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證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7 17: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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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正文:
申請人: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現在住址,聯系方式。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人民法院依職權查詢本案原告B在中國工商銀行的銀行存款數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______離婚糾紛一案已訴于人民法院,現正在審理過程中。申請人與______共同生活期間,經濟上完全由______管理。現______聲稱,共同生活期間,沒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實上,申請人的工資、獎金等全都交予______,不可能沒有任何存款。申請人在家中曾見過中國工商銀行的存折,但并未看過具體內容。基于所述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維護申請人對家庭財產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______在中國工商銀行的存款情況。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2
本人于2020年6月進入公司神馬渠道部擔任渠道專員,至今2個月試用期已滿。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現申請轉為公司正式員工。
剛接觸網絡推廣行業,不是很了解。對于神馬產品和工作中如何尋找渠道的方法丶客戶溝通很盲目。通過公司培訓,慢慢的對神馬搜索有所了解。在工作中經過領導和同事耐心的指導下,把重點的工作內容,行業的利弊講解清楚,通過自身努力,對自己的工作崗位有了更深的了解,在工作中更加熟悉業務。在與客戶溝通中,能夠將公司產品的優勢和對渠道的優惠政策體現出來,說服對方盡快的成為公司的渠道為我們公司創造利益。目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是新渠道的開發和老渠道的維護。區域當地的網絡公司也有限丶之前公司對接的人可能有誤區,還需我們努力篩選找到合適的渠道老渠道工作中主要存在問題的解答丶行業案例提供丶資質問題,在渠道提單過程中提前審核減少失誤的問題。也為提單小伙伴減少不必要的工作量。當然作為一名試用期新人,在工作能力上還有很多的不足,還需努力!
在公司的領導下,我會更加嚴格要求自我,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用心團結同事,搞好大家之間的關系。在工作中,要不斷的學習與積累,不斷的提出問題,解決問題,不斷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夠更快、更好的完成。希望成為百推的一份子,實現自我的奮斗目標,體現自我的人生價值,不辜負領導對我的期望!望領導批準給予轉正。
篇3
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流程如下:
1、職工憑提取證明文件,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核實后,出具《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戶職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開具《提取申請書》;
2、職工憑《提取申請書》及其他提取申請資料,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書》,由職工簽字確認提取金額;
3、職工當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的《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書》一式三份,當日到建設銀行辦理支款手續;
篇4
編號:親鑒字200
親 子 鑒 定 申 請 書
編號:親鑒字200 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證或護照號碼-可不填樣品采集時間樣品類型
假想父親
孩子1
孩子2
孩子3
假想母親
我不需要加急服務(七個工作日出結果)
我希望一個工作日出結果每份申請加收¥500.00
我希望三個工作日出結果每份申請加收¥200.00
申請人簽名
鑒定報告領取方式
特快專遞投遞地址:
電子郵件電子郵箱:
親自來取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
聯系電話及地址
備注
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證或護照號碼-可不填樣品采集時間樣品類型
假想父親
孩子1
孩子2
孩子3
假想母親
我不需要加急服務(七個工作日出結果)
我希望一個工作日出結果每份申請加收¥500.00
我希望三個工作日出結果每份申請加收¥200.00
申請人簽名
親子鑒定申請相關事項說明:
一、親子鑒定申請
因涉及身份關系,原則上應以雙方自愿為原則。但如果及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當證據證明被告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尚未成年,亟須撫養各教育,如被告不能提供自己足以推翻親子關系的證據,又拒絕做鑒定的,應推定其親子關系成立。
實踐處理要點:親子鑒定須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法院不得強制取證,如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做鑒定,應予準許。在處理此類案件中,親子鑒定結論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應與案件其他材料相印證,綜合分析,若當事人堅持拒絕鑒定,可依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75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綜合全案其他證據及案情作出是否親子關系的認定。
二、親子鑒定手續
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北京市血液中心等單位通常接受公檢法、公證處、律師事務所等部門的委托做,私人做親子鑒定應到當地司法部門辦理委托手續。
當事人必須提供身份證(護照)、出生證、等有效證件的正本,由鑒定單位的工作人員核對和驗證身份無誤后,復印存檔,正本當即歸還當事人。
當事人親筆填寫親子鑒定申請書,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原因等。孩子年幼無書寫能力的,可由父母代為填寫,再由小孩按手印確認。
親子鑒定單位給當事人拍照存檔,合影照片將用于親子鑒定報告。
采集每位當事人的血樣,每人采血 2 3毫升;采血完畢,要求被采血當事人簽名,并由當事人按指紋確認;當事人繳付親子鑒定費用。
親子鑒定單位在采集當事人血樣后,一般在 3周內作出由專家審核并鑒定的親子鑒定報告,然后發給委托單位或委托人,并由專家負責解釋鑒定結果。
注:當事人的檔案資料及鑒定結果保密保存,不對外公開或供任何他人查詢。
三、親子鑒定步驟
1、鑒定步驟一:咨詢
需作為法庭證據的委托司法鑒定請帶相關法律文件及身份證明親臨我中心鑒定。
個人鑒定(不作為法庭證據,僅您個人參考)。
2、鑒定步驟二:采樣
可以進行dna檢測的樣本可以是口腔試子、血痕、帶毛囊的毛發。
3、鑒定步驟三:郵寄樣本、匯出款項
在一張白紙上寫好您的聯系方式。
攜帶樣本去當地郵局。在郵局辦理郵政匯款,將匯款憑據復印一張。
將樣本、個人聯系方式、匯款憑據復印件一起用特快專遞ems郵寄給我中心。
您可以在快件寄出3天之后來電詢問到件情況以及到款情況。
4、鑒定步驟四:結果反饋
我們將在樣本以及款項確認之后第七個法定工作日完成鑒定工作。
我們將在第八個法定工作日將正式報告以電子郵件、傳真、特快專遞等方式傳送與您。
您可以隨時來電詢問您樣本的鑒定進度以及鑒定結果。您也可以親自來取您的正式書面報告。
四、強制當事人做親子鑒定
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親生,又拒絕作的,法院可否強制當事人做親子鑒定?
親子鑒定必須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法院不得強制取證。如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做鑒定,應予準許。在處理此類案件中,應對親子鑒定結論應作為鑒別子關 系的證據之一,應與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證,綜合分析,做出正確判斷。若當事人堅持拒絕鑒定,可依照《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 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綜合全案的其他證據及案情作出是否 親子關系的認定。
