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客運站安全管理調研報告
時間:2022-12-09 0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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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客運站是汽車客運市場的源頭,也是道路客運安全管理的前沿陣地和確保運輸安全的重要環節。搞好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對于建立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的良好秩序,維護旅客生命財產的安全,防止和減少重、特大道路客運事故的發生,保障道路旅客和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意義十分重大。但從最近我們對16位客運站分管安全的負責人的隨機調查結果看,大多數人對客運站安全管理的職責不能比較完整的表述,相當一部分客運站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對安全管理的內容認識不夠一致,對搞好安全管理的認識也不夠到位,安全工作不扎實,事故隱患較大。
事故教訓:應當深刻吸取
對全國近兩年來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表明,兩個數據值得關注:70%左右的特大道路事故與客運有關,其中又有70%左右與客運站的安全管理有直接或間接關系。從最近幾年的特大客運事故的問責情況看,客運站負責人受到責任追究的已不少見,而隨機接受調查的分管客運站安全負責人卻知之甚少,約有近60%的表示未曾聽說過或偶爾聽說過一兩例。事故處理結果的教育面和振撼度、宣傳面和知曉度,都值得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認真反思。相當一部分客運站從業人員包括客運站負責人普遍認為:道路運輸安全是客運公司的事,車主、駕駛員的事,與自己關系不大。只要客運站本身不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就行了。同時認為客運站只是道路運輸的輔助業,即使發生重、特大道路客運事故,自己最多只靠點兒邊,不可能受追究或多重的追究。其實,這種認識是片面的,也是有害的,可以舉幾個事故案例來說明。
2001年凱里汽車運輸總公司天柱縣汽車運輸分公司天柱縣汽車站和天柱縣聯營汽車站因沒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跨省長途客車是否配備2名以上合格駕駛員進行嚴格的出站登記檢查,致使肇事車多次在只有一名合格駕駛員的情況下,出站進行跨省長途營運,發生桂林“9·21”特大客運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2人輕傷,天柱縣汽車運輸分公司經理兼天柱縣汽車站站長因此受到行政撤職處分,天柱縣汽車站安全員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承包人兼售票員,因指使他人過度疲勞駕駛,同時自己無證駕駛,受到刑事責任追究。
2003年河源市交通集團同發運輸有限公司源城第二分公司所屬一輛大客車(核載30人,車上實載47人)從河源開往深圳途中,在河源市東源縣境內發生翻車墜河的“6·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2人死亡,4人輕傷,河源市源城區汽車客運站副站長,因安全責任不落實,嚴重疏于管理,受到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03年因客運駕駛員不具備駕駛大客車的資格,超載(客車超載達50%)、超速行駛,在梧州市藤縣潭東鎮萬頭場路段發生“6·17”特大交通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15人受傷,桂平市汽車客運中心站副站長因此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2004年一輛由四川省通江縣發往上海的客車,在陜西省周至縣境內,由于超載超速,臨危措施不當,致使車輛失控,墜入落差7.5米的河床上,造成26人死亡、46人受傷、車輛嚴重受損的“11·27”特大交通事故,通江縣運管所副所長兼客管站站長因沒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管,并在沒有清點該車實載人數的情況下,準許其發車出站,以濫用職權罪被立案偵查。
2005年在開陽高速公路大槐路段發生“1·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4人死亡,6人重傷,23人輕傷,13輛車輛損毀。廣州海珠客運站營銷部業務主管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廣州海珠客運站營銷部經理行政記過處分。廣州海珠客運站副總經理,行政警告處分。
以上幾個案例全都是由于客運站沒有按國家有關規定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的結果。試想,如果汽車客運站能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有些事故顯然是完全有可能避免或減輕的。因此,無論是從對國家、對社會、對家庭、對自己來說,都應當從上述事故中吸取教訓,扎實有效地做好客運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職責:需要進一步明析
就客運而言,至今全國尚沒有一部《道路運輸法》。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法規和規章都有安全職責方面的規定,但有些條文比較籠統、不夠具體,易引起理解上的偏差。不僅不利于客運站的安全管理,也不利于事故的查處和善后。甚至客運站安全管理的內容也一直是業內人事爭論不休的問題。不久前數家網站上刊載了一篇注明來源于《中國交通報》的《客運站對營運車安全應監督什么?》的文章,對有的地方在落實汽車客運站安全責任時,要求車站對營運客車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如派員對車輛的制動、轉向、傳動、懸掛、燈光、信號等安全部位進行檢視,不合格的不得出站的做法提出了質疑。認為交通部2002年下發了《關于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交公路發[2002]356號)明確規定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三關一監督”,認為汽車客運站沒有對車輛技術狀況進行檢查的安全職責,同時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筆者認為,此文在實際效果上迎合了客運站某些從業人員包括部分負責人希望減輕自己安全責任的心理,混淆了交通主管部門安全監管職責與客運站安全管理職能的界限,易引起思想上的混亂而導致管理上出現偏差,因而是不可取的。
