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辦法>需修改的內容和對策措施

時間:2022-10-10 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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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辦法>需修改的內容和對策措施

**縣婦聯在具體實施《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有些問題在政府工作中逐步得到解決,有些問題仍待研究解決。

一、**縣婦女維權面臨的問題與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姻家庭問題中,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日益顯現

——家庭暴力問題依然嚴重。2005年,縣婦聯共接待侵犯婦女合法權益案件的來信來訪568件,涉及到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到信訪總數的32.23%,而在公安系統的案件反饋來看,2006年第一季度發生家庭暴力的報警共66起,但基本上以家庭糾紛或瑣事糾紛定案;

——婚外情現象呈上升趨勢。傳統婚戀觀、道德觀受到沖擊,一些家庭婚外戀、婚外性行為頻發,出現了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的現象,而婦女往往是其中的受害者。這類信訪案件大都與家庭暴力、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重婚罪屆定等問題交織在一起,確定證據較難,這也是婦聯在解決這類侵權問題時的一個無可奈何之處;

——離婚過程中婦女的相關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如離婚案件中的舉證難、重婚罪屆定面窄、家庭財產隱匿、子女的撫養費落實等問題,致使許多離婚婦女的權益得不到保護或落實,比如在離婚案件中的債務問題:男方往往會提出很多其經手出具的借條來主張共同債務,即使該債務是真實的,但是家庭共同債務還是男方個人債務,一般情況下難以認定,這樣會導致女方明顯減少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增加共同債務的負擔,女方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又如,對共同房屋的處理一般是按照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對待,難以體現“照顧女方”的原則,因為在農村女方一般從事家務,在經濟上依賴男方,大多是由男方主張房屋的財產,即使房屋歸女方,女方也拿不出共同財產分割款;

——婦女繼承權實現難。男性在家庭財產分配方面的傳統優勢依然存在,婦女的家庭財產繼承權難以實現,父母去世后,其財產似乎順其自然由兄弟繼承,即使婦女要求依法繼承,也難以抵制家族中人的反對;丈夫去世后,丈夫父母或兄弟以孩子的名義剝奪婦女的合法繼承權。如**鎮一農村婦女,其丈夫于2002年10月因山體塌翻死亡,賠償款共計十六萬五千元,男方父母和兄弟以孩子的名義掌握賠償款,致使女方和兩個子女生活無著落。而更多的農村婦女對這種現象予以默認,在財產繼承問題上選擇了自動放棄;

——老年婦女贍養問題嚴重。**鎮江山辦事處一64歲婦女,生育五子一女,雖輪流贍養,但食宿條件極差,甚至遭到兒子的毒打,老婦四處尋求幫助,子女就以其老年癡呆癥和精神有問題為由,拒絕贍養;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得不到實現。一般雙方在離婚過程中,法院為有利于社會穩定,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結合農村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即判決男孩歸男方撫養,女孩歸女方撫養,所以也就難以體現平等的監護權。

(二)婦女的受教育權利遭到侵害現象依然存在

——重男輕女的封建傳統觀念濃厚,認為女孩子上學不劃算,有些女孩子不到中學就被迫輟學,在家勞動;家境困難的家庭,家長一般要求女孩放棄學業,而讓男孩繼續學業。據調查,蒼南縣初中女生毛入學率為95.4%,而男生為97.5%;

——農村女孩為了扶持家庭經濟輟學做工,但多數由于文化差,又沒有勞動技能,只能從事最簡單而且收入低微的職業,許多得不到正常的勞動條件和保障,最后有的只得從事不需要勞動技能的色情業等行業,這給她們自己生活和社會都造成了不良隱患;

——成年婦女要求參加學習的心愿受到極大的阻礙。政府組織各類培訓學習,部分農村婦女表現出消極態度,有意愿參加學習的婦女也因種種原因(家庭因素、心理因素等)不得以放棄學習。

(三)農村婦女參與基層社會事務管理的程度偏低

——雖然大家都承認女村官是農村干部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從參與結果的角度看,**縣農村婦女的參與結果與她們的龐大隊伍、對社會的巨大貢獻相比極不相稱。從統計數據看,目前蒼南縣婦女參與村民自治人數即村兩委女干部人數為337名,只占村兩委干部的6.9%,離“半邊天”差距較大;

——決策層中女性干部過少,全縣村兩委班子決策層中,女干部共15人,僅占全部正職的1.1%,比上屆女正職村官有減少的趨勢。

(四)婦女勞動權益保障仍存在一定的困難

——違法使用女童工行為時有發生。尤其在滴塑、外貿用品等行業,使用女童工現象有為突出;

——清薪工作難度加大。保護廣大女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權利,解決用工單位欠薪問題始終是我縣勞動部門的工作重點。從企業拖欠工資情況來看,女職工占了30%左右,主要分布在紡織、編塑等行業。

——婦女勞動環境不容樂觀。我縣不少企業以家庭作坊式經營,吃、住、生產三合一,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生育保險擴大面難度加大。至2005年底,全縣生育保險參保人數達到了16678人,128人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但目前部分企業主參保意識淡薄,把部分錢內分攤在女職工身上,而廣大女職工為了多賺錢少支出也不愿意參保,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生育保險的擴面進程。

二、對《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辦法》需修改內容和建議

農村婦女權益的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就有可能會轉化為政府問題,更有可能轉化為社會問題,所以切實做好婦女合法權益的維護和保障顯得非常重要,這就需要通過建立性別公正為核心的利益調節機制,及時反映和妥善解決男女兩性利益關系,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婦女的積極性,使婦女成為《實施辦法》的重要參與者和最大的受益者。

(一)《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辦法》應進一步明確執法主體,增強法的適用性。明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及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職責和失責責任,確定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以確定婦女權益保障的責任在縣政府部門,以消除“《辦法》只是針對婦聯或幾個部門的約束性文件”的誤解。

(二)突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婦女權益保障的重點,加強法的針對性。在總則部分增加制定婦女規劃的要求;政治權利方面,在婦女政治權利方面,除對縣(市、區)、鄉(鎮)女人大代表及候選人作出比例規定外,還應增加村(居)民委員會中的女性比例要求;文化教育權益方面,增加關注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等弱勢群體及成年婦女教育等方面的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方面,增加推進生育保險、基本勞動保障等方面的規定;婚姻家庭權益方面,明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責任主體(婦聯屬于非執法主體,只能起協調作用),對家庭暴力的制裁確定操作程序,針對現今離婚案件的增多,在離婚婦女財產權益方面制定切實可行的有利于女方和子女的規定,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的救助責任;人身權利方面,對利用婦女進行淫穢表演、在媒體上貶損婦女人格、性騷擾等方面予以禁止性規定。

(三)在《辦法》中應進一步強化和發揮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婦聯組織及其它婦女組織在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方面的特殊作用,明確其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以增強婦聯的協調能力。

(四)和《婦女權益保障法》配套,刪除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內容,代之以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婦女發展和權益保護趨勢的新規定。

(五)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尤其是家庭暴力、性騷擾、侵犯婦女群體利益的行為應規定不同的處罰措施,重點應在政府部門的職責,體現出保障婦女權益是全社會共同責任的要求,提高《辦法》的細化性操作。

(六)在法律責任上還應再細化,分別在行政、民事、刑事三個層面明確法律責任。

(七)《辦法》修改后,重點在宣傳和提高婦女自身素質上,根據不同地域、不同群體的實際需求,選擇宣傳重點,選擇婦女最方便、最喜聞樂見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