圍。租稅之額度不容稅捐機關與納稅義務人私下妥協,讓步達成協議,而應完全依法定之課稅要件課征,[22]稅捐協議或稅捐契約原則上為法所不許。
此外,不僅稅務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就各項稅捐債權所達成的稅捐契約不足以改變稅收構成要件被滿足的事實進而改變稅收債權成立的事實,基于稅捐債務關系的請求權的債務人與第三人間進行契約協議,約定由該第三人負擔債務時,則此項約定對于稅捐債務關系之請求權的發生也沒有任何影響,亦即其并不影響公法上的稅捐債務關系。
3.稅收構成要件的滿足與稅務機關的舉證責任
由于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是否滿足直接決定了稅收之債是否成立,并由此確定稅收債權的范圍,因此,稅務機關為證明稅收債務的存在,應當首先證明有符合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事實的存在。在稅收征收過程中,對于稅收債權的成立和稅收數額的提高的事實,稅務機關應當負有客觀的舉證責任。在此范圍之內,國家承擔無證據的后果,倘若未能確實認定其事實存在時,則不論是對確認稅收債務人的稅收負擔、提高稅收負擔還是減輕負擔的或給予優惠的事實,稅務機關均不得加以斟酌。稅務機關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對可涵攝于稅收構成要件的事實關系無法取得一致意見而無法判定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滿足時,稅務機關也僅得對已確信已實現的事實關系所確定的權利范圍行使稅收債權。
為此,一方面,稅務機關應對稅法所規定的各個稅種的抽象構成要件有足夠的了解,掌握對各種經濟行為和經濟事實進行可稅性判斷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在各種經濟行為和經濟事實發生時,能夠依據稅法所規定的抽象構成要件對其進行判斷,以確定其是否可以涵攝于何種稅收構成要件之內以及是否成立稅收之債及稅款的數額。
三、結語
篇2
納稅籌劃的觀念近年來正不斷為越來越多的企業所接受和理解,并逐步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滲透到企業經營活動的各個領域和環節,成為影響企業各級領導決策的一個重要因素。
在我國當前的納稅政策環境下,納稅籌劃存在一定的空間,但不是無限區,有時違法與不違法僅有一步之遙。納稅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手段,可以為企業節約納稅,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壯大企業經濟實力,但也存在籌劃不當違法偷稅的風險。因此,納稅人只有正確掌握和熟練運用納稅籌劃的方法,遵循科學的納稅籌劃原則,才能真正取得納稅籌劃的成功,為企業創造出經濟效益。
納稅籌劃具體方法
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繁多,在財務工作實踐中主要運用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圍繞稅種進行研究,籌劃的結果最終體現在稅種上;二是圍繞經營方式進行研究,籌劃的最終結果體現在適應納稅優惠政策上。為實現企業整體經濟效益最大化,企業在進行具體籌劃時應結合自身的實際狀況,綜合權衡,可將以上兩種方法結合起來,將會取得更理想的效果。在我國目前的會計實務處理中,一般通行以下五個方面進行企業的納稅籌劃:
1.縮小課稅基礎。指納稅人通過縮小計稅基數的方式來減輕納稅義務和規避納稅負擔的行為。縮小稅基一般都要借助于財務會計的手段,一種比較常用的做法是使各項計納稅入最小化,盡量取得不被稅法認定為是應稅所得的經濟收入。如我國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稅所得額,因此企業在進行金融投資時,當國債利率高于重點建設債券和金融債券的稅后實際利率時,應當購買國債,取得納稅利益。
另一種常用的做法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和限額內,盡可能使各項成本費用最大化,如對已發生的成本費用及時核銷入賬,已發生的壞賬、資產盤虧毀損的合理部分及時列做費用等。筆者所在企業是70年代成立的大型國有企業,近年來通過深化改革企業效益逐步提高,但多年沉積的壞賬也比較多,其中最大的一筆是與一個關聯企業近2000萬元的應收賬款,該關聯企業已經停業多年,但由于不符合稅法規定一直無法處理。2004年12月當地政府根據國家有關精神出臺了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辦法,根據這一規定,關聯方的壞賬經中介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并取得稅務部門關于企業已經停業不具備還款能力的證明后即可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損失,經批準后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利用這一政策,企業積極開展工作,很快就按規定提交了稅法規定的全部材料,獲得了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損失的批復,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近2000萬元,減少企業所得稅支出660余萬元,為企業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
2.適用較低稅率。指納稅人通過降低適用稅率的方式來降低納稅負擔的行為,一般可采用低稅率和轉移定價法。低稅率法是納稅人通過合法的途徑,選擇不同的地區、行業、所有制等,使自己直接適用較低的稅率。如我國稅法規定,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三年;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征收所得稅;投資于第三產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時期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等等。筆者所在企業近年來對外投資業務較多,在投資可行性論證時就充分考慮了新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問題,并成功運用這一方法成立合資企業一家,水產養殖企業一家,新辦旅游企業、國貿企業兩家,主輔分離改制企業一家等,充分享受了低稅率和減免所得稅的優惠,降低了企業的整體稅負。轉移定價法是在母公司與子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以及有經濟利益聯系的其他公司之間,為共同獲得更多的利潤而在經營活動中進行的合理的價格轉讓。如母公司適用的稅率較高而子公司適用的稅率較低,母公司就可以通過轉移定價法,以低于市場正常交易但仍比較公允的價格將貨物轉移給子公司,從而實現成本和利潤的轉移,取得少繳稅款的優惠。還有在購銷活動中利用地區性稅負差別在低稅區設立分支機構,將貨物調到分支機構銷售,就可以通過轉移定價,減輕企業稅負等。從實踐來看,企業的規模越大,成員越多,經營范圍和區域越廣,利用轉移定價法籌劃的空間和成功的幾率也就越大。
3.延緩納稅期限。資金有時間價值,延緩納稅期限,可享受無息貸款的利益。一般而言,應納稅款期限越長,所獲得的利益越大。如將折舊由直線折舊法改為加速折舊法,可以把前期的利潤推遲到以后期間,就推遲了納稅的時間,即可獲得延緩繳稅的利益。另外,對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成本費用,采用預提方式及時入賬;以及盡可能地縮短成本的攤銷期限等方法,都可收到合法延遲納稅的效果。筆者所在的企業是一個國有大型水力發電企業,由于受上游來水影響,全年發電十分不均衡,大部分的發電量和收入均集中在上半年實現,汛期和汛后發電量和收入只占全年的30%左右,而成本費用又集中在下半年發生,造成企業上半年盈利巨大而下半年又虧損嚴重的局面。如果按照稅法規定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話,上半年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近3000萬元,這些預繳的所得稅只有在下一年度實現利潤時才能抵繳,將會長期大量占用企業生產經營資金,嚴重影響企業正常運轉。經認真研究國家稅法,仔細籌劃后,企業與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充分溝通協商一致,針對水電企業生產經營的特殊情況,稅務部門同意企業按照近三年的實際收入及成本費用發生情況,采用配比的方法在對全年預計發生的成本費用每月進行預提計入成本,均衡了全年的利潤實現與預繳所得稅金額,為企業爭取了巨大的資金時間價值。
4.合理歸屬所得年度。所得年度的合理歸屬可以通過收入、成本、損益等項目的增減或分攤而達到。如企業銷售貨物有不同的結算方式,結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確認的時間也不同,收入歸屬所得的年度也就不同,因此,企業通過銷售方式的選擇,可以控制銷售收入確認的時間,合理歸屬所得年度。另外,期末存貨計價的高低,對當期的利潤影響很大,不同的存貨發出計價方法,會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貨成本,出現不同的企業利潤,進而影響企業所得稅的數額。比如當物價水平持續上漲時,發出的存貨采用后進先出法計價,可以多計本期發出的存貨成本,相應地少計期末庫存存貨的成本,這樣就會產生較低的期末存貨,較少的稅前收益,從而減少當期應交所得稅;反之,若物價水平持續走低時,采用先進先出法比別的計算方法計算出來的期末存貨低,從而加大了當期成本,減少當期應稅所得額。但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變更存貨計價方法時,應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對變更的相關內容要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從而實現合法籌劃。
5.適用優惠政策。指納稅人充分利用可享受的優惠政策直接減少應納稅額,來減輕或免除納稅義務的行為。國家為了鼓勵某些特定地區、特種行業、特別企業、新特產品和特殊業務的發展,照顧某些特定納稅人的實際困難,制定了大量納稅優惠政策,納稅人完全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依靠納稅優惠政策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每一項納稅優惠政策就是一個避稅地,企業只要掛上一個避稅地,就能夠充分利用納稅優惠政策享受納稅優惠,這是目前企業最主要的納稅籌劃措施。如筆者所在企業近年來發電機組等設備更新改造業務較多,為充分享受國家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在每次設備改造前都要進行縝密的研究籌劃,制訂切實可行的納稅籌劃方案,盡量在改造過程中選用符合國家政策的國產設備,按照要求取得有關各方面的審批文件,并與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密切保持溝通和聯系,及時得到最新的納稅政策咨詢,成功地進行了多次籌劃,僅此一項就為企業節約企業所得稅1000多萬元。
納稅籌劃原則
綜上所述,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數不勝數,成功的納稅籌劃案例也不勝枚舉,但一個企業的納稅籌劃要想真正取得成功,除了掌握正確的納稅籌劃方法外,還必須切實遵循以下納稅籌劃的原則,以規避稅收風險:
1.合法性原則。合法性是納稅籌劃的根本原則。由于納稅籌劃不是偷稅、騙稅,更不是鉆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球,納稅人只有深刻理解、準確掌握稅法,并具有對納稅政策深層次的加工能力,納稅籌劃才有可能成功,否則納稅籌劃可能成為變相的偷稅,只能是“節稅”越多,處罰越重。
2.前瞻性原則。納稅籌劃作為一種高層次、高智力型的財務管理活動,是企業運用稅法的導向作用,通過事先對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等進行全面的統籌規劃與安排,達到減少或降低稅負的目的。因此開展納稅籌劃必須著眼于生產經營全過程,注重于事先籌劃,如果經濟業務已經發生,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定局,就無法事后補救。
