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思想匯報范文

時間:2023-03-24 22:35:3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時政思想匯報,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時政思想匯報

篇1

一、 實踐目的

實踐讓我走向科技應用,走出課堂。當前,我們缺少的主要不是知識,而是缺少將知識與實際相結合的能力。我們在課堂上所學的,與在實際當中遇到的是不盡相同的。其往往具有不具有明顯的特征,這需要我們進行抽象概括才能解決各種問題。所以在大學期間我覺得多與社會接觸,多了解自己所處的環境,多了解你將會面對的種種問題,對以后的發展和繼續深造都是非常非常有益處的。

二、實踐方式

采用“小分隊式”社會實踐,組員有15 人

三、實踐內容

(一)采取了以黑板報、廣播、短信、網絡等多種形式進行的法制宣傳、平安宣傳

我們在洪村和鎖園利用黑板報的形式向當地村民介紹有關婚姻法、財產繼承等和實際生活緊密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及有關平安的詩歌。同時我們總結了宣傳標語:平安在心,普法在行。另外我們利用網上的村民信箱給澧浦鎮村民寫了一封普法平安宣傳的信,取得了良好的效應。也在廣播上進行法律知識三字經的宣傳,受到當地村民的好評。

(二)我們來到幼兒園給小朋友們進行平安知識的宣講

在實踐期間,我們也注意到兒童這一相對弱勢的群體,認為很有必要對其進行平安知識的教育。于是我們聯系了一家當地的幼兒園,給小朋友們上課。我們教他們學認交通標識、知識問答,還進行了簡單的兒歌朗誦比賽。不僅他們學到了知識,我們也體會到了當老師的感覺,專業理論知識更好的結合了實際,這也是不可多得的經歷。

(三)配合區政法委等部門進行問卷調查

因為今年我們浙江省正在進行“平安浙江”創建活動,金東區也進行了具體的實施。現在活動開展差不多了,要進行群眾滿意度調查以發現還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從而更好的改善。正好這和我們實踐隊平安宣傳相一致,加上我們大學生也有這樣的經驗,于是我們利用一天的時間在澧浦鎮上進行了問卷調查。

(四)舉行法律知識燈謎活動

法律條例是枯燥而乏味的,為了增加村民們的興趣使他們主動且更好的了解法律知識,我們特地準備了法律知識燈謎活動。我們從專業書上找了一些題目,寫在卡紙上,綁上漂亮的絲帶,系在紅繩子上,非常的漂亮。當天村民們也非常的熱情,競相回答問題,也得到了一份小禮物。一位老爺爺說這種活動應該經常舉行,形式很好,這給了我們莫大的鼓勵。

(五)進行流動模擬法庭的表演

我們給政府工作人員、村官們以及村民代表進行了一場模擬法庭的表演。我們精心準備了一場民庭和一場刑庭,都是生活中經常存在的案例。之后鎮長說我們這樣的表演很有實際意義,現在是法制社會,村民們更應該知道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問題。

(六)進行宣傳模式的調研

因為前幾天我們進行了群眾滿意度的調查,發現這的群眾普遍反映宣傳不夠到位。于是我們覺得很有必要進行新農村宣傳模式的調查,以發現存在的問題,從而出謀劃策以找到可行的科學的宣傳模式。

四、 實踐體會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這10 天短暫而又充實的實踐,我認為對我走向社會起到了一個橋梁的作用、過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也是一個重要步驟,對將來走上工作崗位也有著很大幫助。

向他人虛心求教、遵守組織紀律和與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處世的基本原則都要在實際生活中認真的貫徹,好的習慣也要在實際生活中不斷培養。這一段時間所學到的經驗和知識大多來自學長和領導的教導,這是我一生中的一筆寶貴財富。這次實踐也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做人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對于自己這樣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他們就是最好的老師,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我可以向他們學習很多知識和道理。

大學是一個教育我、培養我、磨練我的圣地,我以我能在此生活而倍感榮幸。而實踐是學生接觸社會,了解社會,服務社會,運用所學知識實踐自我的最好途徑。親身實踐,而不是閉門造車。實現了從理論到實踐再到理論的飛躍。增強了認識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為認識社會,了解社會,步入社會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在經歷實踐后,我發現自己的專業知識還很匱乏,綜合能力還有待提升。交際能力、表達能力、寫作能力等的培養非常的重要。同時還需在以后的學習中用知識武裝自己,用書本充實自己,為以后服務社會打下更堅固的基礎!

