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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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篇1

[關鍵詞] 巴塞爾資本協議;信用擔保;風險分析

[中圖分類號] F830.5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6-5024(2006)09-0138-03

[作者簡介] 賈春光,農行宜春市分行經濟師、廈門大學在職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信貸風險管理(江西 宜春 336000)

擔保作為一項重要的融資條件,在間接融資中一直被廣泛使用。2004年6月正式公布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以下簡稱新協議)對作為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擔保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規定。盡管新協議中相當一部分具體規定對國內銀行目前并不適用,我國銀監會也已經明確表態暫不實行新協議文本,但是掌握和吸收新協議中具體規定背后先進的風險管理理念和方法,對于提高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擔保在信貸風險控制中的主要作用

西方融資擔保理論研究認為,信貸擔保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部分解決借貸雙方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委托問題。處置成本的存在使得擔保對借款人的價值高于對貸款銀行的價值,因此擔保可以加大借款人的違約成本,抑制借款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最終降低信貸風險;二是擔保質量是確定信貸定價的重要因素,并實現銀行對信貸客戶的篩選。對銀行而言,擔保價值比借款人預期的項目收益更容易被客觀識別,因此銀行可將擔保和利率按相反的方向來設計一套信貸合約,低風險的借款人選擇低利率、高擔保合約,而高風險的借款人選擇高利率、低擔保合約,從而使銀行根據借款人的風險類型對其進行分離和篩選,良好的擔保可以降低借款人的借款利率水平;三是降低信貸風險處置時借貸雙方談判成本。在沒有債務擔保的情況下,借款人一旦違約,其所對應的各債權人在協議分割借款人剩余資產的談判中將耗費很高的成本,而在債務擔保情況下,由于擔保條款事先已經決定了擔保資產的歸屬,這將不僅降低借貸雙方事后的談判成本,而且將剔除其他無擔保債權人的“免費搭車”問題;四是擔保質量是銀行進行信貸風險分類和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的重要依據。

二、新協議對擔保的相關要求

1.擔保的確認。一是對擔保主體的原則性規定。標準法規定,有資格的抵押品應該具有法律地位明確、能客觀估值或采取盯住市場價值、良好的流動性、價值波動較小、和交易對象的信用相關性較低等特征;保證人的風險評級必須高于借款人,否則不予認可。二是認可的擔保主體的具體范圍。標準法認可的抵押品包括現金類、黃金、債券類、股票類、證券和基金類等五類,全部為變現能力強的金融產品,而變現能力稍差的實物抵押品沒有得到認可;保證人為履約能力容易得到認可的實體,主要包括國家、公共部門實體、銀行和風險權重低于交易對象的證券公司、評級為A-以上的其他實體等,范圍非常有限。

2.擔保的接收與管理。銀行使用擔保作為風險緩釋工具的政策,包括對擔保的接收、管理和會計上處理的各項具體規定,都必須清晰一致并具有一定的延續性。在接收擔保時,銀行必須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驟履行法律要求,確保在借款人違約、無力償還或破產時銀行能夠及時處置擔保并獲得擔保權益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貸款發放后,銀行應該連續考察貸款的信用狀況;經常對擔保人重估;連續追蹤抵押品價值,經常盯住市場,對抵押品的種類、位置和質量進行考察;保守地估計抵押品的市場價值。

3.擔保的處置。銀行應該建立清晰和穩健的程序及時處置擔保,以保證能夠有效遵守違約條款的規定,一旦借款人違約迅速處置擔保;對擔保進行最終處置時,違約損失的估計應該建立在歷史清償率統計數據的基礎上,而不應該只建立在估計的抵押品市場價值基礎上。為了建立合理的違約損失率模型,銀行應該建立健全的歷史數據積累機制,這種健全的歷史數據至少要覆蓋兩個以上的經濟周期,才能得出比較可靠的結論。有專家認為,我國兩個經濟周期的年限通常在10年以上。

三、我國信貸擔保存在的主要風險

新協議認為,盡管使用擔保等風險緩釋工具可降低或轉移信用風險,但它同時可能使銀行承擔其他的風險,這種情況在具有注重擔保傳統的我國銀行系統表現得非常明顯。

1.擔保法律風險。與新協議要求不同的是,我國金融實踐中采用的擔保主體更加多樣化;與此同時,目前我國涉及信貸權利保護的法律法規既龐雜又分散,導致銀行在現實操作中遇到了很多的麻煩。以目前很多銀行辦理的各種收費權質押貸款為例,《擔保法》中所列明的權利質押中并沒有明確包括收費權質押,在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擔保法司法解釋中第九十七條確認了“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質押的地位,但是對于類似學校、醫院等收費權質押還是沒有涉及,也就是沒有明確承認其法律地位。類似的情況還有關聯公司之間互相擔保或循環擔保、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借款人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抵押貸款等,這些貸款一旦涉及擔保處置,很可能因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被法院判決為擔保無效,或者銀行即使勝訴也根本無法執行,最終造成信貸資金損失。

2.擔保操作風險。新協議對擔保作為風險緩釋工具在接收、管理與處置各環節有非常嚴格的要求,但是這些環節在銀行的實際運作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操作風險。接收環節的操作風險主要表現為未核實擔保人對抵押品所有權及處分權的真實性、貸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存在瑕疵、未履行法定擔保登記手續、相關擔保權屬憑證未轉移銀行占有、信貸檔案管理混亂導致重要法律文件缺失等;管理環節的操作風險主要表現為缺乏對抵押品保管狀況的后續監測、缺乏對保證人擔保能力和抵押品市場價值的重新評估、貸款展期重組時未征得擔保人同意并重新簽訂擔保合同并辦理登記手續等;處置環節的操作風險主要表現為擔保權訴訟時效維護不力、對擔保處置不及時以及處置方式不恰當、不注重對擔保處置成本及其效果的數據積累等。

3.擔保價值風險。一是擔保與借款人信用度相關,違背了保證人與債務人在法律人格上應當相互獨立、第二還款來源應具有補償性的擔保原理。二是保證人保證能力不充分,如擔保人與借款人同屬一個行業,具有相同的行業風險,或者保證人的銀行內部信用評級低于借款人,這種不被認可的擔保卻往往成為銀行考慮的第二還款來源。三是高估抵押品價值。為了增加融資能力,有的借款人會通過對現有資產進行重新評估增加抵押品價值,如果銀行調查不到位或者抵押品價值認定政策存在偏差,將導致抵押品價值被高估。

4.擔保流動性風險。一旦發生借款人違約,擔保能否被及時處置變現就成為銀行降低信貸風險的重要因素。《商業銀行法》要求銀行非自用不動產必須在一年之內處置完畢,各銀行同時進行大量抵押品處置導致市場成交價格大幅下跌,再加上我國市場發育程度不高,抵押品交易市場尚處于初級階段,交易秩序不夠規范、交易法規不夠完善、交易手續十分煩瑣而且交易費用偏高,因此大部分抵押品變現費時費力且損失慘重。另外,外部是否存在一個高效、快速和透明的法制環境,也是決定擔保流動性高低的重要因素。據調查,銀行執行擔保債權的司法費用平均占請求金額的4.7%,稅費占擔保物金額的17%,如果加上法庭費用,則整個司法費用基本要占到銀行訴訟標的金額的22%以上,有的金融機構此類案件的費用最高達到34%以上。

四、加強我國信貸擔保管理的建議

1.樹立科學擔保理念。銀行信貸人員長期以來一直都在爭論放款時是應該更多地注意借款人擔保的價值,還是關注整個借款人的財務實力。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擔保可以解決信貸業務中多種經濟問題,但是由于在估價和處置變現上存在諸多困難,其為銀行帶來的好處是很有限的。在金融實踐中,擔保不能代替對借款人的全面評估,銀行必須將借款人自主還款能力(第一還款來源),特別是借款人未來產生穩定、足額現金流量的能力作為最主要的貸款條件,不應該過度依賴信貸擔保。對銀行而言,通過法律手續處置擔保以彌補貸款損失的成本很高,事實上銀行已經在擔保處置上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因此,擔保作為對借款人違約的防備,最好是備而不用,一旦需要使用則必須確保擔保合法、足額、有效。另外,我國近期的金融實踐表明,銀行對不同規模的貸款提出的擔保要求賦予了不同的功能,對較大規模貸款的擔保要求主要用以解決逆向選擇,降低信貸風險處置時的談判成本;而對小額貸款的擔保要求則主要用以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信貸運營成本。

2.加強擔保相關法律法規研究。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間,新的法律法規不斷頒布,現有的法律法規不斷被修訂,這些變化可能對信貸擔保產生重大影響,因此銀行必須加強擔保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一是銀行各級信貸人員要加強法律法規學習,熟練掌握與信貸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及與經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規定,并在信貸實踐中靈活運用。二是銀行要提高法律風險意識,糾正政策法律無風險的錯誤觀念,把防范政策法規變動風險放在重要位置。對國家涉及銀行貸款債務存在和處理的法律規定調整變化,要認真學習、及時把握,深入研究分析對貸款可能造成的影響,如可能造成貸款風險的,要及時研究對策,落實風險防范措施。三是謹慎對待“另類擔保”。我國實行的是成文法而非判例法,因此學校、醫院收費權質押等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或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的擔保方式很可能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3.規范擔保接收處置操作。基于擔保的信貸業務必須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需要準備復雜的法律文件、公開登記等,實施過程中很容易犯一些操作錯誤,這些錯誤的成本極為昂貴,因此有必要對擔保接收處置操作進一步予以規范。一是科學界定認可的擔保種類及對象,所確定的擔保種類和對象必須被現行法律法規明確認可,并具備與借款人信用相關性低、可客觀估值、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等特點,盡量向新協議文本的要求靠攏,嚴格控制擔保準入關;二是合理確定抵押品的擔保價值。銀行一般通過歷史成本價、市場評估價來確定抵押品的價值,這兩種方式確定的抵押品價值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實際操作中銀行必須在充分考慮抵押品價值市場波動、處置變現所需的估計成本費用的基礎上最終確定抵押品的擔保價值;三是嚴格規定擔保接收程序,擔保法律文件的簽訂、擔保法定登記應該有銀行法律部門(人員)的全程參與,相關檔案必須得到妥善保管;四是制定明確的擔保處置政策,一旦出現信貸違約,應該立即進行風險評估,符合擔保處置標準的應盡快選擇合理方式進行處置,處置的時間越長管理成本越高、處置難度越大,久拖不決將導致風險擴大。

4.連續追蹤擔保市場價值。擔保在接收時所確定的價值即使是準確的,也僅僅是當時的靜態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價值可能會發生波動,其風險緩釋的效能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導致風險敞口擴大,因此銀行有必要對擔保的市場價值進行連續追蹤。對保證人的價值追蹤主要包括保證人的重大發展戰略、經營狀況、凈資產價值、資產構成以及或有負債等方面的變化。對抵押品價值的追蹤主要采用盯住市場的方式進行。抵押品價值盯住市場,客觀上要求抵押品具備高度的流動性,每天能夠獲得市場交易的成交價格,但是由于我國目前還尚未形成完善的抵押品交易市場,盯住市場存在較大難度,頻繁價值重估則存在操作成本過高及評估結果可信度差的缺陷。現實的解決方案是,跟蹤當地金融系統抵押品拍賣實例,以同類型抵押品拍賣成交價格剔除相關費用,如律師費、交易稅金、傭金、抵押品過戶費用等,作為本行抵押品的當前市場價值。在追蹤市場價值時應該采用非常保守的方法并考慮抵押品折舊損耗的影響以及估價和處置中的各種限制。

