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紀委關于黨員干部違反“雙拆”決定處理辦法
時間:2022-11-0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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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執行縣委、縣政府依法拆遷、依法拆除違章建筑(以下簡稱“雙拆”)決定,確保“雙拆”工作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全縣各級黨員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站在建設靈璧、發展靈璧的高度,深刻認識“雙拆”工作的緊迫性和必要性,積極響應縣委、縣政府的號召,自覺維護縣委、縣政府的決策,認真按照“雙拆”實施方案,積極配合拆遷部門按時限拆除各類違規違章建筑、拆遷重點工程地塊及已掛牌出讓地段內個人和單位的建筑物。
二、全縣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不執行縣委、縣政府“雙拆”決定。
三、對主動配合拆遷部門拆除各類違規違章建筑物的,不再追究相應責任;對存在違規違章建筑問題,且在“雙拆”中拒不配合的,依法從嚴、從重或加重處理。
四、全縣黨員干部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靈城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非法占地建設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的;
2.未按建設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設工程的位置、功能、層數、標高、建筑面積、建設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的;
3.未按規定期限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的;
4.在縣重點工程地塊及掛牌出讓地段拆遷范圍內拒不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的;
5.拒不拆除其他違反城市規劃的各類建筑物的;
6.拒不拆除占壓各種管線、影響供電、供水、安全、擠占消防通道的各類違章建筑的;
7.在主次干道兩側影響市容、市貌的違章建筑拒不拆除的;
8.已納入拆遷計劃地塊或儲備土地上的非法建筑拒不拆除的;
9.在各種待建用地及政府規劃預留地上進行的違章建筑拒不拆除的。
10.侵占公共綠地,嚴重影響城市景觀和居民生活或群眾反映強烈的違章建筑拒不拆除的;
11.非法買賣土地的;
12.對已納入拆遷范圍,拒不執行拆遷拆違決定的其他行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并公開曝光:
1、對故意拖延、拒不執行“雙拆”決定,影響拆遷拆違進度,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和行政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
2.對妨礙、阻撓、干擾“雙拆”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行政撤職處分。
3.對組織、煽動被拆遷、拆違戶對抗“雙拆”決定,聚眾鬧事,造成較壞影響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行政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對列為拆遷、拆違的單位建筑物、構筑物,有關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拆遷拆違。對在職責范圍內不履行“雙拆”職責、不作為的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5.在“雙拆”工作中,負責“雙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因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失職瀆職,影響“雙拆”進度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
6.黨員及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非法買賣土地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六、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行政村中的共產黨員、國家公務員和國家工作人員。
七、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八、本辦法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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