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對環境的影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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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對環境的影響

篇1

關鍵詞:地下水污染 生態環境 影響

0 引言

今年3.22世界水日提出的口號是:“地下水——看不見的資源。”地下水一旦由于開發和保護不當而遭受污染,不但其自凈能力極弱,而且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直接對人類及其活動造成危害。因此加強對珍貴的地下水資源保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 地下水污染的途徑

我國地下水的污染,在城市中主要來源于無下水道區域的化糞池、廁所、污廢水排放滲坑、滲井、排污溝以及垃圾堆置場、不完善的氧化塘或污水庫的滲漏;在郊區和農村地區,利用原生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的不合理灌溉、大量地施用化肥和農藥等活動,也會導致地下水受到污染。污染物質進入地下含水層,首先引起潛水水質日益惡化,潛水溫度自然上升。在超采承壓水地區,由于承壓水水位大幅下降,造成上部污染了的潛水越流補給承壓水,使承壓水也受到污染,同時含水層疏干變為飽氣帶,改變了地層的物化條件,由還原環境變成了氧化環境,使下滲水飽氣帶中溶解了更多的物質成份,加速了地下水的污染。

2 地下水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當地下水遭受污染后,往往引起水中“三氮含量的變化。如果飲用水中硝酸鹽或亞硝酸鹽含量過高,就會對人體尤其是嬰兒造成危害,引發硝酸鹽急性中毒即正鐵血紅骯癥。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在人體定條件下還會轉化成致癌物——亞硝胺。此外,地下水受污染后硬度過高,作為飲用水源不僅苦澀難飲,而且會引起人體胃腸功能紊亂,出現嘔吐、腹瀉、脹氣等癥狀。地下水源如果受到嚴重的有機污染甚至重金屬污染,那么對人體健康將造成更大的危害。沈陽市修建的東工地下水源地由于電鍍廢水污染,鉻含量超標31倍,僅使用9個月就被報廢,不僅損害了群眾的身體健康,而且造成了很大經濟損失。

3 地下水污染對工業生產的影響

天然地下水的硬度,不同自然地理條件相差較大,但從時間上看變化較小,因此地下水硬度迅速上升一般系人為污染所引起。地下水中鈣鎂含量升高一般不是直接來自污水,污水中的硬度通常很低,而是由污水和地表組成物質發生化學作用所致。在我國尤其是北方地區,工業生產用水中地下水占很大比重。地下水的污染將嚴重影響工業生產。首先地下水硬度增高,會使工業鍋爐的爐內和管道上結垢,直接影響爐壽命甚至引起爆炸。同時鍋爐內結lmm厚的水垢,大約要多消耗4%左右的燃料。就紡織印染行業面言用高硬度漿洗產品,不僅會大量消耗洗劑,而且會產生次品或廢品。此外,高硬度地下水還會對化工、制藥、釀酒、發電、造紙等許多行業造成危害。由于受污染的地下水硬度過高,就迫使一引起行業必須對硬水進行軟化和純化處理,從而增大了工業生產的成本。

4 地下水污染對農業生產的影響

地下水污染對農業生產的危害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長期用pH值過高的井水灌溉農田,會改變土壤結構,使土壤板結,無法耕作。灌溉水中的硝酸鹽含量過高,會減弱農作物的抗病力,降低作物的質量、等級。糧食作物吸收過量的硝酸鹽會降低糧食中蛋白質的含量,營養價值下降;蔬菜作物則易腐爛,無法貯存和運輸。另外如果受污染的井水中硫酸鹽、氯離子含量過高,還會抑制農作物的生長,造成大面積減產,并且使農作物的質量大大降低。

總之,人類在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的同時,如果不積極加以保護,將會惡化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5 地下水污染防治對策

5.1 貫徹執行國家水污染防治法和其它有關水源保護法規。對重要地下水源應劃分保護區并制定管理辦法,健全水資源管理機構,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

5.2 興建地下水庫,大力提倡節約用水。過量開發地下水,使地下水位下降,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提倡一水多用,以地表水或淺層地下水代替優質地下水用于工農業用水或園林綠化等方法。同時將暫不利用的地表水;較優質的工業冷卻水及大氣降水引滲回灌到地下含層中。

篇2

[關鍵詞]:水資源水體污染水污染罪

中圖分類號: TV21 文獻標識碼: A

一、問題的提出

水污染是指污染物進入河流、湖泊、海洋或者地下水等水體,使水體的水質和水體底泥的物理、化學性質或生物群落組成發生變化,降低了水體的使用價值和使用功能的現象。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水污染愈演愈烈,水環境每況愈下,2012年國家環境監控網實際檢測的204條河流409個地表水斷面中,Ⅰ-Ⅲ類,Ⅳ-Ⅴ類和劣Ⅴ類水質的斷面比例分別為59.9%,23.7%和16.4%。2014年3月環保部的飲用水安全研究結果顯示,我國有2.8億居民使用不安全飲用水。因此加強水污染的預防和治理,完善水污染犯罪立法迫在眉睫。

二、水污染罪立法現狀和不足

現行法律中,涉及到水污染犯罪的法律文件主要是《水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7年修訂的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單列一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對刑法第338條做了修改,將其中的限制內容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可以說是環境刑事立法的一大進步。修訂后的環境污染罪雖然降低了水污染犯罪的入罪門檻,但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水污染犯罪還不能起到很好的預防和懲治作用。我國水污染罪立法有以下不足:

1.水資源刑法保護的立法位階低

現行刑法體系下,水污染是典型的的環境犯罪,環境犯罪是多種與環境相關犯罪的總稱,涵括了大氣污染、海洋污染、內水污染、土地污染等內容。污染環境罪隸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位階太低,體現不出國家對水資源環境犯罪打擊的重視程度,與保護環境作為基本國策的地位不相稱,也直接導致了目前大量的嚴重水污染行為得不到應有的刑事制裁。

2.水污染犯罪構成要件具有模糊性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46條將338條的限制內容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但至今還沒有正式的權威的司法對“嚴重污染環境”進行具體的界定,導致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具有很大的模糊性。這種立法上的模糊性給具體水污染犯罪行為入罪的認定帶來了難度,削弱了對水污染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和效果。

3.水污染犯罪立法中忽略了危險犯

從我國刑法338條只規定了結果犯,并未規定行為犯和危險犯。根據該條的規定,只有當犯罪人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放置廢物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后果才構成犯罪。水污染犯罪中水污染的作用周期比較長,如果僅僅以出現危害結果作為案件的定案依據,容易導致偵查機關收集不到足夠的證據去,或者即使,也會因為證據不夠充分而不能將罪犯繩之以法。水污染行為得不到有效的懲罰,降低了環境刑法在預防水污染犯罪方面的效果。

4.對于水污染犯罪處罰力度不夠

目前我國刑法對水污染犯罪的處罰僅限于自由刑與罰金刑兩類,對于罰金未規定具體限額,給司法機關審判具體案件帶來很大的浮動空間。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罰金的處理也不好控制。縱觀當今世界各國對于水污染防治的刑罰措施中,無一例外地采用罰金刑,而且還明確規定了罰金的具體數額,這就為法律執行工作帶來了方便。

三、完善水污染罪立法的建議

1.單獨設立水污染罪

將水污染罪單獨立法已是國際社會主流趨向,在美、德、日等環境刑法發展先進的國家,在環境污染破壞方面越來越注重刑罰的作用,刑罰手段是懲治水污染犯罪的首先和必要內容。在學習和借鑒他國先進立法經驗的同時,我們要立足本國國情,從實際出發,完善中國特色水污染犯罪立法模式,充實我國環境刑法體系,更好地預防和懲治水污染犯罪。

2.增設危險犯

根據水污染問題具有很大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的特點,水環境一旦遭受污染,可能無法逆轉,事后處罰具有很大的被動性,容易誘導排污者產生僥幸心理,不能很好地發揮刑法的預防和威懾效力。增設危險犯就是為了增加環境刑法的威懾力,使得生產者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及處理污染物的時候保持謹慎的態度。同時,在具體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必須要有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對環境影響進行預評價,制作環境影響評價書,把好技術關,促使排污者提高自身的安全措施,避免水污染事件發生。

3.有條件適用嚴格責任

嚴格責任,即無過錯責任,無論犯罪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只要其實施了犯罪行為,發生了損害后果,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2010年7月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八章專門規定了環境污染侵權,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見,我國侵權責任法對于環境污染侵權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原則。根據我國水污染現狀,水污染罪立法不妨突破刑法犯罪主觀罪過構成要件,有條件的適用嚴格責任。同時,由于嚴格責任要求極高,在采用時務必謹慎,可將適用范圍予以限縮,僅限于那些嚴重污染破壞水環境,給財產與人身健康造成重大損失的案件,這樣才能真正做到罪刑相適應。

4.進一步完善罰金刑

如前所述,提高罰金刑的標準,明確罰金限額,是預防和懲治水污染犯罪的重要一環。個別企業單位之所以屢罰不止,主要就是處罰力度小,由于罰金數額不確定,處罰只不過是走形式,交了罰金便可以繼續排污,這與我們刑罰的初衷背道而馳。因此,必須加大罰金的處罰力度,使犯罪者望而卻步。同時要做好監管工作,真正將工作落到實處。