5.重視擔保歷史數據的積累。目前各銀行對擔保的折扣率、處置的完全成本、對違約損失挽回率一直依靠歷史經驗主觀確定,管理方式原始、粗糙,與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存在巨大的差距。以抵押率的確定為例,由于未建立統一規范的評估市場,同一抵押品在不同機構的評估結果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因此既定的抵押品價值折扣率很難發揮作用。銀行應該認識到擔保歷史數據的重要性,盡快建立擔保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歷史數據的積累,并在此基礎上開發合適的定量模型,分析擔保的不同特征,包括價值波動、變現難易程度、處置成本、違約損失挽回率等,為規范擔保管理、精確量化和控制信用風險提供決策依據。據金融時報報導,最近工商銀行在擔保歷史數據積累方面取得了突破,該行抵押品價值評估管理系統2006年1月已經正式投產,標志著該行風險管控能力正在進一步向國際標準靠攏。

6.將擔保質量作為信貸定價的重要依據。風險和利率是銀行在發放貸款時首要關心的兩件事,每一筆貸款所確定的利率必須覆蓋其風險及成本,否則,銀行就難以控制其所面臨的各種風險,盈利性也無從談起。擔保程度直接影響著信貸風險大小,風險大小影響了利率的高低,而風險水平又取決于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質量,因此擔保質量與信貸利率水平存在較高的相關性。根據風險與收益配比的基本原則,銀行應該制定明確的信貸產品定價政策,將擔保質量作為信貸產品定價的重要因素,在可以承受的風險范圍內,對高質量的擔保提供優惠利率合約,而對低質量的擔保要求高利率合約。將擔保質量與信貸產品定價直接掛鉤,一方面可以增強銀行的自主定價能力,提高信貸風險管理水平,提升信貸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另一方面可以引導借款人自主提高擔保質量。

參考文獻:

[1]馬亞軍.西方融資擔保理論綜述[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5,(1).

[2]中國信貸人權利的法律保護報告[R].北京: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2005.

篇2

關鍵詞: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資本計提 信用風險模型

中圖分類號: F830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770(2007)03-032-05

一、概述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以下簡稱新協議)的根本目的是要求銀行持有充足的經濟資源(包括:準備金、資本和核銷)來抵御銀行在經營活動中的風險和可能遇到的損失。其中,準備金用來覆蓋銀行的預期損失(Expected Loss, EL),這是可以通過歷史的長期數據來估計的;而資本則被要求用來覆蓋非預期損失(Unexpected Loss, UL),即實際損失超過預期損失的部分(見圖1)。由于銀行無法預先知道非預期損失發生的時間和大小,而且有些巨額損失的發生對于銀行經營和生存的影響是致命的,因此持有充足比例的資本來保證銀行的長期穩健經營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銀監會用于對中國銀行業資本監管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是按照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第一版(以下簡稱老協議)制定的,該辦法要求商業銀行統一按照風險加權資產的8%來計提每筆敞口的資本要求,該方法簡便易行,但對于風險的區分能力和敏感度明顯不足。新協議充分認識到了這一點,針對各國銀行業風險管理水平差異較大的狀況,增加了內部評級法,鼓勵有能力的銀行自行開發信用風險評估模型,計算相應的信用風險參數:違約概率(PD,初級法的要求)、違約損失率(LGD)和違約時的敞口(EAD,后兩者為高級法的要求),在此基礎上,巴塞爾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給出了覆蓋每一筆貸款非預期損失的資本計提公式,著重于將銀行資本無法覆蓋巨額損失的概率控制在監管當局能夠接受的水平內(公式中為0.1%),同時提高資本要求對于風險的敏感度和精確度。

計提資本的公式基于隨機信用組合模型的研究成果,公式設定了具體的分布狀態、貸款風險關聯度和統計精確度,并針對不同的資產類別設定了不同的權重參數。根據該公式,銀行對于每筆信貸資產所需的資本大小主要取決于客戶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違約時的敞口(EAD)、敞口的期限、資產違約的相關性和資本覆蓋損失的置信水平等參數。對于實施高級法的銀行來說,不僅應該有能力按照新協議的要求估算PD、LGD、EAD等參數,輸入公式計算所需資本,還必須了解這些公式背后所蘊含的含義和委員會的真正用意。

筆者基于對新協議的研究,總結了新協議對于資本計提要求的三個原則,并通過對資本計提公式的理論基礎和公式含義的解讀和探討,以期讓讀者了解委員會在設計資本計提公式時所考慮的因素和用意,在此基礎上對國內銀行業使用新協議資本計提公式提出三點建議,希望對國內銀行風險管理人員實施新協議能有所幫助。

新協議中資本計提的具體公式詳見文章的第五部分。

二、資本計提的原則和理論基礎

根據筆者對于新協議的研究和理解,認為新協議資本計提公式最主要體現了三個風險管理原則:

1)資本計提要求的理論基礎應當盡可能在簡單和精確之間取得平衡,可操作性強,能夠為盡可能多的國家銀行業所接受;

2)銀行對于風險的計量應當基于謹慎保守的原則,充分考慮經濟蕭條等惡劣環境的影響,確保銀行在任何情況下的穩健經營;

3)不同信貸資產的風險特征和水平差異很大,銀行應當根據自身的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選擇合適的業務發展方向,找到最適合自己的風險和收益配比點。

基于以上原則,委員會在設計資本計提公式時遵循了“抓大放小”的思想,既考慮到關鍵的風險影響因素,保證計量結果的精確度,又盡可能使公式理論簡單、易操作,達到“精確――簡單”之間的平衡。委員會考慮的主要影響因素包括:資產組合之間的相關性、經濟周期的影響、貸款的期限長短和資產價值的分布規律等。

針對資產相關性,委員會考慮過兩種不同的信用風險體系,一種體系在模型中考慮到資產組合之間的相關性,典型的如:J.P. Morgan的CreditMetrics模型,該模型有專門的模塊來計算資產組合的相關系數,并以此來計算整個組合的風險價值;另一種體系在模型中不考慮資產組合之間的相關性,因此只能通過別的途徑來對模型的結果進行調整,典型的如:瑞士信貸金融產品公司的CreditRisk+模型,該模型將保險精算技術引入信用風險評估,把客戶的違約事件看作被保險人的死亡,通過建立借款人違約“死亡表”來對信用風險進行預測,由于沒有關于違約原因的任何假設,因此該模型無法計算組合之間的違約相關性,解決的辦法是通過分析信用風險與宏觀經濟因素之間的相關性,估算出各項資產之間的違約相關性。

委員會最終采納了后一種體系的方法,因為前一類諸如CreditMetrics的高級信用風險模型雖然更符合實際情況,但是這種模型由于考慮了各組合之間的相關性,結構往往非常復雜,對于絕大多數的監管當局和銀行來說是難以實施的。委員會希望新協議框架能夠在盡可能多的國家和金融機構中被實施,因此新協議所采用的模型的理論框架應該盡可能的簡單、容易實施。

因此,委員會對模型作出了重要的限制:假設模型具有資產組合不相關性,即對于一筆特定貸款所需計提的資本應當僅依賴于該貸款本身的風險大小,而與該貸款所屬的貸款組合風險性質無關。也就是說,在這種方法的框架下,資本的計提僅僅與反映該筆貸款本身的風險因素EL和UL有關(也就是PD、LGD、EAD),這種滿足資產組合不相關性的資本分配方法也稱為是“基于評級的資本計提方法”。

當然,委員會也意識到“資產組合不相關性”的限制使得資產組合分散化的效果無法體現。因此,新協議框架以分散化程度較好的銀行作為基準,對模型的結果進行了校驗,確保模型的結果較好地體現組合分散化的效果,同時,新協議還在第二支柱中針對貸款集中度要求各國監管當局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風險和問題。

數學上可以嚴格證明,只有一種叫做漸近單風險因素(ASRF)模型才是滿足“資產組合不相關性”假設要求的,該模型假設整個貸款組合是由許多相對較小額的暴露組成,每個單項暴露所特有的風險之間往往可以相互抵消,因此只有那些系統性風險(諸如行業和地區等風險因素)才會對整個組合的損失分布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這樣一來,模型就能夠比較簡單地加總各貸款的EL和UL之和作為整個組合的EL和UL。但是,由于在ASRF模型框架中沒有考慮組合的分散化和集中度方面的信息,委員會采用了設置轉換函數的方法,將各銀行自行估計的反映在一個一般的經濟環境下的平均違約率PD轉換為能夠反映宏觀經濟較差時期的系統風險因素值下的條件違約概率CPD(對于LGD,新協議并沒有提供轉換函數,而是直接要求銀行基于保守原則,自行估計能夠反映經濟衰退情況下的LGD,后面將介紹委員會的具體考慮),從而將模型的結果校驗到組合分散化效果較好的水平上,同時也反映出經濟周期對于資本要求的影響作用。

針對貸款期限的影響,事實上,幾乎所有銀行的經驗和研究結果都表明,期限越長的貸款違約風險也越高,因此也就需要越多的資本,委員會也認可了這一觀點,在其資本計提公式中考慮了貸款期限的影響,對公式基于一年期貸款計算出的資本結果進行了修正。

另外,資本計提公式中還對資產價值的分布做了正態的假設。這實際上來源于Merton的信貸組合單資產模型。Merton(1973)將借款人的資產的市場價值看作為一個隨時間變化的隨機變量,并假設借款人的資產的市場價值服從正態分布,他將借款人的違約定義為其資產的市場價值低于其負債總額。Vasicek在2002年證明了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Merton的模型可以滿足“資產組合不相關性”的條件。因此,委員會采納了Merton和Vasicek的研究結果,決定采用正態分布的假設。

三、資本計提公式的解讀

我們以一般公司貸款的資本計提公式為例,來具體解讀體現以上原則和風險因素的資本計提公式的具體構成(其它貸款類型的公式類同)。

資本計提公式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體現圖1思想的UL計算公式(基于一年期貸款計算),第二部分是貸款期限的調整公式。

上述公式中,就是委員會提供的條件違約概率轉換函數。該轉換函數要求兩個輸入變量:一個就是要求銀行自行估計的平均違約概率PD,另一個是委員會確定的風險抵御置信水平99.9%。新協議采用正態分布函數的逆函數將平均違約概率PD和置信水平99.9%分別轉換為“違約臨界值”G(PD)和反映系統風險因素的保守估計值G(0.999),并以資產相關系數R的函數為權重將兩者加權求和得到所謂的“條件違約臨界值”。隨后再用正態分布函數N(x)將這個“條件違約臨界值”轉化為條件違約概率CPD。因此,LGD×CPD就是前面圖1中的VaR,扣除預期損失PD×LGD,就得到了覆蓋非預期損失的資本要求(詳見圖2),這個資本要求總額能夠抵御給定的概率水平下(99.9%)整個組合的可能損失。

正如前一節所述,對于LGD,新協議并沒有提供類似于PD的轉換函數,而是直接要求銀行基于保守原則,自行估計能夠反映經濟衰退情況下的LGD(一般來說,這個LGD要比銀行基于整個經濟周期歷史數據估計的平均LGD來得高,詳見[1],468段 -471段)。因為委員會意識到,各國監管當局和金融機構對于LGD的估計能力和水平總體來說不論是數據積累和建模方法,遠沒有達到開發PD那么成熟的地步。因此,簡單地給出一個轉換公式,并不是一個好辦法,因為轉換公式所需的輸入變量并不是每個金融機構都有能力準確估計的(例如:LGD、業務品種、抵押品類型和價值等),所以委員會最終決定要求銀行基于內部數據直接估計能夠反映經濟衰退時期下的LGD,所以最終在資本計提的公式里,LGD就不像計算PD那么的復雜,而直接選取銀行自行估計的LGD。

