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管理制度范文

時間:2023-08-25 17: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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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監督和管理,保障基層法律服務所依法執業,結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實際和發展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是依據本辦法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依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面向基層的政府機關、群眾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鄉鎮、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協助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事業法人體制進行管理和運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基層法律服務所依法自主執業,其執業活動不受干涉,其財產權益不得侵犯。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注銷,實行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制度

核準登記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直轄市范圍內的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核準登記,由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

基層法律服務所獲準設立執業,須由核準登記機關頒發《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

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任何機構不得以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名義開展業務。

第七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以農村的鄉鎮行政區劃為單位設立;根據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區劃為單位設立,但在一個街道行政區劃內只能設立一個法律服務所。

轄區較大、人口較多、經濟發達的鄉鎮,可以設立二個以上的法律服務所;不具備獨自建所條件的鄉鎮,可以由二個以上的毗鄰鄉鎮聯合設立法律服務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農、林、牧、漁場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置,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第八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規定條件、能夠專職從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執業場所和必要的開辦資金。

第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由以下三部分內容依次排列組成:縣級行政區劃名稱,鄉鎮、街道行政區劃名稱,法律服務所。

第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執業場所和組建單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職責;

(三)執業工作制度;

(四)所務管理制度;

(五)從業人員的聘用、管理辦法;

(六)財務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辦清算辦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載明的事項。

章程自基層法律服務所被核準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設立鄉鎮法律服務所,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組建,或者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由本轄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組建。

設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務所,由街道辦事處在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組建。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建由地方政府核撥事業編制和事業經費的基層法律服務所。

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發起組建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允許個人以自愿組合方式發起組建基層法律服務所。

第十二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組建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申請報告;

(二)章程;

(三)從業人員的名單、簡歷和執業資格證明;

(四)執業場所使用證明和開辦資金證明;

(五)核準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建的,須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以書面形式作出準予設立或者不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由核準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第十四條經核準登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由核準登記機關頒發《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

《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應當懸掛于執業場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驗。執業證書不得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條經核準登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憑據準予設立的批件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申領收費許可證。

第*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本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大中型集貿市場、經濟開發區、旅游區或者經濟發達的行政村設立業務接待站(點)。業務接待站(點)應當有固定的場所,接待業務由本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業務接待站(點),應當報經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

第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分立、合并,應當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基層法律服務所修改章程的,應當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核準。

第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停辦,應當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該所的執業證書、印章、票據、案卷及有關文件,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基層法律服務所經核準登記后六個月內未能開業的,或者開業后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視為自行停辦,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年度將本地區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情況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工作運行機制。

第二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設主任一名,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除應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外,還應當有二年以上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或者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經歷。

第二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應當經基層法律服務所民主推薦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名,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為該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管理本所行政事務和組織開展業務工作,負責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建立所務會議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務。

所務會議由本所全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規章制度;

(三)審議本所的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預決算報告和重大財務開支項目;

(五)審議對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輔助工作人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在本所從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實行聘用制。

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符合司法部規定的執業條件和聘用程序,辦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調離、辭職或被辭退、開除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回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報請原執業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加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加強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加強對其執業活動的檢查、監督,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定期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有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根據其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財會、行政等輔助工作人員,參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聘用辦法進行管理。

輔助工作人員的聘用、變更情況,應當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業務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嚴格執行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工作原則和服務程序的規定,建立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疑難法律事務集體討論、重要案件報告等項制度;

(二)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服務質量、效率的檢查、監督、考評和處分制度;

(三)自覺接受委托人和社會的監督;

(四)統一收費,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格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制度;

(五)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六)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服務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財務管理,原則上實行自收自支、獨立核算。

實行自收自支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單獨設立帳戶,由專人負責財務工作,建立健全會計帳目,嚴格開支范圍和審批程序,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審計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尚不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分別實行全額管理或者定額、定項補助的財務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的報酬,應當在綜合考評的基礎上,與其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掛鉤,實行按勞分配原則。

第三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根據本所收支情況和實際需要,設立事業發展、社會保障和獎勵等項基金。

第三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障的政策和規定,為聘用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

第三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辦公裝備的建設,不斷改善執業條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檢查監督

第三十五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檢查。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組織進行。具體時間安排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新設立不滿六個月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檢查。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年度檢查,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總結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二)上年度本所財務報表;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副本;

(四)年度檢查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其提交的文件進行初審,并在出具審查意見后報送地級司法行政機關。

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對具備繼續執業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確定為通過年度檢查,在其《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檢查中,對有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尚未處理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確定為暫緩通過年度檢查,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理完結,補辦年度檢查。

在年度檢查中,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限期整改。期滿仍不能改正的,組建單位應當予以停辦,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結果,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自年度檢查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日常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在鄉鎮、街道司法所負責指導和監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街道司法所可以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定期進行檢查或者發現問題隨時進行檢查,可以要求基層法律服務所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拒絕。

第四十一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工作成績顯著、隊伍建設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定期或者適時給予表彰獎勵。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部給予記功嘉獎。

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

(三)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四)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

(五)未經核準登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業務接待站(點)的;

(六)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

(七)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八)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九)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十)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第四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同時追究負有管理失誤責任的該所主任的責任,嚴重者予以撤職或者解聘。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該所限期整改。期滿仍不能改正,不宜繼續執業的,由組建單位予以停辦,報請地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

第四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投訴監督制度,設立投訴電話、投訴信箱,受理當事人和其他公民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投訴。

篇2

摘要:本文研究了新形勢、新時期現代農業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建設的新模式,通過分析學科管理、科研項目、農業科技創新平臺、人才隊伍以及創新團隊等方面管理制度建設,探索了現代農業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建設的思路。

