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公安局工作自查匯報
時間:2022-08-05 12:06:00
導語:縣公安局工作自查匯報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今年,縣公安機關交付執行工作中由縣檢察院監所科監督期間,發現我們在工作中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個別公安人員在罪犯的交付執行中存在認識不足、重視不夠、責任心不強的現象;在公安機關自身行為上,存在為創收違法截流罪犯留所服刑,為節省開支將罪犯“打包”集中交付執行,造成某些罪犯交付執行不及時,執行情況參差不齊;在檢察機關運用技術手段
實施監督上,存在軟件不同,數據不共享,信息不暢的現象等。縣公安機關虛心聽取檢查機關的工作意見,在內部開展了相關工作,現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在交付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主觀原因:個別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發生變化,受經濟利益驅動,將不該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留所勞動。同時,在公安機關中存在著重辦案輕執行、重工作效率輕工作效果及執行機關偏離“改造第一、生產第二”方針,重生產輕改造的傾向,使刑罰執行失去應有的客觀性、公正性、合理性。
客觀原因:收監地點分布較分散,地域跨度較大,不利于公安機關交付執行,從而加大了公安機關在送往過程中出現突發事件可能的不安全系數。公安機關對于應當交付執行的罪犯,在多長的時間內送走,執行情況不統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和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送交監獄執行刑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交付執行前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但在實踐中,存在看守所為生產經營目的,隨意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和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現象,這一方面加大了看守所的羈押壓力,不利于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同時,因此類服刑罪犯多為勞動號,從事生產勞動,在看守所內具有一定的流動性,易于給不同的監室傳送信息,擾亂看守所正常的監管秩序,影響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二、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以下對策加以解決
1、司法機關要強化對交付執行工作的認識,切實把交付執行工作提高到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高度來認識。公務員之家:
2、建議立法進一步明確留所服刑人員的資格條件,防止看守所為生產經營目的隨意擴大留所服刑人員范圍。
3、由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統一協調,將符合條件的已決犯統一送往就近監獄,避免送往地點分散,警力分散,來回時間較長,容易出現突發事件等不安全隱患。
4、加大對交付執行環節中違法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建立公、檢、法、司聯席會議制度,形成橫向監督網絡。及時通報刑罰執行中有關交付執行環節發生的重要情況,切實保障交付工作順利進行。
5、檢察機關應建立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情況登記表,變被動監督為主動監督,并將情況輸入計算機進行監管。在法定期限到來之前,及時主動通知公安機關與被執行人,做到一人一監督,從而有效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 上一篇:少林寺開發策劃方案
- 下一篇:人民警察紀律學習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