資本計提公式中,采用了資產相關系數R的函數作為和的加權權重,對于不同資產類別,相關系數R的計算公式有所差異,這體現了委員會的觀點:不同資產的相關性和分散化效果是不一樣的,因此需要做不同的校驗,以體現他們各自不同的風險特征,見圖3。

從圖3可以看出,高波動性的商用房地產敞口之間的相關性最高;公司、和金融同業敞口次之;中小企業和零售敞口之間的相關性最低。這種規律也是與我們的主觀經驗相吻合的,通常房地產之類的價值往往與整個市場的景氣有很大的關系,相互間的關聯性很強;大企業和、金融同業組合中的客戶數量往往較少,因此相關性也會比較高;而中小企業和零售之類的敞口往往數量很大,更多地取決于借款人本身的質量好壞,相互間的關聯性就比較弱。同時,相關系數R與PD是呈遞減關系的,即:當前違約概率越低的客戶,相互之間的違約相關性越高;對于那些當前已經是較差的客戶來說,其自身違約概率已經較高,因此相互間的違約關聯性就比較低了。

另外,中小企業的相關系數還與銷售額的大小有關,見圖4的三維圖。圖中,x軸是違約概率PD,y軸是銷售額,中小企業的相關系數就是PD和銷售額的二維函數關系。委員會用銷售額來衡量企業的規模,規模越小的企業,相互間的違約相關性也就越小。

值得注意的是,相對于老協議而言,新協議對零售信用資產的資本計提給與了優惠措施,結果是導致零售信用資產所需資本的下降,從而鼓勵銀行開發零售模型,發展優質零售信貸業務。

公式的第二部分是一個期限調整公式:[1+(M-2.5)×b(PD)/[1-1.5×b(PD)。該公式同時考慮了貸款期限和違約概率PD的雙重影響,這體現了委員會的兩個基本觀點:

1) 貸款的時間越長風險就越高,貸款的資本需求隨著貸款期限的增加而線性增加;

2) PD較低的借款人的貸款期限對于資本需求的影響程度要大于PD較高的借款人的貸款期限對于資本需求的影響(實際上這個觀點來源于KMV模型所做的違約概率遷移矩陣分析,因為長期的歷史數據表明,評級較好的公司,其降級的可能性往往較高;而那些評級較低的公司,其降級的可能性相對前者來說反而比較小,因為他們往往一年期的違約概率就已經比較高了,下降的空間有限)。

期限調整的基準定為2.5年(這樣可以和實施初級法的銀行保持一致,初級法中的貸款期限統一定為2.5年),最少一年(某些特殊的短期貸款可以例外),最高5年,318段-325段)。期限調整公式中的b(PD)=(0.11852-0.05478×ln(PD))2實際上就是基于2年期貸款和3年期貸款的遷移數據對2.5年的基準期限所做的平滑回歸估計。

四、資本計提公式在國內實施的若干建議

新資本協議是西方十國集團的監管當局制定的用于十國集團金融機構的風險監管綱領,其資本計提公式的分析基礎和數據來源也是基于十國集團金融業所積累的數據,這些國家的監管當局已經建立起自己的評級體系和歷史數據,他們用這些數據對資本計提公式進行校驗和測算,得到相應的權重系數,應該說這些數字是適合于十國集團的,特別是資產相關系數,非十國集團的國家與十國集團的標準差別會非常大,統一按照十國集團的標準實施對于新興市場的金融機構是有失公允的,因此建議我們的監管當局應當對這些參數進行調整和校驗。

1、盡快研究和探討建立國內銀行業統一數據庫的可能性,由監管當局匯總各家銀行數據,為監管當局校驗和調整新資本協議公式提供國內統一數據支持。筆者認為目前更可行有效的方法是監管當局提出需要修改的參數,由各家大銀行根據各自的數據測算這些參數值,上報監管當局;監管當局可以根據這些參數采取某種方法的加權平均,得到國內統一的參數值。

2、基于國內銀行業的數據,盡快研究和建立我們自己的違約概率遷移矩陣表,用于資本計提公式有關期限調整的校驗和修正。

3、對于資產相關系數R計算公式應當做適當調整,以反映國內的真實情況。資本計提公式中針對不同類型資產設定了不同的權重,比如:大企業的相關系數公式:

公式中權重系數分別是0.12和0.24,根據公式的含義,當PD=0(無風險資產)時,R=0.24;當PD=100%(違約客戶)時,R=0.12。因此,需要測算違約客戶和無風險資產的相關性,作為對資產相關系數公式權重的修正值。而對于像住房抵押貸款和合格循環零售貸款給定固定的相關系數R,就需要針對國內實際情況進行測算,并作調整。

另外,對于中小企業的相關系數R計算公式:

其中還考慮了企業銷售額S的影響因素(公式最后一部分),委員會基于十國集團所制定的標準是小于5000萬歐元年銷售額的企業稱為中小企業,并且設定了下限500萬歐元,小于這個規模的,統一按照500萬歐元來考慮,公式中對于銷售額S的調整是基于這個標準的,其中S的單位是百萬歐元,因此公式中的5代表500萬歐元,45其實代表了上限5000萬歐元和下限500萬歐元的差。建議監管當局制定適合中國情況的統一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在此基礎上對此公式作必要的修正(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對此公式的調整是港幣5億到5000萬之間)。

五、新協議資本計提公式羅列

新協議中對于資本計提的公式區分不同的資產類別,針對各自不同的風險特征和相關性,給出不同的參數調整,具體如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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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全面風險管理;信用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0.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09)02-0020-03

近日,銀監會在中國銀行業新資本協議實施高層指導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明確,新資本協議實施的制度將在2008年、2009年準備和測試,2010年起監管部門開始接受商業銀行的實施申請,銀行推行基于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全面風險管理理念正當其時。

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1987年12月10日,國際清算銀行(BIS)在瑞士巴塞爾召開了包括美國、英國、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比利時、加拿大和瑞典(十國集團)以及里斯本和瑞士在內的12國中央銀行行長會議,其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the Basel Committee nnBanking Supervision)于1988年提出以規范信用風險為主的“統一計量資本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對銀行的資本比率、資本結構、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等方面作了統一規定。然而,此協議存在著諸多不足,主要表現在粗線條的風險權重不能精確地把資本與銀行面臨的風險密切地結合在一起,未能從監管上為銀行改善自己的風險管理水平提供激勵;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對所有的企業,無論其信用如何,風險權重均為100%;沒有充分認可風險緩解技術的作用,例如抵押和保證。有鑒于此,巴塞爾委員會不斷修改完善協議,于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簡稱新協議);其后,在廣泛征求各國銀行業和監管當局意見的基礎上,新協議又經過多次修改,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并計劃從2006年底開始在成員國推廣實施。

新協議由三大支柱組成,分別從資金管理者和風險管理者角度、監管者角度以及投資者角度對銀行風險的內涵、計量方法以及風險防范方式等做出了更加全面系統的闡述。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資金管理者和風險管理者角度)。新協議將銀行風險的范圍確定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三方面,并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

關于信用風險的計量,新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第一種是標準法;第二種是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對于風險管理水平較低的銀行,新協議建議其采用標準法來計量風險,計算銀行資本充足率;當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和信息披露達到一系列嚴格的標準后,銀行可采用內部評級法。在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方面,委員會也提供了不同層次的方案以便銀行根據自身情況進行選擇。

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監管者角度)。這部分內容是第一次納入協議框架。新協議認為,為了促使銀行的資本狀況與總體風險相匹配,監管當局可以采用現場和非現場稽核等方法審核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監管當局應該考慮銀行的風險化解情況、風險管理情況、所在市場的性質、收益的可靠性與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斷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是否達到要求,在其資本水平較低時,監管當局要及時對銀行進行必要的干預。

第三支柱:市場約束(投資者角度)。它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研究重大進展的體現,其作用在于進一步強化資本監管和促進銀行體系運作中的安全與穩健。新協議充分肯定了市場具有迫使銀行合理地分配資金及控制風險的作用,市場獎懲機制可以促使銀行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支持監管當局更有效地工作。為了市場約束的有效實施,必須要建立和完善銀行信息披露制度。

新巴塞爾協議對風險考察更廣泛、全面、靈活。它摒棄舊協議“一刀切”式的監管框架,為銀行提供了更多的風險計量方式,銀行和監管當局可以根據業務的復雜程度、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等靈活地進行選擇。同時,新協議提供的衡量風險的方法具有更高的敏感性和準確性,從而能夠更為有效地確保監管目標的實現。此外,新協議重點強調市場約束,這使銀行經營更加透明。隨著銀行一系列敏感信息被定期、強制地披露,公眾能夠更為準確地了解銀行的清償能力,充分發揮外部監管的作用,保證銀行經營的合法、高效、透明,同時也有效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對稱給客戶造成的損失。為達到新協議的要求,銀行必須將構建自身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作為今后的工作重點。

二、全面風險管理

通常情況下,風險管理是指銀行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所承擔的各類風險的全過程。其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20世紀80年代,由于信用風險導致金融機構大量倒閉,結果是產生了“巴塞爾協議”對資本充足性管理的理論與實踐。第二,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衍生金融工具及交易的迅猛發展,市場風險日益突顯,其結果是出現了市場風險測量新方法VAR(風險價值方法)。第三,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以后,銀行風險管理理念、方法與模式需要重新設計,于是全面風險管理應運而生。

全面風險管理始于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其內在推動力主要有二:其一是金融風險機構面臨的風險因素多樣化,各銀行都會因風險控制措施不當而發生損失,有的案例損失金額巨大;其二是銀行風險管理模型和風險度量技術日趨成熟,尤其是信用風險和操作性風險量化取得了較大突破,全面風險管理具備可行性。

全面風險管理是指統一集中管理整個機構的各種風險。這是一種思想或理論,而不是具體的風險管理方法或技術,是基于風險一體化的基礎,采用一致的標準測量并加總這些風險。對于銀行而言,全面風險管理就是銀行為了達到經營目標,由董事會推動和參與,由具體業務和管理部門實施的風險管理程序。該程序貫徹于戰略制定和業務經營各個環節,覆蓋各風險類別和業務單元,目的在于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并實現銀行利潤目標。其內涵包括:一要覆蓋全面的風險因素,這些因素來自不同風險種類(信用、市場、操作、流動性及其他風險)、不同地理區域、不同業務部門和不同的管理層面;二是強調從銀行整體的角度對這些風險因素進行全面的匯總和整合,但不是簡單羅列和匯總。

三、基于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從2007年起,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將開始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因此有許多銀行已經開始全面風險管理的實踐。盡管全面風險管理不存在統一的模式,但由于其覆蓋面廣,技術復雜,整合程度高,信息傳遞頻繁,因此要求銀行合理設計組織架構,優化職能配置。具體而言,應該包括如下若干要素:

1 構建全員化的風險管理文化

風險管理文化決定銀行經營管理過程中的風險管理理念和經營模式,它影響著銀行業務的各個環節。要建立風險管理文化就是要倡導和強化風險意識,樹立囊括各個部門、各項業務、各種產品的全員化的風險管理理念。一些金融機構發展的歷史和經驗表明,風險管理文化是內部控制體系中的“軟因素”,在銀行經營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落后的企業文化尤其是風險管理文化往往是金融業在風險管理上出現問題甚至失敗根源。因此,銀行應當針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建立學習型團隊,重點加強學習、提倡和培育風險管理文化、鼓勵銀行各部門對全面風險管理與新巴塞爾協議進行研究,逐漸形成一種全員化的全面風險管理理念。積極推行涵蓋事前預測、事中管理、事后處置的全過程風險管理行為,為防范金融風險打下良好基礎。

2 構建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

行為組織學告訴我們:組織結構是企業的“經脈”,是保證企業經營正常運轉的基礎性制度因素。為了提高風險管理的準確性和針對性,職能配置往往要與業務單元緊密結合;為了增強管理的有效性,又必須在整個銀行層面上進行快速整合,這就需要管理架構存在強大的綜合和集中能力,這種集中包括風險基礎數據的集中、風險報告的集中、限額管理的集中等等,因此就需要構建一套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

結合我國銀行的風險管理實踐,全面風險管理組織體系應將高級管理層、首席風險官、風險管理部、風險管理團隊及風險經理等全面囊括進去,實現上下聯動,保證風險管理實施效果。具體組織模式不一而足,下面所示組織模式僅供參考。

3 應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

新資本協議中包含了三種方法:標準法、初級內部評級法和高級內部評級法。

(1)標準法(Standard Approach)。新資本協議對不同的信用風險標的加以區分,主要有國家、銀行、公司風險等。同時按照不同信用等級,給予了不同的風險權重。例如,對公司風險不再一視同仁皆為100%的風險權重,而是依據信用評級機構給予的評級,分別賦予不同的權重。此外,新協議要求進行國家信用評級,并鼓勵采用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但在使用外部信用評級時,不允許使用者僅將信用評級結果納入風險權重的計算,而是要深入了解并復核外部評級的方法及結果。

(2)初級內部評級法(Foundation 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新資本協議規定銀行運用內部評級法估計借款人資產的信用風險時,要遵守嚴格的方法和計量標準;同時,針對不同的貸款種類要采用差別的分析架構,如公司貸款損失與消費性貸款損失等。使用初級評級法的銀行需評估借款人的違約概率(PD),并將其結果轉換成未來可能發生損失的金額。如果銀行采用自己的評級體系來計量風險資產,必須由金融監管機構審查,并通過批準,而且應嚴格遵守財務披露的規定。在內部評級法下,銀行被允許按照監管標準,使用其內部評級法估算違約概率(PD),而其他要素則由監管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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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資本協議 全面風險管理 EKM

世界經濟發展的日新月異在使銀行客戶需求發展變化的同時,也讓銀行不得不面對競爭日益激烈的金融生態環境。在這種環境下,銀行管理者必須能以一種更全面、更清晰的視角來審慎某些事件究竟是機會還是風險。因此。全面風險管理(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Framwork,ERM)迅速納入世界主流商業銀行的議事日程。《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明確指出: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模式應由單純注重信貸風險管理的模式轉向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并重、組織流程再造與技術手段創新并舉的模式,并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實施。這一標志性事件更意味著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自此邁入了全面風險管理時代。本文以解讀《新協議》中全面風險管理思想為切入點,著力探索國內商業銀行實現ERM管理的路徑。

一、全面風險管理框架概述

全面風險管理是指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及包括這些風險的資產或資產組合納入統一體系中,依據統一標準對各類風險進行測量,同時依據全部業務的相關性對風險進行控制和管理的過程。

比較完整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包含8個要素:風險管理環境、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制定、風險監測和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內部控制、風險信息處理和報告及監控追蹤和持續改進。要素之間相互獨立、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這種關系借助圖1將有更直觀體現。

二、解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全面風險管理理念

首先,微觀層面的全面風險管理要求商業銀行運用適當風險評估方法對所有風險做出一致、準確、及時的度量。根據度量結果借助一定工具和程序進行風險定價,并在不同部門之間合理配置資本。針對其中的風險識別、風險計量和風險控制三大環節又都同時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計量信用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建議采用由易到難的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IRB);市場風險計量則提出了標準法和內部模型法(IM)的要求,操作風險的計量要求采用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和內部測量法(IMA)。

其次,宏觀層面的全面風險管理可從其提出的三大支柱展開。資本充足率作為第一大支柱,計算公式為資本/風險加權資產,在199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中,其分母反映的主要是銀行信用風險。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分母同時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三大層面,因而是對銀行全面風險數量狀況的監管。監管當局檢查作為第二大支柱。重點是監督銀行資本金與其風險數量、風險管理水平相匹配,是對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行業監督。市場紀律作為第三大支柱。重點要求銀行公開信息披露必須強制合規,是對全而風險進行的社會監督,是監管當局監管的有效補充。

三、解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中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構建

巴塞爾委員會對構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規定經常散落在其出臺的相關文件中,如《利率風險管理原則》、《信用風險管理原則》、《健全銀行公司治理》等。經過對文件的研究筆者發現,巴塞爾委員會要求在構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過程中應注意遵循幾方面的原則。

(一)一致性原則

由于ERM功能是為銀行業務發展提供健康環境,而非障礙業務發展。所以銀行在制定ERM框架時,應確保風險管理目標與業務發展目標的一致性。

(二)全面性原則

這一點集中體現在銀行應確保其ERM框架能涵蓋所有業務和環節的一切風險,同時能準確加以識別。

(三)獨立性原則

ERM框架的構建要求在銀行內部建立起一個職責清晰、權責明確的風險管理機制。重點包括獨立于業務部門的風險管理部門、獨立的風險管理評估監督部門,其職能發揮都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擾。

(四)互通性原則

這要求建立一個完善的信息系統,進而在內部形成一個有效信息溝通渠道――包括信息上報、信息下達及內部信息的橫向流動。這是確保所有工作人員及時得到相關信息,進而保障ERM各環節正常運行的關鍵。

(五)分散與集中原則

為提高ERM效率和水平,新協議要求不同類型金融風險應由不同部門負責,即實行風險分散化管理。與此同時,不同的風險管理部門最終都必須直接向高層的首席風險官負責,由首席風險官統籌規劃,實現風險的集中管理。這樣能在充分調動各部門加強風險控制積極性的同時,又有利于從整體上對風險進行掌控。

四、《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全面風險管理思想在我國的適用性

新資本協議中有關ERM框架的使用范圍,官方的表述是國際活躍銀行。而我國商業銀行大部分尚不屬國際活躍銀行范疇,盡管如此,這并不意味著非國際活躍銀行就不適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ERM框架。因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作為全球一體的“游戲規則”,在我國金融市場已實現對外開放的大背景下,國內商業銀行以國際“游戲規則”參與全球競爭日益被提上議事日程。不僅如此,在新資本協議“促進公平競爭”目標的引導下,它應該對國內包括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在內的所有競爭主體一視同仁。國內各商業銀行之間風險管理水平存在明顯差距又是不爭事實,如果忽略這種差別,簡單采取“一刀切”做法則又可能“欲速則不達”。因此,國內各家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綜合考量薪資本協議中ERM框架的可適用性。

五、基于ERM框架,構建我國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思考

根據筆者對ERM框架的描述,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是由要素組成的一個有機體系。因此,筆者認為,構建我國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同樣應該基于這樣一個邏輯思路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風險管理環境塑造過程中,應注意培養高素質的風險管理人才隊伍與搭建垂直管理的全面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環境因素中,人始終處于第一位,沒有強有力人才的支持,一切目標都只能是空中樓閣。另外,在搭建全面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時可行做法是在總行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和首席風險官。在職責、權限劃分清楚的前提下,下設專職于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管理的職能部門。

(二)風險目標設定過程中應注意將目標細化。而這一點可通過制定分層目標得以實現

該目標層次主要包括最高層面目標比如年度不良貸款率,中間層面目標比如各大風險管理目標及微觀層面目標比如單一客戶或業務流程風險控制目標等。

(三)風險識別方面

可考慮引入并優化差異化的風險識別技術和工具,比如通過引入VaR、損益表敏感度分析、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等技術工具,實行對風險的高效識別。

(四)風險評估方面

有必要改變面對風險時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的局面。為實現對風險的有效評估,我國商業銀行應積極組織實施“風險內部評級工程”,綜合客戶財務和非財務因素分析的量化評估技術,提高風險量化指標的準確性。

(五)風險處置方面

筆者認為首先需要優化風險應對決策程序,提高風險應對過程的科學性。其次需要根據各類風險的特征,明確各風險處置措施的適用范圍,并通過對既往經驗的提煉,形成對不同情境下風險處置都有指導意義的方法體系。

(六)內部控制完善方面

國內商業銀行應根據銀監會《商業銀行內控評價試行辦法》的要求建立起系統、完善的內控體系。在控制活動中應重點關注控制活動是否與風險應對相結合。同時,在為既有風險選擇控制活動時應適當借鑒針對該項風險采取多種控制活動。

(七)風險信息系統建設方面

應在借鑒國際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經驗的同時,考慮國內市場環境,利用現有客戶資源和歷史數據,構建涵蓋風險監測、風險分析與風險處置等風險管理環境的風險管理系統。另外,國內商業銀行還需逐步建立起風險損失數據庫,以便為風險量化技術的推廣運用打下基礎。

(八)風險監測和持續改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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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全面風險管理 工商銀行 現狀

巴塞爾委員會于2004年6月了新資本協議,提出將資本要求的覆蓋范圍由信用風險延伸到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并積極鼓勵商業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計算資本要求以提高資本的風險敏感性。《新資本協議》的出臺和應用,無疑成為全面風險管理的推動力,對銀行業由單一風險管理向全面風險管理轉化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一、我國商業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原則

銀監會于2007年2月《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明確將在國內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對我國銀行業采取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原則實施新資本協議【2】。首先,對中小銀行采取與其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資本監管制度,降低資本監管的合規成本,對大型商業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有助于提高國際競爭力;其次,各家商業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時間可以先后有別;第三,采取分步達標的原則。先開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的計量原則,再開發操作風險計量模型,現階段主要以信貸業務為重點推進內部評級體系建設。

二、商業銀行實施全面風險管理現狀

根據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原則與要求,工商銀行于2003年就積極投入到新資本協議的建設中去,深入推進全面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建設。

(1)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涵蓋的風險類型

目前工商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中基本涵蓋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國別風險、聲譽風險等在內的所有業務環節與風險。工商銀行在年報中從信用風險敞口、內部評級狀況等方面對信用風險進行了披露;對市場風險從利率風險與匯率風險方面進行了披露;對操作風險從操作風險事件、損失率等進行了披露;對流動性風險的各項指標進行了分析。工商銀行在2011年年報中披露,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為17,144,063百萬元,正常類貸款為74840.60億元,關注類貸款為2318.26億元,不良貸款率為0.94%,下降0.14個百分點,;利率敏感性負缺口為9108.51億元,比上年末增加781.21億元。

(2)建立了全面風險管理與專業風險管理互為補充的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工行在2004年就重組了風險管理委員會,目前已形成了以董事會為風險管理最高權利機構、由風險管委會和總行風險部門管理全行風險、由分支行風險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內風險的分層風險管理體系。形成了風險管理委員會——首席風險官——風險總監——風險主管——風險經理為條線的垂直風險管理體系。建立了以“縱向負責報告線為主,橫向層級報告線為輔”的雙線報告路徑。由此形成了垂直領導、橫向牽制的風險組織架構。

