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2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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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2

篇1

融危機中的表現,重新審視了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優點和不足,并從資本充足率和系統性風險管理兩個角度闡述了筆者對巴塞爾協議今后改革和發展方向的一點想法。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系統性風險

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6-0017-02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1 巴塞爾協議的演進

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

1975年2月巴塞爾委員會正式成立。

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出臺,即《對外國銀行機構監督的原則》,核心內容就是針對國際性銀行監管主體缺位的現實,突出強調了兩點:(1)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 不能逃避監管;(2)母國和東道國應共同承擔的職責。

1978年《綜合資產負債表原則》,實行并表監管。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爾協議》推出,這個協議基本上是前一個協議的具體化和明細化。總體思路是“股權原則為主,市場原則為輔;母國綜合監督為主,東道國個別監督為輔”。

1988年7月通過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簡稱《巴塞爾報告》),即《巴塞爾協議Ⅰ》,核心內容是資本的分類,許多人直接就將《巴塞爾報告》稱為規定資本充足率的報告。

1992年7月“1992年聲明”,強調東道國對銀行的監督。

1995年通過《資本金協議的修正案》,引入了市場風險。

1996年1月推出《資本協議關于市場風險的補充規定》。

1997年9月推出《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表明巴塞爾委員會已經確立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

1998年《內部控制系統的評價框架》和操作風險管理咨詢文件。

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主要特點的新資本監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即《新巴塞爾協議》征求意見稿(1)。

2001年1月《新巴塞爾協議》征求意見稿(2)。

2003年2月通過《操作風險管理與監管的穩健做法》。

2003年6月《新巴塞爾協議》征求意見稿(3)。

2004年6月推出《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巴塞爾協議Ⅱ》最終稿,并于2006年底全面實施。

從 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新巴塞爾協議》(或稱“新巴塞爾協議”)第一個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再到2006年新協議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化。

2 新巴塞爾協議在金融危機中的表現

2.1 危機爆發后對新巴塞爾協議的支持意見

美國次貸危機發生后,一些國際化大銀行大幅度虧損,甚至搖搖欲墜,但這不僅沒有否認新資本協議的技術合理性,反而進一步凸現了加快推進新資本協議實施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新協議三大支柱下的規定是較為完整的。第一支柱提出了包括信用衍生品和資產證券化在內的全面資本要求;第二支柱鼓勵銀行提高風險監管技能,以更好地評估銀行的特有風險;第三支柱對市場約束的規定提高了包括證券化和風險削減在內的信息披露的數量和質量。

(2)實施新資本協議有助于改變金融機構過于依賴外部評級的狀況。本次危機充分暴露了外部評級機構的弱點。新資本協議鼓勵銀行實施內部評級法是完全必要的,因為風險評估本身就必須得到有效監管,否則它就將成為一個嚴重的風險隱患。

2.2 金融危機對新巴塞爾協議提出的挑戰

金融危機對新巴塞爾協議提出的挑戰有很多,本文從筆者比較熟悉的角度,主要介紹危機對新巴塞爾協議中資本充足率以及風險監控所帶來的挑戰。

(1)新巴塞爾協議中資本充足率的規定未能有效預防高杠桿作用。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按照新巴塞爾協議的規定是8%,即最高可產生12.5倍的杠桿效應,這在一定的程度上控制了高杠桿所可能產生的風險。而由于監管缺失,投資銀行利用融資工具在發行證券化產品時,只需要不到1%的資本充足率。如果再算上一些表外業務的杠桿效應,那么投資銀行的杠桿倍數可高達50-60倍。新巴塞爾協議對銀行表外業務的監管不足為銀行的高杠桿經驗提供了可能。表外業務的性質本身就決定了監管銀行的真實風險和資本充足率有巨大的困難。

(2)新巴塞爾協議缺乏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控。

新協議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大風險提出了要求,但對系統性風險控制方面存在著局限性,缺乏對系統性風險的指導和要求。此次危機說明,根據經濟繁榮時期的歷史數據進行模型計算對產品的實際風險估算往往是偏低的,而衰退時期風險的波動程度往往會超出預期。特別是對于金融創新工具而言,由于創新工具存續時間短,歷史違約率和損失率可能不足涵蓋一個經濟周期,而風險的充分計量其考慮的歷史數據應至少在一個經濟周期之上。而且,由于像次級抵押貸款支持證券這種風險性極高的證券化產品,產品的風險相關性很強,當實體經濟或金融市場發生系統性風險或突發性事件時,產品之間的高相關性將引起風險共振,導致風險被放大。

3 新巴塞爾協議今后改革和發展的方向

金融危機表明了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緊迫性,同時也暴露了它的許多內在缺陷。危機爆發后,許多專家人士就開始了對新巴塞爾協議改革方向的探索,并提出了很多有價值的建議。筆者才疏學淺,僅從自己稍微熟悉的幾個方面來談一下我對新巴塞爾協議今后改革和發展方向的一點想法。

(1)我認為新巴塞爾協議的第一支柱――資本充足率要動態化。

新巴塞爾協議中規定的資本充足率,旨在降低銀行的杠桿率,燙平業績周期性,提升銀行在經濟下行周期時對抗風險的能力。但是從此次金融危機來看,新巴塞爾協議的親周期性還是很強的。政府當局要想控制資產泡沫,僅憑控制貨幣供應是不夠的,還需要控制信貸。在這方面,我們最熟悉的手段是存款準備金和最低資本金要求,但目前這兩項指標基本是固定的(我國雖然很頻繁的調整存款準備金率,但大多數國家的存款準備金率都保持固定),根本不顧及市場的情緒。因為他們假定市場是沒有情緒的,而事實上市場是有情緒的。當局需要中和市場的情緒,以防止資產泡沫變得太大。因此,他們需要根據情況調整準備金和資本要求。

因此,我認為新巴塞爾協議中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應該要保持一個動態的水平,或許我們可以利用杠桿比例來監控銀行的資本水平。未來可能出臺的具體措施將更加嚴格資本要求,鼓勵銀行在經濟繁榮時積累超額資本和準備金,以提升銀行在危機時對抗風險的能力。

(2)我認為新巴塞爾協議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力度須加強。

由于市場是不穩定的,除了影響市場參與者個體的風險以外,還存在著系統性風險。為防范系統性風險,新協議必須提高對內部評級模型和風險參數的審慎性要求。監管當局應及時檢驗銀行估計風險參數的方法,督促銀行更新風險參數以便及時反映違約率和損失率的上升。在評估借款人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之間的相關性時,應充分考慮系統性風險因子的影響。

喬治?索羅斯說,巴塞爾系列協議犯下了一個錯誤,它給予銀行所持證券的風險等級遠低于常規貸款:忽略了證券倉位集中所構成的系統性風險。要糾正這一點,必須調高銀行所持證券的風險等級,此舉可能有助于阻止貸款證券化。我個人也是十分認可這樣的說法的。

(3)我認為應該將更廣泛的衍生工具納入風險監管范圍。

衍生工具并未減少金融市場整體風險,并且衍生資產的杠桿作用將風險放大,增加了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銀行通過證券化將資產負債表風險轉移出去,然后又作為結構性產品投資者承擔這些產品新的風險,導致總體風險上升。為此,新資本協議應更加重視金融創新帶來的創新風險,制定新的計量標準和監管規則,控制杠桿度,加大違規懲罰力度,將衍生工具產生的衍生風險一并納入金融監管視野。

4 結語

金融危機爆發后,巴塞爾委員會也積極地探索新巴塞爾協議改革的方向,并做了一些修訂和補充。

巴塞爾委員會于2008年6月出臺了《公允價值的度量與建模》指出了公允價值評估有待提高的四個方面:管理與控制過程、風險管理與度量、價值調整、財務報告。

巴塞爾委員會2008年6月出臺了《健全的流動性監管原則》,旨在提升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和全球監管能力,尤其是在流動性危機中的恢復能力。

巴塞爾委員會于2008年7月出臺了《額外風險要求準則以及對Basel Ⅱ框架的修正》,該準則是對巴塞爾委員會于2007年10月出臺的額外違約風險資本要求計量準則的延續。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8月,巴塞爾委員會在《經濟資本模型的實踐》中首次提出,經濟資本模型的使用變革是由于銀行內部資本管理以及監管需要,并可能將對銀行經濟資本評估的框架融入新巴塞爾協議的第二支柱。

2009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又了《新資本協議的修改建議》、《市場風險資本計提修改建議》、《交易賬戶新增風險資本計提指引》三個征求意見稿,對新資本協議的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以強化“三大支柱”的資本監管框架,增強新資本協議的風險捕捉能力。

這些最新的修改以及補充條例,都是在總結這次危機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產生的,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操作性。但是我想說的是,從1999年征求意見第一稿到2007年正式實施,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實施周期過于漫長,而金融創新速度卻在不斷加快,導致本來代表國際活躍銀行先進管理經驗的新資本協議,在經過七、八年研究、爭論、過渡之后,在正式實施之日已變得相對落伍,甚至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希望這次巴塞爾委員會及時總結的寶貴經驗能夠盡快的在國際上實施。

參考文獻

[1]喬治?索羅斯.“別把金融改革拋諸腦后”[J].英國金融時報,2009-10-27.

[2]黃輝.“巴塞爾協議的演變:銀行監管新問題與新對策”[J].環球法律評論,2006,(01).

[3]李冬來.“巴塞爾委員會及巴塞爾協議”[J].國際資料信息,2007,(05).

[4]徐銘棟,章禮善.“巴塞爾協議的發展歷程及其啟示”[J].福建金融,2003,(01).

