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專項整治方案
時間:2022-03-09 16: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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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目標
以全力防范化解工貿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重大安全風險、全力推進全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目標,摸清企業底數,建立監管臺帳,組織自查自糾自改,開展專項執法整治,不斷提升園區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工貿行業領域重大安全風險,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安全保障。
二、整治范圍
本次專項整治的范圍是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建材(非金屬礦制品)、機械(金屬制品業)、輕工(農副食品加工業、家具制造業)等行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和儲存企業(以下簡稱使用企業),具體行業細分詳見《工貿行業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品種目錄》。
三、整治重點
(一)責任制方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制定并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教育培訓、應急預案的。
(二)重大危險源管理方面
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未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實施監測監控和安全警示,制定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資源的。
(三)安全評價方面
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年使用量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數量的工貿企業,未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危險化學品使用及儲存場所的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并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備的。根據《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在疫化工裝置開展設計安全診斷的有關工作的通知》(安監〔2013〕109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生產需要,安裝液氧儲存等化工裝置的,未對液氧儲存等化工裝置進行“在疫化工裝置設計診斷”的。
(四)設備管理方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未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設施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或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五)隱患整改方面
一是存在《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涉及危險化學品相關重大隱患(節選)(附件2)的;二是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及時發現并消除危險化學品相關事故隱患,包括安全評價指出的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項的。
四、企業主要工作任務
(一)摸排危險化學品使用情況及安全隱患情況階段(2021年7月—10月31日)
園區各企業要在前期2021年7月統一排查基礎上,再次進行核實,重點對照《工貿行業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品種目錄》(附件1)涉及的典型危險化學品(如涉及焊接使用乙炔、氧氣、丙烷等危險化學品的,涉及清洗使用酸堿、乙醇等危險化學品等)、《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涉及危險化學品相關重大隱患(節選)(附件2),進一步組織深入開展排查,摸清本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基本情況及安全隱患情況,建立本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基本情況及安全隱患登記臺帳(經開區工貿行業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情況登記表,附件3)。摸排工作要做到應摸盡摸、應登盡登,切勿漏排、漏登、漏報。若在7月排查基礎上有使用危險化學品品名、用量、安全隱患等情況變化的,請將最新情況(附件3)在10月31日前統一上報經開區社會事務部。
(二)自查整改階段(11月1日—12月31日)
涉及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園區相關企業,要嚴格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使用管理有關法律規定及規章制度。對排查出的危險化學品各類事故隱患,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自查自糾、立行立改,建立本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自查整改工作臺賬,逐一明確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資金、應急預案,完成整改閉環后按照風險點實施動態分級管控,自查整改工作應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風險隱患信息應及時上報省隱患排查系統。
(三)支持配合經開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整治工作(2021年7月—2022年12月31日)
按照全區統一工作部署,經開區開展工貿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將持續到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經開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將到各企業開展有關具體整治工作,請園區各企業屆時予以積極支持配合。
五、經開區主要工作
(一)2021年9月15—10月31日,經開區將組織開展園區企業?;踩珜m椗挪檎?。
(二)2021年10月1日—12月31日,經開區將以?;踩珵橹攸c,組織安全專家常態化開展園區企業安全指導服務。
(三)2021年10月中旬,經開區將組織開展一次園區使用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專題培訓。
(四)2021年11月,經開區將會同區人社局組織開展園區企業班組長安全生產管理技能專題培訓。
(五)2022年1月1日—6月30日,為全區統一部署的集中整治階段。區應急局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將對照監管臺帳,有針對性地開展企業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安全責任不落實、未按規定實施重大危險源管理和安全評價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仍然存在重大隱患,被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未經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的企業,將進行媒體公開曝光、實施聯合懲戒或納入“黑名單”等措施。屆時,經開區將配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園區各企業開展為期6個月的集中整治行動。
(六)2022年7月1日—12月31日,為全區統一部署的總結提高階段。重點對2022年1月1日—6月30日集中整治階段發現的違法行為或隱患問題,進行整改提高,謀劃長效治理機制,力爭在2022年12月前形成工作閉環。屆時,經開區將配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園區各企業完成2022年1月1日—6月30日集中整治階段各行業主管部門交辦問題整改工作。
六、相關要求
(一)扣緊責任鏈條。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呈現量大、類雜、面廣、點散的特點,工作難度大。各企業要壓緊壓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把強化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放到極端重要的位置來抓,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專人負責,確保此次整治工作有序推進,取得實效,堅守安全底線,筑牢安全防線。
(二)加快補短板。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的安全評價等工作存在一定的歷史欠賬,各相關企業要積極主動對接區應急局辦理使用企業重大危險源備案,承接安全評價報備及后續抽查工作。同時尚未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的相關企業要主動開展雙重預防機制建設,有效運行。
(三)及時報送信息。園區有關企業要加強安全生產留痕管理,形成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專卷,并在2021年12月20日前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報送經開區社會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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