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開審理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8 0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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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開審理申請書

篇1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訴一案,我要求不公開審理,理由如下: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特向你院提出不公開審理的申請,請予審查批準。

申請人:

年月日

篇2

[關鍵詞]醫療糾紛可仲裁性;優越性;仲裁制度應用

[中圖分類號]D90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14-0147-02

1 醫療糾紛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是當事人基于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的合意,將糾紛中的權利、義務、責任等法律關系內容交予仲裁庭處理,表示愿意服從仲裁庭裁決的一種非訴訟糾紛方式。仲裁制度作為一種民間糾紛的解決機制,是處理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方式。近年來,隨著醫療糾紛的不斷增多,仲裁與傳統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如調解、訴訟等相比,其公平、公正、經濟、專業等優勢,更能滿足社會對醫療糾紛處理的期望,因此我國不少學者呼吁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以仲裁手段來解決醫療糾紛。

要在我國以仲裁制度解決醫療糾紛,首先要確立醫療糾紛的可仲裁性。醫療糾紛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是指醫療糾紛能否作為仲裁解決的對象,當事人是否能將醫療糾紛事項自由約定,交由指定仲裁機構去審理裁決。影響某一事項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因素很多,但決定性因素主要包括:案件性質、主體身份、主體能力三個方面。就案件性質來說,可以仲裁的糾紛一般限于合同糾紛或涉及財產權益的糾紛,醫療糾紛產生于醫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醫患雙方對醫療后果及其原因認識不一致而發生了爭議,本其質主要體現為民事法律糾紛的一種,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是民事賠償責任,完全可以納入仲裁制度的裁決范圍之內。

從主體身份來看,適用仲裁制度解決的糾紛,發生糾紛的雙方主體當事人法律地位應當平等。盡管醫學科學專業性強,醫患雙方對醫學知識和信息掌握不對稱等,但這并不代表醫患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對等。無論是醫療侵權糾紛還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醫患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醫療糾紛仍然屬于私法范疇,醫患雙方信息量的不對等只是由醫療機構本身的職能所決定,對醫患雙方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并無影響。

從主體能力來看,適用仲裁制度時,爭議事項的當事人應當對所爭議的民事實體權利具有處分權。醫療糾紛屬于民事法律糾紛,在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醫患雙方當事人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實現意思自治,這與適用仲裁制度的要求并不相悖。

2 醫療仲裁解決方式的優越性

(1)更具有專業性。與傳統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相比,仲裁具有專家裁斷的優點,更具有專業性。醫療糾紛常涉及醫學專業知識、醫療技術問題以及醫療法律法規適用問題,法官以相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自然難以深入探究,其公正性多少會受到影響。在醫療糾紛中適用仲裁制度,由具有專業知識的醫學專家、法學專家、醫院管理專家等組成的仲裁庭來裁決醫療糾紛案件,能有效克服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專業知識的局限性,同時更能體現法規的權威性,避免雙方當事人在聽審技能上的技術缺陷,保證醫療糾紛能夠得到更科學、更合理地裁決。 (2)更具自愿性。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當事人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選擇自己信賴的仲裁機構,也可以選擇仲裁員,甚至是可以選擇仲裁程序及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有更大的自由處理權,能夠避免不公正因素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3)更具獨立性。仲裁機構是民間機構組織,獨立于行政機關,仲裁員大多是兼職的,不隸屬于仲裁機構,這樣可以避免行政干預,同時仲裁機構之間也不具有隸屬關系,因此仲裁沒有級別和地域管轄。

(4)快捷性、經濟性。醫療糾紛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即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就發生了法律效力,醫患雙方不能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或上訴。這就有效克服了醫療糾紛久拖不決、攪鬧醫院正常秩序等現象。從經濟角度來比較,時間上的快捷性,費用也就相應的節省,仲裁收費一般比訴訟費用低,能夠減少當事人的開支,減輕訴累。

(5)具有更好的保密性。仲裁制度重視對當事人秘密的保護。由于醫療糾紛案件常常涉及患者的隱私、醫療機構的社會影響,保密性對醫患雙方都尤為重要。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仲裁的整個程序和裁決都不公開,仲裁機構成員和仲裁員以及當事人負有保密義務,整個仲裁過程處于“絕緣”狀態,更能促使醫患矛盾順利解決。

3 仲裁制度在國內外醫療糾紛解決中的應用

(1)我國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機制的現狀。由于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和高風險性,世界各國對醫療糾紛的處理,都經歷了漫長的探索過程。目前,我國某些部分地區開始嘗試醫療糾紛仲裁解決。例如,2002年洛陽仲裁委員會聯合洛陽市衛生局下發文件,規范醫療格式合同文本。近年來,洛陽仲裁委員會處理醫療糾紛共10余起。合肥仲裁委員會與合肥市衛生局合作,仲裁了15起醫患糾紛。雖然很有成效,但這是在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進行的醫事仲裁,帶有很強的行政色彩,仲裁委員會缺乏自主性。2006年年底,天津市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正式掛牌成立。它是與天津金必達醫療事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合作,辦公室設在金必達公司所在地,調解中心副主任由金必達公司領導擔任,調解員、仲裁員由金必達公司向仲裁委員會推薦,這樣就使醫事仲裁帶有嚴重的公司操作性質,造成了其仲裁行為在社會方面信任度不高,受理的案件稀少,同時遭到有關部門的強烈反對。由此可見,現階段我國的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機制主要還是仲裁委員會與其他部門合作,沒有獨立性,不能自主進行醫療糾紛的仲裁解決。

(2)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機制的國際經驗。在其他國家,醫療糾紛的仲裁解決機制已經得到了應用,這同時對于我們國家有很多啟示。例如,1960年日本東京醫師會設立的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就是專門處理醫療事故的醫事仲裁組織。1975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醫療損害賠償改革法承認仲裁解決醫療糾紛的效力,也特別強調了仲裁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的重要性。1997年,美國的仲裁協會、律師協會以及醫學會聯合成立國家醫療糾紛解決委員會,據調查顯示,美國85%的醫療糾紛都是通過仲裁和調解的方式解決的。我國臺灣地區將“調解”和“仲裁”作為醫療糾紛處理的重要機制,地區“中央”還成立了專門的醫事仲裁委員會。由于醫患雙方的特殊關系,醫療技術的專業性和發展性,患者病情體質的特殊性,醫方是否存在過錯、醫方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特殊關系,舉證責任的承擔都十分復雜,所以解決醫療糾紛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需要在發展中解決,需要在探索中前進。現在各國普遍采用非訴訟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逐步建立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解決機制在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4 在我國設立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機制的幾點構想

