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履職報告范文

時間:2023-04-09 03: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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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履職報告

篇1

食品安全工作關系民生,群眾關注度高,社會敏感度強,涉及部門多。理順體制、健全機制、服務發展是機構編制部門的重要責任。按照年度重點工作安排,今年8月-10月,山東省編辦會同省監察廳、省政府食安辦部署開展了全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職責情況檢查。

8月3日,會同省監察廳、省政府食安辦印發了《關于開展全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職責情況檢查的通知》,確定按照統一組織、分級負責的原則,對各級政府農業、海洋與漁業、商務、衛生、工商、質監、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管等8個部門進行檢查,主要檢查2010年以來落實“三定”規定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和責任的情況;深入開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頓、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監管、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監管等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解決影響食品安全的重點問題和人民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及食品安全事件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收到的效果;是否存在職責邊界不清、關系不順、權責不一致和監管交叉或空白等問題;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設置、編制配備和隊伍建設的情況。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這次檢查高度重視,按照部署要求,認真梳理職責履行情況,查找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編辦、監察廳(局)和政府食安辦報送了自查報告。各級編辦、監察廳(局)和政府食安辦密切配合,抽調專人組成檢查組,對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了評估檢查:一是走訪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省檢查組先后走訪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10名;各市、縣(市、區)檢查組共走訪市縣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及相關專家4409名。二是走訪監管對象。省檢查組先后走訪貴都大酒店、山東大學學人大廈等監管對象10戶;各市、縣(市、區)檢查組共走訪監管對象6517戶。三是開展社會調查。省檢查組向省發改委、公安廳等17個省食安委成員單位有關工作人員發放調查問卷170份,利用省社情民意調查平臺隨機對全省城鄉居民2000人進行電話調查;各市、縣(市、區)檢查組共向社會民眾發放調查問卷34084份。四是進行實地檢查。省檢查組分兩組對省農業廳、海洋與漁業廳等8個部門采用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座談交流、考察相關事業單位等形式進行了實地檢查。各市、縣(市、區)檢查組分別深入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了檢查。五是進行實地驗證。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省檢查組實地查看了濟南仲宮生豬屠宰廠、濟南康凈保食潔餐具消毒中心和山東城市建設職業學院附近小作坊、小攤販的食品安全狀況;查驗了濟南市八里橋蔬菜批發市場、匡山農產品綜合交易市場、天橋區大潤發超市、玉函銀座超市的食品安全情況,進一步驗證了我省食品安全狀況。六是召開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座談會。省編辦和省監察廳、省政府食安辦有關負責同志及省檢查組成員聽取了省公安廳、林業廳等15個省食安委成員單位履行職責情況介紹,就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進行了研討。

從檢查情況看,兩年多來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嚴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食安委的部署要求,健全工作機制,落實監管措施,認真開展工作,食品安全狀況不斷改善,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定向好。

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得到較好落實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圍繞“三定”規定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強化責任意識,落實工作分工,逐步提高了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水平。

(一)種植養殖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情況

一是各級農業部門積極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和農業執法機構建設,進一步增強了農業綜合執法能力;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產地環境監測,對農產品農藥殘留適時進行檢測,省農業廳每年對2個市進行農產品產地環境污染調查監測;加大農業標準制定和推廣工作力度,全省每年制定種植業標準50個左右,農業標準化生產基地已達4300萬畝;加強農產品質量認證和監督管理,全省“三品一標”(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理標志產品)發展水平位居全國前列;創新農藥監管模式,組織實施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和農藥經營備案制度,得到農業部充分肯定并在全國推介。

二是各級海洋與漁業部門通過簽訂《水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書》和《水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形式,認真落實水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大力推行健康養殖,全省健康養殖面積已達340萬畝;強化漁業標準化生產,深入實施“500萬畝標準化生態魚塘整理工程”,全省建成一批現代漁業示范區;積極推進“三品一標”認證,全省認定無公害產地650個,完成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登記17個,無公害水產品和地理標志水產品數量均居全國首位;加強品牌培育指導,連續五年組織山東“十大”漁業品牌推介活動,我省漁業品牌影響力不斷增強。

三是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認真制定、修訂和落實畜牧業地方標準161項,全省組織創建國家級、省級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場155個和400個,建成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縣4個,進一步提升了畜牧業標準化水平;開展無公害畜產品認證和地理標志登記工作,全省認定無公害畜產品產地企業1121家,認證無公害畜產品企業586家,進一步規范了畜產品生產行為;開展畜產品風險監測和獸藥殘留監控,組織畜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應急監測,全省共抽檢飼料、獸藥、生鮮乳、豬牛羊肉、禽蛋、蜂產品等1.5萬余批次,進一步促進了畜產品質量提高。

(二)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情況

一是質監系統積極開展“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年”活動,建立企業法人約談和企業履職報告制度,全省組織召開約談會400余場,約談食品企業法人1300余家,有力地推進了企業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的落實;積極落實食品生產許可制度,組織完成全省86家乳制品企業生產許可重新審核工作,注銷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企業30家,進一步夯實了乳制品質量安全基礎;認真做好抽樣檢驗和風險監測工作,全省對生產加工環節食品進行抽樣檢驗81417個批次、風險監測3554個批次;組織研發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記錄系統,實現了全省乳制品生產企業不安全食品可追溯管理。

二是各級商務部門修訂完善并認真落實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督促生豬屠宰企業建立質量管理制度;通過簽訂《生豬屠宰管理目標責任書》形式,強化了生豬屠宰目標管理;加大屠宰企業實時監控投入,省商務廳投資1850萬元,實現了對全省130家規模以上屠宰企業遠程監控,有效提高了生豬屠宰監管水平;采用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督促屠宰企業嚴格落實宰前、宰中和宰后查驗制度;積極開展生豬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關停不合格屠宰場點,優化了屠宰場點布局;開展“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濟南、青島、濰坊等7個市建成肉品質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統,提升了城市居民肉品安全水平。

(三)市場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情況

工商系統加強市場準入監管,認真落實食品流通許可制度,為全省38.7萬戶食品經營者頒發食品流通許可證,優化了市場準入環境;加強乳制品市場監管,為全省5.9萬戶乳制品經營者進行重新登記,規范了乳制品經營行為;認真落實市場監管“四項制度”(一戶多檔、實名登記、證明登記、標牌公示制)和經營自律“三條線”標準(對預包裝、散包裝、自制加工三方面食品分別注明安全信息和經營信息),強化了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監督管理;積極推行供貨商信息備案制度,強化了食品供貨源頭監管;加強兒童食品、農村食品、節令食品等重點食品抽檢,全省組織各類食品檢驗1.5萬余批次,加強不合格食品跟蹤檢驗,建立3次以上檢驗不合格食品黑名單制度,有效規范了流通環節食品經營秩序。

(四)餐飲服務環節和保健食品監管情況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加強餐飲企業日常監管,推行餐飲安全承諾制度,全省印發并組織簽訂餐飲安全公開承諾書20萬份,進一步增強了餐飲企業食品安全意識;積極開展餐飲企業量化分級管理和等級公示工作,全省已完成1.7萬余家餐飲企業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加強量化分級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尋找笑臉就餐活動,有效引導了公眾理性消費;組織落實食品原料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制度,積極開展餐飲安全示范創建活動,全省評選出3755家示范單位、180條示范街、11個省級示范縣,提高了餐飲企業食品安全水平;認真落實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制度,加大保健食品注冊試制和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力度,進一步規范了保健食品生產行為。