[5]顧弦,鐘偉.“次貸危機背景下新巴塞爾協議的發展趨勢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南方金融,2009,(02).

[6]張,胡海鷗.“次資危機對新巴塞爾協儀提出的挑戰與啟示”[J].上海金融,2009,(03).

[7]劉興華.“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實施狀況的解讀”[J].廣西金融研究,2009,(01).

[8]武劍.“金融危機如何檢驗《巴塞爾新資本協議》”[J].中國經濟周刊,2008,(48).

篇2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 風險管理 內部評級法

從1988年的“關于統一國際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也即《舊巴塞爾協議》,到2004年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巴塞爾委員會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要求變得更加嚴格和全面。要求商業銀行實施全面的風險管理。我國政府已經承諾于2010年從國有大銀行開始逐步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最遲于2013年中國銀行業將全面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這一協議的實施必將推動我國商業銀行全面加強風險管理和提高資產質量。

一、巴塞爾協議的演變

1.1988年《舊巴塞爾協議》

20世紀70年代以來,伴隨著金融自由化的飛速發展,跨國金融機構層出不窮,金融國際化突顯,促使金融風險進一步加大。1974 年,西德的赫斯塔特銀行和美國的富蘭克林國民銀行倒閉,更是令整個國際金融界震驚。加強金融的跨國監管合作,促進各國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顯得尤其重要。在這種背景下,以“十國集團”為首的央行代表在國際清算銀行的發起下,在瑞士的巴塞爾開會,并建立了常設監管機構―巴塞爾委員會。

通過對1975年9月制定的“神圣公約”和1983年5月通過的《對銀行的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的修改,巴塞爾委員會采納了英美監管當局關于統一評估銀行資本充足率標準的建議, 于1988 年7 月通過了《關于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即《舊巴塞爾協議》。

《舊巴塞爾協議》把銀行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突出強調了資本充足率的標準及其在銀行風險管理中的重要意義。使得全球銀行經營從注重規模轉向注重資本和資產質量等因素,它的出臺標志著西方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理論和風險管理理論的完善與統一。

2.2004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20世紀末爆發的亞洲金融危機使得《舊巴塞爾協議》的缺陷暴露,巴塞爾委員會在廣泛征求各國銀行業和監管當局意見的基礎上,對協議進行了多次修改,于2004 年6 月公布正式稿,并從2006 年底開始在成員國推廣實施。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繼承了《舊巴塞爾協議》的資本充足率管理。重新確立了資本的監管的三大支柱: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的監管和市場約束,三大支柱相互協調,相互促進。新資本協議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把風險管理由原來只注重的信用風險擴展到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在風險的計量方法上考慮到不同銀行的發展層次,推出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調高了風險的敏感系數。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結構如圖。

3.次貸危機以來巴塞爾協議的新發展

次貸危機爆發后,人們對巴塞爾協議的爭論更加激烈。主要集中在新協議的監管框架具有親周期性和新協議缺乏對流動性風險的管理。基于以上問題,巴塞爾委員會于2008 年6月出臺了《公允價值的度量與建模》,提高公允價值的評估。2008 年6 月出臺了《健全的流動性監管原則》,提升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和全球監管能力,尤其是在流動性危機中的恢復能力。

二、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與歐美等國際先進的大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起步較晚,發展時間較短,所以風險管理技術落后。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中存在一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機制不健全。我國的商業銀行特別是大型商業銀行,在近些年的股份制改制過程中,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不徹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不完善,資本充足率的提高過分依賴于資本的外部注入。部分商業銀行在貸款的審批過程中還停留于依靠過去經驗,由部門領導討論定價的問題。近幾年我國商業銀行逐步建立起了獨立的風險控制部門,但是由于剛剛起步,在風險控制上缺乏經驗。

第二,我國風險管理缺乏科學性。國際先進風險管理工具的科學性是建立在大量數據的基礎之上,而我國的商業銀行由于起步較晚,數據極為匱乏。《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倡導的內部評級法,在我國目前尚無法實施。

第三,我國缺乏權威公正的外部評級機構。歐美等先進商業銀行對貸款的風險管理,都主要參考穆迪、標準普爾和惠譽等國際三大評級機構的評級。而我國的評級機構多是政府指定,評級也缺乏公正性。

三、完善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建議

第一,積極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通過次貸危機,許多研究發現,凡是全面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國家在這次危機中受到的沖擊較小,這充分說明了新巴塞爾協議在風險管理方面的優勢。新協議推行的全面的風險管理理念,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全面考察。

第二,完善風險管理機構,創建企業風險管理文化。商業銀行應制定政策,準確定位董事會、管理層、風險管理委員會等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和責任,確保風險管理、風險評估、風險監察的等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創建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

第三,運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提高風險管理的科學性。我國的風險管理人才缺乏,我國商業銀行要吸收優秀的風險管理人才,建立高素質、復合型的風險管理隊伍,借鑒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提高風險管理的科學性。

參考文獻:

篇3

【關鍵詞】 巴塞爾協議III 銀行業監管 資本風險

一、《巴塞爾協議》歷次修改與完善

巴塞爾協議是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關于國際銀行監管規則的重要協議,協議目前已制定了三個,分別是1988年7月通過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標準的協議》即《巴塞爾協議I》、2004年6月通過的《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巴塞爾協議II》以及2010年9月通過的《增強銀行業抗風險能力》和《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與監測的國際框架》兩個文件即《巴塞爾協議III》。

《巴塞爾協議I》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為了強化國際銀行間的穩定與安全,消除國際上銀行業內不公平競爭的根源頒布的,主要內容為關于銀行資本的風險管理標準和銀行的資本構成的規定:總資本由一級資本(核心資本)和二級資本(附屬資本)組成,其中二級資本的總額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總額的一倍,同時還規定了銀行資產的風險權重,分別為0、20%、50%、100%四個級別。巴塞爾協議I還重點規定了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資本充足率即資本總額和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比值)。由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的銀行業在金融創新潮流的不斷推動下,金融衍生工具層出不窮,銀行業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與金融市場聯系更加緊密。然而1995年發生的巴林銀行破產事件使巴塞爾委員會認識到,巴塞爾協議I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銀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僅靠資本充足率一個指標控制無法充分防范金融風險,建立起一個更健全的銀行監管指標體系才是治本之策。巴塞爾協議I確立了資本作為銀行抵御金融風險的最后一道屏障,雖然存在許多缺陷,例如風險敏感度低、易出現資本套利問題,但它以深刻的監管思想和新穎的監管理念當之無愧地成為20世紀末影響力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監管綱領。

《巴塞爾協議II》是在《巴塞爾協議I》無法適應國際銀行競爭加劇、金融產品日新月異的背景下產生的,巴塞爾委員會決定修改原協議,來提高協議的風險敏感性。與巴塞爾協議I相比,修改后的協議的對銀行經營的風險范圍有明顯擴大,對于信用風險的衡量方法愈加科學合理,在風險權重的設置上也做出了較大的改進,在原有的標準法基準上進一步擴充了內部評級法,取消了舊協議的100%的風險權重類別,而增加了150%的權重,甚至還對國家、銀行及公司等主體加以區別并就不同的主體設置相應的內部評級風險權重。但協議因此也變得分外復雜,難以在大量中小銀行實施,全球實施的普遍性也受到了影響,出于這一點,巴塞爾委員會不得不給各國的監管當局留有一部分的自我裁量權。

《巴塞爾協議III》是在2008年突然爆發的金融危機下巴塞爾委員會為了讓各國商業銀行采取緊急補救及應對措施,形成的關于巴塞爾協議II的一次較大范圍的修訂和完善。當時的金融危機對于《巴塞爾協議II》形成了重創性的沖擊,因此,巴塞爾協議III更多的是對2008年金融危機的救火之策。巴塞爾協議III對第二版協議中的缺陷和不足進行了修正,在加強銀行業宏觀謹慎監管和風險控制方面擬定了一系列的監管改革辦法,持續嚴格資本定義,幫助解決相互聯系的系統性風險,還大幅地增加了資本質量、數量方面的監控,以減少損失;針對金融危機暴露出來的問題,提出了提高資本質量、延續性及透明度的方法增強銀行面對損失的應對和吸收損失的能力;進一步擴大協議的風險覆蓋范圍,在原基礎上增加了對衍生產品、回購和資本證券化行為對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引入杠桿率、逆周期監管框架等對原有風險框架進行加固和補充;研究了關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跨境行為和“宏觀金融審慎監管”方面的解決措施。

本文在梳理了《巴塞爾協議》三次修訂的具體內容和相應評價的基礎上,對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體系的發展與現狀進行分析,進而提出優化監管政策變革的意見和建議。

二、《巴塞爾協議III》對中國銀行業監管的影響

巴塞爾協議III將對我國銀行業產生哪些實質影響,又將推動我國銀行業發生怎樣的變革,都是我國銀行業必須仔細考慮和無法逃避的問題。巴塞爾協議III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即有積極的一面,也不能避免地產生了消極的影響,協議的修訂在某種層面上講也是大國博弈的結果,從長期來看,新協議嚴格的資本監管、流動性要求的嚴格標準的提高對我國金融行業包括銀行的穩定和發展乃至全國經濟的增長都將產生促進作用,但同時,短期內,會對金融行業尤其是銀行業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嚴格的資本監管標準和流動性水平的控制可能與市場的實際不甚吻合,甚至可能打擊宏觀經濟在未來一段時間的發展積極性。

(一)積極影響

巴塞爾協議III對資本的嚴格監管和流動性要求的嚴格標準的提高能夠有效防范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監管水平和標準的提高切實地促進了銀行業的監管水平。

