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死刑命運的思考
時間:2022-12-15 0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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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死刑又稱為生命刑,是以剝奪犯罪人生命為基本內容的刑罰。正因為死刑的嚴厲性和巨大的威懾作用,歷史上各國統治者無不重視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為對付危害其統治最嚴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死刑剝奪的是人之最寶貴的權利——生命權。因此人類在適用死刑的過程中,隨著對死刑認識的不斷深化,死刑是否正當受到了懷疑,在200多年前終于受到了西方有識之士的反對和討伐,從而引發了一場延續了數百年的死刑存廢之爭。至今死刑到底是應該存置還是應當廢除仍無最終定論。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我國歷來是一個死刑大國,在97年修改后的刑法典中依舊保持了68個死刑罪名。死刑在司法實踐方面也常常得到司法者的青睞。但是隨著世界人權觀念的普及和各國對于死刑制度的持續聲討,我國學者對死刑制度也進行了深層次的思考,很多學者提出了許多值得深思的觀點,國內要求減少死刑甚至廢除死刑的呼聲也日益高漲。本文將從西方死刑存廢之爭開始來探討我國死刑制度的命運,同時提出筆者對于死刑制度將來走勢的個人見解,認為在我國現階段,死刑不應廢除。
關鍵詞:死刑廢除存置
目錄
一、死刑制度概述……3
1、死刑的歷史演進……3
2、關于死刑存廢問題的理論觀點……5
(1)、死刑廢除論……5
(2)、死刑存置論……6
1、中國《刑法》關于死刑的立法介紹……7
2、中國不應廢除死刑的理由……8
(1)從物質條件看我國死刑制度……8
(2)從人文背景看我國死刑制度……9
(3)從現階段國情看保留死刑的理由……10
參考文獻……12
一、死刑制度概述
1、死刑的歷史演進
死刑是剝奪罪犯生命的刑罰。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實行酷刑制度,死刑被廣泛應用。在所有刑罰中,死刑是最早出現的,歷史上古老的刑罰。在古羅馬,死刑的適用范圍十分廣泛,而且十分殘酷。《漢謨拉比法典》共有282條,其中死刑就有36條。而在中國,從法律出現初起便有了死刑。“大刑用甲兵”、“中刑用斧鉞”、株邊、夷三族(父、母、妻族)到夷五族同與以上親,五福以內。夏刑有三千,大群(死刑)有五百條,商承襲了夏的傳統,:炮烙、醢、脯、剖心、族誅。而到了中世紀,統治者不會任意判處死刑,每次的判決,都要依據法律,但這并非絕對,就當時來說,死刑仍是一種經常適用的刑罰,種類很多,程度殘酷,在英國:對于背叛國王的犯罪處以死刑,方式有絞刑、肢解、四裂(類似于中國的五馬分尸,此刑對男子而言;而對女子而言則是夢刑)。亨利二世時期,有幾種罪化分為特殊罪:暗殺、軍隊的劫掠、放火、偽造貨幣者均處以死刑,到英國政治革命時,應處以死刑的罪名有240種,即使在“光榮革命”之后,應以死刑的仍有140種之多,而實際上被處以死刑的人更多。在德國:以習慣法為主的日爾曼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典,當時的死刑有四種:絞、斬、夢、車裂。在《加洛林納法典》中體現了輕罪重刑,如:對于夜間的偷竊,男子處以絞刑,女子處以溺刑,就查理五世在位來說,處以死刑的人就達十萬人。而法國:在大革命前,死刑的犯罪有115種,還存在法外的執行,如1610年,有一人刺殺皇帝,身體被傲在斷頭臺上,在俄國:17世紀,死刑包括兩大類:普通死刑和特種死刑。普通死刑有:斬、絞、溺,特種死刑有焚刑、治理用熔化的金屬灌入咽喉、車裂、在之后,刑罰則越來越殘酷。而在歷史悠久的中國,秦朝有五種死刑:車裂、腰斬、梟首、石桀、棄市。在歷史記載的還有更多,如,《漢書刑法志》援引《左昭公六年》:“固有亂放,而作九刑”。韋照注:“謂正刑五及流、贖、鞭、樸也”。杜佑《通典》稱九刑以墨一、劓二、三、宮四、大辟五、又流六、贖七、鞭八、樸九。然而自唐宋以后,死刑變得輕微化,在律里,還存在律處之刑,一般為“斬”、“絞”第三種為凌遲一此為法外之刑,用于懲治十惡不赦的人?!?】
廢除死刑已成為當今世界的共同趨勢。截止到2000年10月,全世界徹底廢除死刑的國家達78個,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達37個,僅對普通犯罪廢除死刑的國家也有10個。與之相比,目前僅71個國家仍保留死刑【2】。但同時,我們不得不承認,廢除死刑的道路也充滿了曲折和坎坷:前蘇聯三次廢除死刑又三次恢復,菲律賓、意大利、瑞士等均出現了死刑反復存廢的問題。死刑存廢的反復暗示著“死刑保留論”頑強的生命力。
2、關于死刑存廢問題的理論觀點
(1)、死刑廢除論
廢除死刑的觀點最早可源于16世紀英國學者托馬斯·莫爾,但是莫爾對死刑的質疑并未得到人們的關注,而與此同時,基于原始教義而由基督教提出的死刑廢除觀點亦未引起多大的反響。直到1764年貝卡里亞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的面市,才引出一場死刑是存是廢這個延續了幾百年的疑問。
