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量折算問題研究
時間:2022-05-25 0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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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在犯罪判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但直接影響著各種犯罪的量刑,還決定了部分犯罪罪與非罪的界限,如非法持有罪。我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對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及常見的八種其他犯罪處罰數量標準及量刑幅度作了規定,但對氯胺酮()、安眠酮及其他國務院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罰的數量標準和量刑幅度未明確規定,同時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及非法持有兩種不同種類的如何計算定罪量刑的數量問題亦無明確規定。而司法實踐中此類情形不斷涌現,司法界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成了當前打擊犯罪的一道難題。筆者認為要解決當前標準缺乏的難題,應采取將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尚未明文確定定罪量刑標準的折算以海洛因或嗎啡為單位的相當值,然后根據相當值,綜合考慮其他情節定罪量刑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海洛因構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確定適用的刑罰。
一、折算的理由和依據
對刑法及司法解釋中未規定的管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進行折算處理,并不僅僅是方便司法的權宜之計,而是有著科學依據,與刑法學基本原則也不沖突。具體來說:
(一)、利于維護司法的權威性和統一性。我國刑法規定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根據衛生部1996年1月份公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兩者總數達到237種之多。而近年來,全球范圍內制毒活動日益猖獗,消費市場不斷擴大,濫用種類日趨多元化,我國已經形成海洛因、冰毒、搖頭丸、氯胺酮()、安納咖、胡椒基甲基酮及其他麻醉藥品、精神藥物交叉濫用的局面。①但是在當前情況下,筆者認為我們不可能寄希望于立法或司法解釋對237種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都規定明確的數量標準。因此,采取將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尚未明文確定定罪量刑標準的折算以海洛因為單位的相當值,然后根據相當值,綜合考慮其他情節定罪量刑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海洛因構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確定適用的刑罰的方法有利于各地司法機關在實踐中有一個比較統一的標準,有利于司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二)、有利于對犯罪打擊。當前犯罪日益猖獗,的種類不斷翻新,刑事法律對一些起行點數量和量刑的數量標準規定的缺乏直接導致對一些犯罪分子無法處理或者事實上的從輕處理。如某法院審理的一起販賣案,被告人販賣搖頭丸114粒,凈重38.9克,152.2克。經作鑒定:搖頭丸中含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中含氯胺酮和非那西丁。法院以搖頭丸中含甲基苯丙胺,按刑法第347條第3款的“販賣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處刑,對販賣的行為則因無具體量刑數量標準,僅作為量刑情節處理。判處該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由于對販賣搖頭丸、案件的量刑數量標準無明確規定,上述販賣案中法院未將販賣克數計入量刑數額,在當前情況下是不得已為之,但事實上是從輕處理。在非法持有犯罪中更容易出現這種情況,如上海市黃浦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在審查批捕一起非法持有案件中,范某非法持有海洛因9.47克、MDMA0.9克及甲基苯丙胺0.35克。這三中中對海洛因與甲基苯丙胺定罪量刑有數量標準,而MADA則無數量標準。在當前情況下,由于其持有的海洛因和甲基苯丙氨均未達到起刑點,而現行法律又未規定三者之間應如何換算,因此實踐中司法機關只能對范某治安處罰,而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實范某的社會危害性并不亞于持有10克海洛因的危害性。如果法律明確規定折算方法,范某的行為就有可能受到刑法的追究。
(三)、有科學依據和相應國際經驗可借鑒。我國法律對范圍的界定與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中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規定相一致。而國際上對不同的都已有換算標準,只不過換算的對象不同,如國際上常見的是將各種換算成海洛因,而美國《換算表》中則是將各類換算成大麻,如1克海洛因(Heroin)=1千克大麻1克α一甲芬太尼=10千克大麻1克左旋嗎酰胺=670克大麻。雖然換算的參照對象不同,但實質上是一樣的,都是根據的毒性程度、人類對其依賴程度等標準進行換算的,而且一些本身就是海洛因、嗎啡或大麻的衍生制品,換算起來相對交易。科學是無國界的,我們完全可以參照國際的通用做法,借鑒各國換算的標準,結合我國犯罪形式,有最高人民法院和相關醫藥學專業機構共同制定相應的折算表,作為司法解釋頒布執行。
二、數量折算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筆者認為制定換算表只是解決問題的前提,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犯罪的復雜性和種類的多樣性,數量折算也存在著各種不同的情況,因此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持有同一種類的犯罪
對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持有同一種類的犯罪的,我們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情況是該種為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已經規定量刑數量標準的,嚴格按照法律執行;另一種是該種屬于未明確規定量刑標準的,我們可以根據換算表將其折算成海洛因的相當值,在綜合考慮其他情節參照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持有海洛因相當值予以量刑處罰。對于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未經處理的,可先累計,然后再按上述原則折算處理。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及非法持有兩種以上不同種類的犯罪。
對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及非法持有兩種以上不同種類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有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兩種以上的均為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起刑點和量刑標準的。對于這種情況,我們應認為可以根據同檔次的數量規定進行換算,如苯丙胺類(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屬“其他數量大”,與海洛因五十克以上對應,那么販賣苯丙胺類(甲基苯丙胺除外)1克相當于販賣海洛因0.5克,如果一案件中販賣50克海洛因、50克搖頭丸,則可確定相當于販賣海洛因75克作為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因此,此種情況下,均可按此方法將兩種種數量換算成其中一種的相當值,然后再定罪量刑。
2、兩種以上的均為無明確起刑點和量刑標準的。對此種情況,可根據特定與海洛因的相當值,將各種數量統一換算成以海洛因為單位的項目,然后相加根據所得總數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海洛因構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確定適用的刑罰。
3、兩種以上的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起刑點和量刑標準的又有無明確起刑點和量刑標準的。對于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將法律有明文規定量刑標準的數量和無明文規定量刑標準的數量分別按照上述第1、2種情況分別折算出海洛因的相當值,然后再累計相加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海洛因構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確定適用的刑罰。如上文案例中范某非法持有海洛因9.47克、MDMA0.9克及甲基苯丙胺0.35克,刑法中對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的量刑幅度一致,兩者之間折算比例相當于1:1,因此可將兩者直接相加相當于海洛因9.82克,而MADA則無數量標準,我們可以根據毒表數量折算表,將其換算為海洛因的相當值x,再將9.82與x相加,根據得出的總數按照持有海洛因構成犯罪的標準決定是否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