10 天的實踐,我感覺自己長大不少,終于認識到校園其實還是很小的,雖然它占地千余畝,但它僅僅是社會的一小部分,僅僅是一個引導人的機構。在學校,我們學的是理論,講的是道德文化,而走出校門,步入社會,我們學的便是素質與能力,講的便是氣質與內涵,但兩者還是相通的,為的都是順利進入激烈的社會競爭,求的都是出類拔萃。所以從現在開始我就應該不斷充實自己的思想文化,提高自身的素質修養,更應該不斷增強各方面的實踐能力,以適應競爭激烈的社會。

篇2

自從上了黨課之后,身邊每天都會發生新奇的事情,每一件事情都讓我滿懷期待,每一件事情都會讓我收獲滿滿。雖然以前有參加過社會實踐,但這次的實踐是關于黨的,是去聆聽身邊優秀黨員講訴自己的成長歷程的,讓我激動不已。我們的實踐很特別,不是去參觀紀念館,也不是去華師舊址曇華林,而是一次與班主任劉老師面對面的座談。 從第一次黨課,劉老師就著重強調了我們這次黨課最主要解決的就是入黨動機的問題,他說正確的入黨動機指導黨員一生的行動,他的強調引起了我的注意。劉老師最開始的入黨動機是出于感恩和光榮。他說小時候家里很苦,父親給人做長工,家位于洪湖,水災嚴重,十年九不收,家鄉人過著討飯的生活。是的解放讓十歲的他能夠上學,他憑借農村人的勤奮和踏實連跳兩級,1955年進入初中,后來又進入高中,貧困的他一直都有來自助學金的幫助,這些使他對黨總是充滿感激之情。聽到這里,我有種感同身受的感覺。盡管時代變了,但是身為農村人的我卻時刻感受著黨和國家的支農惠農政策,農村人的生活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了。記得小時候家里很窮,每次爸爸都會為交提留急得焦頭爛額。后來家里的收入日漸增多,但提留卻逐漸變少,后來甚至沒有提留這回事了,家鄉人都很震驚。最讓人難以置信的是現在政府每年還會有補貼。農村實現了家家通公路,政府還為五保戶修了水泥房,家鄉的老人們時不時就會感嘆:“***就是活菩薩啊!”這一樁樁一件件都是我親眼目睹,也是這些政策的受益者,我對黨滿懷感恩。說到光榮,自己又何嘗不是?在家鄉黨員人數微乎其微,誰要是黨員,立刻會被眾人投以羨慕的目光,我從小就以加入中國***為榮。但老師說這些都不是正確的入黨動機,我的入黨動機是虛榮的、膚淺的。正確的入黨動機,是與我們黨的性質、宗旨、奮斗目標相一致,樹立****理想信念,為獻身****事業,更好地為人民服務而要求入黨。老師后來在實踐和學習中逐漸轉變了入黨動機,他在入黨申請書中這樣寫到:“我立志為實現社會主義、****奮斗到底,就必須加入中國***。”我也學習到正確的入黨動機就是要時刻準備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實現黨的奮斗目標奮斗終身,這不是一個口號,而是需要黨員一生踐行的準則,也是我對自己的要求。

劉老師的第三點也給我觸動很大,那就是如何向優秀的黨員學習的問題。他那個時候黨支部的討論是很誠懇的,鮮明地指出了他的缺點:“個人主義患得患失思想、驕傲自滿情緒、群眾關系較差、性格孤僻。“老師說這些都提到了點子上,他欣然接受,并在實踐中努力改正了這些缺點。他是如何向優秀的黨員學習的呢?他努力學習雷鋒和著作,思想不斷提高,并兩次被評為“學毛積極分子”。談到這里,我覺得自慚形穢。上大學以來,不說學習著作了,就連政治公共課程也從沒認真學習過,心里沒有引起重視,可見自己的思想是如何的落后,但慶幸的是老師的話一語驚醒夢中人啊!以后地花大量時間給自己充電了。我們身邊從不缺少優秀的黨員,小到同班同學,他們很多都是優秀的黨員。再就是像沈浩,鄧稼先這樣的先進黨員難道不值得我學習嗎?想到這里,突然一陣羞愧。劉老師是一位優秀的黨員,獲得諸多殊榮。1985年、1986年獲“教學優秀三等獎”;1989年、1995年先后被評為“湖北省高校圖書館先進工作者”;曾被評為“院優秀黨員”“校優秀黨員”等等,老師還帶來了相關的榮譽證書讓我們傳閱、觀摩,看完這些證書對這位七十多歲的老人肅然起敬。 最后劉老師給我們提出了幾點期望:1、在每一個環節都要認真。2、以實際行動爭取入黨。既要學習政治理論,又要學好專業知識,而且要做好學生工作和搞好群眾關系。黨員就是要從小事做起,起先鋒模范作用。這幾句話可謂字字珠璣,給了我很多啟發。在整個講座過程中氣氛都很輕松,老師總是帶著慈祥的笑容講訴他的經歷,很具有親和力。最后為了感謝老師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來與我們交流,組長贈送了我們系的書簽以作紀念,最后在熱烈的掌聲中結束了這場座談會。

這次座談會進一步加深了我對入黨動機的認識,它是指導黨員一身行動的準則。同時我也發現自己與優秀黨員的差距何其大,在以后的學習和生活中,我會更加嚴格要求自己,從小事做起,以自己的實際行動爭取早日入黨。最后還是要謝謝劉高權老師,謝謝您的指導和叮囑!

