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3 20:16:2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補辦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補辦申請書

篇1

招生就業管理辦公室:____

我是職業技術學院__級____專業__班學生____(學號: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因(申請補辦的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申請補辦就業協議書。在此保證原協議書并未與任何單位簽約(或已解除協議關系),若由此引發一切問題由本人負責。

原協議書號:____

懇請諒解批準!

申請人(簽名):

xx年x月x日

學院意見(蓋章):

補辦就業協議申請書二:

畢業生就業知道中心:

我叫xxx,系中南大學xx學院xx專業xx屆畢業生。由于xx原因不慎將協議書遺失,本人承諾未予任何單位簽約,如與承諾不符則責任自負(因xx原因已于原簽約單位辦理了違約手續,并與xx單位達成了簽約意向)為順利就業特申請補辦一份協議書。請予以審核批準。

申請人:xxx

申請時間:xx年x月x日

補辦就業協議申請書三:

xx 就業指導中心:

我是xx專業屆畢業生,因xx原因協議書不慎丟失,協議書號:xxxxxxx,聲明原協議書作廢。現為順利就業特申請補辦協議書一份,望批準。

篇2

您們好!

我是11級汽車檢測技術與維修班的___,現任學生會宿管部干事,借我院學生會干部換屆之際,我申請的是宿管部部長一職,以便更好的鍛煉自己,更好的為院系服務,為同學們服務。

進入大學后,便有幸加入了院學生會這個組織,一年來認認真真做著該做的事,因而對于學生會的工作我有著越來越深厚的感情。而現在,我愿意繼續留在這個大家庭中,把學生會建設得更加成熟完美。倘若我有幸擔任宿管部的部長,我認為在今后的工作中還是要重點管理宿舍衛生和宿舍安全:

宿舍衛生。

打掃宿舍衛生,不僅僅是為了積極迎接學院的每一次的衛生檢查,更重要的是,干凈的衛生環境能夠愉悅我們的心情保障我們的健康。總結工作經驗和檢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我認為還是要提高檢查標準和要求。另外,適時舉辦一次“寢室文明設計大賽”活動。通過活動使同學們能夠樂于去做并做好。

宿舍安全。

宿舍安全是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做好安全工作最重要的是使同學們自己提高安全防范意識,謹防那些上門推銷和私自違法賣東西的人。每周我們都要隨機抽查一次夜不歸宿,目的是為了讓同學們能夠正常的休息,另一方面也能保住同學們的人身安全,當然,除此之外,在院領導、老師的指導下,努力開展各方面的宿舍工作,使我系宿舍氛圍有一個質的提高,為同學服務,為老師分憂,在此基礎上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

1.認真總結上一年各項工作情況,做到客觀合理的綜合評價,從評價中發現以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在今后的工作中重點解決。對一些活動效果好、影響力大的活動要繼續開展下去,并大膽創新開展一些有意義的活動,使工作在保持以往特色的基礎上有新的突破。

2.加大衛生檢查力度,營造良好的宿舍環境,為我院爭光。

3.調整大家的心理狀況,促進宿舍和諧。

4.積極配合學生會其他部門的工作,讓學生會成為互幫互助的一個整體。 在學生會工作中,我學到了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堅持到底,只要堅持下去,你就是戰勝了自己,使自己得到了鍛煉提升。

今天能參加這次競選對我來說又是一次很好的鍛煉,我努力爭取這份責任,希望承擔這份責任,就是希望能與學生會與大家一起成長!希望院領導老師能批準我申請院學生會宿管部部長。

此致敬禮

篇3

【導語】以下是為大家精心整理的《部隊班長個人年度工作總結》,供您查閱。

在黨委的集體領導下,我團結帶領司令部的全體黨員干部,圍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這條主線,按照自己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精心理清工作思路,細致安排工作規劃,積極配合班子整體,扎實實施具體工作,使自己分管的各項工作進展的井然有序,較好地完成了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為團隊全面建設快速、健康、有序發展做出了貢獻。就我個人而言,并無驚天之言,也無動地之舉,只是兢兢業業、做了一些平淡無奇的工作。我本人也并無過人之處,只是干了應該干的事,盡了一個常委、部門首長的職責。下面就一年來的思想、學習、工作、生活情況總結如下。