作為西方歷史上公認的最早對死刑提出系統的廢除觀點的學者,貝卡里亞是在天賦人權與社會契約論等古典自然法的基礎上,論證死刑的非正義性和不必要性,從而提出廢除死刑的觀點。
貝卡里亞指出:人們可以憑借怎樣的權利來殺死自己的同類呢?這當然不是造就君權和法律的那種權利。君權和法律,它們僅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總合,它們代表的是作為個人利益結合體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誰愿意把自己的生死予奪大權奉予別人操使呢?每個人在對自己做出最小犧牲時,怎么會把冠于一切財富之首的生命也搭進去呢?如果說這已成為事實的話,它同人無權自殺的原則怎么協調呢?要是他可以把這種權利交給他人或者交給整個社會,他豈不本來就應該有這種權利嗎?【3】他認為,國家沒有判處一個公民死刑的權力,因為在最初訂立社會契約的時候,人們僅僅把自己一份盡量少的自由交給了當局,這份盡量少的自由中當然的不包括處置自己生命的生殺予奪的大權了。從而論證死刑的非公正性。
(2)、死刑存置論
死刑已經運用了上千年之久,在其產生和運用的前期,“殺人者死”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根本無須對死刑的正當性進行論證,因此并沒有什么死刑正當性理論的存在。當死刑廢除論產生后,才有學者對死刑的正當性進行研究。由此,伴隨著死刑廢除論的出現,死刑存置論也出現了。
康德是一位死刑存置論者,他主張刑罰等量報應,因此基于報應主義,康德為死刑存在的正當性作了有力的辯護??档轮赋觯褐\殺人者必須處死,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者代替物能夠用它們的增或減來滿足正義的原則。沒有類似生命的東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間進行比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謀殺罪和謀殺的報復之間沒有平等問題,只有依法對犯人執行死刑……甚至假定有一個公民社會,經過它所有成員的同意,決定解散這個社會,并假定這些人有住在一個海島上,決定彼此分開散居到世界各地,可是,如果監獄里還有最后一個謀殺犯,也應該處死他以后,才執行他們解散的決定。應該這樣做的原因是讓每一個人都可以認識到自己言行有應得的報應,也認識到不應該把有血債的人留給人民。如果不這樣做,他們將被認為是參與了這次謀殺,是對正義的公開違犯?!?】因此,康德是個堅定的死刑存置論者,其主張死刑的理由就是現實的正義。
二、中國刑法應保留死刑
1、中國《刑法》關于死刑的立法介紹
刑事政策首先體現在立法上,死刑亦是如此。從原先79刑法的28個死刑罪名到97刑法的68個死刑罪名,正好反映了我國死刑政策的發展趨勢。“罪刑相當原則”作為我國刑法基本原則之一,強調“犯罪危害性之大小,是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依據,犯多大的罪就處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當、罰當其罪。【5】1997年對《刑法》的后訂,從刑法立法上,體現了嚴格限制適用的精神,其主要體現在:1、嚴格劃定了適用死刑對象的范圍。根據我國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有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以及實施重大刑事犯罪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的犯罪,是否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應當結合犯罪行為的性質,犯罪方法,手段的殘忍,殘酷及其惡劣的程度,犯罪所造成的后果,犯罪的主觀惡性以及前后的一貫表現,悔罪態度等綜合認定??梢姡@體現了倫理正義的絕對觀念——“罪有應得”,同時,也體現了國民的確信,也使國民從思想上能接受,而不至于違背法律中的大眾原則。
此外,為了體現對未成年人,懷孕婦女的特殊保護,貫穿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原則,刑法第49條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2年執行:(1)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的說明中,大家同意將未滿18周歲的未成人犯罪的最高刑由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無期徒行。(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審判的時候懷孕不僅指在法院的審理階段懷孕它應理解為從羈押受到具體執行的整個刑事訴訟階段,在整個刑事訴訟中已不孕的婦女,都不能適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8月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這也進一步體現了我國刑法的人道主義精神,使國民更加相信法律,相信法律的公正法。