(五)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情況

各級衛生部門認真落實國家風險監測計劃和省風險監測方案,對全省17大類160個品種進行風險監測評估,得到衛生部的充分肯定;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清理,完成全省現行287個推薦性食品地方標準清理工作;積極開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工作,研制了阿膠及阿膠良好生產規范兩項地方標準;認真做好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全省共審核備案登記8511份,備案量位居全國前列;推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對全省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532家進行量化分級管理,提升了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水平。

二、食品安全治理整頓力度不斷加大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以問題多發的重點區域和場所、重點生產環節、重點制售時段為工作著力點,深入開展食品安全綜合治理和專項整治,收到了較好效果。各級農業部門以生產企業、合作社、批發市場等為重點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整治,使全省蔬菜平均合格率穩定在98%以上。各級海洋與漁業部門開展養殖魚類濫用抗生素、制做“糖干參”等專項整治,提高了水產品合格率。各級畜牧獸醫部門開展獸藥殘留、飼料添加劑專項整治和奶業生產秩序整頓,規范了獸藥和飼料添加劑使用行為,保障了鮮奶質量。各級商務部門開展打擊私屠濫宰、制售注水肉等違法行為,全省查處各類生豬屠宰違法違規案件1269起,取締私屠濫宰窩點351個。質監系統深入開展乳制品、植物油等重點產品和“瘦肉精”、“塑化劑”、工業明膠等重點違法添加物綜合整治行動,全省查處食品違法案件1.1萬余起。工商系統開展食品銷售場所綜合治理和專項整治,全省查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案件1628件,取締無證經營者1905戶,搗毀制售假食品窩點35個、“地溝油”窩點4個。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餐飲企業食品非法添加、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和旅游景區、農村、城鄉結合部餐飲企業專項治理,責令全省1.1萬余家餐飲企業進行了整改。各級衛生部門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專項整治,督促全省13045家城鄉供水單位提高了飲用水質量。

三、影響食品安全的重點問題和人民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得到較好解決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暢通申訴舉報渠道,重視主流媒體有關報道,及時解決反映的問題,妥善預防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一是省農業廳獲悉部分媒體報道我省“假有機菜”和“套藥袋蘋果”輿情后,立即派人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及時指導當地農業部門采取應對措施,加大監管檢測力度,有效避免了媒體進一步炒作。二是省海洋與漁業廳根據日本核泄漏、蓬萊19-3溢油和臺灣“塑化劑”事件的媒體報道,組織開展漁業安全論證和水產品質量應急監測,避免了對我省水產品市場的不良影響。三是省畜牧獸醫局組織開展了“瘦肉精”專項整治工作,集中查處了一批違法使用和經營“瘦肉精”案件,銷毀了一批涉嫌含有“瘦肉精”的肉品;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慶云、利津“瘦肉精”羊案件,拘留銷售、使用“瘦肉精”違法犯罪分子44人,配合紀檢監察部門對9名責任人給予了黨紀政紀處分。四是工商系統大力實施“12315”網絡進鄉鎮、社區、商場、企業、校園等“五進”工程,積極開展“12315社會開放日”、“領導接線周”等活動,全省受理處置食品相關申訴24098件、舉報12105件,有效保護了消費者的健康權益。五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以外省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為鑒,通過網站預防毒蘑菇和織紋螺中毒等食品安全警示信息,有效預防了類似事件的發生。六是各級衛生部門及時將監測發現的“瘦肉精”、孔雀石綠、堿性橙等非法添加物質情況通報相關監管部門,為相關部門監管執法提供了依據;組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專家委員會,召開10余次專家委員會成員會議,對“塑化劑”、“地溝油”、“血脖肉”等食品的健康危害進行評估,及時通過網站、報刊等科普知識,引導了社會公眾科學消費。

篇2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轉發〈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對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答復〉的通知》(勞社廳發〔1998〕7號)及《關于勞動監察決定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勞社法司發〔1998〕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實施行政執法中,發現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監察執法機構應根據其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和能否及時改正的具體情況,依據有關規定,口頭責令其改正,或下達《勞動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對拒不改正的,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監察執法機構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拒不履行勞動行政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的用人單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對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答復》(法辦〔1998〕69號)有關規定,按相應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對用人單位違法侵害勞動者經濟權益的行為,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監察執法機構應依照《勞動法》、《勞動監察規定》等規定,做出有關用人單位須履行清償財產義務內容的行政處理決定。對拒不履行的用人單位,可按有關規定并按相應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有關《關于勞動監察決定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中涉及的《勞動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和《關于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仍按《關于印發北京市勞動系統行政執法文書統一式樣的通知》(京勞法發〔1997〕119號)文件中統一的有關文書式樣執行,仍使用現行格式。《關于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式樣制作,并應分填寫式和制作式兩種格式,一般程序應采用制作式。

篇3

民生銀行監事會的工作思路與職能定位經歷了三個階段。圍繞銀行整體戰略和發展情況,目前確立了“一個履行、兩個服務”的指導思想,即“有效履行監督職責”,“服務銀行整體發展、服務銀行戰略落實”。立足于監督與服務并重,突出注重實效的監督思路,將孤立、形式上的監督,轉變為綜合的、實質上的監督,寓監督于服務中的模式,給民生銀行監事會監督工作賦予了新的內涵。例如,從2012年開始,民生銀行監事會將監督公司戰略決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作為重點工作之一,組織對公司重大戰略決策進行評估。

為提升履職能力,民生銀行重視健全高效的組織機構。

民生銀行監事會認識到,隨著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斷提升,監事會各項工作的深入,對監事自身的執業操守、履職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首先要選任高素質、高水平的監事。公司現任監事均為各自領域的專家或資深高管人員,外部監事專業化、專家化,監事會主席專職化,為監事會有效發揮監督作用提供了重要的人員和組織保障。據悉,第六屆監事會由8名監事組成,包括股東監事3名、外部監事2名、職工監事3名,設專職主席1名,副主席2名。其中,股東監事均為股東公司推選的總裁、監事長等高管人員;職工監事為銀行資深高管人員;外部監事均是財務會計領域的資深人士和專家。

監事會下設監督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監督委員會主要負責履行監事會對經營活動及治理管控的各項監督職能;提名委員會主要負責監事選任、評價以及對董事高管的履職監督等方面工作。監事會設立了專門的辦事機構――監事會辦公室,并根據監事會職責設置監督檢查、履職評價、政策研究三個處室,配備了十余名工作人員,負責協助監事會開展日常監督工作。

監事會的費用由監事會提出方案,報經總行財務預算部門統一安排,納入全行統一管理。預算年度內,監事會在履職過程中,可根據總行財務管理規定列支相關費用,對于計劃外的大規模的專項履職活動,其費用要在事前單獨報監事會和管理層審批。