(3)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情況

全面風險管理的框架要求銀行必須具有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統。目前工行的信息系統建設已初見成效,工行內部評級法已達到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達標的要求。2010年建設了市場風險管理系統,目前已基本完成了操作風險高級計量法(A M A)建設的主體工作,系統框架已經搭建完畢,內部損失事件收集系統(I L D)、風險和控制自我評估系統(R C S A)等模塊成功投產,2010 年A M A 系統也開始全面試運行。

三、國有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存在問題

(1)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還需優化,董事會與監管層的有效性還需強化

目前工商銀行雖已建立了全面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設立了風險管理委員會與首席風險官制度。但風險管委會對全行的風險管理與掌控機制尚未形成,其管理權限與管理機制并未強化,有時甚至導致功能缺失。市場風險與操作風險管理偏軟、偏弱。風險管理部門并未能總纜全部風險管理工作,風險管理的獨立性未得到有效運用。

(2)風險管理理念與國際一流銀行還有一定的差距

通過調查顯示,目前工商銀行大部分員工全面風險管理意識普遍不強,風險管理會創造價值的理念未貫徹到全行全員。一是管理層普遍從組織架構、管理流程、技術運用等各個方面提高全行的風險管理水平。但是基層員工對風險的敏感性不強。二是中、東、西不同地區的分支行在風險管理的認識上差距較大,讓每位員工認識到自身崗位上的存在的風險點,還相當困難。三是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原則未深入人心。現階段風險管理的重點仍然在風險的事后控制與管理上,對于西方商業銀行所普遍采用的動態分析方法還處于引進階段,尚未研發與投產使用, 風險管理技術水平仍然落后于發達國家。

(3)風險管理人才匱乏,制約全面風險管理的全面推行與實施

現代風險管理不僅要求以管理學、金融學、經濟學、數理統計學等學科為基礎,而且還需要借助系統工程學、物理學等的研究方法。對銀行風險管理人才要求很高。現階段,工商銀行總行通過引進與外培的方式已經配備了風險管理的高端人才,但是分行層面與基層行的風險管理人才相當匱乏,有關風險管理方面的培訓也未得到普及,陳舊的知識結構不能適應全面風險管理的要求與需要。中、東、西部地區的人才分布極為不均衡。

四、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對策

(1)優化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提高風險管理組織機構的獨立性與實效性。

要吸取國際上先進銀行如美國銀行、花旗銀行風險組織架構經驗,切實發揮最高風險管理機構如風險管理委員會的功能。風險管理機構的設置要深入到每一個基層業務線、每一個職能部門,將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有機結合。不同的風險由相應的部門或機構進行專業化管理,以提高效率,但這些管理主體要及時將信息反饋給上級風險管理部門,由其進行綜合考量,從而使銀行風險管理資源達到最優化配置。

(2)構建全面風險預警系統,加強對風險的事前管理。

按照新資本協議的要求,銀行現在已經建立起了行之有效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但未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對潛在風險因素無法進行有效監測與防范。應該綜合銀行所處的內外部風險因素,設立各項風險預警指標、建立數理統計模型,利用這個指標體系來衡量銀行的風險水平,如果發現有風險異動,及時采取挽救措施。

(3)在全行牢固樹立風險與效益平衡的風險管理理念和培養高素質的風險管理隊伍

全面風險管理要求將風險意識貫穿于每位員工的行為規范中,在全行范圍內樹立自上而下的風險管理文化。風險管理要滲透到銀行經營管理活動各個層面、各項流程之中。一是要形成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風險理念,處理好風險管理與業務發展的辨證關系;二是要不斷探索和創新風險管理的新技術、新方法。三是對不同業務、不同品種、不同地區實行差別化風險管理。另外,要從國內外引進一批具有數理金融知識的人才充實風險管理隊伍,也要讓員工“走出去”,廣泛開展各種有針對性的培訓、交流項目,為風險管理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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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法律風險;風險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08)05-0007-04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在2004年6月公布的《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International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ARevised Framework,以下簡稱《新資本協議》)①中,首次將法律風險納入了國際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要求國際活躍銀行采用規定的方法計量法律風險,并以此為基礎確定其資本標準。該協議對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以及各國銀行資本監管制度的完善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將于2006年底開始在十國集團國家實施。因此,解讀《新資本協議》和其他有關巴塞爾文件的規定②,闡明“什么是法律風險”、“由誰來管理法律風險”和“如何管理法律風險”等問題,將有助于推動我國銀行監管制度與國際銀行監管慣例接軌,優化銀行公司治理結構,提高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和綜合經營能力。

一、法律風險的概念及類型

法律風險是銀行業務中的固有風險。然而,對“什么是法律風險”,各國監管當局的理解并不一致。例如,英國金融服務局(FSA)側重于從制度層面上來理解法律風險,認為這種風險是因“法律的效力未能認識到”、“對法律效力的認識存在偏差”或者“在法律效力不確定的情況下開展經營活動”而使“金融機構的利益或者目標與法律規定不一致而產生的風險”。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FRB)則側重于從交易層面上來認識法律風險,認為訴訟、客戶基于規避法律或者避稅的目的而與銀行進行的交易,以及客戶實施的其他違法或者不當行為都可能給銀行帶來法律風險。芝加哥儲備銀行(Federal Reserve Bank of Chicago)也認為:“法律風險是不可執行的合同、訴訟或者不利判決等使銀行的營業中斷或者對銀行的業務活動或者經營條件產生不利影響的可能性。”

就“什么是法律風險”形成共識,無疑是建立統一的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監管制度和管理體系的基礎。為此,在1997年公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1997)》)中,巴塞爾委員會首次以列舉的方式對法律風險做了定義。《核心原則(1997)》指出,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因下列情形而引發的風險:(1)不完善或者不正確的法律意見或者業務文件;(2)現有法律可能無法解決與銀行有關的法律問題;(3)法院針對特定銀行作出的判決;(4)影響銀行利其他商業機構的法律可能發生變化;(5)開拓新業務且交易對手的法律權利不明確。為使各商業銀行在建立和實施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方面保有一定的主動性利靈活性,《新資本協議》在前述定義的基礎上又作了概括性的說明,即“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因監管措施和解決民商事爭議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或者懲罰性賠償所導致的風險敞口(risk exposure)”,并明確要求國際活躍銀行采用規定的方法計量法律風險并為之配置相應的資本。

進一步分析,法律風險又分為運營法律風險(operationallegalrisk)和環境法律風險(enviro-nmental legalrisk)兩種類型。所謂運營法律風險,是指因銀行自身的操作風險控制體系不充分或者無效,未能對法律問題作出反應而產生的風險。這種類型的法律風險與特定的銀行相聯。

所謂環境法律風險,是指法律本身導致意外的、不利的后果的風險。其主要表現為可能對所有商業銀行的風險敞口產生不利影響的外部法律事件,即法律的變化。與前述運營法律風險相比,環境法律風險不僅有著不同的風險來源和風險事件類型,而且還屬于不可控風險,單個銀行無法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特定風險事件的發生。盡管如此,銀行仍然可以運用風險緩釋技術把環境法律風險的不利影響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因此,環境法律風險管理也是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管理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二、法律風險的特征

首先,法律風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操作風險。根據《新資本協議》的規定,操作風險(operational risk)是指“由不完善或者失效的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或者外部事件造成損失的風險。本定義包含法律風險,但不包含戰略風險(strategic risk)和聲譽風險(reputational risk)”。從上述定義來分析,操作風險不僅包括一般性操作風險(general operational risk),也涵蓋了運營法律風險。歸納起來,操作風險事件主要有以下七種類型:(1)內部欺詐;(2)外部欺詐;(3)雇傭政策和工作場所安全;(4)客戶、產品和業務操作;(5)實物資產的毀損;(6)業務中斷和系統失靈;(7)執行、傳遞和業務流程管理。通常,前兩種風險事件(內部欺詐和外部欺詐)不可能屬于法律風險事件,盡管銀行在這些風險事件中可能遭受損失,但這些損失與法律責任無關;后五種操作風險事件則都有可能引發法律風險。由此可見,法律風險并不是操作風險的一種獨立風險來源和風險事件類型,而是一種因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或者外部事件造成的,具有一定法律特征并需要由法律人員(內部律師或者外聘律師)運用專業判斷才能夠有效地管理的操作風險。

其次,法律風險區別于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一個重要特征,在于它與“法律”的緊密聯系,且普遍地存在于商業銀行業務活動和管理控制的各個方面。研究表明,信用風險是指“銀行的借款人或者交易對手不能按照事先達成的協議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它與特定的某個或者多個交易對手相聯系;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變動而導致銀行表內外頭寸遭受損失的風險”,它與特定的產品、資產組合或者資產類別相聯系;而法律風險則是指銀行因經營活動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導致風險敞口的可能性,它與特定的內部程序、人員、系統或者外部法律事件相聯系,其信息來源異常分散。正是因為如此,對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管理強調統一和集中,風險管理活動主要由相應的風險管理部門來進行,而對法律風險的管理則強調分散化。除了法律風險管理部門,所有的業務部門以及與管理和控制有關的部門(如操作風險管理部門)都在法律風險管理程序中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應當獨立于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其管理程序和主要方法也不同于管理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程序和方法。

再次,法律風險也不同于合規風險,因為商業銀行需要為之配置充足的資本。所謂合規風險(compliance risk),是指“銀行因未能遵守法律、監管規定、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準則,以及適用于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準則而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或者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或者聲譽損失的風險。……合規所涉及的法律、規則和準則不僅包括那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還包括更廣泛意義上的誠實守信和道德行為準則”。顯然,合規風險廣泛涵蓋了一般性操作風險、運營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但不包括環境法律風險和其他的外部事件風險。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一直強調商業銀行應當有效地管理各種風險,但是《新資本協議》只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提出了資本要求。合規風險管理主要是針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其目的在于確保銀行遵循有效的合規政策和程序,并采取適當的措施糾正違規行為,計量風險并不是合規風險管理程序的重點。因此,對于屬于合規風險但不屬于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的聲譽風險,商業銀行只須審慎地管理而不必為之配置資本。但是,對于法律風險,商業銀行不僅要采取措施予以控制,而且還應當為抵御這類風險而維持充足的資本。這是法律風險區別于合規風險的重要特征。

三、法律風險的管理程序

(一)法律風險的識別

法律風險的識別(identification)是運用法律風險的定義對各種風險事件的法律性質進行分析判斷的過程。商業銀行應當能夠識別所有重要的產品、活動、程序和系統中固有的法律風險,這是整個法律風險管理程序的基礎性工作。為此,法律風險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銀行在提供有關金融產品和服務方面積累的經驗等主觀標準以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等客觀標準,對業務活動中使用的各種文件的合法性、導致風險敞口的潛在法律責任的性質以及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對風險敞口的影響等因索進行全面的分析判斷。這種分析判斷應針對具體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及其風險狀況來進行,在已經或者準備跨境提品和服務的情況下,還應建立在國別的基礎之上。

