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石資源整治行動方案

時間:2022-06-04 1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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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石資源整治行動方案

為進一步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活動,扎實搞好我縣礦產資源整合工作,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開展山石資源開發秩序專項整頓規范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山石資源開發秩序專項整頓規范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建設“山川秀美的生態環境體系”與“自然和諧的人居環境體系”的重要部署,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為目標,從保障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局出發,科學合理開發山石資源,切實維護山石資源的開發秩序,全面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實現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諧統一,為全縣經濟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基本原則

按照“政府引導、統一部署、市場運作、分步實施”的原則,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的手段,依法推進。合理調整礦山開局,優化配置資源,嚴格控制山石開采企業的數量和生產規模,對布局不合理的山石礦山限期關閉,統一規劃到集中開采區。加大對已破損的山體和廢棄礦井(坑)恢復治理力度,逐步實現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二、工作重點和目標

(一)工作重點

1、整頓的重點:查處無證勘查開采、越界勘查開采、持勘查許可證非法開采山石資源等違法行為;整頓和關閉破壞地質環境、“三區兩線”可視范圍內的露天建筑石材礦山;針對山石資源開采現狀制定科學的整治方案。

重點礦區:鎮的礦區;、等鄉鎮的巖礦區;礦區。

2、整合的重點:加大資源整合力度,提高山石開采的規?;?、集約化水平;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實現山石資源開發的規范化、科學化。

重點區域:礦業權布局不合理,大礦小開、一礦多開的礦區,可以集中開采而分散開采的礦區,主要是、、建筑用巖開采區;生產規模與儲量規模不適應的礦區;礦區范圍平面或立體交叉重疊的地區和地質環境脆弱區。

3、地質環境治理重點:積極開展省級地質公園評審及籌建工作;落實治理資金,大力開展損毀山體、采石坑的治理工作。

重點區域:省級地質公園申報區域;京滬高速公路段。

(二)工作目標

1、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市規劃區和主要交通沿線可視范圍內及其他禁采區內山石礦山全部取締關閉,做到“三不留、一恢復”,即不留人員、不留采礦設備、不留建筑物并開展損毀山體恢復治理。

2、制定綜合整治規劃和實施工作方案,建立治理資金籌措機制。

3、結合實際,制定符合省內標準的山石資源開采規模標準。

4、劃定山石資源集中開采區,開采布局合理,基本實現集約化、規模化開采。

5、積極推廣應用先進開采方法、開采工藝和技術。2012年6月底前,建筑石料推廣應用中深孔爆破開采技術和機械化裝載設備達50%以上。

6、通過專項整治,山石資源礦山比2005年壓減20%以上。

7、2012年6月底前,城市周邊和高速公路、鐵路兩側可視范圍內70%的被毀山體必須得到有效治理。其中城市規劃區及周邊可視范圍內的被毀山體,限于2012年9月底前治理完畢,已恢復山體有根本性改觀。

8、進一步制定完善山石資源勘查開采管理辦法,山石資源開發要更加規范、科學。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方法

一是依照省、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整合方案的要求,按照“禁采區關停、限采區收縮、可采區內聚集”的原則,大力推進山石資源整合工作。要按照已劃定的禁采區、限采區、可采區,對現有的石材礦山進行清理,凡是不符合規劃、整合方案要求的一律予以取締關閉,避免山體自然風貌繼續遭到破壞。要認真編制山石資源整合方案,合理調整開局,優化集中開采區設置,嚴格控制山石開采企業的數量和規模,對布局不合理的山石礦(點)進行資源整合或關閉。整合后的礦山要符合法定條件,并達到規定的最低開采規模標準。對生產規模達不到標準的已建礦山,要按要求限期達到最低開采規模。對破壞浪費資源、不符合資源整合條件、限期內生產規模仍達不到標準及其他達不到整頓規范標準的各類石材(料)礦山,2012年6月底前全部予以關閉。各級資源整合方案未批準前,不得設置新的山石資源采礦權,對已設立的要進行清理。

