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行政復議指導方案

時間:2022-06-27 09: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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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行政復議指導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體制和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解決行政爭議、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提高我縣行政復議工作水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的《關于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精神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在部分省、直轄市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通知》及省、市政府要求,現就做好我縣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實行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工作,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復議為民”,不斷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健全行政復議體制和運行機制,扎實開展行政復議工作,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力爭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機關內部,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解決行政爭議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機構設置

為做好全縣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及時化解行政爭議、提高案件審理質量,縣政府成立縣行政復議委員會,為咨詢議事協調組織。行政復議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委員6名,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主任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兼任,副主任由縣政府秘書長和法制局局長兼任,委員會委員擬實行聘任制。在委員中,縣政府以外的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員占全部委員的25%以上,力求使履行案件審議職責的委員在構成上更具有專業性、代表性和獨立性,更加體現政府行政復議辦案公正、公開、透明和公眾參政、議政的執政理念,增強政府的公信力、權威性。

行政復議委員會下設行政復議辦公室,定編6人,為正科級行政機構,設專職副主任1名,內設立案科、審理科2個科,與縣政府法制局合署辦公,具體負責受理、審查行政復議案件以及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其他日常工作。

三、職責范圍

行政復議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負責我縣重大、復雜、疑難行政復議、賠償及應訴等案件的集體研究會審;

(二)其他相關工作。

行政復議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具體承辦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賠償案件的審查、調查取證、審理等各項工作,草擬行政復議決定書或行政賠償決定書;

(二)組織承辦縣政府行政應訴案件,受縣長委托出庭應訴;

(三)對縣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行政賠償、行政應訴工作進行業務監督和指導

(四)審查縣政府有關部門行政處罰、行政賠償、行政應訴案件備案法律文書,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五)監督檢查縣政府有關部門執行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訴訟法律法規情況;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縣政府有關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賠償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對違法或不當的處理決定提出處理意見;解答人民群眾有關行政復議、行政賠償的法律咨詢;

(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的有關規定,組織起草制定符合我縣實際的有關行政復議、賠償、應訴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及相關配套制度;

(八)編制全縣行政復議應訴人員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行政復議應訴人員證件的發放和管理;

(九)負責全縣行政復議、賠償、應訴案件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十)編寫行政復議、賠償、應訴工作信息;編印典型案例分析,組織開展行政復議、賠償、應訴理論研究;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運行機制

根據目前實際,實施相對集中行政復議的運作機制,實行“三統一”機制。“三統一”即由本級政府“統一復議人員、統一受案標準、統一辦理案件”。從2012年9月1日起,原由縣政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受理的復議案件,由縣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統一受理,各部門、各單位不得再單獨受理行政復議案件。

五、工作機制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后,為確保行政復議工作的順利開展,進一步明確職責,健全機制。

行政復議委員會作為參與縣政府辦理重大、復雜、疑難復議案件的咨詢議事機構,具體工作中,對縣政府受理的復議案件,經行政復議辦公室審查后難以形成一致意見以及行政復議辦公室認為重大、復雜、疑難且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可由行政復議辦公室主任提請行政復議委員會進行討論審議,征求委員意見。對決定提請復議委員會審議的案件,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提前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各位委員,每次參加會議的委員應當超過委員數量的2/3。對因故未能參加審議會議的委員,可以委托其他委員代表自己發表意見,每名委員只能接受一人委托,行政復議委員會討論形成的意見可以作為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參考依據。

行政復議辦公室作為具體承辦行政復議案件的機構,具體工作中,采取“立審分離”制度。立案科具體負責復議案件的立案審查、受理等事項;審理科具體負責查證相關證據、調查案件事實、審查法律依據,提出處理建議,必要時,召開行政復議聽證會進行證據質證和事實調查。聽證會由行政復議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負責主持,舉行聽證會時,應當在聽證會召開7日前將聽證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聽證筆錄經當事人核對無誤后予以簽字認可,聽證筆錄作為復議機關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重要依據。

行政復議案件經行政復議辦公室審查結束后,對于不需要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案件,如行政復議中止、延期、終止、恢復審查、不予受理、責令履行等復議事項,由行政復議辦公室主任審簽;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爭議不大,需要以復議機關名義作出行政復議維持或撤銷決定的案件,行政復議辦公室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經行政復議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審簽;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且需要以復議機關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辦公室主任可以提請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后,由行政復議辦公室提出案件處理意見,經行政復議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審簽。

六、相關要求

(一)各部門要提高對實施相對集中行政復議運行機制重要性的認識。實施相對集中行政復議運行機制,將各部門的行政復議職能集中由縣政府統一實施,不僅體現了民主、科學、依法決策的要求,也保證了行政復議決定的公正性,減少和防止行政復議“官官相護”問題的發生。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行政復議隊伍的專業性,真正發揮行政復議在構建和諧社會、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中化解行政爭議、解決社會矛盾主渠道作用。

(二)縣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要認真履行各項職責,健全行政復議各項規章制度,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創新行政復議辦案方式,提高辦案質量,大力化解行政爭議,使行政復議成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確保行政復議決定合法有效,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三)2012年9月1日后,行政管理相對人向縣政府各部門或直屬單位申請行政復議的,各部門、各單位不得再受理,應當明確告知其向縣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提出申請。實行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后,各部門、各單位仍再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其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一律無效,并追究該機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實施相對集中行政復議運行機制后,縣政府行政復議工作量會大幅攀升,為適應工作需要,縣政府將進一步加大對復議工作的人員配備和物質保障,保障行政復議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