關鍵詞:現代農業科研院所;制度建設;科研項目;農業科技創新平臺;人才隊伍

現代農業科研院所指的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具有具體明確的農業科研和學科方向,有現代化高端農業科技裝備、實驗、試驗以及示范設施,擁有一批高、中、低層次分明的人才隊伍和較強創新力的專家團隊,有科學規范的管理保障體系,濃厚的學術、文化氛圍,對當地農業發展起到創新引領和農業技術支撐作用的組織。從全國范圍來看,目前大部分省份的省級農業科研院所屬于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有些省份將部分研究所設為公益二類,均為國家科研機構組成的一部分[1]。當前,現代農業科研院所制度建設是推動我國公益類科研院所改革的關鍵。自科技部啟動公益類科研機構改革以來,要求現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在運行機制等方面必須與國家和時代的發展方向相一致。中國農業科學院率先提出了建設現代農業科研院所的宏偉規劃,全國各省農業科學院以及各農業科研院所一起響應,進行全國范圍內的農業科技改革。

1現代農業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建設的重要因素

建設現代科研院所首先必須要有優質的管理,缺乏管理將導致不必要的資源浪費。現代農業科研院所管理要遵循現代農業科學技術的發展方向與規律,優化資源配置,達到資源效用最大化,提高科研院所整體運行效率。本文就現代農業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建設的重要因素作逐一介紹。

1.1學科管理制度

學科管理是創新發展的方向和推動學科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設立三級學科,一級為優先發展的學科,二級為發展前景良好的學科,三級為國家加大扶持的新興學科。以重大項目立項、實施和學科隊伍建設為中心,開展全面、系統的學科建設和管理[2]。

1.2科研項目管理制度

科研項目是科研院所創新能力的具體體現。一是嚴把項目立項關。充分論證項目可行性,院最高學術委員會針對重大科研項目要充分論證后再予以批準。二是實行項目分類管理。針對科研院所野重項目申報,輕管理實施冶現象進行改革,分類管理不同性質和來源項目。三是加強項目經費管理。項目經費要單獨立賬,專款專用,嚴禁經費挪作他用,重大科研項目經費要實行嚴格監督和審計。四是做好項目結題和驗收。嚴格按照結題驗收流程有序開展項目結題驗收準備、報告、檔案材料和答辯等。組織專家組客觀評價和驗收項目的完成、創新、先進性以及應用前景等情況,并要求及時完成科技成果申報。

1.3農業科技創新平臺管理制度

農業科技創新平臺是創新的基礎,通過平臺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可以最大限度發揮效益。一是做好科研平臺的整體規劃。包括實驗室、科研試驗基地以及信息平臺等建設的內容。二是注重科研平臺的日常維護和升級。加大平臺維護的資金投入,科研經費用作添置科研儀器設備,提升基礎設施建設水平。三是規范管理。要規范儀器操作和相關維護制度,保障儀器、設備科學使用、管理和維護。四是建立平臺設備資源的共享機制。提高儀器設備的利用率,避免重復購置大型儀器設備。

1.4人才隊伍以及創新團隊管理制度

目前,建設現代農業科研院所最核心的任務是打造一支勇于創新、工作敬業的人才隊伍。一是重視引進和培養科技創新尖子人才。重視引進學術水平先進的學科帶頭人和科研骨干,重點扶持具有敬業創新精神、高道德水平的中青年科技人員,尤其是要為青年科技人員的成長提供平臺和施展空間。二是完善崗位聘任制。實行按需設崗、按崗聘任、雙向選擇,崗位設置向科研一線傾斜,以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同時,設立固定崗位、流動崗位等多種崗位形式,促進科研、管理、開發等人員良性流動與交流溝通。三是優化人才發展環境。收入分配按照技術、知識、管理和技能等貢獻大小,實現向科研關鍵崗位和優秀拔尖人才傾斜,在住房、醫療、榮譽等方面為優秀人才創造寬松的發展環境,為優秀人才提供一個科技創新和攻關的創業平臺,以達到農業科技創新團隊引領突出、解決發展急需的目的,提高科研院所的競爭優勢[3-4]。

2結語

篇3

關鍵詞:準無因管理;救濟;返還法;放棄侵權之訴

在我國民事立法和理論中,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都是作為債的一種類型而存在的,即二者都是債權這樣一種實體權利的產生方式,這和大陸法系重視實體權利的基本觀念是一致的。不過,法諺有云:有權利,斯有救濟(Ubis jus, ibi remedi-um),對民事權利的救濟理論進行系統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在合同法和侵權法的領域,學者已經對損害賠償理論和實際履行理論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而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所代表的獨特的救濟理念和救濟方式卻為我們所忽視。這些救濟理念應當滲透到民商法的全部領域,特別是侵權法和合同法領域中。我們在此從討論“準無因管理”(又名“不真正無因管理”)的概念入手,通過對具體事例的分析和比較法上的分析,提出這樣的觀點:大陸法上的準無因管理概念是為了彌補侵權法和合同法給當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救濟而產生的,侵權法中的救濟理論若能得到充分的發展,傳統的侵權法的救濟若能得到比較靈活的運用的話,準無因管理制度并無獨立存在之價值;并由此初步論證借鑒英美法上的返還法( law ofrestitution)理論,把無因管理制度作為民事救濟制度之重要一環的必要性。

一、大陸法系的“準無因管理”概念

根據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即使事實上管理了他人的事務,但若欠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原則上不能構成無因管理[1]602.下面有兩個例子:

例1:甲明知道乙是某發明專利的權利人,自己沒有該項專利,卻仍然利用該專利生產產品,取得巨大的收益。

例2:甲沒有經過乙的許可,把乙的小說作品拍成電影,取得了豐厚的回報。

在這兩個例子當中,行為人明明知道自己沒有某項知識產權,卻擅自使用并獲得豐厚利益,這構成很典型的侵權,權利人原本可以按照侵權和不當得利的規則請求侵權人賠償自己的損失,而并不能適用無因管理的規則。但是,根據傳統民法理論,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一般是以本人的損失為準,不能及于“管理人”以自己的能力和技能等而取得的利益;如果能適用無因管理的規則,那么賠償的范圍就不受本人損失范圍的限制,管理人有義務全部返還所得利益(當然,“管理人”也可以根據無因管理規則保留部分利益作為“管理費用”)。因此,為了達到更好的調整目的,在司法中準用無因管理的規則,可以為權利人提供更好的保護。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形不僅出現在知識產權的領域,比如下面的例子即出現在傳統債法的領域。

例3:B明知自己家中所停之自行車是A借給自己的父親使用的,卻自行出賣得利300元,而自行車的實際價值只值200元[2].

