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17 07:35:0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病退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病退申請書

篇1

各級領導:

我叫xxx,男,xxx年出生,現年xxx歲,xx年到xxx廠x參加工作。近年來,隨著年齡的增長,身體患有多種疾病,特向領導提出病退申請。

主要癥狀:不論是上班,還是走路,總是覺著心慌氣短,時而胸痛胸悶三年有余,勞累時加重,伴有心前區痛疼憋氣,經醫院檢查,屬嚴重的心臟動脈硬化,已不能從事正常的勞動和工作,必須休息治療。醫生講,這種病如果不很好的注意將會造成不可想的后果。另外,多年來一直患有風濕性關節炎只要下雨陰天,腰腿就會痛的無法行走,有時一連幾天不能下床,給自己的生活和行動帶來許多不便。

由于以上多種病情的原因,使我在工作和生活各方面造成了很多困難,因此我敬重的向領導提出病退的申請,請領導能夠批準。

申請人:XX

篇2

1、在申請低保的時候,是需要寫一份低保申請書的,而低保申請書里就要介紹自己的身份及其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員的身份,然后要詳細地描述自己家庭的具體情況,最后就要明確地提出要求,并且態度誠懇地請求批準。

2、范文:XX縣XX鎮XX村委:我叫XX,家中5口人?,F住農村。房屋是XX年住房改革時購買的公有住房。住房面積為XX平方米。我家收入只有XX元,家中生活困難,特申請低保。我的家庭情況是:我本人,XX年生,慢性氣管炎哮喘病,長年有病。曾在建筑陶瓷廠上班,于XX年病退。工廠給生活費XX元,再無其它收入。妻子,XX,XX年生,沒有參加過工作,沒有任何收入。兒子,XX,XX年生,先天性呆傻,無工作無收入。申請人: XXXX年X月X日。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遼寧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及相關醫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保健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急救站,以及臨床檢驗中心、專科疾病防治院、護理院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含駐軍、武警部隊對社會開放的醫療機構),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衛生局是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籌建審批

    第四條  市及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據衛生部《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單位或個人籌建醫療機構,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六條  申請籌建醫療機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選址報告;

(三)資信證明。

個人(含坐堂醫)申請籌建醫療機構,還應提交醫師執業資格證書、從事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證明及本市常住戶籍證明。

兩個以上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共同申請籌建醫療機構的,還應提交由各方簽署的協議書。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籌建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二)在職、停薪留職、因病退職退休人員,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直接責任者以及被吊銷執業證書、被開除公職或除名的醫務人員;

(三)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患傳染病未愈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籌建醫療機構,按下列規定申請和審批:

(一)300張床位以上的綜合醫院、專科(康復)醫院、療養院,200張床位以上的中醫院和三級婦幼保健院,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合格后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二)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金港新區籌建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各類醫療機構,或在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籌建100張以上不滿300張床位的綜合醫院、??疲祻停┽t院、療養院,以及100張以上床位不滿200張床位的中醫院、二級婦幼保健院,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在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籌建100張以下床位的各類醫療機構,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經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經審查批準籌建醫療機構的,由批準機關頒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三章  執業登記與校驗

    第十條  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單位和個人,應持《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和下列材料,按籌建申請批準程序到衛生行政部門填報《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

(一)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

(二)建筑設計及供電、上下水等公共設施平面圖;

(三)驗資證明;

(四)資產評估報告;

(五)內部管理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單、有關資格證書或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衛生技術人員名單及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健康證明。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室)、醫務室和保健所申辦執業登記手續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申請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及數量清單。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無菌操作和業務技術等基本知識、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符合執業條件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賣、出借、轉讓。如有遺失,應及時申明和公告,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數量的,應填寫《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個體醫療機構不允許變更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因故停業7日以上的,應經原登記機關批準。其中,停業30日以上1年以內的,應交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停業超過1年的,由登記機關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實行校驗制度。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每3年校驗一次;其他醫療機構每年校驗一次。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3個月,持校驗申請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評審合格證書、校驗期內年度工作報告等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登記機關應自受理校驗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校驗。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1至6個月的延緩校驗期:

(一)評審不合格或未參加評審的;

(二)在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期間內的;

(三)使用未經認可或不宜繼續使用的診療技術與方法的;

(四)違反毒藥、麻藥藥品管理規定或購置、使用假、劣、過期藥品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命名、刻制牌匾印章的;

(六)發生二級及二級以上醫療責任事故或其他重大責任事故尚未妥善處理的;

(七)發生嚴重的院內感染事故的;

(八)醫德醫風惡劣,社會反應強烈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省、市醫療機構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經教育不改正的。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延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醫療機構延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診療科目、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公告費由醫療機構承擔。

第四章  執業管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執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醫療技術規范,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緊急情況時,應在當地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安排下,組織救護、醫療工作。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并按要求參加醫療機構等級評審。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外單位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活動;

(二)推銷藥品、保健品或醫療、保健器械;

