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城鄉建設監察方案
時間:2022-05-31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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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全區城市、建制鎮、獨立工礦區、鄉、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保證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建設部第二十號令《城建監察規定》、《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省城建監察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區范圍內城市、建制鎮、獨立工礦區、鄉、村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建監察是指對全區城市、建制鎮、獨立工礦區、鄉、村莊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四條區城鄉建設綜合監察大隊受區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全區城建監察工作。
第五條城建監察執法活動遵循的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2、教育與處罰結合;
3、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執法。
第六條區城鄉建設綜合監察大隊在城建監察工作中的職責:
(一)實施規劃方面的監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對城鄉規劃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察。
對在全區城市、建制鎮、獨立工礦區、鄉、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建筑工程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而進行建設的,應由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直至沒收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
在城市、建制鎮、工礦區建設中,對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應配合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二)實施城鎮規劃區、工礦建成區市政工程設施方面的監察。依據《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占用、挖掘城鎮規劃區、工礦建成區道路,損壞道路、橋涵、給排水設施、防洪堤壩等方面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察。
監督城鎮規劃區、工礦建成區道路、橋涵的使用。對不按規定使用道路和橋涵,擅自開挖、占用道路和橋涵或雖經批準但未按規定開挖占用者,可給以罰款,責令限期改正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處理。
(三)實施城鎮規劃區、工礦建成區公用事業方面的監察。依照《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規定,對影響、損壞城市供水、供氣、供熱設施的違法、違章行為和對城鎮規劃區、工礦建成區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中涉及市政設施部分以及城市節約用水等實施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察。
對破壞城鎮、工礦區上下水道、道路照明、防洪、排水、污水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及附屬物的行為給予罰款,責令限期改正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處理。
(四)實施城市、建制鎮、工礦區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容貌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五)實施城市、建制鎮、工礦區園林綠化管理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損壞城市綠地、花草、樹林、園林綠化及亂砍樹木等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察。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城建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八條城建監察工作人員,履行公務時,應佩帶統一標志,查處違法行為時,應向被檢查者出示證件。
第九條對一般違法行為,依照簡易程序查處:
1、根據有關規定,指出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者的違法行為;
2、填寫《違法現場記錄》;
3、依據有關法律決定處罰形式并填寫《違法處罰決定書》;
4、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監督執行,對被檢查單位還應填寫《限期改正通知書》。
第十條對重大違法行為,依照普通程序查處:
1、立案:發現重大違章違法行為,應立即制止、立案查處;
2、調查:勘察現場、詢問違法責任人、詢問證人、收集有關證據;
3、報批:承辦人應對承辦的案件,根據法規提出處理意見,并附上案件調查報告,城建綜合監察大隊按規定的權限審定或報批;
4、裁決:案件的處理意見經批準或審定后,監察大隊應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制作《違法處罰決定書》;
5、送達:在規定期限內將《違法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者;
6、執行:逾期未申請復議或未起訴,又未履行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的,城建監察大隊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將執行結果連同執法過程全部材料立卷歸檔。
第十一條被處罰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城建監察大隊進行罰款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刷的票據,罰款收入按有關財政規定辦理。沒收、查封或扣押的物品必須向當事人開具物品清單,由當事人在清單上簽名蓋章。
對沒收的物品要妥善保管,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城建監察人員是區人民政府授權行政執法的管理人員,城建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國家正式職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經過法律基礎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執法證件;
(三)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第十四條城建監察人員在實施城建監察時,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秉公執法,遵守紀律。上崗時,一律持行政執法證,佩戴統一標志。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十五條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城建監察工作制度,對城建監察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和業績考核,實行獎懲制度。
第十六條區財政局應當保證城建監察隊伍的經費和配備必要的裝備。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區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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