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22 09: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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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參加 項目工程的勞務施工,為了切實防止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以下違規問題,既:現場安全、工程質量、民工上訪、文明施工等問題,根據有關規定愿以本《承諾書》書面形式鄭重承諾如下:
1、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制度,在安全工作中,始終做到自警、自省,警鐘長鳴,把安全生產、生產安全的理念貫穿到整個生產經營全過程,確保不發生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如出現安全傷亡事故,本人愿承擔全部責任與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并接受公司的相關處罰。
2、嚴把質量關,確保創建用戶滿意工程,樹立用戶至上,質量第一。如出現質量問題將承擔一切損失并接受公司處罰。
3、接受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檢查和建設單位的協調管理,優質高效地完成好所承擔的工程施工任務。確保民工不上訪,如出現民工上訪事件,承諾人承擔全部責任,與公司無關系,并扣罰本合同額的20%作為罰款,堅決取締承諾人隊伍,
4、在現場文明工地建設上,通過提高操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促進文明工地建設,保證達到文明工地標準。
特此承諾。
承諾人: 年 月 日
承諾書(勞務合同)
重慶 *********** 有限公司:
本人 **** (身份證號碼:*************** )與貴司通過長期的業務往來,建立了良好的勞務合同關系,為了規范雙方的管理和保持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本人特向貴司鄭重承諾:
1、嚴格遵守貴司勞務工程履約及質量保證金的繳納規定,即:本人明確地知道,向貴司支付合同履約及質量保證金,該保證金必須打入貴司指定的銀行帳戶,且必須以蓋有貴司財務章的收據為繳納履約及質保金的依據,除此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在任何時候出具的收條、收據等均無效,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擔,貴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和其它法律責任。本人繳納給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包括貴司及項目部管理人員)的保證金或保證金性質的變相借款由本人向收款單位或個人主張權利。
2、本人在結算勞務工程款時,必須嚴格按照貴司的財務制度及付款規定、程序辦理。貴司根據本人每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驗收,本人在相應勞務工程驗收合格后5日內向貴司開具結帳申請單,并在結帳申請單結帳聯上親自簽署本人姓名,再由該項目施工員根據結帳申請單開具工單、結帳單,開票員根據相關人員簽字認可的結帳申請單、結帳單再開具內部結算付款憑證。若本人從結帳申請單開具之日起90日未按貴司財務制度完善上述結算憑證的審批及掛賬手續,則視為我本人放棄收取該工程款的權利,由此產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擔。
3、本人在承包本單項勞務工程完工后3個月內必須結帳,否則視為本人放棄結帳,超過3個月后結帳的,貴司可以不予認可。 `
4、本人明確地知道,貴司任何工作人員 (包括但不限于施管人員、項目經理、處長、庫管員等)任何時候以貴司或貴司相關項目部的名義向本人出具的欠據、收據、承諾及其他任何經濟法律文書等,必須經貴司分管、主管領導審核確認后,并在5日內到貴司加蓋公章方為有效,否則無效,由此產生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擔,貴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5、本人與貴司簽訂的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的結算單價包括相應勞務的人工費、輔材費、安全責任及意外傷害保險、勞保及防護用品、應按相關法律規定支付的各種工資、稅金、高溫補貼及其他相關補貼、節假日加班、夜班、趕工補貼、自備工具用具費、醫療費、差旅費、外來勞動力就業證費、崗位培訓費及質量優良獎、安全無傷亡事故獎、安全文明施工費用以及完成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范圍內全部工作的其他所有費用。相應勞務結算價款均為一次性包干,本人不應再要求貴司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6、本人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民工及管理人員的工資、各種津貼、補貼及相關福利費用,每月30日前向貴司提供有其工人領款簽字的工資表(工資表必須包含各種津貼、補貼及相關福利費用),否則貴司有權扣減勞務款直接代付工人工資(含各種津貼、補貼及相關福利費用),且貴司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本人承擔。
7、本人應加強對雇傭民工的質量意識、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的教育。若發生爭議,本人必須正確引導民工依法解決,堅決制止民工采用爬塔吊、圍攻辦公室、圍堵管理人員等不正當方式威脅、恐嚇貴司及貴司管理人員。如民工發生上述行為,給貴司名譽造成不良影響,本人愿與民工承擔連帶責任,除賠償貴司損失外,還應承擔支付貴司5萬元違約金。
8、本人及本人雇傭民工在貴司從事勞務作業期間,因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的傷殘病死,由本人處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貴司無關。
9、若本人不將本工程所需材料、設備提前用書面形式通知貴司作好準備或因未做好計劃通知等,所帶來的損失、停工均由本人自行承擔責任,因此影響了其它工種進行正常施工,也由本人負責賠償。在施工過程中,貴司有權根據工程施工進度要求另行分包約定由本人承包的任何工作內容,并直接向實際承接勞務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付款事宜,且本人無條件同意貴司從本人勞務工程款項里扣除實際產生的相應費用。
特此承諾
附件:
1、結帳申請單:
2、工單
3、結帳單:
篇2
自愿解除機械設備租賃合同承諾書
2019年7月1日,本公司與XX有限公司了XX工程《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 合同約定施工總工期為18個月,開工日期為2019年07月1日,竣工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截止2020年12月31日,工地施工尚未完工,但因合同時間到期,我公司自愿解除《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并作出如下承諾:
一、《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XX有限公司沒有拖欠任何應向我公司方支付的款項及費用,未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
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解除后,雙方互不承擔任何違約、賠償、補償責任。
三、我公司承諾在工程施工期間按時發放農民工工資,未存在拖欠行為,未發生任何安全事故,自本承諾書簽訂之日起(即2020年1月21日)就XX工程施工的任何問題糾紛均與XX有限公司無關。
篇3
歡迎欣賞與參考本文《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感謝大家的查閱。
傳統民法理論以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生效要件,而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須以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區分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諾成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發生效力,雙方當事人即受合同的約束。而實踐合同在交付標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各國立法上有不同的規定,我國學者也有不同的主張。前蘇聯和東歐一些國家的立法一般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而德國、日本等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則規定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F《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也將贈與合同作為諾成合同,該法在第572條中規定:如果允諾是以適當形式含有在將來無償移轉財產或者權利于特定人或者解除某人的財產性義務(允諾贈與),視為贈與合同并對允諾人有約束力。
在我國《合同法》頒布前,學者中雖然有兩種不同主張,但在實務中一直認為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贈與人將贈與物交付給受贈人,贈與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過程中,對贈與合同是否以交付贈與物為成立要件也仍有爭議。一種意見認為,贈與合同應為實踐合同,自標的物交付時成立;否則,當事人間接達成贈與的合意就成立贈與合同,如果贈與人不履行贈與義務,就要受強制執行,則對贈與人不公平,并且也會因此而使贈與人不愿作出贈與的表示,減少贈與。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若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則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約束,不僅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而且會使受贈人因相信贈與而作接受贈與的準備,付出的費用得不到救濟,這對受贈人顯然不公平。