匯報人:網

2012年5月23日

篇3

為認真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下發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重要事項公示重點工作通報政務信息查詢四項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縣外事招商局領導高度重視,及時組織學習,并結合部門實際對相關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現將學習情況匯報如下:

一、及時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

我局領導高度重視“陽光政府四項制度”貫徹落實工作,把推行“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工作作為首要的政治任務和加強自身建設,轉變機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推動當前外是招商工作的重要內容來抓。成立以局長為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局機關各科室負責同志為成員的領導小組。

二、及時印發和下發學習材料

我局辦公室為局機關每個工作人員和各科室印發了“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的主要文件,為推動學習宣傳和全面貫徹落實“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奠定良好基礎。

三、結合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確保“陽光政府四項制度”有效落實

為切實轉變機關作風,提高服務水平,真正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全面貫徹落實好“陽光政府四項制度”,我局結合部門實際,突出重點,狠抓落實,制定和出臺本單位、本部門貫徹“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的具體辦法,不斷把貫徹落實“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引向深入。結合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保障公眾合法權益,推進陽光政府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縣外事招商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方案,接受服務對象的公開監督。同時,設立投訴電話和投訴郵箱向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公布,及時處理好來電、來信、來訪,以便讓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通曉縣外事招商局工作職責職能,切實促進機關依法行政、轉變作風、提高工作效能。

四、認真組織開展學習

按照“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的要求和時限,認真組織我局的學習活動,通過個人自學和集體討論的學習方式對“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內容進行了學習,梳理修定完善我局重大決策聽證制度、重要事項公示制度、重點工作通報制度、政務信息查詢制度。完善投訴電話和郵箱的管理,并向社會各界公布,以便社會各界知曉**縣外事招商局工作職能,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切實促進機關依法行政、轉變作風、提高工作效能。

五、今后工作打算及保障措施

**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重要事項公示重點工作通報政務信息查詢四項制度,是我局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的具體行動;是強化行政責任,規范行政權力,推進依法行政,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大舉措;是規范和監督我局依法行使職權,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科學民主決策、加強行政監督能力,建設服務型部門的重要保證。下一步,我局將按全縣深入貫徹落實“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的要求,安排部署我局的下一階段的工作,進一步抓好“重大決策聽證重要事項公示重點工作通報政務信息查詢四項制度”的貫徹落實。主動發揮局貫徹落實“陽光政府四項制度”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領導職能,進一步對辦公室工作人員進行細化分工,切實抓緊抓好此項工作。同時,要求各科室要盡快擬定本科室崗位職責,完善和制定工作職責、辦事流程,及時對外開展工作。

篇4

[關鍵詞]職工 思想政治工作 創新

我結合我公司員工的思想動態談一下新形勢下對提高職工政治思想工作的認識和看法,并就如何進行創新與改進,以期與大家探討。

一、職工思想動態分析是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途徑

抓好職工思想動態分析,是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途徑,堅持和創新這項制度和工作,對于構建和諧企業,促進思想政治工作與時俱進,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思想動態分析的方法是唯物辯證法的科學思維方法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具體運用,是思想政治工作者根據人們的思想活動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具體特點和規律,進行探索、研究、認識的方法。它通過對所收集的大量的思想信息,從不同角度進行不同類型的分解和剖析,揭示人們思想活動的規律及特點,使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較強的針對性。長期以來,職工思想動態分析在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取得顯著成效,逐步成為一項行之有效的制度。

企業職工思想動態分析簡單地說就是了解、掌握和疏導職工的思想狀況、心理活動和行為趨向,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當前員工隊伍的思想主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思想傾向;先進典型等積極因素的思想意識和行為表現;對重點人員的幫助教育和思想轉化情況;可能影響企業穩定的因素;企業改革對員工的影響;員工的精神需求;員工關心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受社會大環境和外部環境影響員工產生的思想反映;形勢任務、重大事件、事故等情況對員工思想的影響;家庭、子女、婚戀、疾病、天災人禍等情況引起的員工思想波動等。職工思想動態分析的主要方法:一是了解,了解已經出現或正在發生的思想動態。二是預測,預測即將發生和可能出現的思想動向和行為趨向。思想預測常用方法有:判斷性預測、規范性預測、征候分析、類比預測等。實踐證明,職工思想動態分析在及時和準確掌握職工思想動態。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發現典型,溝通思想,交流情況,化解矛盾,理順情緒,疏導員工,解決熱點難點問題,調動積極因素,特別是防范各類問題發生,構建和諧企業,保持員工思想穩定、隊伍穩定和企業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緊密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做好職工思想分析

供應處黨支部黨員人數較少,部門員工年齡偏大,在各自的崗位上從事著采購和管理工作,為公司的物資采購而努力。由于部門員工工作壓力大,思想波動性大,對一些問題的認識不足,因此如何加強黨員的政治思想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模范帶頭作用至關重要,提高職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是做好各項工作的基礎,是黨支部長抓不懈的工作。黨支部非常關注職工的思想動態分析,通過各種方式與職工交流溝通,了解部門員工的思想動態,及時掌握在當今金融危機形勢下部門職工思想建設方面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通過調查分析認為,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企業的發展,職工的思想觀、價值觀和世界觀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總體上是進步的、積極的,同時也有迷惘和利己的一面。當前形勢下職工的價值觀更加突出利益二字,現在職工更加注重實際利益,并把追求個人價值與社會奉獻統一起來,對奉獻與索取統一的要求更為實際,在價值觀的選擇上立足自我兼顧他人,行為方式更多受到現實利益的驅使,敢于爭取和維護自身利益。