一、取得的成績

1.加強學習,強化一個“真”。**年我加強了理論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素養。在工作中利用一切機會學習。在學習的時間上注重一個“鉆”,在學習的范圍上體現一個“廣”,在學習的內容上強調一個“深”,在學習的運用上突出一個“活”。致力于解決預備役部隊的各種復雜問題,自覺加強政治理論特別是科學發展觀、xx屆三中全會精神的學習,通過網絡、書刊和報紙學習其他單位的先進經驗和相關專業知識,發揮“拿來主義”精神,在學用上找準結合點,不斷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和指導工作實踐的能力。通過學習,感到本人有了“三個新的提高”:一是政治理論水平有新的提高。能夠正確把握科學發展觀的精神實質和豐富內涵,對黨的最新理論有了比較系統地掌握。二是政治鑒別力和政治敏銳性,執行政策的能力有新的提高。三是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能力有新的提高。在工作中能夠站在大局的高度抓方向,抓重點,抓主要矛盾,帶動全面。能夠把干部群眾擰成一股繩,充分調動方方面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堅定信念,做到一個“信”。作為部隊士官,本人深感只有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實實做事,才能贏得人們的擁戴和信賴,才能更好地團結和帶領廣大黨員干部開創新業績,才能不辜負組織的信任和官兵的重托。本人始終堅持加強思想修養,保持“三種狀態”,樹立良好形象。一是始終保持著開拓創新的精神狀態,一直保持著爭創一流的工作熱情。二是始終保持著務實的精神狀態。一年來,本人始終保持著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以建設務實高效的司令機關為己任,堅持“說了就算,定了就干,干就干好”的原則,不搞形式主義和表面文章。三是始終保持著艱苦奮斗的精神狀態。近年來,本人能夠堅持發揚艱苦奮斗的優良作風。在生活上艱苦樸素,勤儉節約,不橫攀豎比,不奢侈浪費;在工作上吃苦耐勞,始終保持一股勇氣和銳氣;在思想上能夠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自覺抵制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等不良思想的侵蝕,時刻提高警惕,嚴以自律。

3.身體力行,常念一個“帶”。在工作中時時處處發揮“領頭羊”應有的示范、表率、帶動作用:做提高素質的“領路人”、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做群眾的“貼心人”、做作風上的“正派人”、做經濟上的“清白人”、做工作上的“帶頭人”。一是發揮模范帶頭作用。著眼打造務實、高效、一流的司令部機關,以身作則、身先士卒,堅持要求部屬做到的,自己帶頭做到,要求部屬遵守的,自己模范遵守,充分調動和發揮了同志們積極努力工作、爭創一流業績的積極性,凝聚了司令部工作的合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一年來,我沒有一次無故遲到,早退,不上班的現象。節假日、雙休日值班也從不擅離崗位,都是二十四小時在位。二是提高謀事能力。堅持“謀事在先”,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在謀全局、抓大事上超前運作,變被動為主動,及時、客觀、有效地為領導決策提供可資借鑒的信息導向和參考價值較高的建議、意見。三是堅持辦實事、求實效,提高協調能力和督促落實能力。主動協調好方方面面的關系,凝聚各部門工作合力。加強對團隊中心工作、重點工作的督促檢查,提高抓落實、求實效的工作能力,使黨委的重大決策得到較好地貫徹和落實。

4.要求部屬,堅持一個“嚴”。按照“學有所思、思有所悟、悟有所行、行有所果”的思想和忠誠黨的事業,維護黨的紀律的原則,要求自己和部屬必須堅持做到“三常”:常學,在刻苦學習中夯實自己履行職責所需理論水平的根基;常思,在創新中提高履行職責的能力水平,努力在理性思考中提高判斷問題、籌劃工作和指導落實的能力素質;常用,在工作實踐中研究新情況、謀劃新思路、解決新問題、求得新成效。成為知識型、謀劃型,務實型,開拓型,復合型的參謀人才。自覺并要求所屬人員做到“政治上不麻木,具有政治上的敏銳性;政策上不糊涂,具有辦事的原則性;紀律上不淡薄,具有謹慎的紀律性;管理上不松弛,具有自律的約束性;生活上不失控,具有作風的嚴謹性;工作上不務虛,具有求真的扎實性。”