目前,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實踐性或諾成性是采取了兩分的方法加以規定,即一般的贈與合同原則上規定為實踐性合同,而將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其理由在于,在一般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不得要求交付,既然不得要求交付,贈與在沒有履行前就沒有實質上的約束力,等于合同沒有成立。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不合適的。因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明確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既然是“撤銷贈與”就說明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如果將一般贈與合同理解為實踐性合同,那么,在財產權利轉移前,贈與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撤銷問題了。因此,贈與合同應為諾成合同,同時也允許贈與人在一定條件下可撤銷贈與。
篇4
諾爾斯用andragogy的概念在歷史上第一次嘗試性的構建成人教育學的理論體系,開辟了成人教育學研究新方向。在諾爾斯提出的成人教育理念中,在人本主義哲學和人本主義心理學的基礎上,諾爾斯把學習的個體看作是自治、自由、以尋求成長為導向的學習者,提出成人教育主要目的在于幫助成人學習個體走向自我實現和自我發展的道路。
諾爾斯倡導的人本主義理念體現出了成人教育的人文關懷精神,將成人教育引向了關懷人之自由和發展的方向。諾爾斯的教育理念中提出成人教育學有六個基本理論假設,它們分別是:學習需要(the need to know)、學習者自我概念(the learners’self-concept)、學習者經驗作用(the role of the learners’experiences)、學習準備(readiness to learn)、學習傾向(orientation to learn)、學習動機(motivation)。具體內涵為:(1)學習需要。學習個體明確其參加學習的原因,當學習者是出于自愿及自我需要而進行學習的時候,會發揮巨大的潛能投入學習。(2)學習者自我概念。自我概念是學習者對自己的生活負責,同時希望他人承認自己的自我導向能力,成年學習者一般拒絕他人意志強加于自己身上。(3)學習者經驗作用。成年學習者在成長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的經驗,這些經驗帶給學習者的理念:①每一學習小組都包括不同的背景、學習風格、動機、需要、興趣、目標等的學習者,因此成人教學要突出個性化的學習方式;②最寶貴的學習資源在于學習者自身,成人教學的重點在于立足于經驗的教學,常用的教學方法有,團體互助學習、小組討論、模擬練習、基于問題的學習、案例教學和實驗室教學等。(4)學習準備。成人為解決日常生活遇到的問題需要來學習,學習內容與學習任務應該是相一致的。(5)學習傾向。成年學習者的學習是以生活或問題和任務為中心的學習(life-centered,problem-centered,task-centered),學習經驗應該圍繞學習者日常生活的任務和問題來組織。(6)學習動機。成年學習者的學習來自內部的動機,如就業、改善生活質量的需要等,這些學習者一般會對自己的學習懷有積極向上的態度。
合同學習(Contract Learning)并不是諾爾斯首創的名詞,這個概念大致可以追溯至20世紀20年代早期關于獨立學習的理論和實踐,但是在諾爾斯的研究和發展下,合同學習有了新的詮釋,使用起來也更為具體可行。獨立學習的基本定位是,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養個人獨立學習以及與他人合作學習能力,提倡學習的目標在于培養有自我導向能力的學習者。諾爾斯倡導的合同學習在成人學習中應用,認為“在幫助學習者組織其學習上,它是一種非常奇妙而有效的方法”。[2]諾爾斯在他的理論中沒有明確地給出合同學習的新的具體概念,在他看來,合同學習應該是一個靈活的名詞,不能用固定的框架或明確的分類層次體系定義出來。學習合同能將社會與組織的學習期望和個人的興趣結合起來,能將學習者的經驗與教師的經驗結合起來,使得學習者學習目標和教學目標在最大層度上達到一致。合同學習主要包括學習目標、學習資源與方式、學習目標完成時間、達到學習目標的證據及判斷證據的標準與方法五方面內容。[3]
在護理學專業傳統的基礎醫學課程生理學的理論課教學過程中,一般是根據教材、教學大綱及教學進度表進行課堂教學,教學氣氛枯操乏味,無法培養臨床護士所應具備的臨床思維方式,在這種培養模式下,學生缺少自學能力和獨立解決問題的能力,與人溝通和表達的能力較差,特別是醫學論文寫作能力以及創新能力更無法培養。合同學習理論把學習方式從被動接受的封閉式學習轉變成自主研究的合作型學習,啟迪學生智慧、促進學生各項能力的開發。雖然合同學習在學校護理教育方面也有不少的研究和應用,但多數還是局限于自考護理人員的繼續教育,在我國護理教育中尤其是基礎醫學課程教學中使用的實證研究較少[4]。為探討適合我國國情的合同學習方法,在生理學的理論課教學過程中,我們嘗試使用了小組合同學習教學方式,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具體的做法及使用體會如下。
1 研究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本學院護理學專業2012級護理專業本科生183人,其中女145人,男38人,年齡從18到23歲不等,平均21歲,高中學習經歷文科94人,理科89人。
1.2 方法
按照諾爾斯合同學習過程組織生理學教學過程諾爾斯合同學習過程:
(1)探尋學習需要;(2)擬定學習目標;(3)確定學習資源和具體策略;(4)規定完成任務時間;(5)確定任務完成的證據及判定方法;(6)檢驗合同評價學習效果等。具體實施步驟如下[5]:
1.2.1 設計學習合同的初稿
合同內容主要包括:你的學習內容及學習目標是什么;你的學習方式及使用的資源是什么;你學習任務的完成時間規劃;你學習任務完成的證據;心得體會。
(1)學習內容和目標將生理學教科書內容與病理學、臨床案例相結合以30個項目的形式提供給學生,讓他們選擇自己喜歡或者感興趣的學習項目,學習目標共20項,考核達成學習合同目標的數目,考核標準:完成數目為12~14項為合格等次;15~17項為良好等次;18~20為優秀等次。
(2)學習方式與資源主要為學生提供了5種學習方式及資源獲得方式,分別為:上課聽課、圖書館查閱相關書籍、網絡查資料、實驗室開放實驗、聽學術報告。
(3)完成任務時間規劃學生根據自己選擇的感興趣的學習項目,同時根據自己學習和生活的作息習慣,可選擇按時聽課或選擇完成其他學習方式時間,但規定在期末課程結束前針對選定項目提供完成證據。
(4)學習任務完成證據收集上交學生根據自己所選擇的學習方式相應提供考勤、資料匯編、電子版整理信息、實驗報告會議記錄等證明材料。
1.2.2 實行前期準備
告知學生關于生理學的教學改革,介紹合同學習法實行的目的、意義和要求,強調合同學習是師生共同討論完成的,怎樣學以及應學得如何極大的尊重學生自己的喜好選擇,學習合同的形式是一種督促取得學習目的的約定形式。
1.2.3 師生簽訂合同參
與研究的學生在開課前閱讀合同,根據自己喜好和學習習慣,在學習目標、學習方式、時間規劃上進行選擇、教師輔助學生搜集合適的學習資源,選擇最恰當的學習方式,合理有效的安排時間。學生經過輔導比較后進行合同填寫,并在合同上簽署學生姓名。
1.2.4 執行合同
學生在明白合同本質并根據個人需要確定了學習目標學習方法學習時間后師生雙方依據合同學習教師按授課計劃為選擇課堂聽課的學生授課,選擇其他學習方
式的學生按合同要求準備學習證據交給教師,以示學習目標的達成。
1.2.5 期末考核
183位參與教學改革的學生學期末統一參加學校組織的期末考試,成績留存參與改革效果評定。
2 結果統計
2.1 學習目標
達成情況統計根據學生在合同中選擇的學習目標完成情況,優秀等次17人;良好等次121人;及格等次41人;不及格4人。
2.2 學習方式
選擇情況統計在為學生提供的5種達成學習目標的方式中,選擇全程聽課的學生為143人,選擇圖書館查閱資料自學的10人,選擇網絡查閱資料學習的16人,選擇學術報告學習的12人,選擇采用開放實驗室學習的2人。
2.3 學習證據
上交情況統計學生根據自己在學習前選擇的學習方式,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達成學習目標。選擇聽課的學生,以教師考勤記錄為證;選擇圖書館資料學習的同學在期末提供讀書學習筆記;選擇網絡學習的,提供電子版或打印出來的相關材料;選擇開放實驗室學習的期末提供相應的實驗報告及總結;選擇學術或專題報告提供簽到表。如果合同簽訂之初選擇了某種學習方式,學習過程中學生因為特殊情況或者感覺不適應可以視情形調整學習方式,期末提交新選擇的相應證據證明即可。學生5種學習方式提供的證據合格率為上課聽課91%、圖書館查閱相關書籍90%、網絡查資料85%、實驗室開放實驗100%、聽學術或專題報告93%。
2.4 期末考核成績
本學期(2013~2014第二學期)生理學期末考試:優秀率(90~100分)18.3%;及格率(60~100分)98%。
上一年(2012~2013第二學期)生理學期末考試:優秀率(90~100分)16.8%;及格率(60~100分)89%。
3 討論
合同學習是教師和學生共同討論、商量決定學什么、怎樣學以及應學得如何的學習方式,也是通過契約合同的形式來約定的教學方式。傳統的教學模式對成年學生來說是不夠合適的。過往的大學生護理教育中,教師嚴格按照教材內容制訂授課計劃,學生想學什么,不想學什么,對教學有怎樣的要求,教師在制訂授課計劃的時候未加考慮或者缺乏調查的主觀臆斷,這種教與學的尷尬普遍存在且為時已久,而由診斷自身學習需要開始的學習合同,可算得上是一個“對癥良方”。合同學習是和大學生教學模式最相一致的學習方法[6]。
3.1 合同學習是實施成人個性化學習的途徑。合同學習可以滿足成人在學習上的多種需求。在研究過程中,由于學習合同為學生提供了5種可供選擇的學習方式,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學習習慣大膽的進行選擇,78.1%的學生選擇了課堂隨堂聽課的模式,5.4%的學生選擇了圖書館查閱資料自學的方式,8.7%的學生選擇了網絡學習,6.6%的學生選擇通過學術或專題報告學習相關知識點,另有1%學生利用了開放實驗室學習。合同學習為成人學生提供了多種不一樣的學習方式,這是傳統教學方法所不具備的巨大優勢。
3.2 根據合同學習改革后期末考試成績與以往期末考試成績的對比分析,合同學習法較高的提高了考試的通過率。合同學習激發學生學習熱情,提離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合同學習方式要求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對效果進行驗收,使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存在一定壓力,這樣就使其學習動機處于一定的激活狀態,充分發揮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采用學生自主選擇為主,學生學會學習,履行合同的學習方法,強調了“以問題為基礎”的學習[7],強調學生主動學習而不是簡單傳授。這種方式讓“強制”與“靈活”結合起來,教師只起到幫助、引導、組織協調的作用。該教學模式下教師從以往知識的傳播者轉變為學生學習的推進者,讓學生真正成為學習的主體,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讓學生掌握終身學習、自主學習的方法,其自學能力和創新能力可以得到提高,同時也大大加強獨立思考能力,在以后的工作中能更好地解決臨床問題。
3.3 提離師生的總體素質,掌握獲取知識的途徑和工具。在做好學生課堂學習的同時,通過這種模式的改革也啟發并催進了學生利用圖書館和互聯網等資源,發揮計算機強大的信息處理能力和多方面的信息資源,開闊了學生視野,使教學過程多元化。[8]
篇5
關鍵詞 電子合同 成立
電子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不存在傳統合同訂立過程中締約各方的面對面接觸與談判,合同雙方當事人是通過網絡來完成談判并訂立合同的。所以電子合同成立在要約和承諾過程中有其特別之處,下面分別論述:
一、電子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想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14條對傳統交易方式下要約成立要件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即具有訂立合同的意愿且內容具體、確定等。
電子要約與一般的要約并沒有實質性的區別。電子要約一般都是在網上各種信息和消息,那么這種在網上的信息和消息是否構成要約,則須看其是否符合各種要件:的信息內容是否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是否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向特定的人發出,是否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關于要約的生效問題,電子要約和一般的要約也沒有實質性的區別。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這表明,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一旦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要約,該電子數據到達對方時便發生效力。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要約達到受要約人之前,取消其要約的行為。對于傳統要約的撤回,我國《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钡?,在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由于信息傳輸的高速性,電子要約一旦發出,受要約人即刻就可收到,要約人根本不可能發出先于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的撤回通知,所以要約幾乎不存在撤回的可能。所以,有的學者認為,撤回只適用于其他非直接對話的訂約方式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發出的要約一般無法撤回。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后,在受要約人最終作出承諾之前,將該項要約撤銷,從而使要約人失效的行為。而關于電子要約的可撤銷性問題,也存在著類似于撤回的觀點。
對于電子要約的撤回和撤銷,只要要約人的要約尚未獲得承諾,應允許其對要約做出重新安排。理由是,即使要約撤回和撤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能因此而否認這種合理權利本身。
電子要約的失效,也與傳統要約的失效一樣,依《合同法》第20條之規定而定。
二、電子承諾
承諾是指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一經承諾并到達要約人,合同便告成立。因此,法律上,承諾要發生法律效力就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1)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2)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要約人,(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內容一致,(4)承諾必須標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而電子承諾,其特殊性在于承諾人必須借助計算機和網絡才能做出承諾。要使其發生法律效力,也必須符合上述的最基本的條件。
一項電子合同的訂立有懶于承諾的有效作出,我國《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該法在第25條和第26條中規定了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承諾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标P于電子承諾的撤回問題,與電子要約之撤回相似,在此不做贅述。
關于電子承諾的撤銷問題。嚴格的說,在一般的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旦一方作出承諾,則合同成立。當事人不可能再撤銷承諾,任何撤銷承諾的行為都將構成違約。然而在電子商務中,當事人采用點擊成交的方式時,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而未對合同條款進行仔細的思考,所以承諾人的意思表示可能并不完全真實。據此,很多學者建議在點擊成交以后,應當給消費者一段考慮是否最終決定成交的期限,在規定的期限內消費者可以撤銷承諾。這種觀點是比較合理的,因為它既可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又會減少之后因重大誤解而撤銷合同的種種不便和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在制定電子商務立法時,應根據不同的電子傳遞方式作出較為靈活的規定,已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
三、電子合同成的時間、地點
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具有重大意義:合同成立的時間決定合同效力的起始與法律關系的確立;合同成立的地點則直接影響到管轄法院及適用法律的確定。
關于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素有分歧。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國家多采用“到達主義”,即以表示承諾的函電送達要約人之時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并以要約人收到承諾函電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英美法國家采用的是“投郵主義”,即合同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時即告成立,即使該函電最終并未送達目的地。
顯然,對于電子合同的訂立,“投郵主義”是很難適用的。因為數據電文不僅傳輸迅捷,而且可以在幾乎任何地點發出,甚至可以用手提式計算機在旅途中發出。因此,如果采用“投郵主義”,將極易導致合同的成立地與合同之間不存在任何實質的聯系,從而出現不確定性。
參考文獻:
篇6
論文關鍵詞 承諾 電子商務合同 edi
20世紀末至今,伴隨著計算機網絡的普及發展,人類生活方式發生了深刻變革,企業的國際貿易模式也隨之優化進步,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實現市場交換的全過程已成為現實。電子商務作為國際貿易不斷深化與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相結合的產物,隨著全球貿易競爭的日趨激烈,在國際貿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將愈趨明顯。同時,電子商務的應用也為國際貿易中法律規制提出挑戰,電子數據交換(edi)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自動、及時的信息交流、數據交換和處理,開創了“無紙貿易”的新時代,使傳統理論中要約承諾的形式、生效時間地點、安全性、能否撤銷等規定受到質疑,值得探究。
一、傳統承諾理論的規定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按照要約人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在國際貿易中,也稱“接受”或“收盤”。被要約人一旦表示承諾,則表明要約人、被要約人之間以達成協議,合同即宣告成立?!堵摵蠂浳镔I賣合同公約》第18條第2款規定:“接受發價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發價人所規定的時間內,如未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送達發價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當適地考慮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價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度。對口頭發價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傳統理論中,關于承諾生效的時間,存在投郵主義和到達主義兩種不同理論。
英美法系采用投郵主義,即在以書信、電報作出承諾時,承諾的通知一經交付郵局投郵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是由于郵局的疏忽致使承諾的通知在作踐耽擱或丟失,風險仍由要約人承擔,而與受要約人無關,且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英美法系采用“投郵主義”的目的在于縮短要約人能夠撤銷要約的時間,從而改善受要約人在交易中的被動地位。但在要約人收不到受要約人承諾時,以“投郵主義”而強加給要約人的合同成立其不合理性也是顯而易見的。
與之不同,大陸法系采用到達主義,如《德國民法典》第130條規定:“對于相對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發生效力?!蔽覈嗖捎玫竭_主義,即遵循《合同法》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關于承諾的撤回,除當面表示承諾和采用投郵主義立法的國家不存在外,采用到達主義的國家規定了承諾撤回問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22條,“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價人。”我國《合同法》規定與之相同。
二、e時代國際貿易的新形勢及問題
e時代,最初用來指電子(electronic)時代,電腦網絡出現后email以其快速、簡便、多功能等在很短的時間內顛覆了傳統的手寫郵寄信件。電子商務合同,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當事人通過數據輸入進行要約、承諾,以網絡傳輸進行送達。
傳統的書面合同要求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原件上手書簽名、蓋章或按指紋,以表明當事人對該書面合同內容正確性的確認。而在edi合同中,手書簽章被電子簽名所代替,即由符號及代碼組成,經由鍵盤輸入并存儲于計算機磁盤中。
在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過程中,要約與承諾的意思表示由當事人通過計算機互聯網以電子方式實現瞬間傳遞的,因而由其所依賴的技術和其運作方式的獨特性,產生許多新問題。
如:數字形式的電子簽名很容易被他人模仿、破譯或篡改,服務器故障導致延遲而產生生效時間爭議及撤銷爭議等問題,這些新形勢下的新問題亟待解決。
三、新形勢下“承諾”的法律問題探究
(一)“承諾”表達新形式問題