三、新形勢下如何對提高職工思想政治工作進行創新

1.強化思想政治教育,提高素質

始終要把加強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為首要任務,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工作,使他們明確歷史賦予的責任,注重職工職業道德和愛崗敬業精神的培養,增強使命感和緊迫感,要充分運用現代傳播媒介,增加思想政治工作的科技含量,注意吸收、借鑒和運用心理學、教育學、美學相關學科知識和成果,不斷擴大和豐富工作手段,提高水平,轉變思路,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幫助職工建立起正確的價值觀,堅定政治立場,用長遠眼光看待企業發展,定位個人價值,引導職工逐漸開闊眼界,提高認識,走出思想觀念上的誤區和對各項制度的理解偏差,進而關心大局、支持管理,使思想政治工作煥發出新的生機和活力。

2.深入交流溝通思想,增進理解

使職工隊伍從“要”向“我要干”轉變,增強主動意識,必須認真把好思想脈搏,使思想政治工作與生產經營工作有機結合,融為一體,從根本上解決“兩張皮”問題。作為管理者,要經常深入職工,深入崗位,及時溝通交流思想,同時,在管理的過程中,有機融入談心交流的內容,經常與職工談心,將職工工作的難點、熱點問題作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點,并把談心對象、交流的主要內容記錄,真正將談心工作融入管理工作當中,及時消除因溝通不到位而產生的誤會,通過零距離的接觸,面對面的交流,達到增進理解,形成共識的目的。

3.積極探索,借鑒創新工作載體和形式

凡是能夠準確、有效地表達思想政治工作目的和內容的有效手段、形式都可以使用。一是在思想教育方面,改變重灌輸的權威性、輕對話溝通的平等性傾向。二是轉變重典型引領、輕機制推動的傾向,加強機制建設,健全思想政治工作機制。三是從思想政治工作的特點出發,針對不同時期、不同對象的思想實際,創造新的教育形式。四是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科技含量,大膽借鑒和吸收現代科技成果和最新的管理方法,應用到思想政治工作領域,增加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

4.采取多種多樣的方式,推進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建設

一是變“雷聲型”為“實效型”。新時期由于職工的思想空前活躍,獲取信息的渠道多種多樣,自主意識,民主觀點進一步增強。思想政治工作如果只停留在行政手段搞活動、開長會、作報告上,結果往往正如“雷聲大、雨點小”難以收到預期效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和途徑,進行正面灌輸教育。

二是變“被動型”為“自主型”。隨著職工的知識、學歷水平的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工作必須從以前的行政手段讓職工被動接受轉變向自主學習型轉變。

三是變“枯燥型”為“文化給予型”。隨著現代社會的網絡學習、電視、廣播傳媒的不斷發展,職工對享受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形勢也變得多種多樣。在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的進程中,我們要把文化藝術等寓于政治工作中,增加其主動性、有趣性,避免空洞說教,抹殺職工接受思想政治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開展多種多樣文化藝術活動貫穿于思想政治工作中去,往往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變“命令型”為“商榷型”,在職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對非“行政性”的事務,不能用命令的口吻去進行。從心理學而言,這種工作方式不僅傷害職工的心靈,而且還會挫傷職工的積極性。相反,如果對待這類問題采用一種商量的口吻和共同學習的心態,職工會投入極大的熱情,這樣,對推進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建設來說就是一個上上策。

篇5

關鍵詞:附條件不起訴少年犯罪實證研究

附條件不起訴〔1〕,是指檢察機關對某些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狀況、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設立一定的考驗期,期滿后根據考察情況,對其作出不起訴或起訴決定的一項制度。海淀區檢察院從2004年開始展開對該項制度的研究,大體上經歷了理論探討、專家論證、制定規則、實踐試點幾個階段。本文通過對海淀區檢察院近兩年試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具體案件進行研究,力圖從實證角度再認識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對其提出完善建議。

一、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實踐運行情況

2008年,海淀區檢察院實施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進入實踐試行階段,近兩年時間里,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案件有11件15人。

(一)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主體和條件

1. 適用主體

根據2004年制訂的《實施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細則》(下稱《實施細則》) ,該項制度預期適用的主體是未成年人。但試點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11件案件15人中,在適用主體上有所突破,即不局限于未成年人, 15人中有11人為未成年人, 4人為成年人。2. 適用條件《實施細則》規定的適用條件是: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犯罪情節較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罪后有悔改表現,不致再繼續危害社會; (4)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 (5)具備較好的幫教條件。試點的11件案件,均符合上述條件。具體情形如下:從涉嫌罪名看,盜竊案4件6人,尋釁滋事案4件7人,搶奪案1件1人,案1件1人;從犯罪主體看,均為男性,其中未成年人11人,成年人4人;從犯罪嫌疑人的職業看,有9人為在校生, 2人無業。

