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1 06:56:5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查封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查封申請書

篇1

在法律不斷完善的社會中,申請書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態(tài)度要誠懇、樸實。為了讓您在寫申請書中更加簡單方便,以下是小編精心收集整理的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下面小編就和大家分享,來欣賞一下吧。

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1申請人:四川省JC工業(yè)科學研究院

地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20__)佳立商字第28號《民事裁定書》;

2、請求解除對申請人財產的查封、凍結措施;

3、請求責令原告賠償申請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貴院查封了申請人的兩處房產,并凍結了申請人在成都市工商銀行外北分理處的銀行帳號及存款344,294.09元。

申請人認為,貴院的上述裁定是錯誤的。

1、申請人與原告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

2、貴院超標的查封,查封500萬元財產,超出原告的請求數(shù)額,實際查封的財產超出于原告的請求數(shù)額;

3、最為重要的是,申請人的上述銀行帳號,屬于申請人的結算帳戶,帳上的資金主要用于發(fā)放工資和業(yè)務往來,如果貴院不撤銷裁定,職工的生活沒有著落,勢必影響社會穩(wěn)定;

而且也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正常業(yè)務、工作的開展,勢必給申請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希望貴院切實考慮上述理由,并落實申請人的請求。

此呈

黑龍江省JMS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四川省JC科學研究院

20__年11月13日

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2申請人:師_,男,__年10月12日生,漢族,住西安市__區(qū)長慶__小區(qū)_區(qū)_號樓_單元__室。

被申請人:岳__,男,__年_月_日生,漢族,住西安市__區(qū)__路__號__小區(qū)__號樓_單元__室。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被申請人岳__有的位于西安市__區(qū)__路__號__小區(qū)_號樓_單元__室的房產予以續(xù)行查封。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__與被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立案執(zhí)行,在本案訴訟、執(zhí)行過程中,貴院查封了被申請人上述的房產,保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于本案尚未執(zhí)行完畢,現(xiàn)查封期限即將屆滿,故申請貴院對上述房產予以續(xù)行查封。

此致

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

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請求事項:

一、解除___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確認的財產保全事項。

二、請求退回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存折。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承攬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后,接受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交賬號為___、戶名為__、開戶行為___的存折進行財產保全擔保。貴院以___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財產保全申請。現(xiàn)因申請人須取回提供擔保的存折,特申請貴院解除被申請人財產的查封凍結,請予準許。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

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4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

地址:

被申請人:

住址:

申請事項:

請求查封位于鄭東新區(qū)商鼎路南、中州大道東_號樓獨單元_層東_號房屋。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河南省__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并于__年7月10日作出(2012)開民初字第_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已于__年10月25日發(fā)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請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且多次逃避責任。申請人已申請貴院強制執(zhí)行,并已經立案。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盡快實現(xiàn)債權,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逃避履行債務。申請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特申請貴院查封上述房產。

此致

__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院

申請人:

20__年12月20日

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5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__曾向貴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交人民幣10000元的擔保金。法院以(2009)年安民保字第11號裁定準許財產保全申請。現(xiàn)雙方已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解決糾紛。故申請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請:

一、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二、請求退還人民幣10000元的擔保金。望依法從速裁定。

篇2

 

申請人:×××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聯(lián)系電話:×××

住址:×××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申請人破產還債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屬×××有限責任公司,于2×××年×××月×××日注冊成立,注冊資本×××萬元。經營范圍為:×××。

由于申請人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導致至今負債×××萬元;賬面流動資產雖然為×××萬元,但許多應收賬款已成呆賬、壞賬,現(xiàn)申請人大部分債務已經到期,許多債務已進入人民法院執(zhí)行階段,財產被查封,申請人已經不得不停止經營,資不抵債。

以上情況有申請人公司財務報表、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資產清冊可以證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之相關規(guī)定,特向貴院申請破產,請求依法裁定申請人破產還債。

此致

×××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破產申請書怎么寫

個人資產達到一定程度的,比如資不抵債等情況的,跟公司破產情況一樣的,就有人想申請破產不過,申請破產要寫個人破產申請書,那么,個人破產申請書怎么寫?這是必須提交法院的文本,下面由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帶您了解一下。

