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非礦山事件救護方案
時間:2022-06-19 1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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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在非煤礦山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時能迅速、有效地得到應急救援,有效控制事態的擴大,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救援基本原則和要求
㈠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力爭將傷亡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㈡貫徹落實政府首長負責制;以防為主、防救結合;全面部署,保證重點;統一指揮,全力調動全社會積極因素。
㈢區政府分管領導對全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實施負總責,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
二、非煤礦山事故類別
本《預案》適用于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較大事故,是指在我區境內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按照開采環境分為露天開采和井下開采礦山事故:
㈠大面積泥石流事故;
㈡大面積坍塌和塌方事故;
㈢水災事故;
㈣火災事故;
㈤井下冒頂片幫事故;
㈥井下窒息、中毒事故;
㈦井下透水事故;
㈧其他事故。
根據國家工礦企業事故劃分規定,按照非煤礦山事故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
1、Ⅰ級(特大):指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2、Ⅱ級(重大):指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3、Ⅲ級(較大):指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4、Ⅳ級(一般):指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三、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的組成
成立非煤礦山較大及以上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各相關部門人員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安監局,負責區非煤礦山較大及以上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安監局、監察局、交通運輸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隊、國土分局、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局局、環保分局、總工會、電信分公司、移動分公司、聯通分公司、事故發生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職責:實行政府領導、統一組織和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的原則,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根據事故發生情況,按照統一組織和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的原則,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并對應急救援工作中發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對非煤礦山事故進行調查,核發事故通報;貫徹執行有關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的法規。
必要時通過人民政府協調駐區武警部隊,參加事故救援或給予必要的支援,協助和支持區政府做好突發性公共事件及惡性事故的處置工作、現場保護。
㈠辦公室(指揮中心):設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安監局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公安局副局長擔任,成員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事故發生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和遇到的問題,及時對預案提出調整、修訂和補充;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相應事故救援,并隨時將事故搶險情況報人民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定事故應急救援和保障方案;負責事故應急處理的綜合協調;負責調配人員、物資、土地征用等;負責協調救援組、善后組、后勤保障組及事故調查組的工作;負責向事故調查組織提供事故有關情況、資料和事故調查必須的物品;負責起草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報告;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㈡救援小組:組長由公安分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應急救援大隊、消防大隊、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局及事故發生單位行政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職責:具體制定并實施防止事故擴大的安全防范措施;迅速查明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性質、類別、影響范圍等基本情況,制定搶救與救援方案,報指揮中心審定后實施;統一指揮現場救援隊伍,注意保護事故現場;迅速組建搶險和現場救治醫療隊伍;組織指揮現場搶險救災傷員救治及轉送;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㈢善后小組:組長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擔任,成員由民政局、國土分局及事故發生單位行政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成。
職責:負責事故中遇難人員的遺體、遺物處置;負責事故傷亡人員親屬的安撫接待;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㈣后勤保障小組:組長由事故發生地鎮長擔任,成員由公安分局、衛生局、交通運輸局、電信分公司、移動分公司、聯通分公司、環保局、民政局和其他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職責:組織公安民警和武警戰士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維護事故發生區域治安、交通秩序;統一指揮后勤保障工作;指揮疏散事故影響區域的人員;籌措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電、供排水設備、急救藥品等;負責阻止未經批準的現場拍攝、采訪等;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㈤事故調查小組: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按分級管理原則,由政府辦、安監局、監察局、公安、人社局、總工會及事故發生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調查并起草調查報告。
四、應急救援工作流程:
㈠先期處置: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后,事發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積極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在報告重特大事故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的擴大。
㈡現場保護: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和企業主管部門必須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進行拍照,作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㈢應急響應:非煤礦山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后,由事發地負責處置較大及以上事故的部門按事故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初步判斷事故的類別和級別。可根據需要,進行專家綜合評估,向當地政府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預案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授權的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級別后啟動預案,確需升級的逐級上報。