完善監事會運作機制方面,民生銀行同樣做了大力探索。

該行通過聘請中介機構開展公司治理標準化建設項目,明確界定“三會一層”的職責邊界;通過制定和修訂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細則,完善監事會制度體系。優化工作流程,對監事會的議事規則、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進行調整和細化,使各項監督工作有的放矢、重點突出,進一步提高監事會的議事效率和監督水平。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靈活多樣的監督方式。監事會在監督工作過程中突出重點、注重實效,采取多種方式對董事、高管履職行為和銀行經營管理重點、熱點、敏感問題進行監督,包括調閱資料、審閱報告、問卷調查等日常監測,以及組織現場檢查、調查、調研、審計和評估等監督活動,以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近年來,監事會通過組織開展關于銀行財務管理、業務風險、市場風險等方面的檢查、調查,深入了解了銀行經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與風險狀況,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得到董事會和管理層的重視,起到了較好的監督與促進效果。

該行通過會議和其它形式,豐富監事會的工作內容,提高監事會的議事效率和工作質量。主動列席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和管理層重要會議,監督會議議程和決策的合法合規性及科學性,適時提出監督意見和建議,積極履行會議議事和監督職能。同時,通過完善考核評價制度、方法、流程,繼續加強對監事履職的考核和評價工作,促進監事工作的自覺性和積極性,提高監事會整體工作效率和質量。值得一提的還有對董事的履職評價。監事會根據履職監督評價辦法及實施細則,為每位董事建立履職檔案,半年度對董事履職作出中期總結,并根據情況向董事會或個別董事發出提示函。如對于個別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或發表意見較少,個別獨立董事到銀行工作時間不足的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和個別董事發出提示函,提示其保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更加關注銀行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情況,更好履行公司章程賦予的職責,并將其納入監事會對董事年度履職監督評價的范圍。年度末,采取主客觀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對董事年度履職情況進行量化評價(評價總分100分)。在以董事履職檔案為基礎的客觀評價(權重70%)中加重對董事參與董事會決策、審議會議議案和發言情況以及參加調研、課題研究等內容的評價力度,同時,細化主觀評價(權重30%)中董事自評、互評的評價指標體系,通過主、客觀結合與量化評價,對董事年度履職情況分為合格、基本合格與不合格,提高了監事會履職監督的力度和效果。

篇4

12月22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會議決定,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將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

二、國有企業改革

財政部宣布擴大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并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根據財政部日前的《關于完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2011年起,我國將教育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所屬企業,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直屬中國電影集團公司,文化部直屬中國東方演藝集團公司、中國文化傳媒集團公司、中國動漫集團公司,農業部直屬黑龍江北大荒農墾集團公司、廣東省農墾集團公司,以及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和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同時,《通知》規定,從2011年起,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

中國國新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根據《國務院關于組建中國國新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的規定,結合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的實際情況,國新公司定位為:配合國資委優化中央企業布局結構、專門從事國有資產經營與管理的企業化操作平臺。其主要任務,一是持有進入國新公司的中央企業的國有產權并履行出資人職責,二是配合中央企業整合存續企業資產和非主業資產。

中國高新投資集團公司整體并入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據國資委網站12月23日消息,經報國務院批準,中國高新投資集團公司整體并入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成為其全資子企業。中國高新投資集團公司不再作為國資委直接監管企業。

三、財稅體制改革

財政部在海南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試點。根據財政部《關于在海南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試點的公告》,離境退稅政策是指對境外旅客在退稅定點商店購買的隨身攜運出境的退稅物品按規定退稅的政策。離境退稅政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購物申請退稅、海關驗核確認、機構退稅和集中退稅結算四個環節。

財政部公布2011年繼續和停止部分財稅優惠政策。財政部日前公布了2011年繼續實施和停止執行的部分財稅優惠政策,明確對部分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推廣節能汽車和新能源汽車的財政補貼政策等將繼續實行。與此同時,汽車下鄉和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

四、金融體制改革

銀監會《商業銀行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辦法》首次從忠實和勤勉兩個方面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董事的職責范圍、履職要求以及履職過程中應重點關注的問題,對商業銀行董事履職的合規性、專業性和效率提出要求。在提出共性履職要求的基礎上,《辦法》區分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不同的職責特點,提出了差異化的履職要求。

外匯局通知支持企業“走出去”。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支持境內企業“走出去”,外匯局日前《關于實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的通知》,決定在前期試點基礎上,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及其操作規程。這項政策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境內企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實行開戶登記制度。二是對境內企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實行規模管理。三是簡化出口核銷、聯網核查等業務操作,實行企業事后報告制度。四是對境內企業境外賬戶收支實施非現場監測,對異常情況實施現場核查。

五、教育體制改革

教育部公布重點領域和省級教育統籌綜合改革試點。其中,納入重點領域綜合改革的試點地區包括:山東省、湖南省、重慶市納入基礎教育綜合改革試點,天津市、遼寧省、河南省、四川省納入職業教育綜合改革試點,黑龍江省、江蘇省、湖北省納入高等教育綜合改革試點,浙江省納入民辦教育綜合改革試點;納入省級政府教育統籌綜合改革試點的地區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廣東省、云南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深圳市。

六、促進節能減排的體制機制建設

篇5

關鍵詞:持續監管 高管人員 任職資格管理

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環節,是銀行業監管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銀行業機構必須管好高管。從上世紀90年代

抓好高管“軟件”管理,一是要將高管人員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高管人員是否稱職、是否留任或升遷的重要依據。二是要細化年度考核內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標,將一些難以把握和準確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從考核指標體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確的、易于把握的指標。如高管是否有違規經營行為,違規經營是一次、兩次還是多次,是一般性違規還是重大違規行為。三是可以引入黃牌警告制度。本著教育為主、“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一般性違規高管人員實行黃牌警告,輔之以戒免談話,指出其違規性質,責其整改,并將黃牌警告載入高管檔案。四是考核后應將有關情況及時與被監管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對接,對持續性“軟件”管理中表現優異的,要及時提拔,對表現差的要及時調整。

三、高管管理應堅持考察歷史記錄與考察現實表現相結合,重在考察現實表現

高管人員管理從時間順序上講分為歷史記錄和現實表現兩個方面的考察,歷史記錄表明高管人員過去從業的情況,現實表現則代表當前高管人員履職的狀態。做好高管管理必須要考察歷史記錄,是否有重大違規、是否在履職中有重大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同時,高管管理還須著重在高管的現實表現中去考察是否履職到位、是否對過去的違規情況有所糾正。我國干部管理原則中重要的一條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時,高管管理的歷史記錄應分清什么是原則性的問題,什么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以筆者之見,未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的歷史記錄應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即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屬于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只因一時疏忽導致工作失誤而被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應給一定機會讓這些高管能夠重新證明自己,而不應“一棍子打死”。