1、有效防范金融風險,提升銀行業監管水平。

新協議對金融危機中銀行監管架構重現的問題進行了有的放矢地討論和修正,修改方案有力地總結了金融危機下銀行監管體系所暴露出的漏洞,同時希望修訂之后,嚴格的資本管控和流動性水平控制下,新的監管準則能夠更有效地約束銀行業,增強金融風險的防范意識,使銀行業乃至整個金融體系具有更強的抗風險能力,以防止和應對金融危機。

2、對銀行業務具有全方位、多元化的推動和影響。

巴塞爾委員會修訂《巴塞爾協議III》前后歷時超過兩年,此次高效而大范圍的修訂不僅使巴塞爾協議的內容趨于健全和完善,同時使資本的監管得到了思想上的根本強化,在修正和完善的同時又有適度的創新,推動了銀行業務的多元化創新和改進。

3、對銀行的經營管理產生了深刻影響。

監管標準變嚴必然對銀行的日常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流動性水平指標的制定提高了流動性監管的可操作性,而獨立于風險之外的杠桿率更在某種程度上是對以“資本充足率”作為唯一監管標準的修正和完善,銀行必然會在經營管理中對流動性風險采取更加重視而謹慎的態度,以避免在風險中失去經營能力。

4、提高了銀行跨境經營的水平。

過去的資本充足管理的順周期不足由新協議修正后的逆周期資本、評級設計以及杠桿率等新監管指標修正和完善,尤其是壓力測試這一創新監管方法的推廣,為實踐中降低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作了強有力的補充,強化了操作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等方面的風險控制,對于跨境交易的開展、銀行內部治理的完善和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都有了極大的正面促進作用。

(二)負面影響

2008年的金融危機對我國銀行業的沖擊相比起對美國和其它經濟體的影響來說,相對小一些,這是由于我國銀行業及時采取措施、審時度勢的結果,但新修訂的巴塞爾協議不可避免地對我國銀行業的監管變革產生了直接的負面影響。

1、加劇了我國銀行業發展環境的復雜程度和監管難度。

新修訂的協議對資本的監管愈加嚴格,這對宏觀經濟的發展可能產生不利影響。嚴格的資本充足率設定可能會挫傷人們的投資熱情,利率的提高可能會一定程度抑制人們的消費。

2、影響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

嚴格的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對于大銀行來說還可以應對,而對于本身內在機制不夠健全、經營管理進程還不甚穩固的中小型銀行來說,卻可能是很難應對的難題。從整個銀行業大局來看,《巴塞爾協議III》實施后我國銀行業長期穩定運行將成為一個令人不可忽視的難題之一。

3、不公平問題

對于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由于其金融市場還不完善,可能存在不公平問題。同樣的不公平問題還會出現在這些國家的中小型銀行經營管理過程當中,如何讓愈加復雜的銀行監管體系得到有效的實施仍然是留給國際銀行體系監管的一個未解答的問題。

4、跨境交易的發生和跨境銀行的協調管理仍然處在“腹背受敵”的攻堅期

跨境交易的發生和跨境銀行的協調管理仍然處在“腹背受敵”的攻堅期,《巴塞爾協議III》雖然對于舊協議存在的缺陷和問題盡可能地進行了修正,但仍然存在很棘手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根據實際情況協調和解決。

三、《巴塞爾協議III》下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政策建議

(一)保證資本充足的監管

按照《巴塞爾協議III》的標準要求,《資本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能低于5%,核心資本充足率即一級資本充足率必須大于等于6%,而總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由于我國銀行業采取的是審慎監管的策略,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標準略高于《巴塞爾協議III》的標準,其他與協議保持一致。我國的《資本管理辦法》還進一步要求商業銀行要在最低資本的要求基礎上進一步計提資本留存緩沖(風險加權資產的2.5%)作為資本儲備,若是在特殊情況下,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在最低資本標準和資本留存緩沖標準滿足之外還要再計提逆周期資本緩沖,這些都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不僅如此,系統重要性銀行還需要計提另外的附加資本(風險加權資產的1%)作為進一步地儲備,同樣用核心一級資本計提。我國關于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辦法在2013年1月1日已經開始實施,比許多國家要快速得多。

(二)保證杠桿率的監管

商業銀行持有的合規的核心資本與商業銀行調整后的資產負債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率,商業銀行杠桿率越低即核心資本一定時表內外資產規模越大,則商業銀行過度承擔風險所致使的杠桿化程度將越高,相反,居高不下的杠桿率雖然會使盈利收到影響,但會增強銀行的穩定性。巴塞爾委員會使杠桿率的指標設定更簡單、透明,來降低其風險敏感性,通過這種方式使商業銀行的杠桿化程度在可控制范圍內,《巴塞爾協議III》中設定的杠桿率最低標準是3%,因此商業銀行在合法范圍內的核心資本可支撐的表內外資產規模最高約為33倍。我國銀行業的監管采取審慎的監管態度,因此將杠桿率的監管指標設定較《巴塞爾協議III》的標準更為嚴格,4%的杠桿率標準表示我國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能夠支撐的表內外資產規模最大為25倍,因此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將繼續采用更謹慎的風險控制手段來保證銀行面對風險時有足夠的資本抵御能力。

(三)保證流動性水平的控制

流動性風險是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過程中面臨的最常見風險之一,流動性風險可能使銀行陷入無法周轉的困境中,當銀行所擁有的可用于支付的流動資產不足以兌付客戶的取款需要的時候,就會產生擠兌危機,甚至可能導致其破產倒閉。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前,巴塞爾委員會并沒有就銀行業的流動性安全提出明確的監管要求,這就放任一些西方國家的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過于單一,且高度依賴于金融市場中的短期融資,這種批發性的短期融資風險較高,極易導致商業銀行產生嚴重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金融危機之后,融資的短期批發渠道受阻,債務到期的時候便難以兌現償還,流動性危機自然產生了。貸款損失準備金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將與貸款規模相關的貸款撥備率監管要求引入商業銀行監管體系,能夠顯著增強貸款損失準備計提的預備性和防范性,這樣一來,商業銀行能有足夠的后備資金來消化經濟不景氣時產生的損失,能在保證貸款的前提下提高商業銀行支持實體經濟的效果和作用。

【參考文獻】

[1] 楊忠君.巴塞爾協議框架下的中國銀行業監管[D].西南財經大學,2011.

[2] 嚴煊霞.中國銀行業監管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3.

篇4

從屬于國際結算銀行的巴塞爾銀行監盞管委員會是一個國際性的金融組織,其最顯著的貢獻就是制定了為各國銀行監管部門所認可和使用的巴塞爾協議Ⅰ以及巴塞爾協議Ⅱ和目前的巴塞爾協議Ⅲ。

誕生于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而1999年形成的巴塞爾協議Ⅱ則提出了以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三大支柱的新資本監管框架。金融危機之后。根據G20達成的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共識。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去年12月開始啟動了巴塞爾協議的修訂和完善工作。并最終形成了巴塞爾協議Ⅲ。新的協議主要是針對銀行資本充足率和流動性的一項綜合銀行監管指標體系,目前各方達成一致的還是銀行資本充足率,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最低資本金比率要求。全球各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上調至6%,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提高至4.5%,另外,各家銀行應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總額不得低于銀行風險資產的2.5%,這意味著,銀行將必須把最低核心一級資本比率提高到7%。

――級資本的限制性定義。巴塞爾協議Ⅲ對銀行資本的定義做出了更加嚴格的界定,即一級資本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優先股。并要求銀行在2017年底前滿足更嚴格的資本定義。

――過渡期安排。為了減緩市場對巴塞爾協議Ⅲ帶來的負面影響的憂慮,監管機構給出了8年的緩沖時間來讓銀行逐步適用新規則,其中,在全球各商業銀行達到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要求方面,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4.5%,2014年為5.5%,2015年達6%;在達到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方面,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同時,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業銀行必須將資本留存緩沖提高到2.5%。《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各成員國從2013年1月1日起將協議列入法律當中,并且要求從當日起各成員國的商業銀行必須滿足其最低要求。

相比于原有的巴塞爾協議。巴塞爾協議Ⅲ有了許多的突破。一方面,資本充足率要求明顯的提高,其中銀行一級資本率比原來提高了2%。核心一級資本率比原來高出3倍多。雖然在巴塞爾新規下銀行可以將核心資本比率降低到7%以下,但可能會面臨分紅、派息以及股權回購等方面的限制,特別是一旦銀行的資本金比率降低至4.5%以下,將面臨嚴厲的監管制裁。可能由國家監管機構出面干預。另一方面,巴塞爾協議Ⅲ第一次提出了資本緩沖資金的規定,該規定將從2016年1月開始啟用。并于2019年1月完全生效。

雖然各國對于巴塞爾協議Ⅲ都投了贊成票,但由于各國銀行的生態狀況不一樣,新規所產生的影響會有很大的差別。

為了減少自身的負債數額。美國、加拿大等國銀行在金融危機中都已經添加了新的管理資產的基金。不過,即便是經過了2009年的壓力測試。美國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目前也只有4%,而且摩根士丹利的分析報告指出。如果按照一級資本的最新定義。包括花旗銀行和美洲銀行在內的7家美國銀行也將面臨一級資本充足率不足的局面。依據花旗銀行和美洲銀行2009年年報分析,其一級資本充足率達到了11.67%和9.25%,但若在新的定義實施之后,二者的一級資本充足率可能會低于6%。

