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函范文
時間:2023-05-06 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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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交通銀行_____分行:
_____(下稱甲方)與_____(下稱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就_____項目簽訂了第_____號合同(下稱“合同”)。應甲方要求,貴行與甲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了第_____號擔保契約,并于 __年___月___日開立了以乙方為受益人,金額為_____元整的第_____號保函(下稱“擔保人”)同意出具反擔保,特在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向貴行作出下述保證事項:
1.我們同意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的全部條款;我們保證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擔保契約的全部義務;對甲方在擔保契約項下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貴行按保函規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墊付利息和費用(下稱“應付款項”),我們保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
2.如乙方未按契約規定履行支付義務,貴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甲方所欠款項,以擔保契約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貴行,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3.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它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帳戶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項及延付利息,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4.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貴行以貸款方式間接履行擔保責任,我們保證無條件對該貸款按貴行規定格式另行出具擔保書。
5.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保證書第1、2、3條規定的連帶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保證書繼續有效。
(1)本保證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銷或破產等;
(2)貴行延緩行使擔保契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對“應付款項”的償付給任何寬限;
(3)保函項下權利被轉讓;
(4)保函有效期應甲、乙雙方要求而延展;
(5)擔保契約的任何修改和補充。
6.如果保函金額發生更改,本擔保書的擔保責任不變,按最高不超過原保函金額承擔擔保責任。
7.在上述“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以前,本擔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擔保書義務而獲得的求償權。如果甲方向本擔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經貴行書面同意,本擔保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貴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項保證首先用于向你行償付上述“應付款項”。
8.本擔保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并將第5條第(1)款中本擔保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貴行。
9.本擔保書自開之日起生效,直至貴行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擔保契約項下應付款全部得到清償之日終止。
10.本擔保書在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時,應盡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將向貴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擔保書正本一式四份,貴行執二份,甲及本擔保人各執一份。
擔保人名稱:(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篇2
2、將雞柳以鹽;胡椒調味,腌至之入味。
3、熱油鍋,將作法1的雞柳以大火煎熟。
4、接著將作法1的雞柳、紅蘿卜塊、洋菇與特制咖哩醬一起以小火熬煮約半小時即為咖哩醬汁。
篇3
(以下簡稱“委托人”) 住所: (以下簡稱“擔保人”) 住所:
簽于以下理由:
委托人與 (以下簡稱“貸款人”)簽定編號為
( 號的《綜合授信額度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
委托人申請擔保人為其開立上述借款合同項下以貸款人為受益人,金額不超過人民幣 ,期限為 年的編號為 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以下簡稱“保函”)或者申請擔保人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與貸款人簽定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
一、定義
1、在本擔保合同中,除非根據上下文應另作解釋外,下列術語具有如下含義: 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地方性
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包括有權解釋機關對上述各項所作的解釋和說明)、條約義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和判例;
反擔保人:是指債務人以及債務人以外經債務人、擔保人雙方同意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等
反擔保方式:是指對債務人所提供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提供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者質押或者保證。
2、本擔保合同中的“年”、“月”、“日”、“季度”等時間上的規定均指公歷下的該年、該月、該日和該季度。
二、合同基礎
擔保人同意為委托人向貸款人開具相關保函或者同意與貸款人簽定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合同。
三、反擔保
在擔保人開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擔保人與貸款人簽定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合同之前,委托人及反擔保人必須向擔保人提供下列一項或多項反擔保方式,并簽定相應的反擔保合同。
1、經擔保人認可的,除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完全出于自愿向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并向擔保人簽發以擔保人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連帶責任反擔保保證書,或者與擔保人簽定反擔保保證合同。
2、委托人以其合法擁有的、法律規定可以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抵押或者質押給擔保人,以作為償還債務的反擔保方式。委托人必須在本擔保合同簽定之同時與擔保人簽定“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且委托人須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或質物的抵押或質押登記手續,相關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3、第三人(在委托人要求下)以其合法擁有的、法律規定可以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抵押或者質押給擔保人,以作為委托人償還債務的反擔保方式。第三人必須在本擔保合同簽定之同時與擔保人簽定“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且第三人須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或質物的抵押或質押登記手續,相關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4、委托人需向擔保人支付貸款金額的 %,人民幣 萬元作為償還債務的履約保證金,該保證金在委托人清償借款合同項下之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本擔保合同項下的擔保費用后返還給委托人。若委托人未依約按時清償借款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本擔保合同項下的擔保費用,則擔保人有權扣收該保證金沖抵債務,該保證金所生孽息歸擔保人所有。
5、委托人或第三人與擔保人將另行簽定下列一種或多種文件:
(1)、反擔保保證合同;
(2)、抵押合同;
(3)、質押合同;
(4)、其他財產抵押合同;
其他:
上述文件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文件的提供
