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行政執法案卷評審方法

時間:2022-01-09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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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行政執法案卷評審方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建立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具有行政執法權的縣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主體)在行使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權活動中所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工作,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是指縣人民政府通過對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案卷實施檢查,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執法文書的規范化等情況進行檢查評價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案卷,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在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活動中所形成的有關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依法需歸檔管理的案件材料。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授權縣法制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縣屬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實施和監督。

各行政執法主體負責本部門執法科室、下屬執法機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組織、指導、實施和監督,具體工作由行政執法主體法制機構負責。

第五條縣法制局會同縣監察局、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等單位組成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小組(以下簡稱評查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各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

評查小組可邀請部分行政執法主體法制機構參與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但應邀參與案卷評查的評查人員不得參與對本單位的案卷評查。

第六條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堅持公正、公開、統一標準的原則,客觀評價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七條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二)行政執法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三)行政執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定性是否準確;

(四)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內部運作程序是否規范;

(五)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六)行政執法主體是否按本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量化標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七)行政執法文書、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齊備,文書使用是否規范,卷宗制作歸檔是否符合標準。

第八條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設基礎分100分,凡不符合標準的,扣除相應分數。獲96分以上的為優秀;85分以上95.5分以下為合格;84.5分以下為不合格,案卷評查的具體內容及評分標準見附件。

第九條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原則上實行年度評查制。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以查閱行政執法案卷為主,采取集中調閱案卷評查和現場抽查案卷評查形式進行,必要時可通過詢問相關行政執法人員了解情況。被評查單位和相關人員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被評查單位范圍可以是普查、重點抽查或隨機抽查。

集中調閱案卷評查是指評查小組在每年4—5月份抽調行政執法主體上一年度的行政執法案卷統一進行全面檢查評議。

現場抽查案卷評查是指評查小組在不特定期限內到行政執法單位當場抽調行政執法案卷的重點檢查、評議。

評查小組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當年被評查單位的范圍,以普查、重點抽查或隨機抽查方式開展案卷評查工作。

第十條集中調閱案卷評查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縣法制局向被評查單位發出開展案卷評查工作的通知;

(二)被評查單位按通知要求將上一年度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的案卷目錄報評查小組(設在縣法制局);

(三)評查小組從案卷目錄中隨機抽取每類案卷5—10卷作為評查案卷,全年案件數不超5件的,按實際數量抽取;

(四)被評查單位將隨機抽取的案卷送評查小組;

(五)評查小組對案卷進行審查評議;

(六)通報案卷評查結果。

第十一條現場抽查案卷評查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縣法制局向被評查單位發出開展案卷評查工作的通知;

(二)被評查單位按通知要求準備上一年度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的案卷目錄材料;

(三)評查小組到被評查單位,現場從案卷目錄中隨機抽取每類案卷5—10卷作為評查案卷,全年案件數不超5件的,按實際數量抽取;

(四)被評查單位調出被指定案卷備查;

(五)評查小組對案卷進行審查評議并出具書面評查結果;

(六)將評查結果函告被評查單位,或召開座談會,由評查小組就案卷中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七)通報案卷評查結果。

第十二條評查小組收到調閱行政執法案卷時,應當出具加蓋印章的案卷回執。案卷回執應當載明案卷所屬單位名稱,調閱案卷名稱、卷號、數量,交接人員簽名,交接日期等。

評查期間,行政執法案卷應當由專人保管,不得損壞或遺失。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案卷采取分別閱卷評查或者重復閱卷評查方式。

分別閱卷評查是指將被評查單位的行政執法案卷分配給各評查人員評查打分,所得分數經復核后即為被評查單位案卷評查得分。

重復閱卷評查是指每名評查人員將全部被評查的案卷分別審閱一遍,獨自打分,各評查人員評分總和的平均數,即為被評查單位案卷評查得分。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人員應客觀、公正地對所查案卷評分,扣分及扣分理由應作書面說明,評出案卷得分后應予簽名。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案卷實行一案一評,評查小組根據每個案卷的實際情況,進行書面綜合評議,并評出優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評查結果。

第十六條評查小組應當在案卷評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評查結果書面函告被評查單位。評查結果函件應包括以下內容:案卷種類、案卷名稱、評查結果以及案卷存在問題、整改意見等。被評查單位對評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查小組提出復核。

被評查案卷有1卷不合格的,責成整改;2卷以上不合格的,列為當年重點督察單位。

同一被評查單位的案卷連續兩年存在同樣行政執法問題的,由縣法制局發給《行政執法督察意見書》,對被評查單位存在的行政執法問題給予限期整改。被評查單位逾期仍未整改的,由縣法制局提請縣政府作出督察決定。

第十七條被評查單位對評查小組提出的案卷存在問題,應認真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將案卷退回被評查單位歸檔。

第十九條縣法制局應對案卷評查中發現的普遍存在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并將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情況書面報告縣政府后,予以通報。

優秀等級的被評查案卷達8卷以上的行政執法部門,由縣政府給予通報表彰,但被評查案卷中有不合格卷的除外。

行政執法部門報送評查的全部案卷不超過8卷且全部優秀的,列入被表彰單位。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列為縣直機關單位依法行政工作實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行政執法主體對本部門執法科室、下屬執法機構開展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納入本部門行政執法案卷辦案人員的年度考核。考核標準由各部門根據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制定,并報縣法制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對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龍川縣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評分標準

一、行政執法主體合法

(一)具備執法主體資格。屬于依法具有行政執法職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或依法受委托執法的組織;

(二)屬于本單位法定權限(如委托其他行政機關,需將依法委托的依據附上);

(三)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合法。

此項不設具體分數,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卷即為不合格卷。

二、行政執法實體合法

(一)作出的行政處理,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合法有效;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