在參考歷史記錄基礎上,高管現實表現考察至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員肩負著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和發展的管理重任,其現實表現關系到銀行業的榮辱興衰。監管當局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強培訓。經常性地組織高管人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經濟、金融、法律、法規知識;二是要強化監管。對高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告誡提醒,從而引起重視,不犯低級錯誤,少犯錯誤。對問題嚴重的要按程序及時做出任職資格處理;三是要把監管當局現實考察情況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察情況結合起來,建立監管當局與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溝通協調機制。監管當局要及時向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通報高管考察情況,同時,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也應將高管中重大變動情況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從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現實表現應結合其業績和群眾評議結果全面評價,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業績主要通過其經營管理所取得的效果來展現,而群眾評議結果則是本單位職工對高管工作的滿意度。一般來說,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出現背離。監管當局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公正、公平地結合多方面情況全面評價高管。

四、高管管理應堅持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側重于非現場監管

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是高管管理的兩種方式,現場監管是年度中間對高管人員的動態考核、約見談話、任職資格處理等監管行為的總稱;而非現場監管是監管者通過收集分析各種信息對高管人員是否認真履職作出的判斷。這兩種監管方式對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現場監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管方式,而非現場監管則是日常性的監管,在當前有限監管資源條件下,非現場監管更為嚴重。

作為高管非現場監管,應逐步建立一套成熟的體系和機制,一是要建立較為全面的高管人員檔案資料,包括(1)個人情況:即家庭現有財產狀況、子女就業就讀情況、是否有出國護照、住房變化情況、個人負債情況等等。(2)履職情況:即經營業績、風險狀況、案件情況、合規性經營情況等等。(3)歷年評價:即任期內監管當局考核情況、群眾評議情況、上級評議情況等等。(4)任職資格處理情況。二是完善高管人員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上述高管人員個人情況中若有重大事項變動,要及時向高管所在單位上級和當地監管部門報告,并作為一項制度長期堅持下來。三是監管當局要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即發現個人重大事項中的疑點問題,有權責成高管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了解情況并及時報告監管當局;發現在履職過程中出現合規性問題、經營風險問題和案件隱患,要及時約見該高管人員談話;對監管當局動態考核和群眾民主測評意見也應及時與當事人交換意見。四是探索對高管人員履職等級評定制度。可以按照優秀、良好、一般、差的標準,根據高管人員履職中的合規性、案件治理、業務發展、經營業績等方面的情況,對高管人員進行評價,并將評級情況反饋到高管所在單位的上級行或董(理)事會。規定對評定為“一般”及以下的高管人員限制提拔,對評定為“差”的限期調整。

綜上所述,高管人員管理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管“法人”的重要環節,抓好此項工作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無疑是一項的費省效弘的工程。持續有效地監管好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高管人員,對于保持銀行業穩健經營,防范與化解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促進經濟、金融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抓好高管“軟件”管理,一是要將高管人員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高管人員是否稱職、是否留任或升遷的重要依據。二是要細化年度考核內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標,將一些難以把握和準確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從考核指標體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確的、易于把握的指標。如高管是否有違規經營行為,違規經營是一次、兩次還是多次,是一般性違規還是重大違規行為。三是可以引入黃牌警告制度。本著教育為主、“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一般性違規高管人員實行黃牌警告,輔之以戒免談話,指出其違規性質,責其整改,并將黃牌警告載入高管檔案。四是考核后應將有關情況及時與被監管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對接,對持續性“軟件”管理中表現優異的,要及時提拔,對表現差的要及時調整。

三、高管管理應堅持考察歷史記錄與考察現實表現相結合,重在考察現實表現

高管人員管理從時間順序上講分為歷史記錄和現實表現兩個方面的考察,歷史記錄表明高管人員過去從業的情況,現實表現則代表當前高管人員履職的狀態。做好高管管理必須要考察歷史記錄,是否有重大違規、是否在履職中有重大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同時,高管管理還須著重在高管的現實表現中去考察是否履職到位、是否對過去的違規情況有所糾正。我國干部管理原則中重要的一條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時,高管管理的歷史記錄應分清什么是原則性的問題,什么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以筆者之見,未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的歷史記錄應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即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屬于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只因一時疏忽導致工作失誤而被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應給一定機會讓這些高管能夠重新證明自己,而不應“一棍子打死”。

在參考歷史記錄基礎上,高管現實表現考察至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員肩負著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和發展的管理重任,其現實表現關系到銀行業的榮辱興衰。監管當局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強培訓。經常性地組織高管人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經濟、金融、法律、法規知識;二是要強化監管。對高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告誡提醒,從而引起重視,不犯低級錯誤,少犯錯誤。對問題嚴重的要按程序及時做出任職資格處理;三是要把監管當局現實考察情況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察情況結合起來,建立監管當局與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溝通協調機制。監管當局要及時向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通報高管考察情況,同時,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也應將高管中重大變動情況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從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現實表現應結合其業績和群眾評議結果全面評價,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業績主要通過其經營管理所取得的效果來展現,而群眾評議結果則是本單位職工對高管工作的滿意度。一般來說,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出現背離。監管當局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公正、公平地結合多方面情況全面評價高管。

四、高管管理應堅持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側重于非現場監管

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是高管管理的兩種方式,現場監管是年度中間對高管人員的動態考核、約見談話、任職資格處理等監管行為的總稱;而非現場監管是監管者通過收集分析各種信息對高管人員是否認真履職作出的判斷。這兩種監管方式對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現場監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管方式,而非現場監管則是日常性的監管,在當前有限監管資源條件下,非現場監管更為嚴重。

篇6

然而,處于新興+轉軌歷史發展階段的中國上市公司監事會,也有自身“成長的煩惱”。2014年春夏之交,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主辦、《董事會》雜志協辦的《上市公司監事會工作指引》研討會在南京舉行,圍繞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運行中的經驗、困擾、分歧和完善辦法,更好地發揮這一公司治理重要主體的作用,包括上市公司高管在內的與會者,充分討論,為后續將推出的《上市公司監事會工作指引》建言獻策。

監事會不可或缺?

在不同類型的公司中,公司治理特點各異,監事會所發揮的具體作用并不一樣。例如金融類的公司和非金融類的公司,在標準、運作、執行力上完全是兩個天地。即便在金融業中,公司體制不同差別也是非常大的――國有控股體制內有一套監督的體系;而像民有控股的金融類公司,或者規模較小、股權較分散的公司,監事會呈現多樣化特征。

實踐中,公司制在國有企業中首先推行,因其特殊的體制和原因,導致包括監事會在內的公司治理體系運行下來存在一些問題。其他類型的公司在實踐中,由于法規模糊、股東訴求不足、監事會本身權責不適配、公司文化有待改進等因素,監事會運行也遇到一些困難。

有家公司監事會負責人就對監事會這個會議體監督方式存在的“形式主義”倍感困惑。“需要開會時,我事先組織材料給各位監事,但有時他們連現場會議都不開,拿到辦公室簽個字就行。雖然截止到現在,我們沒有發生過任何違規違法的事件,該走的流程都走了,該開的會每年幾次也都開了。但從經驗上來說,我一個人就代表著他們三個了。”

還有的企業對自己的治理創新信心不足。為使監事會發揮作用,該公司搞了專職監事,給的是部門正職的待遇,但改革的效果并不是很明顯。

類似的例子并不少,以至于到后來,業界出現了監事會要不要、有沒有用的爭論。

《董事會》記者注意到,盡管存在分歧,但肯定的聲音占據主流。“雖然中國國情特有,但從法理上來講,這套設計還是合理的,問題是怎么落地的問題。”“目前監事會在中小企業有些形同虛設,但是有一點是贊同的,國有企業監事會做得要好得多,在國有企業設立監事會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應發掘民間的智慧,把監事會做實。”“富一代想把公司整體交給富二代,富二代本身沒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能力,但是交給別人又不放心,這時候怎么辦?監事會就會是個非常有效的方式,對股東代表的管理是個有效方式。”

顯然在現行環境下,監事會不可偏廢,如何切實發揮監事會的作用,更受到上市公司的關注。

大股東有何責任?