與美國銀行業相比,歐洲的商業銀行在一級資本充足率上更加捉襟見肘,其中受沖擊最大的應該是某些歐洲大型銀行,如德意志銀行、愛爾蘭聯合銀行、愛爾蘭銀行和奧地利第一儲蓄銀行等都將陷入資本充足率不能滿足新規定的麻煩。正是如此,歐洲銀行業未來10年可能必須籌集數千億美元計的新資本,而且德意志銀行日前已經宣布增發總計100億歐元股票的計劃。資料顯示,雖然德意志銀行的增資安排是為了將部分所籌資金用于增持德國郵政銀行的股份,但為了滿足巴塞爾協議的新要求,德行肯定會調整后者的資本結構,使其符合銀行資本新規的要求。由于德意志銀行本次的增資計劃是其歷年來規模最大的增資計劃,也是歐洲今年以來最大的銀行增資案,因此,有分析人士預計。更多的歐洲銀行將追隨德意志銀行公布各自的增資計劃。

篇5

關鍵詞: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商業銀行風險管理

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關于風險管理的新理念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闡述的不僅僅是最低資本金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市場約束三大支柱,其內容遠比我們一般意義上所歸納的三大支柱要豐富得多。《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核心是風險管理,它從不同角度闡述了關于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理念。

(一)風險管理是商業銀行的核心功能

一般意義上,我們認為商業銀行是以追逐利潤為目的的金融企業,核心功能是向社會提供信用中介、金融服務,是典型意義上的間接融資的金融機構。由于來自外部、內部的壓力,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理念不斷創新,其業務已不再局限于信用中介,而是多元的綜合的業務。因此,商業銀行的定位也出現了新的變化,其核心功能不是簡單的信用中介、金融服務,而是風險管理,換句話說,商業銀行的核心功能、基本任務是管理風險。

(二)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是全面風險管理

在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實踐中,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信用風險上,忽略了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使風險管理對象不全面,這種狀況是受1988年《巴塞爾協議》影響的。1988年《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資本金的要求對應的是信用風險,雖然我們分析其中隱含了市場風險,但并沒有直接顯現出來。在該協議的指導下,商業銀行在資本金管理中強調商業銀行資本金如何滿足信用風險,把信用風險作為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風險。隨著商業銀行生存、發展的外部環境發生變化,特別是利率市場化以來,以利率風險為主要風險的市場風險成為商業銀行在新形勢下面臨的新的、重要的風險,使商業銀行對風險有了新的認識,管理有了新的發展。《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指出,商業銀行面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是全面風險管理。

(三)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市場約束是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重要貢獻是“三大支柱”,其中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市場約束是第二、三支柱。在三大支柱中,盡管第一支柱繼承了《巴塞爾協議》的思想,在整個新協議中占據大量的篇幅論述分析,但并不能說明第二、三支柱不重要。因此,《新巴塞爾資本協議》認為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市場約束是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對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的重要性是這樣描述的,“對風險的判斷和資本充足率的考核僅考察銀行是否符合最低資本要求是遠遠不夠的。因此,新協議提出的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突出了銀行和監管當局都應提高風險評估的能力。毫無疑問,任何形式的資本充足率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協議,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后于復雜程度化高銀行不斷變化的風險輪廓,特別考慮到這些銀行充分利用新出現的各種業務機遇。因此,這就需要監管當局對第二支柱給予充分的重視。”

(四)建模是風險計量的基本方法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在提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基礎上,給出了計量三大風險的方法。信用風險的計量方法是標準法、內部評級初級法(IRB初級法)、內部評級高級法(IRB高級法),其中標準法延續了《巴塞爾協議》的思想,由外部評級機構對商業銀行的風險進行評級,有人稱作外部評級法,而IRB法由商業銀行建立數學模型進行評級。市場風險的計量方法是標準法、內部模型法,其中內部模型法的計量基礎是風險價值(VaR)。操作風險的計量方法是基本指標法、標準法、高級計量法(AMA),其中高級計量法要求商業銀行自己建立內部模型。《新巴塞爾資本協議》計量三大風險共設計了8種方法,除信用風險的標準法外,其他7種方法均建立在模型設計的基礎上,其中信用風險的IRB法、操作風險的AMA法要求商業銀行自行設計內部模型。這反映出通過建立數學模型計量風險是《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提出的新要求。盡管風險是否能夠通過模型計量精確計算存在爭議,但從理論上看,商業銀行通過符合監管當局要求的內部模型計量的風險敏感性強,資本消耗小。

二、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實踐

與《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及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實踐相比,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還處于較低的水平。

(一)起點低、起步晚

歷史上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大致經歷了五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負債管理,就是拉存款。第二個階段是資產管理,主要是信貸風險管理。第三個階段是資產負債綜合管理,比如比例管理。第四個階段是資本充足率管理,標志是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推出。第五個階段是全面風險管理,標志是《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推出。西方商業銀行大概處于第四個階段向第五個階段過渡的時期,而我國大多數商業銀行處于第一階段,少數銀行可能已經到了第四個或第五個階段(鐘偉,2004)。這說明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起點低,與西方國家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上存在較大的差距。另外,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認識并逐步重視風險管理起步于1994年專業銀行的商業化改革,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對風險管理有了進一步的認識,有了1998年的增加資本金、資產負債比例管理、1999年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剝離不良資產。從1994年算起,才不過二十幾年,與西方國家商業銀行成熟的風險管理是無法比擬的。

(二)規模擴張與風險管理之間存在矛盾沖突

在我國商業銀行中,普遍存在重規模擴張、輕風險管理的現象,對一家銀行的評價,基本上以規模為標準,似乎哪家銀行規模擴張快;哪家銀行就發展得快,哪家銀行規模大,哪家銀行就是好銀行。隨著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銀監會風險監管力度的加大,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重視規模擴張、資本約束、風險管理之間關系,但是,規模擴張的沖動并沒有從經營理念上根本解決。優勢產業主要集中在這幾個方面。隨著國家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一些不合規的項目紛紛下馬,使這些行業存在較大的投資風險。而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張規模、追逐利潤,把大量的信貸資金集中在有限的行業、有限的地區,且單筆貸款規模大、期限長,風險集中度明顯。而在國外,并不是簡單地把商業銀行規模作為衡量經營者的唯一標準,規模是指有效的規模。銀行經營者非常清楚發展和市場、規模和質量之間的辨證關系,在國外中小銀行界有 “小即美”的觀點。這并不是說越小越好,而是說小規模的銀行,只要保持盈利穩定甚至超過大銀行,同樣能受到尊敬。英國有一家中小銀行,規模不過300多億英鎊,只做單一的按揭業務,但總資產盈利率5年始終保持在 1%,達到了花旗銀行等歐美大銀行的水平,在英國銀行界受到非常高的評價。在西班牙,僅經營本土市場上傳統銀行業務的西班牙人民銀行也在國際金融界享有極佳聲譽。這說明在國際金融界,銀行是不以大小論英雄的,關鍵是看盈利能力和市值(陳小憲,2003)。

(三)風險管理方法單一

現代商業銀行的風險控制技術非常豐富,而且分類科學、量化準確、手段先進,這些技術來源于科學的風險管理理念。計量方法和模型化是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在技術上的重要發展。目前,不僅針對市場風險開發了以風險價值VaR為代表的計量模型,而且對信用風險、一般認為不易量化的操作風險也開發了計量模型。我國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的先進技術與方法方面還存在許多空白,在風險量化管理方面還非常薄弱,大多數銀行還停留在資產負債指標管理和頭寸匹配管理的水平上,風險價值VaR、IRB、AMA、RAROC和持續期等概念剛剛開始引入,甚至不太熟悉,更談不上普遍使用了。

(四)風險控制體系不完善

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缺陷,沒有建立獨立的審貸官序列。現代商業銀行業務線都是縱向式的,適應這種體制,其審貸官序列也都是縱向式的。目前國內銀行的審貸體制基本上是橫向的,沒有形成現代意義上的風險管理組織制度。大多數商業銀行還沒有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也沒有專職的風險經理,無論是內部稽核部門、信貸管理部門(管理信用風險)或資金管理部門(管理利率等市場風險),都沒有能力承擔起獨立的、具有權威性的、能夠有效管理銀行各個方面風險的風險管理職責。

三、以《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為標準,實施全面風險管理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逐步實施,必將像《巴塞爾協議》一樣,成為國際銀行業的監管準則。因此,我國商業銀行要以《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為標準,實施全面風險管理。

(一)引入先進的風險管理計量方法

計量方法的引入和使用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要求,是對風險進行精確管理的具體實踐。我國商業銀行要緊跟國際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步伐,引入先進的風險管理計量方法。一是要從觀念上充分認識商業銀行使用計量方法對風險進行管理的意義,這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理念的轉變。二是研究能夠準確計量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的方法。在爭取巴塞爾委員會支持的基礎上,充分掌握《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思想的前提下,設計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計量模型,然后積累數據,對計量模型進行測試,修正后確定三大風險的計量模型,并且在我國商業銀行中推廣,全面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二)加強外部監管,嚴格信息披露

在外部監管方面,2003年4月,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對商業銀行外部監管加強,從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看,《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外部監管的四項原則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落實。但是,與《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相比,銀監會對風險的評估過于簡單化,只是強調了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評估狀況,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則要求確保風險管理覆蓋所有風險類型,并且對任何風險種類以及對金融創新等相關因素進行監控。鑒于目前的狀況,監管當局要在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和專業化水平的基礎上,統一監管標準,建立統一的考核監測平臺,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使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盡快趕上國際先進銀行的水平。

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頻率、范圍有著具體的規定,特別是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適用范圍,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有著明確的規定。而我國的商業銀行,除上市銀行外,大部分在信息披露方面不規范,沒有達到《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要求。因此,要嚴格信息披露,一是要完善銀行會計體系和會計財務信息披露;二是要加強風險披露。三是要完善資本信息披露。

(三)淡化特色,強化國際標準

2004年,銀監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作為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過渡,這一法規既體現了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思想,又體現了《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思想,但不是這兩個協議的翻版,是“中國特色的《巴塞爾協議》”。從理論框架看,《辦法》的制定以巴塞爾資本協議為基礎,充分借鑒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整體框架,體現了對《巴塞爾協議》原則的貫徹和實施。但是,從2007年開始,國際銀行業的監管準則是《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顯然,《辦法》與之有較大的差距。在2006年4月“中西銀行業重組經驗高層研討會”上,劉明康表示,從2010年到2012年,中國銀監會將開始要求“擁有相對較多境外分支機構”的國內銀行執行新的資本協議,也就是說,經過四年多的過渡期,我國將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同時,嚴格執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標準,切莫再制定一套新標準。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我國銀行監管要淡化特色,強化國際標準,使我國商業銀行與跨國銀行在風險管理的標準上站在同一起跑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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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陽.中國是拒絕還是接受新資本協議.金融時報,2004-07-20.