在擔保人開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擔保人與貸款人簽定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合同之前,委托人必須向擔保人提供貸款所需的相關資料,并保證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擔保人負有保密義務。
五、聲明和保證
委托人聲明和保證如下:
1、 委托人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注冊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 委托人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權力簽署和執行本合同;
3、 委托人有法定的權力與貸款人簽署合同,并且有足夠的能力履行合同;
4、 委托人完全接受擔保人向貸款人開立的保函條款;
5、 委托人保證不使擔保人因為委托人開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損害和損失; 6、 委托人保證履行與貸款人簽署的合同;
7、 委托人有義務及時向擔保人如實通報履約情況及經營中的重大事項,
如:營業地址、法人代表、產權等的變更;訴訟事項;資金借貸;經營損失等一切影響委托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的重大事項。并且委托人保證接受擔保人對擔保期間內委托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及決策等事宜進行任何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評審,如果發生審計費用的,由委托人承擔,委托人對此予以積極配合。委托人保證將借款合同簽署后的第一個月的財務報表保送擔保人,以后按季度向擔保人保送財務報表;
8、 為抵消擔保人向委托人追索代償后的債務,擔保人有權處分抵押物,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擔保人聲明和保證如下:
因擔保人自身貸款條件不符合要求而導致本合同無法如約履行的,擔保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違約事件
以下各項構成違約事件:
1、委托人在本擔保合同簽定后,未按本擔保合同的規定向擔保人提供任何反 擔保方式,或者委托人向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方式不符合本擔保合同的規定;
2、向擔保人簽發的以擔保人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連帶責任反擔保保證書的反擔保人,或者與擔保人簽署反擔保保證合同的反擔保人未經擔保人認可;
3、委托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擔保合同的規定與擔保人簽署抵押或者質押合同;
(1)、委托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擔保合同的規定向擔保人提供抵押物或者質物;
(2)、委托人或第三人雖與擔保人簽署了抵押或者質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物或者質物的抵押或者質押登記手續;
當上述情形發生時,均視為委托人違約。
當上述情形發生時,以及在此之后任何時間,擔保人可:(1)要求委托人繼續向擔保人提供經擔保人認可的反擔保保證人;及/或(2)要求委托人或第三人按本合同的規定與擔保人簽署抵押/質押合同,繼續辦理抵押物/質物的抵押/質押登記手續;及/或(3)要求委托人或第三人采取其他補救行為,即以其擁有的其他財產抵押/質押給擔保人,并辦理相關抵押/質押登記手續。
七、保函項下的索賠
當貸款人按保函或保證合同的規定向擔保人索賠,且擔保人認為索賠文件、單據或證明符合保函或保證合同的規定時,擔保人被迫履行擔保義務,而或為委托人墊款向貸款人償還債務后,擔保人對委托人及其繼承人、受讓人以及參與保證的第三人有絕對的追索權,該追索權不受其他任何約束和影響。擔保人有權自墊款之日起,除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委托人收取墊款費用外,還要按日墊款金額的5%(百分之五)向委托人收取罰金。委托人必須在收到擔保人墊款后七日內,無條件的向擔保人清償全部墊款本金、利息及罰金。
八、修改
委托人要求擔保人修改保函的內容時,或者修改擔保人與貸款人簽定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合同時,須向擔保人提交書面修改申請和貸款人對所作修改的認可文件,在增加保函金額或保函展期的情況下,委托人還必須相應增加或延長對擔保人的保障,以及交納因增加或延長擔保金額而必須對擔保人交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擔保費、調查費評審費等),否則擔保人不能接受委托人的修改申請。
九、相關費用
委托人在此保證,在簽署本擔保合同時,按照下列規定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1、擔保費:
(1)擔保金額和擔保期限的確定。根據委托人與貸款人簽定的借款合同所確定的借款金額和借款期限為擔保人的擔保金額和擔保期限;
(2)收取擔保費標準的確定。根據擔保人為委托人擔保的總金額和總期限,以及擔保費年率確定為擔保人對委托人最終的擔保費用。
(3)根據委托人和擔保人本次擔保所確定的擔保金額和擔保期限計算,委托人應在擔保人開具保函前一次性支付擔保費用為人民幣 萬元整。
2、滯納金
委托人應按時交納擔保費等費用,延遲交納有關費用未獲擔保人同意的,擔保人按延遲交納總金額每日向委托人收取5%的滯納金。
3、逾期保費:
委托人應在借款合同規定的借款到期日前清償所有貸款本金及相關費用,若逾期,則應向擔保人交納逾期擔保費用。逾期擔保費以委托人逾期未還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等總金額為基數,按年率5%每月計收,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計算。延遲交納逾期擔保費未獲擔保人同意的,擔保人按逾期保費金額每日向委托人收取5%的滯納金。
4、其他費用
擔保人因開具保函而發生的超過正常情況下的其他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十、違約責任
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如違約,除承擔所有已發生的費用外,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
十一、本合同適用法律
本擔保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條例等規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生爭議、糾紛,有關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擔保人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擔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合同生效
本擔保合同一式 份,委托人、擔保人各執一份,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后生效,各方義務履行完畢后失效。副本按需備制。
本合同于開首所述日期由下列雙方正式簽署。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篇4
關鍵詞 保函 法律性質 法律效力 法律風險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業銀行的保函業務量越來越大,保函業務已成為銀行中間業務的重要品種,其中所蘊含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為促進保函業務規范發展,筆者針對銀行保函的業務實際,結合我國相關的法學理論與實踐,對保函業務進行法律分析,并提出防范法律風險的措施。
一、銀行保函的法律性質
銀行保函,是商業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開出的,擔保申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書面保證。保函的種類很多,多種擔保都可以由銀行以保函的形式提供,常見的如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工程預付款退款保函、付款保函、借款保函、租賃保函,等等。
保函的法律性質是一種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保證。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有兩種,即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但保函業務中普遍存在的是見索即付保函,它既不是一般保證,也不是連帶責任保證,而屬于一種新的擔保形式——獨立擔保(也稱獨立性保證)。所謂獨立擔保,是指一種與基礎合同執行情況相脫離,因擔保人的特別承諾而與基礎合同沒有從屬關系的擔保。獨立擔保誕生于國際交易實踐,二戰后因適應了當代國際貿易的發展需要而成為國際擔保的主流,并逐漸滲透到銀行的國內擔保業務中。
見索即付保函是典型的獨立擔保,保證人的責任不取決于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而取決于保函受益人的付款要求。見索即付保函項下保證責任的特點在于:一是這種保證與主合同沒有發生上的從屬,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二是這種保證與主合同沒有抗辯權上的從屬,保證人不能享有與行使基于主合同產生的抗辯權;三是這種保證與主合同沒有特定性上的從屬,主合同的修改不構成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原因。因此,對見索即付保函而言,除保函受益人的索賠構成欺詐以外,保證人在約定的條件出現時必須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
二、銀行保函的法律效力