3.時機性原則。納稅籌劃的成功概率取決于各種相關因素的綜合作用,而種種因素都處于變化之中,許多納稅優惠政策也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因此,企業只有講求時效,抓住機會,選準納稅籌劃的切入點,才能不失先機,取得成功。
4.協調性原則。由于稅法強制性和不完備性的特點,決定了稅務機關在企業納稅籌劃有效性中的關鍵作用。在實務中,只要是稅法沒有明確的行為,稅務機關都有權根據自身的判斷認定是否為應納稅行為,因此,納稅籌劃人員應與稅務部門保持密切的聯系和溝通,多做協調工作,在某些模糊或新生事物的處理上得到其認可,以增加納稅籌劃成功的幾率,這一點在納稅籌劃過程中尤其重要。
5.基礎性原則。納稅籌劃是綜合性非常強的一種理財活動,而會計核算規范、賬證完整是納稅籌劃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因為納稅籌劃是否合法,首先必須要通過納稅檢查,如果企業會計核算不規范,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會計憑證,或會計記錄不健全,則納稅籌劃的結果可能無效或大打折扣。
6.目的性原則。納稅籌劃的最終目的是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而不單純是企業稅負最小。如某一方案雖然可以使企業稅負降低,但可能使企業在此領域喪失優勢,結果總體利潤減少,則是不可取的。
7.全局性原則。根據目的性原則,納稅籌劃不能只注重個別稅種稅負的降低,或某一納稅期限內少繳或不繳稅款,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減輕。也不能僅僅著眼于稅法的選擇,而要著眼于企業總體的管理決策,并與企業的發展戰略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實現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8.經濟性原則。只有在納稅籌劃成本低于籌劃收益時,納稅籌劃才是可行的,否則,應當放棄籌劃。
9.可操作性原則。企業在納稅籌劃過程中,應當全面權衡利弊得失,充分考慮節稅方法的可行性,保證不能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
篇3
【關鍵詞】納稅,新稅務,企業,體制,籌劃
隨著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企業的稅負也越來越明細,企業的各項活動都標為稅負的空間。但我國稅收籌劃起步較晚,發展較慢,所以企業的運用實踐仍然處于低水平。只有將納稅籌劃工作做好了,才能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指的是在不違法國家法律的情況下,合理、科學的安排對納稅人的投資、籌資、日常生產管理活動和其他理財活動,以達到節稅和避免稅收損失的目的。從整體上來說,企業的納稅籌劃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部分,能夠起到規劃財務的作用。近幾年來,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的發展,稅收制度也在跟著不斷的修訂和完善,2008年年初,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給企業的納稅籌劃帶來了一些變革和挑戰。
納稅籌劃是一種企業的財務管理辦法,它要求企業只能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進行,不能違背法律法規,要以國家政策為指導來進行。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的納稅籌劃不是在納稅義務發生后想方設法減輕稅務負擔,而是在應稅發生之前,所以納稅籌劃和偷稅納稅有著本質上的區別。由于各種稅在納稅人、納稅對象、納稅地點、稅目、稅率、減免稅及納稅期限等方面的規定都有所不同,這給企業提供了納稅籌劃的機會,同時也說明了納稅籌劃具有普遍性。
二、新稅務體制下的企業全過程的納稅籌劃
(一)納稅籌劃的內容。納稅籌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它指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等各種納稅籌劃,經營出口業務的企業,還需要繳納進、出口的關稅,納稅籌劃主要是對企業將要繳納的這些稅種,進行合理的籌劃,減小企業的負擔。
(二)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納稅籌劃。從2009年起,國家稅務的審查開始變得異常的嚴格,一家企業從2011年開始啟動保護環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的申報工作,該企業的領導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并且將這些工作列入2011年企業重點項目中,組織財務管理人員認真的學習稅收政策,大量的收集和整理設備清單、發票、合同等資料,并且根據稅務機構的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補充與完善。最后經過當地稅務局的審核,選出符合條件的專用設備投資額達千萬,其中環境保護專用設備投資額占了兩千多萬,節能節稅專用的設備投資占了六百多萬。所以,企業要提升自身的實力,就必須要積極的進行納稅籌劃,從而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合理的稅務空間。
(二)企業在利益調配中的納稅籌劃。企業的利益調配是企業管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項,也是企業稅務的重要來源。國家法律有明確的規定,納稅的人與企業在企業收益分配中的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出售、合并、分立定方式,如果將全部或者部分資產以及相關的債務、勞動力轉讓給其他的企業或者個人,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通過對企業的重組,可以促進企業技術的進步,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只有合理的利用資產重組,才能減小整體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納稅籌劃。除了企業的籌資活動和日常經營活動以外,投資活動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項,企業的投資活動包括企業間的合并重組、合營聯營等,還有跨地區和跨國家的投資活動。如果投資的地點、形式、核算方法不同,也會帶來不同的稅負水平,同時,這也給企業的投資互動帶來了納稅籌劃的機會。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納稅籌劃又包括長期投資核算辦法,或者延長經營的期限,也或者通過兼并收購當地企業的方法來進行納稅籌劃,這樣做能夠達到減輕投資方稅負負擔的目的。
(四)企業在籌資活動中的納稅籌劃。企業的籌資活動是為了幫助企業實現資金的優化,籌措資金的有效方法又分為幾種,一種是設計科學合理的資本結構,一種是選擇最佳的企業整體資產成本以及有效的管理籌資活動產生的財務風險,通過這幾種方法可以改變資產的結構,降低財務風險,最終達到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企業在進行籌資活動時,應該主要分析資本結構的變動會對企業收益和稅務產生怎樣的影響。企業只有做好資產結構的調整,才能達到節稅的目的,其實籌資活動中的納稅籌劃,就是采用最佳籌資組合,合理的安排財務結構,減小財務風險,從而實現和達到企業效益的最大化。
三、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作用
(一)幫助企業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從企業的角度出發,納稅籌劃可以幫助企業減輕稅務的負擔,并且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是通過稅收方案的比較,來選擇一種納稅較輕的方案,從而減少企業的現金流出,增加可支配的資金。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幫助企業節約了資金,避免了企業繳納“冤枉稅”。
(二)有利于更好的掌握和實施稅收法則。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是為了幫助企業本身節約納稅的資金。納稅籌劃人必須隨時隨地、密切的關注著國家納稅法律和最新收稅政策,如果稅收的法律出現了變化,納稅籌劃人就需要跟進每一個稅收細則,將稅收的規章制度融入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中。所以,納稅籌劃對于貫徹稅法的實施以及讓人們掌握稅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有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與管理。市場不斷變化,受益的高低也不停的在變化,但是資本一般都流向了受益較高的行業,資本的流動代表的是實物資產和勞動力流動,也代表著資源和資產在全社會的流動與配置。只有通過稅收的優惠政策,才能幫助企業進行改革與發展,使企業通過納稅籌劃,實現和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與管理。
四、總結與體會
綜上所述,納稅籌劃有利于企業實現自身的價值,合理配置資源,同時還可以幫助企業實現利益的最大化。所以,納稅籌劃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發展程度,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合法合理的情況下,通過納稅籌劃,達到交稅金額最小,就能夠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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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政府靠稅收來保障其正常運行,企業只有納稅才能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生存,所以說,政府征稅和企業納稅在自古以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政府征稅不可能沒有成本,而企業納稅也不可能沒有成本,況且稅收對于企業來說本身就是一種成本支出。對稅收成本的認識不夠,必然會制約政府稅收成本和企業納稅成本的管理和控制。
稅收成本內涵可以概括為政府為了取得稅收收入和企業為納稅而耗費的各種費用之和,稅收成本分為政府稅收成本和企業納稅成本,二者有不同的理論基礎、內涵和構成。從廣義上講,政府稅收成本包括稅法制定成本、稅收征管成本、稅法缺失成本和稅收社會成本四個部分;企業納稅成本包括納稅實體成本和納稅遵從成本,納稅實體成本又可分為固定實體成本和變動實體成本,而納稅遵從成本又可分為納稅管理成本、納稅風險成本和納稅心理成本。
一、現有觀點的評介
自17世紀以來,西方理論界對稅收成本的研究比較多,但對稅收成本內涵的界定可以總結為以下幾種觀點:
(一)政府支出觀
政府支出觀認為:稅收成本是實現稅收收入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的總和。稅收成本從其過程看,有狹義的稅收成本和廣義的稅收成本之分:狹義的稅收成本是指實施某種稅制時所支出的各項費用的總和,通常包括稅務行政費用即征稅機關的征收管理費用,這實際上是稅收政策制定后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的成本;廣義的稅收成本包括稅收政策的制定成本、稅收政策的執行成本(即前述狹義的稅收成本)和稅收政策的修訂成本。