例4.B奪走A的一批貨物,原本市場價值1萬元,目的是自己使用或者出售,之后市場價格上漲,出售所得2萬元。

例5: E和C是父子關系。C因做生意到朋友D處借貸10萬元。C到期不能償還,D就到E處要求償還10萬元借款,E誤以為是自己以前欠了D10萬元(或者錯誤地以為兒子借的債也就是自己的債務),就進行完全的清償。

在例3和例4的情形,如果依照我國民法上違約或者不當得利的規則,A同樣也只能分別以自行車和貨物的實際價值要求賠償,而不能取得B已經得到的額外利益;如果準用無因管理的救濟,則能使B吐出所得利益。

德國民法和臺灣地區民法對準無因管理制度有明確的規定(《德國民法典》第687條第2項;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177條第2項。),而為日法等國所不采[3](不過,日本民法的教科書和理論書多對準無因管理制度進行討論。)。雖然我國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并沒有確立這一制度,但是多數教科書和理論書中對準無因管理制度也都有介紹[1]607.不過,學者基本同意:“準無因管理”和真正的無因管理還是有本質區別的,所謂準無因管理,僅是在法的構成上和救濟手段上對無因管理制度的借用而已[4](參見[日]內田貴:《民法Ⅱ債權各論》,第516頁。我國學者也主張:“在準無因管理,對因管理而取得的利益,也有不當得利的適用。如果管理人因管理本人事務取得的利益大于本人所受的損害,則本人可準用無因管理的規定請求管理人返還全部利益”。參見,張廣興:《債法總論》,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第90頁。)。

理論上,準無因管理分為兩種類型:

第一,自己管理。明知道自己沒有該項權利,卻為自己的利益進行管理。如例1和例2中所示,這些案例很多出現在知識產權領域,性質上屬侵權無疑,因此也有稱之為“不法管理”的。[1]607由于權利人所受損害的范圍并不容易確定,根據準無因管理的理論,在解釋上應該讓侵權人吐出其因侵權而取得的收益。至于例3和例4中的相關情形是否能使用準無因管理的理論,我國還沒有相關的案例的證實。

第二,誤信管理。誤以為自己有管理某項事務的權利或者資格,以為所管理的事務是自己的事務,而實際上是他人的事務。因為管理人欠缺為他人利益管理事務的意思,所以此時并不構成無因管理。“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支出的費用或受到損失,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但是,按照我國相關法律中不當得利的規則,還是不能很好地解釋被侵權人是否能請求“侵權人”返還所得全部利益的問題。而根據準無因管理的理論,在例1和例2中,若行為人是誤信自己擁有相應的知識產權而進行管理和使用的,就構成誤信的無因管理。例3也是如此。同樣也是因為傳統的不當得利理論無法解決返還的范圍問題(下文討論),準用無因管理的規定,本人可以對于管理人的管理行為表示承認或者追認(法諺有云:承認等于委任(Ratihabitiomandato comparatur)。鄭玉波:《法諺(一)》,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第90頁。另請參見“臺灣民法”第178條。),則該行為溯及既往地產生無因管理的效果。例5也是誤信管理的典型例子,即使C和E是父子關系,由于E并沒有為C清償債務的意思,此時E的行為并不能構成第三人清償,E可以根據不當得利向D提出請求。不過,在例5中,由于屬于典型的金錢之債,對E使用不當得利的救濟已經比較充分,并無借用或者準用無因管理救濟的必要。

篇4

一、狠抓管理,促進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的落實

制度是開展各項工作的基本依據。兩年來,為抓好財務管理,我注重在執行財經法規和標準制度上下功夫,落實了財務管理措施,健全了財務管理制度。

1、嚴格落實經費計劃管理制度

單位的各項經費收支,嚴格按照“量入為出,留有余地”的原則編制經費收支計劃。對各項經費的使用管理做到了月有計劃,周有安排。

2、嚴格落實經費核算制度

按規定設置會計科目,按要求組織經費核算。要求取得的原始發票必須要素齊全,由經手人、驗收人、法院領導簽章后方可報銷。對要素及手續不全的發票,不得作報銷憑證。

3、嚴格落實現金管理制度

對庫存現金實行限額管理,做到日清月結。堅決不允許私借、挪用公款和以“白條”抵現金。工資、補貼做到隨到隨發,確保安全。

4、嚴格落實實物驗收和逐日消耗登記制度對采購的各種物質,由專人認真驗收登記,做到錢物相符,堵塞漏洞。

5、嚴格落實財務交接制度

當財務人員因工作需要調離時,能認真組織辦理交接手續,對所管理的文件資料、帳簿、憑證、貴重物品、庫存現金等都認真清理,并編制交接清單進行交接。

二、狠抓監督,完善單位內控機制

在對待財務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上,不僅僅停留在“要求了”、“檢查了”、“督導了”,而是經常抓、抓經常,深入分析研究存在問題的原因,制定改進措施,從而增強檢查的威懾力和監督的約束力。