若是連帶責任保函,當然發生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律效力。關于連帶責任保證關系中的權利義務,我國《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有明確規定,此處不再贅述。這里要探討的是見索即付保函的法律效力如何確定。見索即付保函產生獨立擔保的法律效力,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已得到廣泛認可,并形成了國際公約(1996年《聯合國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和國際慣例(1992年《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但見索即付保函的效力在我國國內卻仍存在爭議。
我國《擔保法》對獨立擔保并無規定,司法實踐中對獨立擔保的主流態度是區分國內和國際,區別對待。最高人民法院承認獨立擔保在對外擔保和外國銀行、機構對國內機構擔保中的效力,認為獨立擔保在國際間是當事人自治的領域。對于國內企業、銀行之間的獨立擔保則采取否定的態度,不承認當事人對獨立擔保的約定的法律效力,最高法院曾以判決的形式否定了獨立擔保在國內運用的有效性。由此可見,見索即付保函在國內并不必然具有獨立擔保的法律效力。當然,多數學者并不贊同最高法院的觀點,認為應承認獨立擔保在國內的法律效力。
見索即付保函作為一種獨立擔保,其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保函受益人向保函出具銀行(保證人)索賠時不需要提供保函申請人(被保證人)違約的證據,只需要在保函有效期內提交在形式上符合保函約定的書面文件(主要是一份索賠聲明),銀行原則上就應予理賠付款;銀行只有能證明保函受益人的索賠是出于欺詐,才可以拒絕付款。但是,由于我國司法實踐對不具有涉外因素的見索即付保函產生何種法律效力仍存爭議,保函出具銀行并非收到受益人的索賠文件就必須付款,仍可能享有一定的抗辯權,如以基礎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抗辯。應注意的是,見索即付保函在國內即使不能產生獨立擔保的法律效力,保函中的“無條件”、“見索即付”、“見單即付”等約定也會產生不低于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律效力,保函出具銀行至少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這種義務仍是很重的。
三、銀行保函的法律風險
見索即付保函在國內外經濟活動中被廣泛使用,我國法律法規也并未禁止銀行出具見索即付保函,如果銀行一概拒絕出具見索即付保函,將對其業務發展、客戶維護和同業競爭產生不利影響。因此,銀行應綜合評估保函的法律風險,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控制措施(包括必要的反擔保),在此基礎上可以出具見索即付保函。
(一)保函主體的法律風險
嚴格來講,銀行保函的主體只包括保證人(保函出具銀行)與受益人,保函申請人不是保函法律關系的主體,但因其與保函業務緊密相關,必須一并考慮。一般而言,保函申請人與被保證人、基礎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應是同一人。銀行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前,應與申請人就出具保函相關事宜簽訂協議,在需要的情況下還應落實有效的反擔保措施。這些都是為了方便銀行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保函申請人或反擔保人追償,避免或減少銀行的損失。
在保函業務實踐中,保函受益人往往要求由銀行總行或其一級分行出具保函,而與保函申請人簽訂出具保函協議等相關法律性文件的是具體經辦保函業務的二級或以下分支行,這就造成保函中的銀行與出具保函協議中的銀行不一致,以致兩個原本緊密關聯的法律關系脫節。為解決這一問題,應在出具保函協議中明確保函出具銀行。
(二)保函文本的法律風險
銀行保函作為一種法律性文件,其法律風險是由保函文本的內容決定的。保函文本中常見的法律問題有:
1、關于相關法律性文件的銜接
保函、出具保函協議與反擔保合同這三份法律性文件雖然在法律效力上各自獨立,但其內容是密切關聯的,故相關條款應保持銜接一致,否則保函申請人、反擔保人可能以相關內容不一致為由拒絕銀行的追償。例如,保函的見索即付條款表述為“我行在收到你方以書面形式要求付款時,我行不要求你方出具證明或說明背景、理由”,而出具保函協議中約定“我行在審查有關索賠文件或證明,確認符合保函約定的索償條件后對外付款”,兩者的不一致可能會導致銀行按照保函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申請人以銀行未對索賠文件進行審查即付款,違反出具保函協議的約定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針對這種情況,由于銀行保函的文本普遍由保函受益人提供,而且不允許銀行修改條款,故銀行只能在出具保函協議中變動相應內容,保持與保函文本一致。如銀行可與申請人在出具保函協議中約定:本協議項下的保函文本為受益人提供的見索即付保函格式文本,申請人要求銀行按此文本出具保函,并同意銀行在收到受益人所提供的符合保函約定的索賠文件后,無須受益人提供任何違約證明,也無須征得申請人同意,即可對受益人付款,且該付款行為不受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基礎合同糾紛的影響;對于受益人的索賠文件是否符合保函的約定,銀行有獨立的判斷權。
2、關于保證期間條款
很多保函文本對保函有效期(實質為保證期間)的約定并不明確,導致難以準確界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的條款往往將保函有效期屆滿與某一事件相關聯,如有的約定保函有效期自保函簽發之日至基礎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期滿之日,有的約定保函自開工預付款支付給承包人之日起生效,在收到監理工程師簽發的支付證書說明上述開工預付款已完全償還時失效,還有的約定保函于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得到充分履行且被受益人徹底解除義務后失效,等等。這樣的條款將保函有效期的決定權賦予保函受益人,對銀行不利。為防范風險,銀行一是可以爭取在保函中增加內容,約定明確的保函有效期,如增加“但本保函有效期最長至X年X月X日”;二是在出具保函協議中約定保函有效期,表述應與保函中有效期的內容一致;三是落實反擔保措施,并使反擔保的有效期能覆蓋保函的有效期。
3、關于保函金額條款
保函金額實質就是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在保函中明確約定保函金額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使保函出具銀行對其可能承擔的最大風險責任有清晰預判,從而平衡收益與風險。若保函金額約定不明確,如表述為保證金額包括本金、利息及給受益人造成的損失,或表述為保證范圍為申請人在基礎合同項下的全部責任,可能導致銀行的保證責任風險失控。因此,銀行不應出具沒有明確責任限額的保函,或者在保函中增加“但本保函的保證責任限額最高不超過X萬元”等保證責任最高限額的條款后出具。
關于保函金額還有一類常見條款,約定銀行的責任金額隨著主債務的金額減少(主債務人履行義務)而減少。這樣的保證金額遞減條款對銀行是有利的,但銀行在實際操作中應關注保函申請人(主債務人)向受益人履行基礎合同義務的動態變化情況,掌握已履行的主債務累計金額,據此確定銀行遇到索賠時實際應承擔的責任金額,防止銀行超過責任金額承擔保證責任,以致難以實現對申請人的相應額度追償。
4、關于基礎合同變更條款
許多保函約定基礎合同變更無須銀行同意,甚至無須通知銀行。對這樣的條款應作辯證分析:一方面,基礎合同的變更會影響銀行保證責任的大小,這樣的條款不利于銀行的風險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有些基礎合同可能會有正常的變動調整,如果每次變動都要取得銀行同意或通知銀行,也是不現實的。因此,在保函有效期和保函金額不變更(不延長有效期,不突破最高限額)的情況下,銀行可以接受這樣的基礎合同變更條款。
5、關于保函轉讓條款
有的保函約定:本保函可自由轉讓,無須經銀行同意。銀行不宜接受這樣的條款,這是因為:在保函受益人向銀行索賠時,銀行可以受益人實施欺詐為由拒絕付款,也可能以基礎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抗辯,如果保函被轉讓給善意第三人,銀行的上述權利將無法行使。
6、關于道德風險條款
有的投標保函將“投標人通過不正當手段中標”或“投標人違反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有腐敗和欺詐行為”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有虛假內容且性質惡劣”等列入銀行的保證范圍。在保函業務中,銀行承擔的是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屬于民事責任范疇;而腐敗、欺詐行為及虛假內容系道德風險,甚至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銀行對其風險難以評估和預測。因此,銀行不宜接受保函中的類似條款。
(三)保函保證金的法律風險
保函出具銀行一般都會要求保函申請人按保函金額的一定比例交納保證金,作為銀行保函的反擔保。貨幣作為特殊動產,將其以特戶、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作為債權的擔保,應認定為動產質押,這已得到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確認。但應重視的是,實踐中銀行對保證金質押的不規范操作可能使保函的保證金存在較大法律風險。
篇5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依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擔保業務暫行辦法》向受托銀行_________申請出具人民幣保函,受托銀行同意出具此項保函。雙方就有關事項簽訂協議。
一、受托銀行出具有(無)條件不可撤銷的保函,受益人為_________,擔保金額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委托人在受托銀行開立保證金存款戶,帳號_________,并一次存入_________元人民幣。該存款只用于支付受益人的索賠
四、委托人不能在受托銀行出具保函前存足保證金的,委托人由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_______________提供第三方反擔保,受益人為_________(受托銀行),擔保額度為_________元。委托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由受托銀行代替償還本息時,_________(反擔保人)應代委托人歸還受托行所墊資金。
