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基本結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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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通貨膨脹、稅收調控和稅法
(一)通貨膨脹問題不可輕視
經濟是否穩定增長的一個重要標志,是社會總供求在總量和結構上是否平衡。當總供求平衡,就會充分就業,物價穩定,經濟穩定增長;當總需求大于總供給,就會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當總供給大于總需求,有可能引起經濟蕭條,失業增加。通貨膨脹表現為物價的持續上漲,價格過高地偏離價值。從1990年至1996年,我國經濟所面臨的是通貨膨脹問題,1994年物價在連續較高漲幅的基礎上,居民消費品價格和商品零售價格分別比1993年上漲了24.1%和21.7%。1996年我國經濟成功地實現了軟著陸,將通貨膨脹率控制在6.6%。1997 年我國物價上漲率又進一步控制在3%以內,與此同時,gdp(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卻達到8.8%。我國國民經濟運行方式已經由“高增長、 高通脹”轉入“高增長、低通脹”的軌道,商品市場整體上已經告別了短缺經濟,走向買方市場。
但是我們能不能說通貨膨脹問題已經徹底解決了呢?不能。1997年以來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給了我們很好的啟示。1997年以前,東南亞經濟就是處于“高增長、低通脹”發展階段,創造了世界經濟史上的奇跡。但在東南亞經濟高速發展時期,各國的經濟結構已經嚴重不合理,過分依賴國際市場,銀行有大量的壞帳、呆帳,經濟泡沫比較嚴重。但這些問題當時處于隱蔽狀態,并未引起政府的重視,其積累到一定程度,金融危機不可避免地產生,貨幣大幅貶值,國內通貨膨脹加劇。從經濟周期角度看,我國目前處于經濟萎縮期,產品相對過剩,失業較為嚴重。政府要保持經濟較快的增長速度,增加就業,就必須增加投資,刺激消費,但如果投資規模過大,必然引發貨幣數量急劇膨脹,貨幣擴張量加劇,而生產出的有效產品跟不上這個速度,通貨膨脹就不可避免,歷史上我們有過這方面深刻的教訓。社會總供求的平衡不僅包括總量均衡,而且包括結構均衡。結構失衡,供求關系仍不平衡。在我國常常是有些產品過剩,而有些產品(如能源、交通、高科技)嚴重不足,這主要是由于產業結構不合理和投資結構不合理,如果任其發展下去,就會形成因結構不合理造成的供給短缺性的通貨膨脹。從世界范圍來看,國際清算銀行(bis)在1998年6月8日的年度報告中指出, 亞洲金融危機可能對整個亞洲地區的經濟帶來較大的不利影響,報告還說,在美國和英國,勞動力市場趨緊,貿易收支平衡惡化以及金融資產價格上漲等情況同時出現,表明通脹的危險正在加大,并建議美國采取緊縮的貨幣政策。(注:參見《中國證券報》1998年6月10日第7版。)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國際市場對我國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因此,我國決不能輕視通貨膨脹問題,這是我國在相當長時期內實行適度從緊的財政金融政策的主要原因。《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持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的增長”。
(二)通貨膨脹與稅收調控及其稅收法律機制
防治通貨膨脹應綜合運用各種手段。稅收作為國家所掌握的調控手段之一,可以通過稅種、稅目、稅率結構的優化組合,起到對經濟的調控作用。稅收調控可以抑制投資需求,減少政府支出,刺激企業生產和供應有效產品。稅收在對總量失衡調節的同時,還可對結構失衡加以調節,稅收可以通過合理的稅制結構和稅負大小,來調節不同產業、不同投資方向的預期稅后利潤率,從而調節投資方向,對長線產業加以限制,抑制“馬太效應”(注:參見文英《論稅收調控的經濟穩定增長目標》,《稅務與經濟》1996年第6期。),對短線產業實行“松”的政策, 實行稅收優惠。
稅收調控對經濟的影響是以國家政治權力為依據,以國家頒布的稅法為基礎,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制裁,這是稅收調控經濟增長的最大優勢,稅法制約和調整因稅收行為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國家每開征一種稅,都要制定相應的基本法規,以便依法征稅。稅法的基本內容包括納稅主體、征稅客體、稅率、稅目、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免稅、違規處理等內容。稅法同其他法律一樣,具有強制性,但客觀情況又千差萬別,為適應納稅人的具體情況,稅法又規定了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減免的條款。由于稅種眾多,稅法具有多樣性特點,同時國家還要根據各個時期經濟發展狀況,對稅法進行修改、廢除、重新制定。
優良的法律猶如優良的土壤,如果稅法能夠與稅收經濟關系的運行規律基本切合,就能有效地規范稅收行為,執法者受法律制約而秉公執法,政府就能有效地發揮稅收杠桿對通貨膨脹的抑制作用。美國政府就曾經制定稅法、利用稅收杠桿取得一定時期的成功,里根政府1981年制定了“經濟復興計劃”,于同年3月和5月分別向國會提出了減稅法案,1981年7月美國國會通過了《1981年經濟復興稅法》,從1981年7月到1984年7月,采取了許多削減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預算支出的措施,“經濟復興計劃”實施效果良好,1983年美國經濟出現了復興景象,1984年底出現了較高的增長,而物價又十分穩定(注:參見李昌麒主編《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出版社,1994年5月第1版,第19—20頁。 )。
1992年以來,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發展迅速,七屆人大常委會頒布了《稅收征收管理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國務院出臺了《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等等。稅法的規范和保障作用使稅制改革得以順利進行。稅法在抑制通貨膨脹的各個關鍵環節上起著積極的作用:(1 )現行稅法不會成為商品價格的成本推動因素。稅收是商品價格的成本因素之一,但我國稅法改革和建設的目標是保持總體稅負不變,從社會平均角度來看,商品成本價格并未實際提高,雖然部分商品由于稅負增加而增加個別生產成本,但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已經初步替代了原來的計劃價格體制,稅收作為提價因素會受到市場強有力的制約。(2)現行稅法是抑制需求的有效武器。 稅法所規定的以增值稅為主體,輔之以消費稅的體系,以及企業所得稅的統一和稅收征管力度的加強,都是規范抑制行政事業單位及企業的社會集團消費的有力配套措施。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實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個人消費基金的過度膨脹。我國在1991—1995年,固定資產投資速度竟高達40—50%,投資增長速度過快,必然迫使銀行增加貨幣投放。現行稅法嚴格限定地方政府政策性減免稅的權限,分稅體制限制了地方政府的投資沖動。1994年地方投資回落了26個百分點,可以認為是1995年物價指數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注:參見陳紀瑜、曹志文《現行稅收制度對通貨膨脹的影響和對策》,《財貿經濟》1996年第6期。)。(3)現行稅法對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起較好的配合作用。1994年以后,中央銀行執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取得一系列功效,現行稅法功不可沒,稅法規定對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全面、規范地開征營業稅,對金融企業征收所得稅,對證券交易征收印花稅等,對于控制貨幣信貸總量,調控市場貨幣流通量都起了較好的配合作用。
二、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缺陷
雖然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對通貨膨脹的治理立下了很大功績,但所暴露的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亦將越來越嚴重,下面幾個方面的問題與通貨膨脹有很大的關聯度。
(一)稅法體系不健全
首先,我國還沒有一部綜合性的在稅法體系中占母法地位的稅收基本法,沒有稅收基本法,稅收關系的共性制度、基本制度就無法權威性地確立,單項稅收法規的銜接性問題無法解決。而在西方國家大多制定了稅收基本法,如日本1962年《國稅通則法》,德國1977年《稅收通則》,韓國1974年《國稅基本法》等。其次,稅法體系結構不合理。從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來看, 國家立法機關以法律形式正式立法的只有3個,其余皆為國務院、財政部等有關行政機關制定出來的,法律級次和效力均不高。第三,一些稅種未經充分討論就倉促出臺,致使稅收條例不詳,細則不細,不得不斷斷續續制定大量的具體補充規定。第四,稅法中存在著許多空白區,一些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目標與促進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稅種如遺產與贈與稅,證券交易稅和社會保障稅應早日出臺,但目前國家還沒有立法開征(注:參見林延敏、戴海先《論我國稅收立法問題》,《財貿經濟》,1996年第5期。)。
稅法體系的缺陷不利于稅務機關的征管,也不利于納稅人了解掌握稅法,其結果必然偷漏稅嚴重,稅收成本大,稅收效率低。中央政府對稅收經濟關系的調控也無法律依據,一些體現國家產業政策的稅收法規,在地方保護主義條件下,很難完全得到貫徹落實。地方政府實行一些臨時、困難性減免稅非規范化行為,使虧損企業長期虧而不倒,繼續生產無效產品,浪費資源。
(二)稅法沒有很好地反映公平和效率原則
公平和效率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我國稅法在公平和效率方面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篇2
關鍵詞:稅法學;中國稅法;稅收制度;稅收管理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2-0157-04
稅法學是研究稅收分配規范活動的一門科學,是稅收學和法學有機結合的學科。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稅收法制建設的強化,中國的稅法學體系如何建立與發展需要進一步研究。
一、建立稅法學的必要性
第一,研究稅法學是規范稅收制度的客觀要求。長期以來,我國對稅收研究基本停留在經濟學的視野中,未從法理上對其進行深入的論證。多數著述和論文一般只看重要素的具體含義,而沒有充分認識其內在的結構性,更未從法律運行機制對要素予以歸整。稅法學則從法律角度著眼于稅收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定位,從憲法學國家權力來源的角度設計出納稅人的實現過程,以體現對征稅權的制衡和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因此,建立稅法學從法律角度去梳理稅收法律制度,并總結出規范系統的邏輯結構。這是規范稅收制度的客觀要求,是稅收研究發展的必然趨勢,是稅收學與法學共同發展的必然結果。
第二,研究稅法學是完善稅法體系的客觀要求。在我國現行有關稅收的法律體系中,憲法學主要研究國家政治經濟制度,較少顧及稅收行為的合憲性;經濟法學主要致力于宏觀調控的政策選擇,不能深入稅法的具體設計;行政法學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而難以觸及稅法的特質。而稅法中既有涉及國家根本關系的憲法性規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觀調控精神的經濟法內涵,更包括規范管理關系的行政法則。此外,稅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稅收保護措施還須借鑒民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將所有與稅收相關的法律規范集合起來進行研究,博采眾長,形成稅法學研究尤為重要。
第三,研究稅法學是實現依法治稅的客觀要求。加強稅法學研究,建立健全稅法學體系,對稅收法治的建立與完善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有利于形成指導稅收管理的法治思想。在稅法學上研究依法治稅的意義,主要在于一種觀念的啟迪和更新,特別是當稅收領域無法可依、人們稅法意識殘缺不全時尤其如此。時代在前進,稅法要發展,必須將依法治稅的理念與具體的法制建設緊密結合,積極深入地進行稅法學研究,真正為稅收法治的實現起到助推器的作用。因此,稅法學的建立和完善,是稅收法治化的重要基礎和標志,有利于增強稅收法治觀念,提高稅收法律意識。
第四,研究稅法學是加強稅收管理的客觀要求。我國從事稅收和稅法方面研究的學者中,經濟學者往往只重視稅收制度中對效率有重大影響的內容,而法學學者只滿足于對現存規則就事論事的詮釋,稅法學在法學體系中基本處于被遺忘的角落。隨著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深入,依法治稅越來越成為人民日益關心的現實問題,人們不僅關心稅收行為的經濟效果,更關心如何通過周密細致的法律措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稅法學是以法律的形式對相關主體的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運轉,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應有權益,因此,建立和加強稅法學研究,對規范稅收管理活動有著重要的積極作用。
二、稅法學研究的歷史進程
稅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和上層建筑早已存在,原始社會末期就已經有了稅和稅法的萌芽,但對稅法研究的稅法學并沒有自然產生。將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至今只有幾十年的歷史。
(一)西方學者對稅法學的研究
西方國家普遍實行市場經濟,稅收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而發達國家又普遍實行法治,稅收法律制度比較成熟完善,稅法學也較為豐富。稅法學體系的建立大體上可追溯到20世紀初期,其中,德國的研究最為透徹,日本次之。