二、存在問題1.學習方面存在差距。

篇4

結婚證丟了可以去補辦。可以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丟失證明;查檔證明等,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并填寫申請書申請補辦。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來源:文章屋網 )

篇5

2、車輛行駛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3、填寫一張申請書,寫清楚補辦原因及合格證丟失原因。

4、交警審核之后,當場就可以補辦。

篇6

注意:

1、補辦銀行卡必需回開戶行所在地同行任意網點柜臺。

2、補辦的銀行卡卡號不會和掛失的一樣,但原銀行卡的業務會轉到新銀行卡上。

銀行卡丟失補卡流程:

一、失銀行卡,需繳納10元服務費:

1、可先進行電話口頭掛失,保證賬戶資金安全;

2、隨后到銀行營業廳,填寫掛失申請書;

3、掛失成功后取回回執,妥善保存。

二、七日后掛失正式生效,持身份證前往銀行辦理補卡業務:

1、持身份證、掛失回執前往銀行;

2、排隊取號;

3、叫到號后將補辦銀行卡需要的資料交給柜員;

4、稍等片刻,輸入新卡密碼,在業務確認單上簽字;

5、繳納5元到10元工本費,銀行不同收費不同;

篇7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服務事項是指按照市政府要求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窗口辦理的各類行政許可項目、改變管理方式的項目和便民服務項目。

第二條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進中心各類服務事項的確定與調整,并對行政服務事項的運行情況實施督辦和協調。

第三條服務事項確定、調整后,相關窗口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制訂相應的內部運作程序和制度,制作《告知單》,并報中心審核。未經中心同意,不得自行修改《告知單》內容。已進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服務事項,窗口單位不得在后方受理。

第四條設立窗口的單位應當將下列事項的材料提交中心,由中心在網站上統一公告:

(一)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及具體條款;

(二)實施行政許可的條件、數量、程序和期限;

(三)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

(四)行政許可申請書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

(五)實施行政許可收費的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和收費標準及批準機關;

(六)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機構(窗口)名稱和聯系方式;

(七)監督、舉報電話;

(八)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項。

申請人要求窗口工作人員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當場予以說明、解釋。

第五條申請人到窗口后,窗口工作人員要按照文明、規范服務的要求認真負責地接待,并依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窗口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窗口或者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事項屬于本窗口職權范圍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條件及相關規定,并主動提供《告知單》;

(四)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五)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窗口應當即時受理。

第六條中心窗口對申請人申請的事項,按照“六件制”管理原則辦理。所涉辦理事項、辦件人及聯系電話等信息都必須按照要求輸入到中心辦件管理系統。

(一)即辦件的辦理:凡辦事程序簡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可當場辦結的申請事項,由窗口工作人員即收即辦,當場辦結。辦結的即辦件必須在當天輸入到中心辦件管理系統。

(二)承諾件的辦理:凡需要經審核、論證、召開聽證會、公告或現場勘察的申請事項,窗口當場初審申報材料。申報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員即時受理,并將辦件輸入到中心辦件管理系統,打印《受理通知書》,其中第一聯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章交申請人,第二聯存窗口。

(三)聯辦件的辦理:涉及2個以上窗口(單位)辦理的聯合審批事項,由責任單位窗口受理并牽頭辦理,按照《蚌埠市行政服務中心重大事項聯審聯辦制度》(蚌政辦[2001]23號)、《關于在企業登記注冊中實行“并聯審批”制度的實施辦法》(蚌行字[2001]19號)和《蚌埠市基本建設及經營性用地項目“聯審聯辦”實施辦法》(蚌政辦[2003]11號)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對中心做出的決定,有關窗口(單位)必須認真執行。責任單位(窗口)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的當日,組織協辦窗口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立即將辦件輸入到中心辦件管理系統,打印《受理通知書》,其中第一聯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章交申請人,第二聯存窗口,第三聯報中心。