5.增加非刑罰處罰措施

在環境犯罪的刑罰體系中,非刑罰措施是刑罰的必要替代和補充。非刑罰措施的出發點要放在預防水污染,和恢復治理被污染的水環境上,例如強制安裝防治污染的設施,責令恢復環境等。責令恢復環境不同于行政法上的限期治理,而是以法院的有罪判決為依據,責令水污染犯罪主體采取各種措施,對被自己污染破壞的水環境進行治理。同時,非刑罰處罰措施還可以將資格刑納入其中,例如吊銷某些企業的執照,暫時或永久剝奪個別企業從事相關行業的資格等。

參考文獻:

[1] 楊風娥,我國刑法增設水污染罪立法研究[J],浙江農林大學,2010(06)

[2] 文永輝,論加強中國環境刑法的預防功能[J],社科縱橫,2010(03)

[3] 王淇,對鹽城水污染事件的法律思考[J],環境保護與循環經濟, 2010(03)

作者簡介:

篇3

關鍵詞:跨界水污染;公地悲劇;地方政府;博弈分析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6.XX.XX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409(2016)00-0000-00

Abstract: Water pollution is a typical form of transbounda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also is the focus and difficulty of environmental treatment in our country, but the empirical study is less about the problem at the present stage. Firstly, the paper constructs the game model of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indicates that the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investment of Nash equilibrium optimal is smaller than the Pareto optimal, both presents the departure from the state, and the deviate degree increases with the participation areas of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leading to the "prisoner's dilemma" and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ituation. Secondly, the paper empirically tests the influence of the quantity local government on water resources quality, verifies the theoretical hypothesis by using the 62 major reservoirs and lakes in 2012. 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policy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water.

Key words: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local government; Game Analysis

環境污染所具有的外部性和我國行政區域的劃分,使得我國環境惡化程度的加深突出表現在各行政管轄區之間跨界環境糾紛的增加上,水污染是典型的跨界環境污染問題,如何對跨界水污染進行有效規制始終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面臨的一個難題。造成跨界水污染問題如此嚴重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流域涉及到多個省級、市級和縣級行政區域,這些地方政府在以GDP為核心的政績考核體系和財政分權制度下,傾向于將努力投入到能夠帶來政績的經濟增長上,降低水污染治理投入,這使得水污染治理規制不能有效地執行,多數情況下,地方政府傾向于采取機會主義方式逃避本應承擔的環境污染治理成本,采取“搭便車”行為將不易監測的環境污染跨界轉移出去,將成本外部化。這種現象充分揭示了個體理性與集體理性的沖突帶來的公共事務治理困境,因此,強化跨界環境污染治理規制,實現全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根本措施就是要提高地方政府克服“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劇”的能力,改變地方政府僅重視短期經濟利益的行為選擇傾向。

1文獻綜述

d’Arge較早關注了環境的跨界污染問題[1],而早期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討不同國家之間對跨界水污染、大氣污染以及固體廢棄物污染等方面的國際合作上,認為不同地方通過協商談判進行區域合作是解決該問題的主要手段[2][3]。相關研究基本上是圍繞跨界環境污染治理博弈展開的,Maler首次將博弈論引入到跨界環境污染治理分析中,對歐洲各國酸性物質沉積問題進行了分析,認為合作治理環境污染的前提是各國的單邊支付,并模擬測算了不同合作形式下的凈收益[4]。Silva和Caplan分析了聯邦跨界污染控制環境政策的有效性問題,認為中央政府是跨界污染治理領導者時能夠獲得更大的社會效益,而當地方政府是跨界污染治理的領導者時,中央政府的最優政策是對地方政府的環境治理行為提供有效的激勵,并通過歐盟的環境政策設計實施驗證了結論的科學性[5]。Barcena-ruiz對跨界環境污染稅征收的順序和兩個同級政府作為領導者和追隨者的博弈問題進行了分析,認為在跨界污染較小的條件下,稅收是戰略互補的,同時征稅時領導者和追隨者都能夠獲得福利,但先征稅的領導者獲得的福利更大,在跨界污染較大的條件下,稅收是戰略替代的,先征稅的領導者政府能夠獲得福利,每個政府都會努力避免成為稅收的追隨者[6]。Yanase運用微分博弈模型研究了雙寡頭國際環境污染博弈策略,認為嚴格的環境控制政策提高了外國公司的競爭力,會產生靜態的“租金轉移”效益,而國外也會享受到全球環境改善帶來的好處,即免費搭便車,因此在非合作博弈中,環境政策水平會偏離社會最優水平,產生更多的污染和低福利[7]。Zhao等通過構建包括政府和居民在內的典型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提出了一種考慮流域結構的轉移稅(Model of Transfer Tax, MTT),用來計算一個地區最佳的污染物轉移稅率,同時也認為轉讓稅率可作為生態補償標準,加強區域減排合作,實現整個流域的減排成本最小[8]。

國內關于跨界環境污染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跨界水污染治理方面,馬中和吳健認為法律政策和權利安排的缺失致使沒有形成地方政府的環境規制激勵是跨行政區環保難見成效的主要原因[9];易志斌以跨界水污染為例對地方政府環境規制失靈的原因及解決途徑進行了總結[10];汪小勇等采用消元法對跨流域、市界、省界和國界四個層次的單邊和多邊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的管理條約進行了評估和比較,為構建跨界水污染沖突的協商機制提供政策建議[11]。此外,還有學者以不同流域和湖泊的跨界水污染為例對污染成因、解決途徑等進行了案例分析,如太湖[12][13]、珠三角[14]。

可以看出,國內外學者對跨界環境污染治理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多數都集中在理論分析、政策建議以及案例分析方面,實證研究不足。本文在理論分析地方政府行為選擇和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基礎上,分析個體利益最大化與集體利益最大化的沖突并推出待檢驗命題,隨后采用我國2012年62個主要水庫和湖泊數據對理論假說進行驗證,最后提出針對性政策建議。

2 地方政府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分析

本部分對多個地方政府行為選擇偏離社會最優選擇的狀況進行理論闡述。在跨界水污染中,同一流域周邊的各地方政府都以最大化自身經濟利益為目標,排放超標污染物,在缺乏激勵約束條件下,必然使環境污染問題愈演愈烈。

假設總共有 個同質地區參與跨界水污染治理行動,第 地區的自愿治理水污染的投入為 ,因此,總的水污染治理投入為 ,在整個排污量一定的條件下, 越大,水資源質量越好。令 為第 地區在其他方面的投入,每一地區的效用都取決于本地區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和整體的水污染治理投入,進一步假設第 地區的效用函數為 ,該效用函數滿足: , , , , 。根據經濟學原理可知各地區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和水污染治理投入的邊際替代率遞減,即存在 是 的減函數。

(10)式表明,整體帕累托最優均衡時的環境治理投入要大于個體最優的納什均衡時的環境治理投入,即各個地區如果從最大化本地區效用出發而自愿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投入會小于從集體效益出發而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同時由(10)式也可以看出,兩種投入之間的差距隨著參與地區個數 的增加而增大,這也反映了個體利益與集體利益的矛盾與沖突。從水資源的公共性來看,集體最優也即帕累托最優狀態對所有參與地區來說是最好的結果,但是個體和集體的利益沖突必然會導致“公地悲劇(The tragedy of commons)”的出現,最終造成各個地方政府在有限資源下無限追求最大化本地區利益,每一個地方政府都希望減少水污染治理投入,將水污染會治理成本轉嫁給所有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所以,本文提出以下理論假說:水庫和湖泊周邊的地方政府數越多,污染排放量越大,距離希望的社會最優越遠,水資源質量越差。

此外,在分析中我們假設每個地區的預算投入是相等的,但在實際情況中,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規模是有很大差異的,經濟發達地區的預算投入要遠遠大于落后地區的預算投入。Olson通過兩人博弈認為,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更愿意提供公共物品,而低收入者更傾向于搭便車[15],這個結論同樣適用于跨界水污染治理分析中,現階段的經濟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過程往往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因此其治理環境污染的外部性較小,而落后地區治理環境污染的外部性較大,所以經濟發達地區能夠從環境污染治理中獲得更多的效用,這時的博弈可能變成一種“智豬博弈”。

3 實證分析

以我國水庫和湖泊相關數據為研究樣本,經驗分析地方政府數量對水質的影響,對理論假說進行驗證。

3.1模型設定和數據分析

3.1.1模型設定

式中, 表示水庫和湖泊,在現實中,跨界水污染還包括大量的河流,但本文未加入河流作為樣本,這是因為跨界的河流較長,水質難以平均,同時又包含多個支流,行政區難以界定,更重要的是,河流水污染治理難題在于上下游之間的協調,行政區數量對其影響可能不大。 表示第 水庫或者湖泊的水質狀況; 表示第 水庫或者湖泊周邊的行政區數量,該變量是模型的核心解釋變量,本文在選取時,主要選取周邊的縣級和市級行政單位數量,每一個水庫和湖泊涉及到的省級行政單位多數為1個,最多有兩個,其統計分析意義不大,因此不對省級行政單位對水質的影響進行分析。 表示影響水質的控制變量,主要包括:水庫和湖泊周邊行政單位的GDP、第二產業增加值、人口狀況、以及水域面積等變量; 為隨機項。