在電子商務中,雖然采用edi取代了傳統口頭或書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但承諾仍具有在電子商務合同當事人間意思傳遞的重任,因而電子意思表示在形態上仍然可表現為要約、要約邀請或承諾。在edi環境下的承諾,因法律并未具體規定表達方式,又是當事人約定的結果,故以數據電文新形式表達的承諾也當具有法律效力。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制定的《電子貿易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手段表示,并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p>
(二)“承諾”的撤回與撤銷問題
承諾的撤回,是指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意思表示。采取投郵主義作為承諾生效原則的英美法系國家,不承認承諾可以撤回,但大陸法系國家對承諾生效采取的是到達主義原則,認為承諾可以撤回。e時代隨著計算機網絡的應用,承諾開始以電子形式表達。從法律規定上,撤回需要在承諾尚未送達要約人之前追回并終止其效力,然而計算機一旦發出承諾,幾乎不可能再找到一種方式,將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時于承諾送達。因而,此種意義上承諾撤回是不可能的。
承諾的撤銷在傳統合同中并不多見,因為要約一經承諾,就標志著合同的成立。承諾的撤銷即意味著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撤銷,因此進入到違約制度規范的范疇。但是,鑒于網絡交易的快捷和特殊性,法律可以采用約定或法定寬限期限的辦法對電子承諾給與特殊的待遇:承諾到達相對人時暫不生效,在經過雙方約定的寬限期后承諾始生效。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一個合理寬限期限。
(三)“承諾”生效的時間、地點問題
傳統意義上承諾的生效時間,英美法采取投郵生效原則,但需要的是,根據英美法學者的解釋,投郵主義的承諾只適用于郵寄承諾及以電報承諾兩種方式。倘雙方以電話、傳真等即時同步傳遞要約或承諾時,則承諾人之承諾必須清楚地傳到要約人的手中,否則不生承諾之效。 大陸法系對承諾的生效采用的是“到達主義”,承諾的通知必須于其到達相對人時才生效,合同亦于此時才成立。因而綜合兩種學派觀點,最為科學的電子承諾生效的時間點,應以“到達主義”為主。
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是在不同地點的計算機系統內完成的,但由于電子數據可在任何地點發出,如果采用英美法系的“郵箱規則”,會使合同成立的地點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不利于發生訴訟時管轄法院與法律的選擇。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這一缺陷。
(四)電子商務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問題
隨著計算機網絡的普及應用,商務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也出現了新問題。傳統理論中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問題,如我國《合同法》第42、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p>
但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締約責任有其特殊性。這種特殊性表現在:一是由于合同訂立過程必須由第三人(網絡經營者)的介入,二是網絡安全與商業秘密的泄露問題。故合同締約無效或不成立,可能由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通訊失誤或網絡安全等問題造成。
此外,在電子數據的傳輸過程中,當事人的有關信息也可能被竊取、泄露或者刪除、篡改等。但由于這些原因造成的合同無效或撤銷,尚無專門的網絡安全立法規定,故在加強技術手段保障的同時,也應當彌補這一領域的立法缺陷。
四、相關立法比較及應對建議
對于承諾的生效時間,我國采納的是大陸法系的做法。由于利用edi的方式仍然有一定間隔,如到達文件箱后的保存需要一定時間,因此必須設定“到達主義”的例外。 如韓國《貿易處理促進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受要約方的信息在服務提供者的電腦文件箱里記錄后,“度過通常運行時所需的時間后”,被推定已到達。此即規定在到達服務提供者的電腦文件箱并記錄之前的危險,均由信息發送人負擔。
對于承諾撤銷的規定,建議通過立法規定,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當事人約定對電子承諾給予特別期限的寬恕,或這直接由法律規定合理的寬限期限,但應注意此期限應當比較短暫,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對于承諾表達新形式下的安全性問題,可賦予電子簽名與手書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新加坡《電子交易法》規定:“如果一項法律規則要求簽名,或者規定某一文件未經簽名會產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則采用電子簽名的形式滿足該法律規則?!蓖瑫r,也可借助指紋、聲紋、dna比對辨認等技術,加強電子簽名的安全性,確認當事人的身份。
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締結過程中數據泄漏、刪除、篡改等問題,一方面可采取技術措施,如防火墻保護、口令輸入、生物碼指紋輸入技術等進行監管,另一方面從法律角度,可借鑒國際商會制訂的《電傳交換貿易數據統一行為守則》的規定:“傳送電文的中介人保證,對中轉傳遞的電文不得作未經授權的改動,并保證不得將其內容透露給未經授權的任何人?!?/p>
篇7
采購合同是企業(供方)與分供方,經過雙方談判協商一致同意而簽訂的“供需關系”的法律性文件,合同雙方都應遵守和履行,并且是雙方聯系的共同語言基礎。簽訂合同的雙方都有各自的經濟目的,采購合同是經濟合同,雙方受“經濟合同法”保護和承擔責任。
采購合同的主要內容
1)要約階段
這是指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經濟合同的建議。提出建議的一方叫要約人。要約是訂立采購合同的第一步,要約應具有如下特征。
①要約是要約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它可向特定的對象發出,也可向非特定的對象發出。當向某一特定的對象發出要約,要約人在要約期限內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不得與第三人訂立同樣的采購合同。
②要約內容必須明確、真實、具體、肯定,不能含糊其辭,模棱兩可。
③要約是要約人向對方做出的允諾,因此要約人要對要約承擔責任,并且要受要約的約束。如果對方在要約一方規定的期限內做出承諾,要約人就有接受承諾并與對方訂立采購合同的義務。
④要約人可以在得到對方接受要約表示前撤回自己的要約,但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不遲于要約到達。對已撤回的要約或超過承諾期限的要約,要約人不再承擔法律責任。
2)承諾階段
承諾表示當事人另一方完全接受要約人的訂約建議,同意訂立采購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約的一方叫承諾人,承諾是訂立合同的第二步。它具有如下特征。
①承諾由接受要約的一方向要約人做出。
②承諾必須是完全接受要約人的要約條款,不能附帶任何其他條件。即承諾內容與要約內容必須完全一致,這時協議即成立。如果對要約提出代表性意見或附加條款,則是拒絕原要約,提出新要約,這時要約人與承諾人之間的地位發生了交換。在實踐中,很少有對要約人提出的條款一次性完全接受的,往往要經過反復的業務洽談,經過協商,取得一致的意見后最后達成協議。
供需雙方經過反復磋商,經過要約與承諾的反復,形成具有文字的草擬合約,再經過簽訂合同和合同簽證兩個環節,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采購合同便正式形成了。簽訂合同是在草擬合約確認的基礎上,由雙方法定代表簽署,確定合同的有效日期。合同簽證是合同管理機關根據供需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一項制度。在訂立采購合同時,特別是在簽訂金額數目較大及大宗商品的采購合同時,必須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立約雙方的主管部門簽證。
采購合同的制度
1)合同草擬
2)雙方修改及審閱
3)最終確定合同內容
4)雙方蓋章
篇8
1996年12月17日,A銀行湖北分行(以下簡稱“A銀行”)信用卡部與廣水B信用社(以下簡稱“B信用社”)簽訂了一份《融通資金協議書》,約定由A銀行信用卡部借給B信用社1000萬元,時間從1996年12月17日至1997年6月17日,月利率為14.1‰,逾期按每日0.5‰計算罰息。協議簽訂后,A銀行信用卡部依約將1000萬元匯至B信用社指定賬戶。在收到款項的當日,B信用社將其中的600萬元借貸給了武漢市康樂物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康樂公司”),由于沒有簽訂借款合同,故康樂公司給B信用社寫了一張借款借據,上面載明借款期限為半年,月利率為17.4‰。該貸款由武漢市某橋梁經濟發展公司(以下簡稱“橋梁公司”)提供擔保。與此同時,A銀行的信用卡部向B信用社出具了一份《承諾書》。主要內容是:“B信用社向A銀行信用卡部拆借資金1000萬元,其中,B信用社向康樂公司貸款600萬元,期限半年。如果康樂公司遇到資金運作困難,不能按期歸還B信用社此筆貸款,則B信用社向A銀行信用卡部拆借資金600萬元也按期順延,A銀行信用卡部不得向B信用社催收此筆600萬元借款,待康樂公司歸還B信用社貸款后,B信用社再歸還A銀行信用卡部600萬元?!?/p>
1997年6月17日,A銀行的資金計劃部又與B信用社簽訂了一份《金融同業拆借合同》,但A銀行的資金計劃部沒有據此合同向B信用社付款。同日,A銀行的資金計劃部向B信用社出具了《承諾書》,具體內容為:“B信用社向A銀行信用卡部拆借資金1000萬元,受A銀行信用卡部委托,B信用社向康樂公司貸款1000萬元,如果康樂公司不能按期歸還貸款,B信用社向A銀行信用卡部拆借的1000萬元資金也按期順延。A銀行信用卡部保證不得向B信用社催收借款,待康樂公司歸還B信用社貸款后,B信用社再歸還A銀行信用卡部1000萬元。此承諾書同融資拆借合同同等有效。”但A銀行資金計劃部沒有據此合同向B信用社付款。1997年6月23日,B信用社又向康樂公司貸款400萬元,橋梁公司為康樂公司的兩次貸款共計1000萬元提供了擔保。
1997年至2001年期間,B信用社先后分7次共計償還A銀行借款本金75萬元,利息142萬元。2001年4月27日,B信用社與康樂公司就康樂公司欠貸事宜達成《關于康樂公司欠貸有關事宜商定筆錄》,約定:“康樂公司應于2001年5月15日前還息20萬元。若A銀行同意B信用社1000萬元融資延期,則康樂公司必須保證按期償還利息。三個月內,康樂公司必須提供資產保全。”由于B信用社沒有按照《融通資金協議書》的要求及時償還款項,A銀行遂于2002年1月11日向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提訟,請求判令B信用社償還拆借資金925萬元,并支付利息及罰息819萬元及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爭議的法律焦點