(1)常設機構――醫療仲裁委員會。由于醫療糾紛仲裁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和仲裁的特點,可先在設區的市級以上行政區設立常設性的仲裁機構――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對其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主要負責處理本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醫療糾紛案件,聘任以及管理仲裁員,領導和監督仲裁庭開展工作,向有關部門提供處理醫療糾紛的建議。

(2)臨時機構――醫療糾紛仲裁庭。醫療糾紛仲裁庭是臨時機構,對醫療糾紛作出裁決。仲裁庭可以根據醫療糾紛的復雜程度分別由3、5、7人組成:3人仲裁庭由醫學專家、法醫、法律工作人員組成;5人仲裁庭由醫學專家3人,法醫、法律工作者各一名組成;7人仲裁庭由醫療專家3人、法醫、醫學倫理學專家、法律工作者、公證人員各一名組成。

(3)仲裁程序的啟動。醫療糾紛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①當事人申請,提出仲裁要求的醫患一方應當在受理時效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②案件受理,由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③案件審理,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則下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若調解不成,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④仲裁執行,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敗訴方在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的情況下,勝訴方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

(4)仲裁員的聘任。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所選任的仲裁員除了具有公道正派的品質之外,還必須具備醫療糾紛處理實踐經驗以及相應的專業資質,由不同??婆R床醫學專家、法律專家、衛生行政管理專家、醫學倫理學專家、法醫、公證員、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由這些素質高、專業強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委員會,在保證仲裁的專業性、權威性和公正性,增加醫患雙方對仲裁的信任度的同時,也有利于糾紛公正合理的解決,醫患矛盾的緩和。

(5)加強醫療仲裁監督。良好的制度設計并不意味著良好的執行,為了保證仲裁制度的良好適用,維護醫患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必須同時加強醫療仲裁監督。首先要重視內部監督,加強仲裁委員會的管理和監督職能,嚴格選拔仲裁員,監督仲裁庭對醫療糾紛作出公正合法的裁決;其次要接受司法監督,醫事仲裁機制作為非訴訟解紛機制,是獨立于國家司法體系之外的法律救助方式,為了保持社會秩序和國家司法權威性,同時也為了保證醫事仲裁的公平、公正,醫事仲裁必須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

參考文獻:

[1]余承文.醫療糾紛的可仲裁性研究[J].南京醫科大學學報,2007(1):26.

篇3

主題詞:原產地 原產地標準 反規避 原產地標記

2004年9月3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入世后頒布的第一部非優惠性的關于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行政立法。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各個世貿組織成員國都應確保它們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性程序與WTO協定及其附件的規定相一致。《原產地規則協議》是WTO一攬子協定的一個組成部分,當世貿組織成員國在過渡時期修改或制訂新的原產地規則時,均應遵守《原產地規則協議》的有關規定。

在入世前,我國的原產地規則分為適用于進口貨物的和適用于出口貨物的兩個規則,分別是海關總署在1986年12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和國務院在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及其實施細則。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認定工作由海關負責,實質性改變的判定標準采用的是稅目改變或從價百分比;而我國出口貨物原產地的認定和原產地證書簽發工作由貿促會和商檢局負責,實質性改變的判定標準采用的是加工工序輔以增值百分比,國家經貿部對全國出口貨物原產地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這種體制與《原產地規則協議》的原產地規則應一致統一的原則是不相符的。我國入世后,既要履行WTO規定的義務,又要行使WTO提供的權利,那么在入世前實行的《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和《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就無法滿足入世后的現實要求,例如WTO規定的貿易救濟措施反傾銷、反補貼、貿易保障措施是入世前我國外貿制度所沒有的,而在WTO《原產地規則協議》第一條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適用范圍中就包括了反傾銷、反補貼、貿易保障措施等,所以應依據WTO《原產地規則協議》的內容或原則,制訂我國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

一、立法目的。

原產地是指依據適用的原產地規則,生產或制造某一產品的國家或單獨關稅地區被確定為該貨物的來源國(地區)。原產地被稱為國際貿易中貨物的“國籍”,但和人的國籍可以是有雙重或沒有國籍不同,每件貨物原則上只能有一個原產地。由于各國之間的、和經濟關系的不同,各個國家實行的與進出口相聯系的關稅和其他稅費, 以及各種限制措施會隨貨物原產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別。為實施這些貿易措施,就需要某種規則把貨物的經濟國籍和針對該國貨物規定的有關關貿措施連接起來,這就需要原產地標準(規則)。例如我國決定對原產X國的進口商品征收反傾銷稅,但在進口的同類商品中哪些是原產X國的產品呢,就需要適用原產地標準這一工具去判斷, 對于符合原產自X國標準的貨物就要征收反傾銷稅,不符合的就不征收。由此可見,運用原產地規則確定貨物的經濟國籍,是有效適用關稅和非關稅貿易措施的關鍵一環。因此進出口原產地管理在國家對外貿易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國《對外貿易法》第22條規定:國家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原產地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制訂合理的原產地規則不僅可以準確認定進出口貨物的“國籍”,加強對外貿易的規范化管理,明確國別貿易結構,而且還是有效實施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救濟措施不可缺少的工具,以保護國內產業免遭進口商品不公平競爭的損害。

與出口國的概念不同,原產地有著自己的標準或內涵。從某一國家出口的貨物,并不意味原產地就是該國,它可能是另一國家。如果有關貿易措施的適用依靠的只是貨物的出口國而不是原產國,那么就會產生這樣一種情形:來自全世界的貨物都會經過享受最優惠待遇(或限制最少)的國家進行轉運。

二、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及其適用范圍。

原產地可分為兩類:非優惠性原產地和優惠性原產地,貨物進口時海關給予的關稅或非關稅待遇就是依據其原產地來決定。

非優惠性原產地只賦予貨物一個“經濟國籍”,而不會使貨物由此取得優惠或利益。非優惠性原產地是海關適用貿易措施的一個工具,它適用于以下三種情況:

①適用于最惠國稅率和普通稅率。我國的關稅結構采用多欄稅率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貿易管理措施——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管理措施一覽表》的內容,我國進口關稅稅率設最惠國稅率、普通稅率、協定稅率和特惠稅率(協定稅率和特惠稅率在書中稱為“曼谷協定稅率”)。其中最惠國稅率、普通稅率就屬于非優惠性關稅稅率,應依據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確定進口貨物稅率。最惠國稅率適用于世貿組織成員國或地區或者雖非世貿組織成員但與我國簽訂的條約中含有最惠國條款的國家或地區。GATT1994第1條第1款規定的最惠國待遇是WTO成員國處理彼此間經貿關系所必須堅持的一個基本原則,即對原產于任何成員國的貨物所給予的任何優惠、優待、特權或豁免都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原產于所有其他成員的相同貨物。沒有一個國家享有比其他成員國更多的、特殊的貿易優勢或對它進行歧視,所有成員國都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共同分享降低貿易壁壘所帶來的好處。最惠國稅率只是最惠國待遇在關稅上的一種表現。普通稅率適用于從那些不享受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和特惠稅率的國家或地區。

②適用于一些非關稅貿易措施,如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原產地標記管理、國別數量限制、關稅配額等非優惠性貿易政策措施以及進行政府采購、貿易統計等。上述措施的適用依靠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WTO在倡導自由貿易的同時,對某些不公平的貿易行為或進口過度增長所導致的損害或損害威脅,也提供了救濟措施,如貿易保障措施,反傾銷,反補貼等,而這些情況是我國入世前的出口或進口貨物原產地條例都沒有規定的。為有效實施這些貿易措施,新條例擴大了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的使用范圍,除用于征收關稅和國別貿易統計外,還適用于: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貿易保障措施、原產地標記、國別數量限制、關稅配額等非優惠性貿易政策措施以及為政府采購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③制作和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

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就是在實施優惠性貿易措施的過程中,為確定進口貨物是否原產于受惠國而采用的原產地標準。符合優惠性原產地標準的貨物在進口時可以享受優惠關稅待遇。WTO《原產地規則協議》第一條規定,如依據協議性或自主性貿易制度,對從相關國家進口的貨物給予的關稅優惠超過最惠國待遇程度的,可確定為優惠性關稅待遇。協議性或自主性貿易制度是世界各國給予貿易伙伴關稅優惠所采取的兩種法律方式。自主性貿易制度如GSP,因為是給惠國單方面給予受惠國的出口商品以關稅優惠,并不要求受惠國同樣提供優惠,因而它采用的原產地規則也是由各個給惠國自行確定的。我國是以家身份加入世貿的,是普惠制的受惠國。協議性貿易制度是貿易伙伴通過協商訂立協議,同意給予對方商品減免進口關稅的待遇。這類優惠性關稅待遇所專門適用的原產地規則,通常是由締約方協商確定,或作為附件構成協議的一個組成部分。如依據《曼谷協定》,為確定從曼谷協定稅率受惠國韓國、斯里蘭卡、孟加拉等國進口的貨物原產地,海關總署于2001年12月25日對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理事會發展中國家成員國關于貿易談判的第一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如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單獨關稅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為確定享受關稅減免待遇的貨物原產地,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訂立了《關于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作為CEPA的附件。與一般原產地規則相比,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對受惠貨物的原產地要求更加嚴格,規定了直接運輸、較高的原產國當地價值含量等要求。

三、 原產地標準的兩個基本標準。

根據《原產地規則協議》規定,原產地的判定應采用肯定標準,否定標準只能用來澄清肯定標準或在沒有必要采用肯定標準的個別情況下適用??隙藴适侵冈a地規則應規定在符合什么條件下能獲得貨物原產地,而不能規定在何種情況下不能獲得貨物原產地。確定貨物原產地就需要原產地規則,原產地規則應定義為任何成員國為貨物的原產地而普遍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裁定。原產地規則的核心內容是確定貨物原產地的判斷標準。判斷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以貨物是否含有非本國原產的原材料、半成品和零部件為標準分兩種情形: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在判斷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時,應優先適用在一國領域內完全獲得的規定;如果貨物不能滿足完全原產標準的要求,就要適用實質性改變標準,看是否對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非原產材料進行了充分的加工和處理。

1.完全獲得的定義

“在一國獲得的貨物”系是指只有一國參與了貨物的生產過程,即使很微小的非原產材料的使用都可使貨物不符合完全獲得的定義。完全獲得的貨物主要是生成的貨物。條例第4條對完全獲得規定了12種情況,絕大多數條款是自我解釋性的,詳盡地規定了貨物在一國完全獲得的情況,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種情況都被認為獲得了原產地資格。但完全獲得的概念并不必然意味著完全排除進口的因素,所以應仔細理解“完全獲得”各條款的含義。例如在第4款中在該國(地區)收獲的植物和植物產品,如果使用進口的種子去種植這些植物產品,并不會使收獲的植物產品喪失“完全獲得”的原產地資格。如在第八款中所稱的“在該國(地區)收集的不能修復或修理的物品,或者從該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強調的是在該國(地區)收集的廢舊物品,即使廢舊物品以前的原產地是其他國家,由于使用、報廢等原因喪失了原有的價值或使用價值,被物主丟棄,在該國領域內被回收做原料,完全用它做原料生產的產品或直接出口,它們的原產地都應是回收國。

“完全在一國(地區)內獲得”對大多數主權國家來說,指的是其主權支配的、被國際社會認可的領土范圍,包括其十二海里的領海,國家對領土范圍內的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他國不得侵犯。對非主權的地區來說,指的是單獨關稅區或關稅同盟區(如歐盟),它們雖無國家資格(政治獨立性),但可以享有處理國際經貿關系的自主性,并是WTO的一個成員。

由于公海不屬于任何國家所有,任何國家的漁船都可在公海上自由捕魚。原產地規則中的領海指的是1982年國際海洋法公約中規定的只限于12海里的領土水域,領海里的魚類資源屬于其主權國家。例如,即使外國的漁船在我國領海里捕撈,所得的魚的原產地應該是我國,更不用提我國的漁船了。對于領海之外的24海里的毗鄰區或200海里經濟專屬區,沿海國雖享有部分管理權,但其地位與領海不同,在這里捕撈的魚的原產地的認定應與在公海捕撈的魚采用同樣的規定標準。總之,在一國內陸水域或領海里捕撈的魚通常被認為是在該國完全獲得的;在一國12海里領海以外的海域(公海)捕撈的魚,進行捕撈的漁船如果能被界定為該國的船只——合法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那么就可以認為魚是在該國完全獲得的。除有條約或協議的限制外,各國可自行在國內法中規定給予船舶國籍、船舶在其領土內登記以及船舶有無權利懸掛該國旗幟的條件。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三條規定:船舶經依法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方可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未經登記的,不得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通常船旗國對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只享有排他的專屬管轄權。如果是合法懸掛我國國旗的漁船在公海上捕撈的魚,就可以認為是在我國完全獲得的;反之,如果是合法懸掛別國國旗的漁船在公海上捕撈的魚,即使是在我國港口靠岸卸下的,也應認為是在船旗國內完全獲得的。

