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群眾基本用藥方案
時間:2022-03-04 08: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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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群眾基本用藥,減輕醫藥費用負擔,扎實有序地建立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根據衛生部等九部委《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衛藥政發〔〕號)和《黨委、政府關于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黨發〔〕號)精神,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在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中應遵循的原則:堅持把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放在第一位;堅持立足盟情,確保基本藥物制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堅持公平與效率統一,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相結合;堅持近期重點改革任務與遠期制度建設目標相銜接,分階段實現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目標。
二、目標任務
從年開始,我盟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藥物。具體包括:全部選用網上公開招標采購、統一配送藥品;全部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增補目錄的藥物并實現零差率銷售;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藥品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建立基本藥物使用財政補償機制。
到年,初步建立基本藥物制度。全盟所有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保證基本藥物的供應和合理使用,藥價得到合理有效控制,降低城鄉居民基本用藥負擔,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基本藥物需求。
到年,全面實施規范的、覆蓋城鄉的基本藥物制度。建立起完善的以基本藥物制度為主體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并與公共衛生、醫療服務、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保證人民群眾能夠及時獲得安全有效、劑型適宜、價格合理、保障供應的基本藥物,保證基本藥物的規范合理使用。
三、主要任務
(一)健全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和統一配送制度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要全部選用集中網上公開招標采購,由具有配送能力的中標藥品生產企業、接受委托配送基本藥物在注冊的法人批發企業或符合醫藥現代物流條件的配送企業配送的藥品。其他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基本藥物采購方式由盟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確定。
加強基本藥物購銷合同管理。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根據集中采購結果簽訂合同,履行藥品購銷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合同中應明確藥物品種、規格、數量、價格、回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容。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檢查基本藥物購銷合同的執行情況。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麻醉、精神藥品、免疫規劃疫苗、免費治療的抗結核藥、抗麻風病藥、抗艾滋病藥、抗瘧藥、計劃生育藥品以及中藥飲片等基本藥物的采購配送,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建立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及增補的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要將基本藥物作為首選藥物,并達到一定使用比例,具體使用比例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醫療機構要按照國家和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加強合理用藥管理,確保規范使用。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使用基本藥物的監督管理,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認真落實基本藥物制度。在基本藥物增補目錄公布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除了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外,還可使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甲類)范圍的藥品,確因治療地方特殊疾病所必需,也可從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乙類)中選擇用藥,蒙成藥可從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選擇。所有用藥全部實行零差率銷售,且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應占到一定比例,具體使用比例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基本藥物增補目錄公布后,除國家基本藥物和增補的基本藥物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使用其他藥物。
少數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藥,可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通過與其建立雙向轉診關系的二級醫院提供。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藥事管理機構,完善醫師處方監督檢查和審核制度,加強醫師合理使用基本藥物培訓,鼓勵醫師優先合理使用基本藥物,規范基本藥物臨床使用,發揮臨床藥師參與臨床藥物治療和規范臨床用藥行為的作用,為藥物治療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患者憑處方可到零售藥店購買基本藥物。零售藥店必須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或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為患者提供購藥咨詢和指導,對處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核,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
(三)認真執行基本藥物價格
嚴格執行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增補基本藥物全區零售指導價格及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銷售價格。加強價格監督管理,健全基本藥物價格監測管理體系。
(四)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品報銷目錄
制定和完善使用基本藥物的優惠政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基本藥物(不含單獨定價藥品)的報銷比例應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在基本藥物(不含單獨定價藥品)的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報銷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參合人員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醫的補償比例,以鼓勵和引導參合人員首選使用基本藥物。
(五)加強基本藥物質量安全監管和抽驗評價
1、加強基本藥物質量安全監管。將基本藥物品種納入電子監管。各旗、區要加大對藥品電子監管信息系統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系統的建設投入力度,實現所有生產、經營、使用基本藥物的單位與盟、旗(區)藥監部門聯網,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建立信息公開、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加強對基本藥物的監督抽驗。充分發揮藥品快速檢測車的作用,三年對全盟生產、經營、使用的基本藥物監督抽驗實行全品種覆蓋。
2、強化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配制)、經營企業質量安全意識,落實醫療機構和企業作為藥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要求,嚴格執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范(GP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必須按照規定全面加強對基本藥物進貨、運輸、驗收、儲存、調配等環節的管理,保證基本藥物質量。
3、進一步加強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與監測工作,完善藥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基本藥物生產、配送企業以及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要建立健全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調查、分析、評價和處理制度,主動監測、及時分析、處理和上報藥品不良反應信息,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按規定及時召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責任
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要按照全盟統一領導、地方分級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多方共同參與的工作模式,強化各級部門職責與協調配合。各旗、區要根據國家、和全盟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落實政府責任,切實履行職責,堅持改革與投入并重,結合當地實際,積極穩妥地建立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在盟醫改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全盟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的制定和貫徹實施。委員會由衛生、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監察、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組成。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盟衛生局,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
委員會職責分工如下:衛生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采購、配送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及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基本藥物經營企業產業政策的制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和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償政策,保證資金到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基本藥物報銷政策和績效工資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商務部門負責指導推進醫藥流通企業連鎖經營和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基本藥物配送企業的資質認定,對基本藥物進行質量監管;監察部門負責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并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其他部門通力協作,密切配合,承擔相關職責任務。
(二)建立基本藥物制度財政補償機制
各級財政要按照黨委、政府黨發〔〕15號和財政部等五部委《關于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意見》(財社〔〕66號)等文件要求,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良性運行機制。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辦法,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按照購買服務的方式,對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實行藥品零差率的嘎查村衛生室給予補助。
(三)建立健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績效評估制度
各旗、區及有關部門要對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進行分析評估,把基本藥物的價格降低程度、給群眾帶來的實惠、對基層醫療機構運行和醫生行為產生的影響等作為主要考核容,定期對全盟基本藥物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評估,適時公布評估結果。
(四)加強對基本藥物制度的宣傳工作
基本藥物制度是一項全新的制度,各旗、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做好輿論引導工作,加強合理用藥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對基本藥物的認知度和信賴度。加強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的宣傳解讀,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動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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