(四)補辦件的辦理:申請人因申報材料不齊全等因素需要補充材料的申請事項,窗口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辦的全部事項,并將辦件輸入到中心辦件管理系統,打印《補辦件通知書》,其中第一聯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章交申請人,第二聯存窗口。待申請人補齊有關材料后按相應辦件程序辦理。

(五)報批件的辦理: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申請事項,窗口工作人員受理后,將辦件輸入到中心辦件管理系統,打印《受理通知書》,其中第一聯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章交申請人,第二聯存窗口。窗口單位在承諾期限內完成審核上報。屬市政府審批的,按市政府規定的承諾期限轉送;屬省級審批的,按省級規定的承諾期限轉送。

(六)答復件的辦理:凡國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或經審核、現場踏勘、調查核實,不具備許可條件的申請事項,能夠當場或當日決定為不予辦理的事項,應當場或當日決定,并及時將辦件輸入中心辦件管理系統,打印《不予辦理通知書》,其中第一聯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章交申請人,第二聯存窗口;無法當場或當日決定的,可按承諾件受理,及時報告主管部門研究審議,在承諾的期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做出不予辦理決定后,窗口應及時將辦件輸入中心辦件管理系統,打印《不予辦理通知書》,其中第一聯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章交申請人,第二聯存窗口。《不予辦理通知書》具體內容按照《安徽省實施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填寫。

第七條服務事項辦理完畢后,窗口應當通過手機短信、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通知申請人。各窗口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由中心統一在網站上公布,供公眾查閱。

第八條窗口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應本著快捷、高效的原則辦理。即辦事項必須當場辦結;承諾事項應當盡量縮短承諾時限,提前辦結,并及時通知申請人;轉報事項由窗口單位負責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轉報;補辦事項的辦事時限從申請人補齊材料之日起計算;聯辦事項按照中心聯審會確定的時限執行,未召開聯審會的按照《關于在企業登記注冊中實行“并聯審批”制度的實施辦法》(蚌行字[2001]19號)和《蚌埠市基本建設及經營性用地項目“聯審聯辦”實施辦法》(蚌政辦[2003]11號)的規定執行。

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承諾時限內,窗口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窗口向申請人提供的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窗口辦理事項的所有收費都必須有國家物價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所有收費環節應在中心完成,收取費用必須出具合法的收費收據。

篇8

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行政許可行為,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許可證管理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及其風險高低實施分類許可。

第六條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局)、市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直屬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市局的網站上公布經營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經營許可申請,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應當符合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第十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

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

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區縣局或直屬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具體詳見附件1):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培訓與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對經營場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布局流程、設備、設施等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聯合或者委派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到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局統一負責本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具體填寫方式見附件2)。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第二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二十六條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為負責對食品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在許可證副本附頁上進行標注。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及注銷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許可證副本附頁上進行標注。

第二十九條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四)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辦理。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四)經營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

(五)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三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三十四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區縣局、直屬分局網站或者其他區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市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二條 區縣局、直屬分局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經營者實施全覆蓋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四條 市局應當建立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區縣局、直屬分局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四十五條 市局應當組織對本市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督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二)中央廚房,指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的食品經營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給具備相應制售條件的食品經營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給消費者。

(三)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四)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五)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六)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九)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自制酒及冰淇淋等。

(十一)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確定的可以在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和保健食品《食品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期間需變更或到期延續的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四十八條 《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食品現場制售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北京市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與本辦法抵觸的同時廢止。

篇9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是指高等學校獨立或者與境外具有法人資格并且為所在國家(地區)政府認可的教育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合作,在境外舉辦以境外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或者采用其他形式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學位教育或者非學歷高等教育。

第三條高等學校境補辦學應當堅持積極探索,穩步發展,量力而行,保證質量,規范管理,依法辦學的方針。

第四條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應當符合中國的相關規定,遵守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并取得相應的合法資格,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應當優先舉辦具有中國高等教育比較優勢或者特色的學科,并充分考慮所在國家(地區)的需求及發展特點。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在更為廣泛的學科領域開展境外辦學活動。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授予中國學歷、學位的,其專業設置、學制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切實維護中國高等教育的質量標準和信譽。

