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代表大會制度的歷史沿革

時間:2022-12-07 0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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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代表大會制度的歷史沿革

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在廣義上不僅是指黨的代表大會的會議制度本身,而且還是指以代表大會為核心和主要內容的一整套組織形式和制度。其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關于黨的代表大會本身的產生、組織、職權及其運行程序等一系列規定和制度;另一方面,是關于黨的代表大會與黨員關系、黨的代表大會與黨的委員會等其他領導機關關系等一系列規定和制度。

一、馬克思主義關于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的理論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創建無產階級政黨的同時,就非常重視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并詳細闡明了黨的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地位。他們認為,黨的代表大會制度是一切黨的機關和部門產生和運行的合法性基礎,也是它不同于秘密團體和宗教團體的根本點。這實際上提出了黨的代表大會制度是黨的根本制度和核心制度的重要思想。他們認為,黨的代表大會是黨的“最高權力機關”,而中央委員會是全盟的“權力執行機關”,要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恩格斯在為共產主義者同盟起草的章程中明確規定:所有盟員一律平等,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同盟各級組織的領導人都由選舉產生,并且可以隨時撤換;黨的代表大會要定期召開。由此可見,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建立無產階級政黨之初,就已經把黨的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實現黨內民主的載體明確規定下來了。列寧在建立俄國新型無產階級政黨的過程中,非常重視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在俄國社會制定的黨章中明確規定了黨的最高機關是黨的代表大會。1905年7月,列寧在《〈工人論黨內分裂〉一書序言》中明確指出,“黨的最高機關應當是代表大會,即一切享有全權的組織的代表的會議,這些代表作出的決定應當是最后的決定”。列寧還特別重視黨的代表大會年會制度,他指出,應當把中央全會完全變成黨的最高代表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二、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的代表大會制度的有益探索中國共產黨從成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視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并始終把它作為中國共產黨的黨內民主制度建設的重要環節。黨的二大通過的黨章規定,全國代表大會是中國共產黨的最高機關,每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定期召開一次。這標志著中國共產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初步形成。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以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創造了黨委制這一集體領導的原則,并使其逐步完善起來。黨委制是保證集體領導、防止個人包辦的黨的重要制度,有利于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有利于黨的正確領導。確定:凡是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干部的任命、調動和處理群眾利益等重要問題方面的決策,必須由黨委會進行集體討論,充分發揚民主,最后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他指出,黨要在堅持集體領導的基礎上,實行集體領導下的個人分工負責制度,做到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

三、建國初期黨的代表大會制度的積極探索新中國成立后不久,由于黨的工作環境、工作任務和黨的自身狀況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以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對執政黨的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56年4月2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提出了實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設想。他指出:“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會的辦法,設黨的常任代表。我們有人民的國會,有黨的國會,黨的國會就是黨的代表大會。”鄧小平在黨的八大所作的《關于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中明確指出,黨的代表大會是黨的最高決策機關和最高監督機關。鄧小平還特別強調堅持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認為“代表大會常任制的最大好處,是使代表大會可以成為黨的充分有效的最高決策機關和最高監督機關,它的效果,是幾年開會一次和每次重新選舉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難達到的”。黨的八大在黨的組織建設和發揚黨內民主方面有重大的創新,即把長期以來“全黨服從中央”的提法改為“全國的各個組織必須統一服從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把黨的代表大會改為年會制和常任制,每年召開一次,每屆代表任期五年。黨的八大關于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設想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代表常任,任期與黨委相同;二是代表大會實行年會制,即每年召開一次黨的代表大會會議。這一設想是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上的偉大創造,是中國共產黨對馬克思列寧主義建黨學說,特別是關于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建設思想的重大發展。1956年11月,中共中央通過了《關于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以后召開的地方各級黨的代表大會實行常任制問題的規定》。1957年10月,中共中央又通過了《關于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改選、補選問題的規定》。當時全國各省、市、自治區一級黨的代表大會(除西藏外)和1500個左右的縣(自治縣、市),基本上都實行了常任制。

四、黨的代表大會制度的恢復與發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進入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歷史時期,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建設也隨之步入了恢復和快速發展的正確軌道。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開展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試點工作。黨的十二大對各級黨代會的時限作出了調整和規定,即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黨代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黨代會,每三年舉行一次;設立委員會的基層組織的黨代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從1988年起,經中共中央組織部同意批準,浙江、黑龍江、山西、河北、湖南等5省的11個市縣區先后開展了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試點工作,并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創造了許多好的做法,在改革地方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建立黨代表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黨的代表大會的召開及其委員會的產生逐漸正常化。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黨的建設逐漸走上了有章可循、依法辦事的規范化、制度化的正確軌道。首先,黨的代表大會的召開時間有了明確的規范。黨的十四大對地方黨委的任期時限作了調整,將縣一級黨的委員會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并明確規定,縣以上的各級黨代會的時限都是五年。由此,黨代會的時限規定和人民代表大會的時限規定相銜接,保持了一致性。其次,黨的委員會制度建設不斷取得新的進展。黨的十三大從中央做起,建立了一系列有關政治局常委、政治局、中央全會的定期報告工作制度與工作規則,并要求地方各級黨委組織也要建立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建設的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對黨委集體討論重大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996年中共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對地方黨委如何有效地實行集體領導作了比較全面的制度安排。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同志代表中央政治局向黨的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為進一步完善黨的委員會制度起了重要的示范作用。與此同時,黨的各級委員會的工作逐步規范,工作質量不斷提高。

(三)健全黨委會的工作制度,定期召開黨委全委會議。目前各級常委會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工作和學習制度,如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制度、議事決策制度、廉潔自律制度、民主生活制度、向全委會報告工作制度,等等。這些制度涵蓋了思想、組織、作風能力等建設的各個方面,在實際工作中得到較好的貫徹和落實。各省市的各級地方黨委每年都召開全委會議,及時傳達學習中央和上級黨委精神;對本地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自身建設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做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的工作報告等。由此,全委會的職能進一步得到加強。

(四)民主集中制原則和調查研究的方法在常委會中得到貫徹。各省、市、縣都制定了黨委常委議事的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常委會議事、決策的原則、范圍等,常委民主生活會的質量有了較大的提高,對加強常委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不少地方制定了各項有關的責任制度體系,確保了各項工作規范運行。各級黨委常委會、全委會結合工作實際,進行經常性的調查研究。不少地方規定常委、委員每年要以一定的時間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有些地方還結合常委和委員不同的責任分工及能力專長,將全委會分成不同的小組,定期和不定期開展觀摩研討、交流,提出對策性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