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只有企業(yè)法人才能申請破產,沒有關于個人破產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個人是不能申請破產保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一條規(guī)定,為規(guī)范企業(yè)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⑶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guī)定清理債務。

不過,債權人破產申請書范本如下:

債務人破產申請書

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事項:申請XX公司破產。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因經營不善,到目前為止,已經嚴重資不抵債,為此,特提出破產之申請。(寫明企業(yè)虧損的情況,提交有關的會計報表、債務清冊和債權清冊等)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知識延伸閱讀:

一般法院要求債權人申請破產時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應根據(jù)法律相應規(guī)定,說明債務人拖欠申請人債務、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瑐鶆杖艘逊掀飘a條件,申請人因此以債權人資格申請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2.申請人資格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明。

3.債權性質、數(shù)額、有無財產擔保情況并附相應證據(jù)。

篇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的身份證明、送達地址、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事實與理由;

(三)爭議標的或者請求事項;

(四)具體明確的被保全財產;

(五)保全擔保財產證明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記明的事項。

第二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書應當通過仲裁機構提出。仲裁機構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及時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委托保全函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駁回申請的,應當及時通知仲裁機構。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申請或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審判部門作出裁定后,移送執(zhí)行部門實施。

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對非緊急情況的,應當在接受申請后5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5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5日內執(zhí)行。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下列標準,確定擔保數(shù)額:

(一)保全銀行賬戶資金的,不超過被保全資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同期市場交易價格的30%;

(三)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查封期間的折舊費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權或投資權益的,不超過被保全股權或投資權益出資金額或者轉讓金額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畫、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財產市值估價的30%。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追加擔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第六條 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的,申請保全人應當提供與該股票、債券市場交易價格相當?shù)呢敭a擔保。

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債券需要及時交易處置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被保全人交易處置,并保全其變價款。但股權、債券作為爭議標的的除外。

第七條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財產、擔保范圍、擔保物的價值、擔保責任的承擔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民的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財產或財務狀況等證明文件。公司法人作為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還應當提供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文件。

保全擔保應當符合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不符合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第八條 申請保全人可以與保險公司訂立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作為保全擔保。

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應當確保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

(一)在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

(二)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的。

(三)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

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訴訟保全時,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具體被保全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條 訴訟保全裁定未指明具體的保全財產的,在該裁定執(zhí)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申請保全人應當在申請書中寫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查詢的財產數(shù)額和范圍等事項。

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已建立網絡執(zhí)行查控系統(tǒng)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請求保全的數(shù)額范圍內,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查詢發(fā)現(xiàn)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詢發(fā)現(xiàn)的財產有存款、動產、股權、不動產等多種類型的,應當優(yōu)先保全存款等方便變現(xiàn)處置的財產。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查詢的被保全人財產情況,應當依法保密,除根據(jù)申請保全人的保全請求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財產外,不得向申請保全人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財產信息,也不得在訴訟保全、強制執(zhí)行之外使用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申請保全人通過虛假訴訟等方式惡意獲取信息,侵害被保全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有上述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申請保全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需要有關單位協(xié)助辦理登記手續(xù)的,有關單位應當在保全裁定書和協(xié)助通知書送達當日辦理登記手續(xù);有多個保全裁定書和協(xié)助通知書的應當按照送達的時間先后辦理凍結手續(xù),不能確定當日送達先后時間的,視為相同順位的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 財產保全裁定執(zhí)行中,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據(jù)以執(zhí)行的裁定書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予以撤銷或糾正。

第十七條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xù)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措施期限屆滿15日前向原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xù)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將保全財產移交已進入執(zhí)行程序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執(zhí)行:

(一)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消極執(zhí)行,超過三個月未對保全財產采取變價處分措施的;

