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專項治理措施

時間:2022-01-11 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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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專項治理措施

一、治理重點

(一)生豬規(guī)模飼養(yǎng)場和養(yǎng)豬專業(yè)戶。督促生豬規(guī)模飼養(yǎng)場和養(yǎng)豬專業(yè)戶建立健全養(yǎng)殖檔案,規(guī)范生豬養(yǎng)殖行為,自覺抵制“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使用。

(二)生豬販運商。規(guī)范生豬販運商的行為,切斷“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供應渠道和含“瘦肉精”生豬等銷售渠道。

(三)定點屠宰場。嚴格把握生豬宰前關和肉品上市關,杜絕含“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生豬入場屠宰。

(四)飼料和獸藥生產經營企業(yè)。主要清查飼料獸藥生產企業(yè)、飼料加工點、獸藥飼料經銷商、企業(yè)營銷員,全面規(guī)范企業(yè)生產經營行為,提高飼料和獸藥產品質量。

(五)農貿市場、超市。主要查豬肉經營企業(yè)(戶)證照、臺賬等。

二、治理目標

(一)飼料產品中“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檢出率為零。

(二)生豬“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檢出率控制在1%以下。

(三)不屠宰含“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生豬。

(四)不發(fā)生食用豬肉品因“瘦肉精”等違禁藥品中毒的群體事件。

(五)不發(fā)生因“瘦肉精”等違法藥品影響生豬外銷的禁運事件。

三、實施步驟

專項治理行動時間,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制定方案、宣傳發(fā)動階段。

第二階段:為排查、抽樣階段。

第二階段:為集中治理階段。

第三階段:為總結驗收階段。

四、治理措施

(一)開展地毯式清查。針對“瘦肉精”等違禁藥品涉及面廣、銷售和使用方式隱蔽等特點,市畜牧獸醫(yī)局重點對飼料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生豬養(yǎng)殖場(戶)販運商和屠宰場進行地毯式清查。

(二)加強監(jiān)測。加大對生豬主產鄉(xiāng)鎮(zhèn)的監(jiān)測力度。市畜牧獸醫(yī)局在地毯式清查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抽取生豬尿樣進行檢測。檢測的要求是出欄豬不足30頭的每戶抽檢1頭,超過30頭以上的按3%比例抽檢;屠宰場待宰存欄豬按5%比例抽檢。抽檢呈陽性的將原樣送市檢測中心進行定性檢測。

(三)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相關媒體和橫幅、板報、資料等工具,進行廣泛深入的綜合治理行動宣傳,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瘦肉精”危害性,印發(fā)“瘦肉精”等違禁藥品專項治理的通告,發(fā)放至養(yǎng)殖戶,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始終保持全市嚴打“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高壓態(tài)勢。

(四)嚴格執(zhí)法,嚴厲打擊。專項治理行動中,按照農業(yè)部“五不放過”原則,即“瘦肉精”來源不查清不放過,涉及的單位責任人不查清不放過,發(fā)生“瘦肉精”事件的原因不查清不放過,對有關人員未得到應有的處理不放過,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對生豬屠宰場、肉品銷售市場檢測到含有“瘦肉精”生豬或肉品,進行銷毀等無害化處理,并追根索源;對飼養(yǎng)場(戶)瘦肉精”殘留檢測為陽性的生豬,其同群豬必須滯留一個月后,經檢測合格才能出欄;對涉嫌經營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相關人員,構成犯罪的要按照“兩院”司法解釋,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確保專項治理行動依法、有序的開展,市政府成立以常務副市長為組長的瘦肉精”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二)明確分工,加強協作。參加治理行動各成員單位要在市政府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下,切實履行職責,緊密配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從快從嚴打擊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不法行為,堅決打擊非法屠宰、加工、銷售含“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生豬及產品。

(三)建立長效監(jiān)管機制。對販運戶、經紀人實行備案制度,對生豬進入定點屠宰場實行準入制度,對販運戶和經紀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飼喂“瘦肉精”生豬實行追溯制度,對舉報制售和使用“瘦肉精”有功人員實行保密和獎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