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研究報告》

時間:2022-02-15 1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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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研究報告》

階層是對人群的劃分,同階級、等級一樣,不是對人群橫向的劃分(如對牧人、漁人、農人、工人的劃分,它表現為勞動者分工,即人與某種勞動職能的固定結合關系),而是對人群縱向的劃分。人群的橫向劃分決定著人們怎樣互相交換其活動,反映著人對人的依賴關系。人群的縱向劃分決定著人的高低差別,反映著人對人的壓迫關系。

在馬克思主義中既有階級概念,又有階層概念。當這兩個概念并用時,階層通常是階級的組成部分,表示階級內部次一級的劃分,隸屬于階級,有時也包括其階級歸屬尚不明朗的過渡性成份。

由陸學藝主編的《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研究報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如實地指出了當代中國不是人人平等的無階層社會,而是人與人之間存在著高低差別的社會;比較客觀地描述了當代中國人群的這種差別,為人們研究這一問題提供了有價值的調查材料;在對人群分層時,指出國家與社會管理者處于社會上層,產業工人處于社會下層,中間隔著6個社會階層,從而使讀者可以看出前者已經不像改革開放前那樣是工人階級的代表者,而后者則不是主導階層(第105頁),自然不再屬于領導階級,正在逐漸滑向弱勢地位;正確指出“私營企業主階層是改革開放的產物,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育和發展的過程中產生和成長起來的。”(第16頁)此外,還對政府有關部門在教育經費使用上的兩極分化做法表示了義憤(見此書第96-97頁),等等。這些都是值得肯定和稱道的。

此書在描述當代中國社會分層現象時,旗幟鮮明地用階層論代替了階級論。自然,它就沒有也不可能對社會階層進行階級歸并,正確揭示我國當前的階級狀況。

之所以如此,是作者認為中國共產黨已經不是革命黨而是執政黨,“目標”應當“變化”為團結和動員更多的社會力量來實現社會經濟的發展(第7頁),通過廣泛妥協和“合作”實現各階層的“共贏”(第99頁,第108頁),即用階級階層合作來代替階級斗爭。認為在這種歷史條件下,對社會分層狀況“傳統政治意識形態無法給出令人信服的解釋”(第99頁)。這里所說的“傳統政治意識形態”顯然特指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作者認為它無法給出令人信服的解釋,已經“過時”,因而應當予以“掃除”(第104頁)。

然而,在“掃除過時意識形態的障礙”(第104頁)的同時,此書又想表白自己所用的階層論并不是“非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第5頁)。為此,它求助于英文詞匯。說,在“大多數”英文文獻中,并不存在“階級”與“階層”兩個概念的明顯區別,“大多數”理論家都采用同一個詞匯:“class”,它既可以被譯成“階級”,也可以被譯成“階層”(見此書第5-6頁),并就此寫了一大段說明。這段文字似乎是想讓一部分贊同馬克思主義階級分析理論的讀者感覺,此書所說的“階層”同“階級”本是同一個概念,此書所用的階層論就是馬克思主義的階級論。

如果真是這樣,那么就沒有必要把“階級”改稱“階層”。但為什么又改了呢?此書說:“在中文中,情況有所不同,‘階級’這一詞匯往往是指傳統馬克思主義意義上的階級概念——即由生產資料占有來進行劃分的、相互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對立、斗爭關系的群體,這一詞匯讓人聯想到的是嚴重的社會沖突、動蕩或人與人之間的爭斗,有些學者和民眾對這一詞匯還帶有反感情緒和否定傾向。而‘階層’常常被認為是不那么具有沖突性并帶有等級性質的群體概念。”(第6頁)為了取悅于或者說糊弄對馬克思主義階級概念反感的那部分人,此書便舍“階級”而用“階層”。

那么此書用的究竟是馬克思主義的階層論還是非馬克思主義的階層論呢?它究竟是想糊弄擁護馬克思主義階級分析理論的人,還是想糊弄反對馬克思主義階級分析理論的人呢?