3.1.2水庫和湖泊水質狀況

在2012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的淡水環境分析部分中,共給出62個國控重點湖泊(水庫),其中,Ⅰ-Ⅲ類水質的比例為61.3%、Ⅳ-Ⅴ類水質的比例為27.4%,劣Ⅴ類水質的比例分別為11.3%。主要污染指標為總磷、化學需氧量和高錳酸鹽指數。具體狀況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水庫和湖泊的功能定位差異也是影響水質的重要原因,水庫多為水源區,提供的水多用于飲用,其水質要求要高于湖泊,因此總體上來看水庫的水質要好于湖泊的水質,水庫水質達到Ⅲ類及以上的比重約為92.59%;而湖泊水質達到Ⅲ類及以上的比重約為40.63%;而三湖水質都在Ⅲ類以下。因此,本文為考慮水庫和湖泊二者之間的差異,在對總體展開進行回歸分析后,再對水庫和湖泊進行分類回歸。

3.1.3數據的統計性描述

通過62個水庫和湖泊的地圖可以得到相關周邊地區的市級、縣級(區)的數量,然后對行政單位的控制變量指標進行加總,得到具體數值,控制變量相關數據來源于《中國城市統計年鑒》(2013)、《中國區域經濟統計年鑒》(2013)。水域面積數據來源于《中國環境統計年鑒》和環保部監測數據。所有數據的描述性統計如表2所示。

3.2回歸結果分析

采用本文構建的回歸模型對上述數據進行回歸分析,結果如表3所示。

由表3的回歸結果可知,水庫和湖泊周邊的行政單位數量的增加會顯著惡化水質狀況,市級行政單位數量對總體水質的影響系數為0.127,對水庫和湖泊水質的影響系數分別為0.114和0.107。縣級行政單位數量對總體水質的影響系數為0.077,對水庫和湖泊水質的影響系數為0.143和0.513,但對水庫水質的影響未通過顯著性檢驗。這表明本文的理論假說是成立的,也即流域周邊地方政府越多,各地方政府最優的水污染治理投入與帕累托最優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差距越大,水污染狀況越嚴重。水庫和湖泊的功能定位是影響水質的重要原因,水庫多為水源區,提供的水多用于飲用,其水質要求要高于湖泊,因此,地方政府的增加對水庫水質的影響要低于對湖泊水質的影響。

對于其他控制變量,周邊的GDP以及第二產業的增加值提高會顯著加劇水污染,降低水值,特別是對湖泊來說更是如此,因此可以認為現階段我國經濟增長與水質處于“兩難”狀態,也即經濟增長會加劇水污染,保證水質也會降低經濟發展水平,地方政府要在二者之間進行權衡;農村人口數量對水質的影響未通過顯著性檢驗,而城市人口數量對總體水質和湖泊水質的影響是顯著的,隨著城鎮人口的增加,生活污水會隨之增加,同時因消費需求的增加也會增加生產污水的排放,這加劇了流域水質的惡化;水域面積的增加能夠緩解水污染狀況,這是因為水域面積越大,其自凈能力越高,能夠相應的降低水污染。

4 結論及政策建議

本文首先討論了地方政府在發展經濟和治理水污染兩方面的行為選擇,通過構建發展經濟和治理水污染的博弈模型,分析多個地方政府間的水污染治理博弈行為,認為跨界水污染治理投入的個體納什均衡最優小于整體帕累托最優,偏離程度隨地方政府數量的增加而增加。然后采用我國2012年62個湖泊和水庫數據對進行實證分析,對理論假說進行驗證,結果表明顯示,隨著流域周邊地方政府越多,各地方政府最優的水污染治理投入與帕累托最優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差距越大,水污染狀況越嚴重,同時水庫和湖泊的功能定位也是影響水質的重要原因。隨后進一步從水資源治理外部性、政績考評制度和水資源保護監管和懲罰制度等方面對造成地方政府行為選擇的原因進行分析。

減輕地方政府“搭便車”行為引發的“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劇”局面的方法主要有道德約束和制度約束兩種方式,環境資源作為典型的公共資源,必須要有專門的主體對其利用進行協調和約束,中央政府作為全民的代表責無旁貸,其除努力建立符合科學發展觀的道德規范外,更應制定合理的制度規范,協調好個體和集體的利益沖突。本文在制度規范方面的政策建議為:

第一,改進以GDP為核心的政績考核體系,將生態環境保護狀況、自然資源使用和環境破壞指標納入到政績考核體系中,平衡地方政府在生態保護和經濟增長之間的傾向,增強地方政府環境保護的積極性。政績考核標準對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員行為選擇具有導向作用,當中央政府以GDP為績效考核核心時,地方政府必然為獲得短期經濟利益而忽視長期的生態效益以滿足任期內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降低地方政府挪用環境保護資金的首要制度措施就是改變以GDP為核心的政績考核制度,提高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在績效考核中的比重。

第二,增進環境治理和監管部門的獨立性。地方環境監管部門在人事權和財權方面實際上隸屬于地方政府的領導,使得地方政府理所當然的采用行政手段干預環境治理,“土政策”、“開綠燈”和“行方便”大行其道,基本不會主動要求對地方經濟做出巨大“貢獻”的污染企業整改或者關停,同時還會采用一些措施阻撓或者禁止環保部門不經請示就對企業的排污進行檢查,為企業提供特殊保護,縱容了企業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了環境監管部門執法中的盲區,也極易造成的尋租問題。因此,中央政府應嘗試將環境規制部門從地方政府中剝離出來,減輕地方政府的影響和干預。

第三,明確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體系權限。中國雖然在大多數流域設立了流域管理機構,但這些機構基本上無權過問地方政府的行政及經濟事務,其主要任務是編制流域水資源的利用規劃,而地方的水利部門也擁有同等的權力,他們會以本地區利益最大化為目標考慮水資源的管理,在這種格局下,各地區的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治理問題往往無法做到全流域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導致經常會出現“公對公,一場空”、“誰都該管,誰都管不了”的局面,造成了環境保護的低效率。因此,應改變多部門分別對地方生態環境保護進行管理的現狀,中央政府可以嘗試將環境保護和監管相關負責機構從原有的國土部、農業部和林業部等部門以及地方政府中剝離出來,成立由國務院主管資源環境和生態文明的副總理負責、由環保部統一管理的環境保護和監管體系。

第四,明確跨界環境污染治理行為的宗旨和規范,加強環境規制的考核力度和違規懲罰威懾力,中央政府的監管和考核威懾力是地方政府行為選擇的最主要影響因素,但現階段中國環境保護違規懲罰威懾力明顯不足,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環境違規懲罰力度不夠;二是環境違規懲罰執行不嚴。這直接影響了中央政府懲罰環境違規行為的承諾性,一些對地方生態環境破壞負主要責任的政府官員在受到行政處罰后,一部分會通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官復原職或者易地任職,這都極大的削弱了中央政府對官員懲罰的威懾力。只有當中央政府加大監管和懲罰的威懾力,地方政府“越雷池一步”就會受到嚴厲的懲罰時,以本地區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的理性地方政府才會做出加大環境保護力度的選擇。

第五,建立專門的合作組織定時或者不定時的環境信息,提高環境污染及治理信息的公開透明度和公眾的理解能力,通過社會公眾的監督和地區之間的競爭來約束環境責任規避行為。使其成為中央政府監督地方政府環境污染治理行為、減少信息不對稱的信息渠道和長效手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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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跨界水污染;制度缺失;防治制度

1引言

目前杭州灣水質是全國12個主要河口、海灣中最差的一個。受到污染的水質影響了沿岸地區的工農業供水數量和質量,降低了生物多樣性,對杭州灣的航道資源、灘涂資源、旅游資源以及潮汐能資源也產生了負面影響。因此,為減少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對沿岸地區的負面影響,保護海域水環境,制定一套合理可行綜合的海域污染防治新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2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狀況

杭州灣地處浙江省北部,上海市南部,東臨舟山群島,西有錢塘江、曹娥江等注入。其沿岸的杭州、寧波、紹興、嘉興4市是浙江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區,人口密集,經濟發達。近年來,隨著城市的發展和社會經濟活動的擴大,兩岸陸源污染不斷加劇。而大面積的濕地圍墾,使得有著特殊喇叭狀地形水文特征的杭州灣對陸源污染物的自凈功能大大退化。

2001年以來,杭州灣水質整體劣于國家海水標準中第四類海水標準。海水富營養化嚴重,水質較差。其主要污染因子是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其中,威脅最大的是無機氮。杭州灣水污染還呈現近岸海水污染重于離岸,內灣污染重于外灣的特征。據2009年《浙江省海洋環境公報》顯示,重點入海排污口鄰近海域生態環境質量等級處于極差和差的比例分別達到4.7%和25%,較我國其他主要海灣河口,杭州灣位居最差之列。