這一觀點存在兩大缺陷:一是主體的狹隘性,只考慮稅收征管主體,忽視了納稅主體,即只考慮到了稅收征管主體政府,而沒有考慮到政府以外的主體;二是范圍的狹隘性,只考慮到稅收征管過程中的顯性支出,沒有考慮到稅收征管過程中的隱性支出。由于該缺陷的影響,沒有考慮到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的支出。
(二)可計量支出觀
從經濟角度分析,稅收成本可定義為“在現存經濟條件和體制下,國家(政府)實施稅收分配全過程所發生的一切有形和無形的耗費。”根據此觀點,稅收成本包括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與納稅人的納稅成本。稅務部門的征稅成本是稅務設計成本,包括稅法、政策研究設計和宣傳等為一定時期稅收收入的組織入庫所支出的全部費用;納稅成本是納稅人為繳納一定時期的應繳稅款而支出的全部費用。
該觀點克服了第一種觀點主體狹隘性的缺陷,但又忽略了稅收征管過程中的不可計量的成本支出。
(三)總括支出觀
總括支出觀認為稅收成本不僅包括稅收征納雙方可計量的成本支出,還應包括不可計量的因稅收而發生的社會成本。稅收的社會成本從理論上看至少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遵從成本或社會協助成本,主要是指社會各個相關部門及團體、組織等為政府組織稅收收入而花費的直接與間接的費用。二是社會機會成本:其一是指由于某些原因使稅收收入流失掉一部分,以及如果不使那部分稅收收入流失而需要承擔的支出費用;其二是指如果有關部門因稅收決策失誤、稅制設計不合理與征管手段不到位或滯后等原因,由此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即超額稅收負擔,這也是構成總體社會成本與納稅成本的要素。由此看來,稅收成本主要是由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和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及社會成本三部分構成的。另外,該觀點認為需要研究稅收舍棄成本問題,稅收的舍棄成本是指征稅成本如果超過稅收收入一定的界限即可放棄那部分收入的征收。
該觀點無疑是一種總括(全面)的稅收成本觀,只就定義而言,是一個大家應該公允的定義,但具體到對社會成本和舍棄成本細分和計量時,同樣面臨著當今會計界不能解決的計量難題。
二、政府稅收成本的理論基礎、內涵及其構成
(一)政府稅收成本的理論基礎:稅收原則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經濟學派的創始人威廉·配第在他的代表作《賦稅論》和《政治算術》中,首次提出了三條稅收標準,即公平、簡便、節省。其中節省標準初步涉及了稅收成本問題,即征收費用不能過多,應注意節約。
18世紀,古典經濟學的代表人物亞當·斯密在其名著《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稅收四大原則,即平等、確實、便利和最少征收費用。其中最少征收費用原則,又稱節約原則,是指人民交納的稅額必須盡可能多地歸入國庫,否則就是浪費或弊端。
19世紀后期,德國學者瓦格納對亞當·斯密的賦稅理論進行了繼承和發展,在其代表作《財政學原理》等書中提出了自己的稅收原則,共分四大項九小點(故又稱四項九端原則)。包括:財政政策原則(又稱財政收入原則)、國民經濟原則、社會正義原則(又稱社會公平或社會政策原則)和稅務行政原則(又稱課稅技術原則)。其中課稅技術原則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確定原則;二是便利原則;三是最小費用原則。
20世紀后期,美國哈佛大學教授穆斯格雷夫在《美國財政理論與實踐》一書中提出“合適的”稅制需求,其中有三項也與遵從成本息息相關。一是稅負分配要公平;二是稅制應為納稅人所理解;三是與其他目標適應,征收費用盡可能減少。
綜上所述,現代稅收原則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即“效率”、“公平”和“穩定”。而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稅收制度的設計應講求效率,必須在稅務行政、資源利用和經濟運轉的效應等三個方面盡可能講求效率,以促進經濟的穩定與發展。它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要盡量縮小納稅人的超額負擔,使稅收活動盡量減少對經濟運行的干擾,從而提高經濟效率;二是要盡量降低稅務行政費用和納稅人奉行納稅費用,使征納雙方花費的費用盡量地小,從而增加稅收的實際收入數量。所以,政府稅收成本的理論基礎是稅收原則,而稅收效率原則是其最直接的理論基礎。
(二)政府稅收成本的內涵及其構成
根據前文對稅收成本內涵的界定和政府稅收成本理論基礎的闡述,政府為了在一定的原則下實施稅收分配過程,最終取得稅收收入,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價,這種代價既包括有形的耗費,也包括無形的耗費。所以,筆者對政府稅收成本的內涵做如下界定:政府稅收成本(government's taxation costs)是指在現存經濟條件和體制下,政府實施稅收分配全過程中,為了取得稅收收入而付出的代價,即政府為取得稅收收入所耗費的各種費用之和。這里的稅收全過程是指從稅法的制定到稅款入庫的整個過程。
政府稅收成本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政府稅收成本包括稅法制定成本、稅收征管成本、稅法缺失成本和稅收社會成本四個部分;狹義的政府稅收成本通常只包稅法制定成本、稅收征管成本和稅法缺失成本三個部分。
1.稅法制定成本(legislation costs in tax law)
稅法制定成本是指政府在制定稅法的過程中,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在立法調研、草擬文本、征求意見、分析論證、提交審議和表決通過的全部過程中所付出的總代價。即從稅法的醞釀、籌劃、設計到稅法的頒布所支出費用的總和。稅法是政府征稅的依據和前提,只有經過大量的調查研究之后制定出來的稅法,才能在實施過程中與實際情況相符合,便于征稅機關征管和納稅人繳納。所以,稅法制定成本的高低,一方面反映稅收立法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影響著稅收征管成本、稅法缺失成本和稅收社會成本。即一般情況下,健全、完善的稅法體系需要較高的稅法制定成本,但能夠降低稅收征管成本、稅法缺失成本和稅收社會成本。
2.稅收征管成本(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costs)
稅收征管成本又叫稅收執行成本,這類成本具體說來包括宣傳解釋稅法、辦理稅務登記、稅款征收入庫、稅務稽查以及與稅收執法相關的后勤服務、干部職工教育培訓和稅務人員工資福利等一系列費用和支出。所以,稅收征管成本的高低,一方面是衡量稅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標之一;另一方面也是對稅收立法效果的一個檢驗。即一般情況下,稅收征管成本高表明稅收立法有缺陷,稅收征管成本低表明當前稅法體系相對健全與完善。
3.稅法缺失成本(costs of lack of tax law)
稅法缺失成本是指政府在稅收立法和稅收執法過程中,由于存在漏洞、空白和缺陷或有悖于稅收的基本原則,導致政府稅收流失以及行政部門與立法機關對現行稅法進行修正而發生的費用。包括稅收流失成本、稅法修正成本,而稅法修正成本又包括稅收立法修訂成本和稅收執法(稅收征管)改進成本。稅法缺失成本的高低,一方面反映出稅法體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另一方面也是對當前稅收征管成本和稅收社會成本控制程度的反映。
4.稅收社會成本(social costs of the taxation)
稅收社會成本是指不能直接歸入政府稅法制定成本、稅收征管成本、稅法缺失成本和納稅當事人稅收成本,但與稅制運行過程直接相關,由征納主體以外的企業、組織、部門和個人承擔的費用和支出。它包括除稅收征管部門以外的政府部門為保證稅制的運行而發生費用支出和稅制運行對社會經濟行為產生的扭曲與負效應以及納稅主體因為其他納稅主體納稅而發生的額外費用。稅收社會成本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所以,稅收社會成本的高低反映出稅法體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即一般情況下,稅收社會成本高表明稅收立法有缺陷,稅收社會成本低表明當前稅法體系相對健全與完善。
三、企業納稅成本的理論基礎、內涵及其構成
(一)企業納稅成本的理論基礎:“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和稅收遵從理論
企業納稅成本的理論基礎來自于“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和稅收遵從理論兩個方面。
1.政府稅收是政府克服市場失靈、促進資源有效配置和實現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手段,其實質是一種強制性的有償活動。即政府作為公共管理者和公共產品的提供者理應從全社會所得中提取或換取一部分以補償其投入,是一種強制性的行為,屬于國民收入再分配活動。政府為企業提供了各種有形的和無形的“公共產品”,按照“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企業必須要向政府支付一定的費用。即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受了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和公共設施,就要在企業取得的收入或利潤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比例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稅金,因此,企業繳納稅金的實質是向政府支付的一種服務費用。從這一點看,企業繳納的稅金具有成本屬性,所以,它是企業納稅成本的組成部分。
2.按照稅收遵從理論,企業在繳納稅金的過程中,必須要進行不違背稅法的納稅籌劃以及按稅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納稅,這些行為可能導致下列支出發生:(1)日常報稅時需要準備財務憑證;(2)聘請會計師或委托稅務機構填報納稅申報表并申報納稅,購置計算機、報稅機與稅務機關聯網報稅等;(3)進行稅收籌劃;(4)聘請稅務顧問和律師;(5)接受和配合稅務機關的納稅檢查,為接待稅務機關的稅收工作檢查、指導;(6)未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處理涉稅事項、未按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款需要繳納罰款及稅收滯納金;(7)可能給企業聲譽造成的不良影響等等。以上這些方面的支出,在納稅人遵從理論中叫做納稅遵從成本。
綜上所述,企業納稅是因為企業享受了政府提供的服務,按照“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企業必須向政府支付相應的成本——稅金。基于財務管理的目的,企業在納稅過程中必然要進行納稅籌劃,而納稅籌劃必須要以不違背稅法為前提,并且還要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向政府納稅,而這些方面肯定要付出一定的代價——納稅遵從成本。所以,“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和稅收遵從理論是企業納稅成本最直接的理論基礎。
(二)企業納稅成本的內涵及其構成
根據以上對稅收成本內涵的界定和企業納稅成本理論基礎的闡述,企業為納稅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價,這種代價既包括有形的耗費,也包括無形的耗費。所以,筆者對企業納稅成本的內涵做如下界定:企業納稅成本(the costs of enterprise paying taxes)是指在現存經濟條件和體制下,政府實施稅收分配全過程中,企業為了繳納稅收而付出的代價,即企業為繳納稅收所耗費的各種費用之和。
企業納稅成本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企業納稅成本單指企業上繳的各種實體稅款,即企業的稅收(納稅)實體成本。按照納稅實體成本與納稅籌劃的依存關系,納稅實體成本還可以進一步分為固定實體成本和變動實體成本;廣義的企業納稅成本不僅包括納稅實體成本,還包括納稅遵從成本,即為上繳稅款、履行納稅義務而發生的與之相關的一切費用。既包括可計量的成本,也包括不可計量的成本,可以概括為納稅管理成本、納稅風險成本和納稅心理成本。
