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履職調研報告
時間:2022-01-22 0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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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婦女權利和能力以及她們在平等基礎上充分參加社會所有領域,包括參加決策進程和掌握權力的機會,是實現平等、發展與和平的基礎。”2005年,湘潭市第一任人民陪審員經考試合格,由人大任命正式上任,2008年9月,湘潭市婦聯召開婦女干部擔任人民陪審員履職情況座談會,對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情況進行調查摸底,調查分為兩種方式,一是訪談,對象為湘潭市婦聯系統的人民陪審員和婦聯干部,二是發放調查表,調查表內容包括基本情況和參與審理案件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和建議,主要在參加履職情況座談會的婦女干部中發放,共發放調查表9份,回收有效調查表9份。
一、婦聯干部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的特點
目前,湘潭市共有現任人民陪審員78名,婦聯干部12名,占總數的15%。所調查的9名人民陪審員共參與審理案件230起,其中離婚類案件約占50%。
(一)婦聯干部人民陪審員綜合素質較高
調查的9名婦聯干部中,教育程度全部在大專及以上。
(二)婦聯干部人民陪審員的性別意識不斷增強
調查的9位人民陪審員普遍認為現在社會上婦女權益受侵害現象仍然很多,我國尚未完全實現男女平等,在參與審理案件時,婦聯干部人民陪審員更關心婦女兒童權益問題。
二、影響婦女干部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主要原因
(一)外部因素
1、法律法規政策保障的剛性不夠,軟條件多、硬條件少,缺乏可操作性、連續性和穩定性,加上法院的一些領導對于婦女干部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不重視,使婦女干部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在實際運作當中被嚴重軟化甚至忽視。
2、落后的性別文化的影響根深蒂固,人們對婦女干部擔任的人民陪審員的判斷力持懷疑態度。
3、婦女干部人民陪審員歸屬不明,服裝不統一,缺乏嚴肅性,不易被群眾認可。
4、婦女干部人民陪審員在參與案件審理中的補助與實際付出嚴重不符,無法充分調動其參與審理案件的積極性。(二)婦女干部自身因素
傳統偏見和缺乏專業法律知識造成了一些婦女干部人民陪審員的自卑依賴心理,一些女干部在參與案件審理時,低估自己的能力,害怕自我表現,不敢對案件審理提出自己的意見,一味的聽從法官的話,無法真正發揮人民陪審員的監督作用。
三、幾點建議
(一)加強專業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婦女干部人民陪審員的參審能力。教育和培訓是提高婦女干部人民陪審員素質和業務水平的根本途徑,加強培訓有利于人民陪審員更好地參與案件審理,決策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婦女權益。
(二)成立專門的人民陪審員管理團隊,明確婦女干部人民陪審員的歸屬,制定統一規則,參與審理案件時發放統一服裝,嚴肅參審紀律,維護法庭莊嚴。
(三)婦聯系統積極與法院溝通協調,要求法院領導重視人民陪審員在陪審案件中的重要性,主動邀請婦女干部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涉及侵害婦女權益的案件,規范審理程序,及時通知婦女干部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宣判后,及時送達文書,同時,適當增加審理案件的補助,調動婦女干部人民陪審員的積極性。
(四)加大宣傳力度,對參與陪審案件表現突出的婦女干部人民陪審員要積極宣傳其先進事跡,樹立典型人物。對于影響重大的案件要突出人民陪審員在案件審理中的作用,讓群眾了解婦女干部人民陪審員的作用。
婦女干部擔任人民陪審員,有利于促進執法程序公平公正,保證司法透明,更好地維護婦女權益。同時,這一制度的出現也是司法部門放權于民的表現,是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一個積極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