篇5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
本規定所稱路政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為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路產”)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路政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
第四條交通部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主管全國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法》的規定或者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職責如下:
(一)宣傳、貫徹執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護路產;
(三)實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五)維持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
(七)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受讓公路收費權或者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的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負責。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路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路產的義務,有檢舉破壞、損壞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許可
第八條除公路防護、養護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根據《公路法》和本規定,事先報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同意。
第九條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第十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第十一條因搶險、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范圍內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條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車輛或者機具的行駛證件。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駛路線及時間;
(三)行駛采取的防護措施;
(四)補償數額。
第十三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條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標志的內容;
(三)標志的顏色、外廓尺寸及結構;
(四)標志設置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五)標志設置時間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條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或者平面布置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條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樹木的種類和數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時間;
(六)補種措施。
第十八條除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公路法》第八條第二款就國道、省道管理、監督職責作出決定外,路政管理許可的權限如下:
(一)屬于國道、省道的,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二)屬于縣道的,由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三)屬于鄉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路政管理許可事項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準或者同意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其中,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決定。作出批準或者同意的決定的,應當簽發相應的許可證;作出不批準或者不同意的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轄
第二十條路政案件由案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第二十一條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對屬于其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
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直接處理屬于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報請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案件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直接處理的案件,案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首先制止違法行為,并做好保護現場等工作,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確定管轄權。
第四章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的;
(四)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
(五)違反《公路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六)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條實施路政處罰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第五章公路賠償和補償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路產損壞的,應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路產損壞賠(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根據《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經批準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路產損壞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賠償數額較小,且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當場處理。
當場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制作、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收取公路賠(補)償費,出具收費憑證。
第三十四條除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可以當場處理的公路賠(補)償案件外,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聽證;
(四)制作并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