對于海洋的海床及其底土,可以從三個部分進行說明:領海的海床及其底土、大陸架、國際海底區域。根據海洋法公約第2(2)條的規定,沿海國的主權不僅僅及于領海的海面,還擴展致領海上的天空以及海面下的海床及其底土,所以在領海的海床及其底土里獲得的產品應是在沿海國內完全獲得的。

大陸架在海洋法中被定義為包括海洋的海床及其底土,它是一國的陸地領土在領海之外的自然延伸,直至洲際大陸的外邊緣。自1945年起,美國和其他一些沿海國家對構成大陸架的海床及其底土里的自然資源提出了主權要求。沿海國大陸架的劃分應依照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原則。海洋法公約第77(4)條規定,沿海國對其大陸架上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這些自然資源包括海床及其底土中礦物資源、其他非生物資源以及屬于海底吸附類的生物體。例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勘查大陸架和開發大陸架上的自然資源,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2001年9月修訂版)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資源管轄地域內的石油資源,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因此,在大陸架上開采的產品的原產地應是對大陸架上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的國家。

國際海底區域包括處于國家管轄之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所以它是沿海國控制的大陸架以外的海域。在國家海底區域蘊藏著豐富的自然資源,其中包括通過自然的沖積過程形成的球形多金屬核。在國際海洋法公約磋商開始時,發展中國家認為,海底資源的開采會帶來巨大的收益,所以應作為人類的共同遺產在聯合國機構的監督下進行,而不是由私人公司(主要來自發達國家)自行開采。海洋法公約第11部分呼吁建立國際海底管理局,對私人公司取得海底礦址進行管理,并限制開采的數量,避免過度沖擊陸上采礦業。私人公司應交稅并分配給所有國家。而且,國際海底管理局本身通過組建的新實體“”來從事開采。如想獲得海底區域礦藏,私人公司必須探明兩處礦址,一處留給自己,另一處由國際海底管理局通過“企業”或其與發展中國家組建的聯合體進行開采。即使海洋法公約生效后,由于化國家拒絕簽署,使用現有技術進行海底采礦一直不具有商業可行性。從上認為,如果某國取得了某塊國際海底區域的專有開采權,取得的產品的原產地應是該國。

“全部采用”在該國完全獲得的物品進行加工所獲得的產品也是在該國完全原產的。

由于條例中的原產地規則適用于我國進出口貨物,該國一詞是指我國還是某一第三國家,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相關名詞:{微小的加工或處理}

在確定一個貨物是否在某一個國家完全獲得時,對微小的加工處理應不予考慮。正如有“充分的加工或處理”,也有對稱的“非充分的加工或處理”,即微小的加工或處理。所謂“微小的加工和處理是指對貨物的主要特點或特性并無或影響很小的操作,不能導致貨物原產地的變更,是一種不能賦予貨物原產地的加工或處理。這種微小的加工或處理無論是單個進行或進行了幾個微小的加工或處理,在沒有進行其他操作的情況下,都不會使貨物取得加工國家的原產地。如條例規定的在運輸或貯存期間為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而作的加工和處理,為貨物便于裝運而作的加工或處理,為貨物銷售而作的加工或處理等等。

對于出口國來說,如果在出口國內對獲得原產資格的貨物(無論是完全原產還是經過實質性加工)進行微小的加工或處理,處理后的貨物仍是原產貨物,因為貨物原產地資格已確定屬出口國,無須再考慮進行微小的加工處理對貨物原產地的影響,所以原產貨物不適用微小的加工處理規則。而對于進口國來說,原產地認定當局在確定貨物是否在一個國家(單獨關稅區)完全獲得時,對于以后所進行的微小加工處理可不予考慮。例如,貨物是在某一國家完全原產的,如果進口國或者第三國對其進行了微小的加工或處理,貨物原產地并不會因此改變。

對非原產貨物進行微小的加工或處理,就是說對貨物進行加工的“勞動價值量量”是很小的,但貨物的原產地又與關稅和其他貿易措施的實施密切相連,并且各種關稅收入及收費均是國家的財政收入,如有損失就相當于從其國庫里拿走了該部分收入,因此就有必要規定某些不充分的加工或處理不能使貨物獲得原產地的資格。

在現實世界中,貨物種類繁多,加工過程復雜多樣,人們制訂的原產地規則很難對各種加工行為進行周到全面的考慮。因此,某些微小的加工或處理雖然導致了被加工貨物的稅目發生了改變,但實際進行的加工的量很微小,就不能使貨物獲得原產地。雖然某項操作不被認為是微小的加工或處理,但也并不意味著它就是充分的加工或處理,是否是充分的加工或處理應參酌具體貨物的原產地標準。

2 實質性改變及其確定標準

從關于完全原產的規定可以看出,完全原產的貨物主要是從自然界直接取得的物質,體現在出口結構中就是初級產品。由于當今科學技術的發展不平衡,世界各國處在國際勞動分工的不同階段。經濟活動全球化也日漸發展,閉門鎖國發展經濟是很少見的。在現實中,只有一國參與生產的貨物是比較少的,越來越多的貨物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了來自其他國家的原材料、半成品或零部件,但每件貨物的非優惠性原產地只有一個,如何在上述參與到貨物生產過程的國家中確定貨物的原產地?大多數國家規定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為原產地。其中“最后”一詞體現的意義是指相對于“最終貨物”而言,對在其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非原產材料進行的實質性、充分的加工或處理。例如使用進口布料生產一件衣服,如從皮棉開始加工,經紡紗—織布—染整等加工過程形成進口布料,在加工國內再經裁剪車縫形成衣服。在這過程中可能經歷四個以上的實質性改變,但就確定衣服的原產地來說,最后的實質性改變就是把進口布料裁剪成型、縫紉連綴成衣服,而不是指生產進口布料過程中的某個實質性改變。