《融通資金協議書》和《金融同業拆借合同》是否真實有效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A銀行信用卡部與B信用社簽訂的《融通資金協議書》中約定的融資期限違反了《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六條關于融資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四個月的規定,從而認定該合同無效。同時,二審法院也認為,A銀行和B信用社之間的拆借期限無論是第一份合同,還是第二份合同均超過了四個月,前后長達一年半的時間,違反了上述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但是,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在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抗訴書認為,二審判決以拆借期限超過四個月違反了《商業銀行法》關于同業拆借的規定為由而認定《融通資金協議書》和《金融同業拆借合同》無效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明顯不當。在再審過程中,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沒有對《融通資金協議書》和《金融同業拆借合同》的效力問題進行確認,而是認為,因本案中有A銀行出具的兩份《承諾書》存在,B信用社與A銀行之間簽訂的《融通資金協議書》、《金融同業拆借合同》的性質和效力應如何確認,對本案的實體處理沒有影響。
筆者認為,對于部分無效合同,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條和《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為《融通資金協議書》和《金融同業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條款違反了《商業銀行法》的強制性規范而無效。但就具體案情而言,對于上述兩個合同是否屬于同業拆借合同尚需要研究,即便屬于同業拆借合同,那么同業拆借期限條款違法,也不會導致整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從而致使整個合同失去存在意義。
《承諾書》的性質和效力
由于B信用社在一審時提交的是《承諾書》復印件,因此被一審法院認定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故在一審時未對《承諾書》的效力進行認定。
二審時,B信用社提交了1996年12月A銀行信用卡部出具的《承諾書》原件,但二審法院認定《承諾書》僅明確A銀行與B信用社是同業拆借關系,B信用社與康樂公司之間是借款合同關系,并沒有委托的明確意思表示,A銀行信用卡部的承諾以及A銀行資金計劃部的承諾均是附條件的民事行為。由于《融通資金協議書》與《金融同業拆借合同》被認定無效,因此與拆借合同有關的《承諾書》也應歸于無效??紤]到A銀行信用卡部身為金融機構部門,應當明知同業拆借的法律規定,且A銀行的信用卡部和資金計劃部均承諾,在借款人康樂公司不能償還B信用社貸款的情況下,B信用社應償還A銀行的拆借資金期限順延,客觀上對B信用社貸出此筆款項起到了一定作用。所以,A銀行對合同無效的造成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但提起抗訴的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卻認為,從《承諾書》載明的內容來看,該《承諾書》擔保的是康樂公司償還B信用社貸款的1000萬元債務。也就是說,主合同是B信用社貸款給康樂公司,擔保合同是A銀行以1000萬元為康樂公司借款作擔保??禈饭静贿€貸款,B信用社就無須還給A銀行。依《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主合同及擔保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A銀行應依其承諾,在康樂公司向B信用社還清貸款的條件成就前,不能向B信用社主張權利。
對此,再審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將A銀行和B信用社簽訂的《融通資金協議書》、《金融同業拆借合同》和A銀行出具的兩份《承諾書》聯系起來看。兩份《承諾書》是相互聯系的,1997年6月17日的《承諾書》是1996年12月的《承諾書》的延續。從內容來看,兩份《承諾書》所指向的只有一個1000萬元。沒有《承諾書》就沒有《融通資金協議書》、《金融同業拆借合同》,或者說,沒有《融通資金協議書》、《金融同業拆借合同》也就沒有《承諾書》。但《承諾書》是獨立于《融通資金協議書》、《金融同業拆借合同》之外的A銀行的單方意思表示,具有獨立的內容和獨立的效力,《融通資金協議書》、《金融同業拆借合同》的效力應如何確認對《承諾書》的效力的認定沒有影響?!冻兄Z書》應認定為有效民事法律行為,《承諾書》的存在為B信用社履行債務附加了條件。在附加條件未成就時,A銀行不能向B信用社主張權利。
筆者認為,從本案中兩份《承諾函》的內容來看,其和我國《物權法》以及《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和留置等擔保方式存在明顯區別,其僅承諾在康樂公司未能按時還款時,A銀行不得向B信用社催收貸款,待康樂公司歸還B信用社貸款后,B信用社再歸還A銀行。由于我國對物權采取法定主義,故筆者認為本案中的兩份《承諾函》不應被認定為一種擔保方式??紤]到此承諾函由A銀行單方作出,我們可以將它作為A銀行給B信用社放款時單方設定的條件,在條件沒有成就時,B信用社不負償還義務。
委托貸款抑或同業拆借
在訴訟中,原告主張雙方之間的關系是同業拆借關系,而B信用社則主張是委托貸款關系。可見,本案的重點問題就是確認原被告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是同業拆借關系,而二審法院通過概念辨析,認為同業拆借表現出的是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委托貸款表現出的是委托人(非金融機構)、受托人(金融機構)和借款人(非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且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從案中當事人各方提供的證據分析,A銀行與B信用社應為同業拆借法律關系,而非委托貸款法律關系。并且列舉了五條理由:一是從雙方簽訂的《融通資金協議書》和《金融同業拆借合同》字面可以理解。二是兩份《承諾書》明確A銀行和B信用社是同業拆借關系,B信用社與康樂公司之間是借款合同關系。三是B信用社并未舉出充分的證據證明A銀行和B信用社是委托貸款關系。四是委托貸款中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需要與借款人辦理擔保手續,而B信用社貸款給康樂公司時卻辦理了擔保手續。五是還款情況間接證明不是委托貸款。
然而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卻認為,這個委托關系從表像上看是同業拆借關系,但實質上是委托貸款關系。兩份承諾書可以證實這一點,其內容符合委托貸款的受托人不承擔貸款收不回來責任的特征。同時,從目的來看,A銀行明確該資金的用途是給康樂公司,目的在于為康樂公司開發項目進行融資貸款,而同業拆借的目的在于解決頭寸不足及臨時性資金不足的問題,故也不符合同業拆借關系的特征。對此,再審法院也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而是認為,A銀行和B信用社之間簽訂的《融通資金協議書》、《金融同業拆借合同》的性質和效力如何確認對本案實體部分的處理沒有影響,轉而從兩份《承諾書》的性質和效力應如何認定的角度出發尋求案件的突破口。
筆者認為,按照《商業銀行法》(1995年)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同業拆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以及1997年6月17日《承諾書》中B信用社受A銀行委托向康樂公司貸款1000萬元的內容來看,將原被告雙方的關系認定為同業拆借關系較為牽強。同時,根據《貸款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和兩份《承諾函》的內容來看,只要康樂公司未能按期歸還貸款,B信用社向A銀行信用卡部拆借的1000萬元資金也應按期順延,且A銀行不得催收,直到康樂公司歸還B信用社貸款。而事實上,A銀行1996年12月17日與B信用社簽訂的《融通資金協議書》在期滿后的當天,也即1997年6月17日,A銀行又與B信用社簽訂了一份《金融同業拆借合同》。兩份《承諾書》的日期也與上述日期一一印證。這表明B信用社在整個過程中實質上并未承擔相應的貸款風險。即便B信用社在1997年至2001年期間先后分7次向A銀行共償還A銀行借款本金和利息217萬元,并且B信用社與康樂公司達成《關于康樂公司欠貸有關事宜商定筆錄》,但這并非是認定A銀行和B信用社之間存在同業拆借關系的充要條件,相反,認定A銀行和B信用社之間為委托貸款關系則更為妥當。另外,雖然《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委托貸款業務管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信用合作社不能辦理委托存、貸款業務,但該批復是部門規范性文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的規定而不能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亦即,合同效力不受上述批復的影響。
啟示
本案的案情十分復雜,涉及的雙方當事人均為金融機構,最后以B信用社勝訴而告終,而A銀行敗訴后卻面臨康樂公司不能償還債務的巨大風險。為了有效防范法律風險,商業銀行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商業銀行業務部門開展委托貸款業務時在相關文本中應審慎使用有關的專業詞語,防范指示不清的風險。本案例中就是因為使用“同業拆借”和“委托”等詞語造成模糊而產生究竟是同業拆借關系還是委托貸款關系的糾紛。因此,商業銀行在開展委托貸款業務時,應認識到委托人向受托人發出周全詳盡指示的重要性。在委托合同中如果對此沒有具體詳細的約定,委托人將面臨因受托人沒有約定義務而致使貸款無人管理或者回收困難的風險。對此,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簽訂條款詳盡的委托合同來避免指示不清,在合同中詳細明確地約定貸款的條件、對象、用途、授權的范圍,貸款審查的義務、??顚S玫谋WC,情況通知的義務和按期催收的義務等相關內容,同時完善相關的擔保措施。
嚴格使用承諾函。隨著社會經濟活動的迅速發展,我國商業銀行在開展日常經營活動時大量接觸或使用承諾函。但對于承諾函的性質問題上,我國法院目前存在認識上的分歧,對于承諾函是否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證合同看法不一致。由于多數情況下承諾函的用語和措辭比較模糊,不會明確地表示愿意承擔保證責任或代為償還欠款的意思,因此為了更好保護自身利益,商業銀行在日常經營活動中一定要認真審核接收的承諾函,對承諾函的用語和措辭進行詳細分析。同時,商業銀行在出具承諾函時,也應注意我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重要內容的說明義務及其舉證責任,防范相關風險。