“我們省一百多家企業的監事會主席開會,很多企業第一次是這個人,第二次變成另一個人,第三次又變換了新面孔。問他們怎么老在換人,原因是因為提了意見,老板就把人換了,撤換的說辭是‘根據工作的需要’!”一家公司代表吐露了這樣一個現象。

監事會的工作誰需要,對誰負責?在業內看來,這是首先需要破解的難題。股東如果想用好監事會,就會把真正合適的人放到監事會里,好好去監督,直接反饋結果;如果股東不需要,那么監事會再活躍,再能夠發揮作用,也維持不了多久;甚至于,如果股東想干壞事,或者說不想被控制的時候,監事會就完全變成擺設了。當下,各方面比較注重獨立董事的發展,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對監事會的作用關注得比較少。如果監事會的工作結果不被充分利用,對監事會的工作積極性、工作機制以及人員的配備,會有負面的影響。

對于這個問題,與會者建議從兩個方面,強化對大股東的約束。一個是,將監事會主席列入高管行列,享受必要待遇,形成事實上的“高配”。“否則,下屬怎么敢說話,一提意見就容易遭到撤換嘛。”

另一個是,對監事會應該有合適的指標評價體系。如果運作指標很低,那么反推下來,公司的股東可能存在其他的動機,從市值管理、投資者評價等角度,公司不應該被信任。一旦公司被質疑,投資者就會用腳投票,從而實現市場化的約束。

到底該干些什么?

監事會是一種會議體的監督形式,要想有效發揮作用,首先得理念清、定位準,真正搞清楚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這看上去容易,其實不簡單。

監事會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架構中應當是相對超脫、獨立的主體,也是監管機構的觀察窗口。在運行中,監事會通過各個方面征集議案,經過審議、表決后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進而影響經營管理層和公司治理。對公司財務、內控監督以及董事、高管的履職監督,是監事會職責的題中之義。但在不同類型的公司中,監事會該干什么,著力點是什么,還得根據企業的實際需求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有公司就認為,監事會不應僅僅停留在找問題、識別風險、防范風險、解決問題等監督職能上,還應當立足于公司的戰略發展、管理層面,基于對整體情況的把握,就面臨的問題更積極主動地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在有效監督的過程中促使公司治理各個主體能夠更和諧運轉,更集中到增強公司的價值創造能力上。

持類似看法的公司并不少。有企業就指出,監事會能否不僅僅進行財務或者風險的事后監督,而是更注重將履職的著力點前移,比如對戰略的科學性、經營層執行戰略的有效性加以把控?這樣既可以有效地從事中角度去履行監督職責,同時能夠有效提升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影響力。

還有上市公司監事會代表對信息披露中的職責,有自己的看法,認為監事會只能對信息披露機制是否健全、流程是否合規、制度是否落到實處進行監督,不宜對信息披露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核并為此擔責。

怎樣發揮好作用?

圍繞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規,上市公司監事會擁有數項法定的權力。然而在現實中,外界對“花瓶監事”、“人情監事”的非議頗多,可想而知此間監事會作用發揮之不易。

在很多人眼中,監事會一個最大的矛盾就在于責權不匹配。要發揮作用,關鍵在于如何提高監事會的地位,讓監事會從董事會、經理層中分離出來,而這需要在人員、薪酬和管理機制等方面下功夫。《董事會》記者注意到,改善監事會的提名機制、尤其是對中國上市公司監事會是否可以或者應該設立提名委員會,備受研討會與會者的關注。

有公司認為,目前監事的來源有股東代表監事,有職工代表監事,也有外部監事、獨立監事等,提名委員會對監事的獨立性有正面的作用。尤其是,可以根據行業特點選聘一些外部監事,來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不過操作起來可能有難度。比如,具體的人選提出后,需要誰來認可?

也有公司指出,監事會提名委員會是個“偽概念”,因為監事會里面的股東代表由股東方推薦,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再設置一個提名委員會實際上是違規了。董事和監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董事是對所有股東負責,但股東代表監事對股東負責,職工代表監事對職工負責,只有獨立監事才能獨立地對所有股東方負責。

還有公司代表闡述認為,公司法中有明確規定,監事會有權提名獨董。如果把這一條落實下來,哪怕不必然一定采納,一定會成為候選人,但具有這樣的提名權后,整個公司治理機制就比較完善,監事會的地位與作用也會進一步增強。

薪酬、激勵是另一個議論的焦點。監事薪酬的標準異于董事,這是當前存在的客觀現實。其中的成因比較復雜,因為有的監事是外部的,有的可能是公務員,經過組織部批準,不可以在上市公司拿薪酬。不過不止一家公司代表認為,上市公司監事的薪酬,最好不低于獨董的薪酬標準,這樣有利于提高監事會的地位。

相比之下,圍繞監事是否應該享有期權激勵,爭論就很激烈了。有的公司認為,現在國企將期權激勵賦予董事、高管,但監事、監事長卻沒有,并不公平。有的公司代表甚至透露,有些監事不愿意履職,因為擔任其他的職務還可能有期權。但反對的意見也很明確:監事的職責就是監督,如果給予股權激勵,會有利益驅動縱容甚至參與業績造假。

理越辯越明。最終,與會者比較集中認可的激勵方式是,內部監事可以考慮享受期權激勵,外部監事和獨董一樣走包薪的模式。

而在如何保障監事會正常履職環境方面,有與會者覺得,可以將按上市公司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來提取監事會履職經費,比如說萬分之二或者萬分之三;使用不完可以退回去。這樣可以保證監事會相對獨立地發揮作用。

獨董、監事聽誰的?