早在1995年交通部令第2號《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中就對汽車客運站的安全職責做了規定:“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嚴格執行客車進站檢驗合格報班制度,加強安全管理”;“汽車客運站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種消防器材、設施配備齊全有效”;“汽車客運站應根據條件,設立安全值勤人員,以維護車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財產、車站和車輛安全”;“汽車客運站要加強乘車安全宣傳教育,嚴格查堵危險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攜帶物品的危險品檢查工作,必要時有權會同當事人開包檢查,對查獲的危險品要按規定登記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最新出臺的交通部2005年第10號部長令(《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客車進行安全檢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品進站上車,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嚴禁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交通部關于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1]153號)中要求加強汽車站的安全生產管理,執行幾項重要制度:一是要嚴格實行車輛進出站的例檢制度,特別是400公里以上的長途班車的回場檢驗、出站把關制度;二是要認真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治安保衛工作制度;三是為提高查堵危險品的工作效率和準確性,減少開包檢查給旅客帶來的諸多不便,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督促本地區一級汽車客運站和部分旅客流量較大的二級汽車客運站配備危險品檢查儀;四是駕乘人員應加強對簡易車站途中上下乘客攜帶的危險品的檢查工作,真正做到把危險品堵在站外,堵在車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局安監管司辦字[2004]20號《交通運輸企業安全檢查表》(試行)中的《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管理檢查表》和《汽車站現場安全檢查表》是規范客運站安全管理的又一依據。其中,《汽車站現場安全檢查表》中要求查現場的第三項規定:“嚴格執行出站班車復核制度,加強對營運駕駛員、車輛安全和經營資質的檢查,不發超員(載)車、人貨混裝車”。第七項規定:“進站班車符合安全要求,停放定點、旅客上下車、進出站秩序井然”。這兩項檢查與《道路運輸條例》等規定的對出站車輛安全檢查的要求是一致的。
客運站對出站客車進行安全檢查的規定,筆者理解包含三層含義:一是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包括道路運輸車輛本身的安全檢查,還包括駕駛道路運輸車輛的駕駛人員安全檢查,以及乘坐道路運輸車輛的旅客安全檢查,道路運輸車輛裝載的貨物安全檢查。二是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車輛營運證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三是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試問,如果查車輛安全不查車輛的制動、轉向、傳動、懸掛、燈光、信號等安全部位查什么?執行車輛安全復核制度,如果不查車輛的制動、轉向、傳動、懸掛、燈光、信號等安全部位又復核什么?難道就看一下,運輸企業的檢查單?作為客運站應當以上述法規、規章和文件為依據履行其安全職責。作為交通主管部門包括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部門在道路運輸中只能是按職能分工承擔“三把關、一監督”的監督職責,不應當也不可能替代或承擔應當由作為企業性質的客運站承擔安全責任,否則,只可能“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至于對車輛的制動、轉向、傳動、懸掛、燈光、信號等安全部位進行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出站的主要責任,究竟應當由運輸企業來承擔還是由客運站來承擔,筆者覺得不可一概而論。
從目前的情況看,客運站有三種設立模式:第一種是專門型。由運輸企業自己設立,專為運輸企業自己所屬運輸單位服務。第二種是綜合型。由一家或多家運輸企業等單位共同設立,為多家運輸企業所屬運輸單位服務。第三種社會型。由運輸企業之外的經營者設立,與運輸服務單位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對運輸單位提供社會服務。雖然在第一種模式下,為確保安全檢查人員的技術素質和安全檢查的質量,部分運輸企業往往將車輛安全檢查工作明確由車隊負責,但這只能是企業內部的安全職責分工,并不能完全減輕客運站的安全責任,因為問責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的。作為客運站在此情況下,也有責任和義務按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督促車隊將上述安全工作管理到位。在第三種模式下,客運站有責任和義務按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全面履行出站車輛的安全檢查職責。在第二種模式下,除了按第三種模式履行對本單位運輸車輛管理職責外,尤其要防止和克服重本企業運輸車輛管理輕外單位車輛管理的狀況。