委托銀行應注意防范受托人資格不符所帶來的相關風險。由于委托貸款業務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都很強的金融業務,法律法規嚴格限制受托人的資格,所以委托人在申請委托之前一定要確認受托人具有符合金融監管部門認可的能從事該項業務的資格。在本案中,作為受托人的B信用社就存在受托人資質問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委托貸款業務管理問題的批復》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根據《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以及金融業分業經營的要求,信用合作社不能辦理委托存、貸款業務,因此,也就不能作為委托貸款業務中的委托人或受托人。由于信用合作社不能辦理委托存、貸款業務,因此,其違規辦理的委托存、貸款業務就不應納入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指標予以考核。雖然該批復屬于部門規范性文件,但是信用社在具體開展上述業務時,仍然應該加以遵守,防范監管風險。
篇9
電子商務雖然正在以難以置信的速度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但是至今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是以電子及電子技術為手段,以商務為核心,交易各方不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而是把原來傳統的銷售、購物渠道移到互聯網上來,打破國家與地區有形無形的壁壘,使生產企業達到全球化、網絡化、無形化、個性化。通俗意義上講,電子商務是指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信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的各種商業和貿易活動。電子商務以數據(包括文本、聲音和圖像)的電子處理和傳輸為基礎,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活動(如商品服務的電子貿易、數字內容的在線傳輸、電子轉賬、商品拍賣、協作、在線資源利用、消費品營銷和售后服務等)。它涉及產品(消費品和工業品)和服務(信息服務、財務與法律服務)、傳統活動與新活動(虛擬商場)。具體而言電子商務涵蓋廣泛的業務范圍,包括:信息傳遞與交換;售前、售后服務,如提品和服務的細節、產品使用技術指南及回答顧客意見等;網上交易;網上支付或電子支付,如電子轉賬、信用卡、電子支票、數字現金;運輸:如商品的配送管理、運輸跟蹤以及采用網上方式傳輸產品;組建虛擬企業,組建一個物理上不存在的企業,集中一批獨立的中小公司的權限,提供比任何單獨公司多得多的產品和服務,并實現企業間資源共享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般認為,電子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擬定的合同,即達成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議或者契約。其實現過程就是用戶將有關數據從自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傳送到有關交易方的計算機方信息系統的過程。關于電子合同的形式問題,《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時,《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箋、數據電子(包括電極、電傳、傳真、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合同實際上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合同的一種。
傳統的合同形式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的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在法律上有著許多明顯的區別,有著許多新的特點。
其一,邀約承諾通過互聯網進行,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通過網絡在虛擬的市場上運轉,其身份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
其二,電子合同和傳統合同的定立、變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傳統的形式有書面和口頭兩種,法律有著嚴格的規定。電子合同的訂立沒有嚴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標的額小,關系簡單的交易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
其三,傳統合同和電子商務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點上有著明顯的不同。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電子合同根據不同的情況有著不同的規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三、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一般而言,要約和承諾是訂立一項合同的兩個必要環節,也是一項合同得以成立的基本程序。任何一項合同其實都是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所作出的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也必須遵循這一基本程序,只是要約和承諾都是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瞬間傳遞、瞬間完成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以電子方式自動作出。這就使得在認定電子商務合同是否成立時首先應明確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可否被撤回或撤銷。要約的撤回與撤銷都是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撤回發生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之后,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被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別的訂立方式,使我們需要在此問題上根據其特征,確定適用于電子商務發展的要約規則。
在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傳輸速度的快捷,接受訂單的計算機是自動處理信息并通知有關方面進行作業的,要約的發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計算機自動進行,撤回和撤銷顯然無法實現;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費者或客戶的點擊“確認”而實現的,合同成立的即時性使商家發出要約后,撤銷和撤回就更無可能。作為《合同法》,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作出規定,其目的在于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體現合同訂立時平等、合意的原則。然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考慮則不能單純地像傳統合同那樣片面。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交易形式,特點就在于快速、便捷,人們認可電子商務,使用電子商務合同也就是看重了這一特點。在這樣的前提下,若非要將電子商務合同也套入傳統合同法規定的條框中,承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不但在現實中無法實現,而且也不適應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因而本文認為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原則上應當認為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
在原則認為電子商務合同中的電子要約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同時,應允許特殊情況的存在,例如要約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一份可撤銷的要約,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并沒有馬上答復作出承諾,此時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只要要約人撤銷其意思表示的通知在對方答復之前達到對方。但若受要約人使用了自動回應系統,對符合條件的要約自動進行回復,則要約人可能無法撤銷要約。對于合同而言,承諾一經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而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就是電子商務合同中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關于承諾生效的問題,通常有兩種情況,即到達主義和投寄主義。“到達主義”,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時承諾生效。據此,合同成立于承諾到達之時,合同成立地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所在地。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時承諾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郵局、電報局及其他原因導致承諾通知丟失或延誤,一律由發出承諾的人承擔后果。根據“投寄主義”,一旦承諾人將承諾信件丟進信筒或者把承諾的電報交給電報局,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不論要約人是否收到。因此,承諾發出之地和時間即為合同成立之地之時間。承諾的通知如果因為郵局、電報局或者其他原因遲延、丟失,后果由要約人承擔。然而隨著電話、電傳、傳真等現代化通訊手段的出現,“投寄主義”在適用上出現了許多困難,許多現代化的通訊手段都可以隨時隨地地發出或接受信息,這樣如果還采用“投寄主義”,則會造成合同成立地點的不確定性。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多樣性使情況變得復雜化了。在EDI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傳遞速度極其迅速,并且由于雙方都各自擁有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因而采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的生效與否更具合理性。而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一旦在網頁上點擊“確認”,無論商家是否收到了消費者確認的信息,則合同都已經成立,顯然應該適用“投寄主義”原則。
