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換屆制度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15 0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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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換屆制度調研報告

黨的**提出,要“減少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充分發揮集體領導作用?!必瀼芈鋵嵑眠@些要求,核心和關鍵是“實行常委分工負責”,這是對地方黨委現行領導體制和工作運行機制的重大改進,是實現地方黨委領導體制科學化、效能化的根本性建設。加強對常委分工負責問題的研究探討,對于有效推進地方黨委換屆后的自身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過多帶來的問題

地方黨委換屆前,普遍存在副書記職數過多的問題。以縣(市、區)為例,有的地方在11名縣(市、區)常委中,就有5名副書記,占常委總數的45.5%。副書記職數過多帶來的問題:一是副書記事實上成了黨委班子中的一個領導層次。具體工作中,基本上是常委有事先向分管副書記匯報,然后再向書記或常委會匯報。這雖然有利于減少工作中的失誤,但也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容易使常委產生依賴性,影響主觀能動性的發揮。二是書記辦公會成了事實上的決策層。黨的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明確規定,書記辦公會不是一級決策機構。但實際工作中,對重大問題,都是先上書記辦公會,如干部任免討論決定時,有書記、副書記、組織部長、秘書長參加,已經超過了常委會的半數,事實上已主導了常委會的決策。書記辦公會上定下來的事情,再拿到常委會上通過,這樣做不利于調動其他常委的工作積極性。三是黨政分工不清晰。黨政班子之間分工交叉,工作權限和職責相互重疊。如對農業、政法、宣傳、教育、文化等工作,黨委有副書記或常委分管,政府有副縣市區長分管,既增加了工作層次,又加大了協調難度,出了問題也難以追究責任。通過地方黨委換屆減少副書記職數,可以有效地解決書記辦公會成為事實上的決策層的問題,解決黨政分工不清、職責不明的問題,充分發揮常委集體領導的作用。

按照要求,地方黨委換屆后只設一名專職副書記。對此,有些地方確定的意見是:專職副書記可協助書記處理日常事務,受書記委托,負責有關工作。這樣定位,有可能帶來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各位常委分工負責各項具體工作,專職副書記會“閑起來”,無事可做;二是專職副書記分管的一些工作,成為被分管常委必過的一道關,影響常委分工負責制的實施。綜合分析各方面意見,對專職副書記的職能定位,可做三種類型設置:一是專職綜合型。協助書記處理日常事務,受書記委托,負責有關臨時工作。二是專職黨務型。負責黨群工作、政治工作,與市長(副書記)的分管經濟、行政工作相對應。三是兼職綜合型。專職副書記兼任紀委書記,同時完成書記交辦的有關工作。專職副書記的職責定位,很難一下子規定到位,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完善。

二、選好配強黨委領導班子是關鍵

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對地方黨委常委的能力素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對此,應按照推進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以及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的要求,切實抓好黨委領導班子成員的選配,不斷優化班子結構,增強整體功能。一方面,要突出重點,抓好黨政正職的選配。黨政“一把手”在領導班子中處于核心地位,起著關鍵作用,負有全面責任,其素質和能力如何,直接關系到常委分工負責制的有效實施。這次換屆副書記職數減少后,對黨政“一把手”的要求更高了。尤其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統攬全局的能力要更強,民主作風要更好,自我要求應更嚴,更善于調動和發揮常委一班人的積極性。要十分注重縣(市、區)黨政正職隊伍建設,按照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縣(市、區、旗)黨政正職隊伍建設的意見》要求,嚴格選拔標準和任職條件,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質好、統籌協調能力強、作風務實、清正廉潔的優秀干部選拔到縣(市、區)黨政正職隊伍中來。另一方面,要優化結構,搞好群體配備。在年齡結構上,要抓住換屆有利時機,大力選拔使用優秀年輕干部,同時注意合理使用其他年齡段的優秀干部,努力實現領導班子年齡結構的合理梯次配備;在知識和專業結構上,不僅要選拔熟悉黨務、意識形態、紀檢、政法等工作的干部,而且要充實熟悉經濟社會管理和政府工作的干部;在個性特點結構上,充分把握每個常委的氣質、性格特征,力求達到相容互補,剛柔相濟,團結和諧,把黨委領導班子建設成為整體素質優良、成員優勢互補、決策水平和議事能力高強的領導集體,為常委分工負責創造條件。

三、建立有效的常委分工負責運行機制

實行常委分工負責,是對原有領導體制和工作運行機制的改革,必須在繼承以往好的經驗做法的基礎上,按照決策目標、執行責任、考核監督“三個體系”建設要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和工作運行機制,確保換屆后常委分工負責的有效施行。一要明確職責分工。按照黨的**提出的目標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對地方黨委領導班子的職能進行科學界定,并按照“授權充分、各負其責”的原則,根據每個常委的能力特長,進行合理分工,明確責任,做到工作量大致均衡,責、權、利相互統一。同時,從宏觀上明確黨委和政府的不同職責,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完善黨委領導經濟工作的體制機制和方式。對涉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大方針政策、工作總體部署以及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問題,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經常性工作由政府及其部門按照職責權限決策和管理。對于兼任政府副職的常委,其工作分工和職責定位,應以政府為主;所分工負責的政府工作,應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合理安排。二要完善決策機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健全完善常委會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確保決策內容、決策規則、決策程序、決策方法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積極探索票決制等決策方式,不斷提高常委會決策的質量和水平。三要加強對常委權責運行的監督。探索建立常委分工公示、上級黨委對地方常委經常性考察、常委個人定期向常委會和全委會報告工作,以及推進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制度,加強對各位常委、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督促他們正確行使權力,認真履行職責,創造出經得起實踐、群眾和歷史檢驗的政績。四要正確處理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的關系。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項具體制度,二者不能偏廢。凡屬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重要人事編制、大額度資金使用、重要干部的任免和獎懲,都要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分管常委必須堅決執行。同時,各位常委既要根據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大膽工作。又要胸懷全局、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