德國早期的稅法學是作為行政法學的一個組成部分,著名的行政法學家奧托.梅耶撰寫的行政法著作中就包括稅法的內容。隨著德國1918年設立帝國財務法院,特別是1919年頒布(德國稅收通則),德國的稅法開始從行政法中獨立出來。1926年在明斯特召開德國法學家大會時,德國稅法學開始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而興起。對稅收法律關系的研究有權力關系說和債務關系說兩種觀點:《德國租稅通則》頒布前,奧托?梅耶將稅收法律關系界定為一種權力關系,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國民對國家課稅權的服從關系;《德國租稅通則》頒布后,德國學者對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認識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著名的稅法學家阿爾伯特。亨澤爾提出了稅收債務關系說,認為稅收是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該學說對稅收法律關系作了更加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法治理論的解析。
日本在接受夏普建議之前,只是將稅法學作為行政法學的一個分支。與德國早期一樣,稅收法律關系在傳統行政法學中,被理解為一種命令與服從的權力關系,并不研究如何維護納稅人的權益。二戰后,日本的經濟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稅收領域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呈現出稅負重、人性化等特點,并且納稅者逐漸成為稅收法律關系的主角,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成為必要。從20世紀50年代起,日本的稅法學研究正式起步,至今已形成相對完整的研究體系。日本學者北野弘久的《稅法學原論》是稅法學理論的集大成之作,對日本稅法學界具有重要影響。北野教授把稅法學視為對稅法現象的研究,視為與行政法學、民法學等相并列的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并形成了一個完整、統一、和諧的稅法學理論體系,被稱為“北野稅法學”。2001年,陳剛、楊建廣等譯,北野弘久的第4版《稅法學原論》《中國檢察出版社》在中國發行,對中國稅法學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二)我國學者對稅法學的研究
中國法學研究自20世紀30―40年代起步后,遭受50―60年代的挫折,在80年代初期進入復興和發展時期。我國臺灣法學界于20世紀60年代初開始重視稅法學的研究,并迅速在稅法基礎理論、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等領域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其研究偏重于理論概括和邏輯統一,深受稅收法定主義思潮的影響。
我國80年代中期逐步重視稅法學的研究與發展,最初中國稅法學的研究方向不夠明確,研究力量分散,學術底蘊不足,理論深度欠缺,基本是散見的一些文章,但經過20多年的稅制改革與完善,以及專家、學者們的探索,現代中國稅法學體系已初步形成并逐步走向科學、完善的發展方向。大
體上看,我國第一本專門的稅法學著作是1985年北京大學劉隆亨教授編著的《國際稅法》(時事出版社)。但一般認為,1986年劉隆亨著的《中國稅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一書的出版,標志著我國稅法學的初步形成。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人們對稅收和稅法的認識發生了重大變化,在稅法學研究方面產生了諸多高水平的論著。包括1993年高爾森主編的《國際稅法》(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劉隆亨著的《中國稅法概論》(第3版,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劉劍文主編的《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涂龍力主編的《稅收基本法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年嚴振生編著的(稅法)(北京大學出版社),徐孟洲主編的《稅法》(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2001年王曙光主編的《稅法》(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廖益新主編的《國際稅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劉劍文主編的《稅法學》(人民出版社),2004年劉劍文主編的《國際稅法學》(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徐孟洲主編的《稅法學》(普通高等教育“十五”規劃教材),等等。這些專著或著述的問世,對加強稅法理論與實踐研究、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稅法學體系都起到了積極的重要作用。
在稅法學蓬勃發展的同時,有關稅法學研究的組織也逐漸組建起來。1998年3月28日中國稅法學研究會成立,它是全國稅法學界教學、科研和實際工作者自愿參加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和學術團體;在此基礎上,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中國財稅法學教育研究會等學術團體成立,為稅法學研究做出了積極、有益的努力,使稅法基礎理論與實踐有了更廣、更深、更高的研究。但稅法學目前的研究現狀仍不能令人滿意,基礎理論研究尚沒有大的突破與發展,具體制度研究則暴露出理論深度不足、學術視野狹窄和研究方法單一的缺點。稅法學研究的現狀不僅與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實踐不相適應,而且也不能滿足納稅人權益意識逐漸增強的現實需要。因此,加快稅法學研究的步伐、增強稅法學研究的理論深度、拓寬稅法學研究的領域、挖掘稅法學研究的方法,成為中國稅法學發展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三、稅法學的學科屬性
(一)稅法學的學科性質
稅法學是一門以法學等原理去研究稅收活動規范性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我們認為,稅法學基本性質可概括為:
1.稅法學是研究稅法現象及其規律的一門法學學科。稅法學以稅收分配的科學性、合理性、規范性和可行性為基礎,要對稅收法律關系、稅法地位、稅法原則、稅法要素和稅收立法等稅法基礎理論,以及稅收基本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等法律內容作出解釋并闡明法理依據。它是與經濟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相并列的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
2.稅法學是涉及多方面學科知識的一門邊緣性學科。稅法學是在吸收有關學科的理論、知識和方法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完善與發展起來的,是與經濟學、財政學、稅收學、會計學、法理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有著密切聯系的一門綜合性很強的邊緣性學科。也可以說,稅法學是一門年輕、需要完善與發展的新學科。
3.稅法學是理論密切聯系實際的一門應用性學科。稅法學不是純理論科學或基礎研究,而是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體現著理論與實踐的統一。稅法學在研究基礎理論的同時,應結合稅務工作中的實際業務研究,從實踐中發現新情況和新問題,拓展稅法學研究的領域,探索出研究問題的新方法與新視角,進而可以更好地發揮理論對實踐的指導作用。
(二)稅法學的研究對象
根據唯物辯證法的觀點,任何一門學科都以客觀世界的某一類事物、現象及其過程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由于稅法學發展時間尚短,還沒有真正確立其科學的界限,但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稅法學有其相對獨立的研究對象和領域。
日本學者北野弘久在《稅法學原論》中對稅法基礎理論的許多重要理論問題都進行了研究和探討,包括稅收的概念、稅法學的出發點、基本研究方法等一系列基本問題,并主張結合判例進行研究,以拓展稅法學研究對象的領域。
在我國,有的學者認為,稅法學應當成為以稅收法律關系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學科;也有學者認為,從一定意義上說稅權是整個稅法研究的核心。我們認為,稅法學的研究對象是稅法及其相關的一切社會現象。主要包括稅法基本理論及其要素設計兩個部分,即研究稅收基礎理論及稅法地位、稅法作用、稅法原則、稅法要素、稅收立法和稅收法律關系等理論,以及稅收基本法、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等法律內容。隨著稅法學的不斷完善與發展,其研究對象也更加系統化和科學化。
(三)稅法學的基本特征
稅法學的基本特征是稅法學性質的具體體現。稅法學性質是內在的、質的規定性,而稅法學的基本特征則是外在的、形式的反映。我們認為,稅法學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為:
1.研究內容的規范性。稅法學作為法學學科,與經濟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一樣,其內容體系應主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學理闡釋,不排除必要的理論探討,但所闡明的規范必須符合現行的稅收法律規定,也不能用理論探討來代替現行的稅收法律規定。
2.專業基礎的廣泛性。稅法學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需要具備一定的相關理論為基礎,如會計學、經濟學、稅收學等。如果稅法學研究就稅論稅、就稅法論稅法,而沒有將其放到與其他學科的廣泛聯系中,所得出來的結論必定有失允當,難以成為國家科學的法律體系的有機整體。
3.理論知識的實踐性。稅法學主要包括稅法理論和稅法規定兩部分,稅法理論部分突出其學科的“法性”,而稅法規定部分則將稅法理論與稅收實務結合起來。稅法學只有經過長時期的“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過程,才可能逐步走向科學與成熟。
(四)稅法學的學科體系
劉劍文教授認為,稅法學體系應當包括國內稅法學、國際稅法學、外國稅法學和比較稅法學。其中,國內稅法學指以國內稅法特定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國際稅法學指以國際稅法特定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外國稅法學是站在本國角度研究以某國或多國稅法特定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比較稅法學是指研究以世界各國稅法共同性、差異性及其發展趨勢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本文主要討論國內稅法學的學科體系,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1.稅法學基本理論。主要包括稅法學的研究歷程、學科屬性及與其他學科的關系,稅收與稅法基礎理論,稅收法律關系和稅法歷史沿革等。
2.稅收實體法研究。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財產稅法、行為目的稅法等基本規定、稅額計算及其征收管理。
3.稅收程序法研究。主要包括稅收征管法、稅務行政管理法和稅務信息管理法等法律制度規定。
四、稅法學與相關學科的關系
(一)稅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
經濟法學是一門研究經濟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學科,側重于經濟法的基本理論、體系和內容的研究。總體上說,稅法學是經濟法學重要的分支學科,它與企業法學、公司法學、合同法學、商標法學等共同構成經濟法學體系。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經濟法學的宏觀調控內容中應有涉及,但稅法學與經濟法學在闡述稅收與稅法的內容上應各有側重。經濟法學應圍繞稅收和稅法的宏觀調控手段進行研究,主要應闡明稅收宏觀經濟調控的手段運用;而稅法學則應圍繞稅法的基礎理論和稅收法律規定進行研究,主要應闡述稅法的具體法律內容,并明確各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及其征收管理。
(二)稅法學與財政學的關系
財政學是一門研究財政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應用理論學科,主要包括對財政理論、財政活動和財政政策的研究。其中財政活動包括財政的收入和支出,而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所以財政學收入理論的核心必然是稅收。因此,財政學為稅收立法提供了寶貴的資料,即財政學在稅法的立、改、廢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影響。財政學中的宏觀財政政策、分稅制財政體制、稅款繳庫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內容,都與稅法學有著密切的關系。財政學是從宏觀角度來分析財政現象,更多地關心稅收資金的運動過程,研究如何提高稅收經濟活動的效率,減少稅收的負面影響;而稅法學是對財政學研究領域的稅收問題側重法學角度進行分析,更多地著眼于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考慮納稅人基本權責的實現過程,以體現對征稅權的制衡和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三)稅法學與稅收學的關系
從某種意義上說,稅法學與稅收學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對同一個問題進行研究,因為稅收法律關系與稅收關系從來就是合二為一的整體。稅法學是研究如何對稅收關系進行法律規范的學科,是從憲法出發確定權利與義務,并使這些權利與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目標的;稅收學是研究如何對經濟活動進行分配的學科,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二者研究對象重疊,研究視角各異,研究內容各有側重。稅收學更多地關注作為財政收入的稅收資金的運動過程,而稅法學則應該更多地著眼于稅收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定位,從憲法學國家權力來源的角度設計出納稅人的實現過程。如果將二者完全混同,就等于取消了稅收學與稅法學的學科界限以及稅法學的存在價值。
(四)稅法學與會計學的關系