同時,我們還加強黨組對財務工作的領導。經費安排等重要的財務事項,由黨組集體決策,嚴禁領導者個人說了算。在黨組統一領導下,實行領導“一支筆”審批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理財專題分析會,查找問題,布置下步工作。在平常的經費審核中,堅持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四個不批”,即:開支不符合要求的不批,發票不符合要求的不批,超出規定的不批,手續不全的不批。從而較好地避免了假公濟私和違紀違法問題的發生。

三、各項經費收支明確,使用效益明顯

兩年來,共有大項經費開支*項,其中有:*********,******

預算外收入*****元,支出*****元,分別用于******,*****

干警物質文化生活共投入**萬余元。

四、本人經濟狀況小結

作為一個領導干部我堅持“以廉為本”的原則,不拿不占單位及所屬人員一分一毫。特別在辦案、基建、干部提升等重大關鍵問題上,堅持不喝請酒、不收送禮。

我月收入****元,家屬月收入***余元,現有存款*****余元。

以上是我的經濟責任述職報告,請領導和同志們監督審查。

篇5

【關鍵詞】著作權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音著協

歌手鄭鈞在2010演唱會上演唱自己創作的作品,但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卻訴演出公司侵權,音著協認為十月天公司未經許可,未支付報酬,在其舉辦的演唱會中使用了音著協受托管理的音樂作品《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表演權,故十月天公司,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歌手演唱自己的歌反被音著協,使得本案引發頗大震動。案件最終以音著協的敗訴而告終,但此看似荒唐的案件卻不得不引發對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司考。

一、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現狀

音著協全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成立于1992年,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的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專門維護作曲者、作詞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以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了、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潛力的訴訟、仲裁活動。”從性質上說,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一種民事權利管理制度, 是信托的一種形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著作權人的授權, 以自己的名義來行使所管理的權利, 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后將所獲得的收益返還給著作權人。音著協即使音樂行業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代表,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集中資源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然而實際操作中,著作權人卻對此頗有微詞,上文案件中,本應保護著作權人權益的音著協卻意圖想著作權人收費,反而限制了著作權人行使權利。歌手劉歡就曾在2012年宣稱音著協給的報酬比北京最低工資標準還低,實際上,在2010年,音著協僅在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上就入賬1.2億,然而,此項收入只有50%會在版權人中進行分配,其他部分23%是協會的人員運營管理費用,另外27%是天合集團的運營成本,經過調查發現,天合集團的最終控制人是竟文化部事業單位。

可見,音著協經過數十年的發展已形成了一定規模,但仍然存在問題,我國對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采取行政核準制,需經過國家版權局和國家民政部審批,手續繁瑣且條件嚴格,因此由民間自發成立集體管理組織非常困難,故著作權人幾乎沒有選擇著作權人集體管理組織的余地。音樂行業由于商業化比較充分,加之數字音樂正版化的推進,音樂著作權的保護的需求日益增大,然而作為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音著協卻越來越多地受到著作權人的質疑,規定不明確,著作權收益的分配與使用不明確,內部信息不公開透明等問題是一大原因。

二、完善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相關立法。

目前針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法律只有著作權法的零星規定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這與日益發展的著作權人權益保護的需求并不相協調,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涉及到多方利益,如缺乏明確法律法規的規制,容易背離原有保護著作人權益的初衷。國際上一些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較為完備的國家,都針對此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我國也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相關立法,修訂和完善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二)去行政化背景,引入市場機制。

考察音著協的構成和利益分配制度,不難發現其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實際上具有一定行政背景,其設立注冊運行燈決斷都離不開官方扶持。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較弱的階段,這種模式曾對于保障日常運行和加強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等方面起到一些作用。但是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成熟,其弊端也逐漸顯現,機構組織逐漸僵化,與著作權人分歧加大,特別是在強調政府服務轉型的大環境下,剝離音著協的官方背景,將其置于市場環境下,引入競爭機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還原為民間性的社團法人,將更有利于平衡利益分配。同時,有必要適當放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審批條件,一類作品允許數個集體管理組織,尊重著作權人的意志自由,使其可以自由選擇授權組織,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相互競爭相互監督也有利于制度高效。

(三)完善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督。

現階段下,音著協這樣的組織具有相對的壟斷性,一旦缺乏監督不力,容易產生權利的濫用,損害權利人的利益,著作權集體管理中產生爭議的焦點之一就是音著協對于著作權利益收入的分配問題。分配機制不明確,管理費用過高是被廣泛詬病之處。監督不力是一部分原因。要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督,可將監督模式以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為區分,外部監督應以政府監督和輿論監督為主,政府應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運作,資金等方面進行監督,但同時也應注意不能越權,干預其日常事務。輿論監督則主要指新聞媒體,音樂行業具有一定的新聞性,媒體輿論干預能起到平衡社會利益的作用。內部監督則是指組織內部會員的監督,音著協采用會員制,著作權人通過加入音著協會員的形式取得音著協發放的著作權費用,加強會員監督是指是會員能參與到組織分配的部分,而不是單方面的只收取收益,這樣有利于著作權人的利益并推動集體管理組織的公開透明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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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查基本情況

從檢查的整體情況看,各律師事務所規范化建設管理水平同比有了長足的進步,達到了規范化建設的基本要求,各所的業務學習做得還不錯,公示的內容比以前齊全了,人員資料也比以前齊了,檔案歸檔也比較及時,制度建立方面也比較完善。具體表現為:

(一)努力抓好律師所內部管理工作。

在去年年終考核的基礎上,各律師所加強了內部管理,一些律師所的合伙人多次召開會議,統一了思想和認識,把規范化建設作為所建設的重要內容和主要工作來抓,認真布置,并針對去年反映出的問題,查漏補缺,加強對所的規范化的管理。