(五)收取公路賠(補)償費;
(六)出具收費憑證;
(七)結案。
調查取證應當詢問當事人及證人,制作調查筆錄;需要進行現場勘驗或者鑒定的,還應當制作現場勘驗報告或者鑒定報告。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對公路賠(補)償案件處理程序的具體事項未作規定的,參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辦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并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公路賠(補)償通知書》認定的事實和賠(補)償費數額有疑義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復核。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公路賠(補)償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
本條規定不影響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定權利。
第三十七條公路賠(補)償費應當用于受損公路的修復,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當場不能處理完畢的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公路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簽發《責令車輛停駛通知書》,責令該車輛停駛并停放于指定場所。調查、處理完畢后,應當立即放行車輛,有關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設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構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一條依法實施強行拆除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由設置者、建筑者、構筑者負擔。
第四十二條依法實施路政強行措施,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達路政強制措施告誡書,告知當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三)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經督促告誡,當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制作并送達路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五)實施路政強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強制措施筆錄。
實施強行拆除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并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當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處罰決定;
(二)依法強行拆除受到阻撓。
第四十四條《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定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有關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巡查,認真查處各種侵占、損壞路產及其他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四十八條公路養護人員發現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協助路政管理人員實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條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路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第八章人員與裝備
第五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具體負責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路政管理人員的配備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則,根據本轄區公路的行政等級、技術等級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綜合確定。
第五十四條路政管理人員錄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20周歲以上,但一線路政執法人員的年齡不得超過45歲;
(二)身體健康;
(三)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規定的崗位培訓考試合格證書。
第五十五條路政管理人員實行公開錄用、競爭上崗,由市(設區的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十六條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統一著裝,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第五十七條路政管理人員必須愛崗敬業,恪盡職守,熟悉業務,清正廉潔,文明服務、秉公執法。
第五十八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路政管理執法水平。
第五十九條路政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裝備。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訊及其他裝備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動。
第六十一條用于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條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九章內務管理
第六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加強各項內務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條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二)路政管理人員行為規范;
(三)路政管理人員執法考核、評議制度;
(四)路政執法與辦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統計制度;
(七)路政檔案管理制度;
篇6
文章摘要:貧困殘疾人救助申請書 貧困殘疾人可申請救助 本報訊(記者劉平)在第十七次法定“全國助殘日”即將來臨之際,由市殘工委辦公室、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關于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殘疾人給予生活救助的辦法…… 貧困殘疾人救助申請書 貧困殘疾人可申請救助
本報訊(記者劉平)在第十七次法定“全國助殘日”即將來臨之際,由市殘工委辦公室、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關于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殘疾人給予生活救助的辦法》,對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殘疾人給予適當的生活救助,對生活貧困的精神殘疾者提供生活和醫療上的救助.符合條件者,可帶齊證件向相關部門正式提出申請.
本市對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重殘人員,包括:一級盲人(不含低視力)、一級肢體殘疾人、一級精神殘疾人、一級或二級智力殘疾人,每人每月發放200元生活救助金.對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重殘人員,每人每月發放100元生活救助金.對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非重殘人員(指重殘人員范圍以外的其他殘疾等級的殘疾人),每人每月發放100元生活救助金.對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非重殘人員,每人每月發放50元生活救助金.