1.納稅實體成本(the entity’s costs of paying taxes)
納稅實體成本即正常稅收負擔,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依照稅收實體法的規定,依法向國家繳納的各種納稅款項。它包括:取得收入征收的流轉稅、取得的收益征收的所得稅以及國家對納稅人征收的財產稅等。按照納稅實體成本與企業納稅遵從的依存關系,納稅實體成本還可以進一步分為固定實體成本和變動實體成本。
(1)固定實體成本(fixed the entity’s costs)。固定實體成本即固定稅收負擔,是指企業在最優納稅遵從方案下向國家繳納的稅收數額,即承擔的最小稅賦。固定實體成本在企業經營狀況一定的情況下,是一個常量。所以,固定實體成本也可以叫做最優納稅實體成本。
(2)變動實體成本(variable the entity’s costs)。變動實體成本即變動稅收負擔,是指企業選擇某種納稅遵從方案所承擔的納稅實體成本與固定實體成本(或正常稅收負擔與固定稅收負擔)之間的差額。企業納稅實體成本與固定實體成本之間存在差額的原因,來自于對納稅管理成本和納稅風險成本的考慮以及企業在納稅遵從過程中的失誤。
2.納稅遵從成本(the compliant costs of paying taxes)
企業納稅遵從成本是企業在納稅過程中,在遵從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納稅方案的設計(即納稅籌劃)、納稅過程的管理以及因納稅方案設計和納稅過程管理的缺失所付出的代價。具體還可以分為納稅管理成本、納稅風險成本和納稅心理成本。
(1)納稅管理成本(management costs of paying taxes)。納稅管理成本是在企業選擇某種納稅籌劃方案時支付的辦稅費用、稅務費用等,具體包括辦稅費用和稅務費用:①辦稅費用。辦稅費用是指企業為辦理納稅申報、上繳稅款及其他涉稅事項而發生的必不可少的費用。包括:企業為申報納稅而發生的辦公費,如購買申報表、發票、收據、稅控機、計算機網絡費、電話費、郵電費(郵寄申報)等;企業為配合稅務機關工作和履行納稅義務而設立專門辦稅人員的費用,如辦稅人員的工資、福利費、交通費、辦公費等;企業為接待稅務機關的稅收工作檢查、指導而發生的必要的接待費用。②稅務費用。稅務費用是指納稅人為了防止稅款計算錯誤、避免漏申報、錯申報以及進行納稅籌劃,需要向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稅務咨詢或者委托注冊稅務師代為辦理納稅事宜,向聘請中介機構繳納的費用。
(2)納稅風險成本(risk costs of paying taxes)。納稅風險成本是指由于選擇某項納稅籌劃方案可能發生的損失,它與方案的不確定度呈正相關。方案越不確定,風險成本發生的可能性就越大。納稅風險成本具體包括:罰款、稅收滯納金和聲譽損失成本。①罰款。罰款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籌劃過程中因違反稅法有關規定而向稅務機關交納的罰金費用。稅法對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規定了一定的罰款處理: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未設立賬冊的、未報送有關備案資料的、未履行納稅申報的、違反發票使用規定的以及偷稅、欠稅、抗稅等違法行為。②稅收滯納金。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籌劃過程中未按照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③聲譽損失成本。聲譽損失成本是指因納稅籌劃方案失敗被定為偷稅等違反稅法的行為,被處以罰款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企業的聲譽帶來不良影響而發生的聲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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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 納稅籌劃 研究
一、納稅籌劃的定義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根據稅法優惠政策的規定或利用稅法的漏洞和會計政策的選擇,通過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納稅業務進行研究、分析和事先籌劃,制定出完整、可行的納稅籌劃方案,旨在減輕企業整體稅負率和實現財務效益最大化目的的一種行為。
稅收籌劃主要有節稅籌劃和避稅籌劃兩種方式。節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采用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的利用現行法律法規中的優惠條款,通過對經營活動的合理安排,以達到減輕稅負和實現財務效益最大化的行為;避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采取合法的手段,利用不同的核算方式或入賬時間來減輕稅負和實現財務效益最大化的行為。
二、納稅籌劃的動因
(一)納稅籌劃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由之路
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業要想不斷發展擴大規模,必須擁有獨特的競爭優勢。在社會資源有限、生產水平相對較穩定的條件下,營業收入增長、相關成本費用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而各種稅金的支出,在企業的成本費用組成中占有相當高的比例,對企業經營目標和會計收益的實現有重要影響,所以通過稅收籌劃,降低稅收成本成為企業發展的必然選擇。
(二)納稅籌劃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
稅收具有無償性特征,這使稅收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企業的既得經濟利益,與企業利潤最大化的戰略目標相背離,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后,這種背離會越來越明顯。這就促使企業認真研究政府的相關稅收政策及法律法規,針對自身的營業特點和業務模式,進行有效的納稅籌劃,找到企業能利用的節稅空間,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減輕稅收負擔。
(三)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差異及稅收制度的不完善使稅收籌劃成為可能
一方面,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目標體現為多元化的特點,對不同地區、不同企業類型、不同產品類型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些優惠政策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尋求最佳的節稅方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另一方面,稅收征管細則與我國多變的經濟結構、產品結構、業務模式不能完全匹配,稅務機關在進行相關稅收操作時必然有一定的彈性空間,這種制度彈性的存在也為納稅籌劃提供了更多的機會。
(四)會計核算方法的多樣性,為納稅籌劃提供了重要技術手段
納稅籌劃方法中很多都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相關聯。在會計核算中,同樣的業務不但存在不同的會計核算方式,而且存在著大量的職業判斷,不同的會計方法選擇,會形成不同的計稅依據,從而使企業的應納稅額產生巨大的差異,這也使納稅籌劃成為可能。
三、納稅籌劃的原則
(一)成本效益原則
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籌資、投資、生產經營等過程。其應服從財務管理的目標,即利潤最大化原則。在籌劃稅收方案時,不能因為過分強調稅收成本降低,造成其他成本費用增加或收益減少,使企業的整體收益下降。
(二)合理合法性原則
要充分意識到,納稅籌劃與偷稅漏稅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合理節稅和避稅應建立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稅收籌劃人員在制定稅收籌劃方案時,要充分了解所在地區和行業的稅收法律法規,了解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使稅收籌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進行。
(三)全局性原則
決定現代企業整體利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節稅收益雖然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經濟利益,但不是企業的全部經濟利益。因此開展納稅籌劃應服從企業整體戰略目標的需要,納稅籌劃政策的制定應從企業的社會公眾形象、發展戰略、預期效果、成功機率等方面綜合考慮、全面權衡。
(四)可操作性原則
部分節稅方法在實際操作中缺乏可操作性,使預期效果打折。企業在納稅籌劃過程中,應當全面權衡利弊得失,充分考慮節稅方法的可行性,保證納稅籌劃措施不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持續性原則
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來講,納稅籌劃不僅是一種短期獲利方法,更是企業必須長期持之以恒的財務管理手段,企業財務部門相關人員要不斷總結納稅籌劃方面的經驗和教訓,把納稅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重點長期持續下去。
四、納稅籌劃的風險防范
(一)把納稅籌劃風險作為財務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
稅法隨經濟環境的變化不斷調整及其具有的強制性,決定了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存在相應的稅務風險,表現為籌劃方案失敗、偷漏稅款的認定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損失的可能性。企業在制定財務風險防范措施時,務必要把納稅籌劃的風險防范作為財務風險防范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正確理解、把握稅法精神
企業應全面了解與投資、經營、籌資活動相關的稅收法規、其他法規以及處理慣例,深入研究掌握稅法規定,使納稅籌劃活動遵循立法精神,才能達到納稅籌劃的目的,制訂出對納稅人最有利的投資、經營、籌資等方面的納稅籌劃方案。
(三)重視與稅務機關的互動
目前我國稅法并不能完全覆蓋所有的經濟活動,稅務機關在執行相關的稅務規定時,往往會針對不同的企業業務背景、業務發生方式等按照自己的理解靈活處理。這樣一來,與主管稅務機關的互動和交流就成為了納稅籌劃工作的重點之一。企業的辦稅人員應盡可能的多與主管稅務人員溝通和交流,了解稅務機關在處理一些偶發業務時的習慣做法,以制定相應的納稅籌劃措施。
五、納稅籌劃的主要方法
(一)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應充分利用可享受的優惠政策直接減少應納稅額,減輕或免除納稅義務的產生。國家為了鼓勵某些特定地區、特種行業、特殊企業、新產品和特殊業務的發展,制定了大量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根據自身業務特點,找到符合企業業務的稅收優惠政策,依靠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這是目前企業最重要的納稅籌劃措施之一。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常用的方法有:
1、直接利用。國家會對某些生產性企業給予稅收上的優惠,企業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適當改變生產經營范圍,使自身符合優惠條件,從而獲得稅收上的好處。
2、流動籌劃。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在稅收優惠地區注冊或將注冊地址轉移到稅收優惠地區,以享受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減輕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3、掛靠籌劃。企業原本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待遇,但通過掛靠在某些能享受優惠待遇的企業或產業、行業,可以使企業符合優惠條件。
(二)延緩納稅期限
資金是有時間價值的,通過延緩納稅期限的方法,可以達到推遲稅款支出,節約資金成本的目的。例如在年底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時,如果當年已完成企業預期的經營目標,就可以把年底可執行的合同推遲到第二年初再執行或年底執行的合同在第二年確認收入。這樣一來,該合同對應的利潤也就體現到了第二年,相應的企業所得稅也就可以整整延后一年繳納。
(三)利用稅收臨界點
由于稅收臨界點前后稅率不一致,這就使利用稅收臨界點進行納稅籌劃成為可能。
按照新個稅規定,年終獎的計算中,一共有7個稅率,由于不同的稅率對應不同的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也就劃定出了6個區間,正是由于這6個區間的臨界點,才導致了年終獎“多發少得”的情況。企業在計算員工的年終獎時,可將位于臨界點區間員工的年終獎降至臨界點之下,這樣,不但企業節省了工資總額和工資費用支出,員工也增加了稅后收入,取得了一舉兩得的效果。
(四)利用會計處理方法的多樣性
利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可以實現節省稅款支出或延緩稅款支出的目標。以固定資產折舊為例,固定資產折舊是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在收入既定的情況下,折舊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固定資產折舊一般分為加速折舊法和年限平均折舊法,加速折舊法又包含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在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允許的前提下,應盡量采用加速折舊法對沒有明確規定折舊或攤銷年限的資產進行折舊操作,以加快固定資產折舊計提速度,增加折舊費用支出,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延緩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時間。
(五)均勻分配稅款支出,避免納稅額大起大落的情況
在生產經營情況良好的條件下,均勻、持續的稅款繳納是企業應負擔的社會義務,同時也是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稽查的排除條件之一。尤其是作為流轉稅中最重要的增值稅,稅務部門要求企業維持一個相對合理的稅負率,如企業長期達不到要求,將成為稅務稽查的重點。目前,大部分企業不重視稅款的均勻支出,有的大型商品流通企業,因前期大量存貨對應的進項稅留抵使得累計銷項稅長期小于累計進項稅。一旦經濟環境發生變化,企業經營方式改變,大量的存貨被全部銷售,這時由于沒有新存貨對應進項稅的補充,如果相應的銷項發票全部開具,企業將面臨長期應交增值稅短期內需全部繳納的尷尬局面,對其生產經營以及資金流將帶來嚴重的影響。
企業在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時,應通過計算企業毛利率得出企業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通過調整進項稅票認證時間以及銷項稅票開具時間等手段保證企業每月的增值稅繳納金額維持在一個合理的區間,這樣,既能避免稅款繳納金額大起大落給資金計劃帶來的不確定性,也減少了稅務部門稽查的可能性。
六、結束語
正確開展企業納稅籌劃對于深入貫徹國家立法宗旨,維護企業正當利益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越來越多的企業逐漸認識到納稅籌劃在企業發展過程中的積極作用,納稅籌劃逐步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滲透到企業經營活動的各個領域和環節,成為影響企業各級領導決策的一個重要因素。納稅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手段,可以為企業節約稅款,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但也存在籌劃不當的風險。因此,企業只有正確掌握和熟練運用納稅籌劃的方法,遵循科學的納稅籌劃原則,才能成功的制定納稅籌劃方案,為企業的發展創造有利的條件。
參考文獻:
[1]康娜.論企業納稅籌劃的風險及其防范[J].會計之友,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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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務管理;稅收籌劃;稅收利益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2
一、問題的提出——在中國從事稅收籌劃的困難
盡管我國學者已經撰寫了一些稅收籌劃的文章,業內人士已經開展稅收籌劃的實務工作,但我國的稅收籌劃的相關研究和運作發展較緩慢,與現代公司財務管理的需求不相適應,長久下去將制約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稅收籌劃在我國發展緩慢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觀念陳舊。由于稅收籌劃在我國起步較晚,稅務機關的依法治稅水平和全社會的納稅意識距離發達國家尚有差距,導致征納雙方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了解不夠,稅收籌劃往往被視為偷稅的近義詞。
(二)稅制有待完善。如前所述,稅收籌劃一般是針對直接稅的稅負的減少。而我國現行稅制過分倚重增值稅等間接稅,所得稅和財產稅體系簡單且不完整,這使得我國的所得稅等直接稅收入占整個稅收收入的比重偏低,稅收籌劃的成長空間有限。
(三)稅法建設和宣傳滯后。我國的稅法的立法層次不高,稅法的透明度偏低。除了部分專業的稅務雜志會定期刊出有關稅法的文件外,納稅人難以從大眾傳媒中獲知稅法的全貌和調整情況,無法進行相應的稅收籌劃。
(四)稅收征管水平不高。由于征管意識、技術和人員素質等多方面原因,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距離發達國家有一定差距,當偷稅的獲益遠遠大于稅收籌劃的收益和偷稅的風險時,納稅人顯然不會再去勞神費力地從事稅收籌劃。
二、稅收籌劃的定義特點、意義及思路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自身的經營或投資活動的適當的安排,在不妨礙正常的經營的前提下,達到稅負最小化的目標。稅收籌劃主要是針對難以轉嫁的所得稅等直接稅,通過合法地選擇取得所得的時點,或是轉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費用最大化,實現免除納稅義務、減少納稅義務,或是遞延納稅義務等的目標。目前,稅收籌劃在發達國家十分普遍,有關的論著和文章比比皆是,稅收籌劃已經成為企業,尤其是跨國公司制定的經營和發展戰略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二)稅收籌劃的特征。從稅收籌劃的定義可以概括出稅收籌劃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合法性。稅收籌劃的合法性表現在其活動只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和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依法征稅及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行為準則。根據稅收法規原則,國家征稅必須有法定的依據,納稅人也只需根據稅法的規定繳納其應繳納的稅款。當納稅人依據稅法作出多種納稅方案時,根據資本市場中人的自利行為原則,選擇稅負較低的方案來實施是無可指責的,因為法定最低限度的納稅權也是納稅人的一種權利,納稅人無需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稅賦。
2.籌劃性。由于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如實現或分配凈收益后才繳納企業所得稅,銷售不動產后才繳納營業稅,其滯后性使得稅收籌劃成為可能。稅收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政府有權通過對納稅義務人、納稅對象、稅基、稅率作出不同的規定,引導納稅人采取符合政府導向的行為。納稅人則可以在其作出決策之前,明確國家的立法意圖,設計多種納稅方案,并比較各種納稅方案的不同稅負,挑選出能使企業整體效益達到最大的方案來實施。
3.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是降低稅收支出。企業要降低稅收支出,一是可以選擇低稅負,二是可以延遲納稅時間。不管使用哪種方法,其結果都是節約稅收成本,以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這就有助于企業取得成本優勢,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得到生存與發展,從而實現長期贏利的目標。
(三)稅收籌劃在財務管理中的意義。
1.稅收籌劃是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重要手段。企業的財務目標是要使得企業價值最大化。稅收作為企業的一項支出,其數額大小直接影響稅后利潤的多少企業價值的大小,企業通過財務經營組織交易事項的安排,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選擇最優納稅方案,努力使稅負減少,稅后利潤最大,企業價值最大化。
2.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決策的重要內容。財務決策主要包括籌資決策投資決策利潤決策三大部分,稅收籌劃對每項決策都有重要影響:在籌資決策中,不同的籌資方式獲取的資金,其成本的列支方法稅法所作的規定有所不同,是在稅前列支還是在稅后列支直接影響企業的負擔。企業必須認真籌劃,選擇有利的融資結構;在投資決策中,稅收政策不僅影響投資的方式、地區行業,而且對投資收益也有較大影響,也必須研究稅收籌劃;在利潤決策中,稅收政策不僅影響利潤的分配,而且對累積盈余也有制約作用。
3.稅收籌劃是跨國公司開拓境外市場必須研究的重要課題。隨著改革開放向縱深發展,企業的國際交流日益擴大,生產經營者的跨國經營活動日益增加,企業向對外投資機會日益增大,不同國家、地區的稅負差異很大,企業必須進行精心的稅收籌劃,才能獲取最大的效益。
(四)企業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
1.用好、用足優惠政策。把握國家政策的宏觀走向,順應國家的產業導向,對政府政策作出積極反應,盡量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是稅收籌劃的首選。目前的優惠政策一般集中在對產業的優惠和對地域的優惠上。例如對軟件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軟件開發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在廣告費的稅前扣除上,一般企業只能在銷售收入的2%內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而軟件開發企業可自登記成立之日起五個納稅年度內據實扣除,超過五年的,按銷售收入的8%扣除。這些政策的出臺無疑將對我國的軟件行業起到有力的扶植和推動作用。所以,企業在作投資領域的決策時,對各行業可享受稅收優惠的比較應成為重要的決策依據之一。