(二)進一步實行科學化管理。

隨著我區律師行業規模的壯大,律師所的數量已經達到家,大部分律師所均配備有檔案資料室、圖書室,基本上能夠達到人均一臺電腦的配置。絕大部分的律師所更新了公示欄中律師的相片,統一為著律師袍的相片,顯得美觀大方。律師人數較多的所實行電子信息化的管理,建立了局域網,實現網上案件審批管理。在電子硬件設施配置逐步完善的基礎上,加強網站建設,網站內容更新及時,活潑生動。

(三)不斷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各所制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而且對制度匯編進行外觀的精包裝。各所立案登記工作有較大改善。大部分所實行立案電腦和登記簿的同步登記。大部分所能夠做好文件傳閱,公章使用登記,同時設立了多項臺帳登記。

(四)黨建工作富有成效

大部分律師事務所黨支部能按要求建立黨員活動登記本,積極組織黨員學習文件、開展活動,認真考察和發展入黨積極分子。有的黨支部按照“六有“要求,加強黨的建設。如天地正律師所作為市司法局黨建設工作的試點單位,建立了專門的黨員活動室、支部書記和黨支部工作室,在網站設置了黨建欄目,今年推薦了名入黨積極分子,有名預備黨員轉正。

二、存在問題:

檢查中也發現仍有部分律師所在規范化建設方面存在一定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規章制度還不夠健全。

一是制度實用性不強。不少律師所對制度沒有進行實質性研究,生搬硬套的多,結合實際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少,以致制度擺設的多,所內人員主動查找的少。

二是基本制度內容有欠缺。個別律師所群體、敏感案件討論上報制度沒有按文件要求及時更新;個別律師所未在投訴處理制度中明確成立投訴處理小組及其組成人員;個別律師所在制度里面缺乏分配管理制度。部分律師事務所沒有明確具體的主任外出報告制度。

三是制度落實不到位。如收案登記有錯登、漏登的項目;個別律師所沒有實行收結案電腦化管理;部分律師所沒有明確合伙人職責分工。部分律師所合伙人會議和全所會議召開的次數過少,會議記錄內容過于簡單,個別所的會議全部是學習記錄,沒有研究貫徹上級布置的工作、對所管理問題沒有反映等。

四是檔案標準化不夠。部分律師所對案件歸檔不重視,沒有集中歸檔。有的案件歸檔不夠及時,有個別律師的案件結案后拖了年才歸檔。有的案卷裝訂不夠規范,部分案卷中沒有質量監督卡,有些質量監督卡沒有當事人簽名,無備考表,收、結案表上無審批,檔案封面填寫潦草。偶有發現個別案件使用廢紙復印入檔,傳真紙入檔,金屬物未剔除干凈。顧問合同檔案內容過于簡單,沒有相關記錄或反映工作內容的材料。

五是公示制度存在瑕疵。個別所律師相片下沒有注明執業證號;新領證的律師遲遲未予公示;當事人須知沒有更新,有的還寫著和的投訴電話。

六是個別所臺帳登記比較潦草。如立案登記由各承辦律師登記,登記項目不全,字跡無法辯認。

(二)律師所黨建工作主動性不強。律師所黨支部主動開展黨員活動的次數比較少,個別黨支部的黨員會議記錄偏少。

三、改進建議

(一)建立實用性強的制度。規章制度不是擺設,是做好律師所管理的基礎與依據。各律師所應認真學習相關文件,每當有與制度相關的文件下發后,應當月召開合伙人會議,討論更新相關制度。不要每年待檢查時才統一更新。各律師所可以參考其他所的制度建立本所制度,但要結合本所實際,不能生搬硬套。建議各所將本所已建立的制度重新討論,刪除不符合本所實際的條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更新相應的制度,打造適合本所的一套規章制度。

(二)做好立(結)案登記。各律師所應該由專人負責使用市律師統一發放的立案登記簿對案件進行登記,作為原始記錄備查;同時建立電子檔案登記,方便管理。結案可直接在電腦進行登記,每年打印成紙質文件歸檔。以上電腦記錄要做好備份工作。

(三)盡量做好質量監督卡的回收。因為新版的質量監督卡沒有印回執,很多律師所也遇上當事人不配合的情況。一是建議律師所盡量加強跟蹤,回收質量監督卡;二是可以使用年下發的“送達回執“,由當事人登記簽收。

(四)認真做好會議記錄。按考核辦法要求,各律師所每年至少召開全所會議次以上(年布置工作、年工作總結、年工作總結),合伙人會議可以不限形式召開,但是必須做好記錄,每年不少于次。每次會議結束,參會人員必須在會議記錄本上簽名。

(五)搞好文件的接收及傳閱工作。信息化建設已經漸有成效,現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律師的發文基本以電子文件為主,建議各所安排專人負責收文,并組織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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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首先,感謝管委會、軟件園、物管中心和同志們給予我這次展示自我的機會和舞臺。我叫×××,1962年出生。1983年畢業于浙江××,××工程專業,工程師;1983至1996年在××廠工作,歷任專業教師、技術員、設備分廠副廠長;1996年招入原發展物業公司工作,現為發展物業中心副經理。今天競聘的崗位是發展物業管理中心工程部經理。

我今天演講的主要內容分二個部分:一是我競聘工程部經理的優勢;二是談談做好工程部經理的工作思路。

回顧本人近年來的工作情況,可以總結為三個方面。

第一、盡職盡責為發展物業的初期建設鞠躬盡瘁。

1996年發展物業公司物業部組建初期百業待興,針對建筑設計及施工中的大量缺陷,我配合主管副總構建了物業管理部的基本架構,并力排眾議,從實際出發,力主建立一個精簡、高效的物業管理隊伍,并制訂了一系列初期的規章制度。在這一時期,工程部重點做了二項工作,一是自主編制了一套計算機物業管理軟件,使物業管理初步納入到現代化管理軌道;二是改造及改正了大量大廈設計、安裝中的不恰當、不適宜的缺陷,使得設備設施運行更安全、更經濟、更可靠。