申請救助的殘疾人要提供以下資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殘疾人家庭的《居民戶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天津市城鎮居民特困救助卡》的原件、復印件,街(鄉、鎮)民政部門出具的該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證明,以及家庭中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復印件,如有其他相關證明也一并提供.街(鄉、鎮)殘聯對申請材料逐項審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通過審核的申請人,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村)委會公示,群眾有異議的,可以向街(鄉、鎮)殘聯提出,公示后,經區(縣)以及市殘疾人聯合會審批,為符合領取生活救助金條件的殘疾人辦理銀行存折,發給生活救助金領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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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門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收入線標準以下);
2、申請家庭屬無房戶或人均住房面積13㎡以下的住房困難戶;
3、具有本縣居民城鎮常住戶口;
4、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關系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員享受過房改購房、集資建房和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住房)、自建過私房和離婚未滿2年的原則上無特殊情況不得申請廉租住房。
(二)申請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國企改革下崗失業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國企改革下崗離崗失業人員家庭;
2、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3、人均住房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下或13平方米以上屬危房或簡易房;
4、家庭指夫妻雙方及未婚子女,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共同居住家庭成員享受過房改購房、集資建房和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住房)、自建過私房和離婚未滿2年的原則上無特殊情況不得申請廉租住房。
二、申請廉租房或經濟適用房所需交驗的相關材料
1、廉租房或經濟適用房書面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家庭收入證明有關材料。
4、家庭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或《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的原件及復印件;下崗職工應出具下崗證明和再就業優待證明。
6、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租住房屋證明或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7、所屬社區或單位開具的無房證明。
8、民政部門或社區出具的低保戶證明。
9、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證明。
10、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登記證明。
三、申請流程
(一)申請
1、由廉租房或經濟適用房申請人(戶主)持上述申請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或包案單位提出廉租房或經濟適用房申請。
2、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3、社區或包案單位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資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需要補證的全部內容。
4、材料齊備后,社區或包案單位對廉租房申請人資格條件進行初核后,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移交廉租住房(或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審核部門)。
(二)審核
建設局審核部門在收到移交的材料后,會同社區或包案單位予以審核。并可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審核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2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符合條件的要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公示10天。
(三)登記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建設局審核部門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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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水利部及其所屬的長江、黃河、海河、淮河、珠江、松遼水利委員會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的行政復議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水利部負責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是政策法規司。流域機構負責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是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
水利部政策法規司、流域機構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復議工作機構)負責辦理有關的行政復議事項,履行行政復議受理、調查取證、審查、提出處理建議和行政應訴等職責。各司局和有關單位、流域機構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處、室)(以下統稱主管單位)協同辦理與本單位主管業務有關的行政復議的受理、舉證、審查等工作。
第四條行政復議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水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向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水利部、流域機構、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二)對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取水許可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資格證、采砂許可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三)對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關于確認水流的使用權和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五)認為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違法集資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頒發取水許可證、采砂許可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證、施工企業資質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查同意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沒有依法辦理的;
(七)認為水利部、流域機構、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水利部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水利部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流域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第七條對水利部、流域機構、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水利部的規定認為不合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流域機構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中,申請人提出前款要求的,流域機構應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將申請人對水利部的規定的審查申請移送水利部,水利部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
水利部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中,申請人提出前款要求的,水利部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
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并應及時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第三人。
前款所稱規定,不含水利部頒布的規章。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應當當場填寫行政復議口頭申請書,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申請理由、時間等。
第九條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構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復議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復議工作機構負責辦理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事項,涉及有關主管單位業務的,有關主管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復議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對水利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制定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政策法規司應當對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規定進行審查。涉及有關司局主管業務的,政策法規司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口頭申請書復印件發送有關司局,有關司局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口頭申請書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提交制定規定的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并提出書面復議意見。
對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政策法規司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涉及有關司局主管業務的,應會同有關司局共同進行審查。
對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流域機構的復議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水利部政策法規司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后,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并報請主管副部長和部長審核同意,主管副部長或部長認為必要,可將行政復議審查意見提交部長辦公會議審議,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由政策法規司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部印章后送達申請人。
流域機構的復議工作機構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后,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并報請主管副主任(局長)和主任(局長)審核同意,主管副主任(局長)或主任(局長)認為必要,可將行政復議審查意見提交主任(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由復議工作機構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流域機構印章后送達申請人。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水利部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流域機構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水利部、流域機構應當保證行政復議工作經費,以確保行政復議工作按期、高效完成。