會計學是一門研究會計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學科,側重于會計理論和資本運營的研究,并構成稅法學研究的重要基礎。在研究對象上,會計學主要研究企業資本運營狀況和效益最大化措施,而稅法學研究包括企業納稅人和自然納稅人以納稅義務為核心的經濟活動。會計學研究講求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效益性,真實性即為經濟業務發生的真實與可靠程度,效益性即要求不斷降低成本、追求利潤最大化;稅法學研究講求經濟運行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合理性即講求核算的相對平均社會成本及稅收分配的公平與效率問題,合法性即在依照稅法的基礎上不考慮征稅成本而做到應收盡收。此外,當兩者研究的法律內容不協調、不一致時,則應按稅法計算調整企業納稅數額的規定進行研究。
總之,稅法學已具有綜合社會科學的典型特點。在對稅法現象進行全方位研究時,應當綜合政治學、行政學、財政學、經濟學、會計學等一切社會科學加以分析。這種綜合分析方法是研究現代法學的共同方法。當然,它們彼此之間在具體運用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和共性。
五、稅法學的研究方法
稅法學是一門綜合性學科,應采用交叉學科研究方法,該方法在研究方法的層次上多方引進來自原屬其他學科范疇的研究方法,是一種新穎的、重要的、多元的、開放的稅法學研究方法。
(一)經濟分析法與價值分析法
經濟分析法是指以經濟學的假設和方法來分析制度、揭示制度的經濟性成因,并以此來指導制度的確立。稅法學的經濟分析即是對稅收法律制度所產生的相關經濟后果進行經濟分析,核心在于稅收法律制度的效率,基本方法是成本效益的比較。如果制定的稅法能對經濟發展產生促進作用,則說明稅法具備實施的可行性;反之則需要及時調整,暫緩實施或停止實施該項稅收法律制度。
價值分析法是法學研究中的基本方法,通常用它來論證某一原則、規則、制度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或者批判某一制度或現象的非正義性。在稅法學領域,價值分析法是指對各種形式上合法的稅收法律制度進行分析,提升稅法在道德、社會等方面的合理性。價值分析法在稅收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是從道義和理念層面促進稅收法律制度的正當與合理。
(二)歷史分析法與比較分析法
歷史分析法是指不僅要對不同時期的稅收法律制度進行制度對比,比較其異同,還要聯系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背景,找出變化的原因和規律。稅收是歷史發展的產物,稅法學也應該放在歷史的背景中去研究,總結稅收法律制度在發展變化過程中的動態規律。不僅重視社會發展的一般必然性,更要重視存在的偶然因素,使制定的稅法更加符合稅收法治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比較分析法是經濟學和法學等學科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橫向比較和縱向比較兩種。稅法學中運用比較分析是指對不同國家或一個國家不同時期、不同區域的稅收法律制度所進行的比較。通過稅法的比較分析,在國家稅收歷史文化和制度發展的基礎上,制定適宜于一國國情或區域性的稅收法律制度,這樣才能為稅收法治建設作出科學性、創新性的貢獻。
(三)實證分析法與案例分析法
實證分析法包括邏輯實證分析和經驗實證分析兩個基本層面。通常所說的實證分析法一般只是指后者,也就是“社會分析方法”。實證分析法是一種基本的研究方法,屬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疇。在稅法學領域應用實證分析法,它是對現實存在的稅法現象和稅法制度內容作出經驗性的表述和說明,注重的是稅法的邏輯分析和內容的解釋,即通過分析回答稅法是什么、為什么等問題。
案例分析法由來已久,特別在醫學、法學和社會學的研究中應用最多,也最有成效。稅法學是理論密切聯系實踐的一門學科,將稅法理論與稅收實務有機結合,運用案例分析來理解稅法理論是必要的。通過剖析稅法個案,研究稅收實務內容,抽象分析和邏輯演繹,從各個方面進行觀察和描述,探尋其發展變化的條件和途徑,從而制定和完善現行稅收法律制度。
(四)定性分析法與定量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是一種最根本、最重要的分析研究過程,是對研究對象進行“質”的分析,主要是解決研究對象“有沒有”或“是不是”的問題。研究稅法學就是運用歸納和演繹、分析與綜合、抽象與概括等方法,對稅法學的各種現象進行思維加工,從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以揭示稅法學的本質特征及各稅種的具體含義和特征。
定量分析法是研究如何利用數據信息進行分析的一門學科,是對研究對象進行“量”的分析,主要解決研究對象“是多大”或“有多少”的問題。如在稅收彈性、稅收負擔、稅率設計等基礎理論研究中有數學模型或涉及數據分析,以利于確定最優稅制結構;在稅額計算和定量處罰等稅法實際處理分析中是用數據來體現的,因此計算分析在稅法學中顯得尤為重要。
從科學認識的過程看,任何研究或分析一般都是從研究事物的質的差別開始,然后再去研究它們的量的規定,在量的分析基礎上再作最后的定性分析,得出更加可靠的分析。因此,在稅法學的研究中,更應該注重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
篇3
論文內容提要:財稅作為國民收入集中分配的主要渠道和經濟社會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過程中,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加快財稅法制建設,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調整財稅分配關系,加強財稅宏觀調控,充分發揮財稅的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一、加強財稅法制建設應遵循的主要原則
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財稅法制建設的出發點和歸宿,在于充分發揮財稅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此,現階段必須健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財稅體制,正確處理深化改革開放、確保社會穩定和經濟協調發展的關系,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奠定強大的物質基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財稅法制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應當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一)法治原則
民主法治既是小康社會的本質特征,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根本保障。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可為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大的服務功能和法制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現階段我國必須推行依法治國的偉大方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理財、依法治稅是法治原則在財稅領域的具體體現,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偉大方略,也必須嚴格依法理財、依法治稅。在財稅領域堅持法治原則主要包括:一是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加強依法理財、依法治稅為標志,加快公共財政收支法制建設,調整財政收支結構,增強公共服務功能,盡快健全完善財稅法律體系,為依法理財、依法治稅奠定重要的法律基礎,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二是注重運用法律手段,調整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調整中央和地方財稅分配關系,調節社會經濟生活,強化財稅宏觀調控,加大對收入分配、社會保障等的調節力度。三是在財稅法制體系建設中,要根據輕重緩急,急用先立,當前加快財稅法制建設的重點,應當放在調整規范收入分配、健全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加強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上,從法治上促進小康社會全面建設。
(二)協調原則
協調是小康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要途徑。落實科學發展觀,財稅法制建設必須在財經領域堅持協調原則:一是從其實現的目標來說,不應局限于以經濟增長為核心,而應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以經濟和社會可持續協調發展為核心,堅持“五個統籌”協調發展,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著力構建經濟與社會協調、人與自然協調的和諧社會。二是從其實現途徑來說,實現可持續協調發展的關鍵在于,注重生態環境保護、教育發展和科技進步,要將財稅宏觀調控的重點轉向社會公共服務,加大公共服務支出,強化公共服務功能,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教育發展和科技進步,以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協調發展。三是從加強財稅法制建設的整個體系來說,這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它由若干分系統組成,如財政收入系統、財政支出系統等,分系統下又有若干子系統,如財政收入系統由稅收收入系統、行政收費系統、國債收入系統等組成。不僅在整個系統內部,無論是母系統、分系統、子系統的各自內部,還是這些系統上下左右、互相之間都應是協調的,而且在財稅法律體系外部,它與其他法律體系也應是互相協調的。
(三)效率原則
效率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基石和內在要求。在公共收入方面,講求效率原則在稅收上體現為講求稅收效率原則:一是從資源配置來看,稅收要有利于提高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使社會從可用資源中獲取最大的效益。二是從經濟運行來看,稅收要有利于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盡可能保持對市場機制運行的中性影響,一方面政府征稅使社會付出的代價應以征稅額為限,另一方面不能超越市場調節成為影響資源配置的決定力量。三是從稅務管理來看,要降低管理費用,提高稅務效率,適當簡化稅制,節約征納費用,使既定條件下的稅收收益最大化。在公共支出方面講求效率,重點放在提高財政資源配置使用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一是由公共支出實現的資源總量在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總量中所占的比重,必須符合全社會資源合理有效配置的客觀比例性要求。二是在公共支出領域中,應當按照各種不同性質、不同類型的公共需要的客觀比例,合理分配財政資源,使財政支出與公共需要保持合理的比例。三是公共支出在使用時,要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兼顧一般,把有限的資源用在刀刃上,講求財政支出的使用效益。
(四)公平原則
公平既是小康社會的顯著標志,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途徑。在公共收入方面,公平原則體現在稅收上應按納稅人的支付能力原則進行納稅:一是國家課稅應以納稅人的支付能力為主要依據,公平稅收負擔。二是不僅注重橫向公平,對支付能力相同的納稅人征收同等的稅款,而且注重縱向公平,對支付能力不同的納稅人課稅有所區別,支付能力低者少納稅,支付能力高者多納稅。這樣可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相對均衡,還使個人收入在納稅后的邊際效用趨于相對均衡,緩解社會收入分配不公。在公共支出方面,講求公平原則主要體現在:一是公共支出的目的要體現政府為社會公共需要而向全體成員提供均等化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保證每個社會成員享受到同等的公共服務。二是財政轉移支付要以提供社會均等化公共服務的能力為主要目標,并以財政均等化服務能力的高低作為財政轉移支付的主要依據。三是要加大公共支出對低收入者社會保障的支持力度,扶持社會弱勢群體,促進構建和諧社會。四是公共支出在預算分配中盡可能做到公開透明、公正合理。
(五)適度原則
適度就是適時有度,正確處理各種比例關系。適度既是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科學途徑。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按照客觀經濟規律要求辦事,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對于財稅部門來說,必須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堅持財政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不僅經濟社會發展速度、國家建設投資規模要適度,而且財稅收入、公共支出也要適度,科學合理處理好各方面的比例關系,堅持可持續協調發展道路。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財稅法制建設,強化財稅宏觀調控職能,既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又要考慮企業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還要考慮資源和環境的承受能力。一是從國民收入分配來看,國家稅收負擔一定要適中,既能滿足財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使宏觀稅負盡量從輕,減輕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二是從生產建設來看,發展速度要適度,既要保持一定的增長速度,又要考慮資源和環境的承受能力,不能搞片面的發展、不計代價的發展、竭澤而漁式的發展。三是從建設規模來看,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及其分配要適度,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原則,堅持投資分配與國家財力相適應,嚴格控制發債規模和財政赤字,防止和化解財政風險,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的重點內容