當然,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汽車客運站遵守交通部《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實崗位責任制、客運車輛出站情況逐車檢查制度和危險品檢查等規章制度并建立、完善各項登記臺帳。督促汽車客運站檢查旅客實際裝載情況、從業人員配備情況、車輛技術狀況,杜絕車輛超載出站和旅客攜帶危險化學品出站。督促一級汽車客運站和日均旅客發送量超過5000人次的二級汽車客運站,按規定配備危險化學品檢查設備。
安全管理:任重而道遠
目前,客運站除了對安全管理的內容存在爭議外,對客運站安全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是工作措施不到位的根本原因。而對客運企業特別是對客運站事故查處的情況通報不夠、查處不力,又加重了客運站從業人員包括不少負責人的存有僥幸心理,使安全管理工作發生錯位和失位。從目前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查處的情況看,即使始發站嚴重超載,車輛技術狀況達不到規定要求、駕駛員沒有取得從業資格等問題的,只要是一次死亡10人以下的特大交通事故,往往也認為事故主要是由車主利益驅動和駕駛員違章駕駛和不正確當操作造成的,與客運站的管理行為沒有必然的聯系,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重、特大道路客運事故發生起數與真正追究客運站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起數比較,問責的確實并不多。這樣就使得不少客運站的安全生產責任沒有落到實處。站場秩序比較混亂,危險品檢查流于形式。客運站進出口管理不嚴,人車無序流動;危險品查堵不嚴格、形同虛設;客車進站檢驗合格報班制度、車輛出站情況逐車檢查制度大多沒有很好的執行;重收費,輕管理的問題比較突出。有的客運站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整改情況缺少記載,有的缺少當事人的簽名。更有甚者,個別安全檢查人員為顧及車主和駕駛員的情面,規避責任,不僅對違規行為不加以堅決的制止,還將車輛旅客出站情況、危險品檢查情況留給駕駛員自己填寫等等。
客運站作為道路運輸安全的初始環節,如果在此環節能杜絕超載,防止客運車輛帶病和不具備的從業機駕人員上路,對提高道路運輸的安全率,減少和防止重、特大客運事故的發生,顯然是十分有益的。為此,一是要加強對道路運輸包括道路運輸輔助業的立法研究,盡快出臺《道路運輸法》,使客運站管理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同時,要加強對客運站承擔不同事故責任下的經濟賠償問題的研究,從法律、經濟、行政多方面入手,強化客運站的安全意識。二是要加強對客運站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從業人員是客運企業安全生產的基礎,也是搞好安全生產的關鍵,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顯得尤為重要。要通過專家授課、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法規和安全技能考試、考查等形式,使客運企業的分管領導和客運站的負責人知曉客運站安全管理的法規和文件。通過開展安全工作研討、工作交流等形式,增進對政策法規條文的理解。三是要進一步完善客運站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對客運站安全生產隱患的調查和處理。要完善客運車輛加班的審查審批制度、駕駛員的臨時頂班制度和逐車檢查制度,依據獎罰措施,嚴格考核兌現,不打和牌。對安全管理中工作不負責任,弄虛作假,工作失職的,實行一次查實待崗制,一經查實,堅決予以重處,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因此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堅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四是要建立客運企業、客運站重、特大安全事故通報制度。通過客運站和與客運站相關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案例發生原因的分析、解剖以及責任追究情況的通報教育,吸取其教訓,增強客運企業、客運站及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有關方面做好客運站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維護和保障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五是要強化監督管理。各級交通運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客運站的監管,實行定期巡查制度、等級浮動制度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年度安全生產考核不合格的和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客運站應實行等級下浮。同時要充分發揮駐站機構、客運管理職能部門和運政稽查等部門的作用,認真履行好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部門的“三關、一監督”職能,切實保障道路運輸安全。
作者:*市交通局處長(全國第一批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取者,原任局安全監督處長,現任政策法規處處長,先后在《中國安全生產報》、《中國水運報》、《綜合運輸》、《中國道路運輸》、《交通企業管理》、《中國經貿導刊》等國家級雜志發表安全論文3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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