實質性改變是指所獲得的產品,與加工過程中使用的非原產材料相比是新的,并且具有自己獨有的名稱、特征、形態、用途或者附加的價值有實質的增長。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參與貨物生產、制造的,以最后進行實質性改變的國家為原產地。其中需要滿足實質性改變標準的只是進口的原材料,它們要在原產國進行充分的加工或處理;對于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其他材料,如果它們已取得原產地資格(無論是完全原產還是經過實質性改變)都無須滿足具體貨物的實質性改變標準。實質性改變可以使含有進口原材料的貨物取得原產地資格,鑒于實質性改變是一個主觀性較強的概念,適用起來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對進口原材料應進行到什么程度的加工,或貨物的名稱、性質、形態和用途發生怎樣的變化才可以認定為實質性改變呢?現在基本上以三種方式或者它們相互之間的組合,去認定對非原產材料進行的加工或處理是否達到了實質性改變的要求:即以稅則歸類改變為主,以從價百分比和必需的制造或加工工序為輔。

①稅目改變是指加工后獲得的產品在協調稅則(HS)中的稅目歸類不同于在產品生產中使用的所有非原產材料的稅目歸類,就可以認為產品經過了實質性改變。例如用藤條編制籃筐(HS:4602),如果第46章產品的原產地規則是“生產中可使用除本產品稅目以外任何稅目的原材料”,這就是說除不能使用第46章稅目項下的產品外,生產所用的非原產材料可以是其他任何稅目項下的物質。用藤條編的籃筐HS為460210,而使用的進口藤條HS為140120,經過編結過程使進口藤條的名稱用途價值均發生了變化,很明顯滿足了實質性改變的稅目改變標準。

稅目改變指的是生產中使用的非原產成分的稅目改變,所以正確確定進口原材料和最終產品的稅目歸類是十分重要的,而且進出口商有責任為自己的貨物提供正確的稅目歸類。如果進出口貿易商不知道自己商品的稅目歸類,可以到當地海關去查詢或預先向海關申請對擬進口或出口的商品做出稅目歸類等行政裁定。制訂中的WTO協調原產地規則對實質性改變采用的就是以稅目改變為主,對某些類別的不能采用稅目改變確定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貨物,采用從價百分比和或者生產加工工序作為補充或專用標準。

②從價百分比是滿足實質性改變標準的另一種確定,條例規定從價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國家對非原產材料進行加工制造后的增值部分,超過所得貨物價值一定的百分比。這種定義方法易產生界定困難,因為在加工過程中可能使用了本國原產的材料,這個所謂的增值部分是否把國產材料的價值也包括在內,沒有明確,所以還不如從反向進行界定,即生產使用的非原產材料的價值不得超過產品出廠價的一定百分比,這樣就直接明確。從價百分比涉及到兩個價值的確認:即非原產材料的價值和最終產品的價值,應由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為便于上述價值的認定,進出口貿易商應提供進口原材料的發票、報關單、合同等資料以及貨物生產中各類成本、行政管理費用、利潤等詳細資料,以備原產地認定機構檢查審核。例如生產機床(HS8456-8466),如果其原產地規則是“生產所用的所有非原產材料的價值不超過產品出廠價的40%”,也就是說貨物生產中使用的原產材料的價值和對非原產材料進行加工所體現的價值(含管理費用和利潤等)應當超過產品出廠價的60%,才可以認為獲得了原產地資格。

③制造或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進行的賦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貨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為達到實質性改變的要求,對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非原產材料,“必須”進行某些特定的加工或經歷某些特定的加工階段。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標準,就是以產品生產過程中的某些加工階段為最低的加工要求,非原產材料必須完成這些規定的加工工序才能獲得原產地。實際加工工序可以多于規定的加工工序,但絕不能少。

相關名詞:{過渡時期}

《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頒布于WTO《原產地規則協議》所稱的過渡時期。在過渡時期內,確定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實質性改變具體標準,由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為協調各國的原產地規則,以便世界貨物貿易中的原產地認定保持確定性,《原產地規則協議》第四部分規定,由世貿組織原產地規則委員會和海關合作組織的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依據第9(1)條確定的原則制訂一部統一的原產地判斷標準——協調的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然后由WTO部長級會議通過決議,把該準則作為《原產地規則協議》的一個附件,依據部長級會議確定的生效時間表,適用于所有的世貿組織成員國,從而統一WTO的非優惠性原產地的判斷標準。世貿組織協定生效后不久,1995年7月協調工作開始,依據協議規定本應于三年內(1998年7月)結束,但由于協調工作本身極為復雜,需要依據《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公約》逐一對貨物原產地的實質性改變判斷標準作出規定,而且貨物的原產地標準會涉及某些成員國的出口利益,需要協調各方的立場,達成各方同意的統一準則,所以無法在原定期限內完成。1998年7月,世貿組織總理事會批準一項決議,要求各成員國應盡最大努力在1999年12月完成協調的原產地規則的制訂。協調工作在新的展期內又沒有完成。2000年12月,世貿組織總理事會特別會議決定,把最后期限再寬展到2001年底多哈第四次部長級會議召開前完成。雖經多次延期,至今未見收工的消息。在WTO一攬子協議生效后至WTO原產地規則協調工作完成并生效之前的這段時期,成為過渡時期。在過渡時期內,各成員仍可適用自己制訂的原產地規則,但要遵守《原產地規則協議》第二條過渡時期的紀律,對與紀律不一致的規定應做出相應修訂。一旦世貿組織的原產地規則協調工作計劃完成后,WTO成員國負有實施統一的WTO原產地判斷標準的義務。

四、確定貨物原產地的特例

1、中性成分

中性成分是指在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的能源、廠房、設備(含安全設施)、機器和工具以及其他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既不存在于貨物中也不構成貨物組成部分的材料。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的中性成分的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在實質性改變理論中,加工或處理的對象是非原產材料,中性成分只是實質性改變得以進行的手段。因此在貨物原產地認定中,就沒有必要考慮中性成分的原產地。

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在1992年簽訂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的原產地規則把中性成分稱為“間接物質”,并作了詳細規定:“間接物質,不管它起初是在哪國生產的,都將被視為一個原產的物質。間接物質一詞是指這樣一類物質,雖然在生產、測試或檢驗另一貨物時被使用,但并不從物質成分上構成那個貨物;或者是在生產另一貨物的過程中被用于廠房建筑的維修保養或使生產設備得以運轉。它包括下列物質:燃料、動能、工具、模子和模具;用于維修保養設備和廠房建筑的零部件和物料;在生產中使用的或用于運行其他設備或設施的劑、油(滑)脂、合成物或其他物料;手套、眼鏡、工作靴、衣服、安全設備和用品;用于測試、檢驗貨物的設備、工具和用品;催化劑和溶解劑;以及其他任何雖不在成分上構成另一貨物但在生產另一貨物的過程中被使用并且能被合理地顯示出成為該貨物生產過程中的一個部分。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的原產地規則中,間接物質被“推定”為原產的成分,即使它是在國外生產的。