受托銀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轉讓的自有資產____________元(其中企業債券____________元,金融債券____________元,國庫券_________元)作為抵押,當委托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由受托銀行代償還本息后,受托銀行有權按約定將抵押財產折價或變賣,并從變賣抵押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三方反擔保金額、抵押資產現值合計不低于受托銀行出具的保函金額。
五、保函有效期內,受益人憑保函和證明其與委托人債務關系的文件,有權要求受托銀行從委托人存款中劃付應付款項。受托銀行審查無誤后通知委托人并從委托人結算保證金存款帳戶劃付。保證金存款戶不足支付的,可從委托人其他存款戶支付。
六、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的,由受托銀行墊付。委托人應在接到受托銀行通知后30日內歸還墊款。受托銀行對墊付款項按建設銀行其他貸款計收利息。超過30日不還,加收20%利息。
七、委托人按擔保金額的_________‰×_______(年)支付保費,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保證費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交納。如過期不交,受托銀行有權從委托人的存款中劃撥。
八、本協議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雙方義務履行完畢后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二份,委托人和受托銀行各執一份。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擔保業務暫行辦法》辦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受托銀行(公章):___________
篇6
基于 (債務人)向 (債權人)申請融資,由貴公司提供擔保。因此,我(指在本保證書保證人欄簽字人)愿意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內發生的由貴公司提供擔保的每筆融資(包括但不限于貸款、票據貼現、承兌、保函、貸款承諾、國際國內貿易融資)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反擔保。保證期限為銀行融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票據貼現協議、承兌協議、擔保協議、貸款承諾協議、國際貿易融資協議)簽字生效之日起至貴公司代債務人償還債務之日起兩年止。若貴公司因上述擔保發生代償,貴公司可以依法處置我個人及我家庭的全部財產。我為貴公司提供的反擔保已經征得我的配偶及家人的同意。本人同時還鄭重承諾和保證:
1、在簽署本保證時,本人及配偶間不存有財產協議;在本保證期間,本人及配偶簽訂的財產協議,不得以此對抗貴公司或實質性減損在本保證書下的權利。即使是訴訟或仲裁等的民事調解協議,本人及配偶有義務向審理機關披露此項限制,以影響審理機關的效力認定。
2、各自以及家庭共同對共有財產的進行處置(包括轉讓、贈與、抵押、置換、分配等)時,均事先征得貴公司的書面同意。
3、保證人共同向貴公司承擔償還代償債務及相關損失、違約金等的全額連帶保證責任,不受婚姻關系是否存續的影響。無論貴公司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反擔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等擔保方式),貴公司均有權直接要求本人在本保證書的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本人不得以另有其他擔保為由減輕擔保責任。
附:本保證人及配偶的身份證和結婚證的復印件。
保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篇7
近年來,銀行的保函業務增長迅速,有力地促進了中間業務的,但實際操作中,由于作為保函受益人的業主在日益激烈的市場中處于絕對優勢地位,處于劣勢地位的申請人為爭取到業務,往往要求銀行采用業主固定的格式;銀行面臨激烈的同業競爭,為吸引客戶,只能根據客戶要求采用業主格式。一般情況下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條件比較苛刻,并且不允許更改,直接加大了銀行的風險和責任。本文從銀行不可接受的條款類型、對于一些非原則性風險條款的風險防范與控制措施兩個方面對非格式銀行保函常見的及對策進行了粗淺的探討。筆者認為,非格式銀行保函要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及減少風險必須做到:對一些非原則性問題,則應堅持能修改的積極修改,如確屬不能修改的而又屬業務必需,應力求控制好操作風險,確保在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后,能及時得到追索,化解風險。
關鍵詞:非格式銀行保函 不可接受條款 風險防范 控制措施
一、前提
近年來,銀行的保函業務增長迅速,有力地促進了中間業務的發展,但實際操作中,由于作為保函受益人的業主在日益激烈的市場中處于絕對優勢地位,處于劣勢地位的申請人為爭取到業務,往往要求銀行采用業主固定的格式;銀行面臨激烈的同業競爭,為吸引客戶,只能根據客戶要求采用業主格式。一般情況下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條件比較苛刻,并且不允許更改,直接加大了銀行的風險和責任。如見索即付條款、不封口保證期限條款、無須通知銀行合同修改條款等保函條款已經成為銀行出具的非格式保函的常見條款,其間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為防范和化解保函業務合同文本使用中的法律風險,應當將這些條款加以分類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
二、銀行不可接受的條款類型
在開展保函業務中,既要堅持業務發展,又要防范風險,對一些違法、違規性條款應堅決否決,不予接受。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條款:
1、保函合同中沒有明確的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銀行不宜接受沒有明確限額的保函。如果缺少保證責任金額最高限制條款,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往往就被推定為保函出具銀行應對保函申請人所欠保函受益人的主債務的全部金額承擔保證責任,尤其是見索即付保函之外的從屬性保函。這種情況下,保函出具銀行的責任風險可能會失控。如有的保函約定:保證范圍包括xxx(本金)及相關利息。這種情況下,由于利息的時間沒有約定,實際上擔保金額處于一個不確定的狀態,是屬于銀行不可接受的條款
2、保證范圍涉及道德風險的條款。一些投標保函中往往將“投標通過不正當手段中標”或“投標人違反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第*條和第*條規定有腐敗和欺詐行為的,銀行將承擔保證責任”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有虛假,且性質惡劣”或“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欺詐行為的”等作為銀行保證范圍。在保函業務中,銀行承擔的是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是屬于民事責任范疇,而腐敗和欺詐行為及虛假內容系道德風險,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銀行對其風險也難以進行評估和預測,因此銀行不應接受上述條款。
3、保函中約定保證期間起始日早于銀行出具的保函日期的。如銀行出具的保函是2005年5月5日,而《出具保函申請書》、《出具保函協議書》及保函中約定的保證期間的起始日為2005年3月20日。這種保函條款風險較大,而且可能保證責任實際已經先于保函出具日產生,對于此條款應要求受益人修改,如受益人不接受上述修改,銀行不應接受該類保函。
4、保函中要求銀行作為主債務人的。一般表述為:銀行不僅作為擔保人而且作為主要債務人等條款內容的。我認為銀行在保函中承擔的擔保責任是第二性的補充賠償責任,而不是自主性的履約責任,擔保責任與主債務責任,是二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銀行開立保函并不是替代保函申請人成為主債務人或基礎交易的當事人,所以,銀行不應接受上述條款。
5、保函單獨轉讓條款。即受益人要求保函項下的權利可單獨轉讓的,我認為此條款是不能接受的。因為此條款意味著銀行基于保函所承擔的義務將脫離主合同的債務獨立轉讓。而目前在我國,《擔保法》雖然沒有明確限制保證債權的獨立轉讓,但是對抵押權的獨立轉讓作出了明確的限制,因此,從法理讓保證債權的轉讓也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該轉讓條款是無效的。但如保函是為在國外的受益人所出具的,則一旦接受此條款則可能是有效的。但在這種情況下,將導致銀行承擔的風險和履行義務的對象處于一種不可預測的狀態,對風險也難以進行評估和分析,無法確認應當向誰承擔義務,容易導致爭議的發生。同時,也將可能由于保函的可轉讓性與《出具保函協議書》不一致而引起銀行與申請人之間的糾紛。
三、對于一些非原則性風險條款的風險防范與控制措施
對一些非原則性問題,則應堅持能修改的積極修改,如確屬不能修改的而又屬業務必需,應力求控制好操作風險,確保在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后,能及時得到追索,化解風險。銀行在接受除上述第一條規定條款以外的風險條款時,應確保《出具保函申請書》、保函內容、《出具保函協議書》及《反擔保函》的內容相一致,必須做到四者相匹配。這一類條款主要有如幾種:
(一)關于見索即付條款。該條款一般表述為“銀行在收到你方(受益人)以書面形式要求付款時,我行不要求你方出具證明或說明背景、理由”、“銀行將按買方的要求付給買方等。”或“我行對你方的索賠不挑剔、不爭辯,并將在—日內付款。”等。我國《擔保法》沒有確認“見索即付”這種性質的保函,但見索即付保函的出具是銀行根據國際慣例的一種通行做法。這種保函對受益人來說最為有利,也是受益人最樂于接受的一種擔保方式。根據保函的約定受益人向銀行索賠時,只須憑一個書面通知,無須提供有關違約事實及證據,銀行收到受益人的上述書面通知就必須付款。對銀行而言,見索即付的保證方式風險主要在于:第一,保證責任更加嚴厲。見索即付保證是一種典型的獨立擔保,而獨立擔保所具有的索賠無需提供被保證人違約的證據,只有證明保函受益人的索賠是出于欺詐,保證銀行才可以拒絕付款,保函的效力及抗辨權獨立于基礎合同關系等特點,使見索即付的保證責任遠遠嚴厲于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責任的嚴厲必將加大保函出具行的風險;第二,與《出具保函協議書》的內容不相匹配,例如:建設銀行總行統一格式的《出具保函協議書》中約定,銀行“在審查有關索賠文件或證明,確認符合保函約定的索償條件后”對外付款。兩者之間約定不一致,可能會導致銀行卷入保函申請人與受益人因履行主合同而產生的糾紛之中;或導致在銀行向受益人付款后,被保證人以銀行未對索賠文件作審查即付款,違反《出具保函協議書》的約定,損害其利益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從而使銀行與被保證人之間產生糾紛。因此,如必須接受該類條款,在實際操作中應注意:1)《出具保函申請書》中的保證方式應填寫為見索即付,而不應是連帶責任;2)在《出具保函協議書》中保證方式項應填寫為見索即付;3)在《出具保函協議書》中寫明保函出具銀行在收到受益人所提供的索賠文件,并確定符合保函所約定的索償條件后,無須受益人提供任何違約證明,也無須征得被保證人同意即可對外付款,且該付款行為不受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基礎合同糾紛的,對于受益人的索賠文件是否符合保函的約定,銀行有獨立的判斷權。
(二)關于不明確的保證期間條款。銀行格式的保函約定了明確的保證期間,但是受益人提供的保函大多都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難以明確界定,不利于銀行控制風險。如接受受益人的以上條款,銀行的風險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容易導致經辦人員對銀行實際應承擔的保證責任期間作出錯誤判斷,不利于銀行對保函管理。依法律規定對于“不確定的保證期限”實際應承擔的保證責任期間一般要長于約定的期限一段時間,而經辦人員往往容易保證期間誤認為就是約定的期限。 二是向受益人賠款后,再向保函申請人追索時,保函申請人可能會以保證期間與《出具保函協議書》中的約定有差異為由拒絕付款,從而導致糾紛的產生。
上述這種不明確保證期間主要有以下幾種表述方式:
1、保函的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常見的表述如下:1)本履約保函有效期自保函簽發之日至合同條款規定的質量保證期滿之日;2)本保函有效期至保函受益人簽發最一期驗收證書之日或工程竣工驗收之日;3)本保函在工程驗收合格之前一直有效等等;上述規定將保函有效期的長短決定權賦予保函受益人,銀行處于被動地位。同時上述約定使得約定的保證期間存在等于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況,按《擔保法》第32條規定“保證期間短于或等于主合同期間,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6個月”。也就是說,在上述約定情況下,主合同期滿后的6個月,銀行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例如在前述1)的情況下,銀行在質量保證期滿之日后六個月內仍然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為防范風險,銀行應要求客戶在《出具保函申請書》對保證期間的表述應與保函中對有效期的表述一致;在《出具保函協議書》保函保證期限填寫“詳見約定條款”,同時在“其他約定事項”中應增加約定,本合同項下保函的保證期間至《xx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期滿或保函受益人簽發最后一期驗收證書之日或工程竣工驗收之日等等與保函中對保函有效期一致的表述;同時約定在保函項下主合同履行完畢后,甲方應當督促受益人及時簽發驗收證書(質量保證書),甲方有義務將驗收證書(質量保證書)的復印件及時交付乙方。如屬于上述情況的,在《反擔保函》第3條保證期間應填寫為:本反擔保函簽發之日至《出具保函協議書》項下保函有效期屆滿后24個月。
2、有些保函約定有兩個不同的保證期間或保函有效期。如約定 “本保函至投標截止期X日后或開標后第X天失效等等” 或 “本保函有效期至《XX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期滿后X天或X年X月X日”或“《XX合同》項下項目試運行半年后失效,即X年X月X日”。這就勢必導致保函出現二個不同的保證責任期限,一旦引起訴訟,審判機關可能會以后到時間為準,這一點可能加重銀行的責任。為避免這種情況,我認為應要求受益人修改,選擇其中一個作為保函期限,如果受益人不同意修改,在保函中應明確約定“二者以先到時間為準”。同時經辦人員還應當《出具保函申請書》、《出具保函協議書》、《反擔保函》的填寫事項根據保函的具體內容進行填寫。
3、有些保函約定保函的有效期間或保證期間是一個可變期間,如約定“如果在本保函到期前,買方或賣方通知我行,本保函項下的法律訴訟程序正在進行,則本保函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遲到最終仲裁結果或法院判決結果生效”或“如主合同條款允許履行期延遲,則本保函有效期可以延遲”或 “保函于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得到充分履行且被貴公司(受益人)徹底解除義務后失效”等條款內容。 根據上述約定,該保函的保證期間可變的,即無論合同履行期限有多長,銀行的保證責任都會延續到整個主合同全部履行完畢為止。對受益人而言,這種方式是最有保障的,但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中 “如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至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的規定,一旦保函申請人不履行有關義務,導致受益人向銀行索賠時,其保證期間將可能延長至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兩年。同時經辦人員也同樣要對《出具保函申請書》、《出具保函協議書》、《反擔保函》的填寫事項根據保函的具體內容進行填寫。
(三)關于合同修改和變更條款。許多保函規定,保函受益人與保函申請人之間的合同(主合同)變更的,無須保函出具銀行同意,甚至也無須通知保函出具銀行。這類條款一般表述為“合同條件的修改,以及本保函受益人對合同賣方的任何寬限、讓步或任何權利的的放棄都不能解除銀行在的任何義務”或“本保函適用于主合同及在主合同項下作出的、給予的或同意的所有修訂、更改、或附加部分,銀行放棄取得有關上述修訂、更改、或附加部分的同意或通知權利”或 “我們還同意,任何對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補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應承擔的義務”等等。被保證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合約雖然與保函是獨立的,但基礎合約的條款決定著被保證人發生違約的可能性的大小,違約情形出現的機率,從而也決定了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的可能性。因此,基礎合約的變更會直接或間接我行保證責任的承擔。上述約定至少使保函出具銀行面臨著如下兩方面的風險:第一,銀行無法掌握自身應承擔的擔保責任。根據此類條款的約定,主合同一直處于變化狀態,保證責任亦在變化中,如果主合同的變化導致加大保函出具行的責任或延長主合同履行期,或者加大銀行承擔擔保責任的可能性,保函出具行的風險就會加大,銀行的保證責任將處于不確定狀態;第二、因保函出具行無法掌握自身應承擔的保證責任狀況,對保函的管理將十分困難,也容易形成經營風險。因此,一般不應接受上述主合同變更無須同意與通知的規定。但如果因為有些性質的主合同交易具有在履行過程中不時變動調整的業務特性,如果每次變更都要取得保函出具銀行同意或通知保函出具銀行,也是不實際、不合理的情況下,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可能會堅持這一條款,一旦銀行接受這樣的條款,則應當采取幾項防范措施:
(1)必須在保函中明確約定:保函中明確規定的保函責任金額最高上限無論如何不能突破,且規定保函有效期無論如何也不能因主合同變更而延長。
(2)在《出具保函協議書》“其它約定事項”應增加約定:“a.甲乙雙方同意取消本協議書中第十一條的相關,并同意共同遵守如下約定:甲方與受益人對保函項下基礎合同或協議進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附加,甲方有義務及時通知乙方,并在通知書中明確修改的內容或將修改的合同、協議交付乙方;b.銀行在處理索賠事宜時,無須理會甲方與受益人對基礎合同是否進行了修改,更無須理會該修改是否增加或減少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銀行只根據受益人的索賠文件是否符合保函要求來確定是否付款。C、如果乙方認為甲方與受益人對保函項下基礎合同或協議進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附加,將導致或可能導致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風險增加,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增加反擔保。”
(3)對于保函專用于某種特定主合同交易或特定行為的,保函中還應約定非經保函出具銀行同意,不得改變主合同交易或特定行為的性質,例如不能將買賣交易預付款保函項下的預付款改為獨立的借款。
(五)關于合同金額遞減條款在操作中應當注意的。該條款一般表述為“保函金額隨xxx合同項下履行金額遞減。”、“保函金額隨裝運合同設備發票值遞減”或“隨驗收金額遞減”。這些條款規定本身對銀行是有利的,但如果掌握不好,使用不當可能會使銀行卷入與被保證人的糾紛中或在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后無法得到相應額度的追償。因為主合同的履行金額直接決定著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大小,每個時點銀行應承擔的最高限額是變化的,但它又是發生在受益人與被保證人之間,而銀行并不知情,如出現索賠情況時,銀行仍按原最高額承擔保證責任,可能就會出現超出保證限額的情形。被保證人可能以超過應承擔的限額為此抗辯,從而使銀行無法行使追索權。因此,合同中有上述約定條款時,應做好以下兩項工作:
(1)須在《出具保函協議書》中“其他約定事項”增加約定:甲方于每次向受益人履行主合同項下的義務時(可根據情況填寫具體的履行內容),有義務及時通知乙方,并將相關資料(如發票)等交付乙方。否則,甲方不能以擔保超限額為由進行抗辯,拒絕向乙方承擔責任,甲方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2)銀行在實際操作中應關注保函申請人向受益人履行主合同義務動態變化情況,全面掌握了解各時點已履行的主合同的累計金額總值,據此確定我行各時點實際應承擔的擔保額度,鎖定我行保函風險,防止我行超擔保限額承擔責任。