(三)將醫療場所對外出租或承包經營;

(四)利用不正當手段招徠患者就醫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收治患者;

(五)使用未經批準、假冒偽劣、過期、失效的診療試劑和藥品;

(六)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社會性體檢、傳染病診治、中止妊娠、節育、助產手術等專項技術服務;

(七)不具備搶救條件從事靜脈輸液和青霉素類藥物注射;

(八)針灸、推拿、醫療咨詢等單項服務的機構銷售藥品;

(九)不按本單位處方箋提供藥品;

(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無批準文號的醫療設備與器械;

(十一)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分支機構;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牌匾、印章、銀行帳戶、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各種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與核準登記的名稱相同;核準登記的名稱有兩個以上的,應使用第一名稱。

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病歷本(冊)、處方箋、各種檢查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等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冒用。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尊重患者及其家屬對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按規定出具診療記錄;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傳染病報告、消毒和隔離制度,污水和廢棄物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預防和控制醫源性感染。

第二十四條  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非醫療機構不得組織醫務人員開展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在本機構以外的場地組織義診活動,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刊登、播發、張貼醫療廣告,應持有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療廣告證明》。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與外地進行醫療技術合作,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外地衛生技術人員來本市醫療機構從事技術合作,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當執行省、市物價、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

為社會服務的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出具大連市醫療機構統一醫療費收據。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從事診療活動,應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其醫療衛生技術人員應經過培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九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重大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有關病歷和資料應妥善保存,不得涂改、偽造、隱藏和銷毀;因注射、服藥、輸液、輸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應暫時封存有關實物,以備查驗。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一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篇4

(一)購建房提取

1、購房提取

(1)購商品房提取,提供購房合同原件(須辦理合同備案)、付款發票,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價值的金額,購房時間(以合同備案時間為準)在一個年度內;(2)購二手房提取,提供房地產買賣契約、契稅發票和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契稅發票時間為準在一個年度內。

2、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應提供以下材料:(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建筑工程預(結)算書,應符合當地、當時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資標準;(4)購買相關材料的發票,建造時間(以辦理規劃許可證的時間為準)在一個年度內;農村建房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應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批準通知書、自建房產權證、建筑工程預(結)算書,應符合當地、當時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資標準。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為準在一個年度內。

3、拆遷房的提取

提供拆遷協議或購房合同原件(須辦理合同備案)、付款發票,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補交房款的金額,購房時間(以合同備案時間為準)在一個年度內。

4、翻建、大修理自住房的提取

提供:(1)、房屋產權證明;(2)、房產質檢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翻建、大修鑒定及批準文件,(3)、由建筑定額管理等有權部門出具翻建、大修理投資概算;

(二)離休、退休提取

提供離休、退休文件或離退休證。對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病退或離崗)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封存在原單位,到離、退休年齡時憑離、退休文件或離、退休證提取。對有公積金貸款的提取只能在還清貸款時一次提取,并辦理銷戶手續。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取

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書(1-4級等級),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四)戶口遷出及工作調離紅河州行政區域的提取

提供戶口遷出證明或調令辦理提取或轉移。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取

(1)提供自住住房貸款證明資料。

(2)公積金貸款連續還貸12個月以上(一次性還清貸款不受此限制)。

(3)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階段性擔保中的貸款不允許提取公積金)。

(4)提取金額為上年歸集余額。

對商業銀行購房還貸提取只允許提一次,同時提供商業銀行借款合同原件、購房合同、貸款余額證明;在貸款時用自己的公積金為他人作擔保的不允許提取公積金,要求管理部清理并打上擔保貸款標記。

(六)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必須提供死亡證明(公安機關的戶口銷戶證明或醫院證明、法院宣告死亡裁定書);法定繼承人申請書(原件);提取人與死亡人的合法關系證明(婚姻關系證明或戶口簿等)。提供合法繼承人身份及遺產處理的公證書或判決書。

(七)家庭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難的

須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縣及縣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證明。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重大疾病的范圍包括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冠

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

(八)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提取

1、本人年滿45周歲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合同(協議)、單位證明或失業證、身份證,辦理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提取及銷戶手續(公共封存帳戶內的提取只需提取供身份證)。

2、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但未滿45周歲的,期間發生購、建、大修自住房行為或提取公積金一次性還清個人住房貸款(含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提供以上相關證明材料可辦理銷戶提取。

住房公積金提取說明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定義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照規定把自己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取出來,從而實現住房公積金的價值,發揮其作用的行為。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為了規范提取條件和職工的提取行為,使住房公積金切實發揮定向用于住房消費的作用,保障廣大職工的利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作了規定。

(一)、用于住房消費的提取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本項所說的“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也就是說所購、建、大修住房的產權歸職工所有。因此,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居住的房屋是承租的住房或只擁有使用權的住房等等,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如果是對住房不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也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積金。

職工為購、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積金,是住房公積金的主要提取方式。此項規定了四種行為:

(1)、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產房等;

(2)、建造。根據1983年5月25日國務院批準、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的《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準建造住房;

(3)、翻建。根據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環保部批準試行的《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試行)》,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文件同上)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裝修、裝飾、中修、小修等行為都不可以提取。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只有購房貸款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部分。

如果租房居住的職工家庭,其租金在家庭工資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過大,超出了職工對住房消費的承受能力,就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房租超出規定比例時,職工在提供工資收入證明租賃合同等證明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對職工有能力負

擔的在規定比例以下的部分,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

(二)、喪失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時的提取

1、離休、退休。職工離休、退休時,單位不再向其發放工資,只發離退休費,住房公積金不再繳存的。同時,職工離退休后住房問題一般不是主要問題了,沒有必要繼續限制其使用方向,職工可以提取用于養老、醫療等方面。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職工在職期間,由于事故、災禍等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勞動部門或醫院出具證明文件),職工無法繼續工作,與單位終止了勞動關系,單位不再向其發放工資,住房公積金的來源同樣不存在了,所以規定了這種特殊情況的提取。要注意兩點:一是,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是部分喪失;二是,必須同時具備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條件,二者缺一不可。

如果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但并沒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是辭職、辭退、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不允許提取?!蹲》抗e金管理條例》之所以規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才可以提取,是因為只有在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情況下,職工與單位終止了勞動關系后再也無法參加工作,也就不可能再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了。職工沒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那么職工還有再次工作的可能。所以,應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找到新工作時)或者封存手續,而不能提取。二是,如果職工的戶口本身就不是本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在第二條關于適用范圍中,沒有對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職工的戶口進行限制,所以,職工可以參加非戶口所在地城市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當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比照“戶口遷出或者出境定居的”情況處理,允許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

3、戶口遷出或者出境定居。在這種情況下,職工已經超出了原行政區域,也就超出了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范圍,因此,應允許提取。本項要求職工的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如果職工只是到外地工作,但戶口并沒有遷出,或者出國進修、學習等而非定居,都不符合本項規定,不得提取。

4、職工死亡。職工在職期間可能出現死亡的情況,這時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條件同樣不具備了,就應允許提取。

職工的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的法律效果是一樣的,宣告死亡應當按照《民法通則》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由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決。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所有的合法財產,在職工死亡后就列入遺產的范圍進行繼承,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來執行,如果死亡職工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由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繼承;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由法字繼承人繼承。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都有權提取殘廢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至于如何分配遺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死亡職工沒有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時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三、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程序

職工向單位申請,單位核實并出具證明,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決定是否允許提取,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指定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凡是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首先應向單位提出提取申請,由單位對職工是否符合提取條件進行初審。單位進行核實的內容,包括是否是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提取條件等方面內容,如果發現問題就可以及時解決,避免糾紛,提高辦理提取的效率。單位核實正確后應當及時給職工出具提取證明,證明單位對職工的提取核實無誤。 職工提取申請經單位初審證明后,應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由中心審核、決定允許提取。

紅河州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根據“紅河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審定辦理。

四、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交材料

(一)、購買自住房的,應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購房發票或收據;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應提供所建房的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部門的批準文件和證件,購買材料發票;大修自住房的,應提供修繕申請、房管部門出具的修繕證明文件、修繕費用發票。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貸款合同、還貸款證明。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應提供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及房屋管理部門認可有效租憑合同及年度租房繳款發票。

注: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四)、離休、退休的,應提供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由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六)、戶口遷出或者出境定居的,應提供房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護照簽證及國外定居證明。

(七)、職工死亡由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應提供死者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身份關系證明、合法繼承或遺贈(公證)證明。

提取住房公積金除提供上述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證、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

五、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職工因工作單位變動,須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轉移。既將原工作單位繳交帳戶名下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新調入單位進行繳交,同時原住房公積金帳戶隨之取消。

六、住房公積金轉移的辦理程序

(一)調出人員單位。辦理停止繳交,進行人員帳戶轉移登記。當新調入單位為調入職工辦理開戶注冊設立新帳戶后,由申請轉移人填制“住房公積金轉移申請審批表”,單位核實簽署意見,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

(二)新調入人員單位。為調入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登記,通知職工本人帳戶開設情況,從調入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七、住房公積金的封存

職工因離職、退離休等原因中斷或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因調動工作單位且新單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或尚未在調入單位開設公積金帳戶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余額應封存在原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封存期間按規定計息。

八、住房公積金封存和啟封的辦理程序

住房公積金的封存由職工所在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交時填報“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名冊”、“住房公積金單位代扣代繳匯總表”即可辦理。

住房公積金的啟封(恢復繳交)也由單位填報上述相關表格予以啟封。

注:繳交單位變更的使用住房公積金轉移予以啟封,將原封存金額轉入新設立職工公積金帳戶。

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流程

1、申請:住房公積金申請提取人填寫《紅河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到單位簽署單位意見,加蓋印章,并附相關提取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