這只有細讀此書才能夠弄清楚。

馬克思主義認為,人們同生產資料的關系在階級、階層劃分中處于中心的位置。而此書說“僅用生產資料占有這一指標來解釋社會階層分化是不充分的”(第5頁)。因此,它“提出了以職業分類為基礎,以組織資源、經濟資源、文化資源占有狀況為標準來劃分社會階層的理論框架。組織資源包括行政組織資源與政治組織資源,主要指依據國家政權組織和黨組織系統而擁有的支配社會資源(包括人和物)的能力;經濟資源主要是指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文化(技術)資源是指社會(通過證書或資格認定)所認可的知識和技能的擁有。”(第8頁)。這樣,雖然沒有徹底否定和拋棄馬克思主義的人與生產資料關系的標準,但是通過把這一標準從中心位置上拿下來并淹沒到眾多的其它標準中,已經在體系上改弦易轍。它在反對“簡單地照用”馬克思主義階級分析理論(第4頁)的同時,基本上采用了韋伯的社會分層與流動理論。這樣的階層論并不是可以等同于馬克思主義階級論的階層論。

當前,多種生產資料所有制在我國并存。除了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制和勞動者集體所有制兩種公有制以外,還有雇工和不雇工的兩種私有制。在雇工的私營企業中,雇主在生產過程中直接占有雇員的剩余勞動,通過商品交換變成剩余價值。在市場中,特別是在股票市場中,大大小小雇工和不雇工的私有者[1]再運用智慧把已經存在于社會上的剩余價值盡可能多地撈到自己的錢袋中來(他們的代言人把這說成“創造”財富。其實這不過是對已被創造出來的財富的再分配而已)。在當代社會,合法的剝削基本上是依靠生產資料私有制(公有制企業通過承包、租賃等途徑在一定程度上化公為私,可以看成生產資料私有制的不充分或不完全形態)[2]。列寧說:“所謂階級,就是這樣一些集團,由于它們在一定社會經濟結構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其中一個集團能夠占有另一個集團的勞動。”[3]不考察人們同生產資料的關系,就劃不清階級,就弄不清楚誰擁有剩余勞動吸吮器,誰創造的剩余勞動被別人吸走,就不知道誰在上,誰在下,誰是剝削者,誰是被剝削者。此書把人們同生產資料的關系淹沒到眾多的其它標準中,最大的作用就是淡化了剝削,掩蓋了剝削。

不提階級,掩蓋剝削,代表了誰的利益呢?

我們可以從此書的以下觀點做出判斷。

一,它認為人與人之間應當有高低差別,社會分層現象是合理的。它說,人們應該“認可合理的階層分化機制和層級體系。”(第64頁)“客觀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的社會階層對地位等級分化的認同,及其強烈的上升社會流動愿望,既有利于現存社會秩序的維持,也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第34頁)因此,“當前已經出現的社會經濟等級分化秩序”應該“合法化和穩定化”(第34頁)。不但如此,“現代社會的階層分化機制以及由此形成的階層結構”還“符合人類文明發展的方向”(第65頁),自然應該永世長存。

二,它認為產業工人處在十個社會階層中的第8層,處在五個社會地位等級中的第4等即中下層(上有“中中層”,下有“底層”,見第9頁)是合理的。產業工人個體應該脫離這個位置向上爬,而產業工人整體卻應該在這個位置上“穩定化”(第34頁)。

三,要求“充分肯定私營企業主階層的作用”(第119頁),認為私營企業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的有力推動者和主要組織者”(第86頁),是“主導階層之一”和“推動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導性力量”(第86頁)。這個階層的“主導性”作用和“主導性”社會地位應當得到“明確”和“社會認同”(第86、87頁)。執政黨要想發展經濟就必須把自己的社會基礎向經理人員階層、專業技術人員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傾斜”,即把這三個階層作為自己的主要社會基礎,如果不實行這種“傾斜”,就不能“實現經濟發展目標”(第38頁,它的表述方式是“執政黨的社會基礎”向這三個階層“傾斜”是“執政黨要實現經濟發展目標的必然選擇”)。為此,“應當在政治上賦予他們以較高的地位,讓他們擔當起與他們的主導階層地位相適應的角色和使命。”(第105頁)此書要求把私營企業主階層當中“代表先進生產力的先進分子吸收到執政黨中來”(第119頁),即在不改變其原有階級屬性的條件下加入執政的中國共產黨,而不是先變成無產階級中的先進分子,再被吸收到無產階級政黨中來。