(二)法律風險的評估

法律風險的評估 (assessment)是對已經識別出的法律風險進行量化的過程。根據量化結果,銀行能夠確定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法律風險敞口,并對后者采取適當的風險緩釋措施。按照《新資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以及法律風險管理水平選取基本指標法 (Basic Indicator Approach)、標準法 (Standardised Approach)或者高級計量法 (Advanced Measurment Approach)來計提法律風險資本。其中,高級計量法要求商業銀行依據風險敞口指標 (exposureindicator)、風險事件發生的概率(probability)和風險事件損失(loss given event)等三個方面的數據來計算各業務線(business line)的預計損失量(expected loss amount),并以此為基礎匯總確定其法律風險資本標準。為此,商業銀行必須建立并實施獨立的法律風險評估程序。基本指標法和標準法則對法律風險沒有敏感性,不考慮不同商業銀行在法律風險管理水平方面的差異,只要求商業銀行根據年度業務總收入或者各業務線年度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來計提法律風險資本。在這種情況下,獨立的法律風險評估程序并不是法律風險管理的必經階段。盡管如此,對法律風險進行有效的評估也會使商業銀行更準確地掌握自身的風險狀況。

巴塞爾委員會指出,對內部損失事件數據的跟蹤記錄是開發使用可靠的法律風險評估體系的前提。因此,損失數據的獲取是法律風險評估程序的重點和難點。按照《新資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在采用高級計量法計提法律風險資本時,應當以至少五年的損失數據為基礎計算確定法律風險事件發生的概率及法律風險事件損失。為此,法律風險管理部門應當注意收集本行的法律風險損失數據,并按業務線、法律風險事件類型和法律責任的性質分類進行統計;如果內部損失數據不充分,或者商業銀行的法律風險管理水平較高,沒有發生“足夠”的損失事件,就必須考慮利用相關的外部數據,即同業數據。這些數據可以是公開的數據,也可以是行業集合數據。

(三)法律風險的監測

法律風險的監測(monitoring)是及時地對已經識別出的法律風險進行重要性(significance)方面的判斷和評價,并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重要的法律風險信息的過程。巴塞爾委員會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一系列程序來定期監測法律風險狀況和重大的法律風險事件。有效的法律風險監測程序對充分管理法律風險而言至關重要。定期監測行為有助于迅速發現并糾正法律風險管理政策、程序中的缺陷,從而大大降低法律風險事件發生的頻率和重要性水平。

法律風險監測的對象是可能造成損失的法律風險事件。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法律風險管理部門的監測活動僅僅局限于那些已經發生的風險事件。除了監測法律風險事件,商業銀行還應當明確適當的法律風險指標(legal risk indicators)及其臨界值(threshold)并持續地對之進行監測,以便為法律風險事件的發生提供早期預警。這樣的指標應該具有前瞻性,并能夠反映法律風險的來源。根據法律風險工作組的建議,比較常見的法律風險指標包括:(1)法律的立、改、廢;(2)市場慣例和標準合同文本等的重大變化;(3)關鍵人員的變化:(4)推出新的金融產品或者進入新的市場;(5)跨行業提品或者服務:(6)主管當局針對其他銀行的監管行為或者其他法律制裁;(7)在重大問題上,外聘律師意見的重大變化:(8)聘任不熟悉的法律顧問;(9)正式法律意見別的條件或者假設等。需要說明的是,法律風險在不同的商業銀行、同一商業銀行的不同業務線中的表現形式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窮盡地列舉適用于所有銀行的法律風險指標是不可能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自身的法律風險指標體系。隨著法律風險管理水平的提高,法律風險指標體系也將不斷地發展和完善。

(四)法律風險的控制和緩釋

法律風險的控制和緩釋(control and mitiga-tion)是通過有效的授權審批和監督機制來防范法律風險并采取適當的措施降低重大法律風險的過程。如前所述,運營法律風險屬于既可以控制也可以緩釋的風險,而環境法律風險則屬于不能控制但可以緩釋的風險。巴塞爾委員會強調,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控制或者緩釋重大法律風險的政策、程序和步驟。為了控制運營法律風險,法律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對業務活動中使用的文件進行全面的審查,井根據法律和交易慣例的發展和變化,定期更新標準合同文本等法律文件;法律風險管理部門還應當配備足夠的應訴或者參與行政程序的法律專業人員,并對法律風險事件可能造成的財務影響進行分析。

對于上述可以控制的運營法律風險,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加強法律風險培訓、改進產品設計、完善信息披露、明確劃分客戶群體和投保商業性責任保險等方式進行緩釋。對于無法控制的環境法律風險,商業銀行可以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決定是否接受。如果特定環境法律風險的重要性水平難以接受,法律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建議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及時調整經營戰略,包括縮減業務范圍、停止某些業務活動或者裁撤某些海外分支機構。

四、完善我國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監管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細化法律風險的表現形式

明確法律風險的表現形式是提高我國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管理水平、構建有效的法律風險監管體系的前提。根據《新資本協議》和其他有關巴塞爾文件以及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商業銀行可能承擔的運營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1 合同可能依法撤銷或者確認無效;2 合同可能被依法變更,且變更的結果不利于銀行;3 因違約、侵權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訟或者申請仲裁,依法可能承擔賠償責任;4 知識產權受到侵犯;5 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等的規定,依法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我國商業銀行可能承擔的環境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下列可能對銀行的業務活動產生不利影響的外部法律事件:1 有關法律、法規等的制定、修改或者廢止;2 有關國家機關依法作出的法律解釋;3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③4 海外分支機構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制度不完善。

(二)引導商業銀行完善管理法律風險的組織結構

由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法律風險管理部門以及向董事會負責的內部審計部門共同組成的組織結構是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有效運作的基礎,這種組織環境能夠保證商業銀行有關的管理部門和業務部正確理解并有效執行法律風險管理戰略、政策和程序。與上述要求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管理法律風險的組織結構是有其“形”而無其“實”。目前,我國四大股份制商業銀行普遍設立了獨立于合規風險管理部門的法律事務部門,其他全國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也大都在法律與合規部內設立了負責法律事務的處(室),其主要職責是出具法律咨詢意見、參與法律文件起草和談判簽約以及管理法律訴訟等。雖然這些職責都與法律風險管理有關,但并未全面覆蓋法律風險管理程序的各個方面,法律事務部門系統地開展識別、評估、監測以及控制和緩釋等法律風險管理工作還缺乏應有的組織保障。此外,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不強也是制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和有效實施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與操作風險管理部門和合規風險管理部門還沒有完全分開,既負責管理操作風險和合規風險,又負責監督內部控制體系和各種風險管理程序的實施,既是“運動員”也是“裁判員”。并且,雖然《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要求內部審計部門獨立評估并向董事會報告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運行效果,但在更多的情況下,內部審計部門并不是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其地位與一般的管理部門并無二致,事實上也無法對其他風險管理部門實施有效的監督。因此,引導商業銀行重新定位法律事務部門的職責、提高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應當成為法律風險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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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內容摘要:從新舊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產生到目前新協議難以順利實施的過程來看,公平原則在其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新巴塞爾協議的順利實施,公平原則仍是其關鍵所在。

2001年6月25日,巴塞爾委員會發表了《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或稱巴塞爾資本協議П)第三個征求意見稿,同時決定將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完成新協議制定的日期以及正式實施新協議的安排都向后推遲。按照巴塞爾資本協議的進程安排,2003年第4季度才能正式公布巴塞爾資本協議Ⅱ的定稿,2006年銀行同時按巴塞爾資本協議Ⅰ和Ⅱ運作,2006年底到2007年初,新巴塞爾資協議正式生效。但實際上,巴塞爾資本協議П是否能夠如期實施及實施后能否產生滿意的效果,目前不太樂觀,新資本協議的順利實施正面臨著各國銀行和監管當局巨大的挑戰。

為什么出現這種狀況呢?筆者以為,關鍵還在于能否實現各國之間、各銀行之間公平待遇的問題。從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Ⅰ的產生到1999年6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的出臺以及目前兩易其稿難以順利實施的一系列過程來看,公平原則在其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

公平的涵義

何謂公平,學術界并無定論,公平往往與公正、平等、正義等概念相互替代使用。亞里士多德的公平概念迄今為止具有最大的影響力。他將公平分為分配的公平和矯正的公平,前者指利益、責任、社會地位等在社會成員間的分配;后者指社會成員間重新建立原先已經確立起來、又不時遭到破壞的均勢和平衡。他的公平概念的另一內容是平等,即要求法律平等地對待爭議各方。而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觀是公平的正義觀,他的正義包含兩個原則:一是平等自由的原則,每個人都應享有與其他人一樣的、最廣泛的、全部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二是機會的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這兩個原則的主旨是,要完全平等地分配各種基本政治權利和公民義務,同時盡量平等地分配社會合作中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和負擔,堅持各種職務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只允許那種能給最少受惠者帶來最大補償利益的不平等分配。羅爾斯的理論是迄今為止西方社會上所有對公平價值觀念所作的解釋中最令人滿意的一種。

巴塞爾資本協議與公平原則

公平競爭呼吁統一的資本充足性比率管制

巴塞爾協議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文件體現在1988年7月通過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即通常人們所稱的《巴塞爾報告》,或稱巴塞爾資本協議Ⅰ。報告的核心是樹立了8%的資本充足率的思想,使得從事國際國內業務的各國銀行在銀行的資本充足性管制方面有了國際統一的標準和內容。

而從新協議的名稱《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中可以看出,巴塞爾委員會依然繼承了舊巴塞爾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將資本金要求視為最重要的支柱。事實上,銀行資本充足管制已經逐漸成為了銀行監管制度的核心。

斯蒂格勒(Stigler)等人主張的“管制新論”(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將管制視為管制集團與被管制集團間錙銖必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團提出要求、管制集團滿足這種要求并從中獲利的一種商品,也就是管制是一種存在需求和供給的商品。按照這種觀點,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也是由需求和供給兩方面決定的一種商品。但筆者認為,銀行資本的充足性管制主要是由需求決定的,其供給決定于需求,或者說供給是需求的函數。

在諸多銀行資本充足管制需求的原因當中,除了降低破產風險的需要、降低道德風險的需要外,還有一個重要的需要就是市場經濟追求公平競爭的需要。由于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存款者無法甄別不同銀行的風險大小,會造成資本少的銀行可以獲得同等甚至超過資本多的銀行所能獲得的存款,出現少量資本獲取相對更多利潤的狀況,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原則。巴塞爾資本協議Ⅰ之所以規定一個統一性的資本充足比率,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世界金融市場銀行業務公平競爭的原則而提出的。世界金融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比國內市場更加嚴重,從而可能出現資本少的跨國銀行在競爭中反而占優勢的現象,這不利于世界銀行業的發展。巴塞爾資本協議Ⅰ制定了一個統一的可比標準,至少在一個較低的層次上實現了公平競爭,要求從事跨國業務的銀行應當持有一個最低資本。

公平原則呼喚新的巴塞爾資本協議

盡管巴塞爾資本協議Ⅰ在一個較低的層次上實現了公平競爭,并且簡單易行、具有很強的操作性等優點,但同時也正因此而被指責為過于簡單和粗糙。的確,8%的資本充足率指標雖然已經深入人心,但8%成為標準的依據仍不得而知。事實上,該比率是否合適也是值得懷疑的,因為由于不同銀行的資產結構和面臨的風險各不相同,特別是不同國家銀行的情況差異更大,8%會是最佳資本充足率和最優資本比率嗎?