第二、盡心盡力為發展物業的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眾所周知,發展物業經歷了多次變革,但我始終一如既往地尊重、支持各任領導的工作,維護領導的威信,愿當配角、甘作綠葉。辯證的看待自己的長處和短處、揚長避短,團結協作,做到:到位而不越位,補臺而不拆臺。在保證自己所管轄的工程部工作符合公司要求外,還為公司主編了一套“發展大廈物業管理制度匯編”及以后輔助編制了一系列管理制度,為發展物業管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并且不斷走向規范、走向成熟,貢獻了自己的光和熱。

第三、全心全意為發展物業的突破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

為了發展物業有一個更好的未來,我已積累了各種資料約10多萬字,計有《物業管理招投標方案》、《住戶手冊》、《員工手冊》、《質量手冊》、《安保手冊》、《企業CI手冊》、《管理表格匯編》、《管理制度匯編》、《合同協議匯編》、《設備操作規程匯編》、《應急處理程序匯編》等。

我沒有輝煌的過去,只求把握好現在和未來。今天,我參加工程部經理職位的競爭,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我有吃苦耐勞、默默無聞的敬業精神。在物業初創時期,我事必躬親,到過大廈的每個地方,摸過大廈的每個部件,工作上踏踏實實,兢兢業業,一絲不茍,充分體現出“特別能吃苦、特別能忍耐、特別能戰斗、特別能奉獻”的愛崗敬業的良好品質。

二是我有虛心好學、開拓進取的創新意識。我從學校畢業后,從沒間斷過學習提高。84年參加××省首批漢語言文學專業自學考試,連續二年合格,后因參加新廠籌建設計及以后的安裝、調試、運行等繁重的工作而中斷;為了進口設備籌建、安裝工作的需要,我又參加了英語言專業學習;在擔任設備分廠副廠長后,又針對所管工種需要,參加了電工、司爐、空調、管道等操作培訓;隨著進入發展物業公司工作,我又應工作需要,學習了電信、消防設備維護、安裝和保養知識;根據現代化物業管理和公司實際需要,我又自學了計算機操作和編程,掌握了計算機輔助制圖、設計;當國際軟件園入住我大廈后,我又很快掌握了網絡設計、施工和調試知識。現在為適應公司發展和自身學歷的需要,我正在讀物業管理專業大專。

三是我學以致用、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的務實精神。一直來我不唯書、只唯用,不唯虛、只唯實。我基本做到了文理貫通、機電一體,既有廣博的理論基礎,又有實際工作經驗,所以在我的工程技術工作中時常會揉和感性的審美元素和分析問題的融會貫通、解決問題的快捷實效;我水、電、暖、通、空、消防、電信、電腦、網絡皆有所學。我想,雖然我不是最專業,但我確實很全面,這對一個技術管理工作者來說,非常重要。

四是我有勇于實踐、敢于挑戰的求是精神。經過多個工作崗位的實踐鍛煉,培養了自己多方面的能力,能說,能寫,能干事,干成事。工作二十年來我思想活躍,愛好廣泛,勇于實踐、接受新事物快;同時我朝氣蓬勃,精力旺盛,工作熱情高、工作干勁足。我分別參加了二個2000多萬元投資的××廠的空調除塵專業設計、施工、安裝及調試,我還為多個工廠企業的水電專業設計、施工、安裝及調試,又為多個軟件、商貿企業裝潢、電氣、網絡專業設計、施工、安裝及調試,另為一物業公司設計了全套物業管理競標方案,并多次為大物業、控股公司上等級及技術問題獻計獻策、排憂解難。

五是我有嚴于律己、誠信為本的優良品質。我信奉誠實待人、嚴于律己的處世之道。我曾經多年在上百人的分廠工作,既要維護分廠領導的權威,又要和工人師傅打成一片,正因為具有良好的人格魅力和做人宗旨,同工友們建立了親如兄弟的深厚感情,受到了工友們的愛戴;到發展物業工作后,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斷加強個人修養,以“老老實實做人、勤勤懇懇做事”為信條,嚴格要求自己,尊敬領導,團結同志,得到了領導和同事的認同。

六是我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我在基層管理崗位,已達10幾年之久,從事物業工程管理工作,也有6年了,所管設備從未出現過大的事故。

綜上所述,我認為自己已具備擔任物業公司工程部經理的素質和才能。

那么如何做好一個合格又稱職的工程部經理呢,我認為首先應該認清角色、擺正位置、行權而不越權,到位而不越位,認真履行好本職工作,具體概括為“一個原則”、“二個中心”、“三個轉變”、“四個做到”。

“一個原則”就是上為領導分憂,下為住戶服務,以管委會領導提出的“三個滿意”為原則,作為全部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二個中心”就是圍繞服務與管理兩個中心,突出服務意識,以服務促管理,以管理帶服務,提高自身和部門的業務素質,搞好隊伍思想政治工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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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車間關于認真吸取重傷事故教訓,開展安全生產大反思、大檢查、大整頓活動的部署要求,著重檢查干部在工作作風方面存在的問題,觸及思想,反思作風,查找差距和不足,真正通過事故中問題的嚴重性和事故發生的必然性,強化"管你就是愛你,罰你就是疼你"、"嚴是愛,松是害"的意識,增強干部安全管理的責任感和危機感。下面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具體剖析和反思:

(一)自查反思情況

一、安全憂患意識不強,雖然在日常工作中能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但是對安全發生的問題沒能以"如臨深淵、如坐針氈、如履薄冰"的高度去看待,缺乏憂患意識,只要安全不出事就行,導致工作標準不高,管理不嚴。具體表現為對1.14事故的發生是兄弟站的事,自己所管理的車間沒出事,相對而言自己的管理工作是到位的,而沾沾自喜,慶幸車站領導抓得嚴,給了自己足夠的壓力,才不致懈怡,只看到安全成績在延長,自己也盡了職責,對安全持有樂觀的態度,沖淡了憂患意識、問題意識和問題到我為止的責任意識,這種想法對安全管理是有害的。

