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公開調研報告
時間:2022-01-07 1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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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開展司法公開的重大意義
(一)加強司法公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司法公開是以公開審理案件為核心內容,同時要求審判工作各個環節的依法公開,是對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開審判原則的具體落實,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本質和為民司法的重要體現,是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到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不斷增強審判工作公開性的高度關注和迫切需要,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在各項審判和執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實司法公開。社會主義法治是實現和諧社會的保障,司法公開是人民群眾了解審判工作的窗口,認識社會主義法治的通道,樹立社會主義司法權威的平臺,讓全社會對審判工作看的明明白白、真真切切,以此評判法院裁判是否公正、是否化解了社會矛盾、是否實現了案結事了,實現維護和諧社會的目標。
(二)加強司法公開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法治的需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目標。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加強司法公開。
司法公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實現司法公正、高效、權威。司法公正應當是人民群眾“看得見、享得著的公正”,司法高效應當是“能感受、有體驗的高效”,司法權威應當是“被認同、有效力的權威”。人民法院要通過加強司法公開,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積極接受當事人監督,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正確面對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維護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司法公開不能反映在口頭上,而要落實在行動上,扎扎實實推行司法公開。
(三)深入推進司法公開,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需要。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是司法機關的職責,也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推進司法公開的目的。人民法院進一步完善了公開聽證制度,以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公開公正的前提下得到有效維護:一方面對在執行工作中涉及到執行變更等重大事項的問題進行公開聽證;另一方面對再審案件的審查進行公開聽證;同時,對人民反映強烈的職務犯罪的減刑、假釋問題,提出所有職務犯罪減刑、假釋一律實行公開聽證制度,杜絕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敗。同時,完善新聞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公布重大專項工作、重大活動和社會關注的重大案件情況等執法公開事項,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二、開展司法公開過程中基層法院存在的問題
經過長期努力,我們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為民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司法力量不足與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仍是人民司法工作面臨的主要矛盾。就目前的狀況而言,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工作舉措、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風上,還存在著與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不相適應、不符合為民要求的現象和問題。一是為民思想不夠牢固,司法民主意識薄弱,忽視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消極司法現象依然存在,本位主義、利己主義和特權思想在不同程度上有所表現;二是立案階段告知不全,缺少兵團法院管轄、受理案件的條件、及時公告開庭地點時間、提供訴訟文書樣式、舉證責任分配條件、遠程受理案件的辦法、訴訟風險、法官職能職責介紹等等,未能詳細全面公示或告知;三是為民舉措不規范,對于申請執行條件、程序規范、風險責任公示告知不足,執行過程當事人不太清楚,查詢、扣押、劃撥有時未能及時通知當事人,劃撥金額與給付金額不一致,拒不履行裁判法律責任追究不力,執行異議審查不嚴,執行程序不嚴謹,執行款物不能及時發放等等。四是審判階段引導不夠。不能及時公告訴訟程序轉換及開庭時間、合議庭成員變更的情況,轉播庭審、報道典型案例的協調聯系基本沒有,庭審中法律規范和事實要件的釋明、舉證期限責任分配不足,窮盡收集證據手段及當庭認證、鑒定人和勘驗人出庭作證不足,公開宣判的形式單一等等;五是為民效果不夠明顯,群眾反映強烈的申訴難、執行難問題尚未根本解決,涉訴信訪問題十分突出。
三、加強司法公開的基本措施與思路
