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報告

時間:2022-01-07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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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報告

一、執法檢查經過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特別是在推進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各種利益矛盾頻繁發生,廣大人民群眾通常選擇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民商事審判工作便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熱點問題,縣人大常委會予以高度重視,將此類問題列入二oo八年常委會議題,并在今天的會議上聽取了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勇《關于民商事審判工作情況的專項匯報》。為全面了解和掌握去年以來我縣民商事審判工作情況,按照《監督法》和《陜西省實施〈監督法〉辦法》的要求,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多次專題研究,決定開展執法檢查,成立由常委會主任、各位副主任分別擔任正、副組長的四個執法檢查組,分赴城關、毛壩、高橋、洄水、蒿坪、紅椿等六個片區召開評議會,開展工作視察、問卷調查。在評議會前,各鄉(鎮)人大對本鄉(鎮)有關案件辦理情況進行了解,組織人大代表、干部、群眾座談,形成評議材料,參加片區評議會。縣政法委、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有關領導,有關人大代表、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群眾代表、案件當事人等分別參加評議。縣人大辦下發了執法檢查通知。法制民政工委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起草制定了執法檢查方案,提出了執法檢查要緊緊圍繞公正效率這一主題,確定了檢查的十個重點內容,抽調有關法律骨干組成了問題核實組,深入縣人民法院對評議中揭擺出來的案件、“三類”(上訴、抗訴、申訴)案件的處理、辦案責任制的建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落實、指導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等情況進行調查。縣電視臺、政府網站將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方案在電視、網站上予以公告后,干部、群眾和有關案件當事人紛紛提供情況,執法檢查組掌握了大量信息。縣人民法院按照要求,同步開展了自查并報送了結果,邀請有關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干部進行座談,注重聽取意見和建議,為專項工作匯報做了準備。從而使執法檢查工作真正在全縣各地深入開展,基本達到了預期目的。

二、對民商事審判工作的基本評價。

近一年來,縣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緊緊圍繞全縣工作大局,充分發揮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的職能作用,通過判決、調解和執行×××多件民商事案件,盡最大可能地維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及時化解了社會矛盾,為穩定社會、構建和諧、促進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主要特點有:一是加強了隊伍管理和教育,轉變了干警的工作作風;二是加強了法官的素質建設,執法水平有所提高;三是抓業務建設,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有效應對了繁重的工作局面;四是抓制度建設,提高了管理效能;五是抓基層基礎建設,基層法庭執法水平明顯提高;六是接受監督意識有了增強。

三、民商事審判工作中的主要問題

根據召開評議會、工作視察、問卷調查、人民群眾反映、重點問題核實和法院自查報告等方面情況匯總,集中反映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是公正與效率方面的問題,具體歸納為以下六個方面:

1、少數法官責任心不強,敬業精神差,處理案件草率,粗心大意,有些案件出現紕漏較多,影響了法官整體執法水平。

2、個別法官心術不正,執法理念發生偏差,特權思想嚴重,在辦案中有吃請和收受好處等不正當行為,訴訟負擔明減暗增,敗壞了法官的聲譽,影響了法官的形象。

3、部分法官年齡結構偏大,專業水平低,不思進取,四平八穩,憑“經驗”辦事,難以適應新形勢下開展審判工作的需要,辦案質量較差。

4、有的法官執法隨意性大,證據采信有偏袒,裁判案件有不公、執行案件亂表態,有執法不嚴、畏難情緒,工作沒到位,措施沒跟上,鉆法律空子,規避“執行難”,久拖不執行、執行不到位問題存在。

5、制度缺位導致監督不力。人民陪審員制度落實不全面、不徹底。縣法院制度雖建的不少,但案件監督機制不完善,案件把關制度不健全,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未建立,未起到應有的警示和懲戒作用。

6、司法保障不到位。法官的職級待遇落實的不夠好,特別是內設機構職級不明確,一定程度上未真正調動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同時,法律援助資金不能足額到位,對弱勢群體的司法援助保障不夠,“打官司難、“告狀難”尚未從根本上解決,對法院的工作也產生了消極影響。

在執法檢查中,重點抽查了縣人民法院辦理的民間借貸、特殊侵權、遺產繼承、附帶民事訴訟和執行等幾類案件,并將這些案件進行了逐案分析,提出了糾正建議,特將這幾件案例材料附后,請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員一并審議。

四、分析問題原因

縣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這些問題,歸根到底是在公正與效率方面出了問題,使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正義打了折扣,溯根求源,存在這些問題既有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觀方面的原因。

1、緣于法律規定。民商事案件主體雙方屬于平等地位,法律規定除特殊情況外,采取“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也就是沒有證據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后果。實際中,有些當事人缺乏法制觀念,平常不注意收集和保留證據,當需要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缺乏必要證據,法院判案憑證據,沒有證據,法院就不能支持訴訟主張。這樣,即或有理卻無據,導致有冤得不到伸,而判決結果令當事人不服。

