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人才選舉培養實施辦法

時間:2022-02-13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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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人才選舉培養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大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力度,努力培養造就一支在省內乃至全國具有先進技術水平的創新型人才隊伍,充分發揮高層次創新人才在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中的引領和示范作用,以提高專業水平和創新能力為核心,建立一支規模宏大、結構合理、布局科學、具有較強自主創新能力的高素質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隊伍,推動經濟社會在新的起點上實現新跨越。根據《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年)》(發〔號文件)和《領軍人才培養工程實施辦法》辦發〔〕號文件)的規定,結合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選拔范圍、對象和名額

第二條選拔范圍:在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及區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選拔對象:本辦法所指的創新人才是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工農業生產一線和科研、教育、衛生等行業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型人才。選拔的重點是主持或從事的項目能夠推動我區支柱和新興產業發展的科技創新人才,以及在我區重要學術、技術領域取得突出研究成果,并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優秀中青年人才;已入選人員不再重復申報同一層次人選的評選。

第四條選拔的層級和名額:結合全區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實際,設置拔尖人才和后備人才2個層級,為了保持拔尖人才、后備人才人選隊伍動態穩定的目標,每年選拔尖專業技術人才和拔尖技能型人才30人左右,后備專業技術人才人選和后備技能型人才130名左右。

第三章選拔條件

第五條創新人才須具備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勇于探索、不斷創新的科學精神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學風樸實嚴謹,有強烈的事業心、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申報拔尖人才層次人選年齡需在45周歲以下,后備人才層次人選年齡需在40周歲以下。除具備上述條件外,拔尖人才、后備人才人選,同時須在近5年內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㈠拔尖人才層次入選條件

1.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學術成就卓著,在省內同行中享有較高聲譽;

2.負責主持或主要承擔國家、省、科技和產業化項目以及企業重大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重點工程項目,完成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產品開發、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再創新中取得突出成果,并創造顯著經濟效益;

3.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獲得者、國家和省部級青年科技獎獲得者、副省級城科學技術三等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國家和省部級其他重要行業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4.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省“百千萬人才工程”百人層次人選、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

5.經過權威部門鑒定的2項以上科研成果獲得者和相應的2項以上國內外專利授權的發明人或職務發明人;

6.國家和行業重要標準的起草人;

7.已培養出博士畢業生的博士生導師或者擔任2名以上企業博士后的合作導師;

8.理論研究、發明創造和技術創新處于國內先進水平,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并在國際、國內重要學術刊物上發表過有影響力論文的科教工作者;

9.中華技能大獎或全國技術能手稱號獲得者、省部級以上技能大賽一等獎獲得者,省部級技術能手稱號獲得者;

10.被評選為后備人才后,又具備拔尖人才評選條件的人員。

㈡后備人才入選條件

1.具有扎實系統的專業理論基礎,專業工作經驗豐富,能夠解決科研或生產中重大的、關鍵性的技術問題,在同行業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企業重大、重點項目的重要參與者,并參與完成企業產品開發、技術改造項目,為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和經濟效益做出較大貢獻者;

3.科研項目獲得副省級城科學技術獎勵獲得者、副省級政府部門重要行業獎勵獲得者、地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主要完成人;

4.省部級、副省級重要科研課題和產業化工程項目的重要參與者;

5.經過權威部門鑒定的科研成果獲得者和相應的國內外專利授權的發明人或職務發明人;

6.科技開發成果具有較高的實用價值或取得了比較明顯的經濟社會效益,在國際、國內重要學術刊物上發表過論文;

7.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理論研究和技術創新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并得到國內同行專家認可;

8.具有本行業最高職業資格,在本范圍內承擔了重大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的主要技術工作,成果有創新性,獲得了級以上的優秀認可的技術專家;

9.緊缺專業副省級城職業技能大賽一等獎的獲獎者,緊缺專業職業技能大賽冠軍;

10.在企業中從事技術研發、推廣、應用、引進工作等一線工作崗位上有發明創造和技術革新,解決了重要的工藝路線、設備運行、工裝卡具等技術難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和工作效率,降低了成本,為企業節約了大量資金,在大規模生產、建設中產生了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四章推薦選拔辦法

第六條選拔推薦程序。拔尖人才、后備人才人選的推薦工作,可采取組織推薦、專家推薦與個人自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組織推薦過程中,各單位要把推薦工作與本單位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緊密結合起來,在認真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后,按隸屬關系,由所在產業園區、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審定后,統一報送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個人自薦的,自薦者可經同行業2位享受級以上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或者2名入選省“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及2名已入選拔尖人才的人員書面推薦后,直接將申報材料報送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七條評審公示。拔尖人才、后備人才的評審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報管委會確定最終人選,并經社會公示后命名。

第五章人選的培養和管理

第八條對拔尖人才、后備人才,堅持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實行培養與使用相結合,嚴格考核和動態管理的任期制度。

第九條拔尖人才、后備人才的任期均為3年,到期自動解除聘任,其中承擔國家和省部級重大科技項目的,任期可順延至項目結項為止。

第十條對年度考核合格的拔尖專業技術人才、拔尖技能型人才、后備級專業技術人才、后備級技能型人才,分別擇優資助人均4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的培養經費,資金主要用于拔尖人才、后備人才及其團隊建設、國內外交流合作與研修培訓、文獻資料費用、處理知識產權事物、學術休假、改善工作、生活條件等方面的經費,以及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高級技能職業資格晉升培訓、考試、鑒定費用。資助資金額度一次核定,根據培養周期、資金使用計劃和定期考核情況,按照年度或一定周期擇優撥付;預留20%作為終期考核獎勵資金;按照專項資助資金的使用計劃和規定用途,拔尖人才和后備人才對資助經費有充分的支配權。

第十一條入選拔尖人才的可優先推薦參加領軍人才評選、遼寧省“百千萬人才工程”百人層次評選,入選后備人才的可優先參加遼寧省“百千萬人才工程”千人層次評選、拔尖人才評選。

第十二條拔尖人才、后備人才可優先獲得我區科技項目、優先被推薦參加省博士啟動基金和省優秀青年科研人才培養基金以及其他專項科研基金申報。

第十三條每年從人才發展資金中立項支持拔尖人才、后備人才的境內外培訓考察和技術交流項目。優先推薦參加各類繼續教育高級研修班和職業技能高級研修培養活動。

第十四條拔尖人才聘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后備人才聘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在3年內任期內可不占用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數額。

第十五條各單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拔尖人才、后備人才委以重任。支持他們承擔國家、省、和的重大科研、技術項目,在本單位實施的重大科研技術項目中,應創造條件讓其作為主持人或主要參與者。

第十六條各類人選所在單位要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人選的考核工作,并將考核結果于每年年底前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聘請專家考核的基礎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拔尖人才、后備人才人選實行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