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提名權措施

時間:2022-10-20 0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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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提名權措施

“規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是黨的十七大針對干部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出的一劑良方。目前,在此項工作的開展中,有不少同志因認知上的缺失,還不同程度地存有一些心理上的障礙。

當前,我們認為應堅持從三個方面入手,著力消除疑慮,調適心態,理順情緒,以適應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工作的心理需要。

一、堅持從端正思想認識入手,著力消除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工作中的心理疑慮

一是要充分認識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權是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的內在要求,消除“失去用人權不利于干部管理”的心理疑慮。在一次干部工作座談會上,有位領導同志深有感觸地說:“領導干部是人不是神,看人難免有看走眼的時候,選人難免有選不準的時候。要彌補此不足,惟有擴大民主,尊重民意,借助群眾的眼力和智慧來提高識人用人的水平。”這位領導講的是真話。現在,確有少數干部在領導面前表現得很誠實,很順從,辦事很認真,實際上往往并不是那回事。他們有的在工作中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虛作假,報喜不報憂,雖然有時能把不知情的領導蒙騙得很高興,但群眾卻看得一清二楚,根本就不信任他們。從實踐看,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權,讓群眾成為民主推薦干部的主體,既能提高選人用人質量,又可促進干部隊伍的有效管理。

二是要充分認識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權是選準用好干部的關鍵環節,消除“程序多影響效率”的心理疑慮。通過民主推薦等程序選任干部比由組織(干部)部門直接任命干部,花費的時間和精力肯定要多。但要看到,不是辦任何事都是越簡單越好。必要的程序與繁文縟節絕不是一碼事。那種辦事不講程序,隨心所欲,只能把事情弄糟辦砸。眼下,在選任干部的程序上,有兩個問題比較突出。一個是“先定人選,后走程序”的問題。即先提出意向人選,并在一定范圍內“統一思想”后再履行民主推薦程序。這些做法明顯違背了《干部任用條例》關于“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的規定,難怪群眾有意見。另一個是“表面上講程序,實際上走過場”的問題。顯而易見,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必須澄清認識上的誤區,增強按程序辦事的堅定性。

三是要充分認識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權是遏制用人腐敗的有效舉措,消除“干部問題向來難解決”的心理疑慮。干部問題難解決的原因很多,其中缺乏善于解決問題的干部,不能說不是一個重要因素。從近些年發生的買官賣官案件看,問題大多出在初始提名環節上。可見,要從源頭解決干部任用方面的問題,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權是一項極為重要的舉措。只有通過擴大民主,讓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的“隱性權力顯性化,顯性權力規范化”,才能有效抵制“賣官買官”、“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風,遏制選人用人的腐敗行為。有位社會學家斷言: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權一旦得以規范,能夠真正被多數人所掌握,想通過歪門邪道升遷的人自然就會減少。

二、堅持從樹立正確意識入手,著力克服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工作中的不良心理

一是要樹立和增強民主意識,克服“黨管干部就是要‘壟斷’干部任用提名權”的狹隘心理。民主是一種理性反映民意的方式,是當今世界的一種潮流,也是我們黨和人民不斷追求的方向。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人們對擴大民主的要求日益強烈,這既為我們做好干部工作營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也對我們擴大干部工作民主提出了新的要求。作為一個地方的領導干部,對黨管干部切不能以狹隘的心理進行理解,更不能將黨管干部與群眾公認割裂開來。要從思想上真正認識到,黨管干部主要是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和黨對干部工作的領導,而絕非是黨對干部任用提名等權利的“壟斷”。工作中要自覺培養和增進民主意識、民主習慣、民主作風,學會運用民主的方法去消除干部選拔任用中存在的積弊,提高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選人用人的公信度。

二是要樹立和增強群眾意識,克服“群眾文化素質低識別干部不準確”的排他心理。相信和依靠群眾是做好各項工作的法寶,選拔任用干部更是如此。干部工作生活在群眾之中,群眾對他們的情況了解掌握得最直接、最具體,他們能不能提拔重用,群眾最有發言權。那種總認為群眾文化素質低,不放心或不愿意擴大干部工作民主的心理是極為有害的。總書記指出:“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要把人選準用好,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從根本上說必須充分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群眾公認是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的根本價值取向,只有真心誠意地相信群眾,認真落實群眾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只有真心誠意地相信基層黨組織,認真聽取、采納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少用人上的失察失誤,提高選人用人的質量。