需要說明的是, 11件案件均不宜立即作相對不起訴,原因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交待的部分犯罪事實尚需調查(即使核實該起事實仍屬情節較輕) ;犯罪嫌疑人對盜竊罪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作不合理辯解尚需教育;犯罪嫌疑人既非在校學生亦無固定工作尚需考察;犯罪數額較大不宜直接作相對不起訴等。

(二)附條件不起訴所附條件

條件一詞來源于民法,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2 〕附條件不起訴所附條件即檢察機關的幫教考察措施。在考察期內,犯罪嫌疑人有義務接受檢察機關的幫教考察。考察期滿后,檢察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表現做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案組(簡稱未檢組)〔3 〕的成立為分界點,海淀區檢察院的幫教考察舉措在機構、形式和內容上呈現出階段性的特點。

1. 四方幫教委員會模式(2004—2008年)

《實施細則》規定:“檢察機關對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應定期進行幫教和考察。”同時制定的《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教細則》(下稱《幫教細則》)規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共青團北京市海淀區委員會、北京市海淀區婦女聯合會共同設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教委員會(以下簡稱幫教委員會) ,負責落實具體的幫教工作。幫教委員會由各方指派專人,共五人組成。”

在幫教委員會中,四方部門各司其職。團委負責選任青年志愿者或者社區工作者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進行一對一的輔導工作,包括心理輔導,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等內容,青年志愿者或社區工作者負責聯系并督促被附條件不起訴人每月至少參加一次社區公益勞動。婦聯負責每月組織被附條件不起訴人的家長參加一次“家長學校”,同時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的家長進行單獨訪談。被附條件不起訴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負責每月通過走訪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與被附條件不起訴人談心等多種途經,了解、核實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在考驗期間的表現。各方在考察期后均向檢察機關遞交考察報告,由檢察機關形成綜合考察報告,提交幫教委員會通過,并作為最終處理的依據。

2. 檢察機關牽頭負責模式(2008年至今)

2007年初,海淀區檢察院在公訴一處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案組,將本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歸口辦理。未檢組的成立,對試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發揮了重要推動作用。在妥善處理案件的基礎上,未檢組創新多項工作機制和幫教手段,如特別告權、分案起訴、辦案引入心理輔導、開設家長課堂等,嘗試由檢察機關牽頭,跨部門合作聯合幫教模式,針對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特點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附條件不起訴所附條件及幫教手段方面,遵循基本程序與特別方式相結合的原則。

(1)基本程序召開幫教座談會。檢察官宣布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決定,征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長、相關單位如學校、社區的意見。如果同意,則要求犯罪嫌疑人簽訂保證書,保證在考察期內接受檢察機關規定的各項幫教工作,要求家長、相關單位簽訂擔保書,保證按照規定開展各項幫教活動、進行監督。具體案件中,承擔幫教工作的主體有所不同:犯罪嫌疑人為在校生的,一般由學校和家長共同承擔幫教工作;犯罪嫌疑人有工作單位的,一般由工作單位和家長共同承擔幫教工作;犯罪嫌疑人無業的,則由社區和家長共同承擔幫教工作。如涉嫌搶奪的齊某是無業人員,檢察官邀請其所在社區的人大代表參加幫教會,參與幫教活動。

定期提交思想匯報。犯罪嫌疑人定期向檢察機關提交書面思想匯報,匯報近期的思想和生活情況。__犯罪嫌疑人為未成年人的,其家長定期向檢察機關匯報幫助教育情況。一般每月匯報一次。

接受專家心理輔導。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多源于心理問題,如不能正確對待挫折,不能有效管理情緒等;案發之后,未成年人普遍受到心理傷害。海淀區檢察院創設辦案引入心理輔導制度,邀請心理專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一對一的心理輔導,必要時亦對家長進行心理輔導。如任某、王某尋釁滋事案,任某小時父母離婚,后父親去世,跟隨繼母生活,遭遇多重打擊的任某不思學業走入歧途;王某父親管教極嚴,案發后父子關系緊張。檢察官會同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對嫌疑人及家長進行心理測試、箱庭療法,幫助建立正常的親子關系,樹立生活的信心。

(2)特別方式

家長課堂。家長是孩子的第一責任人。研究表明,家庭結構缺損、家庭教育失職、家庭不良行為,使家庭不能或不完全能給予子女起碼的情感滿足和必要的正常社會化教育,由此導致家庭中的青少年心理發展出現障礙、社會規范的內化產生偏離,這是直接或間接促成其反社會性人格形成的主要原因,進而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4 〕海淀區檢察院創設“家長課堂”,聘請教育、心理專家為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長講授親子關系、青春期生理和心理、挫折之后信心重建等知識。檢察官事先下發“家長課堂調查表”,了解家長希望學習的知識,聘請專家有針對性制定課堂內容,采用講解與互動相結合的方式授課。課后家長填表反饋課堂效果。