眾所周知,在監督方面,上市公司監事會的獨立監事職能與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獨董之間,可能存在著職能重合的灰色地帶。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備受上市公司關注。

有公司指出,獨董的履職重點是作為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主體,通過自身經營、專業知識與專長對公司發展提供有價值的建議,側重于價值創造的過程中發揮事中監督的作用。監事不參加經營決策,更超脫地對董事的戰略決策、經理層的戰略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突出監督而非決策。所以,應該加強內審與審計委員會對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能的支持力度,或者采用恰當方式,使監事與獨董能夠在制度實現統一。目前從實際的管理線條看,一些公司采取了一條線、雙向管理的方式實現監督的目的。

篇7

關鍵詞:民營參股的國有控股企業;財務監管;存在的問題;對策和建議

中圖分號:F27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0-000-01

近年來,國有企業嘗試多元化發展戰略,通過成立民營參股的國有控股公司,希望借助民營企業在一些渠道和資源等方面的優勢,實現自身新的發展,打破主業經營單一、缺乏活力的局面,愿望是美好的,但在工作中我曾經接觸到一些民營參股的國有控股企業,這些企業普遍存在雖然國有股東都占51%-60%的控股股權,但民營股東在經營活動中處于主導地位的情形,銷售和采購等主要的經濟活動都依賴于民營股東的渠道和資源,雙方合作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現就財務監管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國有企業委派的高層管理人員多選擇兼職人員

民營參股的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董事長、監事、財務總監等一般由控股的國有企業委派人員擔任,總經理由民營方擔任,其余經營層由總經理負責架構。由于考慮到本身對剛進入的投資領域并不擅長,作為控股的國有企業派出的董事長多選擇國有企業里的領導班子成員兼任,監事也多由投資方國有企業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擔任,相關高層管理人員本身就有較多的事務性工作,很難再抽出更多的時間參與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董事會也較少召開,對可能發生的監管漏洞不能及時察覺,更別提采取相應的措施堵塞監管漏洞了。

(二)財務總監職責不明確、履職不到位

在高層管理人員多是兼職人員的情況下,委派的財務總監的重要性就毋庸置疑了,但是控股方國有企業未能對財務總監的職責進行明確,財務總監在實施監管時,對監管的范圍、權限等沒有明確的規定,相關監管受到一定的制肘;一些財務總監身兼主辦會計的職能,編制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難以對財務賬簿和報表進行有效的審核;一些選派的財務總監自身素質難以擔負起監督職責,未制止公司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可能損害國有控股東利益的行為;財務總監的薪酬由總經理決定,對經營層違反公司規定等重大事項,不能據理力爭,有時甚至不能及時向委派方報告。

(三)沒有建立有效的財務監管體系

財務監管是有賴于一系列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但委派的高管和財務總監并沒有進行建章立制工作,也沒有致力于建立一套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而是覺得民營參股進來后,一些自身原有的內部財務監督制度應該進行適當放松,以適應現有的公司文化,一些制度成了貼在墻上的制度,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四)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不能對資金走向進行有效的控制

民營股東在公司的經營活動中處于主導地位,銷售和采購等渠道掌握在民營股東手中,有些采購等并未簽訂正式的合同,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一些采購和銷售業務的真實性難以把握,不能對資金的流向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監管。

二、對策建議

探索多元化經營是國有企業一項有益的嘗試,雖然在實踐中存在著一些問題,但可以通過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等,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從而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我認為在財務監管方面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體系建設。公司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規定,定期召開會議,按規定程序履行職權,經理層應認真落實股東會、董事會所作出的決議,董事和監事應加強對經理層執行決議情況的監督,采取措施對公司經營管理進行有效的監管。加強對所委派董事、監事、財務總監資格審查和監督,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專職人員作為委派的高級管理人員。所委派的董事、監事、財務總監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職,定期向派出單位提交工作報告。

(二)加強對財務總監履職的監管。應審查委派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和勝任能力,選擇能夠擔負起全面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履行投資者財務監管職責的人選,委派的財務總監應根據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的有關規定,明確其職責,定期報告公司資產運營、財務情況,及時報告特殊、異常和重大事項。財務總監薪酬標準及支付方式應由董事會作出決定,公司據以執行,以確保其應有的獨立性。

(三)完善公司內部控制體系。首先公司應盡快建立全面和完善的財務監督體制,其次是按照財政部等五部委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和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對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梳理和優化,進一步完善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并加強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

(四)加強合同管理工作。無論采購、銷售業務均應簽訂正式的合同,加強貨物的驗收和發出環節的內部控制,采購應開展詢價、招標等,涉及采購和銷售業務的每筆資金的收付應附齊有關的審批、驗收、發貨單據等,避免內部信息的不對稱,加強采購、銷售業務資金流向的監管,避免公司“內部人控制”現象出現。

(五)完善審計監督制度。國有企業應加強對公司的內部審計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進行全面或專項的審計,以便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確保公司健康有序地運行。

篇8

我國國有企業監事會制度的建設和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建設存在一定的差?e,在之前,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公司的監督機制完全依靠行政監督;1978年后,我國逐漸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革,為適應新形勢下國企發展,我國逐漸意識到完善監督機制的重要性,在這一階段逐漸構建現代企業制度,并在法律上確定監事會制度;1999年建立外派監事會制度,同時對國有企業監事會的組成和組成進行規定。21世紀以后,國家加快對國有企業進行整合,尤其是進入“十三五”以來,在國企轉型的重要時期,強化監事會監督作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是重中之重。

二、國有企業監事會監督工作當中所存在的問題

(一)監事會成員專業勝任能力較弱

國有企業監事會成員構成相對較單一,一般情況下,國有企業規模較大業務較為復雜,要想切實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責,擁有相關知識是必不可少的,還需要保持職業敏感性,這就使得對監事會成員的要求較高。國有企業監事會成員主要是上級委派和內部員工,專業的審計知識很難保證。

(二)監事會監督手段有限

監事會監督條例對監事會履職方式限定為詢問管理者經營情況,查詢管理資料,向上級管理部門匯報等權利,并不參與公司的管理。當管理者出現違規等問題時,監事會缺少立即制止的權利,只能向上級機關進行匯報,往往造成監督效力滯后,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同時《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中規定“監事會不干預企業經營管理”就像一個“緊箍咒”時刻提醒著監事會不要過多干涉企業日常經營,這使得監事會在監督過程中縮手縮腳。

(三)沒有完善的內部激勵制度

國有企業監事會一般作為外派機構,工作地點不固定,需要出差,有的需要長期駐扎外地。良好的待遇水平是保障監事會成員履職積極性的基礎。但是由于監事會不參與日常經濟活動管理,不能用業績水平直接和監事會履職情況進行掛鉤。所以監事會薪酬制度大多是年薪制,和管理層的薪酬相比缺少競爭力。使得監事會存在多勞少得的情況。另外,由于監事會工作性質特殊,沒有輪崗的機會,晉升通道狹窄,使得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下降,所以需要根據監事會監督特殊性完善激勵和考核機制。

(四)監事會獲取信息不全面

監事會根據取得的信息進行監督,但是獲取信息取得相對滯后,而且由于監事會不參與經濟管理,獲得信息不夠全面,和董事會、管理層相比形成明顯的信息不對稱,信息收集不全面造成監督效果不理想。

三、如何有效實現國有企業監事會監督效果

(一)增強監事會權限

我國對監事會制度建設相對滯后,面對快速發展的資本市場,需要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將監事會制度建設逐漸適應經濟發展。對于監事會制度的建設首要的問題就是增加監事會權限,突破只有簡單的檢察權和報告權,賦予監事會一定的執法權,當發現管理層重大違規時可以立即制止。同時監事會為了更好地了解公司治理情況,正確執行監督工作,需要了解公司日常經營情況,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熟悉公司經營環境。

(二)建立健全監事會工作機制

監事會的監督過程主要在事后監督,需要將工作重點逐漸過渡到事前和事中監督上來,以便及時發現國有企業發展動態,及時反應,將損失降到最小。國有企業監事會作為管理部門,完善監事會列席各種會議機制,事前了解工作環境,分析當前工作面臨的風險。