有的中性成分雖不直接構成產品的一部分,但在生產過程中被使用或發生折舊,如燃料,應按準則計入產品的成本中去,在以價值百分比作為原產標準時應加以考慮。

2、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

現實中的貨物有的簡單有的復雜,如電腦,由顯示屏、主機、鼠標等三部件組成,這三部件又可以繼續分下去。那么在原產地規則中,復雜的貨物應如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呢?這就需要協調稅則(HS)。如果依據協調稅則表確定稅目歸類時貨物可被視為一個基本單位,歸入到某一個稅目,那么該貨物就是一個合格的原產地確定單位。例如,如果一件商品是由兩個以上部件構成的,但在HS表被視為一件單個商品,歸入一個稅目,那么在確定原產地時也應被視為一件單個商品。這是因為稅目改變標準是稅目為基礎確定規則的,并且每件商品只有一個非優惠性原產地,所以對歸入一個稅目(子目)下的貨物,就構成一個合格的原產地確定單位,即使是由兩個以上部分組成,也只能有一個原產地。當然這一過程也涉及確定貨物各部分的主或附關系,即以確定貨物基本特征的部分為主。

就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和所裝貨物的稅目歸類來說,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歸類總歸則之規則五的規定來確定。如下:

除上述規則外,本規則適用于下列貨品的歸類:

① 制成特殊形狀僅適用于盛裝某個或某套物品并適合長期使用的照相機套、樂器套、槍套、繪圖儀器盒、項鏈盒及類似容器,如果與所裝物品同時進口或出口,并通常與所裝物品一同出售的,應與所裝物品一并歸類。但本款不適用于本身構成整個貨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協調制度對“基本特征”一詞沒有做出定義,有關的解釋性注釋認為,基本特征是指貨物極重要的物理性質、主要功用和其他能決定貨物名分的一些因素。決定貨物基本特征的因素對于不同種類的貨物是不同的,應對每件貨物要個案,綜合考慮貨物所用的材料或零部件的性質、質量、數量、價值以及構成材料在貨物擬定用途中所占的重要性等。例如裝茶葉的銀罐或裝糖果的高質量的有裝飾作用的陶瓷碟子,這些包裝相對于內裝貨物來說價值巨大,構成了該件貨物的基本特征,就應按包裝或盛器的稅目進行歸類。

②除規則五(一)規定的以外(指沒有被制成僅適用于盛裝某貨品的特定形狀的包裝材料或容器—作者注),與所裝貨品同時進口或出口的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如果通常是用來包裝這類貨品的,應與所裝貨品一并歸類。但明顯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例如盛裝壓縮性氣體或液化氣的鐵(鋼)罐,這樣的包裝應按鋼鐵制品單獨歸類。所謂一并歸類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的分類總規則、有關的類注、章注以及稅目或子目條文,貨物與其包裝應歸于同一稅目。

在采用稅目改變標準確定貨物原產地時,隨所裝貨物一起進口的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如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與該貨物一并歸類的,該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原產地不所裝貨物原產地的確定;在確定該貨物的原產地時,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應并入貨物一體考慮,貨物的原產地推定為其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原產地。

對于與內裝貨物不能歸于同一稅號的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它的原產地的確定應按本條例關于完全獲得或實質性改變的相關規定確定原產地。

3、附件、備件、工具及介紹說明性材料

按正常配備的種類和數量進口的隨貨物進出口的附件、備件、工具及介紹說明性材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與貨物一并歸類的,該附件、備件、工具及介紹說明性材料的原產地不影響該貨物原產地的確定;對該附件、備件、工具和介紹說明性資料的原產地不再單獨確定,貨物的原產地就推定為該附件、備件、工具和介紹說明性資料的原產地。

附件、備件、工具和介紹說明性資料的原產地推定是有條件的,例如,采用稅目改變標準確定貨物原產地時,上述附件、備件、工具和介紹說明性資料應與貨物一起進出口和銷售;它們的價值與貨物列在同一張發票上并包含在貨物的價格中;并且它們的數量和種類與貨物相比來說是正?;驑藴逝鋫涞?,那么這些附件、備件、工具和介紹說明性資料的原產地就可以忽略不計,被推定為與貨物屬于同一原產地。

隨貨物進出口的附件、備件、工具及介紹說明性材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雖與貨物一并歸類,但超出正常配備的種類和數量的,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與該貨物不能一并歸類的,就不適用推定,應依照條例的規定確定其原產地。如何確定正常數量? 這就要從貨物的性質、用途、數量等特點,人們的習慣做法以及有關的標準規則來確定。

4、反規避

國際法學者馬丁·沃爾夫在《國際私法》中關于規避這樣寫道:一個人由于某一強行的規定而不能達到他的目的時,常試圖規避這個規定,而規避的是在于異常地造成一些事實,這些事實是不適用這個法律規定的,但能保證他獲得他所想要達到的結果或者結果。利用原產地規則進行規避是指當事人在趨利避害動機的驅動下,利用實質性改變標準,通過在第三國(或進口國)對貨物進行生產或加工,有意地改變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從而規避進口國對原產自特定國家的貨物所應當適用的有關強行規定。

從貿易規避產生的原因看,如果法律對某些貨物完全禁止進口,對這類規定無法規避;如果法律允許貨物自由進口,就不需要規避。但是進口國法律對特定國家的貨物實行限制或歧視性的規定或措施的,被限制國家為實現貨物出口或者趨利避害就會采取規避措施。這些限制或歧視性的法律規定有貿易禁運,配額、許可證制度、反傾銷、反補貼、貿易保障措施等。規避使進口國有關貨物進口管理的法規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從而損害其國家貿易利益,所以應采取必要的反規避措施。

利用原產地改變規避法律的現象之所以產生是和原產地實質性改變制度密切相關的。實質性改變就是指生產中所使用的非原產材料的原產地改變,也就是說如果有關國家對非原產材料進行了加工或處理,使其成為具有新的名稱、特性、形態、用途的產品,那么加工國家就可以取得原產國地位。由非原產材料的原產地轉變為加工后產品的原產地后,也會導致原先對非原產材料應當適用的法律規定現在因原產國的變更而變得不再適用,這就為規避行為的產生提供了可能性。反之,如果非原產材料未經過實質性改變,自會保留其原產地,也就不會發生規避法律的現象。反規避規定并不是要否定實質性改變制度的合理性,而針對的是在主觀上以規避進口國的法律規定為目的的不正當貿易行為,是對因此獲得的原產地資格的一種否定。