(二)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申請人民強制執(zhí)行的。

第十九條對符合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案件,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未主動移送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可以要求其移送。兩地法院就移送保全財產發(fā)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zhí)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可以根據(jù)保全財產的所在地、種類及各債權數(shù)額與保全財產價值之間的關系等案件具體情況,指定執(zhí)行法院并限期處分保全財產。

第二十條申請保全人對駁回申請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

第二十一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zhí)行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審查處理。

利害關系人對保全裁定不服,基于實體權利對保全財產提出足以排除查封、扣押、凍結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進行審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guī)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財產保全的執(zhí)行程序

(一)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二)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三)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四)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zhí)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財產保全的解除

(一)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未起訴的;

(三)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篇4

    我單位與________因_____經濟合同糾紛一案,你院正在審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為保證判決的執(zhí)行,特請你院采取 _____保全措施。

    擔保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篇5

申請人:北京市A公司第五工程部

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請人:王某,男,20XX年7月出生,漢族。

住所地:略

因王某訴B公司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貴院于20XX年1月12日下發(fā)(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將申請人銀行存款30萬元予以凍結,現(xiàn)申請人對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請復議。

復議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申請人被凍結的3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從來沒有過業(yè)務往來,申請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當事人。另外,經貴院通知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與申請人亦為不同的民事主體,產權各自獨立、財務也各自獨立核算(見申請人營業(yè)執(zhí)照)。申請人作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貴院(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將申請人的銀行存款30萬元予以凍結顯屬錯誤。現(xiàn)申請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特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申請人被凍結的3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篇6

一、申請的方式要符合要求。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采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二、申請的時間要及時。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判決生 效后不能申請訴訟保全。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訴訟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財 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三、請求的對象和范圍要明確。訴訟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

四、申請保全的措施要具體。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種措施必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篇7

(一)查封。查封是指在保全的財產上貼上人民法院的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移動和處分。查封的對象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采取查封措施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轉移、隱匿、變賣、毀損所保全的財產。

(二)扣押。扣押一般是把保全的財物運到其他可以便于保存的場所,加以扣留,從而使被申請人不能占有、使用和處分。但也有原地進行的,如扣押船舶、航空器等。人民法院對扣押的財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保管,對扣押的財產,保管人不得使用。扣押的對象只能是動產。采取扣押財產措施可能會造成被申請人一定的經濟損失,為了保證財產保全措施的適用,同時又不至于使被申請人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0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xù)的財產保全措施。如果在采取上述方法還不能達到保全目的情況下,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對于人民法院已經采取了查封措施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和任何機關均不得對同一標的物重復查封。但為了防止被申請人在保全措施解除后轉移財產以致造成其他法院無法對該標的物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作出司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創(chuàng)設了一個輪候保全的辦法,即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先前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xié)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zhí)行人員及被執(zhí)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三)凍結。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儲蓄業(yè)務的單位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不準被申請人支取或使用有關存款。

(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財產保全措施。《意見》第99條、第104條、第10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還可以采取以下財產保全措施:1.對季節(jié)性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變賣后保存價款。2.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限制其支取的辦法,并通知有關單位協(xié)助執(zhí)行。3.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第三人不得對本債務人清償,如果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二、司法實踐中的誤區(qū)

(一)查封等于活封。

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采取查封措施時,為了最大限度減少被申請人的經濟損失和因采取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不便,而采取靈活變通的辦法。比如在查封房屋時將房屋交被申請人保管且可以使用,還有在查封某工廠時將廠房、機器設備等交由被申請人保管且允許繼續(xù)生產經營。這種做法還常稱之為“活封”,其社會效果曾得到普遍認可并推廣應用。漸漸地,有人就將查封等同于活封,當申請人申請查封時習慣做法是裁定“查封登記在某某名下的房屋或車輛”,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xù),既不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又不在房屋及車輛上貼封條。其實,這種做法既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查封”,又不屬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xù)的財產保全措施”。因此,這種做法下的“查封”的財產一旦出現(xiàn)毀損,法院則難以撇清干系。筆者認為,當事人申請查封房屋或者車輛的,應向當事人釋明并詢問其真實意思是申請查封還是申請禁止財產轉移,并讓其在申請書上明確請求;然后法院應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裁定,如申請禁止財產轉移的裁定書應表述為“登記在某某名下的房屋(或車輛)不得轉移產權”。