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情況則又不同了。許多電子郵件的用戶并沒有自己的收件服務器,而一般是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商提供的設置在他們服務器上的郵箱來收發郵件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生效與否,則對“到達”這一概念無法認定,因為若僅僅把信息發送到了電子信箱中就認為是已經“到達”了顯然沒有道理,因為信息并沒有到達當事人控制的范圍內;而如果認為只有當事人閱讀到了這些信息才算到達,則又會使到達的時間不確定,使信息的發出者對發出的信息處于無法期待的狀態,這樣一來合同的成立與否也就難以確定了。
但是要是適用“投寄主義“原則,承諾人發出的承諾信息無需送到要約人就已經生效。對于承諾方來說,該項原則無疑對之有利,但是對要約方而言,他收到的電子郵件的時間無法確定,甚至可能根本無法收到承諾信函。這對于要約方來說是很不合理的。由此可見,對于包括多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統一規定承諾生效以及合同成立時間采用“到達主義”或“投寄主義”都無法將所有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問題適當的解釋。目前實踐中這個問題大部分還是通過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來解決的。但是通過訂立協議來解決承諾生效問題一般只適用于EDI合同和一部分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其它的電子商務合同,特別是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由于其基本上都是涉及金額很小的交易,并且存在著交易人不確定的情況,雙方不可能預先訂立協議來專門解決承諾生效的問題。而要求每一筆交易都在合同中協商好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標準也是不可能的。
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
其一,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人。對于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效力,有人從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認為應將使用電信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是,這樣無疑會鼓勵網絡上不負責任行為的產生及泛濫,非但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初衷不會實現,反而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這樣也與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即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之主觀要件,二是此意識外部表示之客觀要件。但隨著科技的進步,當事人可能運用機械的或自動化的方式來為要約或承諾作出意思表示。在網絡發達的今日,計算機程序或主機在其程序設計的范圍內自行“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則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過程,此為“電子人”,電子人應獨立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三,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我國合同的締結方式必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過網絡作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作出的。承諾人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點擊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通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作出承諾,則仍然屬于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諾。
電子合同的簽名的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于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可用以識辨電子文件簽署者身份及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文件內容者。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和鑒定。2004年8月28日,我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誕生。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臺和實施,電子簽名將獲得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和糾紛解決
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多樣化的。從當前電子商務開展的情況看,基本上有三種履行方式:第一種是在線付款,在線交貨。此類合同的標的是信息產品,例如音樂的下載。第二種是在線付款,離線交貨。第三種是離線付款,離線交貨。后兩種合同的標的可以是信息產品也可以是非信息產品。對于信息產品而言,既可以選擇在線下載的方式也可以選擇離線交貨的方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電子商務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即電子商務合同的當事人應遵循全面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并有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決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的機制有協商、仲裁和訴訟等,此外還有較新穎的在線爭議解決方式。所謂在線爭議解決方式,是指運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以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形式來解決爭議。目前,在線爭議解決方式主要有4種形式:在線清算、在線仲裁、在線消費者投訴處理、在線調解。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仲裁機關享有對電子商務當事人或者電子商務行為的管轄權,是進行管轄和規范的前提。電子商務當事人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機關尋求行政、司法或仲裁救濟。行政救濟主要根據屬地管轄進行,仲裁救濟主要根據協議管轄進行,最復雜的是司法管轄,即訴訟管轄。電子商務合同所依據的數據電文的特殊性,特別是互聯網電子數據交換的全球性、虛擬性,打破了傳統的地域界限甚至國家界限等特點,使得確定管轄法院可能出現困境。在我國,首先就級別管轄而言,多數第一審電子商務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案件。其次,在符合級別管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除了合法的協議管轄之外,國內電子商務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篇10
關鍵詞 電子合同 訂立 要約 承諾 法律責任
案例:2011年8月,當當網舉辦“當當親子團好書好禮72小時搶購”少兒圖書促銷活動,因其工作人員錄入有誤致使折扣標準成為銷售價款,造成圖書價格極低,當當網單方取消消費者的訂單并且拒絕發貨,導致全國眾多消費者集體實名維權。該案例是電子合同在實踐中產生的相關法律問題的反映。隨著電子交易的發展,作為其重要工具的電子合同必然越來越受到重視。
一、電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目前世界各國在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中對電子合同沒有一個權威性的解釋,我國對電子合同也尚未做出明確的法律定義?!逗贤ā返?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概括地說,電子合同是指通過一切電子化方式締結或履行的合同。
電子合同具備合同一般的屬性,有著與傳統合同大體相同的內容,其成立也要經過要約、承諾的程序。電子合同的不同在于,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和承諾的方式已經發生改變,合同載體也發生了很大變化。通過與傳統合同的比較,電子合同具有以下特殊性:一是訂立主體的虛擬性和廣泛性。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通過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謀面。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組織,合同當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碼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二是合同載體不同。電子合同通常是將雙方權利、義務、救濟方式以信息或數據的方式存放在計算機系統中,或記錄在存放數據的中介載體中。三是訂立的環境不同。當事人之間交流一般都通過網絡,訂立合同也通過虛擬平臺操作。四是要約和承諾的方式不同。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電子方式來進行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與承諾不需要傳統意義上的協商過程和手段,其文件的往來可通過互聯網進行。例如,EDI信息的發送者和接收者都是計算機的應用系統,能自動處理傳送來的數據。五是合同內容有所不同。在電子合同中,合同內容一般也是規定雙方權利義務及其關系,但也會存在著大量形式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例如,規定如何確定電子簽名或數字簽名的法律關系。
二、電子合同訂立中關于要約的問題