二是嚴格礦權準入門檻。按照資源整合方案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科學設立采礦權。嚴格新建山石礦山準入條件和最低開采規模標準,適度控制山石資源礦山數量和規模,對礦業權設置實施源頭管理。新設立礦山的建設規模必須與礦產資源儲量規模適應,不得大礦小開、一礦多開、化整為零。嚴格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凡達不到國家技術規范、開采回采率低、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不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批復文件、生產能力達不到5萬方/年的建筑石材(料)新設礦山一律不予批準。生產能力小于2萬方/年的已建小礦山,均要進行整合,整合后仍達不到最小開采規模的,一律予以關閉。

三是切實做好對已毀山體和廢棄礦坑的修復工作。因歷史原因遺留,特別是“三區兩線”可視范圍內的被毀山體、殘留礦坑,要認真編制修復治理工作方案,提出具體工作計劃,落實治理資金,分步驟、按計劃的綜合整治。對新建和生產礦山,必須堅持“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認真進行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作。申請新辦礦山,未提供礦山環境影響批復文件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的,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已建礦山未制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的,限于2012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礦山企業未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要限期予以治理,否則,不予辦理延續、變更和轉讓等采礦登記手續。對逾期不治理或治理達不到要求的,除治理保證金不予返還外,還可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采礦許可證。要認真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和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積極督促礦山企業繳納治理保證金并簽定治理責任書。一次性繳納治理保證金的,要于2012年3月底前繳清;分期繳納保證金的,首次繳納時間不得超過2012年3月底。對于拒不繳納和不足額繳納的礦山企業,要依法嚴肅處理,堅決杜絕只開采不治理現象的發生。

(二)工作步驟

1、宣傳發動和部署階段(2012年3月下旬)。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開展山石資源開發秩序專項整頓規范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11]105號)以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山石資源開發秩序專項整頓規范工作實施方案分通知》(臨政辦發[2012]5號)要求,宣傳山石資源開發秩序專項整頓規范工作的重要意義,召開專門會議,進行整頓規范工作的發動和部署。

2、全面實施階段(2012年4月至2012年6月底)。根據山石資源專項整規和批復的礦產資源整合方案要求,按照“政府調控推進,企業平等協商,合理劃分利益,依法規范管理,促進企業提高,爭取做大做強”的原則,積極實施山石資源專項整規工作。對規模小、布局不合理、破壞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安全無保障的礦山堅決予以關閉;積極引導礦山企業引進先進的開采技術、開采方法、開采工藝和管理經驗;切實搞好對已毀山體和廢棄礦坑的修復治理工作。

3、總結驗收階段(2012年7月下旬)。對本縣的整頓規范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在認真總結的基礎上,制定和完善本地礦產開發秩序長治久安的措施和方法,7月底前寫出總結,申請市政府進行驗收。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在這次工作中,要充分考慮保護國家資源,體現國家利益,最大限度的提升資源價值;要妥善處理好政府、集體、投資者和群眾的利益關系,做到國家資源不浪費,資源性資產不流失,農村集體經濟不受影響,投資者權益不受損害,群眾利益不受損失;充分考慮資源有償使用與資源整合的有關銜接,堅持資源有效保護與合理開發并重、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與礦業產業政策銜接的原則,堅持政府規劃引導和企業資源結合的原則,穩步推進資源整合和采礦權的市場化改革,全面實現礦產資源資本化管理和有償使用。縣政府把整頓規范工作列入工作責任考核目標,主要領導親自抓,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簽訂目標責任狀,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分管領導要靠上抓,把目標任務落實到部門,落實到礦,落實到人。對管理不到位,特別是“三區兩線”可視范圍內山石資源開發秩序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要追究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加強宣傳教育。在“3.19”礦法頒布日宣傳期間,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實施山石資源整治的重要意義,改變廣大群眾靠山吃山的思想,讓企業自愿接受規劃與管理,主動走規模化、科學化、集約化開采的道路;集中開采區所在地的鎮、村,要積極做好群眾的宣傳教育工作,主動為進區的礦山企業排憂解難,為推動山石資源開采秩序穩定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要通過召開座談會和現場觀摩等方式,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促進山石資源整治工作順利開展。

(三)搞好部門聯動。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國土資源部門牽頭負責,公安、水利、環保、林業、規劃、安監、工商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迅速行動,密切協作,深入扎實地開展工作,確保山石資源整治工作落到實處,收到實效。對資源整合后的礦山辦理有關證照手續時,凡符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各有關部門要優先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