第十四條復議申請登記表、復議申請書、受理復議通知書、不予受理決定書、復議答辯書、復議文書送達回證、準予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等行政復議文書格式,由水利部統一制訂。
第十五條本規定未盡事項,依照《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流域機構可以依據本規定對其行政復議工作作出具體規定,并報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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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一切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第三條 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第四條 土地權屬爭議由人民政府處理。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省農墾、森林工業系統國有農場、國有林業局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土地權屬爭議,由省土地管理局在省農墾總局、森林工業總局及其管理局設置的土地管理派出機構負責辦理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國有林場內部、草原之間發生的權屬爭議,分別由林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發生土地權屬爭議時,當事人應當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規定的管轄權進行處理。
第六條 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雙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辦理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有關證據;
(四)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
第八條 土地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決定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決定不受理的,應當在決定不受理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土地管理部門決定受理后,應當及時指定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承辦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權請求該承辦人員回避。承辦人員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土地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條 承辦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及時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供有關證據。
第十二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的,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十三條 土地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的現狀和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生長物,不得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擅自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停止施工。
耕地權屬發生爭議時,在解決爭議過程中,爭議的耕地可由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前的土地使用者暫時經營使用,不得影響農業生產。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請求的事項、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經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承辦人員簽字并加蓋土地管理部門的印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十五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地址;
(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三)處理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處理結果;
(五)不服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
第十六條 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下列證件為依據:
(一)縣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書;
(二)縣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征用、劃撥、出讓的文件;
(三)市、縣人民政府及鄉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農村居民建房用地文件。
縣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劃界批復文件與其附圖不一致時,應當以政府文件為準。
第十七條 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下列證件為參考:
(一)有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會議紀要;
(二)爭議雙方當事人達成的書面協議;
(三)有關工程的設計、規劃批準文件;
(四)土地資源調查資料。
第十八條 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不出證據的,對尚未開發利用的土地應當由人民政府作為國有儲備土地統一控制,另行安排使用;對已經開發利用十年以上的土地,原則上確定給原土地使用者;對開發利用不滿十年的,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
第十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發現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確有錯誤的,應當糾正或者要求下級人民政府重新處理。
第二十條 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時,需要進行測量、勘界、設立界標的,土地權屬爭議雙方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的具有測量、勘界資格的單位事先預交有關費用,土地權屬爭議處理后,按爭議雙方獲得爭議土地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負責處理的人民政府責令其恢復原狀,當事人一方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土地權屬爭議解決后,故意損毀、移動界樁的,由負責處理的人民政府責令其恢復界樁,并處以5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當事人造成其他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以土地權屬爭議為借口,挑起事端,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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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條件
(一)凡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繳付保險費及領取養老金
(一)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二)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
(三)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躉交即期領取養老金或延期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領取方式有月領、年領及躉領三種。躉交即領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次月的對應日。延領取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保險單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50、55、60、65周歲,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前一日止為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時止為養老金領取期。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以下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于保險費交費期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亡,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時,保險人按保險單約定的期領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養老金,保證十年;若被保險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繼承人可繼續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后,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被保險人領取十年養老金后,仍繼續生存,保險人給付增額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額養老金以保險單約定的首期期領金額為基礎,每年遞增率為6%或為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遞增率,一旦約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條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3.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4.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5.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無駕駛執照、酒后駕駛。
第七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八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復。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應于保險事故發生后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第五條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或養老金領取證;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6.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7.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保險金的給付手續
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金日時,由本人持養老金申請領取書與身份證件,交回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后,由保險人簽發養老金領取證。
第十二條 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并且沒有開始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不愿繼續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3.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應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保險人批注。
(二)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責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當被保險人生存時,其養老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四)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五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額(年交保費100元人民幣),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 變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七條 釋義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十八條 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