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設立家事訴訟程序的若干建議
時間:2022-07-11 0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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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法律與我國立法
廣義上的家事訴訟應當包括婚姻事件、親子事件、撫養事件與其他家庭事件。日本法上,家事審判分為“人事訴訟”與“家事審判”兩部分。人事訴訟是專門確定人的基本身份關系(例如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并以之為糾紛對象的特別民事訴訟程序;人事之外的家事案件則按專門的《日本家事審判法》分為甲類與乙類兩部分,由家庭法院按照家事審判程序進行。德國法上,規定有專門的家事審判程序,成立有專門的家事司法機構,在州法院設有“家庭事件分部”,又稱家庭法院。
隨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漸次推行,由于家事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質,我國現有的普通民事訴訟程序并不能完全滿足案件審理需要?,F行關于家事訴訟程序的一些規定散見于各類民事規范性文件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第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等。這些規定不僅十分分散,而且過于簡單,可操作性差,內容方面主要集中于規定婚姻案件,對于親子關系案件等缺乏相應規定,尚存不少立法空白。在案件審理中,由于缺乏專門的法律規定和訴訟程序,為數眾多的家事案件得不到妥善審理,辦案法官深感為難。
二、典型案例與問題反映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劉某某償還下欠的工資28700元。原告稱,被告在內蒙承包工程期間欠原告工資3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只給付了原告1000元。*年,原告通過被告的親戚多次催收,被告才于*年9月份給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年9月,原告因小孩上學找到被告,被告僅付給原告300元,余款被告拒絕償還,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欠款。然而,在具體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實際情況并非原告訴狀所述。據庭審筆錄顯示,原被告間曾經保持有婚外男女關系。被告劉某某在內蒙工作期間,原告一直跟隨同居,被告也曾一度打算與妻子離婚,轉與原告郭某某結婚。后經被告妻子張某某的不懈努力,被告劉某某改變主意,要求結束與原告郭某某的婚外男女關系,原告不允。在反復溝通無效的情況下,原告郭某某選擇到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劉某某償還同居期間原告為其墊付的大米款和原告的工資,共計30000元。庭審過程中,被告郭某某態度強硬,聲稱在與原告同居期間每年給付原告不下15000元,為原告治病、尋找親生父母和往返開縣內蒙等事項也花了不少錢,出具欠條是當時為了脫身才寫的,欠條并非真實債權債務。同時,為了案件事實的查清和糾紛的解決,被告妻子張某某也參加了實際的庭審過程。張某某強調,可以考慮給原告*元作為補償。庭審結束后,雙方經調解未達成和解。目前,該案已經判決結案,認定欠條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劉某某應當償還欠款。被告劉某某不服,擬上訴。
本案所采取的訴訟程序是普通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然而,按照該程序,基于本案的特殊性質,存有以下問題:
第一,案件審理指向不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之規定,我國的民事訴訟采取民事財產糾紛和民事身份糾紛混同審判的模式,不存在專門的家事審判程序和專門的家事審判機構,由此導致很多家事糾紛或不能進入司法程序解決,或經當事人改以其他訴由起訴。在本案中,原告以勞務合同欠款為由起訴,提供證據包括欠條一張和證人證言一份。依靠普通民事訴訟程序,法庭似乎已經可以認定案件事實,也能夠據此作出判決。然而,這樣審理既不符合案件事實,也不利于糾紛解決。原被告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糾紛產生實質是感情糾葛所致,普通民事訴訟程序引導的審理活動并沒有觸及糾紛的核心部分,即原被告同居期間的財產和身份關系如何認定。
第二,公開審理與否存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就原告起訴的訴由而言,本案是勞務合同欠款糾紛,不具有不公開審理情形。在普通債權之訴下,涉及個人隱私的,是否進行公開審理,現有法律規定比較疏闊。從立法原義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是指情節上出現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不公開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則是指案件案由是離婚或商業秘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同一法條出現不同裁判標準。公開審理與否采用情形說還是案由說,法官自由裁量時難以認定。本案實際庭審情形是,在得知案件特殊情形后,旁聽群眾自動離場,除獨任法官與書記員以外,參與訴訟的只有原告及其人和被告及其妻子,事實上是不公開審理。
第三,被告妻子的訴訟地位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經人民法院允許,當事人的近親屬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人,我國立法采取了有限度承認近親屬訴訟權模式。然而,在家事糾紛中,糾紛大多以家庭為單位發生,行使權的當事人近親屬本身就是糾紛的實體權利義務人,整個訴訟行為的后果往往并不是訴訟當事人自身所承擔,而是以其家庭為承受主體。在這種情況下,訴訟程序承認當事人近親屬的人地位,無異于變相遺漏了當事人或者加重了原被告的責任。以前述案例為例,在勞務合同訴由下,被告劉某某之妻張某某不能以被告身份參加訴訟,劉某某只能委托其妻子作為人參加訴訟。而在庭審過程中,張某某甚至比被告劉某某發言更為積極,并主動提出個人給原告郭某某*元以了結糾紛。張某某的訴訟行為顯然不僅僅是行為,而是直接替被人被告劉某某承受了行為的法律效果,這直接與立法的權設置矛盾。而依現有普通民事訴訟程序,這種矛盾是無法避免和解決的。
