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宏觀管理存在的問題

時間:2022-06-09 0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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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宏觀管理存在的問題

我縣的干部宏觀管理主要實行以縣委組織部牽頭負責,組織、人事、編辦分工負責、各行其職的管理體制。干部的宏觀管理工作開展比較規范,取得了較好成效,但也存在著一些不足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行政機關編制超編,機關工作人員補充困難;領導超職數配備問題;受單位行政級別的限制,職務晉升路徑短以及無權設置非領導職務問題;機關工作人員老化而帶來的人員混崗引發的管理、交流困難;垂直管理單位干部的任職時間、職級待遇與縣管干部的不一致易挫傷地方干部的積極性。

加強干部宏觀管理,必須堅持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建立和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有效機制,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引向深入。

一、改革現有干部管理體制,實行領導干部和業務干部的分類管理。

在學習借鑒中國歷史上實行的“官”與“吏”分類管理、西方國家實行政務官和事務官分類管理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干部分類管理體制的改革。一是進一步健全黨政干部、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分類管理體制。二是對黨政干部隊伍的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實現領導類干部和業務類干部的法制化的分類管理。

二、科學設定各級領導班子結構標準,合理設置領導職數。

根據各級領導班子應具備的職能和承擔的任務,對領導班子結構標準進行科學設定。要根據領導班子應有的功能,對不同級別、類別的領導班子提出不同的任職能力要求;要根據領導班子各自不同的性質和任務,來組建各種不同結構類型的領導班子,特別是要對黨委領導班子和政府領導班子的結構類型作出清晰界定;要針對承擔任務的階段性變化,對領導班子結構適時作出相應調整,進行結構轉型;要根據行政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研究制定系統完備的領導干部職位規范,明確職務所需的任職條件,加強職數管理,減少職數設定隨意性和職位角色的模糊性。

三、實行任期制、任屆制和任職年齡限制,在領導干部中普遍實現有限任職。

目前各個層次的領導干部中,大多數職務沒有明確的任職時間限制、屆數限制和任職年齡限制。一些干部,只要不到退休年齡,就一直在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轉崗;有的不能在黨政領導班子任職,也要到人大、政協安排,使得“能下”的措施長期難以實行。解決的辦法,就是建立規范的領導干部有限任職機制。一是實行任期制。領導類干部擔任同級黨政領導職務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年。在任期內未能提任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不得留任或轉任其他領導類職務,并從領導干部序列中退出。二是實行任屆制。通過選舉或任命的方式擔任黨政領導職務者,可以連續任職兩屆,每屆任期為5年。三是實行任職年齡限制。按不同職級分類,所任職務級別低,任職年齡界限就低;所任職務級別高,任職年齡界限就高。超過規定的任職年齡界限,未能提拔擔任上一級職務的,無論任職時間和任屆期數是否已經達到規定的上限,都要從現任領導崗位上退出。

四、建立領導干部任職資格考試制度。

要把德才兼備的復合型領導人才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上來,就必須進一步推進干部選拔任用方式的改革。一是根據職務特點和履職要求,實行不同層次、類別和級別的領導干部任職資格考試,以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拔優秀領導人才。經過規定程序,獲準參加相應領導職務任職資格考試者,經考試合格后,即取得上一層次領導干部任職資格,由組織部門列入后備干部隊伍,按照統一管理原則,實行分門別類的動態管理。二是把后備干部隊伍建設與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統一起來。在任用領導干部時,由組織部門根據空缺職數和職位的要求,在相應級別的后備干部中,通過一定的民主形式,擇優向黨委提出選拔任用或依法推薦任用的人選。未能通過資格考試并取得任職資格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三是按照國家關于公務員錄用和晉升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業務類干部的考試方法,實行干部資格考試和晉升考試制度。

五、完善干部職務和職級結合制度。

要完善職務晉升渠道,繼續堅持職務晉升、特別是領導職務晉升在多種干部激勵手段中的重要地位,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序加以落實和管理。要完善職級晉升渠道,進一步加大職務與級別的對應等級,將現行的干部級別按照“一職數級、上下交叉、高職務設少級別、低職務設多級別”的原則進行合理增加,體現職級與職務的對應關系,拓展干部發展空間,增強“級別”在干部管理中的激勵作用。要完善專業技術職務晉升渠道。在干部隊伍中建立各個層次的專業技術職務,不同層次的專業技術職務享受不同的工資待遇。

六、完善退出利益機制,疏通“下”的渠道。

干部退出的政策不完善,退出的機制沒有建立,一直是干部能上不能下的主要障礙。解決的辦法,一是創造寬松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消除“官本位”思想的影響,逐步在全社會形成干部“能進能出,能上能下,能官能民”的共識。二是完善干部退出機制,對任期、任屆和任職年齡已達到規定界限的干部,要退出干部序列,不再保留原來的領導干部身份和政治待遇,但可以保留其工資福利等生活待遇。同時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在職期間的知識更新和專業培訓,為他們退出干部序列后的再次就業創造條件。三是完善評定不稱職領導干部的政策措施,建立領導干部崗位職責規范和考核評價標準,對在任期、任屆內經考核不勝任現職、不稱職、因病不能履職者,要退出干部序列或退休。四是堅持和完善領導干部退休制度,用“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形式,解決干部退出和退休問題。今后,領導干部在退出干部序列或退休后,一律實行社會化安置,即交由定居地的社會保障機構管理,原工作地方和單位不再負有管理責任。及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