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金融監管的建議范文

時間:2023-08-08 17: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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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金融監管的建議

篇1

一、入世對我國金融監管工作的主要影響與沖擊

對于我國金融業而言,入世是一把“雙刃劍”,既帶來了機遇又面臨著挑戰,其影響是十分深遠的。入世的機遇是潛在的,而挑戰卻是現實存在的。這種挑戰,除了加劇國內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之外,還在于給金融監管工作帶來前所未有的影響與沖擊。

(一)在監管理念上,要求逐步向國際慣例進行靠攏。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三大監管主體作為國務院下屬的行政部門,自成立之日起就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目前金融監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在國外,越來越多的國家拋棄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隱性保證的行政管制,更多地注重金融監管的安全與競爭、成本與效率的研究,由原來監管機構對監管對象的嚴格監管走向二者的協調配合,由行政命令式的限制性監管走向鼓勵金融創新,體現的是市場主導和自擔風險這兩大重心,金融監管也越來越借助于市場參與者約束、金融機構內部約束和社會外部監督約束。可以預見,5年的金融對外開放緩沖期,也正是我國金融監管理念不斷更新并逐步向國際慣例進行接軌的過程。

(二)在制度安排上,要求正確處理分業與創新的矛盾。在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下的分業監管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各司其職,分別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實施監管。這一體制盡管符合我國金融發展現狀,幾年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由于國外銀行、保險、證券三業的界線逐漸模糊,金融創新日益多元化、綜合化,外資金融機構全方位一攬子業務服務制度將對我國金融業現行的單一服務方式帶來強烈沖擊。在此背景下,要求金融監管當局轉變觀念,加強協調與合作,在現有的體制下適時調整監管方法和思路,積極尋求現有金融法律、法規的支持,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采取更加靈活的措施,以監管創新促進金融創新,正確好處理分業與創新之間的矛盾。

(三)在手段運用上,要求朝多元化、現代化的方向邁進。從國外來看,西方國家監管當局越來越注重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等多種手段的綜合運用,目前基本實現了多種監管手段的互補和統一。同時,為適應經濟、金融全球化和實時監控、處置風險的需要,監管當局加快了現代化的進程,建立了以網絡化、電子化為特征的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降低了監管成本。在我國,金融監管手段單一,電子化水平不高,不能做到監管機構和監管機構之間、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之間、監管對象和監管對象之間信息的實時共享。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陸續進入和金融創新的縱深推進,監管當局面臨著監管對象復雜化和監管范圍擴大化兩大現實問題,因此在監管手段上必須盡快向多元化、現代化目標邁進。

(四)在隊伍建設上,迫切需要建立一支職業監管隊伍。一方面,基層監管機構中監管人員占比過低,且現有監管人員大多沒受過正規的高等教育,缺乏系統的、專業的金融理論基礎,加之難以得到充分的再深造機會,對新的金融監管理論和技術普遍缺少深入的認識和理解,不能及時地把豐富的實踐經驗與理論知識相結合,復合型監管人才十分缺乏。另一方面,入世后,具有豐富人力資源開發經驗的外資金融機構在將目光瞄準國內金融機構的同時,也會積極爭取監管人才的加盟。在優厚的待遇,良好的培訓機會,誘人的升職條件面前,現有監管人才的流失將不可避免。面對壓力,只有走國外發達國家的精英監管、專家監管之路,培養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職業監管隊伍,才能適應新的形勢發展的需要。

二、對改正我國金融監管工作的幾點政策建議

(一)更新監管理念,突出風險監管。做好金融監管工作,必須要有先進的監管理念作鋪墊。畢竟,理念是起引導作用的,理念決定觀念,觀念主導思路,思路形成對策。目前,監管當局實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監管、合規性監管,風險性監管沒有實質性進展,普遍缺乏的是安全、效率觀念,這就導致金融業整體運行效率不高,風險問題屢控難禁,層出不窮。因此,在入世的背景下,首先要解決的便是監管理念問題,樹立起安全與競爭、效率與成本并重的思想,在確保金融穩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徹底拋棄傳統意義上的行政式的限制性監管,改進現有的合規性監管方式,進一步突出風險性監管這一重心。在制定和實施監管政策、措施的過程中,監管當局要充分考慮到其對競爭、效率和金融創新產生的影響,進而采取更加靈活的的監管政策和手段,并不斷進行監管創新,創造有利于競爭和金融創新的外部環境,達到安全與效率的最佳平衡。

與限制性監管、合規性監管不同的是,風險監管主要參照《巴塞爾協議》和《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等有關規定,關注的是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各種不同類型的風險,強調的是金融機構的內部風險管理和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風險的審慎評估,以充分發揮金融機構自身監管的能動性,提高其自身風險監控水平。在具體監管實踐中,通過實施系統性、連續性的風險監管,使監管當局能夠站在一個整體、歷史的高度,對金融機構做出一個比較客觀、公正的評價,在縱向和橫向比較中發現問題,尋求解決問題的正確途徑,真正體現出監管的靈活性和前瞻性,在發展中防范和化解風險,進而實現“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這一終極目標。

(二)強化人本管理,堅持依法監管。應對入世,關鍵的問題在于人才。作為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人的問題解決了,工作效率也就上去了。金融監管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從決策到傳達再到執行,監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質的復合型的監管人才。為此,監管當局必須強化人本管理理念,對現有的監管人力資源管理體制大膽進行改革,破除“論資排輩、求全責備、求穩怕亂、瞻前顧后”的思想,樹立“任人唯賢、用人之長、重視人才、培養人才、使用人才”觀念,鼓勵人才脫穎而出,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要制訂切實可行的人才培養規劃,營造一個良好的人才培養氛圍,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激勵機制,建立完善人才培訓網絡,以吸引人才、發現人才、用好人才,迅速提高金融監管隊伍的整體素質,進而建立一支以精英監管、專家監管為主導的精干、高效的職業監管隊伍,適應日益復雜的金融形勢,應對入世所帶來的各種挑戰。

5年緩沖期之后,我國將取消市場準入中的非審慎性的限制措施,實行透明度原則,外資金融機構充分實現國民 待遇,這對監管當局依法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對監管當局來講,一方面,要進一步增強法治意識。通過定期舉辦培訓班、研討會等形式,組織監管人員集中學習新的監管法規和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與標準等內容,增強監管人員的法治意識,牢固樹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依法監管思想。另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立法。對于與國際慣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規文件,或者法律、法規之間相互抵觸的,要毫不猶豫地清理、修訂、廢止;對于金融監管中的一些具體操作若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或者只是以部門行政文件來進行明確的,要抓緊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對已出臺的金融法律、法規,抓緊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解決當前金融監管中無法可依和有法難依的問題,避免出現金融監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風險。

(三)改進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率。加入WTO后,金融政策、經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這就要求監管當局適應新形勢,推出新舉措,解決新問題,切實提升監管效率。首先,在監管手段上,由單一走向多元。即從過去的以行政手段為主過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三者之間的協調配合,優勢互補,不斷豐富和創新監管手段。其次,在監管層次上,走科技監管之路。要加大對監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監管的網絡化、電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實現監管機構內部之間、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之間、監管對象之間的信息共享,避免監管時滯和高成本,確保監管質量和效率。再次,在成效檢驗 上,建立監管指標的考評機制。要根據各金融機構的不同特點,制定銀行、保險、證券業量化指標,從風險監控、效益性管理、經營業績等多方面形成一套完善的量化指標與考評機制,并將考評結果向社會公布,提高金融業的信息披露透明度。

此外,在監管方式上,注重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的協調統一。在改進和提高現場監管的效能上,以合規性檢查為前提,以風險性監管為主題,同時借助外部審計師、外部會計師、律師和外部評級機構等中介力量,對有問題的機構進行重點監管,確保問題及時發現、及時糾正;在完善非現場監督體系方面,既要堅持審慎性會計原則,更要做到謹慎原則與彈性原則、合規性指標與風險性指標相結合,通過對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比率、大額單筆貸款風險、外匯風險等重要指標設置一個合理的監管指導線(最低比率),對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管、資本控制與風險處置等措施,充分發揮非現場監管的早期風險監測、識別和預警功能。

篇2

    一、問題的提出

    在當前眾多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研究中,大多貫穿著一種思路:金融危機后以美國為代表的分業監管模式為適應綜合經營需要逐漸向統一監管模式轉變,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也需采取相應變革措施,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筆者并非絕對否認金融統一監管模式的合理性,但對上述思路的論證方式仍然存有疑慮。第一,按照法律移植和制度借鑒的基本原理,僅有國外法制變革的現實而缺少對該制度在中國本土適應性的論證,提出法制借鑒的理由充分性是不足的。第二,金融體系的統分,起碼包括人員機構、經營業務、金融監管和法律規定等多個層面,并非是一項“統一”的理念或號召就能夠瞬時解決的宏觀問題,而應當選擇合適時機和步驟逐步完成。[1]這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我國 1999 年制定《證券法》時選擇美國式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按照金融產品保障、儲蓄和投資功能的基本分類,建立了“一行三會”為代表的金融監管體制。如今面對金融產品功能混合、金融業務綜合經營、金融集團機構發展的客觀現實,在采取逐步改進金融監管體制的方式下,如何區分金融產品功能以及確定相應金融監管機構將成為一項重要任務。此外,面對非正規金融的沖擊,銀行或證券監管部門是否應當介入、如何進行分工合作、如何對具體金融產品或行為定性管理等,也都是較為棘手的問題。筆者認為,上述問題的解決,僅有金融監管的宏觀理念和制度變遷描述是不足的,還必須深入到細節問題上,有必要從根本上擴張“證券”概念及范圍,這樣,才能對當下金融監管職責分工以及今后金融經營與監管的逐步融合,作出較為有力的回應。

    二、中國《證券法》中“證券”概念的不足

    按照 2005 年修改的《證券法》第 2 條對該法調整范圍的界定,該法調整“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同時,“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1999 年《證券法》制定時,有一種觀點認為,《證券法》應當調整所有證券(包含其衍生品種)的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另有一種意見認為,“我國證券法所調整的證券關系主要是股票、公司債券等基本證券的交易活動,而對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活動在公司法已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實踐中的新情況作出補充性規范。此外的其他證券,即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投資基金券等,……需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規加以規范”。[2]立法者采用后一種調整范圍的觀點,稱此舉是基于“基本法理、立法慣例、現行體制和立法技術幾方面的綜合分析”。[3]這在學者看來屬于一種“過渡階段”立法。這種用經濟發展的“過渡階段”來解釋立法或修改法律的意圖并不具有充分的說服力,在修改《證券法》過程中對“適用范圍和適用對象的問題,已經成為執行《證券法》的一個非常關鍵性的問題”,“在沒有分散型法律、法規設計的情況下,統一型法律已經先期出臺了,其調整對象‘寬’比‘窄’好”。[4]然而,在 2005 年該法修改時,對法律調整的證券種類僅增加了“證券投資基金份額”一種;關于“證券衍生品種”的法律適用,《證券法》原則規定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實踐中,僅有中國銀監會在部門規章的層次上于 2004 年《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3 條中規定“衍生產品”是一種以“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為基本種類的金融合約,或者是包含上述一種或多種特征的結構化金融工具。修改后的《證券法》實施以來,國務院并未根據法律授權認定過“其他證券”的種類??傮w上,我國目前《證券法》中的證券概念是以股票、債券為基本類型,相關證券發行、交易中的審查批準、信息披露、不當交易控制、法律責任等制度也基于此種證券概念的界定而構建。