3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治理的政策失靈及原因

3.1水污染治理的政策及其失靈表現

目前,杭州灣沿岸各地為治理跨界海域水污染已經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一是按排污現狀每年削減一定比例進行任務分配和污染物總量控制。二是建立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政策,對于沒有報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予報批立項。三是自2008年9月1日起浙江省施行《浙江省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監測和保護辦法》,以此加強河流交接斷面的水質監測和保護管理。四是啟動并實施了《2010 年“浙海網”工作計劃》和《2010 年“浙海網”數據共享計劃》,初步構建 “浙海網”數據共享技術平臺,推進海洋環境監測與觀測信息共享政策。五是出臺《杭州灣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實施辦法》,規定了企業參與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具體方式。

但這些實施辦法很多都處于探索階段。例如杭州灣海域中的嘉興市,作為中國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先行者,于2007年開設了國內首個排污權交易中心。但這個實踐處在讓原先零散的、個別的排污權交易向制度化、規模化轉變的初期階段。其他地區雖有排污權交易的實例,不過都是在環保局撮合下,企業間點對點的交易,因而缺乏大規模的排污權交易平臺。

3.2政策失靈的原因分析

3.2.1跨區域合作制度不健全

杭州灣沿岸城市中,杭州、寧波、紹興、嘉興是浙江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區,上海為直轄市。在水污染治理的協調和組織方面,各種研究大多要考慮各政府之間的利益博弈問題。政府官員以短期的GDP為升遷考核標準,因而忽視治理水污染。在行政區劃主導區域經濟發展方式的影響下,各城市對流域內水資源的利用,往往只考慮本地的經濟發展,而不考慮整個流域對水資源的利用情況。在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防治領域,兩岸五城市并未形成有效的水污染防治海陸統籌制度,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協調兩省市五城市的杭州灣水污染防治管理機構。

3.2.2部門協調管理問題難度大

在部門協調方面,杭州灣水環境管理制度上存在著職責不明、機構薄弱等多個問題。雖然浙江省設有海洋漁業局、環保廳、錢塘江管理局、海事局等多個行政機關來管理杭州灣水環境,但部門之間缺乏聯合工作機制,且真正具有行動力的部門沒有強制執行排放標準的動力和機制。海洋部門不上岸、環保部門難下海,許多跨部門海洋環境問題難以及時解決。從市級部門來看,杭州灣沿岸五城市各自將水污染防治工作分解到不同部門,這些部門大多缺乏海洋環境專業人才,每年的海洋環境公報是有償委托寧波一家專業部門完成的,這樣的機構設置無法擔當起杭州灣及錢塘江河口環境管理的重任。

3.2.3海域污染物評價指標缺乏

各地對水污染排放沒有形成完整的技術規范和標準。由于浙江省沿海城市的城市化推進速度不斷增加及農業集約化生產的不斷提高,污染物排放總量不斷增加。而尾水排海標準低于排河標準實際上市誘導了各地在杭州灣岸邊增設污水處理廠。目前使用的《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是1998年實施的國家標準,缺乏對有毒有機物等特殊污染物的評價指標及標準。“十一五”期間,浙江省將化學需氧量作為杭州灣陸源污染物的監管和考核重點,而忽視杭州灣地區主要的污染物氮和磷,導致杭州灣水環境治理中的事倍功半。另一方面,近岸海域生態沒有一個完整的綜合評價體系,目前的監測體系只反映不同要素質量狀況,不能科學地表述近岸海域生態環境的總體質量。

3.2.4監管力度不足

一方面,海洋環境監測能力和應急能力不足。杭州灣監測站點和監測項目偏少,缺乏對重點污染源排放狀況的在線監測,更缺乏突發性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的能力。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自動監測系統仍處空白,難以反映杭州灣不同海域的環境質量和變化趨勢。另一方面,我國沒有賦予公眾監督治理水污染的各種權利和途徑,沒有形成水污染損害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依據,也沒有形成非政府組織和公民環境訴訟制度,去限制政府或企業對于水環境的不當行為。

4以波羅的海為例的經驗借鑒

波羅的海位于歐洲北部,海岸線曲折,與外海的通道又淺又窄,屬于歐洲北部的內海。二戰后,隨著波羅的海沿岸國家城市規模擴張,加上波羅的海水體交換緩慢,大片的海底區域沒有生命跡象。氮負荷過大被認為是波羅的海水體富營養化的主要原因。這也最終造成其近岸海域基本沒有納污容量,生態環境極其惡劣。

波羅的海與9個國家接壤,這些國家對波羅的海水體的富營養化都有責任。一個國家單方面的努力不足以減少水體富營養化程度。這意味著,有效和高效的氮還原需要他們聯合行動。針對上述情況,1974年波羅的海沿岸國家在歐盟領導下,簽署了《赫爾辛基公約》,該公約是針對陸域污染源制定的第一個區域性條約。到20世紀80年代后,波羅的海水質和生態環境逐漸得以改善。波羅的海的水污染治理是跨國合作治理海域污染的典型,其主要經驗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4.1制定區域性條約,預防跨界損害

保護跨界水資源首先意味著跨界地區需要履行預防損害的義務,而不是事后對損害進行賠償、補救的義務。因為在造成損害之后再補償,往往無法恢復之前的狀態。環境影響評價是最重要的預防措施,它結合了預防原則和預防環境損害原則,也考慮到了公眾的參與。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必要步驟,監測也是防止、減輕損害的關鍵步驟。1974年波羅的海國家簽署的《赫爾辛基公約》聯系了近20個不同的科學或行政團體處理波羅的海事務,如國際海洋研究協會、海洋研究科學委員會、經濟互助會等,以及若干個雙邊和多邊的機構。根據公約第十一條規定,沿岸國應當制訂和實施監測跨界水體環境,包括洪水和跨界影響的聯合方案,并制訂和實施有關監測方案、測量程序等的統一標準。

4.2加強援助與合作,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對于多種原因造成的長期污染問題,與波羅的海接壤的國家限制污染物的跨國流動,通過支持北歐環境金融公司(NEFCO)建設,由該公司通過市場交易行為對污染物排放進行收費,同時對減少污染物排放提供稅收刺激。各政府通過立法規定了不同類型企業和設備的最大污染物允許排放標準,實施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同時加強農業面源治理,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在污水處理廠中配套建設污泥處理、沼氣發電裝置,既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又避免了污泥對環境的二次污染。

5基于制度創新視角的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防治制度

針對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的制度成因,借鑒波羅的海水污染防治的理論與實踐經驗,從改進型水污染總量控制制度、全方位水污染綜合調控制度、排污權交易創新制度3方面設計杭州灣海域水污染綜合防治的新制度。

5.1改進水污染總量控制制度

中國現行有關水污染的標準制定參照了歐美20世紀的排放標準,以控制排放濃度為主,難以適應總量控制的要求。如果按照排放標準進行濃度控制,而不考慮水體納污能力,即使達標排放,水污染程度也會加重。因此,對允許在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排放的污染物的排放總量進行核定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礎。

實施改進型水污染總量控制制度要求以地處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的五城市污染物排放量達標為控制目標,將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和總磷作為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通過明確污染控制重點海域的功能定位,調查沿岸地區污染物排放量,掌握跨界海域的環境容量。根據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五城市各排污單位。對水污染物達標排放量仍不能達到規定的區域,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超出容量部分的進行削減或通過生態修復等措施,恢復和改善生態環境。同時,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5.2完善源頭減排管理制度

影響海洋環境的污染物和營養物質很大一部分來自陸源,加快制定完善以陸源污染防治為重點,兼顧海源污染控制的減排政策。首先,按照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要求,根據水體功能的水質要求及其自凈能力,核定水功能區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污染物入河總量,并倒推至排污口,采取相應削減措施。

從源頭上控制水污染,嚴格環境準入。按照空間、總量、項目“三位一體”和專家評審、公眾評議“兩評結合”的環境準入制度,嚴守生態紅線,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發展,根據水環境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重新規劃生產力布局。同時規定,凡不符合環境功能區準入要求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審批。

2014年11月綠色科技第11期5.3健全末端治理監管制度

制定與完善末端治理監管制度,按照海陸統籌、專司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通過水質自動監測技術實現水質的實時和遠程監測,監督總量控制制度落實情況、排放達標情況,及時預警重大水質污染事故。提升海陸統籌環境綜合監測能力,保護杭州灣海域環境質量。

統一污染物排海標準與排內河標準。控制重點污染物氨氮和總磷,糾正因污水排海標準低于內河而產生的沿岸污水處理廠增設過多的趨勢。嚴格限制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的工業廢水中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對污染嚴重的重點行業采取更高的排污標準。同時,設立執法監督小組赴各地監督,通過集中執法,專項檢查等形式,堅決依法打擊、公開曝光和處罰環境違法行為。

優化杭州灣兩岸入海排污口布局。首先,全面排查入海排污口數量,掌握入海排污口情況。根據海洋功能區劃調整、取締,重新設置入海排污口。其次,優化整個海灣尤其是跨區域入海的排污口布局,著重推進杭州灣沿岸5城市污水處理廠工程建設。同時,加強對入海口已有濕地的保護,增強河口濕地的清污能力。