二、工作作風不扎實。對車間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掌握的不全面,對現場檢查不深入、不細致,對偏遠崗位在關鍵時間上盯控有不到位現象,管理方法滯后,對老職工存在的問題,說得的多,考核的少,用制度去管理的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思想政治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在加強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幫促整改上有不及時現象,對段領導倡導確立的安全管理"火爐子"理論宣傳不好,火燒的不旺,做到強化"管你就是愛你、罰你就是疼你"氛圍還有差距,少數職工還存在抵觸情緒和埋怨,說明履行職責尚有差距。

四、車間班子工作配合銜接上不夠密切,對副職和管理人員工作落實情況督促檢查的少,問責更少,布置完了的工作進展情況如何,有時不掌握,核心作用發揮不好。

五、對安全關鍵控制力度不夠,管理制度措施不少,究竟如何抓落實,潛心研究不夠,大的安全關鍵知道,但小問題得過且過,久而久之,不聞不問就會后患無窮。

六、在執行車間管理制度,檢查作業標準和聯防聯控中,不能從嚴要求,如職工學習、點名遲到,有活動時請假考核不嚴、不細,甚至不考核,時間長了,車間管理制度就失去其嚴肅性,對聯防聯控,預見性不強。

七、在聯系群眾方面,服務意識不強,與職工缺少交流,日常與職工溝通不夠,未能全面掌握了解困難職工的生活疾苦,還未能從根本上樹立起為職工服務的意識。

(二)原因分析

1、在加強理論知識學習方面,思想上存在懶惰意識,以車間日常事務忙為借口,強調客觀理由多,學習的自覺性不強,有時對上級精神的學習,存有應付思想,不能深刻領會精神實質,造成學習質量不高,政治思想覺悟跟不上當前鐵路跨越式發展的需要。

2、在安全管理方面,用制度去管理的意識不強。一是對車間的各項管理制度掌握的不全面,管理方法掌握的不具體,有依賴思想,認為車間的安全管理是主任們的事,不好過多的參與行政管理;二是由于對貨運各工種的業務知識掌握的還不全面,認為業務也不是一天兩天就能學會的,造成對現場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不能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解決處理。

3、工作中存在好人主義思想,有時處理問題不能做到一視同仁,對老同志出現的問題,說的多,考核的少,存在得過且過的思想。

4、不能及時掌握職工思想動態,對自身的要求和日常學習上還不夠,缺少必要的工作方法,滿足于現狀。

(三)整改措施

1、加強支部建設,深化黨內安全屏障工程活動。

抓好支部班子的學習和會議制度,抓好黨內安全生產分析,及時把握安全生產發展變化的動態和趨勢,找準關鍵性、傾向性問題,制定落實整改措施。

2、要撲下身子干,帶著職工干。高質量的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要多深入現場,對偏遠崗位加大檢查力度,對重點時間段進行重點盯控。

3、嚴格職工兩紀,敢于發現問題,對問題決不姑息遷就,把握好處理原則,做到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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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崗雙責”范圍

管委及所屬部門、鎮、街道辦事處實行安全生產工作“一崗雙責”制度,主要負責人分別對全區、本行業、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組織領導和綜合監督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管委負責人責任

(一)管委主要負責人職責。管委主任是全區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全區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并履行以下職責:

1、抓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上級黨委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決策、部署、指示的貫徹落實。

2、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并抓好組織實施。

3、建立健全并落實管委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

4、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管委重要議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重要問題。

5、定期組織、督促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整治活動。

6、建立健全激勵約束制度,落實全區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并加強考核。

(二)管委分管負責人職責。管委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具體負責全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1、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上級、管委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全區安全生產監管的辦法和措施。

2、受管委主任的委托,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會議,研究和協調處理安全生產中的重要問題。

3、組織并參加全區安全生產重要工作、重大活動。

4、督促、檢查有關部門、鎮(辦)的安全生產工作,責令有關單位和部門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

5、監控安全生產專項目標、控制指標運行情況,加強督促檢查。

6、督促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和水平。

7、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按規定啟動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三)管委其他負責人職責。管委分管其他工作負責人應當抓好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1、抓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管委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圍內的貫徹落實。

2、堅持將安全生產工作與分管工作同時研究,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考核驗收。

3、督促分管部門認真履行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適時組織開展并參加安全生產大檢查,協調重大事故隱患整治工作。

4、分管工作范圍內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按規定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協調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工作。

三、部門負責人責任

(一)部門主要負責人職責。區直各部門、鎮(辦)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和所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和所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1、抓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上級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門、本單位和所管行業領域貫徹實施、執行落實。

2、組織落實上級黨委政府、管委和有關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專項任務,及時研究解決本部門、本單位和所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

3、堅持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本部門、本單位和所管行業領域的業務工作同時研究,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考核驗收。

4、組織和領導本部門、本單位和所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化建設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實。

5、明確建立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并保證其工作條件。

6、本部門、本單位和所管行業領域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按規定啟動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二)部門分管負責人職責。區直各部門、鎮(辦)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具體負責抓好本部門、本單位和所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1、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上級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和所管行業領域的工作實際,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

2、受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委托,主持召開本部門、本單位和所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貫徹上級指示,分析安全形勢,部署工作任務。

3、組織本部門、本單位和所管行業領域開展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化建設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本部門相關業務科室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參加安全生產重要活動。

4、督促、指導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和水平。

5、本部門、本單位和所管行業領域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按規定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三)部門其他負責人職責。區直各部門、鎮(辦)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抓好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管委領導班子成員要嚴格按照“一崗雙責”要求,認真履行好職責,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全體領導班子成員共同抓的良好局面。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提高認識,加大安全生產工作力度,真正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層層分解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從組織領導、工作制度、監管力度、安全投入、隱患整改等各個方面,采取有效、有力措施,嚴格執法,確保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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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 財務風險管理 問題 策略