參加公益活動。幫教單位除日常監管外,還組織考察對象參加公益活動。具體做法各有不同:有的學校組織參加抗震救災捐款儀式、唱響奧運歌詠比賽等,用時政教育犯罪嫌疑人;有的學校組織參加衛生大掃除、藍球比賽等;有的社區組織參加社區文明宣傳等。

(三)附條件不起訴考察結果

《實施細則》規定,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期為1個月至6個月。在試行的11件案件中,考察期為2個月至6個月不等。考察期滿后一周內,各方出具幫教材料,如學校說明考察內容及嫌疑人表現,心理專家出具心理矯治報告,檢察機關匯總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

試行考察的15人中,除1人因認罪悔罪表現差被起訴、2人尚在考察期之外,其余12人全部作相對不起訴處理。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制度,挽救了一些犯罪嫌疑人,使其避免貼著罪犯標簽生活,專業的幫教考察,使其重新融入社會開始新生活。如涉嫌尋釁滋事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經過心理輔導、家長課堂之后,王某及父親都認識到溝通和鼓勵的重要,父親表示會繼續鼓勵兒子高考,兒子更加理解父親。又如幾名涉嫌尋釁滋事的成年大學生,家長整日嘆氣流淚,孩子也自覺抬不起頭,無法面對生活,通過專家引導,家長和學生都重新樹立信心,學生已恢復學業,家長亦學會幫助子女走出困境的方法。至今12名被不起訴人均未再次出現不良行為。

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實踐效果及存在問題

(一)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實踐效果

1. 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使其更易回歸社會

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其原有心理水平較低,在外在不良因素的作用和誘惑下,加上自身進行了一些違反道德和法紀的活動,獲得了體驗,逐步形成消極心理因素———不良的需要、興趣和世界觀,而走上犯罪道路。但消極因素并不能排除未成年犯罪人身上仍存在積極因素,只不過積極因素處于相對的劣勢,被消極因素掩蓋而已。檢察機關只要善于從未成年人消極的行為表現中,發現和培養這樣或那樣處于劣勢的積極因素或隱藏著的“閃光點”,并利用積極因素克服消極因素。這樣,未成年人就可__能逐步得到改造。〔5 〕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正是看到了未成年犯身上具有的積極因素,通過專家和檢察官的幫助教育,使其對自己的行為有更深刻的認識,對今后的人生有更好的規劃,不僅免于犯罪前科,而且更易回歸社會。試行附條件不起訴的15人都通過考察教育,表現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重新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涉嫌尋釁滋事的陳某寫道:“我現在又能上課學習了,這才是屬于我的生活,我會一步一個腳印走好人生的路,不再讓父母失望。”涉嫌搶奪的崔某,已高中畢業考入軍校繼續學業。

2. 更好地化解矛盾糾紛,重建和諧社會關系

2000年第十屆聯合國預防犯罪與罪犯待遇大會通過了《關于犯罪與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紀的挑戰的維也納宣言》,明確提出恢復性司法的概念。恢復性司法強調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當事方都能夠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響融入社會重新生活和工作,建立公正、負責、講道德和有效率的刑事司法系統,真正促進經濟及社會發展和人民安全。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通過附加條件幫教考察,促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更好地保護雙方權益,有利于化解矛盾糾紛,構建和諧社會。試行的11件案件雙方當事人都達成和解,被害人遭受的損害通過賠償、道歉等方式得以彌補,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修復。

3. 真正實施區別對待,充分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的明確要求。2006年最高檢工作報告明確指出:“堅持區別對待,該嚴則嚴,對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過失犯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當寬則寬”。最高檢在《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見》中又指出:“檢察機關在批捕、起訴等各項工作中,都要根據案件情況,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適度”。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在試行過程中,對那些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不大、不致再繼續危害社會、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幫教考察,使其認罪悔罪,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實踐中多做出不起訴決定,體現了寬嚴相濟中“寬”的一面。但對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堅決不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對在考察期間心存僥幸、不思悔過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訴,體現了寬嚴相濟中“嚴”的一面。如崔某、許某搶奪案,許某在考察期內再犯盜竊罪,被提起公訴,而崔某能夠認罪悔過、積極賠償,后被作不起訴處理。

(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實踐面臨的問題

1.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法律依據缺失

在該制度出現之初,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正當性即引起很大爭論。反對者認為,附條件不起訴并無法律明確規定,是一種游離于刑事訴訟之外的“違法試驗〔6 〕。贊同者認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檢察官自由裁量權的應有之義〔7 〕。筆者認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具有存在的法理依據和現實必要性,該制度進入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似已成定論。由于尚無明確規定,實務部門在作附條件不起訴時畏手畏腳,影響該制度的探索與完善;另一方面,試行案件中的參與者對該制度不了解,對其合法性存有質疑,有違司法權威,降低了社會效果。