5.4創新排污權交易制度

目前,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環境污染嚴重。水排污權交易制度作為水排污權的二次分配手段,發展空間巨大。杭州灣沿岸5城市應加強交流合作,建立排污權儲備交易中心,按照市場原則公開交易水權。同時,建立各市排污權儲備交易中心廣域網,形成排污權交易信息平臺和可供網上查詢的信息網站,及時提供排污權交易的信息、交易規則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排污權儲備交易中心也要為排污權交易提供價款結算服務。沿岸各市應確立跨城市交易的價格比例機制。政府部門采取激勵機制以促使買賣雙方參與交易,引導成立各類中介組織并激發其作用,以此降低交易費用,促使更多的企業參與交易。

為了解決了地區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矛盾,應要求新建和擴建的企業必須向現存的企業購買污染物削減信用,新企業購買污染物削減信用的資金可以用來治理現存企業的污染。其次,允許將一個工廠內部的多個排放點或者一個公司下屬的多個工廠看作一個整體,允許一些排放點增加排放,而另一些排放點則要更多地削減排放量,這樣,排放量從整體看是減少的。最后,應建立銀行儲存制度以避免交易中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污染物削減信用可以存入經認可的銀行,銀行方面負責之后的儲存、使用和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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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進行科學管理,避免出現恐慌。

【關鍵詞】

中圖分類號:S618文獻標識碼: A

一、前言

我國的經濟發展伴隨著環境污染為代價,因此最近幾年污染事件頻頻發生,從2012年統計的數據來看,我國河流中有82%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社會的危害較大。因此有必要對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特點進行詳細的分析,對危害進行概述,并重點對突發性水污染的應急措施進行了分析,目的是減小或消除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危害,避免造成次生環境災害,促進社會的和諧。

二、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概念、特點和類型

1、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概念。指的是在較短的時間,對于水體進行大量的污染物的排放,造成水體污染,不僅僅是影響到人們的身體健康,對于國家的財產安全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事件,目前一般指的是在工業中污水的排放。

2、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類型。對于污染的情況以及污染所持續的時間,將突發性的水污染事件分為兩類,第一類我們稱為急性事件,就是在較短的時間內將大量的污染物排放在水體中,第二類事件就是慢性事件,由于長期的排放最終形成了較為嚴重的污染事件,我國慢性水污染事件占我國水污染事件的80%以上,因此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例如水體的赤潮就是長期排放營養物質造成的,不管是哪一種污染的類型,都在短時間內對當地的人們造成了生活以及生產上面的威脅,同時對于生態系統也會造成較大的破壞,如果處理不當,很可能帶來非常嚴重的后果。

3、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特點。目前的許多例子表明,突發的水污染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特點,首先不管是由于什么來源引起的污染事件,均涉及到非常多的領域,幾乎涉及到所用的領域,而在同一個領域中,生產上的每一個環節都是污染的可能來源。對于一般的水污染而言,指的是在一定的時間內有規律的進行排放,因此在控制的過程中容易掌握時間的周期性,而對于突發性的水污染事件而言,偶然性是比較大的,由于不清楚突發的時間,因此在控制上非常困難,對于社會危害更大。目前在我國比較嚴重的危害事件主要是包括在沿海或者是河流工廠中大量有毒物質的泄露,這樣的工程主要集中在化工廠以及很多石油的加工廠。在很短的時間內,由于隱瞞或者是應急措施不當不僅僅是打破目前的生活狀態,甚至會導致人員的傷亡,這些后果都是我們不愿意看到的。

三、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影響

1、威脅生命與健康。中國湖泊的富營養化程度高達63%,水中的藻毒素會對人體造成身體危害。水是人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質,因此突發性的水污染事件對于工作人員以及周邊的居民的生存環境帶來非常惡劣的影響,直接接觸到有毒水體的人員會出現中毒以及死亡等現象,對于核污染等難以治理的事件的,對于人們的健康威脅是長期性的。

圖1. 2003-2008年不同污染物污染事件所百分比

2、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突發性的水污染造成企業的經濟損失是無需置疑的,和企業的經濟損失相比,污染造成的生態環境需要后期大量的時間和經費進行治理,這樣的經濟損失無疑是巨大的。

圖2. 2003-2008年不同來源污染事件所占百分比

3、造成社會不穩定。突發性的水污染會造成周邊居民的心理陰影,例如長期在這樣的污染影響下生活,會影響到周圍居民的生產和生活,而某些突發性的水污染事件會著造成人員的傷亡,從而引起社會的不穩定。而對于嚴重污染的地區,人員的搬遷率較大,以及會帶來相應的社會問題,而涉及到水體流域中國際問題,甚至會來帶國際間的糾紛。

4、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對于重大的污染事件而言,一定會造成水體的生態環境受到污染,最為明顯的就是水體中大量魚類的死亡,另外由于生態的污染,造成的影響是非常嚴重的,自身修復需要長期的時間,而人工的修復又需要大量的資金。

四、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評估和管理

1、強化水質與水量的統一檢測

我國目前存在的狀況是水資源比較短缺以及水污染比較嚴重,從污染的角度上面來講,水的資源量以及水污染的量而言都是比較重要的。例如在污染量的排放相同的過程中,如果水流量比較大,那么相對而言對于河流造成的污染則較小。因此對于突發水污染的檢測而言,在檢測的過程中,一方面是需要考慮排污量的問題,另外一方面對于水體本身的水流量也是非常關鍵的,在檢測的過程中,對于水體的水文檢測是非常關鍵的。

2、構建完善的評估和應急管理體系

在污染事件發生以后,能夠第一時間科學評估事件性質、危害,并第一時間啟動相關環境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應對措施,對于妥善處置突發水環境事件至關重要,因此,構建一套完善的評估和應急管理體系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事件發生后,相關的部門應該進行統一的規劃,制定合理有效的檢測措施,對于水污染的評估需要做到科學準確,對于已有的資源進行有效的利用,這樣能夠充分發揮檢測和水污染評估的作用。在對水污染應急方案的制定過程中,對于水污染的應急檢測應該做到細節的列出,這樣能夠保證整個過程的可操作性,比如假設是企業超標排污造成的污染事件,就可以采用“溯源法”第一時間鎖定污染源,并第一時間切斷污染源。在進行準備的過程中,對于儀器的準備、人員的調動以及特殊專家等的調遣,都是在準備的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在進行人員的整合以及配備上面盡量保證合理性,充分發揮工作人員的優勢,保證團隊的正常運行。

圖3、構建完善的評估和應急管理模型

3、實現檢測方法的創新

我國水質的檢測基本上都是實驗室檢測位置,不管是對人員的選聘還是對于儀器的操作都應該做到準確,對于水體的檢測,包括河流和湖泊的檢測,都是圍繞實驗室的相關要求在展開的。當發生比較嚴重的水污染事件時,如果僅僅是依靠實驗室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那么在周期上存在明顯的不足,這樣對于檢測的時間以及檢測的周期會產生非常大干擾。在應急檢測的過程中,不能和平常一樣對于所有的采樣點進行分析,那么會導致檢測結果偏慢,因此在現場檢測的過程中,要制定科學合理的檢測方案,對于重點污染的位置需要做到緊急的檢測,適當的時候對污染物進行鑒定,對于特殊要求的儀器和設備需要緊急的進行配備,并配備專業的人員進行操作,保證檢測過程中的準確性。其中的一種檢測方法見圖4。

圖4、檢測分析儀示意圖

4、積極應用檢測信息系統進行水質量評估

目前的檢測系統,隨著時代的發展已經發展為信息化管理,那么對于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化管理無疑也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提高我國水污染檢測效率以及提高檢測水平的重要因素。目前在檢測系統上除了運用計算機技術以及互聯網技術以外,對于其他地球信息系統的使用也是非常常見的。而全球定位系統就首當其沖。使用GPS系統,在水體污染的檢測過程中,能夠快速的確定污染的位置,根據污染的位置以及水流的狀況確定可能擴散的位置,從而進行下一步的安排和管理工作。另外,進行實際檢測以及應急處理以后,需要注意的是及時的評估,采用科學的手段進行及時的評估有利用管理的實施,同時正確評估管理有利于水的合理使用,對于居民的正常生活會到來一定的幫助。

五、結束語

總之,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是我國發展中存在的非常重大的問題,回顧國外發達國家,在發展的過程中也存在類似的問題。有效的應急預案和管理措施可以減少突發性水污染的危害,對于維持社會和諧有一定的幫助。因此對于政府和環保部門而言,對于突發性水污染以及類似的污染事件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在科學的評估基礎上進行有效的管理,才能取得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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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表水體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轄的海域環境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生活和農業面源等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增加水污染防治資金投入,確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環境保護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飲用水安全、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工作,并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檢舉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的水環境保護意識,并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標準

第七條省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水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等情況,編制《浙江省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以下簡稱功能區劃分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經批準的功能區劃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基本依據。

第八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照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編制、批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國務院備案。