四,主張在這種社會分層結構中實行階層合作,并長治久安。它認為,在雇主占有雇員剩余勞動的條件下,雇主和雇員的利益并不呈現一種此消彼長的零和格局,而是能夠都達到最大化[4]。各階層只要“通過相互妥協、協商和合作”,就能夠“共贏”,就能夠“使自己的階層利益實現最大化。”(第108頁)“在這種階層結構條件下,完全有可能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實現各階層共贏的結果。”(第99頁)它還希望“人們對自己和他人的階層等級地位認同”(第66頁),“每一個階層所享有的地位與利益能得到本階層的認同,并且也能得到其他階層的認可或基本認可。”(第108頁)因為處在上層的階級、階層本來就認可自己和他人的等級地位,所以這個呼吁主要是沖著處在下層的被壓迫階級和被壓迫階層去的,希望被壓迫者也認同自己和他人的階層等級地位,除了個人脫離原屬群體向上爬以外,不產生改變所屬群體(階級、階層)的等級地位的革命要求。

以上事實表明,作者在反對“簡單照用”馬克思主義階級分析理論的同時,自己卻照搬了西方資產階級社會學者對資本主義社會秩序的維護和辯護,表明作者已經在事實上充當了在中國大陸重新產生的資產階級社會成分的代言人。

勿庸諱言,今天與馬克思恩格斯創立其階級學說時相比,世界的階級狀況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體力勞動同腦力勞動的差別和對立縮小和減弱了,工農差別和城鄉差別也縮小了。藍領工人的數量在經濟發達國家顯著減少,已經不占人口的大多數。白領雇傭勞動者的數量顯著增加。服務業和信息產業的從業人員大量增加。獨資企業的比例減少,而股份制企業的比例增加。由于信用的發展,交易方式的發展,通過雇傭工人在直接生產過程中獲取剩余價值的人的數量比例越來越少,而通過流通在剩余價值再分配過程中獲取剩余價值的人的數量比例越來越大。這為按雇工人數來區分資本家和小業主的傳統方法帶來了困難。

然而,當代現實并沒有超出馬克思主義所能解釋的范圍,情況的這些變化并沒有達到能夠否定和推翻馬克思主義的階級學說的程度。只不過馬克思主義階級學說的研究對象內部發生了一些變化,只不過階級階層狀況已經發生了變化,需要對它進行新的分析。劃分階級和階層,特別是區分資本家與小業主的標準需要加以調整。在堅持按生產資料所有制劃分階級和階層的前提下,需要補充一些新的劃分尺度。馬克思主義階級學說的基本框架并未過時,并未失去真理性,絕大部分內容至今仍然適用,仍是分析人類社會群體的有效工具。運用這個學說,不但能夠說明階級狀況,而且能夠說明階層狀況。

現在,經過經濟體制改革,我國恢復了私有經濟成分。到2000年底,注冊登記的個體經營者已達三千多萬戶;私營企業已達一百七十多萬戶;直接從事經營的私營企業主已達三百多萬人,是對資本主義工商業改造時構成民族資產階級主干的資本家16萬人的24倍多。這個事實表明,無論是小資產階級,還是資產階級,在經濟上都已經形成。如果說,在經濟體制改革之前,由于消滅了私有經濟成分,因而不存在剝削階級的實體,馬克思主義階級學說的現實功效一度不夠明顯的話,那么通過經濟體制改革,小資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再生就使馬克思主義階級學說和其中的階級分析方法的現實功效重新凸顯了出來。

馬克思主義階級學說不但能夠描述當代社會分層現象,而且能夠揭示這種分層的原因,揭示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對立的根源。

如果否認階級斗爭能夠使階級斗爭自行消失,那固然很好。然而實際生活并不是這樣的。現實生活不是夢幻,不能夠憑咒語或者想象使事物出現或消失。階級和階級斗爭是客觀存在,不是馬克思主義者幻想出來,強加給現實的。只要還有私有經濟成分,只要還有與這些成分相應的社會成分即階級,那么階級壓迫、階級剝削和隨之產生的階級斗爭就不請自到,闖入我們的生活之中,并且揮之不去。不是什么人否認它的存在就能夠在事實上取消得了的。

在階級社會中,階級斗爭是社會發展的推動力量。即使在否定馬克思主義階級學說的資本主義國家,這種斗爭也起到了推動社會進步的作用。當代資本主義國家人權的改善、雇員待遇的提高,以及許多人津津樂道的所謂“福利國家”政策的出現,正是工人階級二百年來進行長期不懈的斗爭的結果。

在馬克思主義看來,社會分層雖然有其歷史必然性和歷史合理性,但是并不是人類的理想狀態。我們的目標并不是使社會分層現象永恒化,而是通過生產資料公有化等途徑最終消滅階級,消滅社會分層現象。在當前,則要如實指出資產階級已經重新形成;要運用馬克思主義階級學說,正確認識和對待階級分化、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在無產階級處于被壓迫被剝削狀態時不應當用“雙贏”的幻想麻痹無產階級,實行階級合作;要啟發無產階級自己的不同于資產階級的獨立的階級意識;自覺地維護無產階級的利益,以促進社會的進步。