條例的反規避條款的適用須符合如下條件:

條例的反規避條款的適用須符合如下條件:

1、客觀上有加工行為,即在第三國內,對產自特定國家的、被采取進口救濟措施的貨物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生產或加工,從表象上看該生產或加工符合原產地改變的標準;

2、主觀上有規避意圖,即進行生產或加工的唯一目的在于規避進口國對產自特定國家的貨物所做出的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加工既沒有經濟上的合理性也沒有其他充足的正當理由,只是為規避進口國的法律規定;

3、規避的對象是進口國針對特定國家的貨物所制訂的有關規定。有關規定應是針對特定的原產國實施的限制性或禁止性的經貿管理法規或措施,例如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反規避條款是為了使有關規定切實得以貫徹實施,所以在適用時應以遵守關規定為前提,如反傾銷法規中的反規避規定;

4、必須能夠證實或從已有事實可以合理推斷出規避的意圖,即須有一定數量的相關證據支持,而不能在臆測的基礎上確定;

如果滿足了以上條件,就可以認為發生了利用原產地改變而規避法規的行為,海關在確定該貨物的原產地時可以不考慮這類加工或處理。

原產地規避是利用了實質性改變概念固有的一個特征,它與利用虛假材料騙取產地證或者偽造變造原產地證書等違法行為還是有區別的。

五 進口貨物原產地的預確定和申報

1、如實申報進口貨物的原產地

為使海關正確確定進口貨物的適用稅率或實施其他的貿易措施,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規定辦理進口貨物的海關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原產地標準,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同一批貨物的原產地不同時,應當分別申報原產地。

海關在審核確定進口貨物原產地時,海關可以要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提交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證書,并予以審驗;必要時,可以請求該貨物出口國(單獨關稅區)的有關機構對該貨物的原產地進行核查。對于未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原產地的,由海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 原產地的預確定。

國家為正確適用稅率或者實施配額、反傾銷、反補貼、進口保障措施等各類貿易措施,海關當局對進口貨物都要正確確定它們的原產地。進出口經營者應正確申報貨物的原產地,否則會導致貨物的延遲清關、被扣、沒收、被拒絕入關、罰款直至刑事懲罰。為避免以后的與麻煩,依據新條例的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以及有關的當事人都可以在進口甚至交易以前向海關對擬進口的貨物申請原產地的預確定。

預確定申請人應向直屬海關遞交書面的對其將要進口貨物的原產地預確定的申請,并說明理由。為使海關能正確確定貨物的關稅分類和原產國,申請人應準確填寫《進口貨物原產地預確定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有關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如姓名、地址、海關報關注冊登記代碼和其他識別信息;

(二)說明將要進口貨物情況的有關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1、 進口貨物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稅則號列、產品說明書等; 2、出口國(地區)或者貨物原產地國的有關機關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或其他認定證明; 3、進口貨物所使用的原材料的品種、規格、型號、價格、產地等情況的資料; 4、進口貨物的生產加工工序、流程、工藝、加工地點和加工增值等情況的資料。

(三)關于此次交易的基本情況及相關文件資料,如進口計劃、擬進口的日期與口岸、進口合同、意向書、詢價和報價單、發票等;

(四)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因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影響海關進行原產地預確定的,申請人應當根據海關的要求進行補充修正。

海關接到申請人的有關書面申請和全部必要的文件資料后,依據本條例規定的原產地確定標準,應盡快作出有關貨物原產地的預確定,但最遲不得晚于接受申請后的150天,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對海關做出的原產地預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預確定的海關的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核。申請行政復核時,也應提交書面的申請,寫明異議的理由并提供有關的信息和資料,對復核結果還不滿意的,可向上級海關提起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原產地預確定所依據的原產地規則、事實和條件都不變的情況下,原產地預確定可在我國關境內各個海關口岸持續有效。

原產地預確定的失效可分二種情況:

① 預確定所依據的原產地規則發生變化。原產地規則發生變化,新規則生效后貨物的進口應按新規則確定原產地,原來的原產地預確定失效應自不待言,但對依據原來的原產地預確定已經實施的進口貨物原產地的認定沒有溯及力。如果實際進口貨物自身的有關情況發生了變化,與申請原產地預確定時提交的文件資料描述的不符,如貨物所含非原產成分的價值增加,那么按照從價百分比標準,達不到要求的增值比例,就應重新確定該貨物的原產地,原來的原產地預確定就不應適用。

② 在以后的行政復議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中,原產地預確定被上級海關或法院依法推翻,并通知了有關的當事人,預確定就不再有效。

海關的原產地預確定可分為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原產地預確定和不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原產地預確定。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原產地預確定,按行政立法程序規定,應由海關總署,按WTO透明性原則要求,向社會公開,構成我國原產地規則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但應遵守第16條的保密要求。不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原產地預確定,僅對有關的當事人有效,海關不予公布。

六 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和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

1、依據《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的規定,我國進口原產地的確定是由海關負責的,出口貨物原產地的認定和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簽發是商檢局和貿促會負責進行。本條例自2005年1月1日起實行,而1992年3月8日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及其實施辦法同時廢止。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應依據本條例規定的原產地標準確定。

2、 原產地證書與簽發

條例規定,原產地證書是指出口國(地區)根據原產地規則和有關要求簽發的,證明該證書中所列貨物原產于本國(地區)的書面文件。如果原產地是貨物的“經濟國籍”,原產地證書就是在進口報關時伴隨貨物的護照或身份證。

我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管理簽發體制大體如下:海關總署負責全國出口貨物原產地的協調管理工作,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簽發機構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其所屬的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貿促會及其分會。

出口貨物發貨人申請領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必須先在簽證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應出口貨物發貨人的申請,簽證機構可以對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出口貨物簽發原產地證書。出口商要如實、準確地繕制原產地證,確保原產地證書中所列的貨物符合我國的原產地規則;另一方面,簽證機構應仔細審核有關單證,核查有關貨物,依據新條例第3至10條的規定,判定貨物是否原產于我國關區。對不是我國原產的貨物應拒絕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

應進口國(地區)主管機關的請求,海關或簽證機構可以對我國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情況進行核查,并及時將核查情況反饋進口國(地區)的有關機構。為便于退證查詢,簽證機構自原產地證明書簽發之日應保存申請書和副本至少兩年。

