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禁大操大辦婚喪喜慶等事宜的規定
時間:2022-06-11 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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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端正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堅決制止干部職工在婚喪喜慶等事宜中大操大辦借機斂財的不良行為,根據中央、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干部職工辦理婚喪喜慶等事宜,要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弘揚中華民族艱苦奮斗和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促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第三條干部職工辦理婚喪喜慶等事宜,在尊重和保留傳統民俗民風的同時,積極倡導婚事新辦,喪事簡辦,堅持文明節儉的原則。反對封建迷信、反對大操大辦、反對講排場相互攀比。嚴禁利用婚喪喜慶借機斂財。
第四條干部職工辦理婚喪喜慶事宜實行報告制度。原創:辦理婚嫁喜慶事宜十五日前、辦理喪事一個月內,當事人要將事宜名稱、時間、地點、范圍、用車數量、車輛來源等填寫情況報告表,報本單位領導審查簽批。副處以上領導干部無論本人或子女辦理婚喪喜慶事宜實行雙報制,在向單位申報的同時還上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不按要求報告的按干管權限給予批評教育,寫出檢查。
第五條干部職工辦理婚嫁喜慶事宜,除為本人或子女外,不準以自己的身份為其他親屬操辦(為無依無靠的孤兒和鰥寡老人操辦的例外),當事人雙方在同一地方工作的,不準兩地或重復操辦的,宴請人數不準超過60桌。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黨政紀處分,進行通報批評。
第六條干部職工辦理婚嫁喜慶事宜,一律禁止使用公車,對違規使用公車或在用車時以種種方式故意遮蓋機動車照的車輛,經查實屬公用車輛的,對車主及用車方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警告處分。
第七條干部職工辦理婚嫁喜慶事宜,除宴請親朋好友外,不準向下屬單位以及與自己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發通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動用公款公物向事主送禮。以單位名義用公款公物向事主送禮的,按揮霍浪費論,給予直接責任人相應的黨政紀處分。
第八條嚴禁干部職工以工作調動、升職、建房、喬遷以及子女升學、參軍、生日、滿月和父母退休、祝壽為名在親屬以外的人員中設宴請客,借機斂財。違規設宴請客的,沒收全部違紀所得,并給予當事人黨政紀處分。
第九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關工委要設立舉報電話、舉報箱,嚴肅查處違反規定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行為。對群眾舉報反映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機關工作紀工委牽頭,組織人事部門和當事人所在單位參與,及時查處,按規定追究紀律責任。
第十條干部職工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時,要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匯報操辦情況,不準干擾和阻撓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違反者,給予批評教育,對謾罵、污辱、毆打檢查人員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各縣和各單位要加強對管轄范圍內干部職工辦理婚喪喜慶等事宜的管理,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除給予當事人黨政紀處理外,還要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規定所指干部、職工,含本州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及事業單位所有干部職工,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原創: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各級紀委、監察局負責監督落實。機關工委、宣傳、組織、人事、公安、交警等部門配合貫徹執行。要不定期對本轄區內婚喪喜慶等事宜的操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規定的,要快查快結,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各縣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本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中共xx市紀委、xx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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