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充分發揮財政的職能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職能的范圍主要包括:一是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提供市場機制難以有效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包括行政、國防、義務教育、基礎科學、公共衛生、環境保護和基礎建設等。二是調節收入分配,運用財政政策工具,從宏觀上理順分配關系,調控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分配差距,均衡區域公共服務水平,兼顧公平與效率。三是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實施對宏觀經濟調控的財政政策,調整產業結構,保證充分就業,防止通貨膨脹,促進經濟可持續協調發展。現階段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的重點應當是:理順財政分配關系,加強宏觀調控職能,強化公共服務功能。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制定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關系法和財政轉移支付法,理順政府間的分配關系,構建政府間和諧的財政關系
理順財政分配關系,首先必須理順政府間的分配關系,特別是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額分配關系。
1.及時制定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關系法。一要按照集權和適當分權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政支出范圍,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全國性的事務,地方政府主要負擔地方性的事務。二要按照受益范圍原則、公平與效率兼顧原則,劃清由中央政府承辦的事務、由地方政府承辦的事務、由中央承辦地方協助的事務、由地方承辦中央資助的事務,在此基礎上明確各級政府的行政管理權限、經濟管理權限、科教文衛等事業發展方面的權限。三要按照財權、財力與事權相適應的原則,明確劃分中央財政、地方財政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權、財力,理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分配關系,確保各級財政正常履行相應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基本需要。
2.抓緊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以財政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改革和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轉移支付的力度,擴大一般性轉移支付的規模,適當壓縮專項轉移支付的比例,在理順分配關系的基礎上,使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分配關系規范化、法制化。
(二)制定公共財政法和財政支出管理法,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推動發展方式轉變
促進發展方式轉變,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是建設小康社會的物質基礎。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制定公共財政法和財政支出管理法。
1.及時制定公共財政法。從總體上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公共財政框架,確定公共財政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堅持五個“統籌”發展,理順財政分配關系,調整財政收支結構,促進財政職能轉變,加強公共服務功能,優化公共資源配置,特別要加大財政對科學、技術、教育和國民經濟薄弱部門的公共投入,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轉變發展方式創造良好的條件,促進經濟全面可持續協調發展。同時,增強公共財政的法定性和透明度,加強公共財政監督,促進依法理財、民主理財,加快小康社會全面建設。
2.抓緊制定財政支出管理法。一要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理念,明確財政支出管理體制,劃分財政支出管理權限,規范財政支出的方向范圍、原則要求、方式方法和監督管理,綜合運用財政支出、稅收、國債、財政補貼、轉移支付等財稅政策工具,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公共服務支出,嚴格支出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推動增長方式由低效粗放型向高效集約型轉變,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換代。二要實行依靠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的財稅傾斜政策,引導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提升技術水平和競爭力,大力開發和使用資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生態環境友好的先進適用技術,實現速度質量效益相協調、人口資源環境相適應,真正做到又好又快發展。
(三)全面修改預算法,制定部門預算法和財政監督法,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
理順分配關系,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是正確處理改革穩定發展關系的必要途徑。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修訂預算法和制定部門預算法。
1.全面修改預算法。一要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按照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兼顧公平,國民收入再分配注重公平、兼顧效率的原則,理順預算分配關系,調整預算收支結構,通過預算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加大對“三農”、低收入部門和貧困地區的投入,運用財政支出、稅收、財政補貼、轉移支付等多種財稅杠桿,調節不同部門、不同地區之間過大的收入差異,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促進由少數先富轉向共同富裕。二要將新的預算改革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精簡預算級次,提高預算效能,改進預算編制辦法。三要加強人大對預算的審批監督,明確預算調整內涵,加強預算超收收入使用監督,強化預算監督管理,嚴格預算約束,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四要增強預算公共服務功能,加大對科教文衛、環境保護、社會保障等社會服務的公共投入,使人民群眾都能共享改革發展的巨大成果。
2.抓緊制定部門預算法。將部門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明確部門預算的適應范圍、原則要求,將預算內外收支綜合起來,統一編制到部門預算中來,增強部門預算的完整性和科學性,嚴格人大對部門預算的審查批準,調節部門之間過大的收入差距,加強監督管理,增強部門預算的透明度,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參加各部門、各方面全面持續協調發展。
3.及時制定財政監督法。明確財政監督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規范財政監督的實施主體、主要內容和運行程序,加強財政監督管理,嚴格依法理財,強化財經法紀,整頓財經秩序,堵塞收入流失,嚴厲打擊非法暴富活動,堅決取締非法收入,從源頭上遏制違法亂紀活動,為促進社會長治久安和經濟全面持續協調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四)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和財政補貼法,規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
改革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是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手段。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和財政補貼法。
1.盡快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一要抓緊改革目前的財政轉移支付辦法,以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將“基數法”改為“因數法”,采用規范化、公式化的計算方法,測算出標準收入和標準支出及其差額,并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核定各地轉移支付的規模,健全規范轉移支付辦法,減少轉移支付的隨意性,提高透明度。二要在規范轉移支付辦法的基礎上,及時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促進財政轉移支付的規范化、法制化,逐步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三要逐步擴大財政轉移支付的規模,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轉移支付的力度,提高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例,適當降低專項轉移支付的比例,以加強地方政府自主使用財力的能力,增強欠發達地區財政的造血功能,促進區域經濟持續協調發展。
2.及時制定財政補貼法。抓緊改革財政補貼管理制度,劃分財政補貼管理權限,規范財政補貼的方向范圍、原則要求、方式方法和監督管理,調整優化財政補貼結構,加大對“三農”和中西部地區的補貼力度,嚴格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欠發達地區加快發展。
(五)制定社會保障預算法和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法,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切實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健全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是維護社會穩定的根本保障,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制定社會保障預算法和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法。
1.及時制定社會保障預算法。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加大公共財政對社會保障的傾斜力度,多渠道籌集和積累社會保障基金,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穩定來源,促進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為重點,以商業保險、慈善事業為補充,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健全,同時加強人大對社會保障資金的審查監督,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效益,從根本上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確保社會穩定。
2.制定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法。建立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制度及其社會救濟資金、失業救濟資金、職工養老資金、醫療資金、優撫安置資金等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調整國家在社會救濟資金、失業救濟資金、職工養老資金、醫療資金、優撫安置資金等的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管理關系,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穩定來源,強化資金監督管理,保證社會保障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促進社會長治久安。
三、加強稅收法制建設的重點內容
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充分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的職能范圍主要包括:一是籌集國家財政收入,為鞏固國家政權,發展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提供資金保證。二是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全面持續協調發展。現階段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稅收法制建設的重點應當是: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緩和收入分配不公矛盾,加強環境保護和資源有效利用,促進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稅制改革,調整稅制結構,強化服務功能。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制定物業稅法和遺產與贈與稅法,加大對收入分配的調節,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
促進社會長治久安,必須公平收入分配,注重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為了盡快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加大對收入分配不公的調節力度,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重點制定和修改以下稅收法律:
1.全面修改個人所得稅法。一要科學調整稅前費用扣除標準,以不能影響廣大納稅人的基本生活,特別是不能降低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為基本要求,完善稅前費用扣除辦法。二要實行綜合與分項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將經常性、收入多的主要項目合并匯總計算,并課以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加大收入調節力度。三要合理調整級距及其稅率,以適當減輕低收入者稅負、加大高收入者稅負為主要原則,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緩和個人收入分配不公。