    面對以股票債券為基本證券形式而演化的金融衍生產品的新發展,現有立法中的證券概念顯然偏窄而不利于法律對金融實踐進行規制。國外法制經驗是,“多數國家和地區的證券法都對證券范圍有所規定,但通常是按照‘功能標準’對證券種類進行不完全列舉。功能標準,是指按照某種權利證書是否符合證券的基本屬性和功能來判斷其應否歸屬于證券,而不是按照該種證書是否被冠以證券之名而進行判斷。所謂不完全列舉,是指證券法只能列舉證券的主要和常見類型,而無法全部列舉各種證券形式”。[5]因此,有學者提出了需要擴大《證券法》中證券概念的建議,“在列舉法定證券種類的基礎上引入一般性的概念,為證券監管機關判斷某種金融投資商品是否屬于‘證券’提供判斷標準”。[6]如此,學理上需要探究說明的問題是,如果從列舉角度無法完整概括證券種類,是否可能設定兜底性條款或實質性標準來說明證券特征,以使監管執法及司法部門明確判斷金融產品是否具有證券屬性、是否適用證券法規范或比照相應原則進行規范管理。

    三、證券概念的比較法研究

    大陸法國家的法律傳統習慣于從上而下的體系構建和相關概念種屬確定或比較鑒別,以此確定某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學者通常從兩個層面提煉證券概念的特性。其一,證券是一種記載于某類介質上的權利憑證,由此其屬于法律中書證的范疇。由于證券法上證券通常表彰的是財產權利,并且按照該財產權利與證券介質之間的關系,證券概念被縮限在有價證券的范疇中。其二,證券是財產權利的憑證,其與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具有密切聯系,兩者的區別是證券被等額劃分或標準化,以及隨之而來的是份額的自由轉讓,因此證券被認為具有標準化及流通性的特點。在大陸法學理中總結證券的特征為:證券是一種投資收益權憑證、是一種占有憑證、具有流通性和風險性。[7]學者進一步將有價證券區分為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并認為證券法中的證券為資本證券,而貨幣證券為票據法的調整對象。[8]

    此種證券概念界定方式能夠勾畫出證券法上證券在民法書證或廣義證券體系中的地位,便于從形式上定位證券概念。然而,此種方法注重形式比較,沒有解釋出區分商品證券、貨幣證券或資本證券的實質,在足智多謀的金融投資者面前這種證券概念可能被突破。例如,美國 SEC V. W.J Howey Co.案[9](以下簡稱“Howey 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該案中交易對象以果園和果樹等實物資產為表現形式,并不能排除法院對事實上存在證券的實質性的司法認定;而在 Reves V. Ernst & Young[10]案(以下簡稱“雷維斯案”)中,作為投資工具的表現形式是農業合作社簽發的見票即付的本票,但在案件具體情境中美國最高法院依然將該案中的本票認定為證券。

    以上述案件為例,筆者明顯感到,如果以大陸法慣常使用的證券形式概念和種類列舉方式,將會出現法律規制漏洞的問題。相較而言,以美國法為代表的證券法制較為注重法律關系的實質性,“聯邦最高法院采取了重經濟現實輕法律術語、重內容輕形式的分析方法。也就是說,不管你在形式上叫什么名字,是‘服務合同’還是‘買賣合同’,只要在經濟現實上與證券一致,就按證券論,要求登記披露,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反過來,即使其名字叫‘股票’,如果不具備股票的基本特征,還是不能按股票論”。[11]

    美國證券法制中對證券的概念界定,實質上是采用雙層認定體制。首先,美國 1933年《證券法》第 2 條 a 款及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第 3 條 a 款第 10 項都有對“證券”種類的列舉式規定。其次,司法機關在具體案件中可以裁判認定證券的情形。盡管美國聯邦及州立法中對證券概念進行了頗為詳盡的列舉式規定,但實踐中具有證券性質的金融工具種類表現形式更為多樣。因此,司法機構承擔了在具體案件中判斷金融工具是否屬于證券以及是否需要接受證券法律規制的任務。美國聯邦法院通過判例,確立了幾項證券判斷的重要規則[12]:第一,盡管股票作為證券的一種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明確的,即股票的特征是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并享有投票權及承擔責任;但如果案件中金融工具不符合上述股票的基本特征,法院還應當判斷其是否屬于投資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來判斷其是否屬于證券概念;第二,投資合同成為法院認定證券法列舉證券種類之外的金融工具,或是對金融工具證券定性存在爭議情形下的基本概念。事實上,美國借助投資合同這一含義不甚明確的概念,實現了法的穩定性和對經濟社會發展適應性的平衡,由司法機構承擔了面對實踐不斷產生、花樣翻新迅速的證券類金融工具性質的認定工作。

    受美國證券法的影響,日本《證券交易法》第 2 條也采用列舉方式規定所調整證券的種類。[13]該條在詳盡列舉各種類有價證券之后,還概括性規定可適用證券交易法的“證券交易委員會因公益或保護投資者認為必要且適當,根據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規定的其他證券或證書”情形。為應對交易商品多樣化趨勢、重構資本市場與金融市場之間的秩序,特別是吸收證券化關聯商品的法律規制需要,日本 1998 年修改《證券交易法》時增加了第 2 條第 18 項,即在列舉第 1-17 項之外,法律概括性規定“斟酌流通性以及其他因素,為確保公益或保護投資者,認為有必要,政令(《證券交易法實施令》1 條)規定的證券或證書”。[14]2006 年,日本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時,將“證券”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盡管立法并未對“金融商品”進行明確定義,但為適應各種基金實踐需要而導入“集合投資計劃”定義,即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2 條第 2 款第 5 項規定“集合投資計劃是指民法上的合伙、商法上的隱名合伙、投資實業有限責任合伙、有限責任事業合伙、社團法人的社員權以及其他權利,享有通過金錢出資進行的事業而產生的收益分配或該出資對象業務相關的財產分配的權利”。[15]盡管日本學者認為日本金融改革立法尚未最終完成,但從“集合投資計劃”概念的導入,到對有價證券概念定位采用“經濟實質性標準”的做法,顯然是受到美國“Howey 案”判決的影響。這為日本《證券交易法》進行大幅度修改而變身為《金融商品交易法》,并使該法規制所有具有投資性金融商品,奠定了根基。

篇3

[關鍵詞]后危機時代 金融衍生品 套期保值 金融監管

金融衍生品以其不可替代的套期保值和投機功能為交易主體提供了豐富多樣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理財和避險工具。但金融衍生品設計復雜、組合多變,本身蘊含了極大的交易風險,若運用不當,非但未規避原有的風險,還可能產生新的風險。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企業將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價格、利率、匯率風險等,因此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品規避風險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但由于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起步較晚,又經歷2008年金融危機的沖擊,目前在企業的衍生品交易和監管中還存在很多問題,本文將針對這些問題探討對策。

一、后危機時代企業金融衍生品交易和監管中的積極變化

1、企業方面的改進

企業方面的顯著變化在于利用衍生品理財和避險時更加科學和審慎,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范交易風險,以避免重蹈深南電、中信泰富等企業的覆轍。具體而言,一是部分企業加強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二是引進金融衍生品交易專業人才,三是通過向專業機構咨詢后再從事交易等等。這些積極變化可以以深圳康佳集團為例加以印證。深圳康佳集團2009年底制定和出臺了嚴格規范的金融衍生品投資管理制度,對衍生品投資的審議程序、風險控制及后續管理等事項做出具體規定,并高薪引進衍生品交易的專業人才。對衍生品投資有類似舉措的國內企業還有很多,如中興通訊、國電長源電力、中信海洋直升機股份有限公司等,這些企業都從前期國企衍生品交易巨虧事件中意識到了自身存在的風險、漏洞和問題,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2、政府方面的改進

金融危機過程中眾多國企的衍生品交易巨虧事件,企業風險意識淡薄、內部治理結構缺陷、套期保值和投機目的交織等是決定性內因,但政府對衍生品交易重視程度不夠、監管體系不完善等因素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危機過后,政府針對衍生品市場發展和交易監管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積極措施,以規范企業衍生品交易行為、降低交易風險、促進衍生品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具體措施包括:一是頒布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制度建設。如2009年3月24日和7月9日,國資委先后下發通知,要求各央企集團總部加強衍生品業務監控,并及時向國資委上報從事衍生品業務的情況;2011年1月27日,銀監會了《銀行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管理辦法》,從總則、市場準人、風險管理、產品營銷與后續服務、罰則等方面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品業務進行系繞性規范。二是增加衍生品交易品種。近兩年央行相繼推出了債券遠期、人民幣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外匯遠期、外匯掉期等衍生產品,2010年4月16日又成功推出了滬深300股指期貨,堪稱我國衍生品市場發展過程中的里程碑。

二、后危機時代企業金融衍生品交易和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微觀方面

(1)企業對金融衍生品存在新的認識誤區。眾所周知,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此次金融危機的導火索,加之近年來媒體對我國企業衍生品交易巨虧事件的報道,一些專家學者還公開大肆批判金融衍生品,更進一步扭曲了公眾對金融衍生品的認識,很多企業主觀上無限放大衍生品風險,而忽視衍生品在理財和避險中的積極作用。很多資金、技術和人才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近期內不考慮利用金融衍生品進行財務管理。小企業對金融衍生品的態度更加消極。這種因噎廢食、糾枉過正的反應正是此次金融危機和企業衍生品交易巨虧案例消極影響的具體體現。

(2)企業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程度低。金融危機后我國企業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比例依然很低,數據表明,只有少數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才將金融衍生品運用于財務管理中,這與西方國家企業的普遍參與形成鮮明對比。根據ISDA2009年的一份報告顯示,世界500強企業中有471家涉足衍生品市場進行風險管理,占比高達94 2‰而我國入選世界500強的企業利用衍生品的比率只有62%,不僅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幾乎100%),也落后于韓國(87%)和中國臺灣(80%),與國際平均水平83.33%也相去甚遠。世界500強企業尚且如此,中小型企業利用衍生品的比例則更低。

(3)企業盲目選擇場外交易。場外交易的不透明和高風險性是導致眾多企業衍生品交易頻頻失利的主要原因,深南電、中國遠洋事件已經向我們敲響了警鐘。然而在后危機時代,仍有企業盲目進行場外衍生品交易,廣東東凌糧油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該公司是我國內資食用油行業中規模僅次于中糧集團的產業龍頭。2009年該公司年報顯示,衍生品交易出現了6546萬元的巨額虧損,其中大豆期權合約虧損6276萬元。鑒于目前我國期貨交易所中尚無推出大豆期權合約,所以可以推斷該公司進行場外交易是導致巨額虧損的根本原因。