(一)電子要約的生效時間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他方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逗贤ā返?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該規定存在一些缺漏,僅以數據電文進入特定或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作為到達時間,對收件人來說顯失公平。應該在堅持“到達主義”的前提下,將數據電文進入指定的特定系統或未指定的任何系統的時間再加上一段合理的“等待閱讀”時間作為電文的“最后到達”時間,即若收件方在電文進入系統那一刻起至“等待閱讀”時間過去的那一刻的時間段內的任意時間看到電文,則就以該時間作為電文的“到達”時間;電文的到達時間最遲不晚于“等待閱讀”時間全部用完的那一刻;若在合理的“等待閱讀”時間過去之后,接收方仍未看到電文內容,則是接收方自身的疏忽,不應再予以遷就。
按照上述邏輯,筆者認為可以將電子要約根據接收方式的不同分為實時電子要約與非實時電子要約。而電子要約的生效時間則因為不同的接收方式進行區分而判定。首先是實時電子要約,主要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即時通訊工具,如QQ、微信等,在雙方都在線的情況下,要約收發、閱讀完全可以在短時間內完成,因此,這樣的要約時間則以雙方對話的時間為準。其次是非實時電子要約,要約人通過網絡將要約發到受要約人可以接收的系統,受要約人盡管可以隨時受領,但是具體時間無法準確判斷。這時可以給予受要約方一定的合理“等待閱讀”時間后,要約才生效。
(二)電子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要約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下方能夠生效。因此,在要約發出后,根據《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要約沒有產生法律效力之前,發出邀請的一方有權利將其撤回。正如之前所述電子要約與傳統書面形式的要約在法律效力上并無太大差異,但是,我國現有的部分學者認為網絡本身信息傳輸的即時性往往使得要約的發送與收到就在短短一瞬間。因此,撤回要約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是不可能的,電子要約的撤回沒有任何意義。但是,筆者認為電子要約本身分為實時傳輸與非實時傳輸,前者或許在發送后無法撤回。而后者即非實時電子要約的傳輸其本身的法律效力的認同因為存在一定的時間跨度。因此,從要約發送到收到之間的時間跨度的任何一個時間節點,都能夠發送撤回要求,并且網絡本身信息傳輸方式的多元化,發出要約的一方完全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進行要約的撤回,從而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網絡的堵塞或是受要約方行為的改變(郵箱與離線文件的打開次序的不同,使得其先看到要約撤回之后才看到要約)等因素的共同努力下,完全可以達到要約撤回的目的。因此,立法上應當承認撤回要約的規定同樣適用于電子要約。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蓖瑫r,為了保證受要約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條還作了要約不得撤銷的規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對于要約的撤銷與否主要是看雙方對于承諾期限的限定以及受要約方的行為是否已經在完成要約中的內容。
對于電子要約的可撤銷性,學界一直存在爭論,一方認為由于網絡傳輸的快捷與便利使得要約的接受以及承諾可以在短時間內做出,因此完全沒有辦法進行撤銷。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受要約人在收到要約之后,往往會存在一段時間的猶豫期或是對于其中信息可以進行進一步的斟酌與閱覽,所以在這段時間內進行要約的撤銷完全是可行的。因此,法律上仍應允許要約人有撤銷要約的權利。上述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并且由于電子要約本身除了時效性之外,與我國現有的要約存在很大的相似性,因此許多人建議將現有的《合同法》中對于要約撤銷的規定應用于電子要約,這樣既能夠避免要約無法撤銷所帶來的麻煩,同時也保證了要約方與被要約方雙方共同的權益。筆者也認為該種方法處理電子要約的撤銷更加有利于雙方的權益,也更加的公平。
三、電子合同訂立中關于承諾的問題
(一)電子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
電子承諾的生效時間與電子要約的生效時間類似,在此不做贅述。但是,我們還應注意到一個特殊情況,即要約人由于網絡系統故障或是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無法及時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應該加上其最終打開電腦收到承諾的時間,從而保證要約人自身的利益。
關于電子承諾生效的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就是合同成立地。傳統合同的訂立通常是在某一個地區,雙方當事人面對面進行的,因此往往對于合同簽訂的具體地點不會存在太大爭議。如果合同的簽訂雙方在不同的城市或是區域,因為大陸法系采用的是到達主義原則,對于承諾生效的地點也就主張承諾到達地為合同成立地,而英美法系因為采用發信主義的承諾生效方式,因此其主張承諾發出地為合同成立地。由于現代網絡技術的發展,雖然我們能夠通過尋找IP地址的方式去確定不同的網絡用戶其所在的位置,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存在虛擬IP軟件以及其他的服務器等因素,使得根據網絡IP地址以及其他的網絡追蹤方式并不能夠有效尋找到合同簽訂雙方的準確位置。此外,如果是通過電子郵箱等方式的文件傳輸,那么當事人雙方完全可以在任何一個地點對郵箱文件查看。因此,采用傳統的承諾生效地點的判斷方式完全不適用于電子合同的簽訂與生效。在虛擬的網絡環境下,為了避免因地點變換所導致的承諾地點的不確定性,《電子商務示范法》采用將虛擬轉變為實體的方式解決上述問題。無論是電子商務網站還是消費者,其必然會有實際的法定公司以及居住所在地或是戶口所在地。因此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應以發端人現有營業地點視為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現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庇纱丝梢钥闯?,網絡的虛擬性并不代表交易的虛擬性。因此,對于交易對象本身的實際居住地以及企業注冊地或是經營地的認定,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企業的利益。
(二)電子承諾的撤回與撤銷
關于電子承諾的撤回問題,與電子要約之撤回相似,在此不做贅述。
關于電子承諾的撤銷問題,一般情況下,可以說承諾到達合同就成立,不會存在合同的撤銷問題,但是,電子合同在訂立過程中具有其特殊性,在現代電子商務領域中,人們的交易往往是轉瞬即逝,借助鼠標輕輕一點,交易便立刻完成。這樣雖然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但是另一方面也因為交易速率過快而導致消費者無法得到充分的思考時間,并且由于要約本身的條款過多,許多的消費者在并沒有仔細閱讀完條款的情況下便已經做出承諾,由此造成承諾人的意思表示可能并不完全真實。我國目前許多的電子合同糾紛都是由于這一原因造成的,即消費者并沒有充分理解合同本身的內容而盲目的簽訂或是同意了。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可以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合同,但是較小數額的商品購買費用與訴訟費用比起來相距甚遠,并且我國現有的訴訟體系以及手續較為繁瑣,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反而顯得不合算。為此,我國一些學者便建議給消費者增加一段考慮期限即猶豫期,讓消費者完全思考清楚之后再進行決斷,從而避免消費者盲目消費。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予網購的消費者7天的后悔期,可以說是對這種想法的呼應。但我們還可以在以后的電子商務立法中明確承諾可以撤銷的問題。
四、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出現錯誤的種類和相應的法律責任承擔
(一)錯誤的種類
錯誤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人為的,即網站工作人員對貨物的價格以及數量上的標示錯誤以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對于實際購買數量的標明等錯誤;另一種則是非人為的,主要是指電子商務網站自身的電子信息的傳輸錯誤或是后臺數據的運行錯誤。
(二)錯誤的法律責任承擔
關于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將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出現的錯誤分為人為電子錯誤和系統電子錯誤,從而更好地分析錯誤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
首先,針對人為錯誤。一般情況下,自動交易系統都是由商家提供的,消費者只能使用該系統而沒有對系統進行支配和管理的權力。電子商務網站的員工因為自身的錯誤而給網站帶來損失,如果讓消費者對商家的這一錯誤行為買單,顯然是不公平的,由于自動交易系統其本身的負責人是電子商務網站。因此,提供程序的人應當對由其提供的程序產生的錯誤承擔責任。例如,開篇提到的關于當當網的案例,當當網確認發貨的訂單所構成的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確認,已經成立。當當網應對其工作人員自身的錯誤承擔責任。當然,如果因為消費者自身的疏忽并且電子商務網站經過向消費者確定后,依然存在的錯誤,則應當由消費者本人所承擔。
其次,系統錯誤的責任承擔。由于電子商務運作更多的是依靠整個互聯網以及軟硬件設備與平臺。因此,相對于傳統行業而言,其更容易受到諸如技術、電力供應以及網絡傳輸等外部因素的影響。但是,我們應該區分對待不同系統錯誤產生的原因,從而明確法律責任的承擔:第一,當事人的原因導致的錯誤。根據聯合國貿法會國際工作組和國際商會的規定: (1)對于因當事人違反通信規則或交換協議以及非法入侵等行為造成通訊失誤,由此引起的損失應由該當事人負責。(2)如果當事人并沒有違反通信規則,但是因為當事人本身并沒有盡到對于設備的維護與檢測責任所產生的錯誤也依然由當事人負責。第二,網絡服務商的原因導致的錯誤。網絡服務商在整個電子交易過程中其處于第三方,依照傳統的合同相對性理論,合同不能約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但是,電子商務網站以及消費者在使用網絡的過程中已經與相應的網絡服務商簽訂了相關合同。因此,一旦出現因為網絡問題而導致消費者無法訂單或是其他購買行為無法繼續的情況時,消費者完全可以向網絡服務商要求賠償損失。同時,為了完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應該在未來的法律條款中進一步規定網絡服務商作為第三方的責任,制定關于網絡服務商傳輸失誤的強制性法律規范,從而在為消費者以及經營者提供合理有序的交易環境的同時,也更好地約束網絡服務商的行為,明確其自身的義務以及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為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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