2.抓緊制定物業稅法。開征針對房產和其他資產合并征收的物業稅,將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產稅和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合并集中起來,由企業單位和居民個人的房產保有者繳納,重點是多套房產保有者和豪華別墅保有者,加大對社會貧富懸殊、居民收入過大差距的調節力度,緩解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矛盾。
3.及時制定遺產與贈與稅法。開征遺產與贈與稅,增強對繼承人繼承遺產而獲個人所得的調節,同時防止被繼承人生前通過贈與方式轉移財產非法避稅,摒棄不勞而獲觀念,倡導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作為個人所得稅的重要補充,不僅加大對社會貧富懸殊、收入過大差距的調節,而且有效防止個人所得稅的流失,盡快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
(二)制定資源稅法、增值稅法和環境稅法,促進資源節約使用,有效保護生態環境,轉變發展方式
促進經濟全面持續協調發展,必須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有效利用資源,提高經濟效益,保護生態環境。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全面持續協調發展,需要制定資源稅法、增值稅法、環境保護稅法。
1.盡快制定資源稅法。積極推進資源稅改革,抓緊制定資源稅法,建立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實行資源分類從價計征,促進資源節約利用和有效保護,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益。
2.抓緊制定增值稅法。積極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完善增值稅轉型試點辦法的基礎上,及時制定增值稅法,由生產型增值稅轉向消費型增值稅,提高企業的有機構成,加快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升級,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3.及時制定環境稅法。盡快制定環境稅法,及時開征環境稅,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加快改造傳統制造業,振興裝備制造業,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正確處理經濟增長與節能、減排、降耗和保護環境的關系,建立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機制,鼓勵企業在優化結構、提高效益、降低能耗、保護環境上下功夫,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
(三)制定社會保障稅法,開征社會保障稅,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
經濟社會全面持續協調發展,必須保證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無后顧之憂。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制定社會保障法,健全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開征社會保障稅,以嚴格規范的稅收征管辦法取代社會保障費征集辦法,切實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高效征收和穩定來源,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有效保障社會保障資金的專款專用,嚴格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保障資金的有效使用,確保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
(四)制定稅收基本法,修改稅收征管法,促進稅制改革向民生傾斜,使稅收更好服務民生
稅制法制建設應當體現科學發展觀和統籌兼顧的要求,改變過去稅收偏重于增加財政收入而忽視調節社會經濟、分配功能的傾向,稅制改革要向民生傾斜,使稅收更加貼近民生、服務民生、改善民生。
篇4
[關鍵詞] 稅務會計;稅法;教學;整合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1. 127
[中圖分類號] G642.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6)21- 0243- 03
0 引 言
CJ學院于1999年12月由HY大學與CJ教育集團合作創辦,是HY大學(廣東省重點建設大學之一)的二級學院,2006年經教育部批準試辦獨立學院,現在校學生人數已達2萬人。隨著CJ學院的迅速發展以及我國稅務專業人才需求量的增大,稅務類課程的教學也受到CJ學院的高度重視,稅務類課程是CJ學院應用型、復合型人才培養目標中不可或缺的專業知識。然而,在實際教學過程中,CJ學院會計專業稅務會計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計劃與安排、教學方法以及與相關課程的銜接等方面尚存在一些問題,尤其是與稅法課程的整合問題,亟待研究解決。
1 稅務會計課程和稅法課程內容界定
實際上,不同的高校可能對這兩門課程所包含的內容的界定并不相同,為了能夠進一步研究,需要對這兩門課程的內容進行清晰的界定。
1.1 稅務會計課程內容的界定
稅務會計課程主要以現行稅收法令為準繩,從會計核算的角度去介紹每個稅種在會計賬上的體現,是“稅務中的會計,會計中的稅務”,是近代新興的一門邊緣學科。它是稅法中的征納方法在會計核算中的應用,當然在核算的同時也要注意會計準則的一些規定。
1.2 稅法課程內容的界定
稅法課程主要介紹各種單行稅種共同具有的基本要素,包括:納稅義務人、納稅范圍、稅目、稅率、稅額計算、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稅免稅等各個稅種的具體征納方法以及一些程序法的內容。這門課程無疑是所有后續課程的基礎課。
2 開設稅務會計課程和稅法課程的必要性
(1)參考國內獨立學院以及其它高校會計類專業本科階段的教學計劃,幾乎所有院校都不同程度地開設了稅務會計方面的課程,有稅務會計、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稅務會計實務、稅法等,這說明對于CJ學院會計類專業的本科教育而言,稅法以及稅務會計知識已經成為其知識結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對于社會需要而言,更體現出對于稅務會計人才的熱切需求。根據有關社會機構的調查,未來十年我國急需的13類人才當中,稅務會計師居于首位。培養社會需要的專業人才是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務,既然社會對稅務會計人才有旺盛的需求,因此,CJ學院會計專業在教育教學中開展稅務會計和稅法兩門課程的教學就十分必要。
(3)對于CJ學院會計專業的學生而言,面臨就業等各方面的壓力,他們也渴望攝取稅務會計和稅法方面的知識。比如,報考注冊會計師、稅務師、評估師等資格考試,會計類專業的畢業生走上工作崗位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都會涉及稅法及稅務會計方面的知識。
3 稅務會計課程與稅法課程的關系
目前,CJ學院會計專業教學中已同時開設了稅務會計和稅法兩門課程,并將其同時設置為必修課,二者之間的關系如下:
(1)稅務會計是以現行稅收法規為準繩,運用會計學的理論、方法和程序,對企業會計事項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申報(報告)以實現企業最大稅收利益的一門專業會計。稅務會計研究的既是會計中的稅務問題,也是稅務中的會計問題。隨著各國稅制的逐步完善和會計的不斷發展,以及稅收的國際協調,會計的國際趨同,稅務會計理論與實務也會不斷發展與完善。
(2)稅法是有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有關調整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權力和意志的體現,屬于國家法律的一個部門。
(3)盡管兩者屬于不同的范疇,但兩者之間的關聯非常密切。稅法是稅務會計的依據,稅務會計是稅法在會計核算當中的體現。因為納稅人的任何涉稅事項在會計核算時都必須以稅法的規定為依據,而稅務活動也必定引起納稅人的相關資金的運動,從而在會計核算中要進行反映,這也體現了稅務會計學科的邊緣性。所以,在教學過程中處理好稅務會計和稅法兩門課程之間的關系就顯得非常重要。
4 稅務會計課程與稅法課程的教學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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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教材結構與考試重點章分析
2007年度全國注冊會計師統一考試輔導教材《稅法》共18章,可分為三部分,其結構如下:
第一部分:稅法概論(第l章);
第二部分:稅收實體法(第2章~16章):(1)流轉稅種(第2章~4章);(2)其他稅種(第5章~13章);(3)所得稅種(第14章~16章):
第三部分:稅收程序法(第17章~18章)。
各稅種在實際應用中的地位決定了稅法考試的重點目標。我國實行雙主體的稅制體系,決定了流轉稅中的三個主要稅種(第2章~4章)和所得稅中的三個稅種(第14章~16章)在考試中必然分值高,這些稅種的相關規定和相互聯系,是制定計算、綜合題型的基本源泉。
通過對2007年度全國注冊會計師統一考試《稅法》試卷的分析,流轉稅中的三個主要稅種(第2章~4章)和所得稅中的三個稅種(第14章~16章)的考題中占到總分數的72%。分布統計如表1所示:
通過上表可以看出,《稅法》的重點章節有六個,即:增值稅法、消費稅法、營業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共六章。
二、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試卷題型與命題趨勢分析
全國注冊會計師統一考試《稅法》科目2007年度及往年的題型均為五種,即: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題和綜合題。各題型答題特點如下:
(1)單項選擇題(20題×1分=20分)
這是五種題型中最簡單、最易得分的,應當是每題必答、確保全對。近年來單選題中計算的題量加大,這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了更多的答題時間,相對也提高了試卷的答題難度。
(2)多項選擇題(15題×1分=15分)
這類題型難度并不很大,但答題要求較高,要求100%選中正確答案,多選、少選、不選、錯選均不得分,因此多選題得零分很容易。
(3)判斷題(15題×1分=15分)
這類題得分容易,丟分更容易,在對與錯之間考生經常因判斷失誤不但沒得到分,反而倒扣分。因此作這類題要貫徹“謹慎性原則”,沒有把握的不要心存僥幸去碰運氣。縱覽本年度及近幾年考題,判斷題大部分是比較直觀的,有些題目甚至就是教材上的原文,希望考生精讀教材,保住不該丟的每1分。
(4)計算題(4題×5分=20分)
2007年度計算題為4題,每題5分,計20分。縱觀近幾年每年4題,每題最少4分、最多6分,平均每題5分。這類題難度較大,近幾年試卷中命題經常也體現綜合性,只是比綜合題業務量少一些,稅種交叉一般在兩三個稅左右,相比之下,主觀題中這類題目還算好得分。
(5)綜合題(3題×10分=30分)
2007年度綜合題為3題,每題10分,計30分。縱觀近幾年,綜合題的題量均為3道題(2004、2005、2006、2007年),每題分數最少7分最多12分,平均每題10分。這類題業務量大、跨稅種、文字多(2007年綜合第1題題目本身近1136字;2006年綜合第2題題目本身近1296字),有的題還會與會計知識相聯系,有的題還與征管法相聯系,是五種題型中難度最大的。
計算題和綜合題的提問方式的重大變化,改變了以前直接要求計算某稅稅額的方法,而是采用多步提問、分步回答,將計算步驟體現在了提問當中,這樣減少了部分考生解題思路混亂、作題沒有頭緒的大難題,相對而言降低了答題的難度,但并沒有降低試題本身的難度,解題難度越來越高。
估計2008年考試命題基本思路依然是:全面考核、重點突出、綜合性強、注重實務、難度不降低。
五種基本題型是稅法考試中從未變過的,而且客觀題型和主觀題型的比例均為:50%:50%。這一比例預計在2007年試題中不會有很多變化,題量依然為57題左右。
三、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考試命題規律分析
《稅法》作為注冊會計師考試課程之一,縱觀2007年及近幾年的命題情況,可見其命題規律如下:
(一)覆蓋面廣,重點突出 《稅法》考試教材在近幾年均是由十八章組成。不論教材如何變化,每年考試試題都涵蓋了考試大綱及指定教材的所有章節,各章少則1分,多則20分左右。盡管覆蓋面很廣,但分散之中有所側重,重點稅種有六個。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共六章。
(二)點面結合,側重實務,理論聯系實際 注冊會計師考試的指導思想就是要求考生在具備一定理論水平和政策水平的基礎上,能夠運用政策去解決問題,因此考試重點在實際操作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考題中有些題目是針對某一項經濟業務的納稅處理,考點在某個問題上;而有些題目是以納稅人一個納稅期間的具體業務出發,分析計算其應納某一稅種或所有稅種,考點在某個章節上。不論考點考面,均圍繞注冊會計師執業中的實務操作問題,密切聯系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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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實行合理避稅的現實意義
1.1企業實行合理避稅益于提升企業依法納稅觀念和意識
企業只有在熟練熟悉稅法基礎下,方能結合現有稅務政策,根據企業實際經營采取正確選擇。知法守法方能提升納稅意識,實踐發現納稅意識較強的企業和單位避稅工作也比較合理。
1.2益于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和財務管理水平
企業想做到合理避稅,必須不斷規范企業會計預算和核算,對企業財務管理部門實行科學管理,保障企業各項財務決策正確,促使財務管理水平的提升,從而實現合理避稅;合理避稅在提升企業財務會計管理水平的同時,亦增強企業的競爭力,使得企業的經營活動在良性循環中。
1.3益于我國稅務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合理避稅是企業針對現行稅法開展的,是對現行不完善的稅法的挑戰,在納稅人執行現行稅法進行納稅同時,會將遇到的不同信息和情況影射至國家,相關部門據此進步完善稅法。換句話說,納稅人的合理避稅是稅務改革的“關鍵點”,通過避稅行為反映國家繼而健全和完善稅法、稅務制度。
1.4益于國家經濟的持續發展和財政收入的提升
從短期分析,企業的合理避稅降低自身的負擔,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遞減;但避稅行為促進國家稅法和相關制度的完善,優化國家經濟結構,促進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同時征稅效率的提升,使得國家財政收入的增高。