(4)金融衍生品專業人才依然匱乏。金融危機中企業衍生品交易虧損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專業人才的匱乏,危機之后這一問題依然存在。目前在進行衍生品交易的企業中,基本上沒有引進金融衍生品交易人才,而是由財務人員代為從事衍生品的交易及管理事項,很多交易人員對衍生品交易的風險缺乏基本了解,甚至看不懂英文交易合同,只能靠投行的翻譯和介紹了解相關信息,在與國際投行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時很難做到公平交易和對等談判,交易虧損在所難免。

2、宏觀方面

(1)政府對金融衍生品的關注和重視程度不夠。長期以來,大多數公眾對金融衍生品的內涵、功能、風險、定價等知識知之甚少,這一狀況很大程度上要歸咎于政府對金融衍生品的重視和關注程度不夠,未充分認識到衍生品在企業理財和風險控制中的重要功能,未采取積極措施培養衍生品交易專業人才,更未在全社會范圍內推廣普及金融衍生品知識,未能為各類交易主體提供良好的學習金融衍生品知識的平臺。

(2)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不完善。具體體現在:一是場內市場發展緩慢,交易品種較少。目前僅包括債券遠期、人民幣利率互換、銀行間外匯遠期、外匯掉期等業務,缺乏期權、互換等衍生產品,很多特定金融風險管理工具尚未開發。二是投資者范圍不廣。目前推出的債券遠期交易和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試點,均是面向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的,一般投資者的避險需求難以滿足。三是國內金融機構產品開發設計和市場營銷能力欠缺,企業在風險管理工具的選擇上受到限制,部分有保值需要的境內企業只能參與境外投資銀行提供的場外衍生品交易,也為交易失利埋下伏筆。

(3)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架構不合理,監管體系不完善。目

前我國實行的分業監管架構不適應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需要,因為衍生品交易主體主要是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者,這些機構一方面有各自的主管機構監管,但同時場內衍生品市場由單一部門監管,必然導致多頭監管、相互協調的局面,衍生品交易的高風險性客觀上要求監管的及時性,而機構之間的協調需要時間,很可能會因為監管機構的認識和行動時滯導致交易虧損。此外,行業協會及交易所的自律機制尚不健全,電加大了交易風險。

三、后危機時代提高金融衍生品運用效率的措施

1、微觀方面

(1)正確認識金融衍生品,引進和培養專業人才。綜合危機前后企業對金融衍生品的錯誤認識,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片面強調衍生品的避險和套利投機功能而忽視風險的激進態度,二是片面放大衍生品風險、忽視衍生品在理財和避險中積極作用的消極態度。為此,企業首先應辯證看待和客觀評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功能和風險;其次,企業應積極培養和引進金融衍生品方面的專業人才。以改善在衍生品交易中與國際投行等對手的不對稱地位,提高金融衍生品交易成功的概率。

(2)堅持套期保值原則、不做投機。企業在衍生品交易中,應充分考慮自身的避險需要和風險承受能力,謹慎選擇交易品種,套期保值金額要完全對沖,避免交易過程中產生新的風險。如在期貨交易中,期匯交易總量應與同期的現貨交易總量相適應,避免頭寸暴露;在期權交易中,只做風險有限收益無限的期權的買方,不做風險無限收益有限的賣方等。

(3)完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建立科學的風險控制制度。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董事會的組織結構和人員構成,形成董事會的內部制衡機制,將風險化解在決策過程之中。二是建立科學合理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形成由風險決策、風險監測和風險控制三部門組成的相互牽制的風險控制體系。三是建立高管層的責任追究制度。強化董事的勤勉與誠信,確保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有效監督,建立健全經理層激勵約束與績效評價機制。在衍生品交易中,應充分發展理財專家的作用,限制外行經理層的權利。

(4)堅持場內交易,避免場外交易。場外市場交易的主要特征是合約的非標準化和一對一交易,其實質是一種私下交易。由于交易過程比較隱蔽、信息不對稱、市場流動性差、缺乏據以進行逆向操作以對沖頭寸的競價機制和清算系統,所以大大增加了交易風險。此外,因不涉及公眾投資者,場外交易也是政府監管的“真空地帶”。中航油的航空煤油期權交易巨虧就是在新加坡紙貨市場(場外市場)交易中產生的。交易所內交易則相反,具有和約的標準化、交易公開透明、流動性強、政府監管到位等優勢,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的系統風險。

2、宏觀方面

(1)政府應加大對金融衍生品的推介力度。一是政府組織金融機構和高校科研機構等共同參與,針對企業高管層普及衍生品知識,介紹典型成功和失敗案例,提高企業對衍生品交易的認知度和參與度。二是政府出面,走出去和請進來相結合,引進和培養一大批金融衍生品專業人才,逐步改變企業與衍生品交易對手的不對稱博弈局面。如政府可鼓勵高校開設金融衍生品專業,加大對金融衍生品課題的研究投入,使高校成為培養金融衍生品人才的搖籃。三是政府出資建立衍生品模擬交易機構,對外提供衍生品交易前的決策過程及方法、交易過程中風險監測控制方法、出現異常情況時的應急處理及止損方法,并鼓勵企業參與模擬交易過程,為現實中的衍生品交易打下基礎。

(2)優先發展場內金融衍生品市場。場外與場內市場之間存在某種程度的可替代性,但兩者的區別非常明顯:場外交易由于是一對一交易,存在較大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另外場外交易缺乏市場價格信號的引導,交易效率大大降低。而場內由結算所作為中介,可以極大地降低信用風險,并且具有較強的流動性。作為新興的金融衍生品市場,我國現階段的金融、信用環境欠佳,發生違約的可能性較大,應當優先發展場內金融衍生品,場外市場作為有益的補充。

(3)加強政府監管架構的調整與協調。盡快建立起以中國證監會為場內衍生品市場監管主體、交易所和行業自律為輔的立體監管格局。首先,應加快立法建設,為衍生品交易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完善的交易體系,保證交易活動的有序進行。其次,強調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和監督,以保護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和保持市場的流動性和高效性。再次,重視行業和企業自律。在國外,行業自律組織屬于衍生品市場三級監管體系中的一級,是對政府宏觀監管的重要補充。

(4)成立專門的衍生品交易機構,為企業衍生品交易提供服務。目前我國參與衍生品交易的主要是國有企業,在專業人才匱乏、交易技能低下的現階段,為盡量降低國有企業衍生品交易風險,保護國有資產的完整性,建議由國資委出資成立專門為國有企業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機構,高薪聘請金融衍生品人才。有理財或避險需求的國有企業可與該機構簽署委托交易協議,由該機構全權負責金融衍生品交易。而對于有衍生品交易需求的中小民營企業而言,則可借助專業投資機構從事交易,以充分發揮專家理財的優勢,有效降低交易風險。

[參考文獻]

[1]陳志軍、魏鳳蓮:我國衍生金融工具發展的探討[J]科技信息,2009(6)

篇4

[關鍵詞]金融監管;分業監管;混業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35-0036-01

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經濟發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金融體系具有天然的脆弱性,金融風險的積累很容易誘發金融問題。自從我國加入了世貿組織后,我國的金融行業將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與國際金融的發展緊密相連,在此環境下,我國應盡快改革與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對于確保我國金融業的安全性、效率性和高效性有著重要的意義。

1 我國當前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各金融監管機構根據不同的授權,實行分業監管,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在我國目前的政體安排與現實國情條件下,這種“金融消費者(存款人、投資者、投保人等)―中央銀行(國務院)―監管機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委托鏈條設計,能充分保證監管者獨立行使監管職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金融創新和金融自由化的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存在的問題也日益凸顯,主要包括:

1.1 金融監管存在“真空”

機構設置的監管“真空”。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格局下,人民銀行有自上而下系統的機構組織,而證券業和保險業由于是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的,監管機構只設到省級,對省以下的金融業態缺乏有力的監管,而人民銀行又無權或無法行使監管。如果證監會和保監會將監管的分支機構設到縣市又缺乏規模經濟,監管成本過大。組織體系的監管“真空”。我國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不健全,“一行三會”雖各有分工、各有工作側重,但是相互之間仍存在職責不清、相互扯皮的問題,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正逐步加強,原有的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的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進而出現金融監管“真空”,從而降低了整個金融監管的效率。金融監管范圍存在“真空”。隨著計算機通信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的興起,網絡銀行得到了很快的發展并有廣闊的市場前景,在此情況下,我國商業銀行紛紛涉足網上銀行業務,但這種發展是在相關法律法規幾乎空白的情況下進行的。英國FSA副主席福特曾說,未來金融領域的一大風險將來自網絡,假如監管不到位,幾年后很可能出問題。

1.2 金融監管方式存在缺陷

在市場經濟下,金融監管的方式大致有三種:即金融當局的外部監管、金融機構的自我治理以及社會監督。然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方式較為單一,主要是外部監管,自我治理雖有,但自我約束、自我治理機制不完善;行業自律組織很少,而且還沒有發揮大的作用。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金融業只是偶然進行檢查,沒有形成制度,存在著嚴重的體制缺陷。

1.3 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完善

我國長期以來一直依賴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法律手段極其薄弱,雖然自1993年開始逐步頒布了一系列金融監管法律,初步形成了金融監管法律框架,但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仍存在諸多不足。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是由兩個基本法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管理章程三部分組成,然而有些法律與兩大基本法律有著重疊或者沖突之處,基本法律的部分法條由于未能及時修改而無法滿足當今金融監管的需要。一些重要領域仍然處于法律真空狀態。

1.4 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在金融監管工作中,無論是對金融機構的審批,還是對金融風險的分析、識別、判定、化解,都需要從事金融監管的人員有較為扎實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尤其是在當前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斷加快、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網絡銀行迅猛發展的前景下,要想實現監管目標,必然要對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金融監管當局的許多現有監管人員的知識水平、知識結構與金融監管目標的高標準和監管任務的艱巨性相比,仍存在著較大的差距。

2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制度設計

2.1 建立有效合理的金融監管體系

出現上述金融監管“真空”的問題根本原因還是由于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已嚴重滯后于國際發展與實際需要。隨著金融全球化、經濟一體化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不斷深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不斷做出相應調整,我國也應該采取逐步走向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模式。我國的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過去強調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真空和盲區。

2.2 完善金融監管方式

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風險與危機的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前提。金融監管當局的外部監管手段只是作為金融機構內控不足的補充,控制風險的根本措施還要靠內控制度。加強金融機構行業自律治理。金融行業自律,是金融業自我治理、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一種民間治理方式。它可以提高行業內部的治理,有效地避免各主體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與官方金融監管機構一起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強化社會獨立審計體系和其他社會監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監管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很難完全由監管當局自身承擔,所以應該加強紀檢、審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社會性監管,增強金融機構在資金營運、財務治理、業務開展和信用評級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