(三)建立健全監督機制,提高監督積極性

長期以來監事會薪酬體系較為單一,主要實行固定年薪制,缺少激勵制度。國有企業監事會制度主要是外派制度,監事會成員需要經常出差或者長期駐扎企業,工作輕度大,需要結合監事會履職特點制定考核標準。由于監事會是對公司整體情況進行監督,不能單獨靠財務指標進行考量監事會工作效果,需要綜合考慮監事會列席會議次數,監事會報告次數,日常工作記錄等考核指標,從而將工作進行量化,并建立監事會成員長效發展機制,從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勵監事會成員履職積極性。

(四)與其他部門密切配合,發揮協同作用

監事會不會獨立存在于企業監督體系中,可以和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審計事務所加強合作,相互幫助、信息共享。審計部門作為國有企業的監督管理機構,在行政級別上對國有公司有強制檢查權,國有企業需要接受國有審計部門的審計,對國有企業進行監督,防止舞弊行為的發生,規范企業管理。這和監事會監督起到異曲同工的作用,監事會在自行履職的情況下,積極和審計部門進行溝通,交流相互獲取的資料,防患于未然。

篇9

【關鍵詞】公司法 獨立董事 股權結構

獨立董事制度發源于美國,也被稱為外部董事。中國首次引入獨立董事是在1993年。當時青島啤酒在香港發行H股,為適應香港聯交所的要求,設置了獨立董事。此后在境外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成為慣例。理論上,獨立董事獨立于管理層,他們不但能為公司戰略和經營決策貢獻專業知識、關鍵資源,更重要的是他們可以不受管理層和內部人控制,發揮監督糾核的作用,為股東利益服務。所以,獨立董事的存在應該能提升企業的績效。然而,實證研究表明,獨立董事的存在對中國上市公司的績效和治理質量的影響是很復雜的,既有一定的提升,也存在嚴重的“花瓶董事”現象①。

我國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現行法律法規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樣,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得到法律確認,但獨立董事制度實施的細則則由國務院制定,不過,至今也沒有正式。目前,獨立董事制度的主要實施細則,是依據證監會的一系列文件。

2001年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目前上市公司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的主要規則。這個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實行獨立董事制度,且制定了上市公司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時間表,規定“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中至少應該包括1/3以上獨立董事”。因此,今天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中都已經至少有1/3的獨立董事席位。《意見》對獨立董事獨立性的要求是:與公司高管和占股權1%以上的股東沒有親屬關系,本身也不是公司的職員或占股權1%以上的股東,并且與公司沒有業務關系。獨立董事必須具有五年以上法律或經濟工作經驗。獨立董事負有勤勉義務和誠信義務,對全體股東負責。《意見》還規定了獨立董事的提名和聘任方法,獨立董事可由董事會、監事會或占有1%以上股權的股東提名,并由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時間不超過六年。公司至少要有一名會計方面的獨董。此外,國務院對股份制銀行,證監會對境外上市公司、銀行等特殊企業的獨立董事制度還有另行規定。

中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借鑒了美國、英國等國家的經驗。其設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考慮了獨立董事的獨立地位、權利和義務等。但是,獨立董事的薪酬、責任、保險方面缺乏實質性的規定,對于公司不合作的懲罰和救濟,公司法和《意見》都沒有足夠的規定。更關鍵的是,對獨立董事提名的規定,使得獨立董事的來歷面臨“不正”。法律法規創設本身的缺陷加上實際中公司治理機制的問題,使得獨立董事制度陷入了困境。

獨立董事困境的經驗證據

現有研究主要集中在獨立董事制度對企業績效的影響和獨立董事制度運行本身的績效這兩方面。獨立董事制度本身的具體特征包括獨立董事在董事會占據的席位比重,獨立董事的年齡和背景,獨立董事是否擁有公司股權,獨立董事獲得的薪酬數量和有無保險等等。獨立董事的行為主要包括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的頻率,是否缺席,發表的意見特別是保留意見,獨立董事履職的時間等。

獨立董事對公司績效影響,也存在不同的實證結果。王躍堂等認為,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比例與企業經營業績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②但是,也有很多學者質疑這種觀點。一些學者認為,單獨考慮獨立董事占董事會席位比例是沒有意義的,必須考察獨立董事的具體特征。高雷等研究發現,年齡對公司業績的影響受獨董其他特征的影響,如果獨董年齡大而獨董占董事會比例高則公司業績較差,提高獨董薪酬對提升公司業績有顯著影響。③魏剛等研究發現,教育背景對公司績效沒有顯著影響,但政府和銀行背景的獨立董事對公司績效有顯著正相關,此外董事兼任太多對公司績效有負相關。④這些研究證實了獨立董事的資源和關系網絡假設,同時也說明了董事專職的重要性。

那么,獨立董事制度究竟發揮了怎樣的作用呢?唐躍軍等研究發現,獨立董事會議次數越多,公司就越有可能采用累積投票制,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也有利于公司采用累積投票制和網絡投票。⑤可以說,獨立董事制度發揮了一些保護中小股東的作用,但是還非常有限。獨立董事對財務報告的保證方面,受他本身的獨立性、盡職意愿和盡職能力的影響。獨立董事實際面臨的法律責任較小、獨立性較差時,獨立董事就不能保證財務報告的有效性。

大量的經驗研究表明,獨立董事制度面臨困境。一方面,獨立董事制度確實能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然而這些作用有的很不穩定、存在爭議;另一方面,獨立董事對公司業績的提升,主要是在于其資源和關系方面,獨立董事的履職行為,面臨著信息與時間不足的問題,實際上只不過是走走形式而已。實證研究甚至發現,公司聘請獨立董事,看重的根本就不是獨立董事的監督維權能力,而是他的知識、背景和資源,聘請獨立董事的行為本身實際上取悅監管者的被動合規。⑥

獨立董事困境的成因和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意義

獨立董事之所以處于作用有限的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獨立董事制度設計和立法的目的與獨董制度本身的作用,是背道而馳的。獨立董事制度最初是美國企業在實踐中形成的,經由美國立法確認。這個制度設立的目標是代表股東的利益,監督管理層。獨立董事來自外部,與內部董事相對,他們沒有管理層和內部董事那樣的特殊利益,所以能為股東權利服務。而中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除了監督管理層,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監督大股東,是希望通過獨立董事制度,維護中小股東權益,制約一股獨大。然而,這是與獨立董事制度本身可以發揮的作用完全相悖的。按照公司法和《意見》,上市公司必須設立獨董,而獨董的提名是由董事會、監事會或1%以上股權的股東做出的,并由股東大會表決通過。所以獨立董事必然是由大股東選聘的或在任董事選聘的,這決定了他不可能去監督選聘自己的人。目的的混淆,是導致現在獨立董事制度困境的根源。

事實上,即使獨立董事決心履行職責,他也沒有條件和能力。獨立董事要履行職務必須有信息和時間。現行《意見》和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應當向獨立董事提供各種公司材料。然而如果不提供,卻沒有相應的救濟。獨立董事的保留意見必須披露,披露了卻也不能改變什么。獨立董事發表意見,需要承擔決策失誤的風險。一旦風險發生,獨立董事難以承擔相應的責任。現實風險過小和薪酬過低的事實,使得獨立董事完全沒有激勵去表明異議。此外,獨立董事設立還與現有的監事會制度發生沖突。