2.企業合理避稅的幾個路徑
企業合理避稅常從籌投資和生產經營兩個方面入手,具體分析如下:
2.1籌投資方面
企業的籌資稅收會對企業現金流量造成較大的影響,會直接波及企業的預期性收益。稅法規定,資本機構中的新股和預留收益兩部分均要繳納稅收,雙層的稅收加大企業的經營成本,使得企業的負擔加重,企業為避稅,采取對外籌資,籌資企業的利益可在稅前被成本離校減掉,但該方法存在較大的風險,企業需加強風險管理,亦會衍生風險管理成本。我國新稅法規定企業籌資可采取股票發行,股票所有者權益和分紅均可在稅后的利潤分配,籌資方式不同會直接對企業的效益產生影響,且通過稅務負擔體現,因此企業進行合理避稅時必須確保稅前的投資的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負債比率愈高,企業的避稅能力和水平越高。
企業投資要時刻把握行業和企業的組織形式的選擇。不同的行業的稅收政策存在較大的偏差,政策傾斜程度不同,因此企業在投資時要根據各行業的稅收優惠,選擇具有比較優勢的行業準入;其次企業不同組織形式稅收方法和標準亦存在差異化,而諸如這些稅收政策是以促進財政收入和經濟可發展為目標,稅法規定亦為企業避稅提供更為廣闊的空間。
2.2生產經營方面
當前多數企業在處理稅務規避時,采用扣除企業項目來完成避稅,該方法是通過降低企業效益、提升成本實現。這種方法符合新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新稅法規定企業的所得稅計算可將稅金、合理項目和成本等扣除,但同時亦需控制企業的工資在合理的變動范圍內。企業在進行合理避稅的同時,要隨時準備為稅務機構關于合理交易提供證明。現行稅法規定,企業股東現金分紅亦要繳納部分所得稅,因此企業分紅時為合理避稅可有效調整分配方式,降低現金分紅改用股票分紅。
3.企業合理避稅的方法
3.1價格轉讓法
這是避稅實踐中最基本的方法,指兩個以上有經濟利益聯系的經濟實體為獲取更多利潤和經濟利益,以內部價格進行的銷售活動。為確保企業集團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必須對價格進行合理籌劃。
3.2成本調整法
成本調整法是通過合理調整或分配攤銷成本,減少利潤,以達規避納稅義務的方法。但須注意,合理的成本和費用的調整和攤銷,應根據現行稅法、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在可允許的范圍內做的一些“籌劃”,不是違法亂攤成本、亂擠費用。
3.3籌資法
籌資也是企業進行合理避稅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指通過籌資,使企業稅負最輕。一般情況下,企業通過商業信用、銀行貸款、吸納股權等多種方法來籌集所需資金。但必須對企業財務及資金結構予以考慮,使企業資金結構達到最佳,稅負最輕。
3.4地址選擇法
經濟技術開發區在稅收方面享有諸多優惠。優惠的目的是為了吸引國內外投資者,誘導人才、資本和技術以及相關經濟活動流向這些區域。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立以及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造成了國內不同區域間的稅收差距,為企業進行合理避稅提供了有利條件。
4.企業實現合理避稅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4.1正確把握和理解稅收實質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利依法參與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的一種特殊分配活動。在分配時,必須兼顧國家整體利益和企業局部利益,片面的強調某一方面利益的重要性都是不恰當的。只有通過國家立法,才能保證兼顧兩者分配的公平合理,在稅法中規定課稅方法、課稅對象和課稅額度,從而把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系固定下來。國家只要求企業依法納稅,因此,企業在確保履行納稅義務的前提下,采取合理避稅增加企業利益,這不是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而是一種兼顧國家利益與企業利益的特殊體現。
4.2熟知稅法,善于學習稅法,自覺維護稅法原則
企業在加強財務管理中,要嚴格依稅法辦事,自覺維護稅法嚴肅性。企業會計人員只有在認真學習和理解稅法的前提下,才能真正樹立正確的納稅觀念,合理準確運用稅收政策對企業進行保護,把國家有關稅收的優惠政策運用到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合理籌劃和有效安排企業各項生產經營活動,通過享受稅收優惠等方式減少稅負,實現合理避稅。
4.3選擇積極合理的會計政策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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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集團;稅務籌劃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7-0-01
集團稅務籌劃是從企業集團的全局性出發,通過對整個企業集團的投資、籌資、經營等經濟活動中的涉稅行為進行事前籌劃和安排,以達到減輕企業集團整體稅負。它與偷稅、逃稅、漏稅、騙稅有著本質的區別,企業集團稅務籌劃的過程可以分為節稅籌劃和避稅籌劃。
一、企業集團稅務籌劃的優勢
企業集團稅務籌劃的主體是集團這個整體,它比一般企業更有稅務轉嫁能力、資金轉移能力以及企業集團內各成員間的轉讓定價平衡企業間稅負,企業集團稅務籌劃的特征是全局化,整體化。具體優勢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能產生財務協同效應,即1+1>2;
2.擁有一支具備專業知識的管理隊伍,能夠熟練掌握各類相關法律法規,能對其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實現統籌安排以達到控制和協調的作用;
3.企業集團下轄多個企業及分支機構,經營多種商品,橫跨多個行業,企業集團可充分發揮各成員企業的自身優勢,平衡各成員企業間的稅負。
二、企業集團稅務籌劃的目標
一方面是在企業集團現行產業結構、經營范圍和日常經營活動的情況下,通過會計記錄對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的確認過程選擇合理的記錄方法而達到減輕稅負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利用現行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通過企業集團內部的資金轉移、企業投資、債務重組、分立合并、破產清算等方式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概括如下三層。
1.稅收負擔最小化和稅后利潤最大化。稅款支出占到企業成本支出的較大比例,它的高低直接會影響到整個企業集團的經營效果,因此,實現稅收負擔最小化是稅務籌劃的第一層目標。
2.資金成本最大化和納稅成本最低化。通過合理稅務籌劃實現推遲納稅,對于企業來講無易于取得一筆無息貸款,而且稅款金額越大,推遲時間越長,企業的資金運作時間價值表現會越明顯,因此,合理安排推遲納稅時間是稅務籌劃的第二層目標。
3.恰當合理的履行納稅義務,實現涉稅零風險。恰當履行納稅義務是稅務籌劃的最低目標,目的在于規避納稅風險,規避任何法定納稅義務之外的納稅成本的發生,以及避免因涉稅而造成對企業的名譽損失,這是稅務籌劃的第三層目標。
三、企業集團稅務籌劃的基本思路
1.縮小整個企業集團納稅稅基。縮小計稅基礎一般要借助財務會計手段,主要表現為降低營業收入,增加營業成本費用,降低納稅所得,從而達到減少應納所得稅的目的。在實際操作中,可以選擇的主要方法有分期收款、按完工百分比推推遲確認收入,采取改變存貨計價法,合理費用分攤法、資產租賃法等加大可據實列支稅前費用的扣除額等財務會計手段以及籌資方式的選擇、組織結構的選擇等納稅籌劃技術,達到降低企業集團的納稅稅基。
如:電腦生產企業,生產每臺電腦原材料1000元,銷售3000元,若將企業的銷售部門拆分成一個銷售公司,將企業生產的電腦以2000元的價格銷售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以每臺3000元的價格出售,這種情況下拆分前后應納增值稅額為340元,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元,表面上看拆分前后企業集團稅額沒有發生什么變化,但是未拆分前稅前可扣除費用標準的基礎是3000元,而拆分后稅前可扣除費用限額基礎是5000元,扣除基礎提高稅前可扣除限額增加,相對降低了企業集團的納稅稅基。
2.制定企業集團轉讓定價實現稅負轉嫁。企業集團轉讓定價通常不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利用轉讓定價在公司集團內部轉移利潤是集團最常用的一種稅收籌劃手段。把集團內部的利潤通過轉讓定價從高稅區關聯企業轉移到低稅區關聯企業,低稅區關聯企業稅負比以前有所增加,但是高稅區關聯企業的利潤以及稅負都減少了,而且下降幅度大于低稅區關聯企業稅負的增長幅度,最終可以使集團整體稅負下降。
稅負轉嫁雖然不會影響企業集團的總體稅收負擔,但會使稅收負擔在不同的企業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對不同的企業成員產生不同的經濟影響。故稅負轉嫁成為稅務籌劃政策制定時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如企業集團集中采購原材料可以較低的價格成交,然后以一定的價格發包給物流公司,運往各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從而將一部分稅負轉嫁給供應商和物流公司;或者以提高價格的方式把稅負全部轉嫁給消費者。
3.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和稅法相關規定稅務籌劃。現行稅法有許多稅收優惠政策和特殊的稅收規定,例如:高新企業可享受15%企業所得稅率的優惠,免稅農產品經營者增值稅優惠以及消費稅單環節增稅、研發費用可加計扣除等等相關規定,這些規定都可以成為企業集團稅務籌劃的立足點。因此,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和相關規定并合理的選擇運用,做好企業集團稅務籌劃安排,達到企業集團的稅務整體下降。
如:慶豐酒廠生產一斤白酒要原材料100元,售價為300元,應納增值額為(300-100)×17%=34元,應納消費稅額為300×20%+0.5=60.5元,而如果慶豐公司將其生產的白酒以每斤200元的價格銷售給自己的子公司,再由子公司以每斤300元銷售給消費者,則對于集團來講應納的增值額為(200-100)×17%+(300-200)×17%=34元,增值稅沒有變化,但應繳納的消費稅為200×20%+0.5=40.5元,應納消費稅降低了20元。從整個企業集團來講消費稅負擔降低比例高達30%,故合理應用稅法優惠政策及相關稅收規定可以降低企業的稅務負擔。
4.企業集團整體延期納稅期限。不同時點的資金時間價值是不同的,對于企業集團推遲納稅時間就相當于企業取得一筆無息貸款,稅額越大,推遲的時間越長企業獲得的收益將越大。稅法規定企業應該預繳稅款中少交的稅款不作為偷稅處理,因此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推遲納稅時間,也是企業集團稅務籌劃的一種思路,可以通過合理選擇會計處理方法在前期多列支費用,少列支收入,提前增加固定資產,利用租賃形式代替資產購置,推遲子公司利潤分配的時間等等,總體不突破稅法要求的范圍內,達到合理調整利潤實現時間的目的,從而整體推遲納稅時間。
結論:稅務籌劃做為企業集團的一項重要戰略組成部分,已被越來越多的企業和財務人員應用。在實際操作中遠不止本文提到的內容,要考慮的因素很多,因此,我們一定要在培養正確納稅意識,樹立合法稅務籌劃觀念的基礎上,深入研究稅法規定,領會稅法精神,做到合理籌劃并納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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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企業稅收籌劃 正當性 稅法學分析
稅收籌劃(Tax Planning)一般被認為是與節稅(Tax Saving)具有相同的本質屬性,并作為一種合法的節稅行為而被各國政府所認同,進而為各國稅收政策、法律所允許或鼓勵。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稅收籌劃逐漸被國內接納,并廣為企業等納稅主體所采行。時至今日,國內稅收籌劃的經濟、社會、制度及其規制環境已發生了重大變化,國家稅法規范的日益多元化、彈性化和復雜化,納稅主體權益保護理念的進一步強化,為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更大的空間;加之專業機構的介入,企業稅收籌劃進一步走向隱蔽性、專業化和復雜化,對其合法性的判別愈加不易,以至以之為基礎的法律規制出現失度;特別是企業競爭的加劇,致使稅收籌劃成為企業不可或缺又經常異化的行為。然而,稅收籌劃的專項立法、規制實踐和學理研究又不能及時策應這些變化,故在利益最大化追求的驅動下,不少企業的稅收籌劃越發失去其正當性基礎,進而異化為逃稅、偷稅、漏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和事實,使得稅收籌劃背離了稅法規定和稅法精神,已危及稅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效率和秩序。
企業稅收籌劃及其環境因素的新變化,需要學界重新審視其合法性,以便更好地區分企業稅收籌劃行為和不正當稅收違法行為,保護正當的稅收籌劃行為,防范和規制稅收違法行為。以往關于稅收籌劃正當性與合法性的研究方法和結論,已經不足以指導目前變化著的稅收籌劃實踐。筆者認為,盡管現今各國都試圖在立法或司法上嚴格區分節稅與避稅,但是由于節稅與避稅各自內含的技術性、隱蔽性和復雜性,兩者的邊界十分模糊。因此,判斷不同類型稅收行為要基于但不限于稅法的具體規定,稅收籌劃的合法性不僅直接源于稅法規范的明文規定,而且根植于法律特別是稅法理念、原則、精神等更廣泛意義上的正當性。因而,需要沖破先前基于具體技術和特定規范的研究模式,脫出經驗主義的窠臼,代之以新的稅法學視角,對特定形態的稅收籌劃行為進行考察,才能對其合法性與正當性進行多維度識別,以做出恰當的分析和結論,進而為規制不當的稅收籌劃行為做出理性思考提供基礎。
一、稅收籌劃應遵循稅法規制的一般價值標準
效率、公平和秩序是諸多法律調整所共同追求的價值,[1]也是稅法規范、制度和體系得以創制的基礎,更是稅法規制的價值導向。在實踐中,一個主體的特定稅收行為是否合法正當,除具體稅法規范之外,可依法的一般價值標準加以評判。稅收籌劃的運行能夠遵循法律追求的一般價值,這是稅收籌劃得以存在并得到法律、政府和社會認可的一般法理基礎。
首先,企業通過依法實施稅收籌劃以降低稅負,節約經營成本,提高自身經濟效益,增加企業的可稅性收益,為國家稅收的實現提供經濟基礎,從企業和國家兩個角度考慮,都有利于實現稅法追求的效率價值,這是顯而易見的。其次,稅收籌劃不屬于稅法禁止的范圍,企業在依照公法性質的稅法進行稅收籌劃的同時,也受到私法的保護,[2]企業可按意識自治的精神自由選擇,任何企業都有選擇和不選擇稅收籌劃以及選擇什么樣的籌劃技術作為提高自身經濟效益的權利和自由。盡管稅收籌劃具有一定的難度,但是從事稅收籌劃的專業人員和機構的服務,也為企業的這種選擇提供了現實基礎。企業可通過稅收籌劃提高競爭能力,實現公平競爭。最后,也正是主要基于上述兩點,企業的稅收籌劃得到稅收征管部門的許可和鼓勵,企業通過合法手段減少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可稅性收益,有利于實現納稅主體利益和國家公共利益在長遠意義上的動態平衡,同時也不傷及企業之間競爭的公平性,由此可見,稅收籌劃符合公法和私法所共同追求的秩序原則。正是因為稅收籌劃的運行遵循著上述三方面的價值標準,使得它在稅收行為范疇中與稅收違法、稅收非法以及其他非正當稅收行為區別開來,這是識別和研究稅收籌劃正當性的稅法理論基礎。