篇6

不平等的巴塞爾協議

西方所謂的市場經濟國家,即使是希臘的風險巨大的垃圾國債,在巴塞爾協議下風險權重也是為零的,而次級債,即使是雷曼兄弟這樣的破產垃圾債,其風險也僅是20%。按照巴塞爾協議的標準,西方銀行持有的大量次級債是要被計入到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當中的,這樣西方銀行大量的次級債融資反而成了銀行的次級資本。但中國的銀行發行次級債需要審批而且極為不易,所以中國的銀行必須不斷地再融資,造成中國的銀行在巴塞爾協議下的不平等待遇。

同時,巴塞爾協議對于風險資產的規定對中國也是不平等的。《巴塞爾資本協議》將商業銀行信用風險資產分為四大類,分別以相應的權重(K)反映其風險大小: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中央政府的債權風險暴露權重為0;

對于OECD的商業銀行及OECD以外的中央政府的債權風險暴露權重為20%;

抵押貸款的風險暴露權重為50%;

其他所有商業銀行、企業、個人的風險暴露權重都為100%。

然而,中國不是OECD國家,市場經濟地位不被西方所承認,因此中國的所有商業銀行、企業、個人的貸款風險暴露水平都被計算為100%,中國國債的暴露風險是20%。

但是西方OECD國家的國債在銀行資產里的風險權重是零,因此西方國家不斷地發行超額國債,這些國債均可以被銀行不計成本地持有。中國的銀行持有中國政府的國債不僅要計算20%的風險資產權重,還有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持有地方政府債務的要求就更高,這樣中國進行市場化和證券化的金融改革的時候就存在巨大的歧視,與西方國家處在不平等的起跑線上。更可笑的是,這一次歐債危機中的“歐豬五國”竟然是OECD的創始成員,他們的中央政府的債權風險暴露權重為0,但這些國家的國債等風險顯然是高于中國的。

更重要的是,持有西方OECD國家的銀行債務,按照巴塞爾協議的規定只計算20%的風險權重,持有中國的銀行債務就要被計算100%的銀行風險資產權重,這樣的結果就是銀行的金融杠桿率受到了巨大的差別待遇,為西方銀行炒作衍生品打開了方便之門。

西方金融機構的次級債在到期的前五年可以最高100%的比例計入銀行的次級資本,一年內到期的也有20%,而且這些銀行債務的風險權重才20%,核心資本充足率要求不到其次級債金額的2%,在巴塞爾協議Ⅲ以前,這個資本要求甚至不足次級債金額的1%。但是,中國的銀行發行次級債就要被計算100%的風險權重,與銀行的貸款風險權重差別不大,中國的銀行要持有其他銀行的次級債,就要有高于西方銀行5倍的股權資本的需要,銀行股權融資的壓力可以想象。

縱容西方銀行貪婪

西方金融機構在巴塞爾協議下,通常是一家金融機構發行的次級債被另外一家持有,然后另外這家金融機構的次級債又被其他金融機構持有,最后可以循環回來由第一家金融機構用發行次級債所得的資金購買,于是就出現了次級債循環持有的怪圈,而且這樣的持有經常是隱秘的。而對于CDS等金融衍生品,西方評級機構給予這些債券高高在上的信用評級,按照他們的高評級,這些債權債務的風險權重很多只有20%。

巴塞爾協議對銀行的風險管理是刻意“忽略”了上述資產的關聯性,有關協議根本沒有考慮到不同資產間的相關性,其背后是西方這些金融機構獲得了巨大的利益。2008年的金融危機也是在這個基礎上發生的。2008年危機前,摩根大通利率衍生產品的杠桿潛在比例竟然高達626:1,堪稱世界之最,而且還都符合巴塞爾協議的資本充足率和資產風險控制的要求。

巴塞爾協議維護美元霸權

在世界經濟危機的風雨飄搖當中,誰有話語權誰就有了最大的力量。美國通過巴塞爾協議的規則和三大評級機構掌控著金融市場的生殺大權,維護美國霸權。

巴塞爾委員會針對各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的不同,提出了信用風險計量的兩大類方法:(1)標準法:基于商業銀行資產的外部評級結果,以標準化方式計量信用風險;(2)內部評級法:基于商業銀行自身健全和完備的內部評級體系計量信用風險,但必須經過監管當局的技術檢驗和正式批準。

巴塞爾協議的信用風險計量標準法對、商業銀行、公司的債權等非零售類信貸資產,根據債務人的外部評級結果分別確定權重,零售類資產根據是否有居民房產抵押分別給予75%、35%的權重,表外信貸資產采用信用風險轉換系數轉換為信用風險暴露,過分依賴于外部評級,對于缺乏外部評級的公司類債權統一給予100%的風險權重,缺乏敏感性;此外,也沒有考慮到不同資產間的相關性。這樣的風險權重評估就是對于沒有經過西方三大評級機構進行評級的金融資產100%的計入銀行的風險資產,再對于風險資產按照巴塞爾協議的要求乘以資本充足率得出銀行必須的資金數額。而對于經過評級的金融資產則可以降低計入風險資產的比例,降低比例后,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要求的必需的銀行資本金隨之降低。因此,這個評級實際上就決定了銀行的資金杠桿水平和銀行的發債成本。

如此,高評級可以降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就會有更多的銀行愿意持有次級債等債權。實際上,就是把生死大權交到了評級機構手上。

巴塞爾協議信用風險計量的內部評級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的內部評級體系,自行預測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違約風險暴露(EAD)、期限(M)等信用風險因素,并根據如下權重公式計算每筆債項的信用風險資本要求(K):(1)公司、及商業銀行暴露:①非違約風險暴露;②違約風險暴露。(2)零售暴露:根據對商業銀行內部評級體系依賴程度的不同,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兩種:①初級法要求商業銀行運用自身客戶評級估計每一等級客戶違約概率,其他風險要素采用監管當局的估計值;②高級法要求商業銀行運用自身二維評級體系自行估計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期限。初級法和高級法的區分只適用于非零售暴露,對于零售暴露,只要商業銀行決定實施內部評級法,就必須自行估計PD和LGD。

我們看到,巴塞爾協議信用風險計量的內部評級法是要求必須經過監管當局的技術檢驗和正式批準的,要以美元結算就要經過美元的結算機構,能否符合巴塞爾協議就是該結算機構說了算。巴塞爾協議實際執行起來的結果就是誰做結算貨幣誰監管,除非交易的雙方有特別的約定。因此這個內部評級法實際上就是美國以及美國認可的金融機構可以使用,其他金融機構只能使用標準法來進行風險計量,而使用標準法的風險計量的結果,就是必須屈從于美國控制的三大評級機構之下。

涉及國家金融安全

巴塞爾協議還要對金融機構的信息安全進行擠壓,如果想讓三大評級機構評級,就要對評級機構公開信息,也要對監管機構信息公開,也即是中國的金融機構想要獲得評級,就必須向美國公開信息。對此,中國顯然是難以做到,結果就是中國銀行的資產均要按照100%的權重計入風險資產,這對于中國顯然是不平等的。

美國金融機構對美國評級機構和美國監管機構信息公開是沒有什么額外風險的,但對于中國來說,就涉及到了國家的核心利益和核心秘密。

寬松空間被擠壓

在美國前兩輪QE時中國沒有及時跟進,外匯儲備快速增加到32000億美元,比危機前增加一倍。快速增加的結果就是中國的市場早已被外來的熱錢所潛伏,如果中國此時進行寬松,則進來的投機熱錢就要大幅獲利。想一想2008年1月中國的外匯儲備是15898.10億美元,到2012年6月是32400億美元,這新添的美元當中有多少熱錢?而我們的國際投資頭寸表顯示,2011年6月末外國來華投資15838億美元,占對外金融負債的60%。如果此時中國寬松,股市等資本市場價值翻倍上漲,外資獲利就可能超過我們的外匯儲備,如果股權的價值翻倍,外國來華投資的資本價值就要30000億美元以上,還有隱藏在房市和股市的熱錢資金,如果中國寬松,他們就要勝利大逃亡了,中國的選擇只能是徹底壓死,因此在國外搶先寬松以后,中國實際上已經沒有了寬松的機會,而西方發達國家的巴塞爾枷鎖和評級霸權不解除,中國是沒有寬松的機會的。在內外寬松不同的情況下松緊不同,如果開放外資進入則對中國也是一個剪羊毛的過程。

巴塞爾協議不但對中國是枷鎖,對于歐日壓力也是很大的。每一次評級的下調,對于歐盟和日本就意味著要銀行和金融體系進一步地去杠桿化,壓低了歐日的杠桿也就使得貨幣衍生的貨幣乘數降低,貨幣供應必然是緊縮的。