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環境保護、發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本行政區域水體和出境水水質符合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監測和保護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流域、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安排產業布局、調整經濟結構、規范開發建設,協調推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

第三章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十三條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飲用水水源的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鄰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和船舶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水源。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飲用水備用水源,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治理,安排資金,扶持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促進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

農村自備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劃定保護范圍,明確保護措施,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排污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停產整治等措施;可能威脅下游地區飲用水供水安全的,還應當及時向下游地區通報。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有關飲用水水源污染狀況、應急措施和恢復供水的信息。

第四章生態建設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功能保護的需要,對下列區域、水體依法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區域、水體符合功能區要求:

(一)主要河流源頭區;

(二)重要漁業水體、保護生物物種資源的水體;

(三)風景名勝區水體;

(四)重要的湖泊、濕地;

(五)重要的水源涵養區、森林;

(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價值的區域、水體。

依法劃定的保護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水環境功能確定為一、二類水質水體的流域上游(含支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環境保護的需要,規定禁止或者限制建設的項目。已建成的造成水環境污染的項目,應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目標、投入、成效和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協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以及有關生態保護區區域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逐步加大補償力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合理的水資源管理和節約用水機制,推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推廣節水減污技術,依法淘汰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使用化肥和農藥,發展種養結合的生態農業,控制化肥、農藥對水體的污染。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功能區水質保護要求,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和限養區,并向社會公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存貯、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養殖排泄物。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在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處理設施建設等方面采取財政補貼、減免費用等扶持措施。

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具體標準,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推廣使用標準化水產養殖技術,合理確定水產養殖規模、品種和密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產養殖造成的水環境污染。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江河、湖泊、運河、水庫、渠道、河道、溝池等開展清淤保潔工作,提高城鄉水環境質量。

第二十八條新建、擴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中明確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試生產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二十九條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規范化排污口。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條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縣(市、區)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目標、水環境容量、水環境質量狀況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實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水質不符合功能區要求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削減指標。

第三十一條下列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一)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

(二)運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三)排放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水的;

(四)向環境排放餐飲污水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第三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已通過竣工驗收;

(二)有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和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并配備應急處理所需的設施和物資;

(四)重點排污單位已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事業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證明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允許排放的水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地點、排放方式、排放時間和排放去向等內容。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還應當載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削減數量和時限等內容。

排污許可證的有期限應當根據排污單位所屬行業和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最長不超過五年。其中,位于環境敏感區的企業事業單位,其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三十四條排污單位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減依法核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逐步推進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償使用和轉讓。在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同一流域內,依法有償取得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指標后,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節余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污染治理

第三十五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泥無害化處置設施,完善城鎮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加強城鎮水環境綜合整治。

鄉、村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改善農村水環境。

第三十六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工業廢水的,其處理設施應當具備相應的處理能力。

第三十七條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三十八條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并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向環境超標排放以及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超標排放),除按照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理外,排污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加倍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九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發現納管水質超過納管標準時,可以采取關閉超標排污單位的納管設備閥門等有效措施防止總排口出水水質超標,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水污染嚴重的流域、區域,劃定重點監管區,確定重點監管的行業和企業,限期整治。重點監管區未達到整治目標的,應當暫停審批或者核準流域、區域內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第四十一條水環境質量因嚴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原因達不到功能區水質要求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對排污單位采取限制生產、停產等強制措施,確保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

第六章環境監控和應急處置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建立環境監控體系,完善環境安全預警預測系統,提高相關部門之間的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動態跟蹤評價水平。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狀況、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及變化趨勢,統一水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第四十四條排放工業廢水的排污單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記錄設施運行和維護情況、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及相關監測數據。

第四十五條重點排污單位設置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重點排污單位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還應當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聯網,并提供在線監測數據。

第四十六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應急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化工、醫藥等生產企業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配備事故應急池等水污染應急設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七條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控制或者避免污染事故,并向所地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水行政、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水污染事故受理電話。

第四十八條負責水污染事故應急和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海事、農業、漁業、水行政、國土資源和安全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對突發事件的要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事故和糾紛,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七章執法監督

第五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排污單位造成嚴重水環境污染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依法對有關設施、設備和物品采取查封、暫扣措施。

第五十一條排污單位拒不履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頓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單位供水、供電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評價體系,及時公布重大水污染違法情況。

第五十三條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總量削減和控制任務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定期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總量削減和控制任務的排污單位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水污染防治行政執法的監督。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水體污染的排污單位,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未依法作出處理的,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應當責成其作出處理或者依法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同級其他部門,對造成水體污染的排污單位未依法作出處理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其依法履行職責。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污染物,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相應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七條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第五十八條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五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最長期限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五十九條排污單位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進行試生產,或者未按規定要求試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試生產,并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建設項目無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并建成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條件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六十一條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限期補辦排污許可證,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任務的;

(二)未按規定完成淘汰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任務的;

(三)違反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審批、核準項目的;

(四)違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違法審批排污許可證的;

(五)未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按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七)接到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履行執法職責的;

(八)因監管不力造成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長期或者嚴重超標排放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排污單位違反規定排放、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非法處置危險物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拒絕、阻擾、妨礙環境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7

根據會議安排,下面我將**區水污染防治工作相關情況匯報如下:

“十二五”期間,**區委、區政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始終堅持綠色發展、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高度重視水污染防治,以“藍天碧水”工程為抓手,持續加大環境保護工作力度,切實加強水環境綜合整治,扎實推進各項措施落實,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

一是大力營造環境保護氛圍。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形式,加大對《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水污染危害知識,提高廣大群眾的環保意識,增強各單位、各部門開展水污染防治的履職意識,營造人人關注環境保護、人人參與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

二是嚴格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對城區內河、湖、塘、堰等進行全面排查,加強監測,對過境河流涉水污染源進行全面排查,摸清城區內河和過境河流污染源底數,有針對性的采取工作措施。將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務分解到各鄉、鎮、辦事處,實行目標管理,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和部門監督責任,使水污染防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執法監管,嚴把建設項目環保境準入關,禁止在南灣湖上游鄉鎮上馬可能污染水源的項目,對未批先建、嚴重違法的五道河漂流項目實行責令關停,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持續開展南灣水庫匯水區“禁餐”、“禁泳”行動,以嚴格的責任落實保證信陽城區“大水缸”的水質好轉。

三是強力整治污染環境行為。針對環境保護特別是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持續開展各項專項整治行動,保證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對南灣水庫匯水區內排放不達標的畜禽養殖場實施關閉取締,自2012年以來,累計關閉取締南灣水庫匯水區內排放不達標的生豬養殖場540余家,拆除豬場面積28萬余平方米,環湖鄉鎮水質得到根本改善,有效解決了南灣水庫上游污染源問題。實施河流水生態保護系統修復工程,依托南灣水庫國家重點湖泊環境保護試點工程,在匯入南灣水庫的李店河、四里橋河、譚家河等重要河段上,建設了一批河道清淤、河岸綠化、濕地生態修復等工程,水體自凈能力顯著提升,累計新建濕地面積14.3萬平方米,新增河岸帶修復面積10.2萬平方米。深入開展保護母親河專項行動,對******沿岸涉水污染源進行專項排查整治,拆除******沿岸的養豬場30余家,取締小作坊企業3家,保證了******水質的好轉。加大城市內河治理力度,對新申河、湖東溝、黑泥溝、三里店溝、界河等城市內河,實施了全面的清淤治理,配套建設污水管網等雨污分流設施,將城區生活污水實行集中收集到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持續深入開展農村水環境保護,以生態創建活動為抓手,積極推進農村水環境保護工作。目前,我區成功躋身國家主體功能區生態示范區,生態區創建規劃已經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實施,全區的生態創建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軌道。加強農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對全區鄉鎮生活垃圾實施統一收集、統一清運、統一處置,在環湖鄉鎮建成了一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有效解決了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污染問題。通過扎實推進各項創建措施落實,目前全區已有4個鄉鎮成功創建省級生態鄉鎮,17個行政村成功通過省、市級生態村創建驗收,農村村容村貌得到極大改觀,農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

四是積極推進污染減排落實。嚴格按照市政府下達的污染減排目標任務,深挖全區減排潛力,加強農業面源污染管理,重點對100余家規模較大的畜禽養殖場開展污染減排治理,通過關閉取締、改造治污設施等措施,圓滿完成了污染減排目標任務,削減了污染負荷,轄區水環境質量得到了明顯改善。

盡管我們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上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不少問題,與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與兄弟先去相比還有不足。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污水管網建設滯后。中心城區尤其是老城區仍有部分污水管網不配套,存在雨污不分流問題。同時還有部分已建成的污水管網因管理不善,時常造成污水支管堵塞,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污水的收集處理。城市內河部分河段兩岸還存在污水直排現象,對城市內河水質造成污染。鄉鎮污水治理設施嚴重滯后,污水處理能力不足。

二是轄區出境斷面水質有超標現象。2015年,我區重點監控的******琵琶山橋斷面水質年度達標率僅為66.7%,該斷面雖位于******區境內,但匯集了******區、***區和****區三個區域的水流污染物,需要市政府進行統一協調,明確目標責任,保證斷面檢測水質持續好轉。