二、稅收籌劃以稅法學上的“兩權分離”為理念基礎
從一般意義上說,國家的稅收涉及政府收入和國民負擔,作為政府收入的稅收收入,從另一個側面看,實際上是國民的一項負擔。稅收問題實質上是特定的財產權在政府和國民之間的轉移和分配。因此,稅收立法的過程也是對國家和國民稅收權利進行配置的過程。國家財政權與國民財產權的“兩權分離”是歷史上稅收法律制度產生、發展的基礎,也是現實中稅收法律制度運行的前提。這一基于國家財政權與國民財產權“二元結構”假設的理論,要求無論是國家財政權,還是國民財產權,都應當是“法定”的,都應當依法加以保護,不能片面地強調某一個方面。[3]稅法制度對“兩權分離”主義的追求,體現了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的不同權利主張和利益需求,有利于平抑不同權利主體的利益沖突,引導多主體有效博弈,實現稅法制度對不同主體利益的平衡保護。“兩權分離”作為基本理論假設,正在成為稅法研究的重要前提,并為越來越多的學者所接受。此外,在“兩權分離”的前提下,稅法的基本屬性可以定位為:稅收是企業及其他納稅主體向國家履行的公法之債,企業在承擔納稅義務的同時,也具有一定的稅收權利,其中企業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慮,盡量少納稅是符合企業的經濟屬性和趨利需求的,符合各國稅法關于公權利和私權利平衡保護的基本精神,這已為眾多法學研究者認同和許多國家的司法實務界所認可。[4]
在“兩權分離”主義視野中,企業的稅收權益被納入二元結構中“國民財產權”的范疇,企業通過稅收籌劃正當地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符合稅法精神。成功的稅收籌劃能夠幫助企業自身減輕對國家的稅收負擔,實現經濟利益,其實質是通過抑制國家公權力來擴張企業私權利,體現了納稅主體財產權利和征稅主體稅收利益的沖突。企業在依照稅法精神和稅法規定減少稅負以增加效益的同時,也增加了可稅性收入,在理論和形式上成為國家稅收權力實現的物質基礎,正是企業稅收籌劃以其手段的合法性和效果的增值性為基點,使得企業和國家在稅收活動的動態博弈過程中促成了國家財政權與國民財產權的平衡與協調。
三、稅收籌劃符合稅法學上的稅收法定原則
法定原則是公法領域的通用原則,其源于憲法保護國民權益的精神追求,主要著眼點是限制政府權力的不當行使。稅收法定原則是公法上通用的法定原則在稅收規制問題上的具體體現,是一項歷史悠久的法律原則,其含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征納主體的權利義務只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否則任何主體不得征稅或減免稅。有的專家將稅收法定原則分解為:課稅要素法定、課稅要素明確、依法稽征等三個子原則,[5]并將其概括為稅收征管主體必須按照法律的實體和程序規定,來確定課稅的稅法主體、課稅客體、計稅依據、稅率以及稅收優惠等來課稅。從稅收籌劃的操作層面看,其技術技巧的著力點就在于通過有計劃的籌劃和安排,以合法的方式改變課稅的稅法主體、課稅客體、計稅依據、稅率以及稅收優惠等課稅要素,從而合法地少繳或不繳稅款。其實質是利用國家稅收法律制度的規定,來保護自己的稅收權益,合法是稅收籌劃的根本前提。稅收籌劃的基礎是基于多種原因而制訂兩種或多種合法的稅收方案,這些方案可以是稅法所明示的或為其所默示。稅收籌劃的合法性來源于被選擇的方案所涉及行為的合法性。在稅收征管實踐中,企業及其稅收籌劃人在分析稅收政策、法律規定和基本制度的基礎上,提出稅收籌劃方案,征求稅收征管機關的意見,征管機關必須依據法定原則和內容,判定該方案和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不得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任意否認其籌劃方案。
判定企業稅收籌劃合法性與正當性的標準就是法律的規定。然而,在中國,目前稅收法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導致企業稅收籌劃的法律規制水平不高。考察中國關于稅收籌劃的立法資源,不難看出,現行憲法及其同類型文件至今尚沒有明確規定稅收法定原則,[6]稅收法定原則在憲法中沒有明確的地位。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這一規定應該被視為中國的稅收法定主義的規范體現。但是,由于現階段稅收立法的數量不夠、質量不高,按照稅收法定主義,許多應該由法律規定的稅收問題,僅是由中央政府的條例、相關部委的規章、通知、辦法等行政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定,違背了稅收法定主義關于稅收問題的法律保留的基本原則,無疑為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和正當性認定增添了復雜性,模糊了合法性稅收籌劃和不正當稅收行為的邊界,為稅收籌劃的法律規制帶來不小的難度。但這并不影響人們按照稅收法定的原則來指導對稅收籌劃正當性的分析和判斷。隨著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稅收法定主義在指導稅收籌劃的法律規制方面會發揮更大的作用,越來越彰顯其應有的價值。
四、稅收法律關系決定了稅收籌劃存在的正當性
稅法學研究認為,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構成稅收法律關系中的稅收主體。在這一關系中,盡管稅收主體雙方的地位和權利不完全對等,但是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都是權利主體。國家通過制定稅收法律制度和有關政策,稅收征管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稅收征管權,以國家強制力依法取得稅收收入,維護國家的稅收權利,增加財政收入;同時,通過不同行業、不同產品的稅種、稅率、稅收優惠政策等辦法達到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目的。企業作為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另一方,在稅收籌劃過程中,通過稅收籌劃方案的準備、制訂和實施,可以促使國家各項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運用及操作的及時、準確和完整,同時,促進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以及時有效地發揮其作用。企業依法實施稅收籌劃,一方面有利于促進國家稅收立法目的的實現,發揮稅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有利于國家對企業行為實施稅法規制;同時,企業通過稅收籌劃,更好地了解國家稅收法律制度,及時掌握稅法和稅收政策的調整,也使本企業的納稅更加具有計劃性、經常性和自覺性。因此,稅收籌劃能夠為納稅人及時、足額、自覺地向國家上繳稅款打下良好基礎,在客觀上對稅收征管機關的組織政府收入工作起到積極的協助作用。對納稅企業來說,在稅款繳納過程中,其權利和義務則一般是對等的,依法納稅是其應盡的義務,而采取合法的途徑進行稅收籌劃,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維護自身經濟權益,也是其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應當享有的一項權利。因此,通過稅收籌劃可以使企業在行使納稅義務的同時,利用合法手段保護自己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企業的稅收籌劃才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具有廣泛的正當性,從而在經濟生活中有其存在的可能以及發展的空間。因此,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無論是從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任何一方面來看,稅收籌劃的存在都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這是征納雙方權利得以實現的有效途徑。
五、稅收籌劃在動態博弈中可推進稅收法制建設
稅收“兩權分離”的思想,為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的一項獨立合法權利奠定了理論基調,企業能夠以具有自己獨特利益主體的身份和行為,為追求自己利益的實現而與征管主體及其規制進行博弈。再從稅收的基本內涵看,它是加諸納稅主體的一種強制性負擔,基于理性經濟人之假設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組織屬性,企業等納稅主體總是千方百計采取策應國家稅收政策的對策行為,以避免或減輕自己的稅負。企業稅收籌劃的運行過程體現了稅收法律關系中征管主體和納稅主體在博弈中協調利益沖突,在經濟上體現為“國家稅收的減少”與“企業實際稅后利益的增加”的矛盾。兩者按照稅法規則進行博弈,追求均衡狀態和各自利益的實現,以至“共贏”。同時,博弈規則在主體博弈實踐中得以產生、修改和完善。合法的稅收籌劃不僅能促進稅法精神的實現,而且能促進不同稅收主體的利益平衡,同時,對于國家這一稅收主體和博弈主體而言,這種動態博弈能夠在反復的“稅收政策—對策—修改政策”的循環周期中促進博弈規則的演變,推動著稅收法制建設,提高稅收征管主體的稅收征管和國家的稅法規制水平。
在稅收立法方面,稅收籌劃有利于完善稅制,促進稅法質量的提高。企業稅收籌劃既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及國家稅收政策的對策行為,同時也是對國家稅收政策導向的正確性、有效性和國家現行稅法完善性的檢驗。國家可以利用稅務籌劃行為所反饋的信息,特別是通過稅收籌劃的方案發現并改良已有稅法的不完備之處,對現行稅法和稅收政策進行修訂和完善。立法機關加強稅收籌劃的實踐研究,有利于立法機關順應不同時期國家經濟發展對稅收和宏觀財政政策的調整,及時檢查稅法對稅收籌劃規制的適度性,不斷完善稅收法律制度,準確劃定稅收籌劃的法律邊界。因此,稅收籌劃的過程實質上是輔助國家稅法完善的過程,做到對稅收籌劃規制的適時、適度,從而使我國稅收法律制度建設的質量和水平在實踐中螺旋上升。
在稅法執行方面,鑒于稅收籌劃體現了不同稅收主體之間動態博弈的復雜運動,稅收籌劃行為的多樣性以及稅收籌劃方案的復雜性,對征管機關的執法能力形成挑戰。特別是大量的以合法稅收籌劃的名義逃稅、偷稅、漏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和事實,為稅收征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供了鮮活的研究材料。對稅收籌劃的有效監管,有利于稅收征管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識別具體的稅收籌劃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的過程中,提高稅務執法的職業水準,提升稅收征管的實際能力,確保稅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代表國家征稅,行使稅收權力,維護國家稅收權利,同時實現國家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在稅法遵守方面,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初衷是為了少繳、緩繳稅,通過稅收籌劃實現其稅收利益,但這一目標的實現必須通過符合稅法的形式來完成。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在其經濟業務發生前,要深入研究稅法精神,熟悉稅收法律制度和具體的規范,準確把握從事的業務有哪些環節,它們將涉及我國現行的哪些稅種,這些稅種有哪些優惠和鼓勵政策,掌握以上情況后,納稅人才能充分運用稅法,合理安排企業的經濟活動,達到節稅目的。因此,稅收籌劃在一定期程度上可以加快普及稅法,強化納稅意識,提高企業的稅法意識和遵從稅法的自覺性,這在稅收法治發展的初級階段尤為重要。
六、稅收政策之變易與稅收籌劃正當性之承認
政策是法律制度賴以生成和施行的重要基礎,稅法學的研究十分關注稅收政策的變易及其對稅收法律和稅收征管實踐的影響。就稅收籌劃而言,它的正當性是一個相對的、具體的概念,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或者在特定國家的不同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稅收籌劃的正當性會得到不同程度的認可,并在法律制度中得以體現,從而影響企業稅收籌劃的發展水準。稅收政策的變化、選擇和實施主要受制于政府和稅收行政機關的態度,而政府和稅收行政機關對稅收籌劃正當性的認可程度,則源于對其經濟性和合法性的肯定或否認。在中國,政府對企業稅收籌劃的態度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進程。早些時候,盡管學界已經開始研究和著述稅收籌劃問題,但是政府和企業都盡量回避稅收籌劃這一話題,其原因是稅收籌劃的直接結果對政府聚集財政收入不利,而且由于稅收籌劃正當性問題的規定缺失,所謂合法與非合法難以界定,很容易形成避稅,甚至偷稅漏稅等不法行為,因而長期以來政府對待稅收籌劃既不支持也不反對,低調處理。2000年初,國家稅務總局用以宣傳稅收政策,指導各地稅收征管實務的機關報———《中國稅務報》創辦了《稅收籌劃》專刊,并配發了題為《為稅收籌劃堂而皇之叫好》的短評。幾年來,該專刊發表大量文章,介紹稅收籌劃的基本理論和實踐做法,分析稅收政策,引導企業合法正當地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這是政府對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政策導向,體現了政府對稅收籌劃的概括性肯定、許可和鼓勵,也標志著企業稅收籌劃在稅法法理、稅法制度和經濟上的正當性得到了公開承認。還要看到,在稅收籌劃發展的整個進程中,隨著稅收政策的階段性和區域性調整,政府對于稅收籌劃的認可態度、規制程度將會隨之發生變化,并適時在稅法制度中得以體現。
注釋:
本文原標題為《企業稅收籌劃正當性的稅法學簡析》
[1]參見張守文:《經濟法理論的重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頁。
[2]稅收籌劃不同于稅收逃避,后者往往利用私法和稅法的沖突,或者利用稅法的漏洞,濫用私法自治權利,規避國家稅收。有的學者認為,節稅是合理利用私法交易形式,符合稅法立法的意圖,屬于法律所鼓勵或許可的行為。參見劉劍文、熊偉:《稅法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頁。
[3]參見張守文:《財稅法疏議》,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頁。
[4]美國的漢德法官曾指出:人們通過安排自己的活動來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厚非的。英國議員湯姆林認為,任何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以依法獲得少繳稅款的待遇,不能強迫他多繳稅。參見張守文:《財稅法疏議》,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33頁;唐騰翔、唐向:《稅收籌劃》,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4頁。