七 原產地標記

原產地標記是指在產品或包裝上用來表明該產品原產自特定國家或單獨關稅區的文字、圖形或標記。原產地標記是為保護進口國消費者的知情權而定的,以便讓消費者知道產品的生產國。如美國法典第19編1304條規定,進口的每件貨物都應以擦不掉的、永久的和明顯的方式附上原產國標志,以便向美國的最終消費者顯示原產國的名稱,但法律規定免于標志的除外。美國的最終消費者必須能夠輕易地發現標志并且在閱讀時不致會引起曲解。原產地標記與貨物的原產地是“表”與“里”的關系,而原產地的判斷要遵循原產地規則或法規。對于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標記,我國需要制訂一部詳細的行政法規加以調整和管理。

在本條例頒布之前,關于原產地標記一詞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如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在2001年頒布的《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和《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中就規定,“本規定所稱原產地標記包括原產國標記和地理標志”。《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所指的原產地標記僅是原產國(或單獨關稅區)標記,不包括地理標志。

原產地標記與地理標志之間存在以下的區別:

①概念不同,

原產地標記是指在貨物或者包裝上用來表明該貨物原產地的文字和圖形;

地理標志是指用一個地區、特定地方或者國家的名稱去稱謂一種農產品或食品,只要該農產品或食品產自該地區、特定地方或國家,并且該農產品或食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色應歸因于該地理產地和在該地理區域內進行的生產加工活動。

②表現形式不同

原產地標記一般是采用國家或單獨關稅區的名稱,通常采用“MADE IN”“PRODUCT OF”等標志。

地理標志中的地理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內的地區、特定地方的名稱,只在少數例外的情況下是以國家名稱稱謂的。地理標志的表示方式一般是以地理名稱加農產品(食品)名稱表達的,只有產于這個特定地方的農產品(食品)方可使用該地理標志。使用地理標志的商品如果用于出口也應加貼原產地標記。

③使用貨物的范圍不同

原產地標記應按進口國法規的要求加貼于進口的各種類的貨物上。原產地標記與所附的貨物的品質或者聲譽沒有關系,只要符合原產國的原產地標準就可以使用。

地理標志主要適用于農產品和食品上,因為這些產品的特色、信譽品質與生產地域的獨特環境存在聯系。地理標志的使用正是因為特定地域的產品是有特色的、高質量的產品。對此加以保護防止別人不正當的使用,對生產者來說,他們付出努力提高產品質量因此獲得了較高的收入;對于消費者他們買到了生產過程和產地都有保證的高質量的產品。

④性質不同

為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進口國要求在進口貨物及其外包裝上應標注原產地,原產地標記是進出口貿易商依法履行的一種法定義務。

地理標志屬于知識產權范疇,是一種私權利,由符合條件的人、法人或者生產同一種農產品或食品的生產者組成的聯合集團依法定的程序申請注冊,經法定的官方檢驗機構或經批準的私立檢驗機構檢驗后,確認擬使用地理標志的農產品和食品符合規范與標準,就可以列為受保護的地理標志。注冊的地理標志受到保護。

⑤判斷依據不同

使用原產地標記的貨物必須符合有關國家的原產地標準,即必須是完全原產的貨物或者經實質性改變的貨物。

地理標志授予注冊依據的規范有:淵源、當地的自然條件和人文因素; 標記產品原有的認定標準和傳統的加工工藝;產品及其原材料的描述以及它們主要的理化、衛生、感官等方面的特征;以及證明產品產自地理標志所限定地域的證明,產品特色與特定地域存在聯系的證明;以及與審核有關的文件。

⑥在WTO不同協議中規定。

WTO關于貨物的協議—GATT1994第9條對原產國標記作了規定,世貿組織成員國均應遵守。原產國名稱可用眾所周知的簡寫,如HK、USA等。

地理標志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作了規定。

國家對原產地標記實施管理。進出口貿易經營商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貨物或者其包裝上標有原產地標記的,其原產地標記所標明的原產地應當與依據《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所確定的原產地一致。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標記與依照《條例》所確定的原產地不一致的,由海關責令改正;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標記與依照《條例》所確定的原產地不一致的,由海關和商檢局責令改正。

八、 保密

《原產地規則協議》第2條過渡時期的紀律有保密的規定:為適用原產地規則,凡在性質上屬于秘密的或在保密的基礎上提供的所有信息,原產地資格認定當局都應作為嚴格的秘密對待,沒有提供信息的當事人或政府機構的特別允許,不得對外披露,除非在司法審查程序中要求提供,而且限于司法審查實際需要的程度。司法審查機關也應盡可能地保護所獲得的機密信息。

何謂秘密信息?條例沒有規定,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商業秘密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凡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上文所述,為獲得原產地的確定,進出口經營者要向海關提供有關貨物和交易的各種各樣的文件材料。雖然這些材料并不都是商業秘密,但有的信息一旦泄露確實會給當事人的商業經營造成損失,就有保密的必要。因此,對申請人在保密基礎上提供的用于認定原產地的資料,海關應予保密,而且僅供海關業務使用,未經申請人同意不予泄露。當司法機構有合法理由要求提供時,海關才可以提供。如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法院有權向有關的機構或個人調查取證,有關的機構或個人不得拒絕。有關機構查處與原產地條例有關的犯罪或行政違法行為時也可以要求提供信息。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對于涉及到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以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據職權決定不公開審理。

原產地資格認定的申請人如果認為提交的資料含有不宜泄露的商業信息時,可以書面的方式明確向海關提出保密要求,并詳細說明需要保密的內容、范圍、期限,由海關和簽證機構根據信息的性質、范圍以及從公共渠道取得的程度考慮認定,從而維護自己的權利。

我國的原產地認定機構或簽證機構,包括海關、貿促會、商檢局對申請人提供的用于確定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資料或信息都負有保密責任,只有依據法律的規定或經提供資料和信息的單位和個人的允許,方可以提供。

九、 處罰

1、申報進口貨物原產地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海關依據我國《對外貿易法》、《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進行處罰

2、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或者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由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騙取、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作為海關放行憑證的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處以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但貨值金額低于5000元的,處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由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的設定體現了我國對原產地工作的重視,增加了原產地管理的手段和管理力度,這是我國以前的原產地法規中所沒有的。

由于國外針對我國的提起反傾銷的案件的數量和貿易爭端日益增多,簽證機構應嚴格管理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簽發。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騙取、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如違法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依據《刑法》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公司或人員的刑事責任。

主要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