2.3 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

①盡快完善主體法律。首先要整理和完善《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法規。其次進一步加緊其他金融法規的建設,如《金融機構破產法》、《金融機構兼并收購管理辦法》等,從而為制度化、規范化的監管提供法律基礎。②制定有關法律的實施細則。對于履行監管職能的主體來說,需要一套較為完整的并與有關法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也要對原頒布的有關法規、制度進行清理,對不適應的條款進行廢除或修訂。③嚴格金融執法,建立有效的市場懲戒機制。長期的人治金融,造成了金融主體法治意識的淡漠,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執法不嚴、監督不力。

2.4 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素質

我們必須采取一切措施,使我們的監管人員能夠不斷擴大知識面,同時還要嚴格約束監管人員的行為,防止,樹立清正廉潔、秉公辦事的形象和作風。具體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對現有人員加強培訓。通過培訓,優化現有監管人員的知識結構,使之逐漸符合現代金融監管的需要;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從商業銀行和其他部門引進高素質的專門人才,充實到金融監管的隊伍中,促進監管人員監管水平的提高,達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目的;③切實履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責任制》(暫行),努力做到監管行為的客觀、公正,監管人員盡職盡責。

參考文獻:

[1]劉毅.金融監管問題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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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機構;小企業;信貸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3-0110-01

一、提高分析和識別能力,優選客戶,嚴把準入關

(一)用行業和集群的視角分析企業競爭力和發展前景

信貸人員在接觸一家有信貸需求的企業后,該怎樣去分析其經營水平和發展前景?每名客戶經理可能都有自己的方式,但筆者認為“從點到面,再從面到點”的分析選擇模式比較有效。由單個企業出發,對當地整個產業集群進行分析、判斷,然后將單個企業放在行業或集群中進行定位和比較,選取符合信貸支持條件的企業。

(二)側重非財務因素分析小企業經營狀況和持續經營能力

在行業或產業集群信息背景下初選企業后,再對單個企業經營狀況進行多維度的分析,結合小企業特點,著重考察非財務因素。

1.要看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品質和能力

通過周邊企業、上下游企業、征信系統等渠道盡量了解企業經營者的綜合素質,注重其信用意識、道德水平,發展歷史,經營業績等方面的情況;

2.要實地驗證企業的資產和生產

需要對小企業的資產價值及有效性進行評判;同時查看納稅憑證,確認是否有較好的銷售;查看用電量及電費繳納情況,確認生產的景氣程度;查看銀行賬戶,確認現金流量是否正常等;

3.關注和分析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

要關注和分析企業股權結構、關聯經營、對外擔保、民間借貸、訴訟和環保等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有一家小企業企業,因老板多次拖欠個人貸款,信用意識淡薄,并有過產品質量糾紛被銀行拒之門外。

金融機構通過產業集群分析、群內企業比較、單個企業診斷,所選企業基本可保證是當地區域內、行業中優秀者,盡可能通過客戶準入關,規避基本層面的信貸風險。

二、量身定做授信方案,探討多種擔保,將風險控制融進產品和流程

根據企業的經營特點和實際需求,銀行可一戶一策設計授信產品、落實有效擔保,對規避風險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一個基本思路是,小企業的流動資產貸款類產品一定要融入企業的經營周轉,多嘗試辦理與企業的經營活動、現金流直接“捆綁”的業務品種,盡量做到“授信隨著經營活動走”,如國內保理、供應鏈融資等;選取貸款擔保應堅持“切實有效和便于執行”的原則。

(一)擔保措施方面

首選土地廠房、價值較高的壓力機等鍛壓機械抵押;其次是規模較大的上下游企業或其他企業連帶責任保證;還可以考慮擔保公司擔保,“助保金”業務等。針對鋼材市場客戶,可推廣存貨質押和多戶擔保。存貨質押必須是委托專業監管公司監管;多戶擔保應排除實際控制人是同一人的企業間擔保,真正發揮聯保業務促進監督和便于執行的優勢。

(二)充分分析小企業自身的資金和經營狀況

小企業授信額度的確定,應在考慮企業融資需求的基礎上,充分分析企業的自有資金狀況和經營狀況。一方面,可以根據中小企業生產經營中可以預見的收入流來估計其還貸水平并確定貸款額度;另一方面,可以根據中小企業自有資金數量確定一個貸款上限,按自有資金的一定比例控制融資總量。

三、以加強小企業貸后管理為主線,創新多種措施防控信貸風險

金融機構要更新理念,細化流程和規定,做實小企業貸后管理。在整個信貸流程中,貸后管理是持續時間最長、內在不確性最多、最容易出問題的環節。從國內銀行的歷史數據來看,在整個信貸生命周期中,貸后環節是出問題最多的環節,帶來損失通常要占到全部損失的六成以上。同時,在責任認定案例中,90%以上的主觀責任追究是因貸后管理存在問題引起的。因此,不論從強化風險管理的角度,還是履職免責的角度,在貸后管理活動中落實“深、細、實”尤為必要。針對小企業抗風險能力弱,經營情況變化快,企業老板素質良莠不齊的狀況,應在現有貸后管理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明確小企業專有的貸后管理要求,通過制度規定和機制約束使之落到實處,發揮效能。在檢查內容上,針對不同類型企業應設置不同的管理重點和指標參數,以利于發現真實和關鍵信息。

四、加強內部管理和制度約束,規避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金融機構管控小企業信貸風險,不管是信用風險還是道德風險,其最活躍、最根本的因素還是“人”,強化信貸人員的盡職、履職意識是加強中小企業信貸風險管理的根本所在。加強內部管理應著重做好“完善制度、強化激勵、信貸文化建設”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梳理完善各項信貸管理制度,貫徹落實到具體人和具體細節

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明確信貸人員必須遵從的規章制度,并落實監督考核,使信貸人員有“完成規定動作”的履職意識。這對于規避操作風險具有重要意義。實際工作中,還可根據有效原則創新一些制度和辦法。

(二)強化激勵約束機制,調動“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金融機構對信貸人員的考核激勵要兼顧業務增長和信貸管理質量,采用高比例的收入掛鉤、風險金制度、終身追究制等措施,使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緊密結合,對因信貸管理不到位發生的風險事項要給予嚴懲。真正做到激勵有力、約束有效。

(三)培育健康信貸文化,打造和諧陽光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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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體系:改革計劃;次貸危機;啟示

中圖分類號:F830.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3544(2008)04-0006-03

在次貸危機的重壓下, 美國財政部長保爾森于今年3月31日向國會提交了一份全面改革金融監管體系的計劃。這一改革方案對美國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所形成的金融監管體系做出了重要調整,提出了短期、 中期和長期的建議, 以整合聯邦監管部門。 筆者認為,此改革方案若被批準實施將有助于美國盡快從次貸危機的泥沼中脫身,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也富有啟示。

一、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計劃的背景:現存體系的缺陷及次貸危機

美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是基于權力分散制衡理念建立起來的, 其最大特點是存在多種類型和多層次的金融監管機構。應該承認,美國的這套監管體制確實在歷史上支持了美國金融業的繁榮。然而,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和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及金融市場之間產品創新的發展、 交叉出售的涌現和風險的快速傳遞, 這樣的監管體制也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一些問題, 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是多頭監管、監管重復和監管空白同時并存。一方面,監管體系不僅機構眾多、 職能不分, 而且權限互有重疊,相互扯皮,存在競爭關系、監管標準不一致,規則描述過于細致的問題。例如,當前有多個部門負責銀行業的監管。監管部門為了獲取更多的監管對象,存在放松監管要求的動機。另一方面,隨著金融市場不斷發展,監管領域里的空白不斷增多。由于銀行業的監管分散在5個聯邦機構中, 監管對于市場的反應緩慢和滯后, 沒有一個聯邦機構擁有足夠的法律授權來負責監管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的整體風險, 風險監管無法得到全方位的覆蓋。同時,對沖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控制的資金龐大, 是國際資本跨境流動的主要形式,也是投資結構性產品的主力,但卻處于監管真空區。此外,監管部門掌握的信息滯后于金融機構,當采取政策干預時,政策都事前被市場參與者所了解、預期,達不到預期效果。

這種監管體制表面上看起來每一業務領域都有專職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但在當今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下,金融機構多種業務交叉,金融創新業務往往同時涉及銀行信貸、證券、保險、投資銀行等多個業務領域, 單一領域的監管往往使交叉領域出現監管真空,特別是對于涉及系統性、全局性的問題缺乏有效監管和協調,導致監管缺失和效率低下。輿論普遍認為,美國在全球金融市場密切相連的情況下,這種監管體系正在導致美國的資本市場日益喪失全球競爭力。并且,金融監管的混亂導致了近年來抵押貸款的過度增長,并引發了次貸危機,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缺陷。

二、美國金融監管體系計劃改革的特點:向目的導向的監管方式轉變

美國財政部此次提出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短期和中期的改革建議, 并提出了長期的概念化的最優監管框架。

1. 短期的改革措施是向中期和長期最優監管框架的一種過渡。 短期的建議主要集中在針對目前的信貸和房屋抵押市場,采取措施,加強監管當局的合作,強化市場的監管等。具體包括:(1)成立總統金融市場工作小組, 監管機構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貨幣監理署、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儲蓄機構監管辦公室;(2)成立一個新的聯邦委員會,加強對房屋抵押貸款發起的監管;(3)在聯儲流動性提供方面,通過現場檢查和聯儲決定的其他方式提供給聯儲的信息必須充分。

2. 中期的建議主要集中在消除美國金融監管制度中的重疊,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重要的是,在現有監管框架下,使得某些金融服務行業,如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的監管體制更加現代化。 具體包括:(1)廢除聯邦儲蓄章程,將其納入國民銀行章程,這個過程應該在兩年內完成;(2) 研究聯邦儲備銀行角色的變化;(3)聯儲應當承擔支付清算系統的主要監督責任, 有權設計對于金融系統非常重要的支付清算系統,全權負責制定監管標準;(4)在財政部下成立國民保險辦公室, 負責監管按照聯邦保險章程從事保險業的公司;(5)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合并,對期貨和證券行業提供統一的監管。

3. 長期的建議是, 向著以目的為導向的監管方式轉變。設立3個不同的監管當局:(1)負責市場穩定的監管當局,由美聯儲擔任該職。美聯儲將被賦予監管整個金融系統的權力,包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公司等,并有責任和權利獲得適當信息,披露信息,在監管法規的制定方面與其他監管當局合作, 為了整體金融市場的穩定而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和行動, 以確保整體金融市場的穩定。 這將是聯邦政府的監管部門首次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行監管。 美國財政部建議由美聯儲擔任該職。(2)負責與政府擔保有關的安全穩健的審慎金融監管當局。 新審慎金融監管當局可以承擔目前的貨幣監理署和儲蓄機構監管局的責任, 并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職責。(3)負責商業行為的監管當局。 商業行為監管當局應當為金融公司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出售其產品和服務方面,提供和制定適當的標準。 這樣的監管方法可以在增強監管的同時, 更好地應對市場的發展步伐,鼓勵創新和企業家精神。在這個監管框架下,除了以上3個監管者,還有另外兩個監管者,一是聯邦保險保證公司,二是公司財務監管當局。