三是畜禽養殖污染亟待治理。我區目前仍有畜禽養殖場440余家,多數不是規模化養殖,且治污設施簡陋或建設不到位,不能達標排放,對當地水體造成污染,影響環境質量的進一步好轉。

下一步,我們將借助本次大會召開的契機,進一步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嚴明工作責任,持續推動水污染防治工作上臺階。

一是加快推進城鎮污水管網配套建設。將治污設施建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逐年加大財政投入,力爭3年內完善城區污水收集管網,高標準建設一批鄉鎮污水處理設施。

二是制定******區“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規劃。對照國家主體功能區生態示范區工作要求,制定******區“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規劃,抓好“十三五”期間污染減排工作,以污染物總量減排為抓手,推進“以減排促治理”, 加大涉水污染源源治理力度。

篇8

第一條為了防治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資源環境,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漢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第三條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從源頭防治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規劃、綜合治理、分級負責、分段管理和排污總量控制與環境容量控制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負責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總體規劃的批準和規劃的監督實施。

漢江、丹江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實施。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和漢江、丹江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水污染綜合性防治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漢江、丹江流域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漢江、丹江流域市、縣(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省和漢江、丹江流域的市、縣(區)發展和改革、水利、建設、衛生、國土資源、農業、林業、工商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漢江、丹江流域水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漢江、丹江流域水環境的行為檢舉和控告。受理機關和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八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漢江、丹江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總體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以及水污染防治計劃和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總體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流域水體的環境功能要求;

(二)分階段、分區域、分斷面達到的水質目標及達標時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點控制區域、重點污染源的工業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具體防治措施;

(四)流域內城鎮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第九條漢江、丹江流域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漢江、丹江流域水環境功能區劃,合理規劃產業發展和城鄉建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推行清潔生產。

在漢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并經規定程序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和生產。

已有的工業、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污染防治,對造成水污染嚴重的生產企業和礦山企業,應當限期治理,治理不達標的,應當限期轉產或者依法關閉。

第十條建設項目中的水污染處理設施,進行集群綜合處理的,必須與建設項目同時配套建設;建設項目單體處理的,必須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運、閑置。

第十一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有劇毒性、放射性、腐蝕性等有害的廢液、廢水或者傾倒固體廢棄物。

禁止將可溶性劇毒廢渣直接埋入地下。

輸送、運輸、貯存有毒、有害廢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溝渠、坑塘、運輸車輛、貯存倉庫、容器等,必須采取防滲漏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進行地下勘探、采礦、選礦等活動應當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向裂隙、溶洞、滲坑、滲井排放有毒、有害廢水。

第十三條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必須采取防溢流和防滲漏措施。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須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殘油、廢油應當回收,船舶垃圾應當集中收集處理,不得排入水體。

第十四條漢江、丹江流域的水電企業負責電站水庫庫區水面漂浮物的打撈和水藻的防治。

發生特大洪澇災害,庫區水面產生大量漂浮物時,政府應當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打撈和防治。

第十五條禁止在漢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動物尸體及其他廢棄物。

第十六條漢江、丹江流域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按照規劃實施退耕還林(草),保護天然林和濕地,禁止毀林開荒,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態平衡。

第十七條漢江、丹江流域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指導農業生產者推廣使用有機肥,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對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發展農村沼氣,綜合利用資源,防止面源污染,確保水質安全。

漢江、丹江流域生產、銷售含磷制品應當符合國家環境標志產品的要求。

禁止使用農藥等有毒物質捕殺魚類生物。

第十八條漢江、丹江流域城鎮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立污水集中處理和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確保污水排放和污染物處理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城鎮污水和固體廢棄物集中處理設施,可以進行有償經營。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漢江、丹江流域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實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省、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漢江、丹江流域水環境監測網絡,定期向縣級以上政府報告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向社會公布。

漢江、丹江流域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檔案。

第二十一條漢江、丹江流域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要求監測流域內河流、水庫、湖泊的水量、水質,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第二十二條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其他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和程序發放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排放總量不得超過排污許可證許可的排放量。

第二十三條漢江、丹江流域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和標準,應當對排污口實行監督管理。

重點排污單位必須在排污口安裝污水計量、檢測裝置。

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河道排污口,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四條漢江、丹江流域發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嚴重污染或者可能嚴重污染水環境,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盡快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并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方政府及有關單位,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拆除或者停運、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向水體排放有害的廢液、廢水或者傾倒固體廢棄物的,將可溶性劇毒廢渣直接埋入地下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輸送、運輸、貯存有毒、有害廢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溝渠、坑塘、運輸車輛、貯存倉庫、容器等未采取防滲漏等安全措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向裂隙、溶洞、滲坑、滲井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采取防溢流和防滲漏措施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向水體排放船舶殘油、廢油或者傾倒船舶垃圾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漢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動物尸體及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予以清理。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使用農藥等有毒物質捕殺魚類生物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在排污口安裝污水計量、檢測裝置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對違法行為處三萬元以上罰款、吊銷排污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導致嚴重水污染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9

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處速發展階段,城市居民數量逐漸增多,社會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之間具有非常密切的關系。現代人生活水平日益提升,更多的人們開始重視環境保護問題,其中城市污水的處理便屬于關鍵性話題之一。城市污水一般來說包含了生活排污以及工業污水,會對水環境帶來很大的影響。人們日常的生活用水以及工業生產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河流,對飲水源帶來了很大程度的污染,對城市居民的身體健康也帶來了嚴重威脅。在城市人口數量不斷增加的同時,社會經濟發展也以環境破壞為代價,城市水污染日益嚴重,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河流本身的凈化速度,污水排放量大大的超出了城市污水處理速度,有限的處理能力不能夠滿足污水處理需求,所以導致城鎮水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現階段,我國城市水污染處理一般來說還存在下面幾方面的問題:管理不善、資金缺乏、處理能力較低、城市居民水資源保護意識薄弱等,從技術層面來說,過去的污水處理技術難以有效處理新時期的水污染問題,還應當進一步優化改善。由此我們能夠看出,有必要進一步深入探討城市水污染的防治對策[1]。 

二、城市水污染的防治對策 

(一)強化管理部門責任 

一方面是城市環境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出較為詳細全面的水污染治理制度。為確保城市水污染治理工作能夠有效實施,環境管理部門必須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有針對性的城市水污染治理制度,對水污染治理工作予以全面規定,提供具有指導性的規范性文件,確保城市水污染治理能夠有序開展,不斷強化環境管理部門職能,讓水污染治理可以在整體效果上實現預期目標,促進水污染治理效率的不斷提升。另一方面是環境管理部門必須要清楚規定水污染治理工作內容以及具體工作職責,作為水污染治理的主要負責部門,在實際的水污染治理過程中不僅僅需要對管理權限以及管理職責做出明確規定,還應當構建完善的執法體系,對城市水污染治理工作予以細化,確保環境管理部門可以在框架內進一步促進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高效開展,確保環境管理部門自身指導作用的充分發揮。 

(二)合理適用的排水辦法 

對于城市污水的排除方法,很多歐美發達國家已經針對這一問題展開了大量研究,他們對合流制展開了理論層面和技術層面的雙重探索,同時在這一前提下將其應用到實踐中,需要認識到的是,他們的研究基本上獲得了較為理想的效果,也為我國的城市水污染治理工作積累了寶貴經驗。從這些研究中我們能夠了解到,和分流制比起來,有能力為城市排水系統的優化與改造帶來更加具有操作性的方案是截流式合流制,這樣的污水排放系統是經過反復的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它是目前城市排污系統中最具有效果和實用性的排水方式。但截流式合流制也并非是十全十美的,在城市污水治理工作中還應當對其予以更加深入的研究,其實固有的方法手段再好,也僅僅是一種模式,就好像很多西方發達國家所做的那樣,按照城市的具體情況來進行科學改造,形成符合城市實際需要的污水排放系統,有效的降低污水對城市水資源的破壞。 

(三)完善治污評價標準 

要有效的處理好污水收集率和污水處理廠之間的矛盾,不單單應當具備相對系統化的技術理論體系與方法,同時還應當對現階段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審視,再次構建符合新時期要求的評價標準。現階段城市污水收集率相對較低,一般來說我們所應用的污水處理率指標也存在很多技術方面的問題,比如說定義不清楚,評價體系不具有準確性等。為強化行業之間的監管能力,本文提出應當更加重視評價標準的重新構建,我們目前應當需要更為清晰全面、科學有效的評價指標,用以對城市排污能力和污水處理效率進行科學評價與反映,從而讓相關管理部門能夠更加有針對性的開展監管工作。另外,對于硬件設施的建設方面還應當積極加強和工程手段的結合,構成更加健全的城市污水處理系統,努力優化城市水環境[2]。 