2.將高納稅義務轉化為低納稅義務。當同一經濟行為可以采用多種方案實施時,納稅人盡量避開高稅負的方案,將高納稅義務轉化為低納稅義務,以獲得稅收收益。如某綜合性經營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銷售建筑裝飾材料的同時可提供裝修服務,這就發生了銷售貨物和提供不屬于增值稅規定的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稅法規定,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其銷售額應是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且該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非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凡符合條例規定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可見,若這兩項業務不分開核算,將合并征收17%的增值稅,而由于勞務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相對較少,使得企業的稅負加重;如果經過稅收籌劃,將裝修施工隊變成獨立的子公司,則按照現行營業稅征收規定,裝修業務的稅率將由原來的17%降為3%,稅負明顯降低。
3.延期納稅。延期納稅可以把現金留在企業,用于周轉和投資,從而節約籌資成本,有利于企業經營。在利潤總額較高的年份,延期納稅可降低企業所得稅的邊際稅率。同時,由于資金具有時間價值,納稅人得到的延期稅收收益等于延期繳納的所得稅乘以市場利率。
三、企業財務管理決策中的稅收籌劃
由于稅收籌劃的領域十分廣泛,稅收籌劃的內容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籌資決策,投資決籌,生產經營決策和利潤分配決策四個部分。這些決策都直接或間接地受到稅收的影響,稅收籌劃貫穿于企業財務決策的各個領域,已成為財務決策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在企業籌資決策中,不僅要考慮企業的資金需要量,而且必須考慮企業的籌資成本。不同渠道、不同方式取得的資金,其成本列支方式在稅法中所作的規定不同,如債券的利息費用可在稅前列支,而股票的股利只能在稅后列支。因此,要降低企業的籌資成本,就必須充分考量籌資活動所產生的納稅因素,并對籌資方式、籌資渠道進行科學合理的籌劃,選擇最合理的資本結構;在企業投資決策中,必須考慮企業投資活動給企業所帶來的稅后收益。稅款是投資收益的抵減項目,而稅法對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不同的投資區域、不同的投資行業、不同的投資方式、不同的投資期限的稅收政策規定又存在著差異,這就要求企業在投資決策中必須考慮稅制對投資的影響,進行科學的稅收籌劃;在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中,生產規模決策、購銷決策、存貨管理決策、成本費用決策等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納稅因素,都存在著如向進行稅收策劃的問題;在企業的利潤分配決策中,利潤分配方式的選擇、企業分得利潤的處理方式、虧損彌補時間的安排等都受到稅收法律的影響,同樣需要進行稅收籌劃。此外,在企業產權重組決策中,也應根據企業分立、企業合并和企業清算的稅收政策差異進行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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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小企業的定義
各個國家在他的不同經濟發展階段以及不同行業中對中小企業定義的標準是不同的。通常,各國都會從質和量兩個方面對中小企業進行定義。質的指標主要包括企業所處行業,企業的獲取融資的方式、企業的具體組織形式等,量的指標一般包括企業職工人數、企業資產總值、企業實收資本等。美國國會在2001年修訂了《美國小企業法》,在該部法律中,其小企業的界定標準是企業雇員人數在500人以內,英國以及歐盟等國家和地區主要采取量的指標,質的指標只是作為輔助[1]。在我國,目前關于中小企業的標準主要是根據企業在職職工人數、企業應稅銷售額、企業資產總額等指標,同時也結合具體行業的不同特點來制定。根據我國2003年2月19日頒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比如工業企業中小企業界定的標準是職工人數300~2000人,年應稅銷售額0.3億~3億元,資產總額0.4億~4億元[2]。
2 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協同相關部門先后了一些關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這些政策的執行時間多數是在 2010 年,作用時間僅僅在這一年,不利于企業持續性發展。再從我國現行主體稅種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上看,在促進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方面也不完善。通過對我國現行稅制的歸納和總結,我們來了解一下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以及其存在的問題。
2.1 關于企業所得稅政策
現行政策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小型微利企業執行20%的優惠稅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在定義小型微利企業時候,從從業人數與資產總額兩個方面給出限定條件,這樣就縮小了優惠稅率的適用范圍,一部分民營中小企業享受不到稅收優惠照顧;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對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成本費用項目的稅前扣除范圍都規定了一定的標準,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的部分不能在稅前列支;對于捐贈支出一項,規定非公益性的捐贈支出,也就是自己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能在稅前列支,通過中國境內設立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這些規定存在缺陷,無法明確體現國家的政策意圖,也直接導致中小企業稅收負擔重。綜上,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夠明確,大型企業享受優惠待遇多,如果從量能負擔上看,中小企業所得稅負擔就顯得偏重一些。
2.2 關于個人所得稅政策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法,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只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對非個人獨資和合伙性質的中小企業的投資人投資于自己的企業而分回的企業所得稅后的股息和紅利收入,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有著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重復征收的嫌疑。
2.3 關于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從2009年1月1日起,一律為3%;有關于增值稅個人納稅人起征點的規定,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增值稅。這些規定都有利于中小企業發展,但是增值稅兩類納稅人的劃分標準不是很合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定的過高,大量中小企業只能采用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管理辦法,在業務范圍等方面限制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2.4 關于營業稅政策
營業稅政策上,對已經納入全國試點范圍內的非營利性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地方政府有權確定,對這類企業從事擔保業務收入的前三年免征營業稅。對那些下崗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免征營業稅。營業稅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多數中小企業從事服務業,服務業的營業稅稅率為 5%,稅率相對偏高。服務業分工越來越細、導致流轉環節越來越多,由于營業稅是對營業額全額征稅,重復征稅問題凸現出來,這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2.5 稅收制度體系方面
與其他發達國家和地區相對完備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體系相比,我國沒有一套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制度體系。我國現行大多數稅種稅制都是條例規定少,細則規定多,變動頻率高,透明度低,減免稅規定大多采用實施細則、補充規定、臨時通知的形式,還沒有形成完整而穩定的稅法體系,其后果是隨意性大,人為影響因素多,達不到應有的政策效果。
3 發達國家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3.1 為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在稅率上給予優惠政策
為有效降低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許多發達國家都對中小型企業實施非常低的公司所得稅稅率政策,這樣能減輕小企業在創立初期的稅收負擔。針對國際上出現金融危機的新形勢,英國和日本等一些國家進一步降低了中小企業的公司所得稅稅率。英國政府本來計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英鎊的小企業實行的低稅率政策從20%提高到21%,并計劃自2009年4月1日起繼續再提高至22%。結果金融危機出現了,其對中小企業的沖擊很大,英國政府因此決定推遲執行這項政策,并對年利潤低于1萬英鎊的小企業進一步實行10%的優惠稅率。日本從2006年起對資本額低于1億日元的中小企業,其年度應稅所得額低于800萬日元以下的那部分,公司所得稅稅率降低為2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高于800萬日元的那部分,公司所得稅稅率是30%。此外,為了減少金融危機對企業的沖擊,日本政府宣布從2009年4月1日到2011年3月31日,對年度所納稅所得額低于800萬日元的那些中小企業所得稅稅率由22%降至18%[3]。
3.2 為降低中小企業的投資經營風險,實施完全的虧損彌補稅收政策
中小企業生產經營項目少,導致投資風險相對集中,生命周期相對較短,如果稅收政策不對虧損實行完全彌補,刺激投資的一些稅收政策,如低稅率、投資抵免、加速折舊等就不能真正給中小企業帶來實惠。美國政府在2009年出臺了“小企業救助計劃”,其規定,企業在2008和2009這兩年,允許那些全年營業收入低于1500萬美元的小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向以前年度結轉5年。
3.3 賦予了中小企業更多的稅收自主權,允許其合理選擇適于自己的納稅方式