三、立法建議
家庭是社會秩序穩定的基礎,需要對家事事件進行特別處理,設立家事訴訟程序能更好地找出家事糾紛的癥結。
(二)包含案件類型
家事訴訟程序下案件類型應當包括婚姻事件、親子事件、撫養事件與其他家庭事件。
1.婚姻事件,應當考慮包括離婚之訴、撤銷婚姻之訴、確認婚姻存在與否之訴和同居之訴等。
2.親子事件,應當考慮包括確認親子關系存在與否之訴、父母贍養權之訴和親子監護權之訴等。
3.撫養事件,應當考慮包括變更撫養名義之訴、子女撫養之訴等。
4.其他家庭事件,應當考慮包括父母的看望權之訴、父母與子女來往糾紛之訴、婚外情之訴、夫妻財產糾紛之訴等。
(三)當事人標準
在家事訴訟程序下,當事人的認定應當不同于普通民事訴訟程序。
1.家事訴訟程序下,當事人的訴訟能力應當有特殊性??梢钥紤]家庭成員在家事訴訟程序的不同類型案件中,采取不同的訴訟能力認定標準。如在婚姻事件中,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的夫或妻應考慮認定其具有完全的訴訟能力;如夫或妻為無行為能力人,則由其法定人進行訴訟。
2.家事訴訟程序下,當事人的范圍應當有特殊性。家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一般具有明確性,或是家庭成員,或與家庭有密切關系,因此應當嚴格限定當事人的范圍。
3.家事訴訟程序下,應當實行特別制,即訴訟人在家事訴訟中須經特別授權。由于家事訴訟一般具有最強的人身自然屬性,當事人的人應當證明其獲得了該當事人特別授予的權。
綜上,傳統的當事人適格理論從實體法角度來考慮當事人適格與否,把當事人適格的基礎完全歸于當事人對訴訟的管理權或處分權。在家事訴訟類型的案件中,較多的訴訟類型為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傳統的當事人適格理論并不能完全統一。以形成之訴為例,家事訴訟案件中的形成之訴多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其目的在于維持法律的安定性和社會的穩定性,一般應依照法律的規定或立法的精神確定當事人。有形成權或對形成權有管理權的人當然是當事人,如夫妻、撤銷收養事件中的生父母等,除此之外,能稱為當事人的只能是法律基于公益而直接規定的某些人,如當事人所在居民委員會或工作單位等。
(四)家事人的訴訟地位
家事權我國法律未作規定,但是在審判實踐中,我國是承認家事權的。家事是表見的一種特殊情形,其實質屬于廣義上的無權,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無權。無權非經被人追認不發生的效果,而家事發生的效果無須經被告人追認,直接發生效果。所以,家事人在家事訴訟程序中的地位應當不同于普通人的訴訟地位。
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發現家事存在不同的表現形態。
1.無授權型日常家事。一種情形是一方沒有授權,另一方以家庭名義對外進行日常事務活動。從法律上,這應當推定行為人享有權,整個家庭成員應對行為人的行為承擔共同連帶責任。如夫或妻一方以家庭生產生活名義對外借欠的債務,且能夠證明款項用于家庭生產生活的,夫妻雙方在由此引起的訴訟中應當成為當然的訴訟主體。另一種情形是人與被人為同居關系,周邊人公認是婚姻關系的,一方故意以配偶名義對外發生日常家事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行為有效的,應推定為有權家事,若由此引起訴訟,與被雙方應是當然的訴訟主體。
2.授權表示型家事。在家事訴訟程序中,這種比較容易區分家事人的地位,與被雙方應為當然的訴訟主體。
3.授權不明型家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授權不明的,被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人負連帶責任。在家事訴訟程序中,連帶責任的成立意味著與被雙方都可以是訴訟主體。
4.越權型家事。根據調研,實踐中越權現象有:(1)超出書面或口頭授權的權限而為之的,善意相對人有足夠理由相信行為人是在行使權的,構成家事,對方配偶需對此負被責任。(2)有限制的權,是指本人對配偶原有或應有的真實權加以限制,卻為加以明示的情形,構成家事的,本人需負被責任。針對越權型家事,只要相對人是善意無過錯的,被雙方都應成為訴訟主體。
5.權限延續型家事。這種情形是指權終止后的活動構成家事的情況。根據調研,常見的情況有三種:(1)人權利消滅后,其仍以配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2)向特定第三人表示過授權,但權撤銷后未通知第三人的;(3)向不特定人公告授權,未公告撤銷授權的。在家事訴訟程序中,如果第三人對權被撤銷無過失,仍與人進行法律行為,可以考慮把人與被人都列為訴訟主體。
(五)實踐探討
從審判實踐出發,家事訴訟程序仍有可以繼續探討的空間。
第一,應當成立專門的司法機構處理家事事件,由專門的家庭法院和專職法官單獨辦理家事案件。
第二,實行本人親自到庭制度。在家事審判程序中,應當要求本人必須親自出庭,因為從家事案件的類型來看,多是與親戚、家庭成員的糾紛有關,其中包含著眾多的感情因素和相當程度的生活誤解,加之基于身份關系的不可替代性,實行本人親自到庭制度,不但能使主審法官具體掌握案情作出及時準確的妥當裁判,而且能使當事人自主消除誤會,恢復感情,有助于圓滿解決糾紛和促使調解的成立。
第三,注重調解的采用。家事訴訟程序可以考慮實行調解前置程序,當事人對家事糾紛提起訴訟前,必須經過調解;當事人未經調解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可以依職權移送調解。
第四,實行職權探知制度?;诋斒氯松矸蓐P系的特殊性,法官應當依職權調查、收集當事人所未提出的事實和依據,法官的審理不應受當事人自認的約束。所以,家事訴訟程序應不同于普通民事訴訟程序,應盡量避免在庭審過程中原被告辯論對抗,而由法官依職權加以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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