美國財政部建議采用以目的為導向的監管方式, 認為這種方式代表未來最優的監管框架。 相比原則導向監管區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的分業監管模式, 以目的為導向的監管注重監管的目標,不再區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幾個行業,而是按照監管目標及風險類型的不同, 將監管劃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著眼于解決整個金融市場穩定問題的市場穩定監管; 第二層次是著眼于解決由政府擔保所導致的市場紀律缺乏問題的審慎金融監管;第三層次是著眼于和消費者保護監管相關、 解決商業行為標準問題的商業行為監管。 三個層次監管目標和監管框架的緊密聯系, 使監管機構能夠對相同的金融產品和風險采取統一的監管標準, 將大大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三、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計劃對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啟示

1.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必須與經濟金融的發展與開放的階段相適應,應采取漸進式改革方式,同我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 我國未來的監管體系應當是開放式的,能夠不斷根據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進行調整。 監管要從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與發展出發, 改善監管而非單純地增加監管和增加干預, 任何監管理念和監管框架都應該隨著金融市場的變化而不斷地調整和發展。 這是防范風險和鼓勵創新都需要的選擇, 不能使監管模式過多地受到某些過時規則的束縛。 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目的, 應是尋求有效監管和金融創新的動態平衡。不管監管體制如何選擇,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 不能在整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 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帶來的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2. 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當前我國實行的“一行三會”金融監管體制是在上世紀末針對金融分業經營體制參照美國的監管體系建立起來的, 它在分業經營體制下強化各自的監管責任, 對提高監管效率有其積極意義。但是,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集團化的發展, 分業經營的界限也正在逐漸模糊,在混業經營趨勢下,其弊端日益暴露, 對于交叉業務領域的監管, 各監管部門之間不但缺少有效協調, 反而存在利益博弈現象,各監管機構爭權力、推責任的情況嚴重存在。特別是在現代金融活動全球化、交叉化、信息化的情況下,金融體系的監管和穩定,需要系統性的考慮和迅速的應對。分業監管體系對于涉及系統性、全局性問題的監管、 救助和調控等往往難以形成迅速有效的應對, 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成本巨大。“一行三會” 的監管體制也使得監管機構和人員不斷擴張,監管運行成本膨脹,監管效率下降。 在當前我國金融領域系統風險越來越明顯、 金融監管不到位等問題越來越突出的情況下,我們須未雨綢繆,認真檢查并及時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防止出現漏洞。

因此,為了提高監管效率,我國必須適時推進金融監管機構的改革, 以適應金融混業經營和全球化趨勢對統一監管的需要。當前“一行三會”之間的聯席會議機制沒有達到及時協調的目標, 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時機開始成熟,可以開始做一些局部調整、框架設計等前期的準備工作。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不要在發生危機之后才出現真正的進展。 具體設想是:(1)短期而言,借鑒美國的改革模式,在保留現有“一行三會”的同時,建議國務院成立強有力的下屬金融監管協調部門作為一種過渡機構, 建立統一的信息共享平臺, 來平衡調節各監管機構的功能和紛爭,對所有金融業務進行監管,而不是將現有的所有金融監管機構統一起來。這樣既可以將證券、銀行、保險業務的獨立監管職能有效地協調起來,又可以避免機構過于龐大而導致效率缺失。同時,成立下屬金融決策咨詢委員會,負責金融戰略、規劃制訂,審核監管執行情況, 下設若干個專業委員會(非常設機構)。(2)從長期來看,應將“一行三會”合并成一個機構,統管金融監管,執行功能監管,強調金融穩定、化解金融風險的目標,不對具體業務進行監管。

3. 科學劃分監管職能,轉變監管方式,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一是科學劃分監管職能,確定對不同金融機構的主監管人,強化聯合監管力量,加強對跨市場金融產品和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監管。二是轉變金融監管方式,實現由合規性監管向審慎性監管轉變,由事后監管向全過程持續監管轉變, 由單一監管向全方位監管轉變。

4. 夯實金融監管的微觀響應基礎。一是建立金融機構穩定的資本金補充機制和不良資產沖銷機制,加強資本充足率約束,限制商業銀行風險資產的過度擴張,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建立危機救助和市場退出問責制。 二是加強有效金融監管的微觀制度性建設, 建立健全金融企業內控機制和對違規者的追究機制, 建立對金融企業市場化的正向激勵機制和對金融風險的及時校正機制。 三是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 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金融會計準則,完善公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科學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參考文獻:

[1]曹紅輝等. “美國版”金融大部制能否優化金融監管[N]. 國際金融報,2008-04-08.

[2]皇甫平麗.美金融監管改革浮出[J].望新聞周刊,2008-04-08.

篇7

關鍵詞:區域金融監管;金融穩定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11)-0073-03

近幾年,隨著喀什經濟社會和融資需求的快速發展,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理財公司等為主體的民間借貸機構異軍突起,民間融資活動十分活躍,但由于對其監管不到位、監管職責不清晰等問題,該類機構出現超范圍經營、涉嫌非法集資等現象較為嚴重,對轄區金融穩定產生一定影響,區域金融監管問題需進一步探討。

一、喀什金融業發展與金融監管現狀

自2010年國家確定設立喀什經濟開發區后,在新一輪對口援疆、集中連片扶貧開發、“一路一帶”國家戰略等一系列重大歷史性發展機遇的推波助瀾下,喀什地區正規金融、非正規金融發展勢頭強勁,金融業務發展的交叉性、創新性日益加劇,對金融監管及監管協調機制帶來很大挑戰。

(一)正規金融發展迅速,監管機構亟待健全。2010年以來,喀什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不斷增加,浦發銀行、烏魯木齊市商業銀行、廣發銀行、昆侖銀行相繼落戶喀什,成立二級分行、支行,2015年8月,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喀什分行正式掛牌營業。至今,喀什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達到26家(含11家農村信用聯社),較2010年增長24%;保險業金融機構金融機構12家,較2010年增加3家,增長34%;證券營業部新增1家至2家。在金融機構增設的拉動下,喀什金融總量不斷擴張,截止2015年9月末,全地區存款達1198億元,貸款余額達569.2億元,分別較2010年同期增長140.6%、293.9%;保險業保費收入、證券資產總額分別較2010年同期增長144.4%、119.4%。但從喀什地區金融監管機構設置看,全地區12縣市設有1個地區級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和7個縣支行,1個地區級銀監分局和7個縣監管辦事處,保監會和證監會暫未設置任何辦事機構。從日常對金融業務監管情況看,人民銀行、銀監分局依法在自己職權范圍內重點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對保險業、證券業務運行基本數據掌握尚存在困難,對其業務監管幾乎空白,亟待健全、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二)民間融資較為活躍,監管出現真空、職責不清。近幾年,喀什地區小貸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投資咨詢管理公司等為主體的民間借貸機構如雨后春筍般快速設立。截止目前,全地區小貸公司由2010年2家增至目前33家,融資性擔保公司8家,非融資性擔保公司45家,投資咨詢管理公司119家,農業合作社1543家,股權投資企業60家,且95%以上集中在2013-2014年間登記成立。此類機構除小貸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地方金融辦頒發金融許可證、業務受金融辦監管外,其他機構只需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辦理營業執照即可掛牌營業,但暫未明確監管部門對其業務經營進行監管,監管出現真空、監管職責不清為此類機構非法經營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金融交叉創新步伐加快,分業監管對混業經營的適應性較差問題凸顯。隨著金融全球化發展和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混業經營逐步成為金融市場發展的主流,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創新產品不斷涌現,在投資和融資雙重需求的推動下,以銀保合作、銀證合作、理財業務為代表的金融交叉性業務發展迅速。2014年,喀什轄區商業銀行保險保費收入11041.43萬元,實現中間業務收入642.19萬元,分別較2012年增長46.65%、17.9%;銀證合作從無到有,實現中間業務收入15.8萬元;個人理財產品銷售額119.73億元,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額35.1億元,分別較2012年增長86.79%、30.77%。一些信托公司、證券公司成為商業銀行的“通道”,將銀行理財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和產業市場,以跨行業、跨市場為顯著特征的交叉性金融、互聯網金融等新金融使銀行與證券、保險之間互相滲透、互相交叉,業務界限逐步模糊,部分理財產品走樣為信貸替代產品,規避了銀行監管,對當前的分業監管模式提出很大挑戰,純粹的分業監管已經難以有效應對新的金融機構、新的金融業務和轄內的經營方式,很難覆蓋混業經營的金融風險。

二、金融監管不到位對轄區金融穩定產生的影響

金融監管是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手段,良好的金融監管能夠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防范道德風險金融,保護存款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反之亦然,對區域金融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一)非銀行業金融監管不到位,加大金融風險。隨著轄區金融機構綜合性經營業務的發展,銀證合作、銀保合作及跨市場和跨行業務日趨顯著,但目前喀什轄區對保險、證券行業監管不到位,保險業僅有保險業協會履行非常有限的行業自律、管理職能,證券業與人民銀行簽署了《銀證合作備忘錄》,但在實際操作中,僅限于部分基本業務數據的共享,對其業務監管涉及很少,對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營的一些深層次風險掌握較為膚淺。尤其在當前宏觀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背景下,作為經濟發展“晴雨表”的股市震蕩不穩,如果股市資金不能真正用于實體經濟,容易形成泡沫,潛藏的金融風險將進一步加大。

(二)非正規金融風險暴露,擾亂正常金融秩序。由于轄區具有融資的非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管薄弱,一些機構存在違規經營現象突出,出現高息“攬儲”等非法集資行為,在資金的趨利性影響下,很容易吸引社會資金至民間市場,分流銀行儲蓄存款,致使銀行存款下滑,削弱正規金融吸儲能力和信貸投放能力,部分規模較小的法人金融機構甚至會面臨流動性風險。同時,民間借貸資金規避了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在某種程度上與國家貨幣政策和產業政策背道而馳,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加重基層央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負擔。

(三)損害投資者權益,加劇社會維穩壓力。在準金融、類金融活動以及非法集資活動“高收益”的誘惑下,很多客戶傾其所有甚至通過銀行貸款、親友借款等方式進行“以貸轉存”,賺取中間利差。但這類投資與正規金融投資相比,暫無金融監管部門對其信息披露、風險撥備計提、經營行為要求等方面進行外部約束,管理規則、市場監督缺乏;從此類機構自身看,行為底線較為缺乏,致使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投資者無法對其投資經營進行有效監督,從而損害其合法權益。但一旦出現資金斷裂,社會影響面極大,甚至出現向正規金融體系傳遞的風險,很容易引發突發性和區域性社會穩定事件。

三、加強區域金融監管的思考

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加強各金融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是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的必然要求和現實需要。

