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局三定工作方案
時間:2022-09-16 04: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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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行政許可事項。
(二)取消指導水務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將原市規劃和建設局承擔的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全市供排水行業管理職責劃入市水務局。
(四)將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承擔的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建成后的管理工作,排水許可和供排水執法監督,排水、供水、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維護,改造、自備水源管理以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涉水企業進行行業管理和指導的職能劃入市水務局。
(五)將市國土資源局承擔的地下水(礦泉水)開發許可及管理職能劃入市水務局。
(六)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七)加強對水務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務方面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遷建安置、后期扶持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定全市水務工作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擬定全市水務管理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擬定移民安置工作具體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擬定全市中長期供水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水資源調度,負責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論證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組織擬定水功能區的劃分并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市防汛抗旱預案并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定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水域水質通報和全市水資源公報。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市河道、水庫、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水區、滯洪區)、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全市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防止水土流失。擬定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負責全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制定、監督、檢查全市供水行業的服務標準;負責城市的排水許可和排水接管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城區道路排澇調度指揮工作,負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排水設施的維護、改造、管理以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工作;負責對臨時占用河道、河堤通道的行政監督管理。
(十一)指導水政監察和水務行政執法工作;查處水事違法事件;協調并仲裁部門之間、地區之間的水事糾紛;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負責城市規劃區供排水執法監督工作。
(十二)負責水產漁政工作。擬定水產發展規劃;負責全市漁業生產,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和市場建設,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以及漁藥、漁飼料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負責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實施漁業環境監測,牽頭查處漁業污染事故,協調仲裁重大漁事糾紛,查處重大漁政案件;負責漁業船泊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三)負責水務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水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擬定水務技術質量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承擔水務統計工作;承辦水務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等事務。
(十四)指導全市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水利行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行業學會等社團組織工作。
(十五)承擔移民安置的有關工作。管理和監督全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遷建安置實施工作,組織移民安置驗收后期扶持和監督評估;負責三峽及其他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外遷(外地遷入本市)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擬訂全市移民項目管理辦法及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負責項目、資金、基金、物資的分配管理使用和稽查審計、績效考評、統計監測等工作。
(十五)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行政許可事項。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一)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務局設6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人事科)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政務工作;負責對局機關各科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檢查督辦;承辦目標管理、文秘、機要、檔案、政務信息、保密保衛、信訪、接待、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后勤保障、資產管理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案、議案;負責重大會議和重要接待工作;負責有關綜合性工作、報告的起草擬定和審查;組織編寫全市水務行業大事記;負責機關規范化服務型政務建設工作;負責水務行業科技信息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承辦機關、事業單位,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行業,中級、初級技術職務資格,水務系統內技術等級考核和社會保險工作,辦理局黨務、組織宣傳、教育等工作。組織指導水務行業職工隊伍繼續教育培訓及職工隊伍建設;負責水務行業勞動保護工作;承辦局機關、事業單位調進調出人員政審、選派、報批等工作。
2、財務審計科
負責編制全市務務行業財務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實施財務、合計專項經費的綜合管理,貫徹財務稅收、價格、信貸、審計及國有資產監管等方面的政策;擬定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并組織實施,對水務行業資金進行高度與銜接;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并指導全市水務行業財務、審計、物價的檢查、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行業價格收費體系建設,依法征收各種規費,管好用好各種專項經費和基金,負責行業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建設,搞好行業國有資產的監督與管理;承辦局機關職工的失業、養老、醫療等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工作。
3、水政水資源科(市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辦公室)
負責全市水資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的統一管理工作;審核發放取水許可、排水許可;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總體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資源的監測和調查評價;組織擬定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負責城鄉資源供需平衡和環境用水;負責擬定全市計劃用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水量分配調度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水功能區劃分和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監測河流、湖泊、水庫及飲水區等水域的水量、水質,監督水源保護;負責對全市國民經濟整體規劃、城市規劃和重點項目的綜合專業規劃的水資源論證;年度水資源公報;負責水政監察工作。負責全市城鄉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制定節約用水有關政策和技術質量標準、規程、規范;負責節約用水的管理與監督;負責超計劃加價水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組織參與重大節水項目的設計審查與工程驗收;負責節水器具的推廣、運用和管理;負責城鎮采水和管網節約用水工作;對不執行節約用水標準、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查處。
4、水土保持科(行政審批科)
貫徹執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水利規范性文件草案;承擔行政審批、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和行政調解工作;擬定全市水土保持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水土保持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查處重大水土保持案件;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費和補償費;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水土保持工程項目建設;組織全市水土保持目標考核,負責水土保持的統計報表工作;依法審批水土保持方案,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河道采砂許可;負責收繳水土保持補償費、防治費、水資源費、河道采砂管理費。
5、規劃計劃建設管理科(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辦公室)
負責擬定全市水務行業綜合開發戰略;組織編制水務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組織全市水務行業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編制、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全市水務工作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設與管理;組織編制水域、流域或區域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協調水或、流或、開發工作;負責擬定河道、水庫、湖泊等水域岸線、河堤工程建設,負責水務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驗收;負責水務工程質量檢查和責任追究;負責全市職責范圍內的地方水電管理;負責全市水電建設項目涉水事務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務行業綜合統計工作。貫徹執行農田水利建設有關方針、政策,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制定全市農田水利建設中長期規劃;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建設工作;協調財政、水務、農業、農機、國土等相關部門進行山、水、田、林、路的綜合治理;制定對鄉鎮和部門的農田水利建設考核辦法;檢查、督促全市農田水利建設;負責全市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的審查、審批、驗收等工作。
6、供排水管理科
負責編制全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城鄉供水企業的資質管理,制定全市供水行業的服務標準并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全市供水、污水處理價格測算的組織管理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負責城鄉飲水安全和管網供水監督管理;指導監督供排水行業安全生產;負責對城市排水設施實行排水許可和排水接管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排水管網的改、擴、建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全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供水、排水等技術質量標準和工程施工的規程、規范;再生水利用等基礎設施建設;負責供、排水企業、自備井的管理和指導。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
市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節約用水辦公室主任1名(按副科級配備);總工程師1名(按副科級配備);中層干部職數7名。
紀檢組長按市委有關規定配備。
機關后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4名。
五、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水溫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在城區河道、岸邊進行集市貿易活動的職責分工。市水務局負責城區河道、岸邊進行集市貿易活動的日常管理,在管理過程中發現需要進行處罰的,應及時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區河道、岸邊進行集市貿易活動的行政處罰,履行日常巡查和監察職責,發現違法行為應及時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函告市水務局,發現需加強管理的,應函告市水務局。市水務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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