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清查整治方案
時間:2022-09-08 0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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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省養老服務條例》,推動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運營工作,根據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的《全省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清查整治專項行動方案》(魯民〔2021〕10號),以及各級關于養老服務業發展文件要求,為全面做好全縣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清查整治工作,結合全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深入貫徹落實《省養老服務條例》,聚焦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問題,健全工作機制,摸清設施底數,查找問題短板,強化整改落實,提高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達標率,提升全縣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水平。到2021年底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四同步”機制和統一登記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清查整治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到2022年6月底前,排查問題全面解決。
二、主要任務
根據《省養老服務條例》及魯政發〔2014〕11號、魯政辦字〔2016〕22號、魯政辦字〔2018〕18號、魯政辦發〔2019〕31號、魯民〔2021〕10號等各級文件要求,認真進行檢查整改。其中,本方案中的城鎮居住區新建小區和既有小區,以2014年5月26日省政府出臺的《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魯政發〔2014〕11號)為界限,既有小區是指2014年5月26日之前已明確擬出讓土地規劃條件的小區,新建小區是2014年5月26日之后明確擬出讓土地規劃條件的小區。
(一)設施規劃情況
1.根據《省養老服務條例》,縣民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老年人分布以及變動等情況,編制《2020-2035年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牽頭單位:縣民政局,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完成時限:2021年10月底前)
2.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落實新建城鎮居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要求。(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完成時限:2021年8月底前)
3.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提出居住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設計要求。在審查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核查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否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對不符合的不得通過審查。在審查前,應當征求縣民政部門意見。(牽頭單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單位:縣民政局;完成時限:2021年8月底前)
(二)設施配建情況
1.根據魯政發〔2014〕11號、魯政辦字〔2016〕22號文件要求,新建小區按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的標準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縣民政、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明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標準、投資來源、產權歸屬、完成時限、移交方式等內容。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對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是否符合規劃設計方案予以核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對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是否符合建設條件意見書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既有小區按每百戶不少于15平方米的標準,參照建設“15分鐘養老服務圈”的要求,以不大于1000米為覆蓋半徑,由鎮(街道)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調劑解決養老服務設施。(牽頭單位:縣民政局,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鎮街;完成時限:2021年8月底前)
2.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143-2010)、《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等標準規范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牽頭單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建局;責任單位:縣民政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三)移交利用情況
1.對新建的城鎮居住區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竣工驗收前縣民政部門與建設單位簽訂移交協議,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無償移交縣民政部門。對未按約定移交、未納入民政部門統一登記管理的,縣民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鎮街工作專班,逐小區清理移交。(牽頭單位:縣民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各鎮街;完成時限:2021年8月底前)
2.對配套建設和調劑配備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以及政府資助建成的公有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等,在不變更產權關系的前提下,由鎮街負責明確養老服務專用面積、共用面積,登記造冊,縣民政部門統一登記管理,通過招標、委托等方式,根據實際無償或低償提供給養老專業服務組織使用,未經民政部門同意不得改變用途。(牽頭單位:縣民政局,責任單位:各鎮街;完成時限:2021年8月底前)
3.檢查建成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情況,對存在被擠占挪用、資源閑置、服務不規范等問題,進行整改。(牽頭單位:縣民政局,責任單位:各鎮街;完成時限:2021年8月底前)
(四)建設與運營
1.縣民政部門統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鎮街根據配建房屋結構等實際情況,原則上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日間照料中心,低于300平方米的建設老年食堂、文體活動中心、養老驛站。(牽頭單位:縣民政局,責任單位:街道、樂安街道、大王鎮;完成時限:持續建設)
2.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原則上由第三方運營,建設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活動中心-養老驛站“四位一體”的城市社區養老服務綜合體,將養老服務延伸到家庭,為居家養老提供有力支撐。(牽頭單位:縣民政局,責任單位:各鎮街;完成時限:持續建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鎮街等主要領導為主要成員的領導小組,組建以上部門分管領導和業務股室負責人為主的工作專班,逐小區進行清理整治移交。建立工作協調機制,領導小組定期會商研究,加強檢查督導,及時發現和整改存在的問題,對整改工作原則上至少半月一調度。
(二)依法依規處置。強化法治思維,按照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依規處置存在問題。對權屬歸政府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未按約定和時限移交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督促建設單位責令改正、限期移交,對不整改、不移交的由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置。對擅自改變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進行處置。對小區未規劃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分類制定整改措施和推進計劃,采取小區單獨配建、多個小區統籌配建、統籌依托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配置等形式,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解決。
(三)加強政策支持。按照《關于支持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通知》(民發〔2016〕179號)、《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自然資規〔2019〕3號)和《省深入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整合閑置土地和設施建設改造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具體政策,積極整合小區周邊零星碎片化土地,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空置房屋,優先用于發展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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