一、我國企業財務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風險觀念較差

財務風險的存在具有客觀性,然而在當前的企業管理工作當中,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風險觀念較差,缺少一定的風險意識。有不少的財務管理者對風險的本質未能夠進行準確的把握,覺得只要管理好資金,就不會出現財務風險,進而對財務風險放松了防范和警惕,這使得財務風險出現的幾率提高。當前,我國的一些企業還未認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針對財務人員的培訓也僅僅是敷衍了事,導致不能夠提高財務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

(二)企業的管理制度不夠健全

企業風險管理的基礎是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企業財務風險出現的根源常常就是企業的管理制度不夠健全,不少的企業仍然實施家族企業的模式。在這種企業管理制度下,不能夠保障債權人與中小投資人員的利益,企業的籌資活動成為了圈錢的行為,企業所籌集的資金被企業的管理人員與大股東轉移,不注重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從而導致企業的破產。在這種企業管制制度下,企業決策者的責任與權力不能夠統一,財務決策的效率較低。企業的所有事務都是由董事長一人所管轄,其它的董事與監事會形同虛設。這樣就會使董事長的權力膨脹,很容易使企業面臨財務上的風險。

(三)企業適應外部環境的能力較差

企業的發展跟企業所處的環境是密切相關的,這里的環境指的是影響企業財務活動的一些外部因素。眾所周知,在通貨膨脹的沖擊下,導致企業的資金出現短缺,貨幣資金貶值,實物性資金有所升值,這提高了資金的成本。利率的改變就會出現利率風險,這主要包括不能履行償債義務的風險,產生利息的投資出現虧損的風險,以及支付過多利息的風險。環境因素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企業的財務風險,環境因素是企業不能夠進行約束或者是加以改變的,只有去適應。再者是較難預測外部環境變化的,外部環境的改變就一定會對企業的財務活動產生影響。我國企業的適應能力與創新能力較低,如果發生新的情況,就不能夠積極主動地思變,以適應外部環境的改變,這勢必會影響到企業的財務。

(四)缺少防范企業財務風險的策略

主要表現為不能夠有效地應用財務杠桿,企業缺少防范財務風險的策略。有些企業在不考慮財務風險的前提條件下,盲目地追求融資效應,有些企業不重視財務杠桿的作用,倡導零負債,走向了一個極端。企業缺少財務預警模型,這主要表現在任何的財務模型都需要最為理想的公開財務指標來對財務危機進行預測,財務預警的模型存在很多的不足之處,不具有穩定性,應用不同樣本的預警模型存在著明顯的差別,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同一種模型的應用范圍受到限制。并且主要是在上市企業應用財務預警模型,而一些民營企業與私營企業的應用較少。

二、解決我國企業財務風險管理存在問題的策略

(一)增強財務管理者的風險防范觀念

增強財務管理者的風險防范觀念,是企業防范財務風險不可缺少的前提。在財務管理的每一個環節都存在著財務風險,每一環節工作上的失誤都會使企業面臨財務風險。財務管理者一定要在財務管理工作的始終貫穿風險防范的觀念,財務管理者要不斷地提高自身的素質,且要增強自律意識,財務管理者需要從以往的“作賬型”轉向“多面型”,不但要具有收集、分析和過濾財務信息的能力,而且還要具備準確的、敏感的判斷財務風險的能力,能夠估計與發現一些潛在的財務風險,在應用相關的理論知識進行分析的過程中,可以判斷當前形勢下的風險,并且能夠提出解決問題的策略。

(二)健全風險管理機構,完善企業的管理制度

企業的財務風險管理具有多樣性與復雜性的特點,這就需要企業一定要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管理機構,以加強企業的財務風險管理,只有實施系統化的企業財務風險管理,才能夠有效地防范企業的財務風險。企業可設置財務風險管理處,以有效地分析、預測、監控企業的財務風險,及時地發現和化解風險,并不斷地完善風險控制機制。此外,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和管理制度不完善就是高風險的表現,為此,企業需要健全管理制度,以增強風險防范和控制能力,實施科學的管理和決策,以形成制約機制、激勵機制和決策機制。其次,創建監督控制制度,尤其是要注重內部審計,預算管理,會計監督和授權批準。再次,分別設立會計與財務,企業的領導分開管理,各自設立管理中心。最后,充分地體現出內部審計人員和審計機構的作用來,做好內控的風險估計與評審。

(三)轉移財務風險的策略

轉移財務風險指的是把風險性的財務活動通過一些形式轉移給其他的個人或者是經濟實體,進而減少或者是消除財務活動所出現的風險。轉移財務風險主要有下面的兩種方式: 一是保險轉移法。對企業來講,這是轉移財務風險的主要方式。二是非保險轉移。非保險轉移指的是把相應的風險轉移給專門的部門或者是機構,比如把一些有特色的業務與產品轉移給具備專門的設備與人員,技能與經驗都比較豐富的企業去完成。這種轉移方式的特點為通過免責約定或者是契約關系來對風險進行轉移,不需要支付控制費和保險費,只要靈活地應用談判技巧,合同條款,法律知識等手段簽訂合同就可以了。

(四)增強企業對外部環境改變的適應能力

目前形勢下,我國的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競爭是不可避免的。為了使企業更好地適應不斷發生改變的財務管理外部環境,企業一定要對外部環境進行分析,掌握財務管理外部環境的變化規律,在不斷地創新中獲得進一步的發展,及時地調整財務策略。此外,不斷地吸收和引進西方發達國家先進的財務管理模式,以實現財務管理的目標。

參考文獻:

[1]王秀萍.企業財務風險管理的表現形式及其管理措施[J].企業家天地(理論版).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