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期交流
時間:2022-12-04 08:24:00
導語:干部任期交流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黨的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的形成起步于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對黨內領導職務終身制的廢除。19**年鄧小平在8·18講話中徹底揭露和批判了領導干部職務終身制問題,并將干部領導職務終身制作為黨和國家領導制度中的一個突出弊端來批判。20**年8月中央正式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暫行規定》明確了實施任期制的目的、范圍、任期、連任、考核等基本問題,標志著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制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20**年10月黨的十七大報告進一步強調,在黨的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初步建立的情況下,接下來的主要工作是要“健全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回避、交流制度”。
一、推行黨的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的困境
(一)實行任期制的觀念理念尚未被完全接受。實行任期制的價值意義是明顯的,但對這些價值意義真正理解和把握,并使其入腦入心,成為全體黨員特別是黨的領導干部普遍認同的理念目標還遠沒有實現。在黨內仍然有一些干部雖然接受國家機構中的干部任期制,但卻不愿認同黨的領導干部的任期制。他們的理由是:政黨只是一個強調集中統一的政治團體,完全沒有必要效仿國家機構搞任期制,否則會損害黨的集中統一性。其實,他們不愿接受和認同任期制的深層次原因是:怕實行任期制威脅到他們的官位,進而威脅到他們的既得利益。
(二)黨的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的設計安排和配套制度建設不到位。實行黨的領導干部任期制,需要有一系列的具體制度安排和一整套的程序設計,需要相關的配套制度建設,但這方面還遠遠沒有到位。目前黨內關于任期制的制度規定,只有與之關聯的、孤零零的一個《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而且《暫行規定》關于任期制的設計更多的是原則性、宏觀的規定,具體的、微觀層面的規定還不到位,一些程序性的規定更是缺失。更為嚴重的是,許多關于任期制的配套制度建設目前都尚處于探索中,支撐任期制的配套制度群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
(三)黨的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與黨管干部原則的沖突時有發生。黨管干部原則是指黨制定干部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直接管理和調配黨的重要干部。黨章為此也明確規定:“在黨的地方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因此,由選舉產生的帶有特定任期的領導干部在任期未完成之前就被調動的情況就不可避免,而且這種調動不是特例,很大程度上已經形成了一種工作模式。黨管干部原則下的上級黨委頻繁調配交流由下級黨代會選舉產生的帶有特定任期的領導干部,實際上使任期制與黨管干部原則的沖突時有發生,在體現黨委意志的同時往往違背了選舉人(黨員和黨代表)的意志,在體現某些黨的領導人意志的同時也可能違背了廣大黨員群眾的意志。
(四)任期政績考核評定的科學體系尚處于探索中。保證領導干部在一個職位的任期內安心干好工作,必須做好他們的政績考核和評定工作,激勵和刺激他們能夠在有限的任期內充分展示自己的聰明才智、發揮自己的才能,創造上下都滿意的執政業績。但目前來看,與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相適應、相配套的政績考核評定體系尚處于探索中,這個體系應該如何設計、它有哪些必要的程序、由誰來具體操作等都沒有一個普遍認同的模式。
二、完善黨的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的思路
(一)轉變思想觀念,堅決實行限任制。20**年8月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五年”;第六條規定:“黨政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這就是說,中央已經明確規定了黨政領導干部的任期制。因此,由選舉產生的各級領導干部都必須做到到期就更換。這一點全體黨員特別是黨的領導干部必須在思想觀念上牢牢確立,不能有絲毫動搖和含糊。
(二)最大限度地減少選任制干部在任期內的交流和調配。從理論和邏輯上講,凡是黨代會民主選舉產生的領導干部,除極特殊情況外,在任期屆滿以前一般不得隨意調配,以尊重黨代表和黨員的選舉意志。因此,必須盡最大努力根除將黨代會選舉產生的任期尚未完成的黨委委員特別是黨委書記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配,大量產生“空降書記”的問題。《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第四條對此作出了硬性規定,強調:“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一般應該完成一個任期。這就為避免上級黨委對下級黨代會選舉產生的干部隨意調配提供了“黨規黨法”支持。推行黨的領導干部任期制,必須嚴格遵照第四條的規定執行,同時要盡可能減少由人為因素制造和產生的“特殊情況”。對于確實因“工作需要”必須調配干部的,一定要把重點定位在出現隨機性缺崗、意外減員及現任領導工作開展不力需要臨時性過渡的職位上來。
(三)建立黨員群眾參與的、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干部任期政績考評體系。任期政績考評是對干部任職期限內工作的總體評價,是關系干部前途和命運的重要一環。因此,必須重視和嚴格對黨代會選舉產生的干部實行任期政績考評,切實建立健全黨代會、上級黨委、黨代表和黨員群眾共同參與的考評機制,從當前與長遠、宏觀與微觀等多個角度對黨代會選舉產生的干部進行定期考核和評定,以此作為他們是否合格或能否升遷的依據。更重要的是,要切實建立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干部任期政績考評體系。領導干部在任期內要做出真正的政績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導向,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保證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抓出的政績是實績而不是敗績。
(四)抓緊建立健全保證黨的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運行的配套制度。由于配套制度建設的滯后和缺失對任期制的負面影響,保證任期制的順暢運行,必須注重相關配套制度設計,抓緊建立健全保證黨的領導干部任期制運行的配套制度。
1.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因為任期制是選舉制度的“下家”,黨內選舉制度不科學、不完善,選舉出來的干部不合格,相應地,任期制的推行就會面臨許多尷尬,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干部在任期內政績平平、無所作為、甚至大搞腐敗的問題。因此,必須首先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擴大黨內選舉的差額比例,實行“兩委”委員由競選產生,逐步推行“兩委”常委、副書記、書記一律都由黨代會選舉產生。
2.建立黨內彈劾罷免制度。我們還有必要建立與黨內任期制相適應和相配套的彈劾罷免制度,對于那些被選上領導崗位,但由于地位發生變化不再為黨員和人民群眾辦事,專為自己和小團體謀私利,甚至腐化墮落的干部,黨員群眾有權隨時隨地撤換。黨內的彈劾罷免可以由黨的各級代表大會提起,也可以由普通黨員個人或聯合提起。為了保證彈劾罷免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一般而言,黨的各級代表大會提起的彈劾罷免應主要針對縣以上黨的委員會成員,黨員提起的彈劾罷免則應針對與自己日常工作和生活聯系密切的基層單位領導。
3.建立健全任期屆滿退出機制。黨內選舉產生的帶有特定任期的黨代表也好、黨的領導干部也好,他們任期屆滿之后,都要解決一個“出”的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不好,不僅會影響任期制的整體成效,也會引發黨內矛盾,造成黨內不和諧,影響黨的團結統一。這就要重點建立健全任期屆滿領導干部的退出機制和相關制度。明確規定任期屆滿的領導干部不論是提拔、交流還是退出領導崗位,都要按照相應的程序和規則辦事、履行相應的手續;明確規定退出崗位后的領導干部的工作安排、工資待遇、福利保障、組織管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