2. 附條件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難以區分

適用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對不起訴適用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而依據司法實踐,附條件不起訴適用于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可見,附條件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都適用輕罪案件。但是具體個案應適用相對不起訴還是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實__踐中難掌握。如竇某盜竊案〔8 〕,有人認為竇某是未成年人,盜竊數額不到兩千元,可直接作相對不起訴;有人認為竇某是無固定職業的未成年人,不對其考察幫教無法保證不起訴的效果;也有人認為,直接作相對不起訴,能使犯罪嫌疑人及早從訴訟中解脫出來,而附條件不起訴需要一段時間的考察幫教,案件周期較長,對犯罪嫌疑人特別是未成年人并不公平,不利于訴訟效率的實現。實踐中,檢察官對諸多像竇某這樣的案件存有困惑與疑問。附條件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的區別適用,無論在理論探討還是制度構建上,都有待推進。

3. 附條件不起訴的主體范圍亟待確定

關于附條件不起訴的主體范圍,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附條件不起訴只能適用于未成年人〔9 〕,這是一種嚴格限定的主張;第二種觀點認為,附條件不起訴作為刑事訴訟中的一項制度不應該有主體的限制,應該適用于所有人〔10〕,這是一種廣泛適用的主張;第三種觀點認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主體不局限于未成年人,也不宜范圍過大〔11〕,這是一種折中說。《實施細則》采第一種觀點,實踐中的試行案件支持了第三種觀點。

4. 附條件不起訴所附條件如何把握

在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期內,設定一定條件,一方面給犯罪嫌疑人施加一定壓力,督促其改過自新,另一方面有利于檢察機關通過條件完成情況判定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現。但一般應附加哪些條件? 目前無統一標準,實踐中亦難把握。有學者提出下列條件: (1)書面悔過; ( 2)向被害人道歉; ( 3)對被害人損失作出賠償或補償; (4)向指定的公益團體支付一定數額的財物; (5)提供一定時間的公益勞動等。〔12〕11件試行案件中所附條件是:定期提交思想匯報;接受考察幫教(心理輔導、家長課堂、公益勞動等) 。可見,學界和實務界對附條件不起訴所附條件在大體趨同的基礎上仍存差異,應盡快確立所附條件的整體范圍和統一標準。

5. 尚無專門的考察幫教機關

在試點過程中,考察幫教工作多為檢察機關牽頭,通過協議形式聯合學校、社區等共同進行。檢察官事必親為牽扯大量精力,影響幫教效果和工作效率。缺乏專門幫教機關,對于在校學生案發后轉學的,就無法落實幫教。占未成年犯罪多數的外來人員,因與本地社會聯系不緊密,沒有類似學校、家庭、社區等良好的幫教機關,更是被排除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范圍之外,有違《刑法》中的公平原則。

三、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建立完善

(一)適用主體寬泛化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最初僅適用于未成年人,實踐中擴大適用到成年人。試點實踐中發現,對成年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同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文認為,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主體不宜限定過嚴,只要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不大,有良好幫教條件,無論未成年還是成年,均可適用。

主張適用主體寬泛化,依據在于,附條件不起訴得以產生的法理基礎和制度原意并不要求限定主體范圍。首先,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起訴便宜主義的體現,賦予檢察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權。〔13〕附條件不起訴盡量不將輕罪嫌疑人交付審判,而代之以教育性考察措施,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益。其次,附__條件不起訴制度體現了刑罰經濟的思想。〔14〕刑罰經濟要求防止自由刑適用帶來的不必要損害,盡量采用非剝奪自由的制裁方法,因而提倡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附條件不起訴對輕罪嫌疑人實行開放的幫教考察,避免將通過考察的人移送起訴、判處監禁刑,迎合刑罰經濟思想的主張。最后,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充分體現了我國現行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可見,是否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并非取決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特定主體身份,而為是否符合適用條件。對符合條件的成年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更能體現起訴便宜主義、刑罰經濟思想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

(二)檢察官主導下的個別化條件附加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在設計上,應以檢察官為主導,各部門通力配合,針對具體案情,由檢察官選擇有區別地附加條件,最大限度的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對考察條件不宜規定過細,同時還需要完善配套機制來保障所附條件的有效落實。

為何以檢察官為主導? 檢察官在辦理附條件不起訴案件時,要調查犯罪嫌疑人一貫表現,聽取被害人意見,全面考量案件情節。不同案件的附加條件必然不同,只有檢察官最了解案情,最有權決定附加哪些條件。

為何要個別化附加條件? 犯罪具有多因性,既有自身原因,也有社會原因,附加條件全面、有針對性,才能切實達到預防再犯的目的。大多青少年犯罪后,本人亦受精神傷害,心理疏導很有必要;有的青少年家庭關系冷漠,家長課堂可助家長正確與子女溝通,營造和諧家庭;有的青少年缺乏責任心,參加公益活動有助于其增加責任感和社會認同感。

(三)考察期不宜過長,建立跟蹤回訪制度

考察必然需要時間。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事實簡單,情節較輕,故考察期限不宜過長。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從司法實踐和訴訟經濟考慮,認為考察期規定為2個月至6個月為宜,試點的11件案件的考察期均在這個時間段內。考察期滿作相對不起訴決定后,應建立跟蹤回訪制度。