巴塞爾協議訂立之初就有限制日本當年量化寬松的作用,是美國和英國共謀針對《廣場協議》后日元升值,日本央行大量印鈔應對升值攫取世界財富所采取的限制策略。現在限制日本的策略變成了中國的枷鎖。

篇7

摘 要 次貸危機爆發后,新巴塞爾協議減緩還是惡化了危機引起了學術界的關注。本文從次貸危機爆發后對新巴塞爾協議的爭議、巴塞爾委員會對新協議的修正等幾個方面,總結了次貸危機后新巴塞爾協議暴露出來的問題。

關鍵詞 次貸危機 新巴塞爾協議 資本充足率

一、次貸危機后對新巴塞爾協議的反對意見

危機后,新巴塞爾表現出的問題是大量的資產證券化及其信用違約率上升導致銀行業流動性緊缺。新協議在危機期間是否發揮了它應該有的作用,爭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新協議對模型及統計分布過度依賴。盡管銀行的內部模型認識到資產收益服從厚尾分布,但其對尾部事件和極端事件的概率估計不足,導致了模型特別容易易低估風險。另外,模型也缺乏與金融市場業務模式創新變化的一致。

2.新協議因具有放大周期效應而提高了金融不穩定性。穩定時期的統計分析數據對危機時期不具有指導意義,對于監管者來說,模型應用對市場價格風險的度量可能會加大風險的錯誤信息,這會放大風險。

3.新協議的資產證券化框架有待完善。這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重要風險轉移”概念的確認,二是對“隱性支持”審慎性管理的使用,三是對一些特殊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尤其是表外資產的風險。

4.交易賬戶中違約風險的資本充足要求不明確。在危機中可以看到,由于對信用評級正確性的懷疑以及短期負債持有方不愿意繼續持有資產,一些特殊目的工具面臨了巨大的流動性風險,最后被迫折價出售資產因而蒙受了巨大損失。

二、次貸危機后對新巴塞爾協議的支持意見

盡管新巴塞爾協議在危機中暴露出各種缺陷,大部分監管機構對新協議依然持支持態度,并且強調了實施新協議的重要性。總結來看,對新巴塞爾協議的支持意見主要集中于以下三個方面:

1.新協議三大支柱下的規定是較為完整的。第一支柱提出了包括信用衍生品和資產證券化在內的全面資本要求;第二支柱鼓勵銀行提高風險監管技能,以更好地評估銀行的特有風險;第三支柱對市場約束的規定提高了包括證券化和風險削減在內的信息披露的數量和質量。

2.新協議的資產證券化框架提高了對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要求,減少了高風險資產證券化所帶來的資本不充足情況,并在第一支柱下提出了包括證券化資產風險暴露在內的銀行須持有資本數量的幾種計量方法。當前的危機提供了一個檢驗新協議資產證券化框架穩健性的機會,考慮對復雜證券化產品的資本要求、壓力測試的法律要求、表外產品帶來的名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監管以及信息披露等問題。

3.新協議放大周期效應的問題值得商榷。對于新協議的放大周期性,至少有三點因果關系需要考慮:第一,資本要求本身應該在經濟蕭條期有所增加、在經濟繁榮期有所下降;第二,銀行實際資本本身是順周期的;第三,信貸行為依賴于與銀行資本無關的需求因素,這應該由供給因素決定,并不直接與銀行資本水平相關。

三、次貸危機爆發后巴塞爾委員會對新協議的修正

針對次貸危機后對新巴塞爾協議的爭議,巴塞爾委員會先后出臺了以下文件:

第一,公允價值的度量與建模報告。首先,應建立起銀行在市場條件惡化、市場價格變化無法預測情況下的應急計劃,并對復雜金融產品的風險管理分配更為充足的資源;其次,銀行在風險與價值評估過程中不應過多依賴于外部評級,信息來源應該多樣化,穩健的內部評價方法尤其重要;再次,由于財務報告和風險管理目標角度的差異,前者的價值評估反映會計準則范圍內的風險因素,后者的價值評估著重反映價值不確定性,銀行應該妥善處理這些存在差異的目標,并進行相應的價值調整;最后,在當前的會計準則下,銀行采用公允價值進行價值度量。

第二,健全流動性監管原則的咨詢文件。巴塞爾委員會2008年6月出臺的《健全的流動性監管原則》強調了在整個銀行系統風險管理框架內建立一個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框架的重要性,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首先,全面識別、衡量各種流動性風險;其次,加強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強調了對整個市場范圍內壓力因素的測試,以及在緊急時期融資能力的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最后,發揮監督者的作用,強調了各監督人在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過程中的溝通與協作。

第三,交易賬戶中額外風險資本要求的咨詢文件。巴塞爾委員會于2008年7月出臺了《額外風險要求準則以及對BaselⅡ框架的修正》,該準則是對巴塞爾委員會于2007年10月出臺的額外違約風險資本要求計量準則的延續。新出臺的準則擴大了資本要求考慮的風險范圍,全面考慮了危機時銀行交易賬戶中債務抵押債券及其他二次證券化產品的損失,因此,IRC的計量也反映了由違約、信用等級變化、增大的信用差價及股價波動等因素帶來的價格變化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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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巴塞爾 薪酬 風險管理 績效

一、商業銀行薪酬制度回顧與總結

(一)商業銀行及其薪酬制度

商業銀行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不同于中央銀行或者投資銀行,商業銀行主要進行存款、貸款業務,通過存貸利息差額獲得盈利。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范圍還包括吸收公眾、機構以及企業的存款、向他們進行貸款,以及票據貼現級其他中間業務。而根據《中華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商業銀行指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業務等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在經濟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1]

由于商業銀行的特殊地位,商業銀行擁有雙重屬性:公共屬性和企業屬性。[2]一方面商業銀行是盈利性組織,以利益最大化為目的。而另一方面,商業銀行也具有社會性,需要承擔促進社會福利良性發展的責任。因此商業銀行的薪酬制度不僅要考慮內部員工福利及績效激勵作用,還要考慮其對社會的影響程度。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華爾街商業銀行的高管不僅沒有為罔顧風險和投資人資產安全的行為買單,反而被曝享有天價薪酬,遭到社會的強烈譴責,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的穩定以及信用。因此,商業銀行的薪酬制度制定及管理需要謹慎。

(二)商業銀行薪酬制度主要內容

商業銀行的薪酬制度的組成主要有基本工資、年度獎金、長期激勵以及福利和津貼。[3]基本工資不受個人及公司的績效影響,缺乏靈活性,也是薪酬的固定部分。年度獎金是直接將薪酬與銀行業績掛鉤的基本方法。獎金的具體制定各個銀行有所區別,財務指標或非財務指標都會運用到業績的衡量中。長期激勵,特別是針對高管的長期激勵,常常牽涉到股票和期權。高管在達到一定的解鎖條件后,期權才能被解鎖。福利和津貼則更多是隱形的福利,例如公司用車、帶薪休假、旅游等。

在金融危機中,華爾街高管的薪酬結果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基本工資占較小的比重(25%左右),而其他的長期激勵,如股票和期權、分紅等占比很大,接近75%。這種薪酬制度無疑向這些銀行的高管傳遞了一個信息:不顧一切讓利潤最大化。[4]因此這些銀行高管愿意冒巨大的風險去進行高回報的金融業務。薪酬制度是推動金融危機惡化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巴塞爾薪酬管理要求

2010年底,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了《全球更穩健的銀行及銀行體系監管框架》及《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及監管的國際框架》兩份文件,明確提出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預計在2018年底達標。這是自1988年出臺巴塞爾資本協議以來的第三版,因此簡稱“巴塞爾協議Ⅲ”。

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于70年代,其職能是組織制定并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指導文件。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出臺了《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簡稱巴塞爾協議Ⅰ),核心內容是按監管標準計量信用風險資本要求,最低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巴塞爾協議Ⅰ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其風險權重計算簡單、計量標準沒有考慮風險的因素等。經過多年修改、補充和完善,巴塞爾于2004年6月出臺《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巴塞爾協議Ⅱ),其核心內容為最低資本充足率、監管監督檢查、市場紀律三大支柱。巴塞爾協議Ⅱ出臺后,全球100多個國家都陸續接受并實施。不過,實施中暴露出資本定義較寬松、表外風險約束不力、忽視資本監管親周期性等問題。為了改進,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出臺了巴塞爾協議Ⅲ。巴塞爾協議III特別針對針對商業銀行的薪酬制度做出了規定,要求加強銀行公司治理,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在隨后的2011年,巴塞爾出具了《將薪酬制度與風險、績效掛鉤的方法》①。該報告希望使監管當局級銀行能夠加強對經風險調整后的薪酬制度的認識,促進銀行業的薪酬制度改革。

巴塞爾報告認為,健全的薪酬制度的調整機制應該包含薪酬制度的設計、業績考核的方法、事前和事后的調整、延期支付以及獎勵程序等。對薪酬制度進行風險調整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大多數薪酬會在風險結果顯示之前就已發放,因此需要引進事后風險監控機制,結合事前的風險預估,更好地進行風險調整。這份報告還詳細的講解了風險調整需要考慮的因素,例如風險的性質以及風險結果顯現的時長。某些風險可能是超長期的,此時就需要引入事前風險調整機制用于預防風險發生。對于一些確定可見的、短期的風險結果,可以通過事后風險監測機制來控制。對于衡量風險的指標,報告指出需要合理結合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定量指標需要從單純依靠經濟指標轉向為經濟效率指標,如經風險調整的資本回報、融資成本等。而定性指標考量薪酬管理委員會的成員背景、職能、薪酬管理方案等。

三、巴塞爾薪酬管理規定對我國的啟示

銀行的薪酬管理對于資本市場的穩定十分重要,也是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隨著巴塞爾薪酬管理規定的頒布,中國各商業銀行應該按照指引,結合中國國情和銀行的實際管理,調整薪酬管理體系,從以往只注重業績評價指標轉變為效率與風險兼顧。另外,相關監管部門應該填補監管的真空,完善薪酬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5]另外,中國也應該積極參與金融監管改革,掌握主動權,改變之前被動接受西方規則的局面。

注釋

①Range of Methodologies for Risk and Performance Alignment of Remuneration

參考文獻

[1]潘敏.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一個基于銀行業特征的理論分析.金融研究,2006,(3):37―47.