第六條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實施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按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七條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實施專科教育或者非學歷高等教育的,按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審批,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審批機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批準文件報送教育部備案。

第八條高等學校申請境外辦學,需要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境外辦學的目的、辦學條件、合作方式、修業年限及學位授予辦法、師資和生源預測、財務運營狀況預測等,并說明外方合作者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符合所在國家(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

(二)教學計劃、人才培養目標及模式、課程設置等有關教學的基本文件。

(三)外方合作者有效的辦學資格和資信證明。

(四)中外方合作者簽署的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機構名稱及性質、課程設置、入學標準、師資與教材、合作期限、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學位授予、管理方式、財務安排、爭端解決辦法、清算辦法等。

合作協議在境外辦學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執行。

(五)申請舉辦獨立設置的教育機構的,應當報送機構章程。機構章程應當規定以下事項:

機構名稱和地址、辦學宗旨、辦學規模、生源預測、學科門類的設置、教育形式、內部管理體制、經費來源、財務運營狀況預測、財產和財務制度、舉辦者與教育機構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可以由中外辦學機構依照有關規定聯合或者分別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經批準實施高等學歷教育或者學位教育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頒發中國相應的學歷文憑。對由中外雙方聯合授予學位或者由中方單獨授予學位的,應當符合中國學位的有關規定。

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頒發寫實性證書。

第十條教育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審批權限,負責對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辦學,適用本辦法。

篇10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行政執法管理,促進依法行政,實行行政執法未果報告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報市政府申請聯合執法,以提高人民防空行政執法效果:

(1)未辦人防手續就開始施工,被人防執法人員查出后,拒不補辦人防手續的;

(2)既不修建人防地下室、又不按規定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執法人員上門服務三次,仍不執行的;

(3)對按規定應繳納的人防易地建設費和人防建設費行動不積極,故意拖延時間超過半年以上的;

(4)少報多建,被人防執法人員發現,一個月內不補辦人防手續的;

(5)無視法律,拒不辦理人防手續的;

(6)對人防行政執法處罰單,拒絕簽收的;

(7)對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不予配合,不提供方便條件的;

(8)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擅自拆除的。

2、審批責任追究制度

為規范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審批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和工作責任心,嚴肅政紀,追究行政審批工作人員違法和失職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審批防空地下室必須嚴格辦理手續,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審批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違紀行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賠禮道歉、調離崗位、停職、行政告誡;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逐級追究領導責任。

(1)應當受理而拒絕受理的;

(2)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的;

(3)丟失、損毀審批文件材料的;

(4)違反人防法律、條例和市人防工程建設規定的;

(5)違反規定增加或減少必要審批程序的;

(6)在依法規定并公開審批條件和標準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條件或者限制的;

(7)違反法定權限,超越、辦理有關手續的;

(8)無正當理由對符合規定條件應當予以批準的行政申請不予批準的;

(9)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行政審批項目予以批準的;

(10)審批項目超過規定審批時限未辦理完畢的;

(11)私自做主,放寬審批條件,造成失誤的;

(12)違反規定程序實施行政審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13)下一審批環節對上一審批環節沒有盡到把關職責的;

(14)有其他違反行政審批規定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3、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

(1)熟練掌握和運用與行政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人防工程戰術技術規范、工作程序等業務知識。

(2)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恪盡職守,完成各項任務。

(3)依法行使管理、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權,嚴格遵守執法程序、標準、規范。

(4)執行公務必須證件齊全,著裝整齊。

(5)秉公執法,實事求是,不徇私情,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6)尊重事實,注重證據,取證及時完整,方法嚴謹科學,手段合法有效,法律文書書寫整潔、及時、規范。

(7)自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義務,保守行政相對人的有關秘密。

(8)有準與行政相對人建立經濟關系,禁止在行政相對人單位兼職、擔任顧問或者其他有報酬的職務。

(9)嚴禁索賄受賄,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準參加由行政相對人組織安排的休閑娛樂等活動,禁止接受行政相對人的禮品、禮金,不得借用行政相對人的通訊、交通工具。