(六)保函的生效條款。保函通常應規定“雙簽”后生效,即“銀行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些銀行還規定,保函的出具必須是在主合同簽訂之后,對于這類保函上述生效條款足以防范風險。但有一些保函如預付款退款保函、履約保函,保函受益人往往堅持必須收到銀行保函才予以支付預付款或才同意與申請人簽訂主合同,銀行在開立保函時只能以對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的樣本為依據。對于此類保函,一旦受益人沒有支付相應的預付款,或是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樣本簽訂主合同,則銀行的風險將處于一種不可控制的狀態。對于這類保函的生效條款的生效條件應作嚴格確定,實踐中除了規定“銀行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一般還應約定以“保函申請人實際收到預付款”或“待保函申請人與受益人根據xxx格式簽訂xxx合同”為生效條件,以此來規避上述風險。
綜上所述,許多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加重了銀行義務,限制了銀行的權利。對銀行來說,最有保障的是要求受益人修改其保函格式,使之更能保護銀行的利益。但在受益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銀行則應在風險與收益中作出權衡與取舍,采取切實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既不能一味堅持自己的意見,也不能為了業務,過分滿足受益人的不合理要求,損害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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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
(2)《擔保法》
篇8
【關鍵詞】對外承包工程企業 銀行保函 管理
保函是擔保人應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一種以款項支付為手段,并由擔保人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內承擔一定金額付款責任的書面信譽承諾。對擔保人來說是一種或有負債,擔保人將憑借受益人提交的與保函條款相符的書面索賠履行擔保支付責任,其目的是使商業合同的另一方獲得一種保證,以消除其對商業合同的一方是否履約的疑慮,促使商業活動順利進行。
一、對外承包工程涉及的銀行保函介紹
(一)常用的保函類型
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常用的保函類型有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質保(滯留)金保函。
1.投標保函,是開立銀行受投標人的委托,給招標人出具的保證投標人從事正當投標活動的書面保證。投標保函的金額一般是項目標價的1%~5%。投標保函的有效期一般為投標日起90天~120天,投標保函的申請人是工程項目的投標人,受益人是工程項目的發包人。投標人向擔保銀行申請投標保函時應提供《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議)標許可證》和準予參加投標通知書,經銀行審查有關資料后開具投標保函,隨同投標書由投標人一并遞交招標人。開標后,中標者保函即時生效,未中標者的保函由招標人及時退還投標人。
投標保函的擔保銀行主要擔保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負責給予償付:(1)在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無故撤銷其投標。(2)中標后,投標人未能同招標人簽訂合同。(3)中標后,投標人不能提供履約的保證文件。
保函的索賠條款,一般規定擔保銀行在收到招標人的首次索賠文件時應立即償付保函上的擔保金額。在索賠通知上,招標人必須說明索賠理由及情況,但無需要求證實。在擔保銀行和投標人之間的合同上應加以列明,以便分清責任。
2.履約保函,主要是保證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即工程項目合同簽署后,項目發包人為制約承包商履行合同,而要求承包商提供銀行開立的履約保函。它擔保承包商必須按照合同條款履行其義務,否則銀行負責賠償一定金額給發包人。一般在合同文件簽訂之后若干期限內開出。工程項目承包商申請履約保函應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及其附件。履約保函的擔保金額,各地區差距很大,一般規定為合同金額的10%。由于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條款所規定的義務,發包人向擔保銀行發出索賠書面通知(可要求附違約證明)后,擔保銀行應立即支付違約金。但在保函中必須明確,其賠償的違約金最多不能超過保函擔保金額。履約保函必須明確保函有效期,即保函開出日及終止日,保函終止日一般為工程完工驗收或比其更長的一段時間,應按工程的具體情況決定,超過保函的終止日履約保函即失效。由于履約保函保證期限較長,保證范圍廣,承包商違約的原因也很多,因此期間隱藏的風險也較大,應引起管理者的足夠重視。
3.預付款保函,根據國際工程的慣例,發包人一般被要求支付給承包商(承包商)一定金額的預付款,即承包商要求項目發包人預付一定金額的工程款,反過來,發包人為確保承包商在收了預付款不履行合同時,能夠收回預付款及其發生的利息,要求承包商必須提供銀行開立的預付款保函。預付款保函擔保承包商履行與發包人所簽的合同條款,企業一旦違約,擔保銀行將負責退回預付款項和應計的利息。在一般情況下,承包商和發包人簽訂項目承包合同時,就相應確認了銀行保函的基本格式和條款,發包人收到銀行保函后,才將預付款匯給項目承包商,承包商申請辦理的預付款保函所需提供的資料同履約保函一致。工程項目的預付款一般是合同金額的15%,預付款保函的擔保金額一般與預付款等額,如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退回預付款時應計利息要在合同條款中明確,并在預付款保函的銀行責任條款中寫明。在承包商不能按合同履行義務時,銀行只要發包人提出要求退回預付款的書面通知,銀行就在承諾的有效期內保證退款,包括應計的利息。
工程項目的預付款保函轉化為應付承包商的工程款,根據合同條款的不同要求,主要有3種方式:(1)按工程進度平均扣減;(2)按工程進度加速扣減;(3)集中扣減。工程項目的預付款是隨著工程的進展逐步轉化為承包商所應得的工程款的一部分,因此預付款保函的有效期是收到預付款生效,預付款全部轉化為工程款時保函失效。當發包人扣回全部預付款后,承包商應及時催促發包人退回預付款保函,以便及時合理的消除保函風險。
4.質保金保函,主要是擔保承包商對完工后的工程缺陷進行保修,是指承包商向銀行申請開出的以工程業主為受益人的保函,保證在提前收回尾款后,如果承包工程達不到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時,承包商將把這部分留置款項退回給工程業主,質保金保函也稱“滯留金保函”、“預留金保函”、“留置金保函”、“尾款保函”。
在對外工程承包中,工程業主一般保留5%~10%的工程款作為預留金,待工程維修期滿而又無缺陷時再支付給承包商。如果承包商需要業主支付全額而不扣質保金時,應提交銀行開立的質保金保函,保證在工程保用期滿時,如果收到業主關于工程有缺陷的書面通知時,銀行負責歸還質保金。
(二)保函的開立方式
保函的開立方式,主要有直開、轉開、直開后加保、加簽和背簽等幾種。
1.直開。直開的保函是指銀行應申請人的申請,直接向受益方開立的保函,憑此保函直接向受益方承擔擔保責任和義務。直開保函就其傳遞方來說,又可分為兩種:(1)擔保銀行直接將保函交給受益方,或由委托方將保函直接交給收益方。(2)擔保銀行開立保函后,不直接遞交,而是轉請另外一家銀行轉遞給收益方。在轉交的方式中,代為轉遞的銀行,稱為轉遞行或通知行,其所承擔的責任主要是核實保函的真偽和及時將保函轉遞給收益人,無其他責任和義務。
2.轉開。轉開的保函是指擔保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以及收益人所在國的習慣做法,以提供反擔保的形式委托受益人所在地銀行代為開立保函,并由受托的銀行向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這種轉開保函的方式又可稱為“連環擔保”。
轉開的保函真正的擔保人是受益人所在地受托辦理轉開保函的銀行,而申請人所在地的銀行只是處在反擔保的地位,其出具的擔保以辦理轉開保函的銀行為受益人,受托銀行根據反擔保人的反擔保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并與其構成一種擔保合同關系。
3.加保、加簽和背簽,亞非地區某些國家習慣做法,還要求外國銀行直開的保函必須經受益人所在國銀行加簽或背簽才能接受。由于各個國家和地區做法不同,對保函加保、加簽和背簽的理解和實施這些行為的銀行所承擔的責任也不盡相同。有些國家采取這些做法的目的,僅是要求對外國銀行開立保函的真偽進行核實。加保、加簽和背簽的銀行對保函實際上不承擔任何付款責任,也不受理受益人提出的任何索賠申請。它們并不成為保函實際當事人,僅僅起到轉遞行的作用。但也有些國家認為對保函加保,實際上是加保銀行在保函中加具保兌,如果實施過程中申請人違約,或受益人完成的合同義務得不到補償,這些加保的銀行也將負有向受益人進行支付的責任,因此,這些銀行也應作為保函的實施當事人。
(三)保函保證金及保函手續費
1.企業開立保函,一般情況要在擔保銀行存入保函金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部分存款在保函有效期內不得動用,只有在擔保責任解除,保函退回后才能動用。擔保銀行對信用較好的企業要求可適當放寬,也可以同意用不動產做抵押。很多信用好的企業采用免擔保的形式開立保函,銀行可給予一定額度的免擔保授信。企業也應積極向銀行申請授信額度,使用授信額度開立保函,無需存入保證金。如果未取得銀行保函的授信額度,必須存入一定比例保證金的,可以將保函保證金轉成定期存款,以取得利息收入,減少由于抵押保證金帶來的損失。
2.擔保銀行根據開立的保函金額按季度收取保函手續費。保函手續費費率各地不一,應按當地銀行的規定辦理。目前,我國國內銀行保函費按季度計取,費率為1‰~1.5‰;國外開立銀行保函,保函費用按季1‰~2‰,國內外的保函手續費基本相當,只是保函轉開時,還有保函轉開手續費。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時掌握保函金額的變動,調減手續費。譬如,投標保函,開標后要及時結清,中標項目應把投標保函及時轉換為履約保函。履約保函要及時掌握保函終止期。預付款保函在每次扣減后,由于已減少了保函金額,從而應相應減少手續費支出。