由于現實條件所限,海淀區檢察院目前并無跟蹤回訪機制〔15〕,無法及時反饋被不起訴人適用幫教措施后是否表現良好、是否再次違法犯罪的信息,不能依此審視幫教考察工作的質量,發現問題,改進工作。本文認為,應盡快建立涉案未成年人信息檔案,建立跟蹤回訪制度。在一定時間后向青少年所在學校、社區了解其表現,發現不良行為及時矯治,對矯正后5年內的表現評估跟進。

(四)盡快整合社會力量,建立健全幫教組織

在附條件不起訴幫教過程中,檢察機關的定位應為牽頭組織者,而非具體幫教機關。一方面檢察機關沒有權限,另一方面檢察官不具備專業知識。江浙的檢察機關通過和共建單位簽署協議,建立不同的幫教形式:對學生,交由共建學校幫教;對無業人員,交由共建企業幫教;對有職業者,交其單位幫教,是非常好的做法。海淀區檢察院四方幫教委員會模式亦是一種有益探索。

本文就建立健全幫教組織有兩點建議:其一,應爭取國家公權力支持。檢察機關聯合公安、司法、街道、教委、婦聯、團委等部門,建立多部門聯合幫教的長效機制。其二,應重視社會公共資源的支出。近年來我國出現不少關注青少年的團體,如南京的誠愛基地、北京的青蘋果之家,雖然與西方發達的社會團體相比,我國的此類團體在數目、規模、功能上相去甚遠,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類似團體將大量涌現,待條件成熟后,可交由這些團體系統組織策劃考察幫教工作。

(五)建立監督救濟機制

任何缺乏約束的制度都是不完善的。為防止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權濫用,可考慮在立法上規定犯罪__嫌疑人、被害人的權利和公安機關的權利,在程序上對該制度起到制約作用。主要內容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必須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應當征詢其法定人的意見。有辯護律師的,要聽取律師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公開宣布,說明理由、所附條件、考察期限等,告知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并征詢其意見。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2. 被害人的權利

有被害人的案件,應將上述情況同等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同意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在收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此外,應允許被害人參與考察,隨時向幫教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考察情況。

3. 公安機關的權利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應將附條件不起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嫌疑人、被害人的權利和公安機關的權利,在程序上對該制度起到制約作用。

主要內容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必須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應當征詢其法定人的意見。有辯護律師的,要聽取律師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公開宣布,說明理由、所附條件、考察期限等,告知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并征詢其意見。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2. 被害人的權利

有被害人的案件,應將上述情況同等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同意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在收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此外,應允許被害人參與考察,隨時向幫教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考察情況。

3. 公安機關的權利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應將附條件不起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不當的,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注:

〔1 〕 附條件不起訴是我國實踐先行的一項司法改革創舉。從理論研究、實踐試點到制度設計,該制度一直伴隨著較大爭議,爭議的焦點之一是名稱問題。國內各地檢察機關在用詞上出現了緩予起訴、暫緩起訴、暫緩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等不同稱謂。本文以附條件不起訴為題,一是著眼點在于該項制度在刑事訴訟法中的地位設計,附條件不起訴介于起訴和相對不起訴之間,在制度設計上應當屬于不起訴的一項重要內容;二是考慮到盡管各地用詞不同,但該項制度的本質內容是一致的,學界對名稱問題的研究甚多,本文立足實證研究,走出概念的泥沼,探討該制度的構建完善之策。

〔2 〕梁慧星:《民法總論》[M ]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頁。

〔3 〕海淀區檢察院從2000年開始在公訴一處設立未檢組,負責辦理未成年人普通刑事案件,但由于公訴一處、二處案件類型的人為分流,此時未檢組并非辦理所有的有未成年人參與犯罪的案件。2007年初,根據最高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專門辦理制度的要求,未檢組仍舊設立在公訴一處,但負責辦理全院所有的有未成年人參與犯罪的案件,徹底實現了未成年案件專業化辦理。

〔4 〕王娟:《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環境因素及其矯正》[ J ] ,《理論導刊》2007年第8期。

〔5 〕羅大華、石起才:《青少年犯罪心理學》[M ]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347 - 353頁。

〔6 〕沈春梅:《暫不起訴不宜推行》[ J ] ,《人民檢察》2003年第5期。

〔7 〕張澤濤:《規范暫緩起訴- 以美國緩起訴制度為借鑒》[ J ] ,《中國刑事法雜志》2005年第3期。

〔8 〕竇某(男, 17歲,無業)伙同另外兩名未成年人盜竊一輛摩托車,價值1978元,在轉移贓物時被查獲。

〔9 〕謝雙:《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建立暫緩起訴制度》[ J ] ,《天府新論》2006年第12期。

〔10〕洪道德:《改免予起訴為暫緩起訴》[ J ] ,《法學研究》1989年第2期。

〔11〕楊誠、單民:《中外刑事公訴制度》[M ]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頁。

〔12〕陳光中、張建偉:《附條件不起訴:檢察裁量權的新發展》[ J ] ,《人民檢察》2006年第4期。

〔13〕王雪琴:《暫緩起訴制度研究》[D ] ,山東大學2007年碩士學位論文,第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