進一步落實司法公開,需要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大膽創新,把開展司法公開活動與爭先創優活動結合起來,把積極采取公開透明的措施與切實實現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結合起來,把司法公開的實現程度當作衡量司法民主水平、評價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標。司法公開可以使審判權運行一目了然,暗箱操作無處藏身,促進司法公平正義,樹立人民法院的嶄新形象。
(一)立案公示內容完整。相關訴訟法律規范盡量予以公示,讓人民群眾對訴訟程序一目了然。及時、全面告知當事人相關訴訟條件和要求,詳細審核當事人提供的訴訟材料。
1、盡快在立案大廳設置電子頻幕、電子查詢臺等,滾動式公示相關訴訟信息,方便當事人了解、查閱;
2、建立在線法院網站,直接反映法院工作情況、公示有關訴訟法律規范、生效裁判文書;切實開展網絡立案、遠程聽證、電話預約立案等等方便群眾訴訟的舉措,不能停留在口頭上、文字上,落到實處,解決邊遠山區群眾訴訟難問題。
3、完善宣傳欄或者公告牌內容,補充公布本院管轄的各類案件的立案條件、由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文書的樣式、訴訟費用緩、減、免交的基本條件和程序;公示當事人收集提供證據一般規則、訴訟風險及舉證責任、案件審理與執行工作流程等事項。
4、對于當事人起訴材料、手續不全的,要盡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和手續,詢問雙方當事人準確通訊地址、聯系方式、實際住所地;特別是與案件相關的各類重要訴訟證據問題,要給予專門交待釋明;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告知。訴訟材料能夠當場補齊的,立案工作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當場補齊及時立案。
(二)案件審理過程公開。除依法不公開審理或者依法需要保守國家秘密、審判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之外,應當公開全部審判程序,注意安全防范。
1、對于案情較為簡單的案件可以進行庭前調解,除依法不公開審理外,允許媒體采訪報道,允許合法群眾及當事人親友旁聽。完善庭審旁聽制度,推行庭審轉播,完善公開聽證制度。目前,我院建立了執行案件公開聽證制度,對執行異議、案外人異議以及變更追加當事人等執行程序,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公開聽證的條件,要求一律進行公開聽證。
2、規范法庭舉證、質證、辯論,讓當事人充分發表辯論觀點和陳述處理意見,調解不成的盡量當庭宣判。基層法院決定由適用簡易程序轉為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及時將決定的內容和法律根據及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
3、在規范使用法言法語、嚴格法庭紀律的基礎上,改進審判作風,用群眾聽的懂得語言進行庭審、詮釋法律、分析論證。法官在法庭上明確訴訟請求權、法律規范要件和事實要件、依據爭議焦點正確分配舉證責任;指導雙方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辯論。法官特別要注意給雙方當事人釋明涉及案件事實的相關法律條款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及責任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4、充分保障當事人有話說在法庭、有理講在法庭、有問題提在法庭、有冤情申在法庭。法官查明事實在法庭、辨法析理在法庭、明確是非在法庭、劃分責任在法庭。堅持以各種方式進行公開宣判,聽取當事人其他人員對于庭審的意見。公開落實判后答疑制度,要有筆錄反映答疑情況及內容。
(三)認真貫徹落實執行公開制度,建立公開執行聯動長效機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要求,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執行行為,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進一步加強對執行工作的監督,確保執行公正、公開。
1、把涉及執行工作的相關法律制度、司法解釋、兵團分院執行問題相關規定,關于執行費支出范圍和負擔、執行法律結果及拒不履行裁判文書的法律后果,予以公示公告,便于群眾了解。
2、盡量讓申請人參與法院執行活動,了解執行過程。收取發放款物規范、及時、手續齊全、符合有關規定。執行款物帳目清楚,案卷材料齊全,程序規范合法,及時公布便于查詢。
3、委托評估、鑒定、作價、拍賣可以公開相關機構,當事人隨機抽簽,及時公示相關結果,允許當事人提出異議,在自愿交納費用的前提下允許申請重新。
4、進一步完善司法公開、公開聽證、輿論監督制度。2010年2月,我們法院出臺了《關于推進司法公開、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規定》。通過設立新聞中心、定期召開新聞會以及對新聞宣傳工作進行歸口管理等舉措,強力推進司法公開,主動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
5、建立黨外人士對司法工作行使民主監督職能的工作渠道和工作機制。我院高度重視黨外人士對司法工作的民主監督,定期征求代表委員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在每季度一次的“直通車”活動中,我院還邀請區政協委員與我院領導一起接訪,現場見證和監督;此外,我院還定期邀請政協委員等黨外人士參加我院的“法院開放日”活動。上述渠道,已經形成了黨外人士對法院工作進行監督常態聯絡和工作機制。
面對新形勢,我們法院必須以司法公開為必要形式和手段,有針對性開展公開審判工作,努力從根本上、源頭上解決糾紛,化解矛盾。以公開促公正,以公開保廉潔,以公開贏民心,以公開樹形象,以陽光審判化解社會矛盾,以調解協調促進社會和諧。不斷創新法治理念,提高司法能力,改進審判作風,加強廉政建設,弘揚法院文化,確保司法公正、廉潔、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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