(10)禁止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各種利益或者方便,執行公務時,不得在行政相對人單位用餐、購買物品或者接受其他服務、照顧。

(11)嚴格依法行政,自學接受監督,嚴禁越權執法違法行政。

(12)執法人員與行政相對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可能妨礙公正執法情況時應當提出回避。

(13)舉止大方,態度和藹,文明執法,廉潔奉公。

(14)儀表端莊,男同志不留長發和胡須,女同志不濃妝艷抹,不戴耳環和耳墜。

4、行政執法投訴辦理制度

(1)為確保人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執法職能,防止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行政執法投訴受理范圍:

①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不適當的;

②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機關(含受委托組織)違法、違規或不作為的;

③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3)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圍的投訴,承辦部門應急向投訴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4)秘書科負責行政執法投訴的受理,呈請批示,交辦、催辦以及辦理過程中的協調和監督。

(5)辦領導根據投訴的具體事項,指定相應的職能部門辦理。

(6)投訴一般在30日內辦理完畢,若需延長辦理時限,須由領導批準。

(7)承辦部門應將投訴的辦理情況寫成書面報告,送辦領導審批。經批準后可予以結案,并由承辦部門將辦理結果及時通知投訴人。

(8)辦理終結后,承辦部門應將投訴材料、辦理報告送秘書科歸檔。

(9)經辦人員應當嚴格保守有關的秘密事項,不得泄露有關情況。

(1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1)為確保人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由于個人職務行為造成重大過失,損害國家利益或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應承擔的責任。

(3)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追究其責任:

①違法或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被行政機關撤銷的;

②違法或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訴訟,被人民法院撤銷的;

③違法行使行政處罰,經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④在執法檢查中,被上級機關認定屬較大行政執法過錯的;

⑤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于追究責任:

①發現執法過錯,主動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②過錯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已改正的。

(5)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行政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①行政相對人虛假陳述或出具偽證,致使發生行政執法過錯的;

②對所作出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措施,行政執法人員明確表示不同意且有據可查的;

③其它不應追究責任的。

(6)追究過錯責任的方式有:

①責令改正;

②暫扣、注銷行政執法證件;

③賠償部分或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④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⑤行政處分。

以上追究過錯責任方式可以現時適用。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暫扣行政證件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個月,注銷行政執法證件須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批。

(8)追究過錯責任由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研究決定。作出決定前,應認真聽取過錯人的申訴,在充分聽取意見和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由主任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

(9)涉及行政處分的,按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規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

(10)追究過錯責任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在局面決定民出后7日內向市政府法制局和省人防辦局書面報告備案。

(11)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起30日內向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申訴,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局或省人防辦申訴。

(1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行政復議、應訴和賠償制度

(1)為確保人防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執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行政復議是指人防行政相對人對本辦作出的個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市政府或本辦上級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本辦作為被申請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或人防行政相對人對市(縣)、區人防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辦申請復議,本辦受理并組織行政復議活動。本制度所稱應訴是指人防行政相對人對本辦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辦依法參加行政訴訟活動。本制度所稱賠償是指因本辦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經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行政相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本辦要求賠償,本辦依法給予賠償的過程。

(3)行政復議、應訴和賠償工作,由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組織,具體工作由秘書科負責,有關職能科室人員參加。

(4)向本辦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本辦應依法受理,并作出下列處理:

①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補正的決定;

②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送達復議被申請人;

③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朋內完成審理,作出復議決定,將復議決定送達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并監督執行。

(5)在收到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行政復議機構送達的《復議案件受理通知書》后,本辦應在1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證據和答辯書,參加復議,并執行復議裁決。本辦如對復議裁決不服,應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訟,并執行法院的終審裁決。

(6)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執法相對人狀副本后,本辦應在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證據和答辯書,參加訴訟,并執行法院裁決。本辦如對法院裁決不服,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執行終審裁決。

(7)本辦法定代表本辦參加或書面委托人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8)對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申請,本辦應依法受理,并依法在兩個朋內給予賠償;賠償申請人對本辦的賠償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本辦應參加訴訟,并執行法院終審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