為了能讓廣大中小企業投資者能充分享受到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一些國家給予了中小企業投資人適度的納稅選擇權。美國稅法規定,如果企業是所得稅法規定的中小企業,那么它就可以從兩種納稅方式中選擇一種:一是選擇一般的企業所得稅納稅方式,即稅率是15% ~39%的超額累進稅率;二是可以選擇合伙企業納稅方式,即根據股東所得份額并入股東自己的個人所得之中,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是10%~35%的超額累進稅率。另外,美國《經濟復興法》中還規定,雇傭員工低于25人的小企業,所得稅可以按個人所得稅稅率繳納。由于賦予了中小企業投資者適度的納稅選擇權,這樣就使他們能選擇那些對自己比較有利的納稅方式,從而降低稅收負擔,進一步增加稅后利潤,有利于增強綜合競爭實力[4]。
3.4 實行稅收減免、研發扣除、加速折舊等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投資中小企業
法國稅法中規定,對那些新建的年利潤低于38120歐元的小企業前3年免征公司所得稅;為了促進和鼓勵失業人員重新創業,法國政府規定失業人員如果投資創辦新企業,可以在其前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對接下來的3年的贏利可以分別按25%、50%和75%的比例征收所得稅。
4 完善我國民營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
4.1 企業所得稅制度方面
統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一步完善投資稅收抵免、再投資退稅、科技三項費用扣除、加速折舊、安置下崗職工和社會待業人員減免所得稅等政策,逐步完善稅收優惠體系。延長中小企業創建初期的稅收免稅期限和科技創新減免稅優惠期限;允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中的中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進行納稅選擇;可以考慮允許中小企業所得稅前提取更高比例的技術開發費用和人才開發費用。
4.2 增值稅制度方面
取消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標準。企業無論經營規模大小,只要有固定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制度健全,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章制度,都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以減輕小企業的經營困難和增值稅稅負;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建議將與增值稅征收鏈條關聯密切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和銷售不動產改征增值稅,可以克服增值稅與營業稅之間的部分重復征稅。條件成熟時,可以考慮取消營業稅,一并征收增值稅。
4.3 營業稅制度方面
為鼓勵金融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貸款,可規定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實行價外稅;提高營業稅的起征點,免除部分小企業的營業稅負擔;可以考慮對服務業細化,把一些容易產生重復征稅的細目化為增值稅征稅范圍。
4.4 消費稅制度方面
調整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將對環境保護不利的消費品和某些高檔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取消對一般消費品如汽車輪胎等征收消費稅;與增值稅一樣實行價外稅。
4.5 加快稅費改革
取消對中小企業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適時將社會保險費的征集改為社會保障稅,按照個人、國家、企業共同負擔,公平分配的原則,統籌保障基金,合理確定保障水平,解決人才到中小企業就業的后顧之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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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文本的擬定階段
簽訂合同的過程中要優先使用格式條款,因為格式條款是經過官方公布的,是經過千錘百煉后總結出來的,便于雙方的閱讀和理解。不要簽訂歧義條款,要避免歧議、避免多音字,更不允許條款中有與稅法相違背的約定。如合同中不能規定由某一方負責全部的稅款,因為稅法中對納稅義務人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稅法中沒有規定稅款的資金來源,雖然納稅義務不能轉移,但是卻可以在資金的來源中做出具體規定。
1.2審核階段
合同在審核階段注意核對,確保數據的準確性,核對數量、價款、金額及相關的結算方式;確保相關附件資料齊全,手續完善;確保合同的價格政策、采購政策符合企業有關規定。合同的審核還包括許多的細節問題,都要逐一審查。
2合同變更的應對措施
合同簽訂后,企業偶爾會因為不可抵抗力因素制約,或實現合同的條件發生了變化,要對原先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者補充,這便涉及到了合同的變更。變更的合同可分為未履行的合同和已開始履行但是沒有履行完必的合同。對待這兩種合同,財務人員首先要明確的是變更前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該合同已經發生了法律效率,但是卻沒有形成法律事實。合同變更后,要與最終簽訂的變更協議為主。隨著變更協議的簽訂,原合同對應的相關部分將失效。其次,財務人員要認真的審核合同變更的內容,通常情況合同的變更只會對標的的數量、交貨期限或某些條款進行修改;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合同的變更除了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外,還變更了合同的主體,即施工方或者是供貨方發生了改變,這實質上是合同的轉讓,這已經超出了合同變更的范圍。對于這種新合同,財務人員要重新審核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對于變更主體的合同,相關資質要重新審核,并與變更主體建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此外,財務人員應積極主動的轉變角度看問題,通過改變經濟業務的性質,以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
3做好事前籌化,加強合同管理的案例分析
現結合具體案例來討論財務人員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如何轉變業務的性質,以達到企業的經營目標:大華公司是一家物資供應公司,2013年5月大華公司悉知,木材廠每月都有2000噸的木材欲出售,同時一家造紙廠每月都有收購木材的意愿,于是大華公司希望自己聯系這兩家公司來擴展自己的業務。方案選擇,方案一:大華公司以中介的身份進入,每月收取中介費并按5%的稅費交納營業稅;方案二:大華公司以中間商的角色進入,并按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而作為財務人員,我們要如何進行分析呢,在審核相關資質后,首先我們要判斷業務的類型,了解相關的政策,再進行稅負的測算,最終對納稅情況進行事先籌劃。公司想賺的無非是1萬元的手續費,若以中介的角色進入,而業務性質屬于,則流轉稅為收入5%的營業稅,則稅費為500元;但是若與中間商的角色進入,而業務性質則是購銷業務,則流轉稅要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則稅費為10000/1.17*17%=1453元。兩者的稅負差=1453-500=953元,很顯然將選擇與方案一,即以中介的身份進入此事。隨著市場的變化,若是木材廠在8月份的時候,因為資金困難,無法提前向造紙廠支付資金,將如何處理呢?顯然稅法在判斷業務性質的過程中反復的強調的是三流合一,即貨物流,發票流和資金流的方向必須要統一。也就是說案例中如果由大華公司代付資金,那么從稅法的角度上,則不符合的要求,即不能以判斷業務性質按5%的稅率交營業稅。隨著業務的變化,稅務人員要如何化解此項業務危險呢?還是同一件事情,但是卻因為資金流問題而改變了稅務處理。此時應回歸原點——賺1萬元手續費就是目標,那只要將業務轉變成借貸業務,借給木材廠貨款,1萬元的報酬作為利息改入,且還是按借款業務交5%的營業稅。從案例中可以看出,轉變企業的業務類型(由業務轉變成借款業務),減少稅負,實現了企業經營目標。在日常的業務處理中,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在簽訂的過程中,都可以進行籌劃的。相反了,籌劃往往發生在事前,且在籌劃的過程中,財務人員更應該注意籌劃的合理性。在保證合理性的過程中,要對稅收征管的模式有所了解。稅務機關是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服務,重點稽查。也就是說稅務人員通過各單位上報的數據通過計算機的處理,將主要指標與系統進行納稅評估,一旦數據異常,將引起稅務機關的關注,所以財務人員在進行納稅籌劃的時候一定要考慮相關因素,避免數據異常波動。
4合同糾紛的應對措施
不可避免的,合同的在執行的過程中,企業還可能會遇到合同糾紛。解決糾紛的途徑可分為雙方協商、仲裁、法律訴訟。雙方協商是最快速,成本最低的方法,在發生糾紛后,企業應當首先選擇雙方協商解決糾紛;法律訴訟是程序最復雜,成本最高,期限最長的解決辦法,但是法律訴訟的執行效果以法律為依托,執行效果最好;仲裁是介于兩者之者。財務管理者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應當提前作好相關的風險預測,一旦發生的糾紛,能夠及時的提供相關經濟業務資料,以最低的成本,高效的方式挽回企業的損失,提高糾紛索賠意識,使得監督索賠貫穿于合同的履行全過程。做到事事有監督、事事有章可循、事事定責任,事事照章辦。在合同的糾紛解決過程中,財務人應積極的發揮監督檢查職能。
5合同的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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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顧名思義,本身就包含學習的意味。然而,通過實習,我深深地感到其實學習應該時時處處,貫穿一生!社會上行業成千上百,樣樣有關鍵可抓,有竅門可鉆;工作環境處處不同,所接觸的人物、事件日日新鮮,所做的事情有成有敗,"時代在變,世界在變,身邊的一切都在變",要不斷為自己注入新鮮活力才能適應時代甚至引領潮流,而不是被甩在后,被歷史掩埋。以后的學習就不僅只說書論本、紙上談兵的簡單,還有更重頭的,那便是學習適應能力、自學能力、社交能力和心理承受、調節能力。
從學校課堂走進地稅局,身邊的人由老師、同學們換成領導和同事們,新鮮感是有的,但很快,這份新鮮感便被自己對實際工作的陌生所掩蓋。怎么辦?學,不恥下問,工作之余,跟她們聊聊天。大家都是年輕人,于是很快便熟了。她們工作的時候主動帶上我,讓我獨立完成一些工作,在旁教我該如何如何地做。看著自己逐漸融入她們的圈子,一起工作、一起說笑,那種不再是陌生人的感覺真棒! 到了一個新的工作環境要在最短的時間內記住同事的名字,了解單位的管理架構,弄清自己的職責范圍。對于實習生,還得盡量讓部門所有的人都認識自己,使自己有更多的機會。這時候,還持著大學生的姿態,還留著在校學生的靦腆,還不大方落落,積極主動地融入社會是行不通的。至于如何察言觀色,如何處理個人與他人的利益關系,交往如何做到恰到好處,則是更深奧的學問了。在這些問題上,我吃過甜頭也撞過板門,積累了一些經驗,但是人與人之間的各種微妙關系又豈能在短期內被吃通看透!看來學做社會人這一課還漫長,甚至要貫穿人的一生,得學會承受和心理調節。
在地稅局實習有兩個星期,第一個星期我在征收廳學習“申報納稅”崗位的工作,第二個星期我隨科員們查稅。“申報納稅”的工作就是納稅者交來兩種表,一種是個人所得稅表,另外一種是綜合表。我們工作就是把這些表錄入到電腦里,然后打印出回執單給納稅者。這聽起來似簡單,其實也不容易。例如,納稅者填表所寫的數字金額必須項貼出來的樣板工整,規范,否則,這些數字金額錄入電腦就很難識辨,需要我們慢慢查看。剛開始不熟悉,看起來真費勁。后來干了一兩天,就總結出一些常理。例如,0行3列錯!這個提示,一般就是納稅者帳號填錯了,這樣查看速度就快多了。查稅的工作給我印象最深,下面來淺談一下我對工作中遇到一些問題的思考。