實證分析顯示,各國銀行之間的最佳資本比率是肯定不同的。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的比率,這種“一刀切”的管制方式是否有悖于公平原則的初衷?實際上,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1995年早已認識到這種“一刀切”的資本充足管制方式已不能適應現代金融的發展,于是在1996年公布了《巴塞爾協議市場風險修正案》,允許各銀行采用內部模型法,作為對標準方法的替代。內部模型法允許各銀行采用自己設計的風險評價模型,以決定他們的金融資產組合的風險。

除此之外,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Ⅰ還有許多令人不滿意的其他規則,使得各國監管當局按照自己的一套規則行事,同樣出現了不公平的競爭環境。

正因此種種原因,巴塞爾委員會1999年6月出臺了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新協議的主旨重在對銀行資本金進行精確計量并與其潛在風險相匹配,使監管資本具有更高的風險敏感性和激勵相容性。新協議對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給出了兩種具體方法,即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從巴塞爾委員會的觀點及世界銀行業信用風險管理的趨勢來看,內部評級法是風險管理發展的主流和趨向。內部評級法在提高對風險敏感性的同時,更加強調銀行內部對其風險特征的評估。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同樣可能導致不公平的環境

如果目前巴塞爾資本協議П只是為了要成稿而使之成為政治妥協的產物,就更讓人擔心,各國監管當局會在執行協議時各行其是,不僅談不上公平的競爭環境,而且意味著銀行又回到巴塞爾協議出臺前的無序競爭狀態。

此外,巴塞爾資本協議П對不同銀行集團在競爭環境上有著傾斜性。新規則不僅因為其復雜性,而且因為協議第二支柱下的監管檢查程序不可避免的主觀定性問題,因而增加了很多的障礙,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環境。

另一個問題是,如果不能像大銀行那樣應用內部評級法,小銀行將被該協議置于嚴重的不利競爭地位。按照目前的巴塞爾資本協議П,大銀行可以使用自己的風險評估模型,據估計可以節省20%到30%的監管資本,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再次顯現出來。

從巴塞爾資本協議П實施的可能效果來看,也許會加劇這種不公平競爭。根據2001年9月花旗集團下屬機構Schroder Salomon Smith Barney的一項研究報告,新協議下競爭的勝利者將是規模最大、技術最先進的銀行,他們將能節省20%到30%的資本,從而可以用剩余的資本發展業務。而同時,那些較小的銀行會發現其監管資本要求急劇上升。進一步的連鎖反應是,新協議的實施會加速銀行間的并購活動,甚至出現超級的大型銀行,造成銀行市場被少數銀行壟斷的局面,從而更不利于銀行之間的公平適度競爭,并使得金融系統風險擴大。

結語

新巴塞爾協議無疑是對舊巴塞爾協議的一次具有創新意義的揚棄,它比舊協議更復雜、更全面,充分考慮了銀行可能面臨的多種風險;其風險敏感性也越大,較全面地考慮了引起風險的多種因素;它還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和激勵相容性。此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使銀行更透明地面對公眾。

但是,應當看到,新巴塞爾協議同樣存在很多有待完善之處,實施后能否達到預期的效果難以判斷。舊巴塞爾協議產生,基于了公平競爭的原則;新巴塞爾協議取代舊巴塞爾協議以及順利實施新巴塞爾協議,公平原則仍是其關鍵所在。如何做到公平和效率、標準和靈活、激勵和約束、風險和收益最佳的協調,可能是監管當局永遠追求的理想目標。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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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閻慶民·金融全球化中央銀行監管有效性分析(J)·金融研究,2002(2)

3.梅爾文·韋斯特萊克·巴塞爾資本協議П難見實效·國際金融研究,2002(11)

4.毛曉威、巴曙松·巴塞爾委員會資本協議的演變與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新進展(J)·國際金融研究,2001(4)

5.陳衛東·新巴塞爾協議評析(J)·國際金融研究,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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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風險;內部控制;巴塞爾資本協定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銀行作為經營貨幣的特殊機構,一方面其自有資金占有比重遠低于一般商業企業,經營風險相對較大;另一方面銀行作為貨幣的流動樞紐,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健不僅關系到本國經濟、社會的穩定,也影響到周邊地區甚至整個世界的金融和經濟穩定,故銀行業對風險的識別抵御要求相對較高,內部控制顯得更為重要。源于美國的次貸危機引發全球性的金融危機,使得多家全球著名大銀行先后退出金融舞臺:雷曼兄弟申請破產保護,美聯難逃收購厄運,政府不再輕易為市場買單,眾多銀行似乎熬不到金融冰山的融化,危機面前只得自救。

與20世紀八十年代前因流動性風險導致銀行失敗不同,近期的銀行問題多由內部控制失效引起。痛定思痛,現行內部控制制度面臨新的質問與考驗,健全銀行業的風險預警機制、銀行業的監管體制等再次成為討論的熱點。提出新見解需要充分了解舊體制,銀行監管重點可從新舊巴塞爾協議中得到映射。

一、20世紀八十年代的初始階段

為加強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十國集團于1974年底成立了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7月由國際銀行監管的權威機構――巴塞爾委員會的《銀行組織內部控制系統框架》(1992年底執行)就是在一系列重大銀行內部控制失效事件背景下、在吸收COSO-1992年報告(1994年修訂)研究成果基礎上形成的。該框架首次系統地提出了評價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的指導原則,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研究的歷史性突破。1988年巴塞爾協議目標有二:一是確保國際銀行體系擁有充足的資本水平,使全球銀行經營從注重規模轉向注重資本質量上來;二是為各國銀行創造一個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此項協議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引導銀行經營從注重規模轉向注重資本、資產質量。通過確立了的資本充足率原則,要求銀行監管者根據銀行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構成,并依其承擔風險的程度規定最低資本充足比率。銀行的資本金規模須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

第二,確立了統一的銀行風險管理標準。世界上一些大的信用評級機構都普遍使用舊協議所提供的標準來審定對國際銀行業的信用評級。

第三,確立了一種國際監管合作機制。舊巴塞爾協議從母國監管者的責任和東道國監管者的責任兩個方面確立了母國并表監管和東道國當地監管兩項基本原則。二者共存互補,統一構成有關跨國銀行業的“有效監管”原則體系的核心,共同服務于“充分監管”的既定目標。

二、20世紀九十年代的補充完善階段

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的金融創新不斷使舊協議的有效性受到懷疑。金融創新層出不窮、新業務新品種不斷涌現、金融衍生產品大量使用,而對舊巴塞爾協議風險權重的確定方法卻不能真正體現其風險性(舊巴塞爾協議主要針對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利率風險和法律風險的破壞力日漸明顯,在銀行保持8%資本充足率的情況下,銀行卻不斷發生巨額虧損甚至是倒閉,從而促使人們關注市場風險。

1996年初,十國集團簽署了《資本協議關于市場風險的補充規定》,核心內容是銀行必須量化市場風險并計算相應的資本要求,并提供了兩種衡量市場風險的方法,但對于操作風險、利率風險及其他風險舊協議仍沒有作太多規定。

1997年9月《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提出的銀行風險監管的最低資本金要求、外部監管、市場約束等三個支柱原則,這在2004年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制定中發揮了借鑒意義。1998年又發表了《關于操作風險管理的報告》,用以預防計算機故障、內控制度方面的缺陷等等,這在一定程度上拓寬了舊巴塞爾資本協定的適用范圍。

這一階段出臺的原則報告多是對舊巴塞爾資本協定的修修補補,并沒有做出徹底的革新。

三、21世紀初期的變革新階段

舊巴塞爾協議的優點在實踐中得到了廣泛認可,但是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舊協議已不能完全滿足金融服務業快速發展的需要,雖然巴塞爾委員會對原協議多次補充和修正,但仍存在許多問題。如,風險評級制度的僵硬;對于信用風險的度量非常粗略,沒有考慮同類資產不同信用等級的差異,從而不能準確反映銀行資產的真實風險狀況;對金融危機預見能力有限。僅有資本充足率要求,并不能保證銀行的穩健運行:1993年底巴林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遠超過8%,1995年1月巴林銀行還被認為是安全的,但到1995年2月末,這家銀行就破產并被接管了,這引起了人們對資本充足率要求在防止銀行出現危機方面作用的懷疑,對東南亞金融危機亦沒有發揮絲毫的預期作用。面對危機的無所作為,使得巴塞爾委員會感到重新修訂現行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已刻不容緩。

在這種情況下,1998年10月巴塞爾委員會前主席麥克唐納在第十屆銀行監管者國際大會(悉尼)上提出要以新資本協議全面更新現行的1988版資本協議。在1999年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修改資本協議的框架性文件并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征求意見。此后經過2001年1月第二稿和2003年4月的第三稿合計長達六年的討論,巴塞爾委員會在吸收1997年9月1日《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核心精神的基礎上又頒布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于2004年6月定稿,委員會通過國際清算銀行的網站公布了新巴塞爾協議,對其于1988年的第一個基礎性的資本協議以及1998年的《銀行組織內部控制系統框架》再次進行了重大適應性修訂。

巴塞爾委員會指出新協議的目標是為建立完善的資本充足率制度。根據新協議的規定,新協議主要致力于實現以下四個目標:第一,仍致力于促進金融系統安全和穩健運行,至少維持原有的資本水平。為達到這一目標,提出了三大支柱: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新協議是第一次提出操作風險度量方法,而市場風險度量方法維持原樣;監督檢查是首次被納入資本協議框架之中;市場約束具有加強銀行自行進行資本合理調節和控制內部風險的作用,從而潛在地強化資本監督和促進銀行的安全性和穩健性;第二,致力提高公平競爭;第三,構成解決風險的更全面的方法;第四,確立的資本充足率制度,應對銀行頭寸和業務的風險有足夠敏感性。

新協議力圖在維持原有資本水平不變的同時,使其對風險管理更全面化、更敏感。與舊協議相比,新協議中的硬性規定略少了一些。盡管新協議在某種程度上更加復雜,可是它卻能夠為銀行提供一系列對風險具有更高敏感度的分析方法;同時,巴塞爾協定對銀行業規避風險,增大資本安全系數發揮了無法替代的作用。但是今天面對新的危機,據此協議制定的防火墻卻失效了,可見此機制的漏洞急需彌補。在今年召開的G20峰會上,各國對金融業的監管體制提出了新的預期與設想,這些必將影響到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體制,新的內控監管體制必將出臺。

(作者單位:南京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葉景聰.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及其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上海經濟研究,2001.10.

[2]羅平.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出臺及其影響.銀行家,2003.5.