(一)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堅持中央銀行的監管核心地位?!度嗣胥y行法》和“三定”方案明確人民銀行負有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維護金融穩定,需要實施宏觀審慎管理的權力,但目前人民銀行在實踐中缺乏強有力的監管履職手段和豐富的宏觀審慎監管工具,某種程度上使人民銀行履行維穩職能效果大打折扣。建議從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角度,進一步加強監管資源配置,完善監管手段和監管工具,賦予人民銀行更多的監管職權,改變基層央行目前維護金融穩定工作“有原則、無細則,有主題、無邊界,有職責、無手段”的現狀,促進中央銀行履行宏觀審慎管理職能與維護金融穩定職能相統一,有效發揮維護金融穩定職能。

(二)強化風險全覆蓋原則,完善微觀監管體系。在我國當前分業監管模式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有明確的監管對象,各有各的監管標準和手段,但相互之間存在職責不清,面臨監管重復、監管缺位、監管部門之間協調不暢等問題,建議以“風險全覆蓋”為原則,完善“三會”監管職能,監管理念和監管職責應逐步由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過渡,加強相互之間協調溝通,降低監管成本,避免監管重疊、監管真空,切實做到金融業務監管“無盲區、無縫隙”,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發展的監管需要。同時,“三會”要進一步完善本行業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手段方法,根據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監管需要,定期向中央銀行報送監管數據和信息,為中央銀行防范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實施宏觀審慎監管提供必要的資料支撐。

(三)深化地方監管職責,彌補金融監管薄弱環節。從目前監管市場看,“一行三會”對信貸市場、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進行監管,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對交易規模較小、參與者較少,交易方式較為傳統的從事金融活動的其他機構或類金融活動,如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但這類機構在監管上尚未形成清晰的管理體系,存在管理職責不明、力度不足、管理效果欠佳等問題,風險事件頻發且很容易向正規金融體系傳染。建議政府監管部門由“辦金融”逐步向“管金融”轉變,樹立地方金融發展與金融風險防范并重的管理理念,進一步加強業務指導,制定管理辦法,強化現場、非現場檢查,動態掌握其經營狀況,注重發展質量,夯實地方金融基礎,確保此類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減少違法違規行為產生的風險暴露以及向金融體系的傳染,有益補充“一行三會”對區域性金融活動監管,實現地方經濟金良性互動、互相促進目標。

(四)實現資源共享,發揮金融協調機制作用。合理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是實現監管資源有效配置和提高兼顧效率的基礎,也是保證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重要環節。我國實行“一行三會”分業監管體制,2013年國務院正式批復人民銀行提交的《關于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工作方案的請示》,同意建立有人民銀行牽頭,成員單位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必要時可邀請發改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參加的金融監管協調部級聯席會議制度。但基層央行該機制運行不暢,央行在及時獲取金融機構動靜態風險信息還存在一定阻力,建議增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制度約束,明確要求各微觀監管部門、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時將自身監管領域內可能影響金融穩定的信息資料及時告知人民銀行,并提供專業建議和判斷,切實在信息資源共享、應急預案、風險處置等方面達成良好的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切實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和效率。

參考文獻

[1]張建華.深化地方金融將管理體制改革[J].金融發展評論,2013,(10):1-8.

[2]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赴英考察團.英國金融監管改革及啟示[J].金融發展評論,2013,(10):28-38.

[3] 謝平.美國金融監管法案的主要內容及對中國的借鑒[J].金融發展評論,2010,(10):25-29.

[4]葉謝康.縣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與區域金融風險防范.福建金融,2013,(6);49-52.

[5]齊小東.區域金融監管體制的優化與選擇:基于公共品的視角.金融理論與實踐,2010,(12);31-34.

[6]王石河,李虹,徐瑤.區域金融監管若干問題探索.區域金融研究,2010,(6);41-43.

The Discussion on the Regional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A Case of Kashi

WANG Xiaodong WANG Jinfen ZHANG Jie

(Kashi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Kashi Xinjiang 8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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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據“十二五”規劃建議:現行金融體制需要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本文根據我國金融監管狀況分析,提出了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必要性,并對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出具體建議。

關鍵詞金融體制 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協調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

20世紀90年代,全球范圍內金融業出現了一種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我國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也逐漸呈現出相互滲透的模糊狀態。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預防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是我國現行分業監管、混業經營的金融體制的要求。首先,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改革和金融產品的創新,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在某些金融領域單純依靠某一家監管部門已經無法實現有效監管,存在著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的潛在風險。其次,隨著經濟金融日益開放和金融發展步伐的加快,也提高了我國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性。美國次貸危機表明:金融業發展水平和金融開放程度,與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爆發金融危機和受到外部金融危機的沖擊相關聯。在國際金融危機中,我國經濟之所以沒有受到嚴重沖擊,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對金融市場較為嚴格的監管,同時也說明我國的金融開放程度還不是很高,金融業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因此,在分業監管、綜合經營的金融體制下,要發揮監管體制的功能,就必須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跨部門的監管協調與監管合作,充分發揮金融監管的合力作用。

二、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分析

1.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從我國實際情況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監管職能主要是“三會”,即“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從目前業態發展趨勢看,混業交叉經營發展比較迅速,包括產品交叉、機構交叉。因此,在原有的機構監管框架下,容易出現監管真空和多頭監管現象,監管競爭和監管套利將成為我國當前監管模式的潛在風險。

2.金融監管協調存在的問題

目前,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面臨的主要問題:一是健全法律法規問題。我國目前的法律并沒有賦予任何一個監管部門有協調其它監管部門的職能。2008年的中國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提到了人民銀行要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統籌協調,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加強綜合協調并推進金融業改革和發展,研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重大問題,但是,中國人民銀行法卻沒有賦予人民銀行綜合協調的職能;二是堅持協調發展問題。2003年“一行三會”的體制形成后,我國一直試圖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2004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起草了《三方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于當年9月18日召開了第一次監管聯席會議后沒有下文;三是權責利的劃分問題。在現行的“一行三會”體制下,各個監管部門已經形成了一套既成的職權劃分體制,重新進行職責劃分,勢必會影響部門利益。

3.目前對系統性風險的預測

當前,我國系統性金融風險較小,發生金融危機的可能性不大。從銀行業情況看,五大商業銀行經過股份制改革、法人治理結構逐步完善,經營效益逐步提高,資產質量明顯改善;股份制商業銀行加快了金融創新步伐,經營更加穩健規范,資產規模逐步擴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通過增資擴股、引入戰略投資者、合并重組等方式,化解了歷史包袱,增強了資本實力,改善了資產質量,發展步伐明顯加快。證券期貨業發展穩健,證券期貨機構的盈利能力顯著提高,經營實力明顯增強。保險業發展步伐加快,資產規模不斷擴大,保費收入穩步增長,經營效益明顯好轉。

三、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對策建議

1.加強宏觀審慎監管

國際金融危機表明了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風險的必要性,我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宏觀審慎管理主要是指監管當局以防范系統性風險為目標,以整個金融體系為管理對象的管理模式,與微觀審慎相比,更富有挑戰性。要充分重視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堅持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的相互協調,相互補充,保證完整和科學的金融監管全覆蓋。科學的金融監管應當是通過宏觀審慎管理引導市場理性發展,從規范的角度去防范微觀主體機構的風險,二者相互協調,共同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

2.建立金融風險危機管理體制

建立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預警體系和處置機制,實際上就是建立金融風險的危機管理體制。危機管理體制包括預警體系和處置機制?,F有的監管協調難以解決現有監管體制的潛在風險,更不能解決系統性金融風險。因此,要建立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明確監管職責,尤其是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分工。

3.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對宏觀審慎管理框架而言,由于與貨幣政策和貸款人有著密切的聯系,信息的取得非常重要。為了中央銀行和監管當局的更好合作,實現信息共存對宏觀審慎管理框架的建設具有重要作用。應當建立一種信息共存機制,并以相關的約束來保證信息質量的可靠性。此外,人民銀行還應當根據內部資金清算數據等,分析我國宏觀經濟形勢的特點,防范風險于未然。

4.健全和完善監管法律體系

《中國人民銀行法》雖在法律層面確定了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權力,但缺乏對該權力的明確界定,在實踐操作中欠缺必要的工具和手段。應當在立法和實踐層面擴大人民銀行的監管權限,賦予必要的政策工具,以確保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應當盡快填補相關領域監管法律法規的空白,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衍生品交易在我國已具有合法地位,但目前還缺乏衍生品的發行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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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改革;比較研究

中圖分類號:F831.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10)01-0044-05

金融監管理論來源于人們化解金融危機、保持金融穩定的實踐需要,各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是受金融監管理論的指導,但滯后于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2007年以美國次貸危機為導火索的金融海嘯迅速席卷全球,最終釀成一場全球性的金融危機。當前國際金融危機仍在蔓延,全球經濟出現嚴重下滑。筆者認為,金融監管不力是造成這場危機的重要原因,只有加強金融監管才能有效預防類似危機再次發生。美國、英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在危機爆發后采取了一系列補救措施,推動了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筆者通過對美國和英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比較分析,總結出對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借鑒作用。

一、金融危機下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

(一)美國金融監管結構暴露出的問題

1.美國雙線多頭的監管模式不能適應現代金融業的發展。美國采取的監管模式是雙線多頭型的?!半p線”是指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兩條線,即聯邦政府機構管理在聯邦注冊的國民銀行,州政府管理在州注冊的商業銀行;“多頭”是指有多個部門共同負有監管職責。隨著金融全球化發展和金融混業經營趨勢的加強,特別是此次金融危機的爆發,使這種監管模式暴露出眾多問題。監管標準不統一,存在監管空白和重疊,導致規避監管、監管套利等問題的出現,導致監管成本過高。[1]

雙線多頭的監管模式使得金融危機在蔓延的過程中,沒有金融機構對此負責。目前,沒有一個機構能夠有足夠的權利來負責監管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此外,法律對債務擔保憑證(CDO)、信用違約掉期(CDS)這樣的金融衍生產品監管機構沒有明確的規定,造成了監管空白。在實際金融監管中,很多金融集團同時受幾家監管機構監管,造成了監管重疊,不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種種現象表明現有的監管框架已不能適應金融體系的發展趨勢。

2.過度依賴金融機構自律,忽視外部監管。美國的金融監管是伴隨著美國金融體系的發展逐步形成的,自1929年金融大蕭條以來,美國的金融監管先后經歷了自由放任、加強管制、金融創新、放松監管等多次轉折。隨著金融自由化思想的不斷深入,監管當局過度相信市場的自我調節能力,過于強調金融機構自律的管理理念,認為外部監管會影響甚至阻礙市場的的發展和創新,從而過度放松了政府對金融體系和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力度。

(二)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

2009年6月17日,美國總統奧巴馬了題為《金融監管改革:新的基礎》(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A New Foundation)[2]的金融監管改革白皮書,這是美國自大蕭條以來最大規模的金融監管體系改革。這份改革計劃分五部分詳細闡述了改革的主要內容,一旦通過必要的立法程序付諸實施,必將對美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金融監管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五大內容。[3]

1.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白皮書指出,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改革內容包括成立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以監督和識別系統性風險。強化美聯儲權力,其監管范圍擴大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司外,還包括對沖基金、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對金融企業設立更嚴格的資本金和其他標準,大型、關聯性強的企業將被設置更高標準。成立一家全國銀行監管機構,負責對所有聯邦特許存款機構、外資銀行的聯邦分支機構及分理處實施審慎監管。由美聯儲接替證券交易委員會行使對投資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并要求所有管理資產超過一定數額的對沖基金和其他私募資本機構都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