(三)當事人適格,符合法定條件。

此項不設具體分數,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卷即為不合格卷。

三、行政執法程序合法(量化考評)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行政處罰簡易程序、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案卷基礎分均為100分,對缺少項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項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項目分,將各項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后為該案卷總得分。96分以上為優秀,85-95.5分為合格,84.5分以下為不合格。

(一)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案卷(100分)

1、立案:(共14分,每項2分)

(1)當事人基本情況;(2)案件來源;(3)案情記載;(4)立案依據;(5)承辦人和承辦機構的意見和簽章;(6)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及簽名;(7)立案時間。

2、調查取證(共25分)

(1)二名以上領有《行政執法證》的執法人員共同執法;(3分)

(2)檢查或調查筆錄;(7分)

(3)調查取證后保存證據;(8分)

(4)調查終結報告(或案件處理審批表)。(7分)

3、審查決定:(共42分)

(1)告知和申辯;(10分)

a.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5分)

b.當事人陳述、申辯或放棄申辯的書面材料及其簽章。(5分)

(2)聽證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未經該程序的,不扣分);(8分)

a.行政處罰屬于《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五條情形,依法組織聽證;(4分)

b.組織聽證符合《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有關規定。(4分)

(3)處罰審批程序(處罰審批表或案情綜合報告);(11分)

a.案情綜合敘述;(1分)

b.正確適用行政處罰裁量量化標準及其說明;(5分)

c.案件承辦人的處理意見及簽名;(1分)

d.行政機關負責人的審批意見及簽名;(2分)

e.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符合法定要求未經該程序的,不扣分)。(2分)

(4)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包括以下內容:(13分)

a.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2分)

b.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2分)

c.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具體依據;(2分)

d.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2分)

e.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2分)

f.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2分)

g.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1分)

4、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罰決定和送達當事人;(5分)

5、行政處罰決定已執行,案件已結案;(2分)

6、文書制作規范,案卷歸檔符合標準。(12分,每項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統一規范的卷皮;(3)卷內目錄填寫規范;(4)卷內材料排列有序;(5)卷內材料有頁號;(6)裝訂整齊無金屬物;(7)紙張無破損,大小規格統一;(8)卷內文字打印清晰,手寫時應當使用鋼筆或毛筆,材料使用鉛筆或圓珠筆的,入卷前應予復印。

(二)當場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案卷(100分)

1、處罰決定書有預定的格式,編有號碼;(9分)

2、當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地址(住址);(7分)

3、違法行為的具體時間、地點;(7分)

4、違法行為的事項和證據;(7分)

5、警告或罰款全額內容;(7分)

6、行政處罰的具體依據;(7分)

7、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分)

8、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7分)

9、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蓋章;(7分)

10、被處罰人的簽名(拒絕簽名的,應當注明);(4分)

11、在當場實施處罰的執法人員的簽名;(4分)

12、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4分)

13、當場執行處罰的要有備注;(4分)

14、行政處罰已執行,案件已結案;(8分)

15、文書制作規范,案卷歸檔符合標準。(12分,每項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統一規范的卷皮;(3)卷內目錄填寫規范;(4)卷內材料排列有序;(5)卷內材料有頁號;(6)裝訂整齊無金屬物;(7)紙張無破損,大小規格統一;(8)卷內文字打印清晰,手寫時應當使用鋼筆或毛筆,材料使用鉛筆或圓珠筆的,入卷前應予復印。

(三)行政許可案卷(100分)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依法受理;(5分)

2、因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10分)

3、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依法說明理由;(6分)

4、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6分)

5、行政許可依法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由一個部門受理后,各部門必須在規定的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受理部門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15分)

6、除當場作出許可決定外,對需要核實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6分)

7、涉及招標、拍賣、考試、考核、檢驗、檢測、檢疫等內容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適用特別規定;(5分)

8、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許可事項,向社會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舉行聽證;(10分)

9、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并按規定使用統一票據;(10分)

10、對被許可人實施定期檢驗或注冊等監督檢查,并有監督檢查記錄的檔案;(10分)

11、按規定時限辦結,法律文書按照法定期限和方式送達;(5分)

12、文書制作規范,案卷歸檔符合標準。(12分,每項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統一規范的卷皮;(3)卷內目錄填寫規范;(4)卷內材料排列有序;(5)卷內材料有頁號;(6)裝訂整齊無金屬物;(7)紙張無破損,大小規格統一;(8)卷內文字打印清晰,手寫時應當使用鋼筆或毛筆,材料使用鉛筆或圓珠筆的,入卷前應予復印。

(四)行政強制案卷(100分)

1、行政主體對逾期未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應履行告誡義務,并以書面形式依法定程序送達相對人;(20分)

2、經告誡仍不履行義務的,行政主體應依法作出行政強制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30分,每項5分)

行政強制決定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被強制的行政相對人的身份事項;

(2)行政主體所要強制實施的行政行為的內容;

(3)行政主體強制實施的具體方法

(4)申請法律救濟的方式和期限;

(5)行政主體印章;

(6)作出決定的日期。

3、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時,符合最低損害原則;(10分)

4、按規定需報上級行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必須經批準后方能實施;(10分)

5、收取的費用合法,并有合法票據;(8分)

6、實施行政強制后,應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解除強制措施或進一步處理的決定。(10分)

7、文書制作規范,案卷歸檔符合標準。(12分,每項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統一規范的卷皮;(3)卷內目錄填寫規范;(4)卷內材料排列有序;(5)卷內材料有頁號;(6)裝訂整齊無金屬物;(7)紙張無破損,大小規格統一;(8)卷內文字打印清晰,手寫時應當使用鋼筆或毛筆,材料使用鉛筆或圓珠筆的,入卷前應予復印。