篇9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上公認的國際銀行監管的權威性文件,具有很大的影響力,被稱為國際銀行業界的“神圣公約”。2001年確定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對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體現了監管理念的發展趨勢。我們應當借著銀監會成立的契機,吸收《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監管理念,進一步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監管水平,以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加入WTO的挑戰。

    一、從《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第二支柱看當前監管理念的發展趨勢

    2001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把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作為新資本協議中的第二支柱,同最低資本規定和市場紀律共同構成新資本協議的三大支柱,監管當局參與的程度和重要性較之1988年的資本協議有了顯著的提高。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對監管的要求包括:(1)監管當局應當采取現場和非現場稽核等方法,持續監督檢查與其風險水平相匹配的銀行資本充足狀況。監管當局要參與評估銀行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及時檢查和評價銀行的內部評價程序、資本戰略以及資本充足狀況。同時,在銀行資本下滑不能有效抵御風險時,監管當局要及時對銀行實施必要的干預。(2)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建議各國監管當局在設定最低資本充足比率要求時要充分考慮到利率風險這一點。利率風險的資本要求和監管方式也有了相應的調整。(3)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能只注重數量指標方面的檢查,而忽視銀行實際資產質量的檢查。所以其監督檢查還應該包括:管理層的才能;系統控制的能力;經營戰略的活力;潛在的獲利能力等。

    當然,即使在新資本協議的框架下,監管思路依然存在較大的調整可能。例如,新資本協議框架允許不同地區的監管機構可以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采用不同方法計算資本要求,或者對新協議下的各項選擇按不同標準、方法行使國家酌情權。

    從總的發展趨勢看,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演變本身也體現出國際金融監管中的一個理念上的變化。從監管機構對于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運作和機制的介入程度看,新資本協議顯然對監管機構提出了更為嚴格的、也更為積極主動的要求,促使監管當局積極參與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完善和評估等過程。同時注重運用市場化的手段和方式,在監管方法中考慮到適當提供對于金融機構改善風險管理的激勵機制,給予金融機構更大的選擇空間。

    二、我國中央銀行原有監管模式的缺陷

    在中央銀行原有監管模式下,我國銀行監管工作存在著監管力量不足、監管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組織結構不適應,以及重審批、輕監管,重事后查處、輕過程控制等問題。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相比,我國在對銀行業監管方面存在明顯的差距。具體而言,原有人民銀行監管模式的缺陷表現為:

    (一)權力監管已經不能適應銀行業監管的國際發展趨勢

    《巴塞爾協議》推崇的是權威性監管,這已成為國際銀行業監管的趨勢,是通過激勵相容的制度安排以及市場壓力,使金融機構自發地加強內部的風險管理。具體做法是:以資本充足率為主要評價指標,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采取內部模型來確定資本充足率,但是輔以嚴格的事前檢查和事后懲戒措施,同時要求銀行提高透明度,提高信息披露標準,增強市場利益相關者在促使銀行擁有充足資本方面的作用。

    而我國目前實施的是權力監管,通常由監管當局直接對銀行行政命令,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設立標準、業務范圍甚至存貸款利率等具體的業務經營進行限定。我國目前尚不具備采取權威監管的條件。從我國現行權力監管過渡到巴塞爾協議推崇的權威性監管,還是一個相當長的過程。

    (二)我國銀行監管法規制度不健全,執法不嚴

    我國現行的金融法規缺乏科學管理和有效監督的技術手段,可操作性不強。銀行監管法規不完善,阻礙了銀行監管工作的法制化進程。我國現行的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法律法規如《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等主要是在 1995年前后制訂的,不僅與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相距甚遠,某些方面也不能適應當前風險管理和監管的要求。例如,最低資本充足率規定過于簡單:《商業銀行法》簡單地在第4條、第39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及“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此外,現有法規體系和各項管理規定跟不上業務發展的需要,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漏洞。

    人民銀行在銀行業風險管理和監管執法的過程中更多地采用行政手段,而不是依靠法律武器,執法不嚴。在處理有關事務時,客觀上總是普遍存在著執行不嚴、徇私舞弊等現象。一些違規行為長期得不到根除,嚴重影響了金融法規的權威性和銀行監管的效果。

    (三)對商業銀行的現場和非現場的監管力度不夠

    在我國央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工作中,在現場和非現場監管方面較弱,并且二者混合使用,職責不明,不能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央行長期以來一直習慣和側重于現場監管的工作方式。隨著金融業務的迅速發展和現代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現場監管會受到人力、成本、區域等多種客觀條件的限制,降低了監管的效果。目前來看,雖然人民銀行自上而下是按照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并重的原則,建立現代監管的框架和工作機制,但實際上非現場監管的作用遠未發揮出來。在非現場監管上,著重于收集報表和統計數字的工作,忽略了風險分析和判斷。

    (四)監管的手段和方法陳舊落后

    原有央行監管主要是靠手工操作,與現代銀行的電子操作手段不相適應,獲取金融信息不及時,使人行失去監管的“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對商業銀行的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的“經驗式”的管理階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為主。譬如,監管方式主要以日常報表分析為主,而且偏重于定性分析,缺乏一個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監管參照系。目前國際上已采用先進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結合的監管方法,我國還沒有在實踐中引進和運用,導致監管水平低,無力制約商業銀行的違規操作現象。

    (五)與外資銀行母國進行監管的國際合作力度不夠

    在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問題上,有關立法規定不明確,沒有實行國際公認的“綜合監管原則”。譬如,原《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對“綜合監管”問題只規定,申請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者所在國家和地區必須有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并要求申請者提交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除此之外,再也沒有關于加強監管的國際合作的有關規定。我國的監管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的配合,無法有效遏制外資銀行的許多不規范行為。

    三、參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提高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

    我國銀監會的成立,將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去,有利于加強金融監管,進一步防范化解風險并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我們應當參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借著銀監會成立的契機,消除原有央行監管模式下的缺陷和弱點,加強對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力度,使我國的銀行監管水平逐漸與國際趨勢接軌,并逐步實現以指標為核心的數量型監管模式,向以風險管理為核心的質量監管模式的轉變。

    (一)結合《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完善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法律制度,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依法維護金融秩序

    1.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實現法律框架下的行業自律,銀監會的監管模式應逐漸過渡到權威性監管。早在1997年5月,人民銀行就頒布了《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但由于《指導原則》只作了提綱挈領性的原則規范,操作性方面有所欠缺,實踐中沒有得到充分落實,我國商業銀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能力差的現狀沒有得到根本改善。伴隨著銀監會的成立,銀監會可再以“內控條例”形式,按照新協議要求,把《指導原則》所確立的各項原則、目標、要求予以細化和量化,以方便實行。

    2.加強稽核制度立法,保障銀行內部稽核風險監督職能的實現。銀監會可以考慮提升銀行稽核部門的地位,實現稽核本身的獨立性和超脫性。可以用立法形式確認稽核部門直接隸屬于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會,保證其監督職能得以充分實現。設置科學的量化監控指標體系,以便對監控對象的狀況快捷地做出判斷并采取措施。在具體設置指標體系時,可研究新協議的監管框架,結合我國商業銀行運營中的主要風險,從敏感性分析、應力檢驗等方面著手,使稽核真正成為銀行內部資本監管的最后防線。

    3.銀監會應高度重視銀行內部資本管理建設,將其作為準入監管和日常監管的重要內容。原來,我國金融監管當局關注的主要是資本金和一些形式問題,對內控機制的要求則沒有在立法中得到體現。銀監會可以參考巴塞爾委員會 1999年9月的《加強銀行機構的公司治理》文件,從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交流、監督與管理五個因素入手,制定具體考察標準,完善我國準入立法。在資本充足的日常監管方面,新協議對此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從考察因素到挽救措施的指標,可供參考借鑒。如在考察因素上,銀監會就可以從銀行敏感性分析和應力檢驗、管理部門處理意外事件辦法、高級管理層設置等方面綜合評估。

篇10

摘 要 本文從巴塞爾協議相關規定入手,在分析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現狀的基礎上,提出我國商業銀行目前面臨的一些挑戰,并進一步從資本充足率的提高途徑方面分析當前面臨的問題,得出結論。

關鍵詞 《巴塞爾協議》 資本充足率 商業銀行

一、理論綜述與背景

(一)《巴塞爾協議》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

1.最初規定:1988年7月頒布的巴塞爾協議要求核心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的比率不得低于4%,總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不得低于8%,并規定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

2.2004年6月26日,巴塞爾委員會正式通過新巴塞爾協議,將最低資本要求列為銀行監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該協議延續了8%的最低資本要求,有關資本比率中監管資本構成的各項規定保持不變。協議規定商業銀行的總資本由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構成,其中附屬資本總額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總額的100%,次級長期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壞賬準備金不超過風險資產的1.25%。

(二)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

1.根據新巴塞爾協議的有關規定,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4年頒布實施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其中,第七條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2.2009年,中國銀監會提出將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的下限分別提高到11%和10%。

3.2010年,中國銀監會再次提出商業銀行應當持續滿足銀監會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

(三)本文問題提出的背景

銀監會要求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商業銀行應從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新《巴塞爾協議》即新資本協議;經銀監會批準可暫緩實施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于2013年底;其它自愿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商業銀行可以從2011年后提出申請。

由于我國金融體制的建設還不完善,尤其是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跟西方發達國家還有很大的差距,在實施該協議的時候,基礎方面相對很薄弱,存貸款產品不健全,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較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尚處于初期階段。因此,對于銀監會要求部分商業銀行實行新的巴塞爾協議,會對商業銀行的發展帶來一定的風險和挑戰。基于此,本文通過研究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現狀,分析其潛在隱藏的風險,進而從資本充足率的提高途徑來提出一定的應對策略。

二、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現狀及潛在的風險。

(一)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現狀

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一直不高。自1998年以來,我國采取了注資、剝離不良資產等一系列措施來提高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至2007年和2008年我國大部分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到《巴塞爾協議》,但伴隨銀行資產的擴張,資本充足率問題又隨之凸現。

(二)我國商業銀行即將實施新資本協議面臨的風險

資本充足率反映了銀行資本抵御意外風險損失的能力,但是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與國際水平相比明顯偏低。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加速進行,我國商業銀行要參與國際銀行業的競爭,這一問題就顯得更加突出和緊迫。

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遠未達到要求。與國際大銀行相比,中國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存在著較大差距,從而制約著其抗風險能力和擴張能力。新協議對風險的高度關注,使國有商業銀行架構資本運營與管理系統的壓力開始逐漸加大。新協議不僅對信用風險提出了信用組合模型的設想,而且還將操作風險等提出與風險相應的資本要求,然而在信用風險的測算和其他風險的量化和衡量方面,我國商業銀行處于一種事實弱項的狀態,不僅內部缺乏一套精密測算風險的規則,而且外部也缺乏權威性的測算機構,無形中加大了我國監管機關對風險的度量的難度,根本無法對不同的資產進行合理的風險權重評級。

三、提出面對挑戰的幾點應對策略

目前,全球經濟形勢處于震蕩時期,對于部分馬上即將實施新巴塞爾協議的商業銀行來說,急需作出應對策略。本文通過提高資本充足率的途徑入手,來應對其帶來的風險,從以下幾點對其提出建議:

首先,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兩個大的方面要相互配合。即政府幫助和自身努力協調一致。同時要偏重于自身努力。

其次,通過自身努力提高資本充足率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

第一,通過減少分紅,來增加留存收益。這是國際大銀行補充資本金的主要方式。其優勢在于,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不會稀釋股東對銀行的控制權。第二,繼續發行帶有期權條款的次級債務次級債券期限長,不會稀釋原有股東權益,且利息計入成本,資本成本較低,又能較好地解決資本流動性問題。第三,調整資產結構,降低風險資產比重。主要通過更多持有其他金融機構的債券,因為新資本協議中規定的債券的風險權重較小。第四,增加附屬資本。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資本構成中附屬資本比重所占太小。

四、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資本充足率作為衡量商業銀行經營狀況的重要指標,應該引起足夠重視。我國商業銀行應當分析各種途徑的優劣,擇優選取適合自身狀況的策略,提高資本充足率,從而提高抵御風險能力,為經營的安全性保駕護航。在短期內,商業銀行要在加大力度處置不良資產的基礎上,重點通過發行長期次級債券、可轉換債券、引進戰略投資為提高資本充足率。而在中長期內,通過股份制改造進行上市融資,建立良好的資本補充機制是最優選擇。也就是說短期內就以提高附屬資本為重點,中長期內應以建立良性資本補充機制為目標。同時這些方案之間是互補的,因此,要按照現實可能性的大小爭取利用各種途徑、多種組合來充實資本金,提高資本充足率。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