那么,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有沒有意義呢?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確實使中國在建立現代公司制度上邁出了一步,實證分析也表明,公司和投資者都可能從中獲得一定的好處。但是,聘任獨立董事,除了要花費公司的資金(這些開銷最后都會由消費者和投資者承擔),也消耗了獨立董事的時間,付出了一定的機會成本。

獨立董事制度在美國形成,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主要原因就是美國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和嚴重的管理層控制。而中國恰恰是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在國企面臨管理層控制和侵占中小股東權益的問題,而民企更多的是存在大股東與管理層合一,侵奪中小股東的問題。中國未來的股權結構會逐漸走向分散,但至少在可預期的時間內,難以形成美國式的高度分散股權結構。可能最終的形態仍然是具有一定集中性的股權結構。獨立董事制度本身就是不適當的。所以,獨立董事制度增加了交易成本,卻并沒有帶來多少收益。

因此,筆者認為,獨立董事制度,最好還是從公司法中剔除。如果不修改法律,那么獨董的選聘機制也可以修改。可以考慮采用上交所建立獨立董事庫,隨機抽取適合的獨立董事,指派任職的方法。這樣可以杜絕大股東的操縱,使其真正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同時要求公司建立一定的獨立董事履職基金,并建立對獨立董事的信息傳達機制。證監會對獨立董事意見要求嚴格記錄,嚴格披露,隨時抽查。這些政策的配套使用,或許能促進獨立董事真正發揮獨立作用,從而提高公司治理和經營績效。總之,獨立董事制度的自然演進,才是獨立董事制度發展的合適方法。公司治理的完善,終究需要資本結構和資本市場整體的配套改進。(作者單位分別為:廣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南開大學)

注釋

①⑤唐躍軍,徐飛:“獨立董事保護了中小股東權益了嗎?――基于中國上市公司投票機制的研究”,《經濟管理》,2007年第7期。

②王躍堂,涂建明:“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治理有效性的實證研究――來自滬深兩市的經驗證據”,《管理世界》,2006年第11期。

③高雷,羅洋,張杰:“獨立董事制度特征與公司績效――基于中國上市公司的實證研究”,《經濟與管理研究》,2007年第3期。

篇10

關鍵詞:外資商業銀行 花旗銀行 合規管理 合規風險

一、花旗銀行簡介

花旗銀行(Citibank, N.A.)是美國花旗集團屬下的一家零售銀行,其主要前身是1812年6月成立的紐約城市銀行(City Bank of New York),經過兩個世紀的發展、并購,花旗銀行成為一家在全球超過160個國家及地區開展業務的國際大銀行。花旗銀行1902年入駐中國,2007年成為首批注冊本地法人銀行的國際銀行之一,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為美國花旗銀行公司全資所有。

二、商業銀行合規管理及目標

中國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將合規定義為“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準則相一致”。同時將這一定義中的“法律、規則和準則”具體界定為“適用于銀行業經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經營規則、自律性組織的行業準則、行為守則和職業操守”。

《指引》指出,合規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因沒有遵循法律、規則和準則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的風險。

商業銀行根據《指引》設立的專門負責合規管理職能的部門、團隊或崗位。其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合規風險管理框架,實現對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促進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三、花旗銀行合規管理概述

花旗銀行秉承“合規經營”的宗旨,將合規管理視為核心風險管理活動,根據管理架構、公司治理要求以及業務發展水平情況,設置了由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風險和合規管理委員會、合規部門、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等組成的合規風險管理框架,控制合規風險,確保合規經營。董事會對合規管理負最終責任,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和合規部負責統一管理和協調合規管理工作。高級管理層履行合規風險管理責任。花旗銀行在總行和各分行設立合規部,專職負責管理和協調日常合規工作,總行合規部對董事長和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分行層面,各分行行長對分行的合規工作總體負責,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合規事務具體負責,各業務條線設立的合規聯絡員對該部門合規政策的落實負責。分行合規部和業務條線的合規人員定期舉行會議,討論、通報有關合規政策及其實施情況、日常業務中的合規問題等。內審部門對包括合規部門在內的各部門合規管理履職情況進行獨立檢查。

四、花旗銀行合規管理體系

(一)合規管理制度和依據

在《巴塞爾協議》的總體框架下,花旗銀行的合規制度由以下三部分組成:首先,本地法規。以花旗中國為例,本地法規包括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外匯局、證監會和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其次,員工行為準則。主要有海外腐敗行為法,員工個人投資賬戶規定,外部職位和披露,信息保密性和信息隔離墻,強制性休假,重要崗位輪換管理辦法等。再次,美國相關法規。作為一家美國花旗銀行全資擁有的子行,花旗中國也要相應遵循美國的相關法令,包括《美國海外腐敗行為法》,美國資產管制及貿易禁運,反抵制/禁運,美國報稅原則等。

(二)合規管理部門結構和職責

花旗的合規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如圖1所示:

1、董事會的合規管理職責

審議批準銀行重大合規政策并監督實施,審議批準高級管理層提交的合規風險管理報告,授權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履行合規風險管理職能。

2、高級管理層的合規管理職責

合規政策的制定、修訂和貫徹執行,為合規部的設置及獨立性提供資源和保障,每年向董事會提交合規風險管理報告。

3、合規部

向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管理層及相關部門提示合規風險,制定和執行年度合規計劃,積極與監管機構溝通,落實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督促各相關部門落實當地法律法規及花旗內部政策,關注重大道德問題及業務實務問題,協調解決不同地區分行與集團內部不同法律實體進行交易時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知悉當地法律及其他相關外國法律,協調并追蹤針對合規的內部審計、監管機構的檢查,在新產品開發和新流程設計方面提供合規建議,提供合規培訓,監督合規制度執行,識別、量化和評估合規風險,統籌反洗錢方面工作。

花旗銀行在總行及各分行均設有合規部,專職負責統一管理和協調日常合規管理工作。在組織架構上,花旗銀行合規部由首席合規官領導。首席合規官作為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非投票成員,在定期召開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上向董事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匯報合規情況。下設五個子部門:企業銀行合規部、個人銀行合規部、合規事務部、反洗錢合規部和合規監測部。其中,企業銀行合規部負責與企業銀行產品相關的合規事務;個人銀行合規部負責管理與個人銀行有關的合規事務;合規事務部負責監管機構監管要求的接收及傳達,全行日常監管報告和調研,新分(支)行設立的申請,高管任職申請,風險監管矩陣的開發和維護等;反洗錢合規部負責公司銀行業務及個人銀行業務的反洗錢工作;合規監測部負責對重要法規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測和評估。

4、業務條線層面

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能部門合規事務總體負責。各業務條線設立合規聯絡員,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與合規人員進行橫向溝通,協調配合相關合規政策和要求的實施。合規部和業務條線的合規人員定期舉行會議,討論有關合規政策實施情況,解決業務中遇到的合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