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入庫級次管治實施辦法

時間:2022-02-09 0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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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入庫級次管治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縣稅收入庫預算級次,充分調動各鄉鎮、各部門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促進地區經濟整體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自治區與盟市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政發[]101號)的有關法律規定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各級稅收入庫預算級次的管理和劃分,中央、自治區級稅收入庫預算級次的管理及劃分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稅收入庫預算級次管理有利于全縣稅源的劃分與監控,進一步理順縣級與鄉級財政分配關系,充分調動鄉鎮協稅護稅的積極性,強化縣鄉兩級財源建設,完善全縣重點稅源的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增加稅收收入,實現稅收入庫預算級次的規范化管理。

第四條縣政府統一負責全縣稅收入庫預算級次管理工作,縣財政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縣國稅局、地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統計局、人民銀行縣支行(國庫)(以下簡稱國庫)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做好稅收入庫預算管理工作。

第五條稅收入庫預算級次的確定

一、凡在我縣注冊私營以上企業和可鎮范圍的個體工商戶繳納的稅收屬縣級財政收入。在各鄉鎮注冊的運輸企業稅收,仍屬鄉級財政收入。各鄉鎮引進的經營業務不在我縣行政管轄范圍的企業,實現的稅收屬鄉級財政收入。對各鄉鎮經縣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稅源和重大建設項目實現的稅收,稅收返還比例采取一事一議。

二、縣城可鎮范圍,經濟開發區、金三角開發區范圍的建筑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歸縣級財政收入。

三、縣級以上單位及各職能部門在鄉鎮投資的建設項目,凡報帳單位屬于縣級以上單位和縣級職能部門的應納稅收屬縣級財政收入。

四、生產經營地址在縣城可鎮范圍外(不包括經濟開發區、金三角開發區)的中小企業(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下),在建設期間應繳的建筑營業稅和經營期間的營運稅歸鄉級財政收入。

五、縣委、縣政府引進的重點企業和重點建設項目(如呼和浩特抽水蓄能電站、風力發電等)以及大型企業(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建設期間實現的建筑營業稅,歸縣級財政收入。

第六條重新規范縣級與鄉級稅收征管范圍后,縣鄉財政體制結算辦法按新管理體制確定。對應按本辦法返還鄉鎮的稅收收入,由財政局年終予以返還。

第七條財政局按季與地稅局、國稅局、工商局核對管戶,掌握私營以上企業注冊登記情況,加強企業稅源監控,避免稅收流失。

第八條縣本級和鄉級要按本辦法強化對本級或本地區的稅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稅源管理檔案,財政局、審計局、地稅局、國稅局、國庫等部門要加強對稅收收入預算級次的檢查工作。對不按本辦法執行,擅自改變稅收入庫預算級次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在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由縣財政局協調稅務部門予以明確。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2年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