(四)加強城市水環境建設 

對于水污染治理工程來說,污水收集系統和污水處理廠有著相同的地位與作用,但因為很多客觀因素的制約,城市污水回收處理系統建設依舊被很多中小型城市的管理者所忽略,污水收集的問題沒有得以重視。我們能夠對國內外污水處理的經驗教訓進行認真反思和總結,可以發現,污水收集站的建設和應用能夠在很大程度上緩解城市水污染治理壓力,但也應當認識到這是一項長期性的工程,即便是很多已經擁有相對健全的污水處理體系的國家,也不能夠保證達到100%的污水處理率。我們在未來的工作中,應當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以及專業化人才的引進,加強理論研究和工程建設,進一步優化城市水源,確保生態平衡。 

(五)提高居民控污意識 

在大部分人的思想認識中,水資源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仿佛每個人都會牢記這句話。即便是接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即便是常常被告誡要珍惜水資源,又有多少人能夠真正的認識到淡水資源的珍惜與寶貴,有多少人能夠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主動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在城市水污染越來越嚴重的今天,我們必須要加強宣傳工作力度,讓城市居民都能夠真正主動的樹立水資源保護意識,樹立控污意識,不斷宣傳普及一些日常生活中能夠應用到的相對簡單的去污排污方法,讓城市水污染治理從每個人做起,讓城市居民共同攜手為水污染治理做出貢獻[3]。 

三、結語 

綜上所述,城市水污染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城市的持續健康發展,強化水污染防治工作逐漸成為新時期城市建設發展過程中必須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環境相關部門在組織開展水污染防治時應當結合城市發展的具體情況,構建相對健全的包含法律、技術等內容的水污染防治體系,真正貫徹落實防治措施,確保城市的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婧.城市水污染的控制規劃研究[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7(06):185. 

篇10

一、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的問題及其結癥

海洋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后,政府會采取措施,對相關責任人實施懲罰。懲罰通常都重點立足于解決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卻缺乏對受影響居民的損害補償。即使居民獲得了相應補償,也因沒有具體的補償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國現有的環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費”,污染的集體或個人并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是以金錢補償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損害。這導致了污染者缺乏責任意識,降低了污染補償的效率,拖延了救濟時間,使海洋環境的污染越來越嚴重,給海洋環境乃至整個社會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筆者通過分析我國工業廢水污染的現狀,發現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補償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第一,污染損害評估標準不明確,公平性缺失。工業廢水污染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程度是追究污染責任者所應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工業廢水污染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一方面,污染物進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環境的破壞,使海水富營養化,對海洋生物的繁衍和發展產生直接的影響,同時也產生了諸如滸苔等很多環境問題。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間接的影響著人們正常的生活,危害人類健康。近年來,改革開放政策不斷深入人心,我國的經濟體制也實現了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跨越,沿海居民越來越重視灘涂養殖,從以前的養魚、蝦、蟹到養殖更具有經濟價值、具有觀賞性的水生動植物。這些養殖業的發展,使水產市場更加繁榮,同時增加了養殖戶的經濟收入,豐富了人民群眾的飲食生活,也給一部分人創造了就業機會。①然而我國近幾年發生的海洋環境污染現象切斷了部分以海產養殖為生的居民的物質來源,對居民產生影響。由于工業廢水污染為海洋環境帶來的損害無法直接衡量,導致了工業廢水污染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補償,造成各地的補償規定不統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補償違規現象嚴重,影響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損害補償工作中屬于監督者和管理者,同時也是海洋環境污染的間接責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對海洋環境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機構,即環保、海事、漁業等環境保護部門,各部門對各自負責的水域進行分工管理。根據規定,各地環境保護局定期匯報污染排放情況,同時,中國環境總站也每年至少兩次報污染源排放情況,每年應不少于兩次,以便政府及環保部門及時對環境問題進行處理,并受害居民的損失。該規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況,以便及時作出應對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告頻率極低,并未按照規定報告,這反映出政府部門對海洋污染的重視程度不足、監督力度不強,且監測結果缺乏第三方的監督的問題。同時,地方政府官員私吞補償款的現象日益增多,本應獲得補償款的居民無法得到補償,違規現象嚴重。可見,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缺乏統一的監督機構,政府部門忽略了本應承擔的監管失責的責任,忽略了作為環境污染的間接責任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另外,在工業廢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責任者都執行“先污染后付費”的政策,這種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產生錯誤的意識,認為排污是應享有的權利,付費就是承擔的責任。因此,排污者并沒有關注污染后對國家和社會的補償問題,在排污時無所顧忌,使得海洋環境污染更為嚴重。而政府在宣傳海洋環境保護時注重強調減少排污,并沒有強調造成污染的主要責任者在整個損害補償中的責任和義務,使得在海洋污染損害追究責任時,排污者相互推諉。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潛伏性強,周期長,“先污染,后付費”的政策使得海洋環境問題出現時責任主體不明確,無法對主要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三,污染處罰力度小,影響補償進程。我國先后通過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陸源污染物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其中都對海洋污染防治進行了規范。《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或單位應繳納罰款,這雖然使得環境污染補償有法可循,但卻缺乏相應的強制措施,忽略了責任者若并未按規定繳納罰款,相關責任人是否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問題。此外,《民法通則》中也有關于海洋環境污染補償的相關規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環境污染行為都應承擔責任,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鉆漏洞,通過私人方式用遠低于法律規定的賠償金額補償當地居民,逃避相關環境主管部門的問責。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規定僅明確了原則性的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制度,但卻缺少具體的賠償措施,法律或規定的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我國法律規定的工業廢水污染補償措施較為模糊,對主要責任者的處罰過輕。海洋環境污染給國民經濟帶來了嚴重的影響,但大多數海洋污染造成的損害僅通過繳納罰金即可免責,罰金的數額遠不能彌補對環境造成的惡劣影響。只有造成嚴重損害的,才予以刑事處罰,使得補償缺乏強制性。

二、解決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工業廢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損失,也使我國在補償問題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滯后外,與我國長期以來對海洋權益的漠視也有很大關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使全社會形成愛護海洋環境的環保觀念,才能更好地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保護好海洋生態環境。筆者認為,針對現階段我國在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的問題,應立足于法律、政府監管等幾方面。在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方面,我國政府的基本應對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還存在著不足。政府應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時認清自己是間接責任者,做好污染損害的補償問題,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從而保證沿海經濟與海洋環境的和諧發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業廢水污染補償機制,重點探討如何在發展的同時兼顧海洋環境保護,發現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解決,完善海洋環境污染補償機制,著力于解決我國海洋污染事件頻繁發生,卻得不到妥善處理的問題。

(一)建立對工業廢水污染的影響評價制度海洋環境管理部門應建立完善的污染影響評價制度,首先應明確評估主體,可以是當地的環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備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其次應確定評估對象,重點評估對象主要包括漁場、自然保護區、海濱游樂園、養殖區等;最后要確定評估依據以及評估的重點項目,重點項目可包括生物資源損害、主要污染面積等方面,評估依據應以并以污染物的濃度增量為準。另外,也應充分利用學校以及有相關技術的社會團體或組織等進行污染檢測,最后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明確主要排污者的責任條款。③由于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評估,且缺乏嚴格的標準,因此沒有具體的補償措施。部分省市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細化評價標準,形成完善的評估制度。如山東省頒布了以損失數量為標準的補償措施,即對本轄區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額不足1000萬元的,應由設區的財政部門直接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相關賠償要求;造成1000公頃損失的,需繳納2億元補償費。此類規定較為詳細,標準明確,使補償有章可循。

(二)加強對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的監督管理力度工業廢水污染事件的頻繁發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責任,也存在政府監管不力的間接責任。在保證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的同時,應加強政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行政監督,確保補償真正落到實處。社會的發展離不開政府,這不僅取決于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秩序的維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在發揮其經濟職能和文化、社會職能的同時,也是社會運行的監管者。在社會危機發生的同時,既要發揮它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也要負責事件的預防,在污染補償方面最能體現政府的監管預防職能。政府應明確定位,不僅要做好污染的預防、監管工作,還應意識到作為間接責任者的定位。政府作為監督者和管理者,應發揮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擴展,以免影響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損。為了確保補償工作的進行,不僅需要加強內部監督,也要加強外部監督。政府應注重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我國由于政治體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義上的非營利組織很少,且大都進行公益服務,缺乏政策倡導型的組織。而大部分群眾所熟知的組織,如青聯、婦聯、殘聯、中國貿促會等,都是半官方社會組織,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見,我國缺少能夠真正站在公眾立場上表達意愿的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在海洋環境污染頻繁發生,卻得不到妥善處理時,應發揮其應有作用。因此,政府應支持和引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在決策的過程中接納非營利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并為其提供資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勵其在污染賠償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做好指導工作。我國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處理辦法是“先污染,后付費”模式,即當排污違反法律規定時,將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罰款處罰。這種處罰方式是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后才采取措施,罰款的金額遠不能彌補對海洋環境造成的災難性破壞,補償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情況下,應形成一種新型的模式———先付費后污染,也可稱為“優先賠付”。在“優先賠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繳納排污的費用,獲得政府頒發的排污許可證,其中明確規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專業人員監督,當排污達到限度是時則不再允許其繼續排污。排污者事先繳納的費用則作為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金,作為政府清理污染的費用以及利益相關居民的補償。這種“優先賠付”的模式不僅能夠減少污染損害,保護海洋環境,也能對受到污染損害的居民提供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