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居民救助指導方案

時間:2022-05-27 0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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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居民救助指導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保障我縣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自治區民政廳關于在全區建立健全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及《市城鄉居民臨時困難救助辦法》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救助范圍及標準

建立臨時困難救助基金,對我縣城鄉低保家庭、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低收入家庭遭遇臨時困難時給予適當救助。

低收入家庭是指年人均收入或純收入高于當地當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0%的困難群體。

二、實施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倡導社會互助的原則;

(三)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

三、部門分工

縣民政部門為本縣臨時困難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臨時困難救助的審批與基金的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臨時困難救助申請進行初審。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臨時困難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公示等具體工作。

教育、衛生、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臨時困難救助相關工作。

四、享受條件

城鄉低保家庭、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低收入家庭當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根據戶口性質分別按當地當年城鄉低保標準的50%以下按戶給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一)遭遇較大自然災害、嚴重突發性事件;

(二)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住院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開支較大;

(三)經縣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

五、提供材料

申請臨時困難救助,由戶主向其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縣城鄉居民臨時困難救助審批表》,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戶主身份證復印件及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

(二)鄉(鎮)人民政府核定的家庭收入狀況證明材料;

(三)困難家庭成員患病的住院疾病證明、醫療收費收據、享受城鎮居民(職工)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證明以及其他困難證明材料等。

六、操作程序

(一)村(居)民委員會接到申請書后,6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并將核實情況張榜公示(公示期一般5日)。群眾無異議的,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在接到村(居)民委員會上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簽署意見上報縣民政部門。

(三)縣民政部門在收到材料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遭遇特殊緊急情況,可隨報隨批。

(四)縣民政部門在審批當月通過金融機構發放臨時困難救助資金。

七、資金籌措

(一)資金來源

臨時困難救助基金實行專戶管理,統籌安排,基金的來源:

1、縣財政預算;

2、福利彩票公益金;

3、社會捐贈資金;

4、上級下撥資金;

5、其它按規定可用于臨時困難救助的資金。

(二)資金籌措

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縣財政每年年初按本縣人口每人0.5元的標準安排臨時困難救助資金。

(三)監督管理

縣財政部門根據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對臨時困難救助基金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

審計部門對臨時困難救助資金實施監督和審計,確保臨時困難救助資金合理使用,防止擠占挪用和違規使用等現象發生。

八、責任追究

(一)申請臨時困難救助的城鄉居民必須如實反映困難情況,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除追回救助款外,還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二)從事臨時困難救助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責任。

(三)公民對發放臨時困難救助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九、其它事項

(一)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