2、嚴格了特殊的刑事訴訟程序。3、完善了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制度,死刑緩期2年執行,簡稱死緩,并非一種刑罰方法,而是死刑這種最為嚴厲的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屬于我國獨立創造,其目的就是嚴格限制死刑的實際適用?!?】以上可看出我國《刑法》中對死刑的適用是謹慎的,合理的。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2、中國不應廢除死刑的理由
(1)從物質條件看我國死刑制度
我國《憲法》在序言中已經指出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物質基礎的滯后,人們對于財產關系、經濟秩序看的十分重,以至財產關系、經濟秩序與生命之間的差距相對較小,甚至大于生命價值。也正是如此,人們對于經濟犯罪的評價更為的接近甚至超越了侵犯生命類犯罪。而在這樣的價值觀引導下,對一些財產型犯罪、貪利型犯罪像人身型犯罪一樣被處以死刑便是最明顯的例子。另外勞動力的過剩也是導致我國對生命價值的相對輕視。人便是生產力的基礎,但我國現階段,生產力供大于求,因此也不可能出現廢除死刑來保護生產力的狀況。因此我國目前缺乏廢除死刑的物質條件。
(2)從人文背景看我國死刑制度
從國外死刑的廢除歷史看,死刑的廢除需要一定思想基礎?;谒佬痰膬r值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死刑不人道是死刑廢除最為合理的立論,但是死刑不人道的并未成為我國民眾的一個基本認識,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是我國缺乏類似西方啟蒙運動那樣的權利思想宣揚運動?!白杂?、民主、博愛”為西方啟蒙運動奠定了思想基礎,廣為當時民眾的認可,在這些權利思想的引導下,人道性也必定受到人們的重視,最終才引發西方的死刑存廢之爭。但從我國的歷史看,我國從未接受過類似啟蒙運動的思想傳播,反而數千年的封建思想禁錮著人類的文明思想,一些原始的思維如“殺人者死”“以牙還牙”等等思想長期的在社會中得到宣揚?,F實中,人的權利、尊嚴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生命并非是至高無上,人們一談到死刑廢除就以犯罪率高等因素進行反駁,生命價值的保護并沒有真實的得到承認。另外數千年的非文明思想觀念源遠流長,在短時間內是不可能改變的。在這種文化背景下,我國現階段也不具有廢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礎。
(3)從現階段國情看保留死刑的理由
保留死刑而堅持少殺、慎殺,反對多殺、錯殺,這應是現階段我國對于死刑運用的基本政策。這也是根據死刑思想確立的。同志的死刑思想主要包括:a、“殺人要少,但是決不廢除死刑?!眀、“必須堅持少殺,嚴禁亂殺。”c、“判處死刑一般經過群眾,并使民主人士與聞。”d、提出死刑緩期執行制度。這是建國之初新中國領導人根據歷史和現實作出的冷靜而正確的抉擇。這一思想的產生和確立同當時的歷史現實有著必然的聯系。建國之初,各種矛盾相當尖銳,為鞏固新生的民主政權,必須嚴厲打擊各種嚴重的犯罪活動,保留死刑是一種必然,事實上在當時也起到了應有的作用。但是又必須堅持少殺、慎殺,以確保死刑的正確適用,團結最廣大的人民群眾為社會主義服務。建國五十多年來我國基本堅持了這一基本思想,這是因為:首先從歷史的角度講,我國具有重刑傳統,在長期的封建社會中形成了“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的法律體系,尤為強調死刑的懲戒和震懾作用。歷史與現實是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的,廢除死刑是需要一個過程的。同時,在長期的歷史進程中形成的、屬于中國文化一部分的報應觀念仍具有相當影響力。廣大民眾對嚴重的刑事犯罪有著強烈的報應觀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死刑的安撫、平息作用在一定時期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從現實的角度講,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極其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社會治安形勢依然比較嚴重,犯罪呈現國際化、暴力化、智能化的走勢,保留死刑有利于懲治這些犯罪,從而維護國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保留死刑也有利于我國刑罰目的的實現。死刑的懲罰、威懾、預防和安撫作用,對實現刑罰目的有著重要意義,是由我國的基本國情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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