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資源綜合利用調研報告

時間:2022-02-04 0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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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資源綜合利用調研報告

一、海水資源綜合利用各環節涉及的稅收分析

(一)海水的初級利用階段。海水經抽調后,鹵度在2~5°之間可供養殖。主要由各鹽業企業的內部養殖公司自行養殖或者以承包的形式租賃給個人養殖,養殖的海產品主要有對蝦、鱸魚、梭魚、梭子蟹、青蛤、溢蟶等。在此階段,根據現行的稅收政策,僅對企業實現的租賃收入征收營業稅金及附加,租賃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2007年埕口鹽場34萬公畝對外承包面積實現營業稅金及附加49萬元,魯北化工實現營業稅金及附加19萬元,企業所得稅按現行規定實行減半征收。對屬于個人的養殖收入屬于免稅范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在海水利用的初級階段,政策性減免稅項目較多,實現稅收較少,稅負相對較低。

(二)海水的中級利用階段。養殖區的海水蒸發后濃度升高,海水鹵度達到在12°~15°之間,主要產生養殖和化工兩種經濟效益。

1、生產化工產品。在本鹵度范圍內的海水,經過嚴格的程序提煉后,能夠生產出從一溴到十溴的多種溴素產品,另外還能生產出鈉、苯等多種化工產品。由于該鹵度的鹵水是非飽和鹵,不符合液態鹽的條件,不實現資源稅稅收,但化工項目實現稅收較為可觀。2007年埕口鹽場生產溴素1583噸,銷售1459噸,實現銷售收入1642萬元,上繳稅金181萬元。魯北化工股份公司溴素廠實現銷售收入1542萬元,實現利潤227萬元,上繳稅金165萬元。溴素化工項目能夠提供較為可觀的稅收,而且能循環利用海水,比較環保,總體稅負在11%左右,財政貢獻率較高,是值得提倡的海水綜合利用項目。

2、產生部分養殖效益。主要是繁殖豐年蟲卵,由于受近海污染的影響,海水質量下降,水中微生物減少,近年來豐年蟲卵的繁殖能力降低,產量逐年萎縮。據統計,2007年全縣的豐年蟲卵產量約120噸,僅相當于2001年的22%。這部分水產品產生的稅收較少,但屬于企業整體收益的組成部分,也屬于稅務檢查容易忽略的地方。

(三)飽和鹵水的綜合利用。鹵度約達24°以上的鹵水即稱為飽和鹵,飽和鹵水的作用主要有兩方面:

1、用來曬鹽。原鹽資源銷售或自用后即提供資源稅和增值稅及附征稅費。由于是經過天然曬制,所以成本低廉,收益比較穩定。每噸鹽的生產成本約80元,利潤最低也在50元以上。2007年魯北鹽場結晶區生產原鹽26萬噸,銷售原鹽21萬噸,實現資源稅342萬元,實現銷售收入3300萬元;埕口鹽場結晶區總面積32萬公畝,實現資源稅646萬元,實現銷售收入7000萬元。由于資源稅政策調整,2007年減收198萬元。據鹽業管理部門統計,2007年全縣各鹽業企業投資1.8億元,2008年原鹽生產能力將達到320萬噸,可提供資源稅6400萬元。

2、發展苦鹵化工項目。主要生產氯堿產品,項目也僅局限于魯北鹽場(系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即利用本公司鹽場提溴、曬鹽后的鹵水為原料,生產出燒堿、氯氣、鹽酸。氯堿產品屬于海水的綜合利用的末端產品。用來生產氯堿產品的鹵水主要有兩種渠道:一種是直接購買鹽場的飽和鹵水,按照市場價格折算按每立方米20元付給鹽場材料費,另一種渠道則是通過購買鹽場的原鹽,再融化成飽和鹵水后,進行加工再生產。生產1噸液氯需要1.18噸原鹽,生產1噸燒堿需要1.2~1.6噸原鹽。2007年,魯北氯堿廠生產液堿191732噸,銷售195337噸,實現銷售收入10969萬元,銷售成本費用6561萬元,實現利潤4317萬元,稅金1516萬元。生產液氯49524噸,銷售44333噸,實現銷售收入6420萬元,銷售成本費用5220萬元,實現利潤1132萬元,稅金441萬元。生產鹽酸8245噸,銷售8000噸,實現銷售收入264萬元,銷售成本費用240萬元,實現利潤24萬元,稅金8萬元。共實現銷售收入17654萬元,利稅總額7439萬元,其中地方稅收1965萬元,總體稅負在11%以上。