二、有關保函的會計處理及管理
(一)保函業務的會計處理
1.開立保函前,向銀行存入保證金的賬務處理,按存入銀行的金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貨幣資金――保函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保證金收回或減少時作相反會計分錄。
2.對于存入的保證金,可以根據時間的長短,將該筆資金轉存為定期,獲取部分利息收入,以減少保函保證金占用資金帶來的損失,對于收到的利息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
3.待銀行劃轉保函手續費時,由銀行列支的保函手續費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財務費用――保函手續費
貸:銀行存款
4.如果保函保證金使用銀行授信額度或用固定資產抵押或使用對外承包工程保函風險專項資金,應在資產負債表附注中披露。對于使用銀行授信額度的,應盡量爭取銀行授信額度中免擔保的銀行保函份額,以減少保函保證金對資金的大量占用,增加企業的效益。
(二)對外承包工程企業保函的管理
在國外工程承包中,開具銀行保函是工程企業在承包工程時的日常工作。為防范和減少銀行保函中的風險和損失,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應特別加強銀行保函管理。
1.建立保函臺賬,加強保函全過程管理
隨著我國國外重大工程項目承包不斷增多,公司的保函業務無論從數量還是金額都有了質的變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臺賬非常必要,保函的臺賬內容至少包括保函的要素以及保函的類型。從目前情況看,企業保函管理部門要加強保函的內部審批、銀行申請、開具、跟蹤、延期、撤銷等全過程管理。特別是預付款保函跟蹤管理尤為重要,預付款保函是一種責任遞減保函。當已完工程進度累計達到起扣點時,業主會在以后的每次中期付款時按一定比例回扣預付款,相對應預付款保函保證金額也應相應減少,所以承包商應及時向銀行提供業主已扣回的預付款金額的有關證明文件,銀行將據此核減相應金額,并將核減后的保證金額通知受益人。當業主單位回扣完全部預付款后,承包商應及時催促業主退回預付款保函,以便及時合理地消除保函風險。
2.建立保函清查制度,加強項目投(議)標許可證管理
定期核對保函保證金余額,并及時辦理保函到期或延期的相關手續。一般來說,超過保函有效期,即認為保函已自動失效。但在有些情況下,如果保函到期卻未及時到銀行辦理撤銷手續,這時的保函仍然承擔著被索賠的風險,而且銀行還將繼續收取相應的擔保費用。因此,承包商必須高度重視到期保函的注銷,把工程項目的進展與保函管理密切聯系起來,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保函,如保函到期后正本的退回,取得業主的免責申明等來進行保函的注銷工作。
對于對外承包合同簽約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簽發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議)標許可證》是境內開立項目保函要件之一,可見申請辦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議)標許可證》工作十分重要。
3.加強風險防范意識,給高風險國家的保函投保
在國際承包工程中,個別保函受益人尤其是私營業主利用保函進行惡意欺詐的事例屢有發生,所以作為現代施工企業,必須對保函風險有足夠的認識,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對于此種情況,如業主無故或借故向銀行憑保函提款時,承包商可以通過訴訟來挽回損失,但由于訴訟費時費力,承包商應事前采取防范措施,學會識別可能發生的欺詐行為。
一般來說,保函應以開具保函的銀行所在國法律來約束和解釋。但受益人往往要求按其本國的法律約束和解釋。為此,如果雙方有爭議,又互不讓步,可以按國際商法或第三國法律解釋。對于確定的高風險國家,保函申請人可向保險公司就保函風險投保,并將保險費計入報價中(通常在大型項目投標中用)。從2011年2月16日起,我國有規模的組織了從利比亞撤出人員35 000余人,利比亞在建項目損失數以萬計。部分業主已向我國進行索賠,如果辦理了保函風險投保的公司,損失將大大減少。
4.降低保函費用,加強銀企關系,適時選擇在境外銀行開立保函
保函業務的增加必然增大企業的財務成本和風險。開具保函首先要動用企業的銀行授信額度,或者企業以自有資金向銀行提供擔保,直接影響企業生產經營資金的流動。另外,企業開具保函要按保函金額的一定比例向銀行交納費用,也會增加企業的財務成本,從而加大企業的經營風險。由于受專業所限及經濟安全性的影響,銀行一般不愿卷入業主和承包商的紛爭之中,所以銀行在開立保函的過程中傾向于使用無連帶責任的保函,即見索即付。且在銀行出具保函后,承包商還要與銀行簽訂反擔保協議,以確保銀行支付保函索賠金額所發生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銀行實現債權所發生的其他合理費用。從表面上看,保函是銀行和受益人之間的一種合同約定,實際上是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是被保證合同的從合同。如果發生保函索賠事件,銀行作為中間人起著十分關鍵的作用,因此承包商應力求得到銀行的支持和配合,以提高企業的應變能力。適時選擇境外銀行開立保函可以降低保函費用。由于項目在境外,既可以節約保函出具的時間,也省去了中間轉開費用,是保函業務新的發展模式。
最后,在出具保函之前,應盡量選擇有條件保函,為合理解決索賠贏得時間;應注意保函期限和界定,既要滿足合同需要,又要盡量縮短保證期限;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認真研究條款,對潛在風險進行及時有效的識別和預警,防止保函索賠事件的發生;企業財務及經營人員應密切配合,及時辦理預付款保函的減值手續;加強與保函出具行的業務溝通和聯絡,提高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等;在工程交工期間應及時以保留金保函取代履約保函;對須延期保函應及時辦理延期以減少被業主索賠風險。
主要參考文獻:
[1]張慶帆,張慶勇.淺談承包商的工程保函管理[J].施工企業管理,2003(8).
篇9
甲方(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郵編:
聯系電話:
乙方(被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郵編:
聯系電話:
本建筑工程業主支付擔保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訂立。
鑒于: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建筑工程業主支付擔保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 為了確保乙方與_________(下稱承包商)簽署合同編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建筑合同項下乙方支付義務得到切實履行,甲方利用自身擔保經營權愿意為乙方向業主提供保證責任。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甲方在對建筑合同的條款已做明確了解的情況下,愿意按合同的擔保條款為乙方與承包商簽訂的建筑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條 甲方在為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前,乙方必須:
1.向甲方提供下列一項或數項反擔保:
(1)經甲方認可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在乙方要求下正式向甲方簽發以甲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連帶責任反擔保保證書。
(2)以財產抵押(質)押給甲方,以作為償付債務的擔保。雙方另訂“抵(質)押合同”。其中抵(質)押物的有關內容見合同附件。
(3)經甲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反擔保措施。
2.同意為了抵消甲方向乙方追索保證責任的債務,甲方有權處分以上抵(質)押物。
第四條 當承包商按保證責任規定向甲方索賠,且甲方認為索賠文件、單據或證明符合保證責任規定,甲方出于履行擔保義務為乙方向承包商支付時,甲方對乙方及其繼承人、受讓人有絕對的追索權,不受乙方接受上級單位任何指令和乙方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第五條 甲方有權自代償乙方收費外,還要向乙方收取自代償之日起,按代償金額的_________‰/天(_________‰)乘以實際代償天數的補償金。乙方必須在收到甲方的追債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內,無條件地向甲方償清全部款項、費用及應付補償金。
第六條 擔保條款的修改。
乙方要求甲方修改擔保函內容時,須向甲方提交書面的修改申請和銀行對所作修改的書面認可文件,在增加擔保金額或擔保展期的情況下,乙方還必須相應增加或延長對甲方的保障,否則甲方不接受乙方的修改申請。
第七條 擔保費用。
甲方在與乙方簽署擔保合同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甲方支付擔保費及其它相關費用(具體見收費通知單)
1.擔保費:
(1)擔保費以擔保金額為基數,按年率_________%計收。
(2)擔保費計費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費,在開具擔保函時一次性收費。
2.其它費用:
甲方因開具擔保函而發生的超過正常情況下的其它費用(如,甲方在對乙方進行檢查所發生的費用等),由乙方支付。
3.履約保證金:
部分委托人在申請甲方為其擔保前,需要向合作銀行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該筆保證金主要用于債務到期后,乙方無法履行還款義務而產生的履約費用,保證金以現金形式提供,數額為提供擔保金額的_________-_________%,當乙方如期履行合同后,由甲方通知銀行直接將本息劃回乙方賬戶。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糾紛,有關各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時,雙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相應的判決對合同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方的責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履行義務,則應承擔罰款_________元給乙方。