預案啟動后,事故發生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的規定,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處置機制,明確現場指揮,做好事故判定、搶險救助、醫療救護、衛生防疫、交通管制、現場監控、人員疏散、安全防護、社會動員、損失評估等應急處置工作,應急處置機構和應急保障單位負責人要根據統一指揮、分工負責的要求,切實履行職責,實行統一調度、分頭落實、檢查督導、協調指導的組織方式,隊伍調遣迅速得力,物資使用、征用、調用暢通、規范、統一。應急、恢復與減災行動能同時進行的,應當同時進行。
㈣應急結束:較大及以上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消。緊急狀態終止的決定以及決定的宣布、公布,由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㈤恢復與重建:恢復與重建工作由事發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㈥發生事故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在辦公室(指揮中心)的統一領導下,組織本區域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落實;指定人員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對群眾進行事故應急救援知識的教育;事故發生時,協助做好礦區周圍群眾防護和撤離工作;組織職工對本單位的事故進行自救,參與聯防救援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查清事故原因及受損情況。
㈦事故單位的職責:發生事故的企業承擔事故處理過程中的一切開支,在1小時內報告報送區安監局、轄區政府及主管部門,并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㈧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
1、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通知分管長及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召開緊急會議,進行救援分工,前往事故現場組織協調事故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事宜,負責收集證據及事故的詳細情況及上報結案,并了解掌握事故情況,及時上報區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監察部門參加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由相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理。
3、公安交警部門、治安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救援工作,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參與較大及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
4、消防部門主要負責火災事故的撲救,參與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5、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運輸隊伍,運送撤離人員和救援設備器材及物資。
6、國土資源、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快速勘察檢測隊伍,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引發的地質災害、事故性質及危害程度、應急救援所需的土地臨時劃分等。
7、衛生部門負責組織快速檢測和醫療救護隊伍,測定事故對人員危害的程度,籌措急救藥品,組織對受害人員的救護。
8、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按規定及時支付和兌現對受災職工的醫療、工傷、保險基金等工作;積極解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救助費用。
9、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事故有關設備、產品質量等進行檢驗、鑒定,為事故調查組定案提供法律依據。
10、電信通訊部門負責保持通訊暢通,達到迅速呼叫各有關部門的目的。
11、民政部門負責救災救濟工作,接收、管理和提出救災款、物分配方案,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
12、總工會參與較大及以上事故的調查工作,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完成領導小組安排的任務。
五、通訊和事故報告
㈠通訊:區電信通訊部門設置緊急呼叫專用電信網絡,需要緊急呼叫時通過專項電信網絡,達到迅速呼叫的目的。
㈡事故報告
1、發生事故企業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到立即將所發生事故的情況報告歸口管理部門。所在地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在2小時內寫出書面事故報告報有關部門。
2、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傷亡人員情況,即每個傷亡人員的姓名、性別、族別、年齡、身份證號、工種、本工種工齡、傷害部位、文化程度等;
(4)初步判斷事故發生的原因;
(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報告時間。
六、現場應急處理
根據不同的事故類型組織不同的應急搶救措施。
㈠對露天采場坍塌或大面積泥石流等事故:根據實際情況,迅速制定搶救措施,設法向塌方區域輸送空氣、水、食品,與被困人員建立通信聯絡,調集挖掘機、鉆機、鋼管、木料、掘進設備,進行挖掘、清理、搶救。
㈡對井下冒頂、片幫事故:根據《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和實際情況,迅速制定搶救措施,設法向冒頂、片幫地點輸送空氣、水、食品,與被困人員建立通信聯絡,調集挖掘機、鉆機、鋼管、木料、掘進設備,進行挖掘、清理、搶救。
㈢對井下火災、窒息和中毒等事故:根據《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和實際情況,迅速制定搶救措施,設法向火災、窒息和中毒地點輸送新鮮空氣、水、食品,與被困人員建立通信聯絡,調集挖掘、鉆機、鋼管、木料、通風設備,盡快恢復通風系統,進行搶救。
㈣對井下透水事故:根據《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排水系統圖》和實際情況,迅速制定搶救措施,設法向被水淹地點輸送新鮮空氣、食品,與被困人員建立通信聯絡,調集挖掘機、鉆機、鋼管、水管、木料、排水設備,盡快恢復排水系統,進行排水、清理、搶救。
㈤對其他事故:根據實際情況迅速制定搶救措施進行搶救。
七、責任追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刑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省煤礦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法規、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的現任人員、各類安全生產法律的主體因未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而導致重大、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執法機關將依法追究其失職、瀆職、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并受到行政責任、黨內責任、刑事責任的追究。
八、其它事項
㈠本《預案》是作為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后,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實施搶救工作并協助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的指導性意見,在實施過程中應根據不同情況隨時進行調整、完善,重大傷亡事故參照本預案進行處理。
㈡政府各部門應結合自身特點,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預防特別重大事故的意識,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㈢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參加較大及以上搶險救災的義務,駐部隊和武警部隊是較大及以上搶救和保衛的重要力量。
㈣各有關單位及企業應結合實際和行業特點,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較大及以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使相關人員熟悉掌握預案的內容和相關措施,及時進行演練,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并根據條件和環境的變化及時修改補充和完善預案的內容。
㈤各有關單位及企業制定的較大及以上事故預案,應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㈥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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