(二)查封與扣押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篇8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qū)域內統(tǒng)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jù),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yè)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一般規(guī)定

第七條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fā)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jiān)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jù)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guī)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guī)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guī)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guī)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guī)對登記時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shù)怯浀氖马棥?/p>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jù)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fā)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fā)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fā)。房屋登記機構換發(fā)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shù)毓_發(fā)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fā)。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fā)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fā)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fā)”字樣。

在補發(fā)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fā)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tǒng)建設,逐步實現(xiàn)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jié)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guī)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qū)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yè)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yè)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fā)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xié)議、合并協(xié)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fā)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fā)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jù)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jié)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shù)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fā)生變化或者發(fā)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xié)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fā)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fā)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shù)額發(fā)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fā)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xiàn);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五十一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四條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fā)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fā)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fā)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fā)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fā)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jù)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xié)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shù)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shù)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九條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條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六)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fā)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三節(jié)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四條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fā)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jié)預告登記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九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條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jié)其他登記

第七十四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發(fā)現(xiàn)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jù)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七十六條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八條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九條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條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一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guī)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fā)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依法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九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

第六章

第九十四條房屋登記簿的內容和管理規(guī)范,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定式樣,統(tǒng)一監(jiān)制,統(tǒng)一編號規(guī)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tǒng)一負責房屋和土地登記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fā)統(tǒng)一的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篇9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賠償工作,保證辦案質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賠償?shù)臋嗬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行政執(zhí)法組織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法制工作部門、政府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是負責具體辦理行政賠償工作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并審查賠償請求;

(二)審查被認為侵權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并就此提出意見;

(三)就具體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提出意見;

(四)了解、研究行政賠償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領導提出改進行政執(zhí)法工作的建議。

未設立法制工作機構和行政復議應訴機構的行政機關以及行政執(zhí)法組織,應當指定有關的職能機構或者有關人員負責具體辦理行政賠償工作。

第四條  對依法確認為違法并給被侵權人造成損害的行政行為,被侵權人要求行政賠償?shù)模姓r償義務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賠償。違法致害行政行為的確認途徑:

(一)經行政復議確認;

(二)經行政訴訟確認;

(三)由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依法確認。

第五條  行政賠償工作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七條  行政賠償工作機構的賠償工作人員與賠償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賠償?shù)模瑧斪孕谢乇埽毁r償請求人有權申請回避。

賠償工作人員的回避,由賠償義務機關的負責人決定。

第八條  行政賠償費用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財政部門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共同組成的賠償審核小組,具體負責對行政賠償費用的審核與監(jiān)督。

第二章  行政賠償申請的受理

第九條  要求行政賠償?shù)模瑧斶f交行政賠償申請書。行政賠償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賠償要求、事實根據(jù)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條  行政賠償申請的受理機關:

(一)賠償請求人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其中賠償義務機關為兩個以上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任何一個機關要求賠償,并由該賠償義務機關受理。

(二)與行政復議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根據(jù)《行政復議條例》的規(guī)定,由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受理。

第十一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行政賠償請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賠償請求事項屬行政賠償范圍;

(二)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符合法定條件;

(三)賠償請求在法定時效內提出;

(四)賠償請求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

第十二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賠償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對行政賠償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賠償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經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并填寫行政賠償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二)賠償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經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審批后,填寫行政賠償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三)賠償申請書不符合本規(guī)定第九條內容的,退回賠償請求人限期補正并注明補正的內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四)不屬于本機關賠償?shù)模瑧敻嬷r償請求人向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提出;已受理的,撤銷受理決定,并將賠償申請書以及有關材料移送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同時將撤銷決定以及移送情況告知賠償請求人。受移送的機關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有異議,可以由雙方共同的上一級機關指定管轄。

第三章  行政賠償案件的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行政賠償案件受理后,賠償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查明以下事項:

(一)損害是否屬于行政機關、行政執(zhí)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

(二)侵權起止時間和造成損害的程度;