(2)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乙方遭受損失,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2.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違反本合同未履行義務,則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給甲方。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甲方遭受損失,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第十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承包商與建筑主管部門各執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篇10
在分析承包商履約擔保的作用機制之前,首先應明確承包商履約擔保的內涵及特點:
(一)承包商履約擔保的內涵。談起承包商履約擔保的內涵時,先從工程保證擔保的內涵談起,工程保證擔保是擔保人(保證人)應工程合同一方(被保證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受益人)做出書面承諾,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或支付義務以使受益人遭受損失時,擔保人在一定的期限、以一定的金額代被保證人履行合同或支付義務的一種工程保障機制。同時,在擔保人向被保證人承保時,擔保人會運用反擔保機制,要求被保證人對其可能出現的違約行為提供反擔保,以保護擔保人自己的利益。對信譽較高的被保證人,被保證人提供的反擔保成本將會很低;反之,成本將會很高。
依據國際慣例,通常會把工程保證擔保分為,投標擔保、業主支付擔保、履約擔保、付款擔保等幾種擔保形式。由此可見,承包商履約擔保是工程保證擔保的一種方式。2004年8月6日建設部頒布了《關于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于工程保證擔保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該規定中指出,我國實行投標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四種工程保證擔保方式。其中,在第二十三條對承包商履約擔保作了明確的定義,承包商履約擔保是指由保證人為承包商向業主提供的,保證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義務的擔保。
(二)承包商履約擔保的特征。承包商履約擔保強調保證承包商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并為此進行擔保。因為,業主投資想要的是工程產品,而不是耗費時間和精力后索取賠款。所以,如果出現承包商違約,擔保人必須首先按合同規定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各種條件代承包商履約,而不僅僅是對損失進行賠償。依據建設部頒布的《關于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第二十七條:承包商由于非業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義務時,由保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之一代承包商履行責任:
1、向承包商提供資金、設備或者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2、直接接管該項工程或者另覓經業主同意的有資質的其他承包商,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業主仍按原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證人在保證額度內代為支付;
3、按照合同約定,在擔保額度范圍內,向業主支付賠償金。
二、承包商履約擔保作用機制分析
在分析承包商履約擔保的作用機制之前,需要設定一個必要的前提條件,即承包商準備參與建設的工程項目,是國家規定的強制實行承包商履約擔保的項目。然后,在此前提條件下,對承包商履約擔保的作用機制進行分析。
承包商參加某一業主的工程投標活動,該項目評標后,業主通知該承包商中標,并要求與其簽訂合同。由于該項目屬于國家規定的強制實行承包商履約擔保的項目,因此承包商在與業主簽訂合同時,還需向業主遞交一份由擔保機構出具的承包商履約擔保保函。在該工程項目建設期間,如果承包商由于自身原因,違反了與業主簽訂合同中的有關要求,業主會根據承包商履約擔保向擔保人提出索賠要求,要求擔保人代為履約或支付賠償款。在擔保人代為履約或支付賠償款后,擔保人可以債權人的身份,根據與承包商之間的反擔保,通過必要的程序,向承包商進行索賠。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1、工程保證擔保機制能使風險移回風險源。即,如果承包商違約,最終遭到損失的將是他自己,這也是工程保證制度具有防止違規操作,減少工程質量事故,解決拖欠工程款作用的實質。即承包商必須為自己的違約行為付出代價。
2、工程保證擔保機制將事后的懲戒轉變為事前的防范。違約、失職或違法行為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可能是當事人缺乏合同觀念和法制觀念,事后懲罰往往不能彌補已發生的損失,而在工程保證擔保制度下,由于對擔保賠償責任的范圍必須有清晰的合同界定和法律界定。因此,它可以促使當事人為了規避保函被索賠的風險而在事前慎重地研究自己相應的合同責任和法律責任,從而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違約、失職或違法行為的發生。
三、建立我國工程保證擔保制度應著重解決的問題
(一)我國應為建立工程保證制度提供強制性的法律保證。這種擔保作用的發揮是基于一個前提條件下展開的,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這個前提條件,工程保證擔保的積極作用就根本發揮不出來。而這個前提條件就是,對于需要實行工程保證擔保的項目,國家應制定有關法律法規來強制其施行。當前,我國已出臺了《擔保法》,但我國的《擔保法》僅僅在民事法律關系層面上,規定了擔保行為的法律特征和法律關系。目前,除了《招標投標法》對投標擔保有一些相關規定外,還沒有關于工程擔保專門的法律規定。而2004年8月6日建設部頒布的《關于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僅屬于部門的規章,其法律效力還很低。因此,制定出一部專門針對于工程保證擔保的法律來規范工程擔保制度的施行已成當務之急。
在對工程保證擔保制度立法方面,美國可以說是在這方面做得最好的國家,189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公共工程必須實行保證擔保。1935年為最大限度地免除政府的責任,保證公共工程的及時完工和使用,“米勒法案”取代了“赫德法案”。“米勒法案”不僅規定了工程保證擔保的品種,即包括投標擔保、100%履約擔保和100%付款擔保,而且還規定了強制實行工程保證擔保的范圍,即對所有的公共投資項目實行強制性保證擔保。借鑒美國的先進經驗,我國在制定工程保證擔保法時,也應該明確工程保證擔保的品種及擔保的范圍。其實,在這方面,我國的《招標投標法》已經為我們做出了榜樣。在我國的《招標投標法》及其相關的配套法規中,用列清單的方式明確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我們在制定工程保證擔保法及其相關的配套法規時,也應該用列清單的方法,列出實行工程保證擔保項目的范圍及規模標準。
總之,加強立法,制定相關的法規,是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但有了法律法規還是遠遠不夠的。就像我們栽一棵果樹,僅有一株樹苗是不夠的,要想讓這顆樹苗茁壯成長,最終結出果實,還需要陽光、水、空氣等其他條件。
(二)規范工程擔保市場
1、培育專業化的擔保機構,建立充分競爭的工程保證擔保市場。從以上對承包商履約擔保的作用機制分析中,可以看出,保證人即擔保機構在擔保機制作用的發揮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其主要作用可以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在建筑市場上,強制推行工程保證擔保制度以后,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便成為了承包商以及參與工程項目的各個參與方進入建筑市場的“準入證”。其次,擔保人為了避免承包商違約進而能使自己獲取最大的收益,必然在對承包商承保之前,對承保商進行資格預審,審查的內容包括申請人的資金、技術、管理、過去的工程經驗、銀行的信用記錄和過去的履約記錄等方面的情況。因此,資格預審將為建筑市場筑起一道硬性的市場準入門檻,將不合格的承包商排除在市場之外,讓不守信用、履約記錄不良的人付出高昂的代價。
工程擔保制度的推行,必須擁有相當數量并符合一定資格條件的擔保人,形成具有一定競爭力的擔保人市場。目前我國工程擔保市場的保證人主體主要有兩類專業機構:銀行和擔保公司。由于保險公司曾形成巨大的保證賠付風險,保險業的主管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后,一直禁止保險公司涉足保證擔保。因此,銀行是目前我國工程擔保市場最大的擔保人主體,幾乎壟斷了我國工程擔保市場的全部業務量。市場競爭不足必然會影響到擔保服務水平,如擔保手續時間過長,擔保手續費偏高,保單形式單一,缺乏靈活性等。此外,銀行開展工程擔保業務的一個最大問題,就是專業性不強,缺乏保證履約意識和工程風險管理的監管力量,只看保證金交多少。工程保證擔保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業務,由于工程保證保函在銀行的整個業務量中占極小的部分,所以要求銀行配備龐大、專業化的隊伍從事這項業務不太現實。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比較現實的做法是大力培育專業保證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以及鼓勵銀行與專業保證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共保,以實現優勢互補,風險共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