篇9
【關鍵詞】《國家稅收》課程 教學問題 優化探析
《國家稅收》是財會專業的必修課,政策性和專業性,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會計人員專業知識和能力結構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也是會計從業資格考證和會計職稱考試的重要內容。課程相關內容掌握得好不好,直接影響會計畢業生的素質,也必將影響日后會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但在中職會計專業教學理念和實踐中,普遍存在諸多誤區和問題。現對常見現象做分析,并提出解決思路和優化對策。
一、將稅收專業知識與依法誠信納稅的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相分離的誤區和優化對策
一些教師認為:《國家稅收》課程包括稅收基本理論、中國現行稅種稅制、稅收管理三部分內容,在制訂教學計劃和備課時很少關注與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培養方面的聯系。其實稅務是所有企業非常重要的業務,合理籌劃可以減少企業的成本費用;相反如果處理不當,多交稅款會給企業帶來損失,少交稅款則使企業的聲譽受到影響,被行政處罰,甚至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現實生活中,會計人員合謀偷逃稅款而被追究法律責任比貪污受賄、會計造假等比例更高!所以,依法納稅法律意識的培養和誠信納稅職業道德的修養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必須貫穿于《國家稅收》課程教學的全部過程。從更高的視野看待、實施此課程,增強教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將稅收知識與會計、管理知識相分離的誤區和優化對策
很多人將《國家稅收》視為一門孤立的課程,在制訂《會計專業實施性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時欠缺考慮與其他課程如《法律》《企業管理》《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財務會計》《財政與金融》等的邏輯關聯性。企業成立時要交資本印花稅;經營過程中要交各種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等;終止注銷時要交清算所得稅等。大量經濟業務和活動都和稅法相關,任何一個企業或人都會遇到稅法問題。本人認為,《國家稅收》應該安排在《企業管理》《法律》《基礎會計》之后。因為學習《國家稅收》要求學生對企業運營、法律常識和會計原理等有個基礎的知識。《國家稅收》又應該安排在《會計實務》《財務管理》等之前。因為學生只有詳細深入學習稅務稅法,才能更好的掌握會計實務,更好地理解財務管理的知識和技巧。《國家稅收》這門課程,除了要求學生掌握稅收基本理論和觀念、稅收征管實務之外,還必須掌握企業常見涉稅業務的會計核算方法。相關課程必須統籌安排、相互協調。本人認為三年制計劃中一般應安排在第二或第三個學期,考慮到課程的重要性和內容的豐富性,每周6節課為宜。
三、教學方法上重理論灌輸,輕技能培養;重細節知識,輕宏觀視野的誤區和優化對策
很多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將稅收法律法規條文對學生進行列舉講授,要求學生死記硬背。有教師在向學生介紹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初級職稱等考試相關稅法內容的備考經驗時認為主要靠背,關鍵是“會背”。教學內容面面俱到,各個稅種平均有力,將教學重點放在稅額計算上,其實是缺乏對《國家稅收》課程精髓和結構體系的準確把握,不得要領。
本人認為,應該從國家財政、企業管理、誠信守法、會計核算等角度引導學生認識《國家稅收》這門課程。教學內容上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稅收基本理論,包括稅收的概念、特征、職能和稅法體系;二是我國企業常見的稅類、稅種;三是稅收程序法和征管法。第二項是重點,其中又應重點講授流轉稅和所得稅。各稅種的第一重點是征稅對象;其次是稅額計算;再次是申報稅流程;最后是會計核算。相關稅類、稅種在教學上類比延伸,觸類旁通。教學安排上一定要突出重難點,有的放矢。中職學生由于時間和基礎原因不需要也不可能對所有稅種知識和稅法細節進行講授和記憶,這樣會適得其反,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四、教學考核手段單調、教材內容落后陳舊的誤區及對策
有些教師沒有適應時代進步,還是采用傳統的“一本教材、一支粉筆、一塊黑板、一份試卷”等傳統的教學和考核方式,課堂上照本宣科,本來重要而生動的課程變得煩躁乏味。2007年以來我國主要稅種如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均進行過重大改革,小型的稅法修改完善每個季度都在進行,但國內大部分教材更新改版不及時,存在很多滯后錯誤的內容。
教師首先要加強自學和培訓,及時更新稅法知識,掌握稅法和稅務管理的最新動態。課堂上盡量采用多媒體教學手段,將教材的知識點、實務中的發票憑證、申報表等還有相關案例制作成課件,立體化有條理地展示給學生。教學上可以采取講授法、案例法、討論法、實訓課等形式。近年我國大部分地區稅務管理申報納稅開票抄稅認證等業務都可以通過網絡進行,而且稅務機關都有相應的模擬操作教學軟件,故課堂上要開通網絡,對學生進行講授、演示、模擬操作。課外要求學生上網搜索最新的稅法條文,登錄網上辦稅或開票大廳;帶領學生到企業或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局辦稅大廳進行觀摩體驗。
最后,本人認為中職《國家稅收》的教學不能以會計證等考試為導向,而應該以構建良好扎實的職業理念和專業基礎為導向。不能過分強調理論知識的記憶,而應更多強調學習興趣、專業思維、實踐技能和自學能力的培養,掌握在日后專業工作過程中學習稅法、解決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1]魏小文. 《國家稅收》課程的課堂教學優化策略. 教育,2012(5).
篇10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經濟結構調整;作用
稅收優惠是以國家為主的,啟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這兩種方式來實現一定的納稅人稅務豁免或減少的目的。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政府以此可以更好的發揮自己的服務職能,引導企業發展方向,鼓勵和指導社會投資方向,從而實現就業機會的增多,經濟結構的優化和資源的合理配置,調整收入分配的格局,進一步促進經濟的科學、循環、綠色發展,最終實現國家的宏觀經濟目標,實現經濟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改革的原因分析
自1987年改革春風號角的吹響,黨和國家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審時度勢,從我國的客觀國情出發并借鑒歷史的經驗,為了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最終做出了實行特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偉大決策,以此實現引進、利用外資的目。
1.早期稅法不具有發展空間
然而我國在伊始實施的用資金換取優惠的稅收政策也不再具有發展的空間。我國的無差對待的外資稅收優惠政策同樣不再適應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趨勢,因此稅收內外企業實行不統一的政策措施,兩者之間地位的不平等,外國企業比國內企業高得多,以至于國內企業缺乏競爭力,步履維艱的。另外我國實施的稅收政策也不具備應有的市場的導向性,在區域優惠的發展上地區間也是不平等的。優惠政策更多的偏重在沿海地區。優惠政策的這些問題更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困難。
2.早期稅法優惠政策存在一定問題
過去稅收優惠政策數量龐大、種類繁多,這樣做顯然會加大稅收的成本,阻礙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從而導致在企業競爭上的不對等地位。
相反,中國過去稅收法律對于落后的邊遠地區的照顧則是嚴重不足的,這使得兩者的差距進一步擴大。此外,稅收優惠政策形式的發展并非多樣性,間接優惠相的比例比直接優惠的更大,我們客觀地說,直接優惠具有見效快的固有特性,但是我們也不能只是單純的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忽視企業的長遠發展,這種經濟發展是有悖于長期性的發展,同時不能實現宏觀調控目標和稅收調節經濟中扮演的角色。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的轉變
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我國要想屹立于世界之林,就必須對稅收政策進行進一步的改革以適應時代的變遷。發揮稅收在經濟調配中的重要作用,讓其成為經濟發展的風向標引導中國經濟的科學發展。從而實現經濟的成功轉型,成為產業結構優化的、以技術和創新為引導的、基礎設施逐步完善的、走上新型農業化道路的新型國家。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實現生產安全和社會公益的發展,使得老有所依老有所養,弱勢的群體得到社會更多的關注。
為我國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提供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新企業所得稅法轉變原有的格局有了新的特征。
在內外企業實行統一的平等的稅收優惠制度,同時把稅收優惠的側重點由原來的偏向于外資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變為現在的地區優惠和行業性為主;由原來的直接優惠轉向間接優惠為主,同時以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同時突出強調科技的重要性,在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們可以看到,黨和國家的改革思路是用“特惠制”取代“普惠制”。
新稅法的具體內容囊括如下:一是我家對于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20%的優惠稅率,這個比重可謂最大,同時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也可以享有15%的優惠稅率,同時國家政策也向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企業傾斜,給予一定的支持;二同時加大對農村的關注力度,保留原有的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補助。三由原來的替代性優惠政策向直接減免過渡,特別是在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重點實施。四是對于開發區這樣的國家重點幫助的高新技術產業我們實行是過渡性的優惠政策;同時不能放松對于西部大開發的支持力度;五是取消了外資企業或主要是出口產品的企業的優惠政策等。
三、企業所得稅對經濟結構影響的調整
經濟結構調整的實施,我們要同時考慮調整產業結構和經濟增長結構兩個方面。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體現在國民生產總值上,而經濟結構卻是建立在國民生產總值上。改革國民生產總值的結構其實本質就是調整各個產業之間的結構,我們正是基于這一點才決定的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只有我國的產業結構優化,才能使經濟結構優化。
1.有利于高新技術產業更好更快的發展
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家間的競爭加劇,高新技術產業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同時優化提升傳統產業也成為大家的共同追求。緊跟時代步伐的我們,必然也要高度重視這一問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統一優惠政策的措施便是為其邁出了第一步,新稅法規定將開發區內15%的稅率優惠擴大到全國范圍內,這樣的做法無疑有利于中小高新企業的發展,為其生存發展贏得了空間,使得它們得以與大企業進行公平競爭;從這一實例中我們可以看出“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成為改革的理念。數據顯示到2011年末我國高新技術企業達3.5萬家,數據進一步分析發現,其中9000家收入上億的是國家高新區而這其中有900家已經上市,高新技術企業已成為我國趕追發達國家的重要選擇。正因為如此我國對此兩手抓,一方面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優惠補助減免,另一方面也開始取消一部分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
2.有利于將環境保護與農業生產更好的結合
農業的發展事關國家的國計民生,是經濟結構調整的重點。在新時代的農業發展中主要體現了三個方面:保護環境,農業發展,節能減排。它有利于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因此我們國家決定保留有利于農業發展的優惠政策以此來支持農業的發展進步,在調整產業結構的道路上穩健前行。農業發展方式方面,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數據顯示到2011 年末科技對農業的貢獻率占 53.5%,尤其是農業機械化的推動,至此我國的農業機械的綜合運用率達到 54.5%。
3.有利于更好地轉變經濟及產業結構
在企業的兼并重組上、企業集團化上采取鼓勵的態度、關注中小企業的發展提升企業實力,帶動中西部的發展,對于落后地區的企業給予特定的幫扶,減少區域差距。稅收也是籌措資金的重要手段,可以支持工業和城鎮的科學發展。同時最重要的是支持高新技術的發展并鼓勵研究開發。
經濟體制引導著國家經濟的發展,而我國僅依靠市場是存在很大的弊端。因為市場經濟有落后性等固有的弊端,所以不利于企業的發展。運用稅收優惠的政策是不錯之選。國家對企業進行具體分析,一部分企業實行優惠政策推動其發展,另一部分采取限制的手段從而平衡兩者。借助這一政策引導產業健康發展。
四、總結
綜上所述,在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經濟的健康發展中稅收優惠政策具有不可磨滅的功勞。我國的經濟結構調整的的基本目標是,以建立完善的的市場調節機構,優化經濟結構。但是在調整的過程中,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視。例如常用的稅收手段,就是調整產業機構的重要經濟手段,因此,我們需要不斷優化稅收政策,緊跟時代步伐,實現經濟的騰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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