對于此書立場、觀點、方法方面問題的分析,就到這里。

下面說一說此書的一些硬傷。

一,第97頁說,“在1949-1978年的中國社會,主要只存在兩個階級和一個階層,即工人階級、農民階級與知識分子。”這不符合歷史事實。事實是,新中國建立初期,約有2·64億農業人口沒有進行[5]。中國大陸的,到1953年底才基本上完成(尚有約700萬人口的少數民族地區中共中央決定暫不實施)。在此之前,地主階級作為實體并未消滅。而資產階級直到全面公私合營后,即1956年以后才不再作為實體存在。一個以研究階級階層狀況為題的專著出現這樣的硬傷是讓人沒有想到的。至于“主要只”這種語法錯誤就不值一提了。

二,第61頁說“農業社會以農業為主導產業,因而占主導地位的階層是農民。”按照此書別處對“主導”一詞的用法,以及人們的歷史常識,農業社會的主導“階層”[6]并不是農民,在農業社會的前半段是奴隸主,后半段是地主。大概作者自己對這種說法也心里不踏實,所以在緊接著說工業社會時就不提誰是主導階層了。

三,第16頁說,私營企業主階層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織者”,第86頁又說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組織者”(第119頁、120頁也有市場經濟“組織者”的提法)。這是對市場經濟的無知。在人類歷史上,只有獨立的經濟主體內部才實行生產要素和產品的直接分配,即計劃調節,才有經濟活動的組織者。而在不同的經濟主體之間進行勞動和產品的交換,只能通過商品和貨幣的形式,亦即通過市場。在市場經濟中,生產要素和產品的流動是由價值規律調節的,并不存在統一的組織者。固然一些實力雄厚的經濟主體(如大壟斷財團、跨國公司、政府等)可以對整個社會生產要素和產品的流動發生較大的作用,但是這同充當整個市場經濟的組織者是不同的兩碼事。這就是說,在市場經濟中,只有參與市場競爭的各個經濟主體才有組織者,而市場經濟本身不可能有組織者。如果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這一點又可能是此書作者不同意的),因而存在著對整個社會經濟進行調控的所謂“組織者”的話,那么有資格充當這個“組織者”的也只能是政府,而不是私營企業主。私營企業主只能充當歸其私有的本企業的經濟活動的組織者,而不能充當任何種類市場經濟的組織者。

四,第15頁出現了“私營企業或高新科技產業領域中的民營企業”的提法,把“私營企業”同“民營企業”并用。“私營企業”同“民營企業”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沒有表示清楚。我們知道,“私營”是針對“公營”(國家經營或集體經營)說的,“民營”是針對“官營”(政府經營,清政府在“洋務運動”中辦了不少這種企業)說的。不僅私營企業是“民營”的,而且勞動者在生產資料聯合占有狀態中集體經營的企業也是“民營”的,不能說只有私人老板才是“民”,聯合起來的勞動者不是“民”,全體公民不是“民”。雖然私人老板和聯合起來的勞動者都是“民”,但作為企業經營者,前者是“私”的,后者卻是“公”的。因此,“私營”同“民營”屬于相容概念,“民營企業”對于“私營企業”是真包含關系,是不能并列使用的。如果只承認私營企業才是民營企業,認為“民營企業”與“私營企業”之間是全同關系,則一方面表明作者對馬克思主義的共產主義所有制沒有弄懂,另一方面則表明使用“民營企業”這個詞不過是偷運“私營企業”的一種手法。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五,第57頁說;“在改革前,中國實行的是身份分層,凡出生農民家庭的人都是農民,凡出生在工人、干部家庭的人一般就是工人和干部。”雖然它借助于“凡”“一般”這種模糊不清并存在矛盾的語言來表述,但把家庭出身同本人身份混為一談的錯誤還是很明顯的。

六,在第50頁把私營企業主列入社會中間層,而到了第51頁又把私營企業主列入社會上層,自相矛盾。

等等。

像這樣的硬傷還有一些,如果一一分析,本文必然非常瑣碎,就不說了。雖然這些只是小毛病,但是,作為一個課題組的集體成果,存在這樣的疏漏,畢竟是不應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