2.對金融市場的實施全面監管。白皮書建議發起人應承擔證券化所產生的部分信用風險,證券交易委員會應強化對證券化市場的監管,包括增加市場透明度,強化對信用評級機構管理。全面監管金融衍生品的場外交易。賦予美聯儲監督金融市場支付、結算和清算系統的權力。

3.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白皮書指出,為了重建對金融市場的信心,需對消費者金融服務和投資市場進行嚴格、協調地監管。因此白皮書建議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對信貸、儲蓄、支付和其他金融產品及服務的消費者實施保護。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證券交易委員會應擁有更大的權力。比如,要求提供投資建議的證券經紀交易商承擔相應的盡職責任,調整對投資顧問和證券經紀交易商的監管規則,以增加投資者保護的公平性。

4.賦予政府應對金融危機所需的政策工具。建立一種新的破產清算體制,以陷入破產困境的銀行持股公司無序破產。新的清算體制是對現行清算體制的補充和完善。此外,改革計劃建議修改美聯儲的緊急貸款權限。

5.提高國際監管標準,促進國際合作。白皮書建議,改革企業資本框架,強化對國際金融市場監管,對跨國企業加強合作監管,提高國際危機應對能力。

二、金融危機下英國的金融監管改革

(一)英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缺陷

英國的金融監管是在集中統一的監管框架下實施自律性的金融監管,此綜合監管模式會導致監管過于集中,不利于機構間的協調。而自律性的監管模式由于沒有統一專門的法規,容易出現監管漏洞,這種非規范化的監管模式也會由于監管者的主觀因素造成監管標準不一致或者監管的不能持續,從而影響整個監管體系的穩定運行。其在危機中暴露出的缺陷有以下兩方面。

1.監管力度不夠。對于那些業務影響大、經營模式特殊的非常規金融機構,沒有配置足夠的監管資源去監督管理,尤其是對那些具有重要影響的金融機構缺乏充足的監管資源,且沒有進行持續的監管行動。[4]金融安全局等金融監管機構對于那些具有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進行的監管在內容上不全面、時間上不持續,導致這些機構在很長時間內都處于監管真空狀態,造成了巨大的系統性風險。英國金融監管局的失職也是造成危機進一步深入的重要原因。

2.監管部門職責不明確。在英國,金融管理局、英格蘭銀行和財政部是維持金融穩定的三個權力機構,然而這三個機構對于維持公共金融安全體系的框架還沒有完善,每個部門在維持金融穩定方面的具體職責和作用都沒有詳細而切實可行的法律規定。因此在具體的監管工作中,三方不能充分緊密的合作,從而出現相會推諉、意見不統一的情況,降低了監管的效率,監管重疊和監管缺位的問題也就同時暴露出來。

(二)英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

為了修改完善現行金融管理體系,英國金融服務局主席特納在2009年3月19日發表題名為《反思全球銀行系統危機,重建國際監管體系》[5]的報告,這份報告在剖析當前全球金融危機的主要成因之后,大膽地提出了全球金融監管系統重建建議。報告中承諾改革金融業監管,為銀行及對沖基金監管制定新規則,并討論流動性、資本準則、補償問題、會計要求及當局的風險監控事宜。

報告中提到希望能夠實現全球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五大目標:一是全球銀行系統具備更強的資本能力,能夠從流動性危機中快速恢復;二是金融監管體系以及這一體系下的部分要素,須具備平滑經濟周期的能力;三是改革多邊金融服務的監管、風險控制以及相關協議安排,使其不僅有效反映發起者的利益,同時也有效體現其他參與者的利益;四是控制一切對金融系統不利的有形風險,將因企業的不當操作造成的風險控制在可能的范圍內;五是警惕來自宏觀層面的金融風險,在一國和國際層面上,分別采取有效措施轉移風險。對于如何實現金融監管目標,報告中提出了以下具體建議。

1.加強國際協作以增強跨境監管的效率。首先,保證各國的獨立監管和群組監管都能充分考慮到各種市場關系,包括金融、信譽、政府關系或者與其他非監管范圍內組織的關系等。其次,對于一些暫未被監管的機構或活動危及金融穩定和消費者安全的,政府應保留將上述機構或活動納入監管范圍的權力,或者要求其接受相關監管規則等。

2.提高針對大型企業的監管標準。首先由金融服務局跟蹤調查事前認定的過于龐大的企業,逐個案例進行風險評估,以確定是否需要對這些企業實施額外的更嚴格的監管標準,尤其是一些關乎系統性穩定的巨型公司。與此同時,金融監管局啟動對一些系統性穩定重要的銀行的評估,以確定是否要對它們允許參與的金融活動實施嚴格限制,尤其要確定是否應禁止它們參與更高風險的金融活動。

3.提高跨國企業集團的監管效率。首先,可以要求這些大型集團在某些造成風險的金融、管理或者運營方面進行改善,而重要的一環是保證在集團層面上采取恰當的行動。要增強監管層和大型企業集團之間的互動和了解,監管者應充分掌握這些大型企業的信息,確保能在最恰當的層面上控制某一個公司的風險,而無礙整個集團的運行。

4.重建國際監管體系。金融監管局為了解決國際監管準則的制定者和監管機構監管效率的差異和跨境監管力度的差距,希望通過在早期預警系統(EWS)、執行已達成的國際監管標準、國際協作監管、危機管理四個獨立而相互關聯的領域的國際協力合作來推動國際監管體制的重建。

5.國際分支和準入。危機過程中,全球企業集團和其他國際分支的救助在英國遇到了特殊困難。當前歐洲針對單一市場零售銀行的監管存在不足,英國金融監管局認為,需要加緊對銀行分支機構進入權限的驗證,至少對其開設零售銀行分支的申請進行嚴格審查。

《特納報告》提出的是一個符合商業周期的中期藍圖,這要求新的監管框架能夠支撐全球銀行系統良好、可持續、具備競爭力的運行,能夠為經濟和消費者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務。

三、美、英金融監管改革的比較研究

在危機影響還在持續的過程中,美國和英國分別提出了自己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背景下,兩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大體方向趨同,但由于各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理念與監管方式存在差異,在危機中受到的沖擊各不相同,困而提出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內容也有差異。同時改革方案的提出也會遭到改革中涉及到的利益相關方的反對,改革的推行也會遇到眾多阻力。本文對兩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進行了如下比較研究。

(一)美、英金融監管改革的方向趨同

1.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在監管理念方面,部分發達國家過分相信市場,認為“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從而導致過度相信市場的自我修復能力,忽視了在資本逐利動機下隱藏的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次貸危機的蔓延與惡化凸顯出局部性風險監管的巨大缺陷,僅僅依靠市場本身力量,容易導致資產泡沫或者引發金融危機,給全球金融和經濟造成了巨大破壞。再加上近年來興起的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特殊目的實體等類銀行金融機構內部存在多重問題以及資本流動的跨市場投機,與傳統金融機構盤根錯節,很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而一些大型傳統金融機構大規模拓展非傳統金融產品和業務,規避監管,成為系統性風險的另一來源。[6]這就要求金融監管必須從監管局部性風險向監管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轉變,金融監管體系必須做到金融風險的全覆蓋,不能在金融產品、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留下金融監管空白,這要求監管機構能夠對金融市場的穩定負責、能夠有效監測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2.擴大金融監管范圍。西方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管時,通常將金融系統劃分為兩大領域。一個領域是那些被認為是經濟核心的機構,有必要加以監管和保護,該領域包括大型銀行和許多零售型機構。另一個領域是那些被認為非“核心”的機構,可以允許以一種更為寬松自由的方式經營,該領域包括經紀商、對沖基金和結構性投資工具等影子銀行實體,但如今非銀行機構不再處于邊緣的非核心地位。截止2007年夏季,美國最大的6家商業銀行的資產為6萬億美元,而影子銀行和對沖基金卻擁有4萬億美元的資產。[7]由于近年來投資銀行、對沖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飛速發展,在這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中,美國和英國都提出要對包括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公司和風投基金在內的私人杠桿投資基金,金融衍生產品等進行監管,使金融監管范圍擴大,內容更加全面。

3.加強國際間協作,建立國際監管體系。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機構開始跨國經營,全球金融體系出現了資本高度流動和套利趨向的特點,這就要求各國加強國際協作,根據各國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發展狀況制定共同的監管標準、共同的監管框架和共同的風險處置方法,通過國際合作防范一國出現的金融問題或者危機擴散到其他的國家。美國的白皮書已經把提升國際監管標準和加強國際合作定為改革的核心目標,英國的改革方案也強調了國際合作在監管中的重要性。

(二)美、英金融監管改革具體內容的差異

1.對具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這次金融危機讓我們把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大型的國際性金融服務公司,即指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雷曼兄弟的事件表明,讓此類大型的國際金融機構進入普通的破產程序是不可行的,必將帶來全球金融市場的負面效應。美國和英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報告都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在資本和風險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標準。但由于兩國監管體制的不同,還是將系統性風險監管職責賦予了不同管理機構。

美國首先提出要加強對大型的、相互關聯的金融機構的聯合監管。此外還提出要建立一個獨立的監管部門――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負責監管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和關鍵性的支付結算體系,以改變過去美國金融體系多頭監管造成重大監管死角的狀況。

英國的金融管理局分析了針對大型企業的監管標準,包括更高的資本要求和流動性標準等。此外這些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通常都是跨國企業,提高對企業集團監管的有效性,重要的一環是保證在集團層面上采取恰當的行動,這就要求監管層超越集團內部的某一個企業來實施權力,但其并沒有提出建立一個獨立的監管部門,而是繼續由金融服務局實施統一金融監管,特別是針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

2.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在所有的金融監管改革中,對金融市場的消費者的保護是最重要的問題,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則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提出了相關的建議。白皮書中提到了要建立一個全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保護美國消費者免受信用卡公司、銀行和按揭市場不法行為的侵害。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對信貸、儲蓄、支付和其他金融產品及服務的消費者實施保護,并對上述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商進行監管。而英國的改革方案中更傾向于要求銀行將投資產品簡單透明化以保護儲戶利益,簡化爭端解決程序以更好地解決投資者投訴問題,成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群體進行維權等。

(三)美、英金融監管改革的阻力的比較研究

1.美國和英國金融監管改革遇到共同的阻力。一方面,首先在加強國際間協作,建立國際監管體系過程中,遇到在執行機構、法律和政治勢力等方面的阻力。在金融危機背景下,各國對加強國際間的監管協作已經達成共識,但是對于由哪個監管機構擔此重任沒有定論。其次是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監管的法律標準,各個國家很難達成一致的法律標準。最后是政治勢力的阻力,金融監管的背后是國家勢力的博弈,美國、歐盟和新興國家有各自的利益取向,因此沖突不可避免。[8]另一方面,在擴大和深化監管方面存在阻力。監管改革的實施對對沖基金、私募基金的沖擊會非常大,因為在低迷的市場環境下,對沖基金行業已經面臨的明顯收益下降、贖回壓力巨大的困境,更加嚴格的監管將帶來新的恐慌。對于美國衍生品的改革方案要求所有標準化衍生品都必須通過受監管的中央交易對手進行結算,這樣用大量衍生品合約來對沖利率、匯率和大宗商品價格風險的公司可能面臨更高成本。