由于查稅行動強大的威懾作用,不少企業紛紛主動足額補繳了個人所得稅。我查稅的工作中,我發現社會上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手法五花八門,最普遍的現象是單位對員工的工資、薪金、補貼收入或發放員共集資利息、分紅等未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尤其是有部分高收入個人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手法更是隱蔽、更刁滑,甚至鉆政策漏洞。例如一些私人性質的有限公司,老板長期“借用”資金,以圖偷逃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比較突出,他們在公司長年累月既不領取工資、獎金、津貼,也未領取過公司分紅,卻以個人名義,采取借款或“備用金”形式,長期大量占用該公司資金高達幾千萬元,對這些借款既未說明去向,也未明確還款期限,常年掛帳,既有錢花,也不納稅。
從以上這個現象看來,我認為目前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和征管還沒有到位,影響個人所得稅作用的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作為以個人取得的各種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征收并以其在聚積財政收入、縮小貧富差距方面所具有的獨特功能而被世界各國譽為“社會穩壓器”。個人所得稅的實際潛力仍未充分發揮,究其原因,是由于實際征管中所存在的漏洞及個人納稅意識尚待提高等因素,使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依然存在較嚴重和突出的現象。大部分偷逃個人所得稅者可以說是高收入階層,如私營企業主、個體戶、歌星、影星、體育明星、著名節目主持人、工程師、律師、會計師、廚師和建筑行業、裝修行業的包工頭等,而這些高收入階層中能自覺地、樂意地交納所得稅的不多,相反,他們偷逃稅的事件卻不斷見諸于報端,暴光頻頻,有的甚至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偷逃巨額稅款。
個人所得稅的流失,不僅造成國家財政收入的嚴重損失而導致調節社會分配不公,尤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造成兩極分化。
以下是我學習中,總結出來的幾點認識:
1、要加大稅法宣傳力度,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使每個公民在享受公共服務權利的同時,牢記自己的納稅義務和責任,以便形成一個學稅法,懂稅法,守稅法的社會氛圍,使人們覺得加入納稅行列光榮,偷稅逃稅可恥。
2、要針對個人所得稅存在著隱瞞性大,現金交易多,收入來源不好掌握,容易產生化整為零的特點,稅務部門應加強與別的綜合部門聯系和配合,以掌握納稅對象的情況,構建固定的信息傳遞,形成良好的協稅護稅網絡,力求使個人所的透明化。
3、加強對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個人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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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納稅籌劃納稅作用 實際應用
納稅籌劃其實并不是一個新生事物,在西方國家己有很長的歷史,不僅被政府認可,而且在會計主體中應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為一種謀生的職業。可見納稅籌劃的重要性。在我國,稅收籌劃與合理避稅也越來越受到關注,并在企業中得到實際運用。
1、充分認識納稅籌劃對企業的積極作用
1.1,納稅籌劃是實現企業財務經營目標的有效途徑,是企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在稅收籌劃過程中,企業通過了解相關的稅收政策法規,結合企業實際,進行認真研究、精心籌劃,從中選出既不違犯稅法又確保企業利潤最大化的最佳方案。
1.2,納稅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是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手段。資金、成本(費用)、利潤是企業經營管理和會計管理的三大要素,稅收籌劃就是為了實現資金、成本(費用)、利潤的最優效果,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1.3,納稅籌劃可以增強企業納稅意識,減少違法行為,樹立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規模,企業開始重視稅收籌劃,稅收籌劃與納稅意識的增強一般具有客觀一致性和同步性的關系。
1.4,納稅籌劃有利于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提高企業市場競爭能力。稅收籌劃對節約稅收支出與降低產品成本具有同等意義及經濟價值。
2、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主要內容
2.1,合理避稅。合理避稅是指納稅人在充分了解現行稅法的基礎上,通過掌握相關會計知識,在不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對經濟活動的籌資、投資、經營等活動作出安排,以非違法的手段來達到少交稅或不交稅的目的。
2.2,合法節稅。隨著稅制的完善和征管漏洞的減少,避稅籌劃的難度越來越大。但是節稅籌劃的空間卻日益擴大。與避稅籌劃的非違法性相比,節稅籌劃是合法的,是順應立法精神的。
2.3,稅負轉嫁。稅負轉嫁是指納稅人為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通過價格的調整與變動,將稅負轉嫁給他人承擔的經濟行為。
3、納稅籌劃在現代企業中的實際應用
3.1,企業籌資納稅籌劃
企業的籌資渠道主要有財政資金、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企業自我積累等。從納稅角度看,這些籌資渠道產生的納稅效果有很大的差異,對某些籌資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幫助企業減輕稅負,獲得稅收上的好處。
3.2,企業投資納稅籌劃
3.2.1投資地點的選擇
企業進行投資決策時,應充分利用不同地區間的稅制差別或區域性稅收傾斜政策,選擇整體稅負相對較低地區進行投資,以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例如,我國經濟特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般為15%,而國內其他地區則為33%,差幅高達18%,因此,投資地點的不同選擇對投資凈收益將產生巨大影響。
3.2.2投資行業的選擇
企業進行投資決策時,對有關行業稅收優惠及不同行業的稅制差別也不容忽視。例如,我國為鼓勵發展教育科學事業,對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免征增值稅;為鼓勵吸引外資,引進技術,對從事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享受“免二減三”的稅收優惠;而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按上述規定享受減免稅待遇期滿后,經批準在以后10年的經營期內繼續按應納所得稅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投資行業的選擇也會影響企業的納稅成本,從而影響其收益。
3.3,企業經營納稅籌劃
3.3.1、收入籌劃策略
3.3.1.1銷售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企業銷售貨物有多種結算方式,不同的結算方式其收入的確認時間有不同的標準。稅法規定:直接收款銷售以收到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款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為收入確認時間;賒銷和分期收款銷貨方式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待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實現。這樣,通過銷售結算方式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
3.3.1.2收入確認時點的選擇。每種銷售結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確認的標準條件,企業通過對收入確認條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因此,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企業應特別注意臨近年終所發生的銷售業務收入確認時點的籌劃。
3.3.1.3勞務收入計算方法的選擇。長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計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慮稅收因素的影響,采用完成合同法為佳。因為完成合同法在工程全部完工年度才報繳所得說,故可獲得延緩納稅之利益。
3.3.2、成本費用籌劃策略
3.3.2.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存貨流轉有實物流轉和價值流轉兩個方面,由于實物流轉與價值流轉往往不相一致,因而必須采用某種存貨成本流轉的假設,采用適當的存貨計價方法在期末存貨與已售貨物間分配成本。存貨計價方法不同,企業存貨營業成本就不同,從而影響應稅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因此,存貨計價是納稅人調整應稅利潤的有利工具,選擇最有利的存貨計價方法能達到節稅目的。
3.3.2.2折舊方法的選擇。由于折舊要攤入產品成本,直接關系到企業當期成本、費用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所得稅的多少,因此,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的計算就成為十分重要的問題。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企業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折舊法,但企業稅收籌劃主要應考慮選擇稅法允許的折舊年限。
3.3.2.3費用的分攤與列支。通過對各項費用的計算、組合,使其達到一個最佳成本值,以實現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潤少繳稅。運用費用分攤與列支方法,并非任意夸大成本、亂攤成本,而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運用成本計算程序和核算方法等合法手段進行的財務稅收籌劃活動。
3.3.3、盈虧抵補籌劃策略
盈虧抵補是準許企業在一定時期以某一年度的虧損,抵減以后年度的盈余,以減少以后年度的應納稅額。這種優惠形式對扶持新辦企業的發展有重要的作用,對具有風險的投資有相當大的激勵作用。盈虧抵補籌劃主要有以下幾點:
3.3.3.1提前確認收入。企業在有前五年虧損可供抵補的年度,可以提前確認收入。
3.3.3.2延后列支費用。如呆賬、壞賬不計提壞賬準備,可采用直接核銷法延后處理;將某些可控費用,如廣告費等延后支付。
3.3.3.3收購、兼并虧損企業。稅法規定:企業以新設合并、吸收合并兼并方式合并,被吸收或兼并企業已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余期間內,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逐年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