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資源流轉問題思考
時間:2022-10-27 0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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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5年以來,全省全面推進以“明晰產權、減輕稅費、放活經營、規范流轉”為主要內容的林業產權度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極大調動了林農造林護林的積極性,呈現了國家、個人、外資共同投資發展林業的喜人局面。
隨著林改的深入,森林資源流轉市場越來越活躍,但是不規范流轉、鉆政策空子、侵害林農利益、亂收費等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森林資源的轉讓違規操作現象更是嚴重。現就集體森林資源流轉出現的一些問題作一分析。
1集體森林資源流轉的概念
森林資源流轉是指森林資源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將其可以依法轉讓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和林地的使用權,按照法定程序以有償或互換的方式轉移給他的行為[1]。集體森林資源包括未實行承包經營(即集體統一經營)的集體山、已實行承包經營的責任山及農戶的自留山。集體山分為鄉集體、村集體、組集體3種。
2不規范流轉的幾種現象
2.1將流轉協議時間提前,于達到流轉的目的
根據《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規定,**4年11月1日實施前已經轉讓森林資源并辦理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其轉讓繼續有效。未辦理變更記手續的,轉讓是合法的,當事人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可以補辦權屬變更登記[1]。根據江西省林改政策,在林權期間,暫停集體森林資源的流轉。當時,由于林農的認識較低,“悟性”較高的少數村干部、社會人士以很低的價格轉讓林農或集體的山林,將協議和付款時間提前到《條例》實施之前,從而達到流轉集體山林的目的。
2.2中轉謀暴利,造成轉讓方、受讓方糾紛不斷
有的“中間人士”以很低的價格定購林農或集體的山林,然后以較高的價格轉讓給一些公司,從中謀取暴利。有的林農甚至沒有簽字,或沒有付清款給林農。農戶覺悟后,上訪不斷。
2.3將集體山私自變更為責任山
林改期間,個別鄉、村干部和林改技術人員相互利用,鉆政策空子,將面積較小的如2~5hm2或6~12hm2的村、組集體山,以責任山的形式,登記在自己親屬的名下,違法占有集體森林資源。自留山、集體山確權發證需要山林執照作為依據,而責任山可由林改技術人員填寫責任山合同作為依據,由于當時只重視農戶自留山、責任山的公示發證,對集體山的登記、走向沒有進行公示,這樣主有可能發生集體山以責任山的形式發證給個人。
2.4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簽字不實,未討論轉讓金的使用
集體統一經營的森林資源的流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1]。從現有一些集體山流轉提交的申請材料來看,村民會議或代表會議簽字不實,有代簽現象,很多村民并不知道集體山流轉事宜。村民代表就是幾個村干部及少數人員簽字。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村委會組織法》,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2]。推選村民代表也應有各村民開會選舉產生,應有會議記錄,即先開小會,然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2.5集體山流轉未進行資產評估
集體統一經營的森林資源轉讓,應由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其轉讓金應以評估價值為基準。很多集體山流轉協議價格低廉,未進行資產評估,更沒有公開拍賣,嚴重侵害了群眾的利益。在評在人員對集體山進行外業核查時,既然只有“受讓人”在場。
2.6集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門檻太高,不利于開展集體森林資源流轉評估
按照《江西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從事國有、集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應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并有2名以上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參加,方可開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3]。從目前情況看,縣級基本上都不具備評估集體統一經營的森林資源資產業務的資質。
2.7森林資源資產核查、評估、流轉收費不統一
目前,多數縣已開展了對集體森林資源核查、評估、流轉等業務。據了解,各縣的收費不統一,有的甚至沒有報批。
2.8收購山林不造不管,造成林地資源極大浪費
個別公司大規模地收購山林,只購不管,只購不造,甚至對購買的荒山、火燒跡地、疏林地、無價值的殘次林地也幾年不造不管,造成了林地資源的的極大浪費。
3規范流轉、嚴格把關
根據近幾年集體森林資源流轉出現的問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森林資源流轉的管理工作,規范流轉,嚴格把關。規范流轉有利于發揮森林資源更大的效益,讓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向林業建設,實現規模經營、集約經營,能夠保護林農的利益,保持林區和諧穩定。因此,各地應大力宣傳《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讓林農家喻戶曉,嚴格遵照《條例》的規定進行森林資源轉讓。
對不規范流轉的幾種現象,林業主管部門應嚴格把關。①對批流轉的集體山、責任山、自留山都要再次進行產地外業勘察調查,并張榜公示30天。②認真審查轉讓協議,看有沒有不規范、不合法的條款存在,對價格明顯不合理的要給予指證。③公司流轉山林,不管是購買青山還是用于造林,通過“中間人士”轉讓的,一定要公司和林農簽訂轉讓協議,公司根據林改資料及身份證將轉讓金直接付給林農,才能保證協議的有效性,預防糾紛。④對集體山發證情況張榜公示,讓農戶來監督集體山的漏登、錯登現象,對農戶責任山一宗地超過6.67hm2的也要重新張榜公示。⑤認真審查村民會議尤其是村民代表會議有沒有弄虛作假現象,推選村民代表有沒有會議記錄。在村民會議上,應對轉讓金的使用作出討論,原則上70%應分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用于集體公益事業。⑥對集體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應降低門檻,可由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設計部門提供咨詢評估服務,有2名參加國家林業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培訓取得了資質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人員對評估咨詢報告共同簽字方能有效。這樣能夠在縣一級全面開展集體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及流轉工作。⑦全省應統一國有、集體森林資源資產核查、評估、流轉的收費標準,以使縣級開展流轉工作收費有政策依據。⑧對個別公司購買荒山、火燒跡地、疏林地、無價值的殘次林地不造不管的,林業主管部門應責成他們限期造林。⑨通過對集體山在縣有線電視的公示宣傳及公開拍賣(因縣、鄉有線電視已連網,能夠做到家喻戶曉),在全縣形成良好的、合理的、規范的森林資源流轉市場。⑩對違反《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規定的,轉讓人、受讓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分別受到《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集體統一經營的森林資源轉讓,應嚴格按程序辦事。①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②開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③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④在轉讓的森林資源所在地及相鄰鄉(鎮),通過縣有線電視等新聞媒體或布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⑤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依法采用招標拍賣的方式并在縣林業局產權交易(要素)中心公開進行,其轉讓金應當以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價值為基準;⑥簽訂轉讓合同,并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⑦轉讓人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權屬更手續。
農戶的自留山和責任山的轉讓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由轉讓人、受讓人雙方自行決定,也可委托縣林業產權交易中心進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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