(三)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的行政賠償范圍;

(四)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對行政賠償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證據(jù)材料不足或者不能證明有關賠償事實的,可以要求賠償請求人或者有關部門補充證據(jù)材料,也可以自行調查收集。

行政賠償案件應當由兩人以上負責賠償?shù)墓ぷ魅藛T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應當提供或者由賠償工作機構收集公民被羈押、釋放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據(jù),然后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確定賠償金額。

第十五條  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行政賠償請求,在賠償請求人提供或者由賠償工作機構收集下列證據(jù)的基礎上,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確定賠償金額:

(一)法醫(yī)鑒定或者由醫(yī)療單位出具的醫(yī)療證明(包括住院證明、身體傷害證明、休息單等證明);

(二)醫(yī)療費用的票據(jù);

(三)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書;

(四)造成死亡的死亡證明;

(五)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其撫養(yǎng)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無勞動能力人的有關證明;

(六)其他有關證據(jù)。

第十六條  對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案件,在賠償請求人提供或者由賠償工作機構收集下列證據(jù)的基礎上,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確定賠償方式、金額:

(一)侵犯財產的基本情況;

(二)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單據(jù)或者其他憑證;

(三)已損壞、滅失、變賣的財產價格證明等有關證據(jù);

(四)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憑證或者證明;

(五)其他有關直接經濟損失的證據(jù)。

第十七條  對行政賠償案件審查后,賠償工作機構應當提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shù)囊庖姡瑘筚r償義務機關負責人審批。提出賠償意見的應當同時擬定賠償方案。

賠償義務機關認為需要賠償?shù)模梢愿鶕?jù)實際情況依法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金額進行協(xié)商。

第十八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予以賠償?shù)模r償工作機構根據(jù)該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意見,應當及時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對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shù)陌讣r償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制作《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行政賠償決定書》和《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由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首長簽署;加蓋賠償義務機關印章。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責任的分擔有異議的,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共同上一級機關的賠償工作機構負責處理。

第二十條  對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shù)臎Q定。

第二十一條  行政賠償案件結案后,賠償義務機關為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應當將行政賠償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在結案之日起15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賠償義務機關為人民政府的,應當將行政賠償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在結案之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一經發(fā)現(xiàn)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應當主動予以糾正,對被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同時告知被侵權人可以在兩年內提出賠償請求。

第二十三條  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行政賠償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對行政賠償決定、不予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行政復議條例》規(guī)定的期間內,就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否賠償和賠償?shù)慕痤~以及方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行政賠償義務的履行

第二十五條  對已生效的行政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對賠償請求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所作的賠償決定,應當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完畢。

對與行政復議一并提出的賠償請求所作的賠償決定,應當與行政復議決定一并履行。

第二十六條  支付賠償金的,賠償義務機關憑生效的行政賠償決定支付。

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賠償義務機關憑生效的行政賠償決定履行。

賠償義務機關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第二十七條  由于賠償請求人的原因無法履行或者賠償請求人同意延期履行賠償決定的,可以延期履行。

第五章  行政追償

第二十八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違法行使職權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追償賠償費用。

第二十九條  追償?shù)木唧w標準是:

(一)對故意違法的受委托組織追償其全部賠償費用;

(二)對故意違法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個人根據(jù)違法性質,賠償金額大小,個人實際承受能力,追償賠償額1/5至全部賠償費用,但最高不得超過其本人當年度工資收入;

(三)對有重大過失的受委托的組織視其情節(jié)追償賠償額1/2或者2/3的賠償費用;

(四)對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個人根據(jù)違法性質、情節(jié),賠償金額大小,個人實際承受能力,追償賠償額1/3以下的賠償費用,但最高不得超過其本人當年度工資收入的一半。

追償?shù)馁r償費用應當在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追償決定之日起兩年內繳清。

第三十條  賠償?shù)膿p害后果是由數(shù)人行為造成的,其相關人員可以作為共同被追償人,并根據(jù)各個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地位、作用、過錯程度,分別確定責任。