(四)辦公生活區。總體上看,鹽業生產企業的水面區域屬于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范疇,只有少量的辦公生活區符合征稅條件,稅收較少。

二、海水資源綜合利用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一)各稅種沒有做到全面管理。稅務人員存在重申報輕管理的現象。通常情況下,企業對資源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較容易掌握的稅費計提較及時準確,而對租賃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重視程度不夠。

(二)稅收管理沒有做到精細化。根據調查的情況,發現很多稅收管理員的管理水平不足,對企業的全盤情況了解較少,沒有對海水綜合利用各階段產生的稅收情況有一個詳細的把握。

(三)企業存在故意偷逃稅行為。特別是利用液體鹽生產高端化工產品方面,企業主要通過兩種途徑達到偷逃稅目的:一是大企業集團間的鹽業生產企業與利用液體鹽化工企業之間屬于關聯企業的性質,鹽業生產企業無償向化工企業提供飽和鹵水,視為“自用”,不做銷售處理,不計提稅金,二是有償使用飽和鹵水,但記賬時通過非飽和鹵水入帳,不計提稅金。

(四)延伸征管不到位。海水養殖產品大部分屬于免稅產品,但是當地的一部分經營業戶以集中收購海產品后轉賣經營為業,形成了很多豐年蟲卵專業戶、海產品專賣店等納稅業戶,基層征收單位往往忽視了對這部分業戶的稅收管理,造成稅收流失。

三、加強稅收管理的建議與對策

(一)對大企業實行專人管理。挑選業務素質較高的稅收管理員專門負責大企業管理,在宣傳稅收政策、開展納稅輔導的同時,詳細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掌握各環節的稅收情況,前移管理關口,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稅收宣傳員、信息采集員、納稅輔導員、納稅評估員、稅收監督員”的五員角色,加強管理,搞好服務。

(二)充分發揮納稅評估的作用。對于企業規避稅收的行為,要通過微觀稅負分析的方式,找出稅負較低的原因,帶著疑點去查找稅源的隱藏點,對企業的各稅種上繳情況進行納稅評估。具體工作中應著重把握以下幾個方面:1、企業承包水面收入是否入賬;2、自身養殖部分收入是否入帳;3、對企業有償使用液體鹽是否計算收入、計提資源稅;4、對于企業無償使用液體鹽是否核算收入,計提資源稅;5、企業所得稅是否據實預繳;6、稅收優惠政策是否落實;7、是否存在提高入帳“鹽價”,減少原鹽資源稅的課征數量;8、集團公司內部關聯企業之間經濟往來是否按照市場價格進行。同時,加強對海產品二級市場的稅收管理,主要是通過公司承包清單,摸清納稅人底數,采取稅收清理的方式對不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集中清繳稅款。

(三)嚴格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海水綜合利用過程中,養殖、循環利用等涉及到多種稅收優惠政策,落實這些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助于盤活企業經營,為企業發展提供動力。

(四)大力培植涵養稅源。堅持以科技為先導,以項目為載體,以資源為依托,鹽化養并舉,科學拉長產業鏈,一水多用,充分發揮稅收的扶持作用,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和高級鹵水化工項目,營造企業核心競爭力,努力打造海洋化工基地、海水養殖基地和綠色循環經濟產業示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