[2]陳萌B.商業銀行薪酬制度對社會福利的影響研究.2012.

[3]Bruce Overton & Susan E. Stoffer. Executive compensation answer book[M]. Citic Publ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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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巴塞爾協議Ⅲ;資本監管;面板協整模型

一、引言

2007 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使民眾開始質疑巴塞爾協議II在資本監管方面的有效性,各國監管當局也開始意識到巴塞爾協議II在監管方面存在的漏洞,經過數月激烈爭執,2010年9月12 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討論通過了加強銀行體系資本要求的改革法案,業界普遍稱其為《巴塞爾協議Ⅲ》,隨后又相繼公布了《巴塞爾第三版協議:更加穩健的銀行和銀行體系的全球監管框架》、《巴塞爾第三版協議: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等文件。《巴塞爾協議Ⅲ》被稱為是全球最嚴銀行業資本新規,這一次對銀行體系資本要求的改革可以說是歷年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銀行監管領域里實行的最大規模改革。

二、《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內容

從具體框架來看,《巴塞爾協議Ⅲ》較之前的版本來說,在資本的定義和流動性的監管標準方面都可能有所放寬,可以預計,對正處于后危機時期的全球銀行業來說,實施新巴塞爾協議所可能經受的沖擊會有所降低①。此次的修訂主要關注逆周期的緩沖資本設立、商業銀行最低資本金要求、流動性比率的監管指標等幾個方面,具體表現為:

(1)新協議規定商業銀行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風險資產的下限提高2.5%,即從2%提到4.5%;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提高2%,即從4%提至6%;資本充足率則保持在8%不變,此外還設立2.5%的資本防護緩沖資金及引入最低為3%的杠桿率指標。

(2)加入流動性覆蓋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兩個指標來監管銀行業流動性,其中,規定LCR不低于100%,NSFR必須大于100%。LCR是為了應對突發的流動性中斷情形,手段是通過提高商業銀行的短期流動性;NSFR則鼓勵銀行經營業務資本來源使用的是穩定資本,常作為衡量流動性錯配的一項指標。

(3)2008年金融危機給我們的一大警鐘是,順周期性的應對無力以及系統性風險監管不足等現有監管的缺陷,因此此次巴塞爾委員會提出反周期緩沖資本要求,這是指各大商業銀行在信貸充分的時候能做好第二手準備,當信貸規模過快增長時,系統范圍內的風險會不斷積累,這樣反周期緩沖資本則會降低風險,這一概念的提出體現出《巴塞爾協議Ⅲ》宏觀審慎的目標。

2009年金融海嘯爆發前,我國仍以《巴塞爾協議II》為實施標準。金融危機爆發后,監管當局對全球的金融形勢進行了全新審視。我國自2009年4月加入巴塞爾委員會以來,加快了國內金融監管改革的步伐,并將其寫入“十二五”規劃中。2011年2月在借鑒《巴塞爾協議Ⅲ》的基礎上,銀監會根據我國銀行業發展的具體情況,制訂出四大監管工具,確定了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新框架。隨后,銀監會相繼了《關于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分別在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流動性風險等幾個方面確定了具體適用于我國國情的監管要求。統計數據顯示,實行這一系列資本監管后我國銀行業資本充足水平整體上有所提高,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和撥備覆蓋率分別于2010年上半年增加至11.1%、186%。

三、基于面板數據的實證分析

1、變量和模型介紹

監管政策的實質可以說是對資本的監管,我國新監管政策要求提高資本充足率、引入杠桿率的監管標準,其實是要求銀行持有足夠多的一級資本來抵御風險,保持穩定性。金融的發展必然會對宏觀經濟造成影響,宏觀經濟的發展又離不開金融的健康發展。因此,本文選取了貸款增長率(LOAN)、資本充足率(CAR)、經濟增長率(GDP)三個變量,并加入存款增長率(DEP)和利率(R)水平,進行資本監管對經濟增長及貸款規模增長的實證分析。由于數據的可獲得性,本文采用2008-2013年16家上市銀行的數據來進行研究,分別為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交通銀行、平安銀行、興業銀行、民生銀行、浦發銀行、華夏銀行、招商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南京銀行、寧波銀行、北京銀行。數據均來自和訊網站及wind資訊,構建的實證模型如下:

2、實證檢驗

(1)回歸模型

首先,用eviews6.0對樣本數據進行回歸,本文經過綜合F檢驗和HAUSMAN檢驗(結果略)來判斷應采用何種形式的模型,結果顯示采用固定效應模型的回歸結果優于隨機效應模型的回歸結果,因此我們得到兩個回歸方程為: (2)面板單位根檢驗

為了保證結構的穩健性,本文使用了多種檢驗方法: LLC 檢驗、IPS檢驗、PP-Fisher Chi-square及ADF-Fisher Chi-square。相應檢驗結果在表1中列出。

從表2、表3可以看出,上述五個變量的原值在三種檢驗方式下得出的結論并不一致,因此,可以認為這五個變量序列為非平穩,然而從變量的一階差分來看,這些變量均為平穩過程,即一階單整I(1)過程,因此可進行下一步面板協整檢驗。

(3)面板協整檢驗

在進行協整檢驗時,本文根據Pedroni(1999)提出的協整檢驗方法,所有檢驗的原假設均是“不存在面板協整關系”。

從表3的檢驗結構來看,只有Panel rho-Statistic與Group rho-Statistic沒有拒絕原假設,其余都拒絕原假設,因為在小樣本中,panel adf-stat、group adf-stat檢驗效果最好,因此,綜合來看,方程各變量間均存在協整關系。

(4)面板協整關系估計

面板協整檢驗的結果只是證實了經濟增長率與資本充足率、貸款利率、存款增長率、貸款增長率之間存在長期關系,具體協整方程還需進一步估計,之前我們已經判斷出采用固定效應模型更合適,這里僅對以GDP為因變量,CAR、DEP、LOAN、R為自變量的方程進行檢驗,具體結果如下表所示:

四、結論及啟示

通過實證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一是通過以貸款增長率為因變量,其余三個變量為自變量的回歸方程可以得出,貸款增長率與資本充足率成反向變動關系,即資本充足率每提高1%,貸款增長率會下降0.45%;貸款增長率與經濟增長速度及利率也呈負相關關系,每提高1%的貸款增長率會分別降低0.26%的經濟增長率及3.82%的貸款利率,經濟增長率和資本充足率的變動對貸款增長率變動的影響較小;二是通過協整方程,我們可得出資本充足率與經濟增長率呈正相關關系,但是系數小于1%,相關性并不顯著。這與部分學者得出的結論相同,這可能是因為2008年后,我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較高,銀行資本監管達到要求,短期內并不會給銀行經營和經濟增長帶來太大的影響,另外,貸款利率與經濟增長率呈正向變動關系,貸款利率每上升1%,經濟增長速度會提高0.12%。因此,總的來看,新監管標準的實施,從短期內看,并未對經濟增長率和貸款增長率造成較大影響。但是如果從長期看,為了保證經濟的健康穩定運行和銀行經營的穩健性,我們仍需加強動態的監管政策的建立,各商業銀行應采取多渠道補充資本、完善內部評級法和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來應對風險。

參考文獻:

[1] 巴曙松.《巴塞爾協議Ⅲ》下的資本監管進程及其影響[J].西部論叢,2010(10).

[2] 蔡允革.資本監管對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和資產風險水平影響的實證研究 [J].西部金融,2008(10).

[3] 巴曙松.巴塞爾資本協議Ⅲ的新進展[J].中國金融,2010,(19):98-99.