三是要樹立和增強責任意識,克服“不提名沒過錯”的退縮心理。出主意、用干部是領導者的兩項重要職責。在干部選任中,現在也要防止走另一種極端,即一講擴大民主,便一味否定領導干部的提名,認為領導干部提名都是腐敗行為。有少數領導干部為避“嫌疑”或怕承擔責任,也在“順勢而退”,干脆一個人選也不提。這顯然是不妥的。《干部任用條例》及有關制度明確規定,初始提名主要有民主推薦、組織推薦和個人推薦三種基本形式。領導干部對所管干部的情況比較了解,賦予其提名權能夠實現人與事的有機結合,有利于工作的開展。若放棄這一權利,實際上也是不作為的表現。作為一名領導干部,應樹立“亂提名是瀆職,不提名是失職”的意識,積極地以自己的無私和慧眼去識別、推薦干部。只是在推薦過程中,不能搞先入為主,搶先定調。要主動把自己推薦的人選,與群眾、組織以及其它方面推薦的人選,放在一起,讓大家去比較和選擇。正像一些同志所說的,選任干部,只要領導干部沒有私心,并具有一定的識人水平,與群眾是會想到一塊的。

三、堅持從解決實際問題入手,著力理順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工作中的心理情緒

第一,要認真解決好“知情”問題,注重通過信息公開理順人們的心理情緒。知情方可參與,競爭才能擇優,這是發展民主的一條基本規律。知情也是落實“四權”的重要基礎。如果把提名推薦干部的范圍擴大到不知情的群眾,表面看是在擴大民主,實際意義并不大。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增強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近年,有的地方興師動眾地將一些隔了幾個層次的并不知情的基層干部和群眾代表集中到一起,對上級領導干部進行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有的同志回來后如是說:“對那些領導干部,有的我們根本就不認識,只是憑感覺在給他們劃票、打分。”顯然,像這樣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很難讓人沒有形式主義之疑,這也是目前一些人對民主推薦不感興趣的原因之一。民主推薦干部,必須認真解決“參與者不知情,知情者沒參與”的問題。一方面要堅持在知情人員中開展民主推薦,讓最了解情況的人充分表達他們的意愿。一方面要積極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及時向社會公開選任干部的信息,包括選任干部的原則、條件、方法、程序及有關人員的基本情況等,保證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能夠在知情的基礎上,正確行使他們的民主權利。只有將這兩個方面的工作落到實處,才能增強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科學性和真實性,也才能激發和調動群眾參與干部選任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第二,要認真解決好“差額”問題,注重通過改進選人方式理順人們的心理情緒。有學者認為,沒有差額的選舉不是完美的選舉,沒有競選的差額不是真正的差額。近幾年,一些地方在差額選拔干部上進行了積極的探索。有的實行差額推薦、差額考察、差額醞釀,等額票決;有的實行全程差額,即在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環節均實行差額。實踐證明,采取差額選拔方式選任干部,經過幾輪的比較和篩選,不僅有效地防止了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使選出的干部更具有群眾基礎,而且還有效地破解了“海推”提名中因得票不集中帶來的一些難題。此種方式已贏得了基層干部群眾的廣泛贊同和支持。

第三,要認真解決好“拉票”問題,注重通過嚴密組織紀律理順人們的心理情緒。“拉票”等非組織活動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影響了選人用人的公正性。群眾對此議論紛紛,反映強烈。陜西省原副省長李堂堂、河北省原省長助理李俊渠等人因“拉票”受到查處,群眾拍手稱快。但也有少數人卻不以為然,認為李堂堂、李俊渠只不過是“倒霉蛋”,撞到了槍口上,有機會有人還會去干。擴大干部工作民主,如果“拉票”等非組織活動有恃無恐,制止不了,其它工作做得再好,也難以取得好的成效。因此,一定要把治理“拉票”等非組織活動作為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權的重中之重來抓。一方面對“拉票”等非組織活動要作出明確的界定并制定具體的懲處措施,以利于在實際操作中有章可循,有規可依。一方面要切實加大查處力度,對“拉票”真正來一個“一票否決”:誰在民主推薦中“拉票”耍小動作,就先取消誰的被推薦資格,已經提拔的,也要堅決把他們從領導崗位上拉下來。讓那些無視黨的紀律、思想品質低下的“出格”者,付出他們應付的代價,以示懲戒,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