2、緣于訴訟制度。法院屬于訴訟環節的最后階段,特殊的訴訟地位賦予法官一定的權限,在實際審判工作中,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空間又較大,掌管案件裁判大權的法官極易滋生特權思想,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難免受法官意志左右,在裁判幅度上出現失衡,導致裁判不公問題雖禁不絕。

3、緣于案件復雜。近年來,民商事案件呈急遽上升趨勢,種類繁多,案情復雜,需要適用法律法規寬泛,甚至還有涉及法學原理、公序良俗處理問題的案件,加上法官辦案力量不足,受辦案時限限制,倉促上案、疲于應付、準備不足、處理問題草率,難免出現辦案質量低下、執法不嚴的問題。

4、緣于隊伍結構。現行法官隊伍中有相當一部分人未接受過系統法律專業知識學習,“專而不專”現象客觀存在,只是在法院工作崗位上邊工作邊探索,執法水平參差不齊問題突出。整體法官隊伍年齡結構偏大,有些法官進取心差,不求上進,得過且過,工作馬虎、懶惰,對法律規定一知半解,對基本案情沒有吃透,加之在處理案件時滲雜人為因素,使一些本不復雜的案件也會出現久拖不決、裁判不公、甚至錯案的問題。

5、緣于制度缺位。縣人民法院雖出臺了不少制度,類似《廉政保證金制度》等對增強法官的責任意識、廉政意識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但辦案責任制度不健全、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未建立,遏制錯案的發生懲戒不夠,客觀上出現漏洞,容易鉆制度缺位的空子。人民陪審員制度落實不全面,普遍反映基層法庭基本堅持了這一制度,反響較好,而近年來縣法院機關卻沒有很好落實這一制度,一方面使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陪審員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未在審判工作很好地堅持人民陪審員制度,監督缺位、缺失,幾起有各種問題的典型案件正是出現在這些地方。

6、緣于執法環境。由于諸多原因,法官的政治待遇落實的不好,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官的工作積極性。近年來,縣委、人大、政府雖盡最大可能的改善了法官工作、生活條件,著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經濟待遇,在有政策規定的情況下率先在全市提高辦案經費,著實為審判工作解決了不少困難,調動了法官一定的工作積極性,但法院內設機構副科級職級未落實。

五、幾點建議

針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縣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現本著幫助法院進一步規范執法、著力解決問題、切實改進工作、樹立良好形象、維護法院權威的目的,對縣人民法院今后的審判工作提出以下建議:

1、要切實加強法官隊伍建設。要在提高政治素質上下功夫,要用“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統一執法思想,在認識上要從根本上解決“為誰執法、為誰辦案、為誰服務”的問題,要讓“政治上信得過、作風上過得硬、工作上有本事、專業上很精通”的法官擔重任、挑大梁,要把審判權牢牢掌握在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法官手上,真正做到“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權為民所用”,著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要在提高業務素質上下功夫,要出臺更為優惠配套的政策,進一步激發法官忠于事業、恪盡職守、樂于奉獻的工作激情。大興學習之風,要把昂揚向上的競爭機制引入隊伍管理之中,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用人機制,讓“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法官充分展示才華和用武之地,真正形成法官的責任意識、憂患意識,努力使審判工作符合最廣大人民的根本愿望。

2、要大力加強執法能力建設。要牢固樹立嚴格執法思想,要在審判工作中始終不渝地貫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堅持重事實、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堅持主觀與客觀相符合,反對主觀臆斷,克服盲目輕信,一切以查證屬實的事實作為定案依據;要在法律適用上做到實體法和程序法并重,努力克服重實體、輕程序弊端,要求辦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裁判合法,杜絕畸輕畸重、裁判不公。要立足辦“鐵”案思想,追求辦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努力使所辦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要突出辯法析理工作,落實民商事審判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辦案原則,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要廣泛開展送法下鄉活動,讓審判進村組、進院落,擴大社會效果。要加強對基層調解工作的指導,進一步規范基層調解行為,盡可能地將一些輕微的民商事糾紛能夠就地得到調解處理。要加大執行力度,進一步規范執法工作,克服為難情緒和“怕”字當頭,積極尋求破解“執行難”的新方式、新途徑,要使審判中所確定的民事權利最終通過執行措施得以變成現實來取信于民。進一步提高法院威信,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最根本利益。

3、要著力營造監督氛圍。要在制約審判權和執法權的運作上下功夫。要進一步落實審判公開原則,真正做到立案公開、庭審公開、裁制結果公開、執行公開、收費公開。要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健全內部層級把關和備案審查制度,及時制定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并嚴格執行,懲戒違紀違法行為,杜絕錯案發生。同時要拓寬外部監督機制,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使法官的審判活動真正處于監督之下,著力打造陽光審判。要嚴格問題整改,特別是對本次執法檢查中反映出來的幾起典型案件,問題要追查到底,責任要落實到人,給廣大人民群眾交一份滿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