篇10

關鍵詞: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雙軌制;風險管理;資本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0)09-0062-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9.14

為了推進新資本協議在我國的實施,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于2007年下發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將商業銀行分為兩類:新資本協議銀行與其他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主要指中小銀行。銀監會自2010年初開始接受新資本協議銀行的申請,新資本協議銀行從2010年末起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其他商業銀行自2010年末開始實施經修訂后的資本監管規定。即新資本協議銀行主要采用內部評級法,主要是高級計量法來計量資本,而其他商業銀行主要按標準法來計量資本[1]。

目前,已確定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交通銀行、民生銀行等七家為首批試點實施新資本協議的7家銀行。在《新巴塞爾協議》下,大銀行將首次按照與其他中小銀行完全不同的正規化資本監管制度經營。新資本協議“雙軌制”會對商業銀行產生什么影響,是否會影響競爭力是值得探討的,尤其是為數眾多的中小銀行。因此,本文探討了《新巴塞爾協議》對銀行信貸行為、經營發展的影響,并就中小銀行如何在新資本協議“雙軌制”下立足與發展提出了一些對策。

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國內外實施情況

2004年6月26日,十國集團的中央銀行行長和銀行監管當局負責人舉行會議,一致同意公布《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現在慣稱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并決定于2006年末在十國集團開始實施。新協議充分考慮到銀行面臨的獨特風險,在“三大支柱”①的框架下,提出了由易到難的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Internal Rating Based Approach,簡稱IRB法)以供選擇[2]。

目前,歐盟成員國、十國集團主要成員以及新加坡、韓國、澳大利亞和中國香港等亞洲經濟體已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自2009年起,美國主要大型銀行將直接實施高級內部評級法和操作風險高級計量法。全球近一百個國家和地區將在2010年前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越來越多的國家將實施以新資本協議為基礎的監管制度。

然而,由于新協議對風險計量要求的嚴格性和復雜性,并不是所有國家的所有銀行都有能力立即實施,即使是發達國家,目前也僅僅局限于從事國際業務的跨國大銀行,而其他銀行則將繼續保留現行的資本管理制度。在《新巴塞爾協議》下,大銀行將首次按照與其他中小銀行完全不同的正規化資本監管制度經營。在一些實力雄厚的大銀行采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高級計量法,其他中小銀行主要采用巴塞爾舊資本協議標準法計量資本,從而形成巴塞爾新舊資本協議下的資本監管“雙軌制”。

二、“雙軌制”對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的影響

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雙軌制”會對商業銀行的經營發展產生以下幾方面的影響。

(一)對資本要求不同

從現在的情況來看,大銀行都在采用新資本協議的內部評價法,特別是高級法。亞洲銀行家曾經做過一個統計,認為采用內部評級法有助于提高商業銀行的綜合競爭能力。對一些大銀行的調查還表明,從長期來看實施平均法之后,商業銀行有降低資本要求的可能。根據研究,對交易額巨大的銀行來說,采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內部模型法比標準法要節約資本20%-50%[3]。

我國準備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七大銀行在2007年已完成規劃制定工作,引入外部咨詢機構,梳理數據,建設相關信息系統,逐步采用內部模型法來計算風險資本,但在一些方面仍需要進一步完善。

各大型銀行成立了項目領導小組和項目實施機構,編制了新資本協議實施規劃,交通銀行的公司業務內部評級體系已開始在授信政策、授信審批、貸款風險報告和監控等方面發揮作用。從目前情況看,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大型商業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的資金投入為5~10億元人民幣,招商銀行、浦發銀行、中信銀行等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資金投入為1~2億元,平均成本與亞洲國家的平均水平持平。

相比之下,其他中小商業銀行差距更大。各商業銀行的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個別銀行的內部評級體系比較先進,而大多數銀行還是停留在起步階段。因此,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雙軌制”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七大銀行資本要求要比其他中小商業銀行低,造成了“雙軌制”下的不公平競爭。由于實施原協議的銀行對資本要求的敏感度不高,很可能處于競爭劣勢。而擁有優質客戶的大銀行本身資本充足率就比較高,在新協議下還可以更有效地擴張業務,有可能形成“勝者通吃”的市場格局。

(二)影響銀行的經濟資本、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績效評估

經濟資本也被稱為風險資本,是在一定的置信度水平上、一定時間內,抵御銀行承擔的未預期損失所需要的資本,是根據銀行資產的風險程度大小計算出來的,與銀行實際承擔的風險相對應[4]。《新巴塞爾協議》體現了對銀行經濟資本體系的重視,鼓勵銀行構建自己的經濟資本體系。經濟資本開始越來越多地成為銀行決策的核心依據,中國銀行業也開始積極引入經濟資本管理,而中國銀監會也明確鼓勵國內商業銀行逐步確立以經濟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管理體系。現在許多銀行都采用經濟資本考核客戶經理對經濟資本的占用情況,在“雙軌制”下,新資本協議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計算經濟資本,而中小銀行采用了標準法來計算經濟資本。如果在計算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其他方面一樣,只是經濟資本不一樣,對于低風險業務,實施巴塞爾協議新資本協議銀行的RAROC會高于中小銀行,對于高風險銀行則會低于中小銀行[5]。因此新資本協議“雙軌制”也會影響的經濟資本、風險調整收益率,最終對兩類銀行的績效評估產生影響,從而影響銀行的信貸取向。

(三)影響資本套利

由于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大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計算資本,大銀行可以比較資產在交易賬戶和銀行賬戶用不同的方式計算資本金的大小,這即可以根據將資產在交易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轉移,以規避資本要求。而對中小銀行,銀監會規定交易賬戶總頭寸高于表內外總資產的10%或超過8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須計提市場風險資本。一般銀行都不需要單獨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而包括在信用風險資本計算中,或者只是采用標準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在資本套利上空間較小。隨著未來利率市場化,利率下降,凈息差縮小,銀行為增加收入,交易類賬戶資產會逐步增加。例如2000―2006年全球大型銀行的資產規模翻了一番,其中絕大部分是交易資產的增長,結構化信貸產品風險大大上升。因此對中小銀行而言,采用標準法來計算市場風險資本,相比新資本協議的銀行是處于劣勢的。

(四)影響銀行信貸行為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雙軌制”對銀行的經營信貸也會產生重大影響。新協議的“雙軌制”可能導致高風險的企業尋求資本監管敏感性不高的銀行――即仍執行舊協議的銀行,低風險企業則尋求采用新協議的銀行。

在貸款違約概率比較高的情況下,由于中小銀行對高風險貸款價值的高估,使得它們在決策時更傾向于持有高風險貸款。在與大銀行的競爭中,大銀行由于對高風險企業貸款有更加理性的認識,面對中小銀行這種不甚理性的偏好,會逐漸放棄高風險企業貸款市場,從而使得中小銀行逐漸占領市場,形成完全由中小銀行向高風險企業提供貸款的局面。可以將這種均衡描述為“中小銀行支持中小企業”的局面,而這無疑會使中小銀行承擔更大的風險,對中小企業籌資來源也十分不利。

一般來說,對于高風險的企業貸款,在高級IRB法下需要更多的資本支持,即越是簡單的風險度量方法,對高風險企業的貸款的資本準備就越少,從而高估該貸款的價值。在高風險貸款市場上,中小銀行存在一定程度的“非理性”偏好,在與大銀行的競爭中可能愿意提供更優待的條件,從而迫使大銀行逐漸退出該市場。從而更可能形成中小銀行提供中小企業貸款的局面。在低風險貸款違約概率較小的情況下,由于中小銀行對貸款價值的低估,使得它們不愿持有更多的低風險貸款,最終造成大銀行向低風險企業貸款的局面。在這種情形下,中小銀行回避了低風險貸款,失去了本應賺取的利潤,同時還會使低風險集中聚集于大銀行。

綜合來說,商業銀行如果高估貸款風險會造成過度持有資本,低估貸款風險會造成不愿持有資本。這無論是對中小銀行,還是整個銀行業,甚至整個經濟系統都會造成不良的影響。整個銀行業進化博弈的結局就是大銀行專職提供大企業的低風險貸款,而中小銀行專職提供中小企業的高風險貸款,這種結果會造成各方的利益受損。首先,對于中小銀行,雖然高風險貸款支付的利率高,但大量的風險集中于風險管理能力較弱的中小銀行,加大了破產風險。為此,他們還要持有較多資本,從而又加大了經營成本。其次,對于大銀行,主要從事低風險貸款,造成收入較低,而較低的資本持有量是否加劇了銀行的倒閉風險還是一個未知數,此外,缺乏高風險貸款業務無形中也是大銀行先進的風險管理能力的一大浪費。最后,對于企業而言,大企業(低風險貸款需求者)可能不會遇到太多問題,而中小企業的籌資難問題無疑會雪上加霜。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整體信用級別較低,在日益國際化的市場上我國企業的融資環境也會受到一定影響。

通過分析可看到,在資本監管的條件下,為了滿足監管當局規定的最低資本比率,商業銀行會調整自己的信貸行為。雖然資本充足率的提高會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銀行的穩定,但也會由此引發銀行行為的變化,干擾市場配置資源的機制。在這樣“雙軌制”的情況下,實施原協議的銀行對資本要求的敏感度不高,很可能處于競爭劣勢。

四、中小銀行在“雙軌制”下的立足與發展對策

由于未來競爭的激烈,面對新資本協議的“雙軌制”,作為弱勢的中小銀行究竟是通過軟硬件建設來實施新資本協議,還是在此弱勢格局發展也是值得考慮的。

(一)達到條件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其他商業銀行可以從2011年后提出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申請,申請和批準程序與新資本協議銀行相同。如上海浦發銀行等大型股份制銀行由于資金雄厚、風險管理技術較先進,能夠逐步達到新資本協議要求。其他股份制銀行為避免在“雙軌制”下的資本監管不利局面,也應逐步規劃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6]。

(二)尋求合并、收購,進行擴張

對多數城市商業銀行而言,由于受資本金、規模的限制,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難度較大、成本較高。因此,在未來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為避免遭受被收購的可能,需要主動尋求合并、收購,以擴大規模,并逐步規劃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尋求立足之地。

未來將迎來一個銀行業兼并、混業控股的時代,尤其在利率市場化后,息差隨之縮小,當前銀行業賴以生存的根本將大大減小,銀行業將重新洗牌,如過去的五年中大型銀行變得更為龐大。2001―2005年,大型銀行在歐洲銀行總資產的份額從54%上升至68%,而新協議的實施很可能會通過加大不同規模銀行風險管理水平的差異而進一步強化這種趨勢。在這一輪金融危機中,大量中小銀行倒閉、破產,銀行資產進一步集中于大型銀行。我國銀行一是主要通過擴張、收購成為全國性的大銀行;二是立足區域,做強區域,深耕區域,保持在區域內的龍頭地位,做區域精品銀行。只有這樣,才能在未來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足、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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