2.美國在金融監管改革中遇到的阻力。對于美國要建立一個獨立負責監管、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由于改革的復雜性和擁擠的立法議程意味著其成立還有很大的難度。對于成立這樣一個全能的監管機構,中小企業者認為這可能暗示政府會提供破產保護而令超大型企業制度化,令較中小型企業處于競爭劣勢,并讓納稅人來承擔救助成本。[9]大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會反對政府提高資本充足率和實施謹慎要求的提議,并且會試圖削弱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的權力。

3.英國在金融監管改革中遇到的阻力。對于英國提出的修正后全球資本體系應具備平滑經濟周期的機制,應在巴塞爾資本協定的基礎上改善。在理論上新機制應該要求銀行在經濟回升時期形成緩沖,在衰退時期平緩頹勢。但在經濟不景氣時要求提高資本充足率雖然有助于穩定經濟提高資金實力,但信貸風險加大,限制了貸款的增長,進一步抑制了經濟的恢復。

四、美、英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借鑒

隨著我國金融業不斷發展、金融對外開放水平不斷提高,國內各金融市場之間、國內與國外金融市場之間的風險聯動越來越緊密,金融交易越來越復雜,各種風險因素相互交織,再加上在此次金融危機影響下我國的金融業也受到一定的沖擊,這就要求我國進一步推動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和改革,而美國和英國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也具有借鑒意義。

(一)積極借鑒功能型監管模式

為了適應金融機構通過控股公司形式實現混業經營的新形勢需要,減少監管空白區,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和效率,應該明確各個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并且在現有機構性監管的基礎上,積極吸收功能性監管理念。在存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功能性監管從基本金融功能出發判斷業務性質、劃分監管歸屬的做法,能夠較全面地涵蓋各種金融業務種類,監管歸屬也更易明確,可以避免多重監管帶來的監管套利和監管空白區問題。功能性監管對相同性質的金融業務采取一致的監管標準,也利于實現公平競爭。與機構性監管相比,功能性監管還具有較強的靈活性,能夠更好地適應金融業不斷發展的形勢。[10]

(二)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

處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上的經濟體會面臨不同的系統性風險。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水平決定了我國金融市場不是系統性風險的主要來源,但是隨著金融體系的逐步發展和完善,我國的金融體系也將面臨同發達經濟體一樣的系統性風險,這就要求我們要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要充分發揮監管的作用,解決監管可能存在的任何漏洞或空白點。監管者在實施嚴格風險監管的同時,必須注重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關注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整體實際杠桿率和風險偏好的變化。同時,加強對眾多同質同類的中小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提示,以幫助它們能夠及時地發現可能傷及其商業模式的系統性風險。[11]

(三)強化對跨市場、跨境風險的監管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不斷發展,金融機構的跨市場、跨境交易越來越頻繁,而對交易中復雜的金融產品的風險監管給當前各國監管者提出了巨大挑戰。金融監管機構必須要確保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的改進能夠與金融創新和市場變革同步。金融監管當局要順應金融市場的發展,大力培育市場化的金融中介,提升金融市場關于風險和商業信用的信息數量和質量。[11]這是進行金融監管、支持金融創新的基礎條件,也是我國不斷推進金融體系發展的目標。

(四)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隨著我國金融國際化的不斷發展,國內金融市場和國外金融市場的聯系越來越緊密,這不僅要求我國將金融業的監管標準與國際共同標準接軌,還要求我國的監管機構與國際組織、外國監管當局進行合作。在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方面,我國金融監管當局要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增強金融業運作的透明度。并依據巴塞爾協議,對資本充足率、資產的分類等制定標準,使其與國際共同遵守的標準接軌。借鑒國外經驗,建立有效的金融風險預警系。■

參考文獻:

[1]胡濱.完善金融監管與立法,積極應對金融危機[J].中國金融,2009(8).

[2]United State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 A New Foundation[R].17 July 2009.

[3]美國財政部: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重構(建議概覽)[EB/OL].省略/mon.web/docview.aspx?docId=1977443&leafId=3009&chnId=1003&version=Integrated&viewMode=content.

[4]徐寶林,郭建偉.北巖銀行危機暴露英國金融監管漏洞[J].當代金融家,2008(10).

[5]Lord Turner.The Turner Review:A Regulatory Response to the Global Banking Crisis[R].FSA.March 2009.

[6]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對改革國際金融監管體系的幾點認識[EB/OL].pbc.省略/detail.asp?col=100&id=3144.

[7]Gilian Tett.Bank Policymakers Struggle to Increase Oversight Without Stifling Innovation[J].Financial Times.24 Feb 2009.

[8]全球金融監管合作面臨的三大挑戰[EB/OL].news.省略/fortune/2009-03/30/content_11098727.htm.

[9]崔曉偉.美國醞釀金融監管風暴[N].上海金融報.2009-05-19.

篇10

論文摘要:金融市場開放突顯出我國金融監管理念滯后、金融法律建設滯后等等問題。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本文建議我國進一步推進金融監管制度改革,轉變金融監管理念、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以強化金融監管功能、提升金融監管的水平。

一、引言

開放金融市場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為重要的是,也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了更大、更多的困難。如果我國的金融監管不能適應這種新的格局及其帶來的各種變化,必將對我國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

二、金融市場開放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幾大挑戰

1、混業經營模式成為發展趨勢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加快,隨之而來的是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快速轉變。這種經營模式的轉變體現在實行混業經營的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和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兩個方面。

(1)混業經營的國際競爭者大量進入我國金融市場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按照我國政府的承諾,2007年以后我國金融市場將全面對外資開放,允許外國金融企業全面加入中國金融業的競爭,在中國營業的所有銀行機構都將獲得許可,可以在全國的所有地方經營任何貨幣的業務。據統計,截至2005年底,已有21個國家和地區的72家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了254家營業機構。另據統計,目前被外資參股控股的金融企業共計67家,其中銀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險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車金融公司4家。隨著金融業開放的推進,在境外跨國金融集團的混業經營壓力下,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會越來越被動。

(2)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

金融市場開放后,我國國內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已成大勢所趨。國內金融機構在同國外金融機構展開的競爭中,由于國外金融機構的背景是綜合性金融集團,大都采用混業經營模式,具有許多綜合優勢,而國內的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相對而言幾乎都是單一資本、單一業務,幾乎都存在資本單薄、互相調度資金空間有限以及專業人才分割、知識面較窄的缺陷,在競爭中肯定處于劣勢。因此,在國外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下,我國金融機構將進一步受到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影響,逐步走向混業經營。事實上,我國政府已開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的調整,國內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業務合作已日趨加強,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間業務滲透、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現有市場資源、共同發展的新格局,并呈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例如中信集團擁有中信銀行、信誠人壽 、中信證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業務橫跨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領域;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這些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關聯非常密切,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

2、金融監管理念滯后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金融監管當局依然遵循著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限制金融機構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國際上金融監管理念也因而不斷發生變化,從最初單純立足于安全的監管目標,發展到以效率優先、兼顧安全的新型監管理念。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后,為了拓展自身的業務范圍和抗風險的能力,獲取更高的利潤,內外資金融機構將不斷地進行業務創新和金融工具創新,開拓和經營非傳統性的業務,金融創新不斷出現,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以金融安全為最終目標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適應金融業的發展趨勢。

3、金融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金融監管的實質是法制管理,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來看,一般應包括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過程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從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來看,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在具體監管過程中,則主要運用金融稽核手段來進行。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環境發展滯后。雖然目前已出臺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多部法律與法規,但條款比較概括、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有的已經不能適應金融業務的發展和金融監管的需要。在現實中,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業務運營,到市場退出、違規處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加以明確和解決。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幾點建議

面對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和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對我國金融監管的挑戰,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對完善 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1、轉變金融監管理念,提升金融監管的水平。

金融市場開放和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要求金融監管理念的轉變,即在安全基礎上,更注重效率與創新。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引入激勵監管的觀念,充分尊重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

首先,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以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為主,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則涉及不多。在金融機構發展初期,以合規性監管為主是必要的。但是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因為風險監管措施強調的是發現風險后如何控制風險、減少風險、增加抵御風險的能力,追究造成風險者的責任。長期以來,金融監管機構習慣于設定一系列管理規定,進而據此檢查金融機構的合規性,而風險導向的監管更為強調動態性的監管,強調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市場敏感程度明顯降低,促使監管機構轉向風險導向性。巴塞爾委員會據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強調和鼓勵各國監管機構重視風險監管。

其次,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已有一定的發展,金融業正逐步向國際化邁進,如果仍缺乏對金融機構發展中的風險預防、保護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礎,將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體系的健康穩定發展。在我國,一旦金融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預,對金融風險的違規行為做出糾正。這種被動的事后處理方式,影響了金融業發展的穩健性,導致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和金融業整體運營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國的監管機構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盡快完善風險監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在我國金融市場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要努力提高監管水平,要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資本協議》的原則,跟上國際金融業務和監管技術的發展;通過建立科學的評級體系和實施綜合并表監管,提高以風險為本的持續性審慎監管能力;規范監管工作,提高監管工作透明度和監管效率;建立國際監管組織的合作協議與機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礎上更好地實施監管。

2、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強化金融監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體系是金融機構監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歸結點,把監管工作建立在嚴密、系統的法律法規之上,使監管工作依法進行,并以此保障監管行為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統一性,這既是金融監管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的共同經驗。因此,面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政府應盡快適應金融深化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的管理經驗和理論基礎,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系統的清理,廢除或完善相關條款,同時根據外部環境變化及內部需求變動增設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形成從市場準入、經營范圍、風險管理、市場退出等各個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體系。此外,還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性、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 轉貼于

3、強調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的結合,尤其應重視內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自我約束的有機統一,即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外部監管控制同時,強化其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監控水平。因此,我國在強化國家金融監管的同時,還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內控自律管理體系。只有金融機構內部形成良好、嚴格的內控機制,外部的金融監管才能發揮效能,這既是金融監管最基本的約束機制,也是國家實行金融監管的基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經過大量的調查和研究,發現很多金融機構的問題出在內部控制上。因此,監管機構要促進和督察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控制,只有將外部監管和內部控制結合起來,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的運行。如果脫離了嚴密的內部控制機制,再完善的外部監管也會成為便的缺乏基礎,無法發揮效用。

4、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

為了適應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我國需要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是以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發展為契機,形成覆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及其它金融業務的統一金融監管機構,對現有分散的金融監管資源進行有效配置,逐步解決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并存等問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進金融業務的創新與發展,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一行三會成鐵路警察 金融監管各管一段》,2005年02月06日 《中國經濟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