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的立法思想和框架
時間:2022-03-04 0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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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代公務員制度
(一)公務員制度的起源
1、公務員和公務員制度
在西方國家,公務員是指經過公開考試,擇優錄用,無過錯長期任職的國家工作人員。
公務員制度是國家有關公務員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考核、獎懲、培訓、職務任免與升降、工資福利、離職退休、管理機構和體制等內容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2、公務員制度的起源
國家公務員制度源于中國古代的科舉制,而始于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后建立的文官制度。
公務員制度是作為恩賜制和政治分贓制的對立物出現的,主要價值是有利于政府選拔優秀人才,有利于政局穩定和行政管理的連續性。就選拔優秀人才和取代恩賜制而言,對我國仍有借鑒意義。
(二)西方公務員制度的共同特征
1、公開考錄:法律化制度化,逢進必考。
2、分類管理:職位分類和品位分類。
3、職務常任:終身任職;“無過失不受免職處分”;不與政黨共進退。
4、功績晉升:實行功績制,以工作能力、特別是服務實績作為考核標準,決定公務員的晉升、獎勵和報酬。
5、政治中立:公務員不參與黨派斗爭,不參加競選,處理政務不帶黨派偏見。
(三)當代公務員制度的發展趨勢
1、更多地以分權管理代替集權管理;
2、職位分類簡化,兩種分類相互借鑒;
3、更新機制,更加靈活開放;
4、更多地以結果管理代替規則控制。
(一)《公務員法》的立法思想
以《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為基礎,著力解決公務員管理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建立中國特色的公務員制度。
(二)《公務員法》的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和管理原則
1、立法宗旨
規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2、適用范圍
適用的人:公務員,即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適用的事: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公務員管理原則
黨管干部;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分類管理;職務行為受法律保護。
(三)《公務員法》規范的四大機制
1、分類管理機制
▲類別劃分: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
▲職務設置:
橫向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縱向領導職務分10個層次,非領導職務分8個層次。
▲級別設置:分27級。
▲職務與級別相對應:職務層次越低,與級別交叉幅度越大。
2、更新機制
①錄用:凡進必考,考試錄用;分類考試;必要時授權。
②職務任免:選任、委任和聘任,分別處理;任期制和聘任制。
③培訓
④交流: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⑤辭職辭退: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
3、激勵保障機制
●考核:首長負責制;按層次實施,一級考核一級,上級考核下級,省部級由工作組考核。內容增加“廉”,結果增加“基本稱職”。
●職務升降
●獎勵
●工資福利保險: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創設工資調查制度,完善正常增資機制;地區補貼度。
4、監督機制
△義務與權利
義務: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做與不做一定行為的強制性約束。
權利: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執行公務給予的許可和保障。不同于普通的公民權利,是職務特權,必須監督。
△回避:任職回避、公務回避和地域回避。
△紀律處分:有錯必處與處分的解除。
△申述控告:兩級申述,新增“法律責任”,加強監督。
三、中國公務員制度的創新
《公務員法》對《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內容的三大突破:
(一)分類制度的創新
以“職位分類”深化“職務分類”;
級別成為公務員職業發展的另一條途徑。
(二)創設聘任制和任期制
1、更新機制面臨的主要問題
2、創設聘任制的主要考慮:更好地吸引高級專門人才;增強公務員制度的生機和活力;推動執法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3、聘任制的適用范圍、選聘方式和聘任制公務員的權益保障
A適用范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輔助性職位。
B選聘方式: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程序公開招聘,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
C人事爭議仲裁
(三)確認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制度
1、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
公開選拔產生于1985年,成長于90年代;競爭上崗產生于1993年機構改革,1998年機構改革中廣泛運用。2004年中央辦公廳頒發《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工作暫行規定》、《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后,成為一項重要制度,展現蓬勃的生命力。
2、對傳統委任制的突破
①公開考試,突破了薦舉委任制的封閉模式。
②平等參與,突破了“少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模式。
③競爭擇優,突破了壟斷恩賜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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