第三十一條  被追償?shù)墓ぷ魅藛T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對追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追償決定的機關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作出追償決定的機關或者上一級機關經復查后,應當書面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追償決定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賠償義務機關可以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guī)定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違法行使職權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個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賠償審核小組在審核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要求核撥行政賠償費用或者要求返還已經上交財政的財產的申請時,發(fā)現(xiàn)該賠償義務機關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行政賠償?shù)模蛘叱觥秶屹r償法》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賠償?shù)模瑧攲⒂嘘P材料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該賠償義務機關自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賠償費用;對超出《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賠償?shù)模瑧斬熈钣枰约m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對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工作機構負責具體事務。

第三十五條  按照本規(guī)定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的,應當使用《送達回證》。

第三十六條  全省各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辦理行政賠償案件的法律文書,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統(tǒng)一式樣。

篇10

這些環(huán)節(jié)都與被整理地塊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權屬狀況息息相關,與不動產登記相互交織,涉及的權利方主要有原權利人、土地儲備機構、新的用地單位等,任一環(huán)節(jié)如果沒有處理得當,都會對后續(xù)工作造成影響。因此,為解決土地收購整理過程中的補償錯誤、原權利人不配合注銷、儲備機構登記難等問題,實現(xiàn)新、舊權利登記與土地儲備管理工作的有效銜接,我局研究制定了若干政策文件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意見。

一、土地收購整理儲備中存在的權屬問題

規(guī)范實施土地收購整理儲備,不僅關系著被收購整理地塊原權利人的重大財產權益和生產生活保障,而且還關系著土地儲備機構能否順利開展收購整理儲備工作,以及后續(xù)土地供應能否正常進行。

在實踐中我們發(fā)現(xiàn)由于歷史上管理不規(guī)范不嚴謹?shù)纫蛩丶由贤恋貎錂C構依法進行不動產權利登記意識不強,部分土地收購整理儲備與登記的銜接存在下列問題:一是被收購整理儲備土地不動產權屬不清晰。這個問題表現(xiàn)在土地儲備機構對計劃實施收購整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地上房屋權利狀況掌握不清,甚至可以說屬于圖1中第一個步驟工作缺失。由于權利人的確定直接關系著被收購整理及補償款對象的確定,而第一步驟工作不到位、權利狀況不清晰,其一,導致有的土地儲備機構往往簡單的將現(xiàn)使用人認定為權利人進行補償,造成真正的權利人沒有得到補償,而付出的補償費用又無法收回;其二,有的存在抵押、查封等情況,應當在補償前先行解除抵押、查封,避免補償后無法完成權屬注銷等問題。二是原權利人房地權利未及時注銷。此類問題主要表現(xiàn)是土地儲備機構對原土地及地上房屋權利是否辦理了注銷登記手續(xù)重視程度不夠,認為已經與原權利人簽署了相關收購整理補償協(xié)議后,原權利人完成了搬離即履行了其義務,隨即向原權利人給付補償款,而原權利人在取得補償款后沒有主動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動力和意愿,導致被收購整理儲備土地及地上房屋權利仍在原權利人名下。按《物權法》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轉讓、變更和消滅,經登記發(fā)生效力。因此,未經注銷登記,意味著與原權利人的土地收購整理工作并沒有結束,可能發(fā)生原權利人對已簽訂的協(xié)議反悔、提高補償訴求等問題。甚至會有部分企業(yè)繼續(xù)以房地進行抵押,或者在獲得補償后因未及時注銷,涉及訴訟等而被查封。三是整理儲備土地登記與土地供應銜接問題。整理儲備土地在被供應前,應確保權屬清晰,以確保在供應后能夠為新的用地撾話燉砥涔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因此,需要對未登記的儲備土地進行登記,已登記的存在抵押等權利限制情形的應先行注銷。而被整理儲備的地塊往往不是按照其全部范圍進行供應,因此涉及到一宗整理地塊分割或多宗整理地塊合并供地的,既要確保供地后新的用地單位能夠正常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又不能影響土地儲備機構未供地部分的不動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